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放[1]2004年在《浅探税收代位权对民法代位权的移植》文中研究表明恩格斯曾把赋税比作政府的乳娘。税收对于国家、政府的重要性毋庸质疑。我国税法研究起步较晚,税法理论的研究和探讨必须加快步伐,以适应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发挥税收保证财政收入、加强宏观调控的经济杠杆作用。 税收代位权是一个全新的概念,是税法对民法成果的移植。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通过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于2001年5月1日起实施。该法借鉴国外税法的有关规定,并第一次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规定的“代位权”概念及相关规定引进我国税法,对此研究,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客观的现实意义。 本文以“税收代位权对民法代位权的移植”为切入点,结合税收的特性,通过研究税收债权与私法上普通债权的异同点,税收代位权与一般私法意义上的代位权的异同点,加深对税收代位权法律理论和税收实践的认识,对税收代位权与税收优先权的关系、税收代位权的行使要件、行使方式、效力、代位权诉讼等几方面进行探讨,并提出关于完善税收代位权的几点思考。 第一章,代位权与税收代位权的涵义。本章一方面介绍代位权的涵义,并按照通说,从代位权制度在法国的起源,到德国、西班牙、意大利、日本、台湾地区的相关规定,延伸到我国代位权制度的建立;客观分析了代位权的特性和重大意义。另一方面重点介绍了税收代位权的涵义和性质研究。阐述了税 收代位权的理论基础—税收债权债务理论的产生、争议、发 展、确立的过程。特别是《税收征管法》首次将《合同法》中 “代位权”制度引入税法,标志着税收债权债务理论虽存在一 些争议和实际操作中的困难,但总体而言,是对税法研究的重 大贡献,已较为普遍的被我国税法学界所接受,并在实践中起 着积极的引导作用。从税收代位权的性质上分析,税收代位权 与代理权、请求权、形成权、管理权有共同之处,但也有本质 的区别。 第二章,税收代位权与一般私法意义上的代位权的异同。 本章从税收的公共利益性、主体特殊性、法定性、国家政权依 托性、救济途径、表现形式特殊性等税收自身的特点入手,具 体比较分析税收债权与私法普通债权存在的共同点和差别,介 绍与税收代位权实际运作密切相关的税收优先权的概念、理 论、两者关系以及法律的有关规定等;在此基础上进而深入分 析税收代位权相对于一般意义上代位权的特点,在产生代位权 的法律事实、设立代位权的目的、结果归属、行使主体和方式、 客体等多方面的差异,进一步明确税法对“代位权”制度的移 植既有其理论上的基础,又由于税收公法的性质而在理论的理 解和实际操作中并非机械移植,而是有新的探讨和突破。 第叁章,税收代位权的适用。本章重点研究税收代位权的 行使要件、行使方式、效力、诉讼中的有关问题,提高代位权 权利行使的实际操作性认识。 在“税收代位权行使要件”方面,笔者根据《合同法》和 《税收征管法》对代位权及税收代位权的有关规定,重点从叁 个方面进行论述。一是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纳税人应履行的税收债务,必须债务确定、无争议并且到期;二是纳税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国家税收债权受到损害;叁是税收代位权的对象有明确的规定和限制条件。 在“税收代位权行使方式”方面,重点从代位权的行使方法和代位权行使与相关当事人两方面加以阐述,进一步研究代位权诉讼中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行使权利时的法定限制。 在“税收代位权的效力”方面,围绕着传统民法债法理论的“入库规则”,结合《合同法》以及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中对“入库规则”的突破所产生的争议,结合税收作为公法之债的特性,以及税收优先权理论,阐述这种理论突破的可行性和在税收实践中的现实意义,进一步研究税收代位权的效力。 在“税收代位权诉讼”方面,笔者从“地域管辖”、“诉的分立”、“第叁人追加”、“代位权诉讼举证责任”四方面加以探讨。促使代位权制度实体与程序的衔接,有利于指导实际操作。 第四章,本章提出完善税收代位权的几点思考。笔者结合理论研究和税收实际工作,重点提出了五方面的建议。一是建立健全对债权人和债务人的约束机制,维护债权人代位权得以实现并实现代位权行使过程中程序上的规范性;二是进一步明确各方的举证责任,责任界定清晰,提高可操作性;叁是协调实体法和程序法关于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规定,程序法应对代位权诉讼程序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实体法也应考虑债权人在民事诉讼程序中行使代位权的具体情形,使之相辅相成,尽量避免发生矛盾冲突;四是进一步明确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特别是对当事人权利义务、行使代位权效力应有明确的规定;五是完善程序法规定,为债权人代位权实现提供诉讼程序的保障。包括债务人的诉讼地位、代位权诉讼的诉讼标的等。
张文德[2]2016年在《我国税收代位权保障体系建设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当前,我国经济发展势头良好,各种经济成分的存在形式趋于多样化,利益最大化成为各种经济主体开展经济活动的目标。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同时,部分纳税人在税法遵从上仍然存在纳税意识淡薄、偷税、避税、恶意欠税等诸多问题。就目前而言,管理与服务是我国税务机关长期坚持的两大主题,两者存在辩证统一关系,互相依存,互相促进,加强税收管理是为了维护和保障纳税人的合法利益,促进税收环境的公正、公平,提升纳税遵从度,并促进税务机关不断提升服务质量,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我国的税收代位权作为一项税收管理的制度措施,是援用了民法代位权的有关法理及内容。在200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首次进行了明确,这一规定使得对税款这一公债权的代位追偿实现了有法可依。税收代位权制度以及和既有的查封、扣押、冻结等税收保全措施一起,不仅使税收职能作用得到充分发挥,而且还能促进税收日常管理工作的开展。本文首先从理论层面详细描述加强对税收代位权研究的目的、意义。以大量文献资料为参考,对有关研究进行了梳理、归纳,详尽介绍国内外研究现状,对国内外研究做出深刻比较、剖析,并对税收代位权以及保障体系的基础理论、设立成因等做出介绍。本文从实际执行的角度,对我国税收代位权的制度执行现状、保障体系现状做出阐述,运用正列举的方法指出了当前影响我国税收代位权执行包括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内部环境、外部环境等方面存在的众多问题,结合案例就主要的影响因素进行剖析,对欠税企业行使税收代位权预判分析做出示范。运用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照发达国家税收代位权执行以及保障体系情况,指出发达国家税收代位权保障体系有关的经验借鉴,进而提出完善我国税收代位权保障体系建设的措施及建议,着重指出应重点解决好以税收信息化为载体的系统内外区域协作与配合、往来账户监管与预警防控、强化财政部门的会计监督职能,实施动态等级评价制度。欠税企业的实证案例中,详细解剖某企业往来账户的数据信息,建立相关指标公式,运用指标公式计算出比率进行对比分析,发现一些日常税源管理的风险点。同时建立往来账户监控分析制度,锁定具备实施税收代位权前提条件的纳税人存在的疑点方向,做好监控指标预判、预警,把抽象的规定变为具体的监控指标、电子档案,并对日常税源监控中实施往来账户明细款项登记备案及冲销制度作出详细阐述,使税收代位权制度不仅仅成为一项欠税事后的税收管理措施,更是一种事前、事中预防的有效前置手段,实现管理前移,以便有效降低基层税务人员的执法风险,丰富和强化日常管理手段,为基层税务人员提供思路、方法参考。
参考文献:
[1]. 浅探税收代位权对民法代位权的移植[D]. 叶放. 吉林大学. 2004
[2]. 我国税收代位权保障体系建设研究[D]. 张文德. 山东财经大学.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