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工程竣工结算是指施工企业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全部完成所承包的工程,经验收质量满足合同要求后,向建设单位进行最终工程价款的结算,因此,对公路工程结算进行审查是控制工程价款结算的重要环节。
【关键词】资料;审查;现场勘查;实例分析
公路工程结算审查是控制工程价款结算的重要环节,笔者结合自己的工作经验,分析了审查工作中必须注意的关键技巧。
工程竣工结算是指施工企业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全部完成所承包的工程,经验收质量满足合同要求后,向建设单位进行最终工程价款的结算。
现笔者结合多年的工作实践,浅谈公路工程结算审查的技巧。
一、收集完备的依据性文件及查验送审资料
审查人员必须向有关部门和人员搜集完备的编制结算的依据性文件、材料,主要包括: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现行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政策法规等计价性文件、与审查工程有关的施工图纸、竣工图纸、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施工合同、设计变更图纸、现场签证记录、与结算有关的工程会议纪要、送审工程结算书及工程量计算书、开工及竣工验收报告、工程资料等。
二、审查的步骤
1、熟悉结算资料:包括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施工图纸、竣工图纸、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设计变更、现场签证记录、开工及竣工验收报告、隐蔽验收记录及原材料进场检验报告等;
2、依据工程量计算规则及招标文件计量与支付相关条款计算工程量;
3、认真核对送审单价,包括合同单价、换算单价、新增单价及人材机单价等;
4、根据合同条款、投标文件判断工程索赔(包括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记录)是否成立?如成立,则需判断是否与合同中的项目存在重复计算的问题;
5、依据设计图纸并结合竣工图纸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勘察现场并做好记录,如与竣工图纸不符需进行三方签字确认,以作为最终结算审核的依据资料;
6、向送审单位及部门出具初审意见通知书及需补充或完善的资料(如有时);
7、与有关单位进行对数工作及确认最终审查结果,并出具最终审查报告文件。
三、采用全面审查的方法
1、工程量计算方面
(1)路基土石方部分:需分清清表土、挖方、填方、利用方及排水工程基坑开挖及回填的土石方是否与路基土石方工程中的数量重复。
(2)软基处理方面:分析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中造成软基换填处理的原因、水泥搅拌桩在建筑物、构筑物及排水管道范围内是否已按空桩计取。
(3)路面、隧道及桥梁涵洞工程部分:根据公路工程预算定额及国内招标文件范本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及计量与支付条款,详细计算并核对工程量,并注意施工图纸计算的工程量与设计变更工程量、现场签证工程量是否存在重复。
(4)根据招标文件计量与支付条款及工程量计算规范,重点判断排水工程基坑开挖是否已按有关规定计算;管道铺设长度是否应扣减检查井位置处的长度;人行道铺设面积是否已扣除树池范围、花基范围的面积;路面面积是否已扣除平石范围内的面积等;
(5)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中的工程量是否与竣工图中已计取的项目及内容重复;
2、单价方面
需根据施工合同中的新增单价及换算单价确定条款,认真核对单价,分清换算单价与新增单价的区别,结算单价应按合同条款约定、现行的计价原则及计价方法确定,不得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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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它方面
(1)费率方面:包括新增单价中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的确定、取率依据、规费、税金等的取定;
(2)工期方面:根据合同工期,判断是否延期竣工,如果延期,则需按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扣减方法计算违约金额;
(3)质量方面:根据竣工验收报告中的质量评定,判断是否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如不满足,则按合同约定扣减质量违约金额;
四、坚持带着问题去现场勘查
公路项目施工现场地形复杂,从设计到实际施工的这段时间内,地形往往发生很大的变化,故设计变更是不可避免的;但当发现实际施工条件及地形与原设计不符时,施工单位往往热衷于对工程量增加或对自己有利的方面去提出并办理变更手续,而对工程量减少的变更不主动提出及上报,监理及建设单位也往往由于各种原因没发现或不进行严格的审查,造成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比设计数量减少的情况下仍按图纸的数量进行结算的情况出现,这就需要我们评审人员在审查时通过现场核查来发现问题;
比如笔者曾经审查过的一个省道公路结算项目:设计路线要经过多处鱼塘,每处均要征用部分鱼塘面积,原设计对经过的每处鱼塘段的路基边坡都进行了浆砌片石护坡及在边坡线上进行了浆砌挡土墙拦水的设计,未征用的鱼塘仍按原用途继续使用,但实际情况却是现场部分鱼塘在被征用后已改变其用途,再在该处进行边坡护坡处理及砌筑挡土墙拦水的意义已不存在,故实际施工并未进行浆砌挡土墙施工,但结算时建设单位仍按图纸工程量进行完工计量,经现场核查,仅此项评审就扣减不合理费用达三十多万元。
五、实例分析
1、新增单价套用方面
广东省省道改造工程结算项目:因设计变更,新增了顶管工程,其顶管单价套用建设单位确定的顶管综合单价进行计价,施工单位计算顶管工程结算时,将工作井及接收井井内的排水管道铺设也一起套用建设单位确定的顶管综合单价进行计价;评审根据合同新增项目的有关条款:“其工程量计算规定应按合同约定采用广东省或广州市现行定额中的有关规定执行,故工作井及接收井内的排水管道铺设,应根据定额及实际情况按明敷进行计价”,而不是全部套用建设单位确定的顶管综合单价进行结算。
2、工程量计算方面
某公路工程结算项目:送审按贯例计算了排水过路箱涵及涵洞两头的洞口建筑工程量。结算审核时发现《招标文件》第六篇工程量清单及计量支付办法第20页(第400章桥梁与涵洞工程)计量规则(一)中第4点:“图纸中标明的洞口建筑,……以及基坑挖方、基坑回填、地基处理等均包含在上述细目的单价内,不单独计量”。且根据标前会议纪要二技术部分(一)公共部分第六点中的说明:“对于第400章桥梁与涵洞工程,暂未能提供大样图,投标人按清单数量和技术规范要求综合考虑报价”。
故评审认为:此工程两处箱涵及外环路增加的K2+986涵洞应按《第400章桥梁与涵洞工程》计量规则计算,即:“洞口工程量已经含在合同清单单价内,不予单独计量”,经与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充分沟通,其同意评审意见,扣除此部分洞口建筑物的工程量。
3、结算方式方面
要深入了解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招标答疑、工程量清单、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经审批的施工方案等一系列的合同文件,因为其中不少条款直接关系到该项目工程结算的确定。若发现这些文件内容相互矛盾或合同有漏洞时,要按照合同组成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及合同法、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来确定结算方式。
例如,在某工程结算时发现该工程经过招投标方式确定了施工单位,但后续签订施工合同时又规定了该工程的结算方式为全部按实结算,因此施工单位撇开中标价的限制,重新上报了一份高于中标价的结算。如果单就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来看,施工合同的解释顺序在招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之前,那么施工单位这样做是正确的;但是招投标法明文规定,中标价格一经确定即作为合同价款,建设单位和中标单位应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施工合同;而且合同法也明文规定,合同中违反现行法律的条款为无效条款。综上所述,评审推翻该施工单位所报结算,并按照招标文件中关于“合同价款及调整”的相关规定确定了最终结算方式。
六、坚持先定量,后定价的原则
先跟建设及施工单位对数确定所有工程量后,再对已确定的工程量进行套价,只有这样,施工单位对最终结果后悔的可能性往往可以降到最低,而且通过这种方式即使其后悔,理由往往也不充分;因为工程量是影响工程造价的关键,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一般只关心价,在量一旦确定的情况下,价就自然能够核减下来。
总之,工程结算的审查是一项系统工程,集管理、技术、质量、施工、经济、法规等知识技能相结合的工作,需要在事前、事中、事后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动态管理,加强工程造价控制可发现投资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促使工程投资管理不断完善。只有这样才能为国家节约大量的建设资金,造福更多的百姓!
作者简介:作者简介:张 伟(1979-),男,汉族,造价工程师,2000年毕业于广西大学,公路与城市道路工程专业,2000年至今从事工程预结算审核工作。
论文作者:张伟
论文发表刊物:《低碳地产》2016年6月第11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6/11/16
标签:工程论文; 单价论文; 工程量论文; 建设单位论文; 合同论文; 图纸论文; 施工单位论文; 《低碳地产》2016年6月第11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