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反贫困问题的认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贫困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党中央提出的“科学发展观”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指导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性原则。科学发展观与和谐社会,内在是一致的:前者是战略思想,后者是价值标准;前者是后者的道路与保证,后者是前者的目标与灵魂。而这两者,都有一个内在的本质问题,即减少与消除贫困。协调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为了消除贫富的过度悬殊,达到和谐共荣。所以,认真探讨反贫困问题,是贯彻中央战略决策的题中之义。
一、何谓贫困?
什么是“贫困”?这不是可有可无的问题。因为,什么样的定义就决定什么样的对策。定义不合适,对策往往会走偏。
长期以来,贫困的标准与定义,是以新古典主义的理论为指导的。也就是以人均消费水平来划分“贫困线”。目前,国际通用的“每日美元”就是按这种消费水平理论来确定的,即每人每日消费支出不足一美元者为贫困。在我国,目前也是按此定义,确定大约人均年收入不足637元人民币者为贫困人口。正如发展经济学家拉维·坎波尔所指出的,这种对贫困的定义,存在明显的缺陷:它没有考虑到各个国家与地区生活成本的差异,没有区别暂时贫困与长期贫困等等。例如同是1美元,有的自给性消费大而有的全市场化了,有的社会福利水平高而有的则很低,其贫困状况就很不一样。因此,这种定义在政策上会产生误导:只注意消费而忽视其他更深刻的贫困问题,从而单纯地制定提高消费水平的政策;而为了提高消费水平,往往就会倾向于加强市场自由化与一体化。现实证明,这种政策会加剧不平等和边缘化趋向。[1]
美国学者詹姆斯·米特尔曼认为,贫困,就是在全球化背景下一部分人被挤到了经济的边缘,越过了这个边缘,就意味着劳动者所得低于其付出,这种“入不敷出”一贯化,是形成贫困的根源。他认为,这种定义有利于在政策上引导提高贫困人群的劳动边际效益和边际报酬,排除劳动成本高于劳动报酬的政策与环境,包括国际贸易中的“双重标准”。[2] 这种定义有其独到之处,但我觉得也有其不足的地方,即不能说明一些落后的经济体,特别是还未卷入全球化的地区同样存在贫困的问题。这种“原始的贫困”属发展阶段性的贫困,并非市场化、全球化所造成的,甚至是市场化落后造成的。因此,这种定义还有待完善。
诺贝尔奖获得者阿玛蒂亚·森在他的《以自由看待发展》一书中,对贫困所下的定义又前进了一步。他认为,贫困是一个全方位的概念。过去人们乃至经济学教科书,都习惯于把贫困同“收入低下”等同起来,这是很片面的。这二者,虽有关系,但不能划等号。因为,贫困是一个广泛而深刻的概念,是人们实现自己愿意过的那种生活的“可行能力”的短缺,即“实质自由”的短缺。这种“可行能力”的缺失包括:知识能力的贫困,民主能力的贫困,信息获得能力的贫困,不受歧视与排斥能力的贫困,等等。他特别强调民主能力对消除贫困的重要性。认为对于贫困国家来说,虽然过分强调民主自由可能是一种奢侈,但这二者不是非此即彼、互不相关的。因为,政治民主、公共辩论和讨论,并保障这种这种辩论与讨论,可以在促进解决紧迫的经济需要(含反贫困)方面发挥重大的作用,它有助于促进经济保障。[3] 我认为,这种定义,大大拓宽了反贫困的视野,而不仅仅在消除“收入贫困”上下功夫。诸如普及教育与培训,消除“知识能力的贫困”;推进民主改革,增强贫困群体的护权能力,消除“民主能力的贫困”;跨越式信息化普及,消除“信息获得能力的贫困”;恢复与提高贫困人群自尊、自信、自强精神,提倡社会的互爱互助精神,消除“不受歧视与排斥能力的贫困”等等,都可纳入反贫困的视野。
根据以上评析,对贫困的定义作如下概括可能比较合适:贫困是指部分人在社会中由于种种原因被排挤到经济生活的边缘,失去了过当时当地基本生活的可行能力的状态。
二、贫困的成因
贫困,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社会现象。它的形成,往往有多种多样的原因。只有弄清原因,才能对症下药。一般地说,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原因:
1.自然的原因
这又可以分为三种不同的情况:一是先天或后天造成的低智能或丧失劳动能力者。如湖北大山区由于近亲结婚造成的痴呆族、失去劳动能力的残疾人、老年人等。这部分人,属于呆滞性贫困。据蔡昉的调查,在我国现有2800万赤贫人口中,约有1500万人属于这种类型的贫困。二是生活在自然条件十分恶劣地区的居民。这部分人,由于自然资源的严重约束,造成其生产恒定地处于边际生产率之下——入不敷出,属资源性贫困。据上述调查,也有700万人属此类型。[4] 三是重大自然灾害造成的破产与失业。如2005年南亚海啸造成的新贫困。
2.经济的原因
这又可以分为三种不同的情况:一是经济边缘化。在国家与国家、地区与地区、族群与族群、阶层与阶层、男性与女性之间,由于交通的闭塞、市场的垄断(或发育不足)、种族与性别的歧视、信息的阻隔等等原因,使一部分人的经济活动经常性地处于边际效益以下,劳动付出高于劳动所得。二是经济危机造成一部分人破产、失业或生活状况急剧恶化。三是政策失当造成就业下降。如过早地推行产业结构升级,由于劳动密集型产业收缩过快、过大,而造成失业过量增加。
3.政治的原因
国外学者在这方面有过很多的研究。前面介绍的阿玛蒂亚·森的“民主能力”与贫困关系的理论是有代表性的一种。同时,也有学者认为,非洲一些国家与地区,其所以陷入长期的贫困,多是由于封闭的专制制度造成的。认为政治制度对贫困具有决定性的影响。美国学者拉维·坎波尔等也有相同的观点。他们认为,贫困的人群具有一种“脆弱性”,这种脆弱性表现为极易暴露在各种冲击、压力和风险之中,而自己又缺乏充分保护自己不受打击的手段——缺乏政治权利和发言权。他们认为,这是贫困的最根本的特征。[1]
这种制度困境其实也是我们国家各项扶贫政策往往受到冲击与扭曲的根本原因。例如,中央下拨的扶贫专用款,在许多地方被贪污挪用,被下级政府“提留”用做“政绩工程”,致使出现贫困人口反弹现象。又如,广大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一直闹到总理那里才得到解决。又如,各地出现的盲目开发,强征农民土地,失地农民大量增加、生活恶化,导致新的贫困。这些现象都说明,弱势群体缺乏知情权、话语权,缺乏充分保护自己正当权利的政治权利,缺乏刚性的制度来保护这种权利。以致下面一些低劣官员得以一手遮天,胡作非为。
4.文化的原因
中外许多研究表明,“知识差距”往往是造成贫富分野的一个重要原因。特别在今天这种信息化、知识化的时代,知识积累与创新对于脱贫致富几乎具有决定性的作用。而知识的创新取决于三大条件:知识的积累与发展;知识掌握者之间的交叉传播;良好的管理环境与法律保护。显然,这三个条件不是每个国家、每个地区、每个人都能同样提供的。例如,前两个条件,只有那些有资源、有时间进行学习、讨论、思考和试验的人、地区和国家才有此可能。而这些人是和科学家、工程师的人数相当的。据统计,美、日、德三国每10万人有科学家、工程师3850人;马来西亚、泰国、巴西则只有121人。前者与后者之比为30∶1;而二者人平GDP之比为3∶1。知识鸿沟是收入差距的10倍。从反面来说,知识的贫乏是形成贫困的不可忽视的重大原因。[5] 至于后一个条件,则取决于社会的文明程度(对知识尊重的程度)和法制水平。显然,愈是发达、开放的国家、地区,这种条件就愈好;反之就愈差。
除了知识差距之外,医疗卫生的习惯与水平也是造成贫富分野的重要原因。
三、反贫困的几个误区
在讨论反贫困的对策之前,有必要澄清几个新古典主义认定的所谓脱贫“妙方”,或者说几个误区。
一是“只要经济增长就可以减少贫困”。美国学者斯凡尼·贝尔对此作了很好的批评。他指出,自1964年1月8日约翰逊总统宣布向贫困宣战,至今40年了。而至今“失业率仍然保持着上升的趋势,长期失业越来越集中到那些劳动力中的弱势群体中,贫困率并没有得到减低,而大多数工人的实际工资都下降了。”问题出在哪里?他认为,就出在错误的理论上,即“经济增长同供给政策能提高工人的总体福利水平,创造正确的工作动力,并足以能够减少贫困”这样的新古典命题。“事实上,证据显示,经济增长更倾向于富人,而不是穷人——这增加了不平等性——而工作机会并不是简单的滴入式的,至少在战后的经济水平上并不是这样的。”[6]
这一点,在我国也得到某种程度的证实。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的经济总量有了惊人的增长,但贫富差距也急剧拉大了,至少是相对贫困更加突出了。这说明,经济增长对反贫困只是提供了一种宏观的可能性或间接的条件,而不可能直接导致贫困的减少!要使这种可能变为现实,必须在制度上保证分配与再分配的合理与协调——使弱势群体也能从增长中相应受益。这,需要有政府的合理干预,而不是像新古典主义那样主张政府不要作为。
二是“全球化能填平贫富鸿沟”。新古典主义、新自由主义过分强调全球化的“均富”效应。那只是一种“理论推导”,而非现实。从理论上说,其所以认定全球化可以“均富”,是以新古典假设的两个前提为条件的,即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和资本的自由进出。因为,如果劳动力可以自由地由贫困的国家、地区流向先富起来的国家和地区,自然就可以“平抑”国与国、地区与地区之间的收入差距了。如果资本与商品可以自由地在国家、地区间进进出出,自然也就可以增加贫困国家与地区的就业与经济发展了。但是,理论终究是理论,而实际则是冷酷的。富裕国家与地区,一直就限制国际劳动力流入自己的市场,限制移民;在国际贸易中,实行“双重标准”,搞保护主义。而且那些赞扬自由和自由市场的国家竟然也拒绝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实行霸权式的保护主义。在资本流动上,由于贫困国家与地区投资环境的缺陷,往往得不到多少外资的注入。1980~1997年间,外国直接投资增加了70%,全球GDP增长从4%上升到12%,但是流入穷国的资本却很少,70%的直接投资是从富国流向富国。[5] 这说明,全球化并不如新古典主义所说的那么美好,如若不消除双重标准,不排除富国的保护主义,所谓的“均富”效应,只不过是新殖民主义的一块“遮羞布”而已。
三是“只要加强教育与培训就可以消除贫困”。同样是美国,约翰逊的WOP计划之所以成效不大,问题之一就是只为穷人提供教育与培训,提供学习“怎样工作”的机会;而没有提供可行的“公众就业项目”,没有提供“工作机会”。这就像给人以“饭碗”,而没有给他上“饭”!
一般地说,贫困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就业问题。而就业问题,不仅仅需要“学习怎样工作”(当然这也是必要的),更重要的是提供“就业项目”。在发展中国家,提供“就业项目”则应“两条腿走路”:既要由政府提供公众就业机会,更要放开市场,消除垄断,扶植穷人自由创业。
四、反贫困的系统工程
依据以上分析,我认为像我们这样的体制转型的发展中大国,要解决反贫困问题,不能采取单向战略,而应实施全覆盖的、针对性强的综合扶贫战略。也可以说是一项系统工程。这项工程,分为两个基本方面:横向方面——因贫定策,综合治理;纵向方面——优化环境,改革制度。
1.因贫定策,综合治理
现在,国内有一种议论,认为“救助式扶贫”已经过时了,“开发式扶贫”已经走到“尽头”了。这种看法似嫌片面。其实,这两种扶贫模式(或称战略)并未完全过时,只不过作为一种“单向战略”难以应对综合性的贫困现象罢了。根据前面关于贫困的定义和对反贫困误区的分析,现存的贫困可以区分为五大类型,可按不同的类型分别采取不同的、有重点的综合战略。
第一类,呆滞性贫困。包括由于先天性痴呆、后天性残废和老年无依等失去劳动能力的人群。这部分人,在任何时候都会有的。其中大部分,提供任何开发项目都是难以奏效的。因此,对这种性质的贫困,还只能采取“救助式扶贫”为主、教育和开发式扶贫为辅的战略。后者,主要是指像盲人这样的群体,除基本救助之外,辅以按摩技术之类的培训,提供服务业就业项目等等。
第二类,边缘性贫困。包括由于交通、市场、信息等经济环境条件的缺失,而使其经济活动经常处于边缘化(入不敷出)状况的贫困人群。这部分人,往往是由于经济发展区域性滞后,而使其难以萌生摆脱贫困的动机与动力,也缺乏脱贫致富的条件与榜样。因此,对这种性质的贫困,宜采取“开发式扶贫”为主,发展交通、培育市场、沟通信息、树立榜样,以提供其脱贫致富的条件,强化其脱贫致富的信心与动力,同时辅以相应的教育培训措施。例如,浙江省多年来积极开放市场,大力发展民营经济;发展交通信息等基础设施,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现代化的服务。从而使千百万原来处于边缘化状态的农民走上了富裕道路。其中,“温州模式”享誉中外。其主要经验,就是省财政推行自上而下的“百乡扶贫攻坚计划”与激发和培育广大农民脱贫致富的活力相结合。
第三类,制度性贫困。包括由于制度短缺和人民行使公民权利的能力弱小,使腐败妄为、侵犯公民权利的现象无法抑制,而造成的贫困人群。这部分人,多是因政治改革滞后、人们的公民权利得不到保障而护权意识又很缺乏,从而使他们在外界冲击之下处于政治边缘化状态。对于这种性质的贫困,就不能用单纯的经济办法,必须通过政治改革与反腐斗争,实行以“法制式扶贫”为主、辅以民主教育与经济开发等措施。例如,拖欠民工工资问题,除了政府督办之外,还要出台相应的保护民工权利的法律法规。同时,还应辅以对业主的尊重人权教育和对民工的护权教育。
第四类,知识性贫困。包括由于文盲和知识技术结构的落后,而难以就业或失去工作的贫困人群。这部分人,多因世代性贫困而未受到基本教育,或在信息革命的冲击下难以适应新岗位要求而造成贫困。其中,又有两种基本情况:一种是年龄较轻有再教育潜力的群体;一种是年龄偏大基本无再教育可能但又有相当劳动能力的群体。因此,对于前一种贫困,宜采取“教育培训式扶贫”为主、提供适当的就业项目为辅的扶贫战略;对于后一种贫困,宜采取“提供就业项目”特别是劳动密集型就业项目为主,辅以适度的培训措施。例如,浙江省从2003年起,实施了“科技特派员制度”。组织实施了350个科技扶贫项目,对农民进行了广泛的科技培训,发展了10多万亩特色农业示范基地,为农民增收1000多万元,显著减少了贫困。另外,还有的省区,组织中年下岗女工进行培训并成立“家政服务公司”,开拓了就业脱贫的新天地。所有这些,都有力地促进了反贫困事业。
第五类,资源性贫困。包括那些居住在穷山恶水、长期干旱或灾害多发地区的居民。人们由于生产与再生产必需资源的极度匮乏,无法维持正常的经济活动,甚至连简单再生产也难以为继。而且,这些地区往往是生态源头区,生态平衡的维系度非常脆弱,稍有不慎就会破坏更大系统的生态平衡,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甚至灾难。对于这种性质的贫困,必须采取“移民式扶贫”,辅以恢复生态的工程措施。
其实,移民与劳务输出,不止是资源性贫困的解救之道,也是一切贫困的救治良方之一。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墨西哥对美国移民。仅2002年寄回家的钱就达200亿美元,是该国每年农产品出口价值的两倍,比其旅游收入还高出三分之一![7] 在我国,像四川、湖南、安徽等劳务输出大省,每年从全国各地带回家的资金也十分可观。而且,通过劳务输出,还培训了农民,沟通了信息和营销渠道,显著促进了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
以上“因贫定策”的分析,是为了叙述的方便,采取分项列出。在实际中,每个地区不可能只是单项的贫困,往往是多种性质的贫困共存。这就需要按其“贫困结构”的状况,采取有重点的综合扶贫战略。
2.优化环境,制度扶贫
上面种种战略与措施,要能得到切实的贯彻实施,要能从根本上防止腐败,需要有一个良好的环境与机制。或者说,需要优化反贫困的社会环境。这种“环境”,可以大体概括为“五化”:一是法制化。全部扶贫和社会保障工作,都要逐步进行立法,建立起一个全社会的反贫困与安全保障的法制环境,形成一种关爱与保护弱势群体的氛围与机制。在全国性的法制化条件尚不具备时,可以鼓励地方立法,让有条件的省区率先作出榜样,摸索经验。二是社会化。反贫困,政府当然责无旁贷,但仅靠政府的资源与积极性肯定是远远不够的。应仿效发达国家的经验,通过经济杠杆(如高额遗产税)和社会鼓励政策,促进社会资源进入反贫困进程。三是透明化。要做到透明化,须从三个方面努力:信息透明,实施舆论监督;把反贫困工作纳入人民代表大会的职能,人大立法,政府执行,人大检查、监督;保障受益对象的知情权。四是激励化。吸收西方社会民主主义政策在这方面的教训,除养老金外,一切扶贫资源的投放,都必须强化激励机制,防止“懒惰效应”。首先应强化导向性,激励收益者的自我奋斗、勤奋创业的精神和信心;其次应落实差别性,不吃大锅饭,按受益者的社会贡献有差别地投放;再次应注意动态性,不搞终身制。为此,反贫困工作应充分发动和依靠基层社区的积极性、责任感和规范性,并在群众代表的监督下实施。五是统一化。这里说的统一,不是“横向”的概念,而是“纵向”的概念。即消除政出多门、分兵把口的现象。蔡昉提出的“两种扶贫模式被两个部门分割开,不利于扶贫事业的进展。”“国家应对扶贫资源进行整合”的建议,我非常赞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