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股份合作制的分化趋势_股份合作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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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合作制是我国当前农村存在的最普遍的经济组织制度之一。其存在的普遍程度是历史上也是其他国家所不曾出现过的。这是具有我国特色的发展道路的表征之一。当前,学术界大都对其持认同态度,政府也鼓励其广泛发展,个别地方甚至有将其视为最有效的组织制度并予以强制推行的情况。这种制度是农民所创造的,在现阶段其有效性也是有目共睹的。但从长远角度考察,这种制度存在的普遍程度会风采依然吗?其历史地位究竟如何?它会发生变异吗?如果发生变异,其方向又是怎样的呢?很明显,对这些问题尚未进行客观、深入的探讨。本文试图对此进行分析。

一、股份合作制分化的必然性

股份合作制现阶段在我国具有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并对农村的发展有重大的意义,应放手发展。但从制度演变规律来看,它是一种过渡性的经济组织制度。目前,我国股份合作制已经过了萌芽和自我发展阶段(1980—1984年)、初步发展阶段(1985—1989年),现正在经历快速发展阶段。我们认为,它将很快向成熟阶段过渡并且必然逐步进行分化。原因为:

(一)制度环境的宽松 我国经济体制的“外围”改革已基本完成,对经济制度、经济形式的认识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党中央已在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都可以大胆利用。要努力寻找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股份制是现代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有利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有利于提高企业和资本的营运效率,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非公有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要继续鼓励、引导,使之健康发展”。这表明,我国制度的选择集合会发生改变,这就为股份制企业的发展降低了政治风险成本,使他们不再为“帽子”问题担忧,不必再以“股份合作企业”名义进行自我保护。这样,股份合作制不再符合帕累托最优条件,对新型制度的潜在需求会转变为有效需求。另外,以财税、信贷等配套体制改革措施的推进也会扩张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形式的利益边界。很明显,这将引起制度供给曲线的右移。农民可根据利益最大化原则来确定他们的经济组织形式、所有制形式、经营管理方式。

(二)股份制和合作制之间存在难以兼容的矛盾性 股份合作制是在合作制中引入了股份制的一些原则而发展起来的。从理论上讲,合作企业是以小私有者自愿联合起来以抵减工商业资本的剥削、为全体组织成员提供各种需要的服务为目的的,而不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它具有门户开放、民主平等、按交易额分配盈余、重视合作等原则。经济关系表现为合作成员入股自愿、退股自由。经济活动中成员自主、民主、平等、互利。股份制则是以资本为主体的,实质在于按资本份额分割剩余价值,是劳动和资本对立的一种经济组织形式。从原则上讲,这两种经济组织形式是不能结合的。股份合作制是我国特有的制度环境之下的产物。从一定程度上而言,它是我国制度供给滞后而不是生产力水平滞后而发展起来的。由于其制度边界不完整,性格必然不稳定。随着我国总体经济制度性格的变化、成熟,它也会随之变化。

(三)股份合作制内部的“博奕” 对合作性企业而言,运营效率高度依赖于私有产权各组成部分分割让渡的可能性和有效性。随着市场障碍的消除,城乡分割、部门分割、地域分割的打破,市场的公平性、透明度将逐步提高,市场竞争将会加剧。为增强企业实力和获取更多利益,股份合作企业必然要取得更多的生产经营要素以扩大经营规模。大投资者必然介入并使投资者之间股份额度分化加剧。股份合作制发展初期,全员入股是最普遍的。但1993年对温州市抽查的90个股份合作企业中,全员持股的只有4家,部分人持股尤其是少数人持股的已有86家。 由于大股东以盈利而不是以分散风险为目标,这与小投资者的目标是不同的,但在股份合作企业中,“一人一票”的管理原则与大投资者的股权是不对称的,大股东损失了投票权。这样,他们就不能使企业按其目标运行。无疑,他们支付了不能得到补偿的成本。因为投票权是产权的衍生物。这与投资积极性相悖。投资者之间的“博奕”由此开始。“博奕”的核心是投票权。大股东将从追求收入的增量转变为追求权力的增量。由于大股东能够产生退出或至少不追加投资等单边行为,在当前资金匮乏、其供给弹性极低而在需求弹性较大的情况下,如大投资者不愿投资,必然大大降低企业的生存和竞争能力。因此,“博奕”的主动权掌握在大股东手里。股份合作企业中的管理权、决策权的分配会因大股东要求重新分配收入而发生变化。且这种变化是朝着满足大投资者的利益方向发展的。现在一些地方已有将大投资者的投票权增加的苗头。

(四)公有产权的深化 在自发式的股份合作企业中,没有公有产权,其产权结构和分配是可变的,不存在产权深化的问题。但对集体企业改造过来的股份合作企业而言,产权深化仍是敏感性问题。随着经济的成长,农村收入的不断释放并资本化,农民的经济价值不断提高。他们不再满足一种模糊的现状的产权性格,他们需要将依附于物质技术属性的财产权利对象化到自己的身上。股份合作制在这一方面前进了一步,但走得并不远。虽然股份合作企业中已将集体资产量化并折股到个人,但它仍是一种公有产权。大多数地方是不允许将集体资产分割的,甚至还有规定股权不许继承的现象。这样,这种股权仍然仅仅是个人产权的外在层面上的表现形式。因此,农民容易对这种产权产生一种“异己”心理。他们更注重通过用红利分配的形式将这部分产权对象化到自己身上,而不是密切关注企业的长远发展。有的社区股份合作制还引发了人口流动困难,社区人口扩张使股权更为分散的现象。从这个角度衡量,股份合作制这种自我矛盾的制度形式仍然存在着股东的享受欲望和机会主义行为。这种“股东”不是真正的股东。最终的解决办法是将集体产权推到彻底的清晰可分辨、可分割的程度,将产权对象化到股东身上以形成完备的财产权制。可以预料,这又会致使股份合作制发生连锁变异。

(五)社会科学知识的增加 股份合作制是我国农民的一大创举。但我们也有理由认为,股份合作制在某种程度上是由于我国改革初期农民受传统经济制度影响较大,对与新的经济制度有关的社会科学知识尤其是市场和组织知识的严重匮乏而引起的。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民的社会科学知识的逐步积累,他们将逐步具有建立新型经济组织形式的能力,从而可能会促使更为有效的制度的发展和创新。这又会促使制度供给函数右移。我们也清楚地看到,自我国进行市场化取向的改革以来,农民的思想、观念、意识形态、社会科学知识、技术知识已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这种变化速度并没有减缓的态势。

二、股份合作制的分化趋势

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化,非农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经济的特有制度会逐渐与城市经济制度相似。作为农村特色的股份合作制也将因股东利益的分化、市场竞争的加剧、产业分化的加速、农民资本积累的增加、技术对乡村企业的加速渗透、制度供需“时延”的缩短及自身隐性矛盾的公开化等而进行分化。分化方向主要为股份制和合作制并保留部分制度残余。这两种制度的“分而后合,合而后分”正是我国农村经济制度变迁的一大特色。

(一)股份制 股份制是人类文明史上最重要的发明之一。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不能笼统地说股份制是公有还有私有,关键看控股权掌握在谁手中。”它具有公司法人化、产权主体多元化、资产形式多样化、资产使用永久化、企业管理民主化、公司经营一体化、资本转移简便化等特点,对稳定经济、集资与融资、优化组合与综合利用资源、减少与分散风险等具有重要作用。我国也可以利用它来发展经济。股份制较股份合作制而言,将使产权更为清楚、明了,制度边界更为完整,制度性格更为稳定,产权利益实现形式(包括所有权获益、营运获益、转让获益、报酬获益)更为多样化,股东之间利益更为一致,市场主体内耗更低等优势,更能增加大投资者的收益。对私有产权而言,股份制私有产权的强度大于股份合作制,排他性更强,股东更有使收益内部化的机会。这样它更满足了要素所有者对制度的需求以安全需求为主转为以盈利需求为主,从而能进一步降低制度成本,在更大程度上调动要素所有者的积极性,使潜在投资者显化。

在我国数量众多的股份合作企业中,有相当一部分本身就是按股份制机制运转的。这部分企业本身就是股份制企业,将其“正名”就行了。一些完全以个人股组成的股份合作企业,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财税、金融体制改革的推进,必然顺应股份化这一潮流而实行股份制,原来的股东将直接成为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对有国家股和集体股的股份合作企业而言,这一转化过程将显得较为复杂、微妙。但它可以仿效我国当前着手实施的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革的模式而实施股份制经营。公有产权的股份制经营关键在于深化产权,使委托人和受托人目标函数一致。只要我们能找出有效的制度桥梁使对公有产权维护和增值的外在制约转化为对受托人的内在制约,这种转化是可以成功的。

我们认为,股份合作制演变为股份制是对要素所有者、投入者要求重新分割收益而进行博奕的回应,是股份合作制变迁的主要制度支流。这一趋势在从事二、三产业的股份合作企业中将更为明显。因为二、三产业本身发展较快,工商企业规模扩大速度也较快,且可用工会战略取代合作社战略。

(二)合作制 农业及其相关产业是弱质产业,尚需自我保护。从发达国家或地区的实践情况来看,实施合作社战略是较为有效的。与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农民生活有关的股份合作企业在组织形式上将会出现向合作制的回归。这是因为大股东受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制约,受在管理权、决策权的博奕中的可能失败的影响,为转让股权或维护现有股权而将其资本投向非农产业。向合作制转化的股份合作制企业主要为农民消费、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流通及为农业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方面的企业。其他工商业领域中也可能有少部分企业转化为合作企业。

(三)股份合作制 虽然股份合作制存在着诸多的矛盾,并不能说它将彻底变迁。因为,当一种制度的变迁成本大于变迁收益时,它会维持原有现状。虽然在股份合作制中,较大投资者会因产权受到侵犯异化而进行“博奕”,但当他确定由于市场规模及风险的限制、产业的特点、制度环境、自身文化心理意识及投资能力等因素造成的成本大于由变迁所带来的收益时,他愿维持现状。在这种情况下,产权被侵是不公平的,但仍符合帕累托最优条件,效率仍然较高。我们认为,在落后地区由于投资者产权的绝对量分异不是很大,投资能力较弱时,股份合作制仍是一种非常有效的制度。

就总体水平而言,我国农村的市场和企业规模还较小,市场化程度低,制度系统化还需要较长时间,传统的制度惯性依然较大,农民的市场知识还不足,股份合作制在一个较长时期内依然是相当一部分企业的现实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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