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保护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分析论文_黄有锋

全面保护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分析论文_黄有锋

摘要:目前,农民土地财产权益在土地调整、土地流转、国家征用土地、农业企业化经营、城乡建设用地等过程中,都不同程度地受到侵害。文章认为,只有不断完善农民土地财产权益的保护,才能增加农民收入,繁荣农村经济,建设现代农业。具体措施有:坚持和完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规范和完善农民土地承包权流转;完善农民土地交易市场;依法保护农民土地财产权益;建立农民权益保护组织。

关键词:土地财产权益;所有权;经营权;土地流转

一、农民土地财产权益保护现状

(一)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在国家土地征用中集体性地受到了侵害在农地转用过程中,由于土地用途发生转换,土地价格会从农用地价格的水平上涨至建设用地价格的水平,从而出现土地涨价,即土地增值。这种土地增值发生在土地用途转换的情况下,而土地用途转换又以土地利用规划和土地用途管制为前提。事实上,土地利用规划由于限定了不同区位土地的开发利用方向,因此,也就预先设定了土地发展权。那些规划待转用的农用地,由于规划允许进行开发建设,因此享有土地发展权,其市场价格就会升高至建设用地价格水平;而那些规划禁止转用的农地,由于不能用来开发建设,土地发展权受到限制,其市场价格会保持在农用地的市场价格水平上。因此,这种土地增值应由社会共享,而不能由规划待转用农地的土地使用者独得。事实上,这种制度安排以较低的农地价格转移了集体土地所有权,根本没有“让予”农民多少利益,农民在农地转用过程中应当集体享有的土地发展权和土地增值收益不同程度地受到了剥夺。

(二)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在农业公司化、企业化经营中很容易受到侵害在农产品生产、加工、储存、销售等环节进行专门投资的农业公司、企业,是推动农业产业化的重要力量。农业产业化最基本的合约形式是产品合约和土地要素合约。在产品合约中,农产品是合约的主要标的物,公司、企业和农户都是独立的市场主体,农户是土地的实际占有者和使用者。公司、企业往往由于具有资本、技术上的优势和更多的投资和选择自由,在与农户的谈判中具有明显的优势地位。

(三)由于城乡建设用地,市场存在着体制性分割,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得不到充分实现集体经济组织的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农民住宅用地等,一般使用的是集体所有的土地。而城市企业、城市居民等建设用地必须使用国有土地;需要占用集体土地的,必须先由国家通过土地征用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后再出让或划拨给土地使用者使用。

(四)农村土地财产权利没有得到具有国家统一法律效力的严格登记,农民土地财产权意识的发展受到阻滞土地登记是国家在法律上确认和保护土地财产权利的一种手段。由于不同用途农用地的承包方式、承包期限以及土地调整频率不同,特别是受部门利益牵制,各类农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管理一直未能在法律上统一起来。就耕地而言,由于土地承包是按照“人人有份”的原则进行的,农村许多地区根据人地关系变化对承包耕地进行不同程度的调整,农户与承包耕地之间的占有关系不时发生变动,因此,在《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以前,国家在法律上一直没有对农民在耕地上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作出明确要求,严重阻滞了农民土地财产权利意识的健康发展。

二、不断完善农民土地财产权益的保护

(一)坚持和完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针对我国现行农地制度在所有权和经营权上存在的不足和缺陷,国内一些学者提出了诸多改革意见和建设,归纳起来,一是土地私有化,即土地归农民所有,农民享有土地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可以自由经营土地或以出卖、租赁、出让等形式处置其所有权和经营权;二是国有永佃制,即农民以向国家租赁土地的形式占有土地,享有永久的土地经营权,农民可以通过土地流转来出让土地的使用权;三是土地集体所有制,即农地归集体所有,农民在承包期限内享有土地的经营权并可以转让。我们比较赞成在维护现有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基础上,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承包权,确保农民在长期而又稳定的土地承包期限内通过自用或转包出去的方式来取得收益。具体原因如下:

1.目前,我国农村土地扮演着经济功能和保障功能的双重角色。因此,在现行的农地制度下,国家可以对农业用地向非农用地的转变进行严格控制,以强制性的方式确保我国的耕地数量,从而为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提供基本的粮食保障,并为广大农民提供最基本的生存保障。

2.在现行的土地集体所有制下,亦可以发展好农业,提高农民收入。首先,土地的适当集中是实现规模经营的一个条件。其次,土地一旦私有化后,土地会集中到谁手里。再次,世界上有些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也没有实行土地私有化,但仍为农业和农民带来了较好收益。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

3.土地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商品,它是一种事关国计民生的战略品。

(二)规范和完善农民土地承包权流转

1.加快建立有关土地流转法律法规的建设进程,规范土地流转的操作程序,做到有法可依;强化基层领导干部和农民的法律意识,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积极探索土地流转市场的价格形成机制、运行机制和补偿机制,建立合理有效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制度,切实保护农民的切身利益。

3.各地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本地区的土地流转方式,坚持土地流转的市场导向,以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为目标,协调好国家、集体和农民的利益关系。

4.大力发展本地的非农产业,开展农产品的初加工和深加工产业,就地解决农村劳动力就业问题。

(三)完善农民土地交易市场

诺斯认为,制度变迁是制度不均衡时追求潜在获利机会的自发交替过程。农地交易中存在的上述问题,制约了农地的正常流转,导致了农地交易成本的高支付与效率的低下。这客观上呼唤体制创新,完善农地交易市场的制度安排,提高农地资源的利用效率。

1.明晰农地产权边界,提高产权制度效率。产权界定是人类有效利用资源创造物质财富的前提,明晰产权边界本身就是对农地资源的一种配置,它能减少土地资源的浪费,提高土地经济效益。

2.加强农地的资产和价值双重管理。充分认识土地的价值性,正确反映农地承包权的价值,是建立土地资源市场利用机制、降低土地交易成本、实现农业市场化的重要前提。要促进农地流转,培育农地地产市场,就必须还土地商品、资本的属性,把其纳入资产和价值管理体系,实现土地价值化。

3.加强立法、执法与仲裁,规范市场交易行为。坚持发展与规范并重,建立一个开放、竞争、公平、有序的土地使用权市场,完善农地使用权流转机制,是当前的紧迫任务。

4、打造交易中介组织,提高交易效率。建立土地使用权市场信息、咨询、预测和评估等服务系统和相应的服务机构,使服务专业化、社会化、企业化,扩大和增加土地交易所、经纪人等服务网络,是加速农地流转、实现土地资源优化配置的关键。

(四)依法保护农民土地财产权益

要持久性地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必须依靠法律将政府和农民的权利界限划分清楚。而且,还要让政府的权威不能越过法律的权威,政府也要依法行政,也就是变成有限政府。

1.要明晰土地产权。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当前的集体所有制是计划经济历史条件下形成的,这种所有制目前还不能使农民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市场主体,在实践中往往成了基层政府无限制增加农民负担的依据。

2.要强化乡村选举制度,实行完全意义上的村民自治。这可以使村委会切实代表农民利益,反映农民的要求,同时在村一级减轻农民负担。

3.精简县、乡两级政府机构,实现职能转变,财政要量入为出,而不是量出而入,从立法的角度确定其权力范围。

4.保护农民的劳动力产权。以往禁止农民从事农业外的经营、限制农民的户籍制度,事实上都限制了劳动力产权发挥作用的范围,是农民发展权残缺的主要原因,应加快改革步伐。

5.各级人代会要增加农民代表的比例,实现农民广泛的参政议政权,这是农民权益保护的一个基本条件。

(五)建立农民权益保护组织

虽然《农业法》第77条规定,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有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和提出合法要求的权利,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给予答复。但是这一规定的可操作性很差。农民作为个体更是势单力薄,现实中许多农民集体上访都无功而返,就说明了这一问题。因此有必要像维护消费者权益那样,建立真正的农民组织,无论其名称如何,它首先必须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组织。

综上所述,土地是农业最重要的生产要素,也是广大农民利益的最重要的实现条件和载体。通过对现行农地制度问题的解决和完善,必将有利于保护农民权益,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促进我国农业生产的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郑风田.制度变迁与中国农民经济行为[M].北京:中国农业科技出社,2000.

[2]陆红生,王秀兰.土地管理学[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0.

[3]邓大才.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难在何处?[J].社会科学战线,2000,(2).

论文作者:黄有锋

论文发表刊物:《建筑学研究前沿》2017年第7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7/8/14

标签:;  ;  ;  ;  ;  ;  ;  ;  

全面保护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分析论文_黄有锋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