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劳动价值论研究述评_劳动价值论论文

近年来劳动价值论研究述评_劳动价值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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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年代以来,由于我国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劳动价值论再次成为经济理论界争论的热点。这一阶段讨论的重心与过去有所不同,主要在劳动价值论与市场经济、新技术革命的适应性和矛盾性上展开,也有部分学者继续讨论“转形”问题。

一、关于“转形”问题

所谓“转形”是指商品价值(C+V+M)到生产价格(K+P)的转化问题。西方大多数学者普遍认为,马克思在研究商品价值向生产价格转化时,忽略了生产要素也要在市场上按生产价格购买这一事实。因此,他们认为马克思的价值转形理论不仅有缺陷,而且也否定了劳动价值论本身。当然,一些学者还是支持马克思的观点,如米克尽管在晚年从商品投入中的物量关系出发来求出商品的价格,但仍然坚持“历史上确实发生过商品按价值的交换转形为按生产价格的交换”的观点。美国另一学者谢克更始终坚持“在所有的时候和所有的地方,价格都是价值的外部形式和价值在流通领域的反映。马克思指出转形所起的作用是转换了这种外部形式,引进了一些新的确定因素和新的变化来源,但在这样做的同时没有改变其内部固有的联系”。

我国学者一般都肯定马克思的转形理论,在50年代至60年代中期形成了一次研讨高潮。近年来又有一些学者作新的研究,引起了学术界的重视。如丁堡骏从生产要素投入生产价格化方面来补充和完善马克思的价值转形理论,对西方学者的转化模型进行了分析和批判。丁先生认为,无论是简单的马克思价值转化模型,还是扩大的马克思价值转化模型,马克思的价值转形理论是彻底的,不仅不存在后者对前者的否定,而且它比简单模型更丰富、更具体。在价值转形问题上,马克思走完了全路程,根本不存在西方学者所说的只走了半程的问题。西方学者的责难除了政治原因外,重要的在于不理解劳动二重性学说。

但是,我国也有一些学者认为,马克思的转形理论也确实存在一些缺限,需要运用新的方法进行完善和发展,如张峻山认为,马克思对转形问题的论证明显地存在着一个薄弱环节,即用作例子的五个部门之间没有投入产出关系,因而,没有把成本价格部分也转化为生产价格。但就我们所知,马克思并不是没有注意到这一问题,只是他的注意力主要集中在揭示利润率平均化的过程与机制,以及所反映的经济关系上,对于转形中成本价格部分的转化只是加以承认,让读者记住,并且他说“对我们现在的研究来说,这一点没有考察的必要”。从这一引证也可以看出,马克思的转形理论不存在理论体系上的缺限或对劳动价值论的否定,而是在研究的着力点和方法上显得不完善。

二、劳动价值论与价格决定

按照马克思的转形理论,商品的价格是由价值决定的,价值是价格的基础,价格是价值的表现形式,价值的源泉只有一个,即物质生产领域的直接劳动或活劳动。于是,劳动价值的价值源泉一元论,与实际生活中价格决定的多元论就发生了矛盾。围绕这一矛盾,学术界的争论十分激烈。我国学者关于价值与价格关系的争论与西方学者关于“转形”问题的讨论虽有区别,但也有不少相似之处。

晏智杰认为,在价格的决定和变动方面,劳动固然是一个重要的因素,但不是唯一的要素。在劳动之外,还有多种因素在发挥作用,这些因素有客观的,也有主观的;有物质的,也有精神的;有生产领域的,也有非生产领域的;在生产领域内,有劳动的,也有非劳动的;在经济因素以外,往往还可以看到政治、文化、自然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在决定和影响价格的诸多因素中,各种生产要素始终占有主导地位;在各种生产要素中,土地、劳动和资本都曾先后起过决定性作用。他认为,价值决定的这种多元性,即使是在简单商品生产条件下也是不容置疑的事实。长期以来,人们之所以误解价值与价格的关系,是在于没有真正理解价格决定是比价值决定更高层次、更带普遍性和根本性的问题,价格决定只是价格决定中的一种,并且理应从属于价格决定的一般法则这一基本点。无论是简单的商品经济,还是现代发达的市场经济,价格都是供给和需求的均衡。价格论的最终基础和法则是供求均衡价格法则或供求论。在供给和需求不同的均衡状态下,涉及到的商品范围有多少和大小之分,涉及到的时间也有长短之分,但无论在哪种条件下,价格毫无例外都是供给和需求这两种力量共同发挥作用的结果。

当然,更多的学者坚持认为,马克思的价值决定和价值实现的理论仍然是正确的。如甄正认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不能把市场价格的形成简单地归结为供求决定。劳动价值论仍然是人们科学地认识价值决定和价值实现的理论基础。价格和供求是处于同一层次的经济现象,如果人们的思想仅仅停留在选择这二者谁决定谁的问题上,就势必陷入人类的“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争论一样。在现实的交换中,一种价格之所以能在市场上行得通,被供求双方所接受,根源在于不同效用的商品交换背后,蕴含着人类劳动的交换。所以市场价格的变动,直接地与供求变动相联系;直接和货币币值的变动相联系;而制约着价格变动的最终因素,是社会必要劳动量的变化。他认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已经考虑了供求关系对价格的影响。如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第二层含义就从劳动总量的投入上揭示劳动分配的比例关系对价值实现的制约,从而对供求关系产生决定作用。

三、关于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与价值决定问题

这个问题从50年代中期以来一直是我国学术界争论的热点。90年代中期开始这一争论又掀起高潮。

关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有两种含义,这是我国经济学界占主流地位的经典看法。但近年来有学者提出了相应的看法,如宋则行认为,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提出的现有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生产某种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该商品价值量的论述,即所谓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以“供求一致”,即商品的生产量符合该商品的需求量为前提的。这与《资本论》第三卷在引入市场竞争考察资本主义生产总过程时提出的“价值是由当时社会平均条件下生产市场上这种商品的社会必需总量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决定”的论述(即所谓第二种含义)是一致的,并非是两种不同的含义;只是马克思在考察前者时是按单位商品,在考察后者时是按商品生产总量,而两者一个共同前提都是商品供求一致。并且,马克思对单位商品的价值和总量商品的价值是联系起来论述的,把前者看作后者一部分的化身。

姜启渭先生不同意上述看法,他认为马克思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确有两种含义,不能混成一团、合而为一。姜先生认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两种含义的区分是十分明显的,首先从研究对象上看,一个是指单个商品,一个是指商品总量;其次是从必要劳动形成的前提条件上看,一个只要求生产使用价值,能满足某种社会需要,一个不仅要求能生产使用价值,而且要求能生产有社会规模的使用价值,能满足社会需要的总量;其三,从必要劳动的内容上看,一个是指耗费在单个商品上的平均劳动量,是对不同生产条件而言的,一个是指耗费在生产满足社会需要总量上的劳动量,是对生产规模而言的;其四,从逻辑上看,两者关系在一定意义上也可视为必要条件与充分条件的关系;其五,从辞义学上看,两者关系被根据为“不仅”与“而且”、“虽然”与“但是”、“即使”与“仍然”的关系,这些关系表明的是一种递进关系、侧重关系,并列关系,并非两者是同一的关系。

关于必要劳动时间与价值决定问题。持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只有一种含义的人认为,所谓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不决定价值的。即使勉强承认第二种含义,它也不决定价值。如丁堡峻认为,从更广的意义上第二种含义也只能理解为:为满足社会再生产按比例进行需要在某个特定生产部门所应投入的社会劳动量。因此,它也只对社会总产品的客观使用价值有决定意义,而和它的价值量没有任何内在的必然联系。人们往往把对市场价值、生产价格和市场价格在竞争中确定有作用的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认为是对价值决定有直接作用,这是对马克思的误解。按照马克思关于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一般关系的原理,价值决定和创造属于生产领域,而市场价值、生产价格和市场价格则属于分配和交换领域,这是本质和现象的问题,在研究价值决定时,应该把二者区分开来。第一种含义是价值决定问题,第二种含义对价值实现的影响问题,著名经济学家卫兴华先生也持这种观点。

但姜启渭认为,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生产社会需要的商品总量所必要的劳动时间,是实实在在的总劳动。说单个劳动创造价值,总劳动就不创造价值显然于理不通。他认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第一种含义和第二种含义在价值决定上不仅具有交叉和重叠性,而且,在两种含义的社会劳动不一致时,起决定作用的还是第二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

何炼成、张卓元、冯宝兴、蔡继明等人认为,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共同决定价值,不仅符合马克思的愿意,而且也符合当代市场经济的运动实践。

对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如此巨大的分歧,这的确涉及到对马克思《资本论》一、三卷原著的理解问题,也涉及到对现实经济活动的分析和理论抽象问题。但姜启渭先生提出的对这个问题的研究方法也是值得重视的。他认为,忽视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对价值的决定,不仅缺乏唯物辩证法,而且也有逻辑错误,受了苏联教科书的影响。

四、关于物化劳动即非劳动要素是否创造价值的问题

关于物化劳动是否创造价值的问题,是近年来争论的焦点问题。有人认为这个问题的讨论只不过是国外六、七十年代关于生产自动化条件下剩余价值来源问题争论的翻板。

过去我国学术界大多坚持“只有活劳动才能创造价值,物化劳动不创造价值”的观点。1989年谷书堂先生在其主编的《社会主义经济通论》一书中对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提出了新的理解,由此拉开了争论的新高潮。谷先生认为,劳动量=劳动时间×劳动生产率,价值与生产率成正比;劳动自身的生产力与劳动的资本生产力以及劳动的土地生产力共同创造价值;相应在分配上实行按贡献即按要素分配。该书出版后,许多著名专家和同行便与之展开了论战。1992年苏星发表文章,一方面承认新技术革命使现代商品经济的社会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另一方面坚定地捍卫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结论一元论,1995年苏星又发表文章,对谷书堂的上述观点进行讨论。

1993年,谷书堂先生又在《社会主义经济通论》的基础上,发表了《新劳动价值论一元论》,再次阐述了他的“新劳动价值论一元论”的观点,实质上是一种“多元价值论”的观点,持这种观点的人已经不在少数。如丁建中等人就明确提出了“三元价值论”的观点。丁先生认为,传统价值论与当代社会实践偏差越来越大,无法对许多新问题、新情况加以解释。因而提出了把“劳动价值论”与“效用价值论”综合起来的“三元价值论”:即自然生产力、物力资本生产力、人力资本生产力共同创造价值。钱伯海先生近年来也力主“物化劳动也创造价值”的观点。他认为,物化劳动创造价值主要是创造剩余价值,并通过两个方面实现或表现出来:一是相对剩余价值和超额剩余价值主要来自于物化劳动;二是剩余价值Mc是物化劳动的组成内容和特殊表现。不过,他在认为物化劳动创造价值时,是否认资本也创造价值的,即物化劳动不等于资本。李运福在评价苏星和谷书堂之争时,提出了究竟怎样维护“劳动价值论”的问题,他认为对劳动价值论的研究首先要改变的是研究方法,不能老是停留在概念的争论和逻辑推理上。他用亲身感受的实践证明,仅用劳动的复杂程度来解释自动化条件的价值创造问题,理由是不充分的,是困难的。而先进技术设备的采用,正是超额剩余价值的来源。

除苏星、宋涛、卫兴华、蒋学模、陈征、宋承先、吴宣恭等著名专家外,近年来吴易风、宋则行、史哉书、余陶生等人对上述观点亦进行了较多的批评。吴易风首先认为谷、钱等人研究的思路上陷入了斯密一样的理论陷阱,即劳动价值论只适用简单商品生产,而不适用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商品价值全部分解为可变资本和剩余价值,漏掉了不变资本;全部价值分解为收入、工资、利润和地租是一切收入的源泉,价值决定于收入。但他认为物化劳动所创造价值的分析方法仍然是传统的,没有多少创新。宋则行先生在针对钱伯海的批评中,是颇有新意的,他同意应拓宽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的部门范围,但不同意社会劳动包括物化劳动,物化劳动也创造价值的说法。他认为,物化劳动创造价值的观点关键在于混同了商品的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区别。史哉书、余陶书等人分别对谷书堂的“新劳动价值论”和丁建中的“三元价值论”进行了完全否定性的批评,但没有提出不同的新见解。

五、关于第三产业是否创造价值的问题

第三产业即非物质生产部门的服务劳动是否创造价值,这又是近年来学术界争论的一大热点。越来越多的学者面对当代市场经济的基本状况,认为否定非物质生产部门即第三产业的创造价值,不仅在理论上是不彻底的,而且更有害于理论对实践的指导意义。如钱伯海认为,第三产业的非物质生产,虽然不同于第一、二产业物质生产,但都要提供效用。满足社会生产和人们生活需要,属现代的综合性生产,理当列入生产之中,他们的劳动是生产性劳动,显然含劳动大分工、大协作的结果。更重要的在于,确立非物质生产部门创造价值的观点,是实践的效果和需要,对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蒋学模认为,从总体上看,第二产业各部门的劳动也创造价值,与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没有矛盾,这里的关键是对马克思关于“总体工人”以及服务产品和服务劳动的观点要有科学认识。李江帆认为,第三产业生产各种服务产品,而服务产品具有使用价值,即非实物使用价值,只要是为交换而生产的服务产品就是商品,尽管服务产品与实物产品不能按异质的使用价值量,但其中凝结的抽象劳动是相同的。因此说第三产业的劳动创造价值这是毫无疑义的。李炳炎等人认为,马克思关于生产劳动的内涵必须扩展,即把生产劳动的一般定义从一般劳动过程的生产物质产品的劳动,扩展到生产物质产品和劳务两种形态的商品的全部劳动,这些劳动都能创造价值。这种扩展完全符合《资本论》二、三、四卷把资本主义生产劳动的外延扩展到商业、邮电、交通、运输业,扩展到物质生产、精神生产和劳动生产领域的有关论述。商业劳动与产业劳动之间的关系,实质上是劳动产品和劳务劳动的关系,它们之间也必须遵守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原则。张昆仑先生对非物质生产部门的劳动是否创造价值的问题,采取归谬的方法进行了论证,认为纯商业劳动、金融劳动量是可以创造价值的,这与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是一致的。他明确指出,在第三产业中,国家公务员的劳动不创造价值,权力是不能成为商品的。同时国家立法、司法人员、军队、武警、交警的劳动也不能创造价值,除这些以外的第三产业都是可以创造价值的。

在第三产业是否创造价值的争论中,高鸿业、吴易风、张维达等人的观点也是值得注意的,他们认为不能笼统地讲创造还是不创造,对第三产业中的各门类要作具体分析,有些可能全部创造价值,有的领域只有一部分劳动创造价值,有的领域的劳动则不能创造价值。

六、关于自动化生产与劳动价值论

这个问题争论的关键不在于马克思是如何预见的,而在于要回答自动化生产条件下日益增加的价值从何而来?长期以来理论界的主要意见是否定的。如丁堡峻的观点颇具代表性。他认为,首先要注意的是使用机器的基本原则在于以简单劳动代替复杂劳动,而总的趋势是复杂劳动在总劳动中占的比重还是逐渐减少的;其次是“总体工人”的范围不能无限扩大;企业的自动化提高了劳动生产率,使个别资本家获得超额剩余价值。因此,自动化企业的利润来源于社会总剩余劳动。由此可见,讨论自动化企业的利润来源问题,如果绕开马克思的价值转形理论,必然使劳动价值论研究陷于低层次的争论。陈招顺也认为,使用自动化机器设备的企业所获得的高额利润,决不是自动化机器设备所创造的,有创造高额利润能力的只能是研制和使用自动化机器设备的各个过程中的总体工人,以及其他企业的劳动者,他提出,尤其不能忽视其他企业劳动者创造的一部分价值的转移问题。但与丁先生不同的是,陈先生认为在自动化生产条件下,简单劳动在下降,复杂劳动在上升,复杂劳动能在同一的劳动时间内比简单劳动创造更多的价值。

前面提到的李运福先生认为,仅从复杂劳动和扩展“总体工人”的范围来说明自动化生产条件下价值的来源是苍白无力的,生产自动化条件下的商品主要包含了“科学价值”。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不仅通过使用价值的创造体现出来,而且在价值的创造上具有同样的意义。自动化与科学的运用是成比例发展的,自动化程度越高,意味着无偿转移的科学价值也就越大。但价值的源泉依然是生产劳动。因为科学的价值是过去体力和脑力劳动的凝结,因此它的价值是转移到产品中去的。

在讨论自动化生产与价值关系的同时,由于二战以后的科技革命,高新技术在生产中的作用与日俱增,甚至成为国家实力的重要标志,因此,不少学者的视角不再讨论一般的自动化生产,转而研究高新技术与价值的关系。大多数学者仍然认为,科学技术已成为第一生产力,它在生产中的决定作用已无可非议。但它仍然只起价值转移的作用,价值的决定还是人们的活劳动。如吴易风、张维达等人认为,高新技术发明付出的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如果它本身作为商品,是符合劳动价值论的;但它同时作为生产成果,进入下一个生产过程便成为生产资料。在生产过程中,通过人们的具体劳动只能转移原来的价值。因此,它与价值的关系,如同在自动化生产条件下一样。如果认为高新技术和劳动二者共同决定价值,就会得出二元的价值生产函数,陷入二元论的价值论。陈征在针对“知识创造价值”、“科学创造价值”、“技术创造价值”等观点时,认为知识、科学、技术本身是脑力劳动的结晶,是有价值的,但它潜在于人脑中,只有通过人们的科学劳动才能表现出来,因而它们本身有价值但不能创造价值,只有科学劳动才能创造价值。他提出高级复杂劳动创造的新价值远远大于高级复杂劳动力价值的新观点,提出了劳动——知识——劳动——价值,循环往复,既推动着科学技术向前发展,又推动着社会生产力向前发展的公式,此点是值得重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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