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也有著作权——律师庞正中——“注明出处”具有强制性,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也有论文,强制性论文,著作权论文,出处论文,律师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时事新闻的使用纳入司法规范引起京城律师界的关注,金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庞正中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传播报道他人采编的时事新闻应当注明出处,这应是最基本的新闻职业道德准则,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有关司法解释则是将其上升为法律规范,使其具有了必须遵守的强制性。
金诚律师事务所素以知识产权业务在业界知名,庞正中律师说:“注明出处”从国际上来看是新闻执业的最基本准则,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确这一点,体现了与国际有关规则的接轨,这对促进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与国际水平一致有着重要意义。从我国新闻事业的发展来看,这也会使各媒体在遵守同一规则的条件下有序竞争,必将进一步促进新闻传播业的健康发展,有利于培育最基本的新闻价值观。
庞正中说,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之所以明确了对使用时事新闻的司法规范,我认为有如下几点:一是尽管著作权法明确时事新闻没有著作权,但是时事新闻的采集、编发都体现、凝结了作者的劳动。有时,这种时事新闻的产生是依靠新闻媒体特有的新闻采编网络完成的,为此,新闻机构本身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这些都通过报道体现出来。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是对新闻资源、对付出创造性劳动的新闻机构的尊重和保护。二是在如今的信息时代,新闻业的竞争愈来愈烈,而时事新闻,特别是重大事件的新闻、具有高度时效性的新闻,则是新闻媒体赖以确立业内地位、提高自身形象的重要资源。在这种环境中,不注明出处而传播报道他人采编的时事新闻,则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或俗称的新闻侵权。
庞正中指出,最高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用了“应当”,说明这不是“提倡性”的规定,而是具有“强制性”的规范,不能随意违反。
(新华社记者 李术峰 田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