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马克思产权理论与现代西方产权理论的主要区别_所有制论文

论马克思产权理论与现代西方产权理论的主要区别_所有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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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091.91;F01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766(2001)05-0133-07

我国理论界不少人认为,马克思只有所有制理论,没有产权理论,产权理论是由西方经济学家独创的。这实际上是一种误解。马克思在产权理论方面具有开创性贡献,对此,不少西方经济学家都予以承认。S·佩乔维奇在《马克思、产权学派和社会演变过程》一文中就说:“马克思是第一位有产权理论的社会科学家。”尽管马克思的产权理论与西方的产权理论都以产权和制度为研究对象,两者的许多范畴有不少共同点。诸如:两者都强调产权和制度现象的重要性,将制度安排视为影响经济绩效的重要因素;都认为产权具有社会强制性,是以法律形式确认或界定的,以此来形成个人的各种行为约束;都认为产权是一种社会工具,是体现在物与物交换中的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意志关系、法权关系;两者都研究了资本的所有权、土地的所有权、股份公司的所有权及所有权与支配权的分离问题;都认为产权是可以转让的;都研究了商品所有权之间的等价交易关系等等……。但两者又是两种不同的产权范式,在对资本主义产权研究的切入点、核心范畴,产权产生和存在的历史条件,产权与效率的关系等问题的认识上有着原则分歧。

一、研究的切入点及核心范畴存在分歧

马克思的产权理论与西方产权理论研究的重点都是资本主义的产权制度,但两者研究的切入点和核心范畴是完全不同的。马克思的产权理论是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为指导建立起来的,是马克思主义完整体系中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马克思是用联系的观点、整体的方法来研究产权问题的。根据人类社会发展的规律,马克思分析了不同社会历史条件下的产权制度。就资本主义产权制度而言,他研究的切入点是商品,研究的核心范畴是“资本”和“剩余价值”。而西方现代产权经济学以个体主义的方法分析产权,由于肯定资本主义产权制度的合理性,因而其产权研究主要是针对资本主义社会,分析的切入点是“企业”,分析的核心范畴是“交易”和“交易成本”。在马克思看来,一定社会的所有制形式和产权结构不是个人之间自由交易和自由契约的结果,而是社会结构的整体即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矛盾运动的产物;现实的人“是在一定的物质的、不受他们任意支配的界限、前提和条件下能动地表现自己的”,其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人不能自由地选择自己的生产力,因此也就不能自由选择由生产力决定的所有制结构及其法律表现——产权结构。于是马克思对资本主义产权的分析是从整个资本生产关系最一般的形式、资本主义经济关系最一般的范畴——商品开始的,这是由马克思的抽象法、从抽象到具体的叙述方法决定的。马克思经过认真、全面、深入的研究后,即经过从具体到抽象的研究过程后,将“商品”从纷繁的现实中抽象出来。马克思说:“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占统治地位的社会财富,表现为‘庞大的商品堆积’,单个商品表现为这种财富的元素形式。因此,我们的研究就从商品分析开始”[1](47页)。按照联系的观点,以商品作为资本产权研究的切入点也是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历史演变顺序一致的。资本主义的占有规律是由商品所有权规律演变而来的,资本并不是一开始就表现为资本,最初表现为商品,商品转化为货币,货币增殖才转化为资本,因而商品关系是资本关系历史演变的现实起点,要研究资本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必须从商品开始。

现代西方产权经济学对于产权制度的分析是建立在个人主义分析方法基础之上的,这种理论认为,产权关系首先是个人对于财产的一种排他性的占有关系,而这种排他性的占有在给经济主体带来收益的同时,又引起一定的交易成本。产权制度的形成和变迁,就是由个人在交易成本的约束下为追求利益最大化而进行的自发交易的产物。按照这种方法,西方产权经济学将“企业”作为研究的切入点。产权经济学的始作俑者科斯即是这一理论的奠基者和最大贡献者。科斯对产权的分析不是从人们经济活动的最普遍、最一般、最抽象的形式“交易”着手,而是以“企业”作为研究的切入点,而“企业”并不是科斯有意识的研究和对现实的抽象,相反是西方经济学个人主义研究方法所致。科斯认为,要回答为什么存在市场交易和企业内部交易?为什么所有的交易不都在市场完成等问题,就必须探索私人建立的“企业到底是什么”、“企业为什么存在”、“企业规模为什么会变动”等问题,以“企业分析”为切入点,进而进入交易成本的分析,以此来构建交易成本理论。他认为产权制度的确定是由理性的个人(企业)之间的自由交易决定的,产权决定经济绩效。

在整体研究方法的基础上,马克思确立了资本产权理论研究的核心范畴为“资本”和“剩余价值”,这两个范畴本质上是一个范畴。作为能带来剩余价值的资本,其本身是不能创造价值的,剩余价值是工人剩余劳动时间创造的,被资本家无偿占有的那部分价值。因此无论是“资本”还是“剩余价值”都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载体,都是资本主义制度的载体。对此,马克思明确指出:“财产关系……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2]要分析资本产权制度就要以“资本”和“剩余价值”研究为核心,通过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分析,揭示产权问题的实质是直接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生产关系,它是一个客观的经济过程,这一过程与分配和交换是相互联系的。马克思认为,收益权本质上是对剩余劳动的占有权。在资本主义社会,收益权表现为对剩余价值的无偿占有。在法律上,职能资本家有对企业主收入的收益权;借贷资本家有对利息的收益权;土地所有者有对地租的收益权。在收益权的要求下,剩余价值被分割为利润、利息、地租等不同形式,归不同的社会阶层所有。收益权的基础一般是所有权。借贷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的收益权决定于他们的资本所有权和土地所有权;利息和地租的收益权分别由资本所有权和土地所有权决定。与之不同,职能资本家对企业主收入的收益权来自他对资本的使用权或支配权。由于职能资本家取得了资本的使用权或支配权,也就取得了对劳动力的使用权或支配权,从而也就取得了对别人劳动力的无偿占有权。收益权是随所有权的变动而变动的。正是通过以“资本”和“剩余价值”为核心的分析,马克思认为产权关系首先是一个生产范畴,而不是交易范畴,因此产权关系的产生发展过程是由一定的生产方式决定的,归根到底是由生产力决定的,而不是由交易方式的变化决定的。

现代西方产权经济学研究的核心范畴却是“交易”和“交易成本”。这种理论将产权关系看作是具有独立财产权的理性的个人为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而建立的契约关系,而特定契约关系的形成又是比较不同契约安排的交易成本的结果。在产权明晰化的条件下,理性的个人将寻求导致他们利益最大化的契约安排。这种理论认为,产权的重要性在于降低交易成本,因此,交易费用的大小就成为决定和选择产权结构的主要依据。科斯定理认为:产权的经济功能就在于克服外部性,降低社会成本,从而在制度上保证资源配置的有效性。

“资本”和“剩余价值”及“交易”与“交易成本”作为分析资本主义产权制度的核心范畴,都是对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抽象,但是两者的抽象度不同。“资本”和“剩余价值”是特指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马克思认为,只有在资本主义社会才有“资本”和“剩余价值”。而“交易”与“交易成本”却不限于某种社会制度,它们是适用于所有社会的。“资本”和“剩余价值”具有特殊性,而“交易”和“交易成本”却具有一般性。在马克思看来,对于揭示资本主义占有关系的本质来说,交易过程中的契约关系只不过是一种表面现象,它不仅不能真实反映生产关系的本质,反而揭盖了生产关系的真实性质。

二、两者对产权产生和存在的历史条件存在原则分歧

马克思的产权理论认为所有权是所有制的法律形态,经济关系决定法权关系,产权是一种历史权利,产权制度像任何一种制度一样,都是历史的、暂时的。产权关系是随着经济关系的变迁和经济条件的变化而不断变化、发展的。不同的社会生产和经济运行,要求不同的产权制度与之相适应。而不同的产权制度又规定、制约、影响着不同社会经济形态的社会生产的性质与目的以及社会经济运行的特征和效率。现代西方产权经济学却认为产权是一种自然权利,它不是在历史地形成的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基础上产生的,而是以反映人的超历史的自然本性的法律为基础的,是法律创造了产权,因而产权首先是一个法权概念,是由凌驾于社会之上的立法者创造的,法权关系决定经济关系。

马克思的产权理论是从所有制理论引申出来的,科学的所有制理论是科学的产权理论的基础。为了说明经济关系决定法权关系,产权是历史的,产权制度是变化发展的,马克思科学地分析了所有权和所有制这两个范畴的关系。他认为,所有制是经济范畴,所有权是法律范畴。所有制是生产资料归谁所有的经济制度,是生产关系的基础和核心;所有权是财产归谁所有的法律制度,是财产权的基础和核心。所有制是所有权的经济内容,所有权是所有制的法律形态。两者存在的历史条件是不同的。人类一旦有了生产活动,就开始了某种所有制形式。而所有权是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只有在私有制产生及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出现后,才出现所有权。马克思还预言,在国家消亡后,所有权随之退出历史舞台,而所有制仍将继续存在。就两者的关系而言,所有制的性质和内容决定所有权的性质和内容,所有制的变动决定所有权的变动。即是说经济关系决定法权关系。对此,马克思明确指出:产品所有者,“他们必须彼此承认对方是私有者。这种具有契约形式的(不管这种契约是不是用法律固定下来的)法权关系,是一种反映着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这种法权关系或意志关系的内容是由这种经济关系本身决定的。”[3]当然,所有权又反作用于所有制,保护、巩固和发展所有制。

由于马克思认识到了所有制关系对法律关系的决定作用,因此,他把财产关系的经济内容即所有制关系当做对财产关系进行研究的重点。他认为,任何一种制度(当然也就包括产权制度)都是历史的,都是特殊历史阶段中特殊社会结构的产物,都只能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存在和发展。没有永远合理、永恒不变的制度。

现代西方产权经济学把产权视为一种由法律规定和实施的、由使用权、收益权等权能组成的排他性的独占权,认为这些权利不是在历史地形成的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基础上产生的,而是以反映人的超历史的自然本性的法律为基础的,是法律关系决定经济关系。基于这种认识,这种理论将财产制度看做某种先验的超历史的自然权利。按照这种观点,资本主义社会形成的财产制度不是历史发展的产物,而是历史发展的起点;不是生产发展的结果,而是生产发展的前提;不是从客观历史条件中产生出来的,而是自然的人类本性造成的。于是,资本主义社会的自发秩序被当做了人类社会永恒不变的自然规律。私有制被视为人类利己本性的自然表现,自由契约也被视为天赋人权,等价交换成为平等和正义的象征,所以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是合乎理性的,资本主义的产权制度安排是最优的。这一产权理论认为,产权结构的任何变迁,如奴隶制度向封建制度、封建制度向资本主义制度的演变,以及现代企业制度的产生和发展,都可以根据自由契约的逻辑加以解释。显然这是不符合历史事实的。正是因为在西方产权经济学那里,产权首先是一个法权概念,是非历史的自然权利。因此该理论对产权的分析,主要是围绕产权的法律界定及其产生的成本和收益问题而展开的。科斯就充分肯定了权利的界定与权利的安排在经济交易中的重要性。他认为:只要产权是明晰的,私人之间的交易活动不存在交易成本,则私人之间达成契约同样可以解决外部效应所引起的问题,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如果市场交易成本不为零,科斯认为立法直接影响经济行为。这就可以通过改革立法确定的产权结构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市场效率。他说:“一旦考虑到进行市场交易的成本……合法权利的初始规定就对经济运行效率产生影响。一种权利的调整会比其他安排产生更多的产值。”[4](20页)阿尔钦亦认为,产权是一个社会所强制实施的选择一种经济品的使用的权利,是授于特别个人某种权威的办法,利用这种权威,可以从不被禁止的使用方式中,选择任意一种对特定物品的使用方式。诺思也认为,产权是个人对他们所拥有的劳动、物品和服务的占有权利;占有是法律规则、组织方式、实施及行为规范的函数[5]。平狄克和鲁宾费尔德明确指出:产权就是“描述人们或厂商可以对他们的财产做什么的法律规则”。[6]与马克思的观点相反,西方产权理论认为,法权关系具有决定意义。对于这种观点,马克思进行了尖锐地批判,他说:“在每个历史时代中所有权是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在完全不同的社会关系下面发展起来的。因此,给资产阶级的所有权下定义不外是把资产阶级生产的全部社会关系描述一番。”并说:“要想把所有权作为一种独立的关系、一种特殊的范畴、一种抽象的和永恒的观念来下定义,这只能是形而上学或法学的幻想。”[7]

三、两者在产权与效率的关系的认识上存在重大分歧

由于马克思认为产权本质上是一个社会历史范畴,因而对不同产权制度下的生产效率作了历史的分析,对私有产权和公有产权与效率的关系进行了客观评价。而西方产权经济学对产权与效率的关系的研究是基于肯定私有产权的基础上进行的,因此充分肯定了私有产权的合理性和高效率,否定公有产权的科学性,与马克思的观点有着本质上的区别。

马克思历史地考察了不同产权制度下,产权与经济效率的关系。

(一)按照历史发展的先后顺序,马克思首先分析了自然经济条件下的产权制度与经济效率的关系。

马克思认为在自然经济下的三种产权形式——原始的土地财产;劳动工具所有权;劳动者对生活资料的所有权,从根本上来说,都是不利于生产效率提高的。财产权的这三种历史形式一方面与不同的劳动方式相适应,第一种形式与原始社会的共同协作劳动方式相适应;第二种形式与“以自己的劳动为基础”的个体劳动相适应;第三种产权形式“实质上是奴隶制和农奴制的公式”。[8](502页)另一方面,这三种产权制度又有共同点。无论是原始共同体的共有产权,还是奴隶、封建社会的国有产权与私有产权,都不是纯经济性质的,而是与各种自然的、政治的因素掺杂在一起,表现为各种统治与从属的关系,是不能自由运行的产权关系,这种产权制度是不利于生产效率的提高和生产力发展的。原因在于:其一,作为生产力的主体——劳动者在这种产权关系下是缺乏自由、平等的,个体没有独立性,因而其生产能力不可能有大的发展。其二,在自然经济中,所有制形式表现为生产力的预先存在的限制。在自然经济条件下,个人是以共同体组织为媒体占有生产资料的,而共同体组织又以相对稳定的生产力水平为基础,一旦生产越出一定限度,原有社会组织将解体。同时,自然经济的生产尺度是生产者的直接需要量,消费需要的范围、内容总是固定的、有限的。这种特点决定了社会只求维持原始的简单再生产,缺乏技术变革、扩大生产规模、提高生产效率的动力。

(二)马克思接着研究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的产权制度,认为资本主义的产权制度既有刺激生产率提高的一面,又有阻碍生产力发展的另一面。

首先,资本主义的私有产权有利于生产效率的提高和生产力的长足发展。因为:第一,资本主义的产权关系在流通领域取得了表面的平等形式。尽管资本主义的产权关系在本质上是不平等的,但由于消除了非经济的人身依附关系,因而客观上解放了劳动者。在流通领域,劳动者可以通过让渡劳动力的使用权获得工资,从而激发了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客观上有利于劳动效率的提高。第二,在生产和再生产领域,由于资本主义产权关系的作用,资本所有权规律将会由商品生产所有权规律转化为资本主义生产的占有权规律。在资本占有权规律作用下,资本所有权不仅表现为占有别人无酬劳动或产品的权利,而且转化为日益扩大地占有别人无酬劳动或产品的权利,由此决定了剩余价值的生产“是资本主义生产的直接目的与决定动机”。[1](272页)于是,在剩余价值规律的内在驱动与市场自由竞争规律的外在驱动下,资本家必然通过延长劳动时间、增加劳动强度来榨取工人的绝对剩余价值。为了避免劳资矛盾激化,资本家也将通过技术变革来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劳动力价值,从而榨取工人的相对剩余价值。可见,在资本主义产权关系下,资本具有无限发展生产力的动力。

其次,资本主义的产权关系所推动的效率的提高又是有限的、历史的,它在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同时,又有阻碍、甚至破坏生产力的一面。原因在于:第一,在资本主义社会,非经济的人身依附关系虽然不再存在,但在资本所有权下,劳动者仍然要受到物化的社会关系摆布,而资本主义的产权关系又将这种人对物的依赖关系发展到极端,由商品拜物教发展到货币拜物教再发展为资本拜物教。劳动者的解放只是有相对意义,因而由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所推动的生产效率的提高是有限的。第二,在资本占有规律驱使下,资本所推动的效率的提高和生产力的发展要受到价值形式的限制。因为资本主义生产的无限性将受到消费的有限性的限制,于是,价值生产必然受到价值实现的限制。资本在不断地追求剩余价值,导致资本有机构成提高和剥削程度加强的同时,劳动人民的购买力相对减小,从而阻碍了剩余价值的全部实现。以上两个因素决定了资本主义产权制度的高效率是历史性的。因为随着生产的社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生产的社会化与资本主义的生产资料私人占有之间的矛盾将日益激化,经济危机将阻碍生产效率的提高并造成生产力的巨大破坏。

(三)马克思认为,共产主义的公有产权将大大提高生产效率。因为:在共产主义社会,消除了资本主义的私有制及其本质异化劳动,从而解放了劳动,使劳动者真正获得了全面自由的发展。同时,由于生产资料成为公共财产,消除了劳动者与生产资料所有者之间的对立,消除了生产资料财产意义上的排他性与受利性,从而激发了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为生产效率的提高注入了生机和活力;共产主义社会有计划的组织生产,克服了资本主义社会的生产无政府状态对生产力所造成的种种破坏,减少了资源的浪费,提高了生产效率;此外,共产主义社会的生产目的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它既不同于自然经济条件下为具体的使用价值而生产,也不同于商品经济时期为抽象的交换价值而生产,其生产目的是使人们获得全面发展,使人的能力得到最充分合理的发挥。节约劳动时间是共产主义社会首要的基本的经济规律,节约时间必然导致经济效率提高。

与马克思的观点完全相反,现代西方产权经济学认为只有资本主义的产权制度才有利于生产效率的提高,而公有产权会导致效率损失。

西方产权经济学根据产权的外部性的分析,得出了私有产权较之公有产权有效率的结论。其中的代表人物就是登姆塞茨。他在《关于产权的理论》一文中比较了共有产权与私有产权的生产效率,他所说的共有产权实际上就是公有产权。他认为,判定一种产权结构是否有效率,关键看它能否为在它支配下的人们提供比外部性较大的内在刺激。根据这一标准,他以土地财产为例,分析了不同共有产权及私有产权与效率的关系。他认为,共有产权无法克服外部性,因而效率低下。在共有产权下,由于共同体内每个成员都有权分享共同体所具有的权利,如果对他使用共有权利的监督和谈判成本不为零,他在最大化地追求个人价值时,由此所产生的成本就可能有部分让共同体内的其他成员来承担。而且每一个共有权利的所有者也无法排斥其他成员来分享他努力的成果,共同体内所有成员要达成一个最优行动的谈判成本相当高,因而共有产权导致了很大的外部性。而按产权经济学的观点,外部经济,不论是外部正效应还是外部负效应,都会降低资源配置效率,因此公有产权必然导致效率低下。相比而言,私有产权却能实现外部经济内部化,从而提高经济效率。登姆塞茨认为,在私有产权下,由于产权明确到个人,因而私人会考虑未来的收益与成本,并选择他认为能使他的利益最大化的方式,来作出使用资源的安排,而且他为获取这些收益而付出的成本也是由他自己来承担,因此私有产权必然使外部性内在化,从而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在西方产权经济学看来,“产权的一个主要功能是引导人们实现将外部性较大地内部化的激励”,[4](98页)对外部负效应与正效应的任何界定,本质上都是对产权的界定。如果对造成外部成本或外部收益的行为主体,界定了明确的产权,即不存在产权残缺,则其外部成本或外部收益内在化了,经济效益也就提高了。外部收益的内化,还可以激励外部收益生产者的积极性,实现微观经济效益、宏观经济效益以及社会生态效益的统一,从而增加社会福利总量,提高资源的社会配置效率。西方产权理论认为,只有私有产权才能达到这一目的,因此私有产权制度是唯一有效率的产权制度。

以上分析表明,马克思的产权理论与西方经济学的产权理论有着本质的区别。马克思的产权理论是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为指导建立起来的,它更符合客观的社会历史发展的内在规律,更能经受逻辑和实际的检验。而西方产权经济学理论的基本逻辑和政策结论是以肯定私有制和自由的市场经济、否定公有制和社会调节为核心的。因此如果我们简单地照搬西方经济学的产权理论,以此来指导国有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其结果只能导致对公有产权制度的彻底否定,并最终走向私有化。只有以马克思的产权理论指导我国的产权改革,才能提高经济效率,并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公有制。当然,现实的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并不是完全对立、相互隔绝的。它们都是建立在社会化大生产基础上的,都是以市场机制为基础配置资源的,因而公有制企业和私有制企业在制度结构上必然存在许多相似之处,资本主义企业与现代化大生产相适应的组织形式完全可以被社会主义企业采纳,西方产权理论中反映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机制运行一般规律的内容也可以为我国公有企业吸收和借鉴。况且,马克思的产权理论是历史的、动态的,因而我们应当根据现实社会主义的实践不断发展、完善马克思的产权理论,有批判地借鉴西方经济学的产权理论,将其合理、科学的成份整合到马克思主义的产权理论中,为我国产权制度的改革服务。

[收稿日期]2000-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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