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失业保险制度亟待完善_社会保险论文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亟待完善_社会保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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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失业与再就业问题成了人们议论最多的话题之一,日趋加重的失业下岗问题,无疑是深化企业改革的难题,也给整个社会都造成了很大的压力。如何尽快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失业保险制度,已经刻不容缓。

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据国家劳动部门统计,1993年底全国城镇登记的失业人员420 万人,1994年底达到476.4万人,1995年底达到550万人, 1997 年增加到近800万人。如果不及时采取有力措施,预计到2000 年城镇失业人员将达到1600万人左右。此外,据有关资料表明,我国企业冗员为企业职工总数的20%左右,这种隐性失业职工总数在2000万人左右。这种严峻形势要求我们一方面要继续大力发展经济,增加就业机会;另一方面必须加快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步伐。

在建立失业保险制度方面,各地都在进行试点,已经积累了一些经验。但是从整体来看,方案还很不成熟、完善,还必须进一步研究、探索。目前失业保险制度试点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1.政策、法规不完善。1988年10月,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1993年4月, 国务院颁布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下称规定),这是我国失业保险方面最为重要的法律规范,但是,其具体实施细则,至今尚未制定。目前,全国有27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根据本地区改革的进展和需要扩大了保险范围,其中,多数省市的人民政府根据各自情况颁布和修改了地方法规。与国务院的《规定》相比,在实施范围、基金调剂、给付标准、再就业工程等方面,都作了补充和修改。相对而言,国务院的《规定》已经明显滞后,而且由于缺乏相配套的实施细则,有些条例还未落到实处。例如,目前大多数失业保险机构都不同程度地遇到收费难的现象,就是一个突出的问题。据统计,1995年全国城镇职工工资总额为8100亿元,按0.6%计算,应收取失业保险金48亿元,加上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也须参保,全国失业保险金至少应在60亿元以上,而1997年全国失业保险金仅收了20亿元左右。对盈利而又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企业听之任之,没有采取任何强有力的法律措施迫使其按规定缴纳保险费。

2.管理体制混乱。现行失业保险制度并不是一个统一的体系,而是条条管理与块块管理相互交叉,分级式保险和行业性保险各行其事,结果必然是造成各自为政、业务交叉、成本上升。此外,失业保险机构内部管理也存在问题,诸如机构设置、管理费提取比例、资金增值等也缺乏行为规范。有些地方的保险机构和政府任意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如盖办公楼、建宾馆、购交通工具等。这些问题的存在,无疑加剧了失业保险基金供需之间的矛盾,违背了失业保险的原则。

3.监管机构不健全。在失业保险体制改革的过程中,有法不依、少缴或不缴失业保险费的现象时有发生,违规办理业务的情况在一定范围内也比较严重。目前,从中央到地方的失业保险制度,既缺乏实施监管的机构,又缺乏进行监管和处罚的细则。这对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是极为不利的。

4.失业保险覆盖面小。目前,我国失业保险主要是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镇区县以上大集体企业中实行,多数区县以下小集体企业、乡镇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失业保险很不健全,个体、私营企业和农民合同制职工基本上还未开展失业保险业务。这种状况,一是不利于劳动力在各种经济部门之间的流动,二是不利于失业保险基金互相调剂、互相帮助的原则。

5.保险水平太低。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失业人员第一年可以领取标准月工资60%~70%的救济金,第二年领取原标准工资50%的救济金。但多数省市没有达到这个标准,有的实际只有40%甚至更低。此外,按规定失业保险金的使用范围应包括在领取救济金期间的医疗费、失业职工的转业训练费,以及扶持失业职工生产自救费等。然而,由于失业保险覆盖面小、失业保险费收缴困难等原因,这些项目多数都不能保证落实。因此,现行的失业保险制度并不能真正解决失业职工的生活保险问题。

6.失业保险意识淡薄。据有关部门抽样调查发现,经济管理干部职工中全然不知失业保险的达48%,能详细知道失业保险的不足10%。令人不可思议的是,有些参加投保的企业的负责人和许多职工竟不知道失业保险是怎么回事。究其原因,主要是受企业办社会的影响,职工一旦进了企业,生、老、病、死乃至子女的升学和就业全由企业大包大揽。传统的就业制度,使人们习惯了从摇篮到坟墓、一切由企业包下来的政策。

二、正确认识失业保险制度

失业是市场经济中不可避免的社会现象,普遍存在于一切商品经济发达的现代国家。近30多年来,世界上许多经济发达国家的失业率基本上都是呈上升趋势。在一些处于经济转轨、产业结构升级时期的国家,失业率更高。我国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人们思想上不能接受在社会主义社会也会产生失业的现象,通常用“待业”来代替“失业”。事实上,用“待业”来代替“失业”,并不能否认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失业现象。近几年,人们终于对失业问题有了新的认识,正式承认我国同样存在失业现象,并在国家正式文件中采用“失业”这个名词。今后我们更应该正视失业现象,花大力气建设和完善失业保险制度,把失业所带来的负效应减少到最低程度。

但是,目前我国多数人不理解失业保险制度,认为失业保险是“一平二调”、“劫富济贫”。经营好的企业认为自己企业不会发生失业问题,有企业保障职工生活就行了,不愿意参加统筹失业保险,生怕参加社会保险被别人沾了光。经营状况差的企业连工资都发不出,保险费也缴不起,想参加失业保险已为时太晚。更有甚者,一些盈利企业为了防止银行代扣失业保险金,竟然采取多种手段逃避、拖欠或少缴保险金。这种状况不能继续存在下去,应当尽早加以改变。为此,需要在所有企业的经营者和职工中,大力宣传失业保险的意义、目的和必要性,提高主动缴纳保险金的自觉性,同时加快失业保险制度建设,尽快将失业保险列为强制性的保险制度,并以法律作为依据和后盾。

三、完善失业保险制度

根据我国失业保险试点的状况,我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寻求完善的途径。

1.制定全国性的失业保险法。立法是规范全国失业保险工作的基本前提,也是目前亟待付诸实施的一项重要工作。我国失业保险法的内容应包括:(1)失业保险的性质和目的;(2)失业保险的互济原则;(3)失业保险管理体制;(4)投保人范围及缴费比例;(5 )基金管理和财务管理条例;(6)失业救济金给付标准和给付期;(7)基金保值升值办法。

2.建立监管机制,加大监管和处罚力度。当前应当抓紧进行的工作主要有:一是结合政府的机构改革形成中央专职监管机构和地方分支失业保险监管部门。监管的内容应包括:失业保险机构是否合法、保险业务、保险金筹集、管理费提取比例、基金管理等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专职监管业务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合格者持证上岗,以提高监管水平。二是建立失业保险行业自律组织。为了协调失业保险体制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减少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的现象,应当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增强行业之间自我监督和相互监督的作用。三是开展社会监督。为了利用社会力量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可以从社会聘请有关专家组织监督小组,及时反映和检举违规违法行为,支持和配合中央和地方监督机构的监管工作。四是加大监管和处罚力度。对有章不循、有法不依、不接受监管的失业保险机构要坚决查处,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对违反法律规定的失业保险机构及其负责人和经办人要追究其法律责任,确保失业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行。

3.逐步提高失业保险的给付标准。社会保险水平的高低,是由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的。就目前情况来看,失业保险水平普遍较低,不能真正解决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有的连失业者的最低生活需要也得不到保证,使社会保险的意义和功能远远没有充分显示出来。我们认为,失业保险给付标准,主要应考虑以下几个原则:(1 )给付标准不能等同于或接近于原工资标准,否则必然混淆就业与失业的区别,人们宁愿沦为失业者。(2)给付标准应适当高于享有最低生活水平所需的收入。 如果用保证享有最低生活作为失业者的给付标准,那只能是失业救助,而不是失业保险。(3 )失业保险给付标准应包括失业者配偶及其子女的基本生活保障,包括医疗、子女上学等费用。

4.实行个人缴费制度。近年来,大多数职工的收入逐年增多,生活水平明显提高,但却缺乏社会保险意识,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积极性不高。鉴于这种状况,为了有助于激发劳动者的失业保险意识,扩大失业保险的供款来源,有必要实行个人缴费制,多渠道筹集失业保险基金,以弥补现有失业保险基金的严重不足。

5.进一步实施再就业工程。具体来说,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1)职业介绍。应投入部分资金,运用现代信息技术, 将求职人员档案和用人单位需求输入电脑,并在较大范围形成网络,便于双方进行选择。(2)转业培训。 目前有些地方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兴建失业人员自救基地和建培训中心,实际上利用率很低,不能发挥应有的效益;还有的地方以建培训中心为名,动用大量基金盖大楼、购置交通工具,这无疑有悖于失业保险的原则。在目前资金短缺的情况下,要充分利用各方面力量和社会现有设施开展转业培训。要根据社会的需求和失业职工的具体情况,使转业训练工作有的放矢地进行,保证转业训练与再就业能够衔接。(3)转变择业观。据北京市劳动局统计,1997 年北京下岗职工17万多人,同时有人估计在北京打工和经商的外地人约有100 多万人,可见北京空缺的岗位相当多,造成这种有事没人干、有人没事干的局面的主要原因是择业观念没有转变。众多的择业者在选择职业时,存在“三不”现象,即苦、累、脏的工作不去,钱少的工作不去,离家远的单位不去。相当一部分失业者年龄大,体力差,文化素质和技术水平较低,在劳动力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如果再挑挑拣拣,就业的机会就更少了。因此,择业者要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实事求是地选择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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