国外反贫困的农村金融制度安排及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贫困论文,农村金融论文,国外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发达国家反贫困的农村金融制度安排及借鉴
美国、日本、法国和德国等发达国家农业发达,农民收入水平高,其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这些国家长期以来坚持利用政策性金融手段,不断加大对农业的投入力度。这其中,尤其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是法国的农业保险制度和德国的合作金融制度。
(一)法国的农村金融制度安排
法国是西欧农业最发达的国家,其农村金融制度安排有两个特色:
1.法国政府历来重视农业发展的资金问题
早在19世纪,法国政府就颁布了《土地银行法》,着手建立农业信贷体系,试图通过建立农村金融制度来促进农业和农村的发展,帮助农民提高收入。1894年,法国建立了一批农业信贷互助银行,帮助农民自发成立的信用合作社开展活动。1899年法国建立了农业信贷地区银行,作为基层地方银行的联合组织,协调有关地方银行的业务活动,分配法兰西银行提供的贷款,以提高这些机构融通长期资金的能力。1920年成立了专门管理地方银行和地区银行的国家农业信贷管理局,1926年政府将其改建为国家农业信贷银行。同时,将合作性质的地区农业信贷互助银行、地方农业信贷互助银行分别作为其省级机关和基层信贷组织,形成了全国性的农村信贷体系。目前,该银行是法兰西最大的银行,有1万多个分支机构。尽管它是一个半官半民的专门从事农村信贷的具有一定政策性的金融机构,但它已逐步发展成为面向农村的全能性银行,为农村金融提供各种服务[1]。
2.政府注重通过农业保险为农业提供支持和保护
19世纪中叶,法国农业曾历经危机,一些农业行会组织应运而生。农民工会、合作社和互助保险组织加强了与农村社会的联系,满足了农民的不同需要。在保险领域,为保障自己的经济安全,法国农民发起并设立了地方互助保险公司以应付农业生产经营风险,包括火灾、冰雹、牲畜死亡等。1900年7月有关行业组织法律地位的法令实施之后,农业互助保险得到蓬勃发展。区互助保险公司和互助保险总公司相继创立,在不到40年时间里有4万家以上的互助保险公司成立。政府则负责对商业保险所无法承保的巨灾风险(如农业自然灾害)进行必要的干预。同时为了扶持农业保险行业的发展,法国政府加大了干预和支持力度,对互助机构进行了联合、合并,并成立了中央的互助保险机构。很多保险集团在政府的扶持下迅速发展,并且根据农村现代化进程中的不同发展阶段推出了相应的保险服务。
为了加强承保能力和更好地分担风险,1966年法国在大区范围内还创立了再保险机构,众多的地方互助保险合作社由大区社再保险,大区社又由中央社再保险。1980年以后,为了防范农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风险,确保农业生产安全,在其大学和有关部门逐渐出现了专门从事农业风险科学研究的机构,政府投入巨资进行资助研究。
1986年,法国成立了农业互助保险集团公司,专门经营农业保险及其相关业务,集团公司根据农业保险市场特点,在险种设计上按市场和保户的需求,并通过自然和经济两个区域因素设计一揽子保险吸引保户。集团公司将农业作为一个系统进行承保经营,范围可扩大至人身保险。到目前为止,该集团净资产达45亿欧元,保费收入122亿欧元。这种通过成立国家保险公司独立经营农险业务的方式极大地促进了法国农业保险的发展[2]。
(二)德国的农村金融制度安排
德国是欧洲农业信用合作社的发源地,早在1850年代,雷发巽就创立了农村信用合作社(后来的雷发巽合作银行)。1889年德国就有了合作社立法,1895年组建了德国中央合作银行,并建立了德国合作社协会。100多年来,信用合作组织先后传播到世界各地,并形成了极具特色的合作银行体系,它共分为三个层次,各层机构都是独立的企业法人:第一层次为基层合作银行,全国共有2 500家,直接从事信用合作业务;第二层次为三家地区性合作银行;第三层次是全国合作金融组织的中央协调机关——德意志中央银行。德国的合作银行组织体系完整,层次分明,充分体现了上级机构为下级机构提供服务、基层合作银行坚持为社员服务的原则;各级机构均有健全的民主管理组织和严格的管理制度,决策较为民主、科学;具有严密的审计监管系统和风险防范与保护系统,能够保证合作银行在规范的基础上不断发展;具有健全的资金融通和清算系统,保证了合作银行体系资金的流动性和效益性;此外,行业自律组织也发挥了重要作用[3]。
(三)发达国家农村金融制度安排对我国农村反贫困的启示
1.重视运用政策性金融手段以增加农民收入
上世纪末,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在向商业银行转变的过程中大规模从农村退出,信贷业务逐步向大中城市倾斜。据统计,1998年以来,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撤并县及县以下分支机构4万多个,目前仍在农村地区开展信贷业务的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寥寥无几。与此同时,由于农村金融政策改革不到位,政策性金融功能尚未真正发挥,严重制约了农村金融制度的反贫困作用。这首先表现为农发行资金来源不稳定。农发行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无偿拨款和有偿贷款,但由于财政历年累积收支不平衡的巨大压力,拨补资金常常不能按时到位,不得不向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和向中央银行借款来筹集资金。其次表现为农业发展银行业务范围狭窄,功能单一。农发行自1998年剥离了对农业的综合开发、扶贫、技改、粮棉加工贷款等职能后,政策性金融对农村经济的投入明显减少,其贷款余额逐年下降(见表1)。
虽然近两年来有所提高,但远远不能体现对农村经济的政策性支持,仅仅是在农产品收购方面发挥着政策性金融组织的作用,其业务功能单一地退化成为一个“粮棉油银行”。
我们知道,农业属于典型的弱质产业,除需要大量的财政资金投入以外,更需要农村政策性金融充分发挥其扶持功能,尤其在现阶段的中国。德国和法国的农村政策性金融制度安排给了我们有益的启示。可供我们借鉴的具体措施有以下几点:
(1)注重农村政策性信贷体系的组织建设。各国农村政策性金融在组织结构方面各有特色,没有统一的模式,都是根据本国国情来建立的。
(2)通过各种措施筹集农村政策性资金。确保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是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正常运行的首要前提。
(3)通过立法对农村政策性金融进行支持和保障。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有别于商业性金融机构,需要由专门的法律规范其业务行为,并提供法律方面的支持和保障。
(4)通过各种优惠政策支持和保护农村政策性金融的发展。由于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不以赢利为目的,同时面临着巨大的经营风险,因此政府有必要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这包括:减免税收,注入资金,实行利息补贴、损失补贴和债务补贴,实行有差别的存款准备金制度等。
2.鼓励和利用农村合作金融为农户提供金融支持
近年来,农信社在支持“三农”、缓解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贷款难方面所发挥的作用在逐步下降,这主要体现在:一是农信社至今依然不能摆脱来自地方政府的各种干预。二是农信社“三会”制度形同虚设,所有权主体缺位,社员股不具备监督和决策意义,道德风险发生率较高。三是农信社历史上形成了大量不良贷款和亏损挂账,包袱沉重,相当比例的农村信用社已经资不抵债。四是出于自身财务上可持续发展的考虑,农村信用社经营中的商业化倾向也越来越严重,大量资金流向相对收益率较高的城市或非农部门。种种状况使得真正需要农村信用社贷款的贫困农户和其他经营主体常常难以如愿。
1996年8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重点是恢复农村信用社的合作性质”,“改革的核心是把农村信用社逐步改为由农民入股、由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入股社员服务的合作金融组织”。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改革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2003年8月启动的新一轮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虽然没有明确否定合作制,但改革的落脚点已改为“把农村信用社逐步办成由农民、农村工商户和各类经济组织入股,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此次改革主要着眼于解决两大问题,一是改革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二是改革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为了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国家有关部门出台了许多针对性的支持政策。截至2005年6月,农村信用社在以下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效:资本充足率大幅提高,抗风险能力有了质的变化,全国农信社资本充足率达5.89%;不良贷款率下降,资产质量明显改善,全国农信社不良贷款率17.5%,比2002年末的37%下降19.5个百分点[4]。总之,全国农信社结束了连续10年的亏损,经营效益显著好转。
但是,当前的农信社试点改革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首先是试点改革仍然没有找到防止政府对农信社进行干预的有效方法。实际上,在新的农信社管理体制下,地方政府对农信社干预的空间变得更大了。其次是试点改革方案的主导精神仍然是推进农信社经营的商业化和市场化,其“支农”作用仍然值得怀疑。
德国的经验表明,要使合作金融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必须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1)坚持合作金融的核心原则。合作金融的核心原则是由入股社员所拥有、由入股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入股社员服务等,信用社不论其规模有多大、业务范围有多宽、联合层次有多少,只要体现了这一核心原则,仍然是合作金融组织。
(2)建立自上而下、自成体系的合作金融组织体系是合作金融长期健康发展的组织保证。尽管各国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历程不一样,但大多合作金融组织都采取多级法人制度,各级之间都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自主经营权,每级组织均由各自成员入股,实行自上而下的控股制度,形成一个独立的组织体系。国际经验表明,合作金融组织自成体系,能够为合作金融发展提供较大的空间,也能在更大范围内体现合作制的原则和特点。
(3)合作金融的生命力在于其组织体系内的相互合作关系。在保证各级合作金融组织自主经营的前提下,其组织体系内部在资金融通、资金清算、信息交流、人才培训等方面开展相互合作,能够有效地促进合作金融组织的发展。
(4)合作金融组织应在合作本质的前提下,不断完善服务功能和手段,实行业务上的商业化经营。国际经验表明,合作制的基本原则与商业化经营并不对立,二者可以有机结合。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户对资金需求的变化,农村信用社必须根据入股社员的金融服务需求,不断地拓宽其业务范围,增强服务功能,完善服务手段,为社员提供综合性的金融服务。
(5)合作金融的发展壮大需要健全的法律法规和完善的管理手段作保证。发达国家都制定了较为完善的合作社法或合作金融组织法,对合作金融组织进行监管并提供法律保障。同时,他们的经验也表明,合作金融组织必须按照现代银行的要求,在经营管理中建立完善的资金融通和清算系统,不断完善管理手段,加强人才培训教育,配备现代化的管理设备,健全民主管理,建立严格的审计监督体系,才能促进合作金融的持续发展。
(6)国家应对合作金融的发展予以扶持和保护。合作金融组织是国家引导农民和中小企业发展市场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的重要途径,是农村反贫困的重要手段之一。因此,政府有必要给予财政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以扶持它的发展。
3.重视建立农业保险制度以保障农民收入的稳定性
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由于多年来对农业基本建设投入一直不足,农业基础设施陈旧老化严重,各种突发性的自然灾害往往给农业生产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农业往往面临着纷繁复杂的市场风险。农村金融反贫困的力度不足,农村资金外流严重,都直接与农业生产的高风险有关。如果农业保险这个屏障没有建立,农民脱贫就没有保障,脱贫后返贫的可能性也会大大增加。因此,建立积极有效的农业保险制度,不仅可以为农业发展保驾护航,而且可以充当农村信用链条的润滑剂。
发达国家农业现代化程度高,农民收入水平也较高,这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建立了发达的农业保险制度。这些国家农业保险制度给了我们以下有益的经验:
(1)农业保险是国际上最主要的非价格农业保护工具之一,加入WTO后,我国对农业的保护主要被限定于非价格保护,因此必须充分发挥农业保险的农业保护功能,而建立政策性的农业保险公司是一条重要的途径。不同于商业性保险公司的是,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不以盈利为目的,而是着眼于为农业生产发生的风险提供经济补偿,进而保障整个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转,因此它既需要中央与地方的财政支持,又需要建立有关的农业保险法律法规加以保障。从西方发达国家来看,大多在政策和税收上对农业保险给予了必要的补贴。法国政府对农业保险的保费贴补达50%以上,日本和美国的贴补率也很高。
(2)互助合作性质的保险组织也是一种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组织形式,即由各级政府帮助组织和建立以被保险农民为主体的民间农业相互保险组织或农业保险合作社。我国曾有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成功经验,因而建立互助合作性质的保险组织也有相当的可行性。这种模式的优势在于将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融为一体,其全体成员既是保险人,又是投保人,从而有利于防止农业保险中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
(3)商业性保险公司必须开展综合性的保险业务。商业性保险公司也可以涉足农险业务,这方面可以借鉴法国安盟的经验。安盟是法国第二大综合性保险公司,在农险方面占据了法国65%的市场份额,承保了70%的农场和农业工人。安盟公司所承保的农业风险主要分为两类:一是农业从业者及其家庭成员的职业风险;二是农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的风险。安盟每年能从农业保险中获取折算成人民币约330亿元的保费收入,其中前者占80%左右,后者约为20%。传统意义上的农业保险是指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这两部分保险是对农民最具吸引力的险种,但对保险公司来说却是最费力且利润率最低的部分,单独做这两种保险是不会有公司愿意的。安盟在法国的发展轨迹也正反映了这一转变过程——最初只承保单纯的农业风险,逐渐承保农民的各种风险,接着承保农村的各种风险,现在已经没有业务范围的限制,并且除了保险业务之外,还做起了资产管理、房地产、银行等业务[5]。
(4)必须有再保险机构为商业性保险公司分保。再保险机构可以由中央政府建立,如国家政策性的农业保险公司;也可以由其他经审批的保险或再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业务,从而使风险在较大的时间和空间上得以分散,减少商业性保险公司的风险责任。
(5)要有健全的农业保险法律法规。农业保险作为一种农业发展和保护制度,它对相关法律的依赖程度是相当高的。美、法等国的农业保险发达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都有健全的农业保险法律制度,如法国的《农业保险法》对保险责任、再保险、保险费率、理赔计算以及对那些必需强制保险的农作物或饲养物种类等都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加以规定,使承保者与投保者的行为都能做到有法可依。
二、发展中国家反贫困的农村金融制度安排及借鉴
上世纪70年代以来,亚洲和拉丁美洲的一些发展中国家,认识到穷人在农村正规金融市场上的弱势地位,借鉴传统的民间信贷的一些特点和现代化管理经验,结合本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及穷人的经济和文化特征,建构了多种适合穷人特点的信贷制度和方式,统称为小额信贷。作为一种农村金融制度的创新,小额信贷在反贫困方面的重要作用不仅为发展中国家所看重,也受到了一些发达国家的关注。
小额信贷是指专向低收入阶层(包括贫困户)提供小额度的持续的信贷服务活动[6]。这一概念,是伴随着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的发展中国家,以贫困群体和低收入阶层为服务对象的几种微型金融方法逐步取得成效和不断发展而提出来的。在这些方法中包括个人信贷、小组信贷、微型企业信贷和村银行信贷等多种不同模式。
从印度尼西亚和孟加拉两个国家的小额信贷扶贫制度中可找到一些可供我们借鉴的经验。
(一)印度尼西亚的小额信贷活动
印尼的小额信贷扶贫活动的组织和运作系统可分为三类:政府系统、非政府组织系统和银行系统。政府系统又可分为各部门主持的或参与的各类项目,如农业部主持的“边际小农和无地农户的创收项目”,计委主持的“不发达村庄贫困农户的特别项目”。非政府组织系统的项目种类繁多,分布广泛,但一般规模较小。银行系统开展的项目可分为国有商业银行的活动和私营商业银行的活动。前者如印度尼西亚人民银行的乡村信贷部(BRI-UD),后者如巴厘商业银行(BDB)对低收入阶层的储蓄和贷款服务。这些组织机构实施的小额信贷项目有各自特定的服务对象,基本上覆盖了中下阶层中各层次的农户群体。我们这里主要介绍印度尼西亚人民银行的乡村信贷部开展的小额信贷活动。
印度尼西亚人民银行的乡村信贷部(BRI-UD),自1980年代以来,实施的农村金融政策和提供的小额信贷服务被国际社会公认为国家商业银行提供小额信贷服务的典范。
印度尼西亚人民银行是一家国有商业银行,它的传统目标一直是为农村地区提供金融服务,也从事零售和营业所金融服务,同时开展大公司业务和国际金融服务,是印度尼西亚最大的银行。其乡村信贷部的核心业务是以商业利率提供小额度贷款,同时以偿付正利率水平吸收自愿存款。贷款类型多种多样,全部需要抵押担保。BRI-UD的基本原则是:客户为印尼全国范围内的所有值得信贷的客户;贷款的利率是以能够弥补全部成本为出发点而制定的;通过付给客户实际正利率水平的利息和为客户取款提供便利条件而动员储蓄;当BRI-UD开展其他服务时,每个乡村营业所必须自己从相关服务费中支付成本;为了使各项服务尽可能地便利于社区,乡村营业所设在各地区的经济中心。
1997年的东南亚金融危机,对印尼的金融系统造成了严重的冲击,1/3左右的金融机构关闭,人民银行也受到了很大的影响。然而,小额信贷业务却经受住了考验并为缓解贫困做出了重大贡献。在1996年~1999年经济危机前后的统计数据表明,印尼的贫困人口的变化并不十分显著,这说明小额信贷功不可没。
(二)孟加拉乡村银行(Grameen Bank)的小额信贷活动
孟加拉乡村银行(GB)模式是由尤纳斯教授于1983年创建的,被誉为是世界上规模最大、效益最好的反贫困手段之一,在国际上受到广泛的推崇。除了创办当年及1991年、1992年两个水灾特别严重的年份外,孟加拉乡村银行一直保持盈利。
与BRI-UD的小额信贷项目不同,GB开展的小额信贷活动,其目标群体针对的是贫困中的最贫困者。乡村银行不遵循孟加拉银行公司法或其他任何与金融制度相关的条例,对乡村银行不实行利率封顶政策。在某些方面,它与政府的其他政策相对独立,因而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银行而是一个非盈利的自负盈亏的社会服务信息机构。乡村银行的资金来源有三:一是政府的低息贷款;二是向国际机构贷款;三是接受国外慈善机构和基金会的赠款。乡村银行自己不设金库,从国内外资来的款,首先存入国家银行(可得到正常银行存款利息),向农民贷款时再取出来,农民归还本息后及时存入国家银行。乡村银行实行的是短期、小额度贷款,贷款对象散布在广大的偏僻乡村。其借贷利差即盈利主要用于行政开支和职工工资,如果有多余,则继续用于贷款和股民分红。
乡村银行基于“相信穷人的能力,挖掘和发挥他们的潜力”的认识,提出了自己的目标:无须担保向穷人贷款;消除高利贷剥削;给穷人创造自我发展的机会;通过相互支持和持久的社会经济发展,给予穷人权利;打破贫困的恶性循环。为了实现这些目标,乡村银行形成了一系列的原则,归纳起来有五个方面:只向穷人贷款的原则;小额度贷款的原则;重点向妇女贷款的原则;连续贷款的原则;建立互助组织的原则。
乡村银行在长期的实践中,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运作制度,充分体现了乡村银行独特的运行机制。其中最基本的是50周还款制度与连带小组制度等。这些制度是乡村银行信贷扶贫业务顺利开展的保证,在其全部事业中占有突出的地位。其中,连带小组制度是乡村银行小额信贷的基础,是维系乡村银行项目严格纪律的核心。
近年来,孟加拉乡村银行在制度、产品及功能、技术和观念上都进行了一系列的创新,如乡村银行推出的教育贷款和奖学金制度,延伸了小额信贷产品的功能,对改变贫困地区文化落后的面貌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此外,自2001年到2004年孟加拉乡村银行开始转型。其特点是,采取建立在借款者个人信用基础上的弹性贷款机制,只要信用良好,借款者就可以提升贷款额度,直至上限;如果无法如期偿还,其贷款额度上限就会下调。这事实上已经将责任从联保小组转移到了会员个人,小组的作用减弱了,而且贷款期限灵活,分期还款额度及期限也可以调整。
(三)发展中国家小额信贷反贫困活动的启示
众多研究表明,制约贫困农户脱贫的一个重要因素是他们缺乏资金且难以进入正规金融市场。小额信贷作为一种直接扶贫手段,在解决贫困农户贷款难和缓解农村贫困方面所起的作用特别明显。联合国把2005年定为“小额信贷年”,希望小额信贷能为全世界一亿个贫困家庭带来幸福。特别是2006年诺贝尔和平奖授予孟加拉乡村银行的创始人尤纳斯教授,充分表明全世界对反贫困事业的认同和支持。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小额信贷项目最初效仿的是GB模式,随后政府推广的小额贷款扶贫项目也是借鉴GB的模式。与此同时,一些国际机构和双边合作项目在不断探索其他的方法。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项目的基本做法是将辖区内的农户区分为不同的信用等级,再决定贷款额度,一般实行整贷整还制。总的来讲,我国的小额信贷发展历史只有十多年,与国外相比,各方面都还不成熟,真正取得成功的很少。究其原因,我们认为小额信贷合理不合法的问题以及可持续发展的问题都有待解决,而在这方面,印度尼西亚和孟加拉国的小额贷款制度安排对我们很有启发意义:
1.必须实行商业化的利率才能使小额信贷实现可持续发展
长期和大规模的财政扶贫补贴是难以为继的。世界上不少小额信贷项目半途而废的原因归根结底都是因为亏损,特别是由国际组织、国外资金所赞助的项目,往往是国际组织撤出之日,就是小额信贷活动终止之时。而印尼人民银行的乡村信贷部和孟加拉乡村银行所开展的小额信贷活动,都较好地做到了保证项目和机构本身的持续发展,其成功的根本原因之一是实行市场利率。孟加拉的乡村银行虽然开始是由政府组建,但它实际上是一个政府支持监督下的民间机构。作为民间组织,就必须做到自负盈亏,因此,乡村银行虽然是一个非盈利机构,但它却是一个经营机构。它的资金是借来的,既要借款,又要维持自身的运转,乡村银行必须实行市场化利率,信贷扶贫才能生存下去。尽管目前对穷人能否运用商业性贷款还有许多不同的看法,但国际上较为一致的看法和共识是:商业性贷款对贫困线以下的多数人和大多数农户都是可行的,而且是项目持续发展所必须的前提。
2.正规金融机构也可以开展小额信贷活动并取得一定的成功
与我国的农业银行一样,印尼人民银行也是专门从事农村金融服务的国有商业银行,其基层机构(营业所)分布在广大的农村地区。从某种意义上讲,它的成功经验对我国小额信贷模式的选择具有更为重要的借鉴意义。因为相对于农村非正规金融来说,农村正规金融具有四个方面的优势:一是营业网点覆盖面广;二是拥有众多且具有一定专业素质的职工队伍;三是具有政府许可的从事金融活动的合法权利和地位;四是从总体上说,可以不必依赖政府资金和国际机构资金的支持,而靠动员社会储蓄来满足贷款资金的需求。从目前来看,随着客户需求的增加和业务量的扩大,非政府组织向金融中介或银行转化是比较普遍的趋势,它不仅意味着工作人员的专职化,还意味着机构的专门化,并且在合理的组织框架和政府框架下开展业务,可以使人力资源和资金最优化。
3.小额信贷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大力支持
孟加拉乡村银行从事小额信贷活动取得的成功与政府的大力支持是分不开的,可以说,没有政府(以及国际社会)的大力支持,乡村银行是无法生存下来的。当然,这种支持不仅仅是资金上的,更多地应体现在为小额信贷的生存和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如稳定的宏观经济环境和灵活的经济政策特别是利率政策)。同时,也反对政府对小额信贷工作的直接干预。
4.不存在确保小额信贷成功的单一模式
由于小额信贷发源于非正规金融组织,非正规金融组织的多样性决定了小额信贷模式的多样化。目前世界各国的小额信贷模式千差万别,并以各种各样的方式存在。它可以适应不同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文化背景和自然地理特征其成功模式也并非单一的,印尼和孟加拉的经验就证明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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