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基金:2018年省级创新训练项目;项目编号:201810638116。
摘要:童养媳是封建社会影响下的一种非自由婚姻形式。辛亥革命后,随着社会思想的大变化,特别是妇女解放运动的开始和发展,政府和民间将禁止和解放的眼光放到了童养媳的群体上。针对这一现象,政府制定了相应的公告条文,民间人士也通过报纸、演讲、文学作品等方式阐述解放和禁止这一婚姻形式的观点。但是,由于社会、经济、历史现实等因素的影响,这一行动并没有取得很大的成果。
关键词:民国;四川;解放和禁止;童养媳
童养媳是指女孩儿在未成年时,父母基于家庭经济困难或封建思想(女儿为赔钱货)的考虑,将女童送与或卖与夫家抚养。它作为封建制度下的产物,在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据统计,及至清末,全国除蒙古、青海、西藏及土府州县并土司不计,查到有童养媳记载的州县厅共有561个,约占全国总数的32.54%。据统计,四川地区有童养媳记载的地区达66个州县。[1]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童养媳婚姻在当时的社会特别是农村地区比较普遍。目前学术界关于童养媳的研究多集中在关于童养媳的起源时代、产生原因和影响等研究上,对童养媳的禁止和解放研究稍欠。但是从20世纪20年代开始,随着妇女解放的开始和发展,童养媳作为特殊群体,备受当时政府和民间进步阶层的关注,随之而来的关于解放和禁止童养媳的问题在当时的各种报纸杂志上也被大众所讨论着。因此,对民国时期禁止和解放童养媳进行探讨是具有一定价值的。
一、政府的措施
首先,政府认为童养媳是社会上流行“早婚”的重要原因,这一制度妨碍了当时所推行的“婚姻自由论”,并在一定程度上妨害民族健康,因此,在法律上规定蓄养童养媳为违法行为,并由人民自由保障委员会和各乡镇警察局联合督办,从法律效益上对这一制度进行了严格的禁止。并调查现有社会情况,如有童养媳情况,命令其收养家庭将童养媳送回原父母身边抚养,否则将以妨碍身体自由论罪。
查童养媳为早婚原因,既足妨害民族健康,复碍婚姻自由,每有因此结成怨偶,尤足以破坏家庭幸福,省参议会此次开会时,决议函请省府转饬各县切实禁止调查现有童养媳,限令送还其母抚养,否则所生父母及收养者,亦以妨碍身体自由论罪,县府奉令后,即函转人民自由保障委员会查照并分饬警察局各乡镇公所遵照云。[2]
其次,在法律明确禁止的情况下,当时的人们为继续蓄养童养媳,就向“育婴堂”以领养的方式来蓄养女童。如1931年,邑民叶关明到当地育婴堂领取女婴养作童养媳,后被查知,要求救济院院长与其交涉,后念其无知,免于处罚,县长训斥育婴堂院长今后不得出现此种情况,领养事宜必须严查。由此可以看出,在处罚上,地方政府针对此类情况并没有严格的金钱或者刑事惩处,多以口头告诫为主,这就容易导致法律与社会的脱节,禁止和解放童养媳的政策效果就大打折扣了。
查童养媳为地方上一种不良习惯,经叠奉令查禁在案,兹有邑民叶关明竟违禁向救济院领取女婴为童养媳,嗣经查明由县长饬救济院长向其交涉,叶关明自知非是情愿作为养女,姑念无知,免予惩处,业由县长训令核院长嗣后务须注意,不得再有前项情事发生。[3]
最后,政府认为现存在的童养媳现象为封建制度的余影,特别是已为童养媳却遭受虐待的现象,必须严禁:“政府明令严禁虐待童养媳,违者严处”,而针对不愿为童养媳却无家可归的人,政府将设立形似济良所之公廨,以资收容。[4]另一方面,针对导致童养媳制度盛行的嫁娶聘金问题,政府也要求限制。查地方实情认为:童养媳盛行的一大症结在于嫁娶聘金的耗费巨大,每届男子成年之时,欲娶一妇,动辄需要聘金数百元。在富有或小康之家,尚易筹措,若家计困难之贫户,则绝对无担负能力。但是如果在女孩三二岁之时,其代价甚廉,一般贫民,为预防其子将来鳏居绝嗣,最好的打算就是蓄养童养媳,地方人民相率出此,积集相沿,这就成了风俗。[5]因此政府规定民间嫁娶聘金数目,每人至多不得超过一百元,以示限制,并一面严行禁止民间不得再有收畜童养媳事项发生,违者均予罚办。为从根本上改变这一现象,全社会都大力提倡婚姻自由和规定结婚年龄,《民法亲属编》第九百七十二条及第九百七十三条就规定:“婚约应由男女当事人自行订定,男未满十七岁,女未满十五岁者,不得订定婚约。”[6]
从上面可以看出,政府针对解放和禁止童养媳的问题,采取了多种形式的措施,从法律上规定严禁蓄养童养媳、严禁领养女婴作为童养媳、严禁虐待童养媳并设立救济所收容无家可归之童养媳、限制嫁娶聘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一百元和倡导婚姻自由并规定结婚年龄等。但是,基于社会现实和历史地理条件的限制,这些措施在发达的地区实行也许效果会比较好,但在四川这种内陆地区,受地形等影响,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其效果并不会很明显,《华阳民歌民谣》中的一首《童养媳诉苦歌》就展现了21世纪初四川华阳地区仍存在童养媳风俗的现象。[7]
二、民间社会的舆论呼吁
20世纪20年代开始,妇女解放的声浪高涨,童养媳这一社会习俗开始受着社会进步人士的关注,她们认为童养媳所遭的命运,和妓妾婢女及贫妇所遭的一样,也算是世界最可怜的女子。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娼妓应该废除,娶妾应该禁止,婢女应该释放,贫妇应该解放,童养媳也应该废除。这些人以当时的报纸杂志为根据地,描绘了童养媳的各种悲惨生活,并提出了各种措施来改变这一现象。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在公益救助方面,推广孤儿院的接收范围,不止收养无父无母的孩子,凡是贫苦人家没有力量抚养子女的,尽可送到孤儿院里学习工艺,而孤儿院可以专门收留劳勤界的子女来做工,并且津贴他们教养的费用,使贫苦的子女都有机会去学习有益的工艺,这样就减少了因无钱抚养而被做童养媳的现象。与此相似的还有募建贫女留养所,以当地旧存的育婴堂、祠宇或庙社充当所址,所内附设平民式的学校,特别注重于职业方面的教育培养,以培养这些女子以一己之力自食其力为目标,解决贫困造成的童养媳盛行问题。
第二,在教育方面,从父母方面来说,实行儿童公育,这里的儿童公育是引进西方的概念,即在一个固定的地方建立儿童公育社,父母共同选择一个合适的时间带着自己的孩子参加聚会,父母之间交流学习育儿经验,孩子听取各个家庭的教育,展现一种随所在都是师长,随所在都是同学的现象,这是区别于学校教育的一种儿童教育,即想达到孟子曾说过的:“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理想社会,以期达到即使家庭中蓄养童养媳,也得到善待的理想状态。从女子方面来说,组织贫家女子工读互助团,专门抽选贫家的女子集合起来,限定每天到工厂里做工几点钟,再到学堂里上课几点钟,将所得的工资积蓄一点儿,可做学费或他们父母的津贴,解决其上学和职业的双重问题,经济得到保障,思想的得到改变,童养媳的现象自然就减少了。
第三,在宣传解放和禁止童养媳方面,多设演讲团,将解放和禁止童养媳的理由,宣传到下层阶级中间去,使一般被压的妇女群众,意识到这一制度对于自身的利害,并特组创刊号,指示解放的途径,用浅近的应用文字帮助解放和禁止童养媳舆论的推广。这一点可以说是民间社会做得最多和最好的,在当时的各种报纸杂志上,我们可以看到多偏描写童养媳悲惨生活、呼吁禁止童养媳和讨论各种办法的文章。而在当时妇女解放背景下,呼吁最多的还是婚姻自由论与女子职业论。与此同时,他们也意识到了法律对解放和禁止童养媳问题的重要性,他们建议按照诱拐贩卖人口罪论处童养媳行为,契约婚姻在婚姻自由的体制下就应该无效。[8]赵凤喈在《中国妇女在法律上之地位》中也认为:“现民法采自由婚制,童养媳之契约,当属无效,即令契约成立在民法施行前者,亦属无效。”[9]
综上所述,民间社会针对禁止和解放童养媳问题,主要以舆论呼吁为主,相对于政府的各种措施来说,其在思想上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如《渠县志•礼俗志》中提到:“……为人童养媳尤耻……有犯者,辄摒出宗。”[10]但是我们知道,舆论的传播需要借助于各种媒介,这就使其在落后的农村地区传播相对困难,但是童养媳盛行的现象却主要在经济落后的地区,而且,从民间社会的舆论建议措施来看,不管是建立贫困收容所还是引进西方的儿童公育,都是必须建立在经济发达的基础上,因此,可以说这些舆论呼吁建议具有一定的空想性,其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是难以实现的。所以当时的四川地区仍多童养媳存在,如《江安县志》中记载:“高贞女幼许唐兆仁为童养媳”。[11]
四川属于多山地形,其少数民族杂居也较多。民国前期的四川地区政局复杂多变,这就为政府法令的实施增加了困难,而当时的农村经济仍然占据主要地位,1932年,川陕革命根据地建立,苏区政府明确提出婚姻自由,废除一切封建的包办、强迫和买卖的婚姻制度,禁止童养媳,这就为四川地区的解放禁止童养媳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由于整个民国时期社会的动荡,经济的限制,以及四川地形的限制,解放和禁止童养媳的问题一直贯穿了整个民国时期,直到新中国成立之后,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出台让这一问题的解决有了强大的法律依靠,随着社会的经济和法律的发展,童养媳在绝大多数的地区都不复存在了,但是从社会新闻中,我们仍然可以在极少数非常贫困的地方偶见这一现象的缩影,这就要求我们努力发展社会经济,普及法律知识,让这一现象永久地湮灭在历史的长河中。
参考文献
[1]郭松义:《伦理与生活—清代的婚姻关系》[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年,第261页.
[2]《省参会请省府严禁童养媳》,《张家边月刊》[N].1947年复刊17,第25页.
[3]《救济:禁止人民向育婴所领取女婴作童养媳》,《松阳县政府年刊》[N].1931年1月,第249页.
[4]《为奉令严禁蓄婢养妾及虐待童养媳一案饬属一体遵照由》,《公安月报》[N],1931年第4-6期,第377-379页.
[5]《据独三师师长呈请严禁收畜童养媳并限制嫁娶聘金等情转请行厅核议饬遵文》,《绥靖月刊》[N].1934年第26期,第90-91页.
[6]赵凤喈:《民法亲属编》[N].台北:国立编译馆,1955年,第58-59页.
[7]杨石珊:《华阳民歌民谣》[M].北京:作家出版社,2011.06,第29页.
[8]郑卓英:《言论:解放“童養媳”的我见》[N].《甬江声》,1925年第2期,第25-31页.
[9]赵凤喈:《中国妇女在法律上之地位》[M].北京:商务印刷馆,2014.12,第129页.
[10]《渠县志•礼俗志》[0].第515页,民国二十一年铅印本.
[11]《江安县志•卷四》[0].第357页,民国十二年铅印本.
作者简介:谭雪(1991-),女,重庆潼南人,现西华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中国近现代史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近现代史。
论文作者:谭雪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9年9月31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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