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书面发言)--国家理论、意识形态与“构建和谐社会”_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论文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书面发言)--国家理论、意识形态与“构建和谐社会”_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论文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笔谈)——国家理论、意识形态与“构建和谐社会”,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笔谈论文,意识形态论文,构建和谐社会论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论文,理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社会转型必然带来中国经济结构、政治结构和思想意识的巨大变化。研究和探讨意识 形态与国家的关系,对中国“构建和谐社会”的实践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指导作 用。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我国所有制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这种转变不仅是经 济模式的转变,同样也是价值观和道德观的转变。在市场经济建立的过程中,经济利益 被重新承认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动力之一,个人利益重新为社会所承认、尊重和保护, 市场开始越来越在社会资源配置中扮演重要角色。同时,劳动产品分配方式也从过去单 一的“按劳分配”转变成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方式。由于社会 各个成员在经济体制转化过程中的地位不同、社会角色不同、能力不同,就导致了他们 在收入、获得财富的多寡上出现较大差距。社会成员的收入和财产差距正在不断地扩大 ,社会的贫富差距也在不断扩大。社会开始形成不同利益群体,利益格局正在进行重组 。

改革实际上就是中国社会的一次转型。在新的利益格局形成和由此导致的社会矛盾冲 突过程中,如何“构建和谐社会”,这是我们当今应该注意的理论问题。新情况既是机 遇,又是挑战。面对以上情况,在构建有中国特色的和谐社会过程中,我们需要重新研 究马克思的国家理论,研究意识形态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从马克思主义中寻 找“构建和谐社会”的思想资源。

马克思从批判资产阶级的国家学说开始,建立起历史唯物主义的“国家”学说。马克 思认为,国家的本质是统治阶级镇压被统治阶级的暴力工具,以这个认识为出发点,马 克思详尽分析了资本主义国家的本质,以及它与国家外部表现形式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正是在这里,马克思剥去了资产阶级国家合法性的伪装,使当时欧洲无产阶级能够清楚 地看到国家的阶级本质。关于这一点,我们过去谈论的比较多。但在马克思的国家理论 中,还有很多问题有待于我们研究和认识,它将成为我们“构建和谐社会”的思想资源 。

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恩格斯第一次系统地论证了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 原理。在创立历史唯物主义的时候,国家作为一个非常重要的研究对象摆在了马克思和 恩格斯面前,通过详尽的理论分析,他们第一次在人类思想史上科学地解释了国家起源 、本质和作用等一系列问题,论述了“意识形态”与国家的关系。在今天,这些理论还 具有非常强盛的生命力。面对如何“构建和谐社会”的问题,我们应该重新理解和把握 马克思、恩格斯的这些观点。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谈到:“随着分 工的发展也产生了单个人的利益或单个家庭的利益与所有互相交往的个人的共同利益之 间的矛盾;而且这种共同利益不是仅仅作为一种‘普遍的东西’存在于观念之中,而首 先是作为彼此有了分工的个人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存在于现实之中。”在这里我们想谈 一谈对马克思、恩格斯所讲的“共同利益”的认识。

在以往的国家理论研究中,我们往往倾向于这样一种认识:国家是阶级产生和阶级矛 盾不可调的产物。在阶级社会中只存在阶级利益,不存在、也不可能存在人类共同利益 。这一直是在我们理论界中占主导地位的认识,并且还把这种认识归结为马克思和恩格 斯。我们认为,这是对马克思国家理论的误读。从以上的引文中可以清楚地看到一个过 去被我们忽略的观点,即马克思在谈论国家的阶级本质时,从来没有在与“人类共同利 益”的对立中谈论,而是在与“作为彼此有了分工的个人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的对立 中来谈论。在马克思的国家理论中严格区分这一点的意义在于:在一个存在阶级、阶级 矛盾和阶级冲突的国家中确实不存在、也不可能存在“人类的共同利益”,但确实实在 存在着生存在这个国家中、与这个国家发展进步息息相关、彼此又处于相互依存关系中 的民族共同利益。如果我们过去除了研究马克思国家理论中关于阶级与国家关系的论述 之外,还认真研究马克思国家理论中关于民族、民族的产生、生存和发展、民族的文化 传统等与国家的关系,我们就可以清楚地看到,在一个存在着阶级、阶级利益、阶级矛 盾和冲突的国家中,存在着以这个国家为载体而共同生存和发展的民族的共同利益。这 种对马克思国家理论的解读就为我们在一个存在着阶级、阶级利益、阶级矛盾和冲突的 国家中“构建和谐社会”找到了可能性。

任何国家的国家机器都承担着社会公共职能,社会公共职能的基础是一个民族的“共 同利益”。我们认为,存在于现实中的分工的个人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是指以一个民族 为主体的社会在生产劳动中、在生存和发展中构成的,以经济、政治和文化形式表现出 来的相互依存关系。通过对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的理论观点的详细分析 ,我们可以很清楚地看到这一点。

国家虽然是阶级矛盾的产物,但同时也是一个民族在生产劳动中、在生存和发展中构 成的,以经济、政治和文化形式表现出来的相互依存关系的产物。作为后者,国家表现 为社会的管理机构。也就是说,在任何一个阶级社会中,国家作为社会的管理机构,必 须在形式上表现出凌驾于社会各个阶级之上,表现出“公共性”,维持整个社会的经济 秩序、政治秩序和法律秩序,使整个社会系统能有序地运转和工作。任何社会中的国家 机器如果丧失了形式上的“公共性”,国家政治权力的“合法性”的基础就被破坏了, 从而会引发对国家政治权力“合法性”的怀疑,进而再导致重建国家政治权力“合法性 ”的社会政治运动。当社会历史发展进入这样一个阶段时,如果生产方式内部的矛盾还 没有激化到需要变革生产方式时,重建国家政治权力的“合法性”就表现为国家政治权 力在不同政党手中更替,如果生产方式内部的矛盾激化到无法在这一生产方式内部解决 的地步,重建国家政治权力的“合法性”就将意味着整个生产方式和社会形态的变革, 意味着国家的政治权力从一个阶级手中向另外一个阶级转移。

但是,我们在国家政治权力的变动中可以看见一个不变的东西,这就是在生产劳动中 、在生存和发展中构成的,以经济、政治和文化形式表现出来的相互依存的关系,它在 历史中的表现形态就是“社会”。因此,在“国家”(阶级的和民族的)中,阶级矛盾永 远只能存在于社会在生产劳动中、在生存和发展中构成的、以经济、政治和文化形式表 现出来的相互依存的关系中,而不可能超越于这个同一性、相互依存性之上。国家是社 会的载体,是社会的统一体,由经济利益对立引起的政治对立永远只能存在于统一体中 ,统一体中的相互依存关系是阶级斗争和政治斗争不可逾越的界限。

在社会以“国家”形态存在的历史阶段中,国家在形式上表现出“公共性”,代表的 是社会的“公共利益”,维护的是“作为彼此有了分工的个人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 这种“公共性”不是通过国家机器表现出来,而是通过“意识形态”表现出来。因此, 国家理论的研究同时也是意识形态的研究,寻求的是上层建筑存在的“合法性”。马克 思、恩格斯虽然没有专门论述过“合法性”问题,但我们认为,在历史唯物主义的有关 论述中,已经包含了对国家政治权力“合法性”的解释。在对社会形态的分析中,历史 唯物主义深刻揭示出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的依赖关系,指出,只有适应社会经济基础的 上层建筑才能够被建立起来。因此,只有适应经济基础需要的国家政治权力才具有“合 法性”。从历史唯物主义对政治权力合法性的解释中可以看到,马克思、恩格斯是从客 观的社会经济基础出发来说明上层建筑的产生、存在、发展和变化,说明上层建筑存在 的合理性。但是,当我们用马克思发明的“症候式阅读”方法来阅读马克思时,我们发 现,无论是对旧“国家”学说的批判,还是历史唯物主义国家理论的建立,都是“意识 形态”的叙说。因此,马克思主义的国家理论在某种意义上就成为了“意识形态”问题 。

在阶级社会中,国家表现为两种形态:一种是观念形态的“国家”,即在意识形态领 域中占统治地位的关于“国家”的意识形态解说;另一种是“物”的形态,即表现为国 家机器。两种形态的国家之间有着内在的联系,它们都属于社会上层建筑领域,都被社 会经济基础所决定,并为它赖以生存的社会经济基础服务。笔者认为,区分出国家的两 种形态,以及找出两种形态的国家之间的内在联系,这是全面理解和把握马克思意识形 态理论和国家理论的关键之一,同时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哲学基础。在现实生活中 ,意识形态只有借助于国家机器,才可能获得生命力,只有借助于国家机器,才可能对 社会经济基础产生反作用。与此同时,两种形态的国家只有相互契合,构成整体,才能 有效地控制和管理社会。如果意识形态和国家之间产生疏离、矛盾和冲突,那么这一定 是社会危机产生的先兆。

马克思曾经指出,社会经济基础之上建立起来的上层建筑,是为这个经济基础的巩固 和完善服务的。无论是国家机器还是意识形态,它们所起的社会作用都是一致的,即为 巩固和完善它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服务。因此,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各个历史时期中,占 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都承担着同样的任务,其一是对国家政治权力存在的合法性给予理 论的解释;其二是把合法性的解释转变成凝聚力,构成大众意识所接受的社会理想、价 值和道德体系、政治观点等。正是因为意识形态具有这样一种凝聚力,因此,它在社会 发展过程中能够把社会大众意识吸引到意识形态周围,使社会在统一的理想目标和统一 的方向中向前迈进。这也是意识形态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所表现出来的社会作用之一 。如果在一个社会发展的过程中,社会主流意识形态的凝聚力开始减弱或者丧失,那么 社会的稳定和向心力也将减弱。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在任何一个社会形态中,在一个社 会形态发展的各个阶段中,意识形态的凝聚力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它对保持社会稳 定,缓解社会矛盾和冲突、引导大众意识和行为、“构建和谐社会”有着不可低估的作 用。在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各种矛盾和冲突越来越激烈,越来越公开化,这时很容易引 起人们怀疑、迷茫和无所适从。因此,在历史发展的这个关键时期,更加需要强调重建 意识形态的凝聚力。在社会转型过程中,只有社会主流意识形态的凝聚力重新得到强化 ,才能使大众意识有清晰的社会目标和方向,才能使大众意识被吸引到社会发展的方向 和目标上来,才能唤起民众的认同和参与,才能使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实践获得成 功。

意识形态的凝聚力可以通过两种方法获得,第一种方法是靠国家暴力机器的维护,第 二种是靠大众意识的认同和承认,这两种方法相辅相成。任何一个社会的主流意识形态 都可以通过以上方式获得自己的合法性,但我们从历史的整个过程来观察,社会意识形 态的凝聚力主要不是靠国家暴力获得,而是靠大众意识对意识形态合法化的承认过程而 获得。因此在中国社会转型期的过程中,如何重建主流意识形态的凝聚力的问题,同时 也就是重新使主流意识形态在大众意识中获得合法化的问题。在社会转型期的过程中, 意识形态凝聚力的弱化确实是一个客观的事实,有它产生的历史必然性,对这个问题要 有一分为二的认识。面对主流意识形态凝聚力的减弱,我们不必惊慌,在历史发展过程 中,社会主流意识形态面临挑战和凝聚力的减弱,并非都是社会危机的先兆,从某种意 义上来说,它可能是社会进步的一种表现。但从另外一个角度看,如果社会主流意识形 态凝聚力的弱化超过了一定限度,就会带来很多的社会问题,因此,这是我们必须极力 关注的问题。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完善,社会开始出现新的分层和利 益多元化,这些必然导致意识形态的多元化和冲突,党的执政条件必发生了巨大变化。 面对这些新情况和变化,过去在计划经济时代的意识形态工作中的经验可能会不适宜了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执政党在处理意识形态与社会控制等问题时将面临非常 复杂的形势,面对过去不曾遇到的问题。十六届四中全会把“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 态领域的指导地位,不断提高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能力”的任务提到议事日程上来 。面对以上情况,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我们需要认真研究执政党如何树立 主流意识形态的“合法性”和“话语权”问题,研究“构建和谐社会”问题,研究意识 形态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以及意识形态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和作用的途径等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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