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档案学角度解读《电子签名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电子签名论文,角度论文,档案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并已于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目前,我国的电子签名主要应用于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尽管这部简练的电子签名法更侧重于电子商务领域,但是它对电子政务、电子文件乃至整个档案事业的影响也是毋庸置疑的。
一、对电子文件原始性的认识
长久以来,传统档案学理论强调:“原始记录性乃是档案的首要的根本的属性”、“‘原始记录性’是档案的本质特性,是档案区别于其他事物尤其是相邻事物的独一无二的本质所在”、“对纸质档案来说,内容的原始性附着在形式的原始性上,借助形式的原始性来证实和确认内容的原始性。原始性体现为内容和形式的统一”等等。换而言之,为了确保档案价值,顺利开展档案工作,必须保证档案内容与载体的原始性。
然而,由于电子文件信息与特定载体之间的可分离性,“电子文件中的信息不再具有固定实体状态和固定物理位置,而是可以在不同的载体上同时存在或者相互转换,甚至可以根据需要随时改变或者扩展、缩小其存储空间”,由此,人们对原始性是否为电子时代档案的本质特性产生了怀疑。
国际上,为解决电子文件的“原件”问题,采取了诸如扩大“原件”的解释、功能等同、置换“原件”等做法。但这些方法必须同法律方法结合起来,才能确认电子文件的原始性。
《电子签名法》中第五条对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数据电文原件形式作出了具体要求,它着重强调了内容的有效性、可靠性和完整性,对于载体并没有特别要求。这是因为电子签名从属于数据电文,而数据电文只是一种信息,所以对于数据电文原件形式的要求主要是对于信息内容的要求。那么是否可以据此断定电子文件的内容和载体可以分离,从而否定电子文件的原始性呢?要搞清这个问题就必须明晰:所谓“分离”只是内容在载体和形式上的转换,是相对于原载体而言的,内容不会也不可能真正脱离所有载体而独立存在。简而言之,不分离是绝对的,分离是相对的。电子文件与纸质文件一样具有物质性,同样具有原始性,对电子文件而言,文件的原始性更侧重于元数据的原始性,即用元数据的原始性来保证内容的原始性。所以,无论是在纸质时代还是在电子时代,档案的原始记录性这一本质特性是不会动摇的,关键在于判断电子文件原始性的标准与手段。
二、对电子文件管理的认识
有人担心,《电子签名法》仅强调内容会颠覆档案管理的基本理论与方法。笔者认为大可不必惊慌。对档案的管理方法无论怎样变换,都不能以伤害档案的本质特性为代价,必须以维护被管理对象的本质特性为轴心。既然档案的本质特性不会动摇,那么其管理理论与方法的基本取向也不会变。电子文件的管理不是仅有内容管理,而是区别于纸质文件注重对内容和载体的实体管理,更强调对电子文件元数据的管理。
《电子签名法》第六条规定了包括电子文件在内的数据电文的文件保存要求,其中,特别强调了数据电文的最佳结构:“格式与其生成、发送或者接收时的格式相同。”同时还提出了补充条件:“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够准确表现原来生成、发送或者接收的内容”也是满足保存要求的。除此之外,还有部分条款可作为背景信息参考。
对于电子文件的管理,我国一直处于探索阶段,尽管《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CAD电子文件光盘存储、归档与档案管理要求》、《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已相继出台,但这只是我国电子文件管理方法探索道路上的开端,目前的管理方法还不够具体、完善和规范,相关部门要保持自身在电子时代权威性的地位,就必须加紧对电子文件管理的研究,努力构建一个完整的理论体系,逐步实现标准化和制度化。
三、对电子文件法律效力的认识
电子文件物理结构与逻辑结构关系的复杂性及电子信息的易变性、可操作性都影响着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所以法学界对电子文件的法律效力颇具争议,尽管如此,电子文件并不因此就丧失了自身的证据资格。我国对证据的证明力确定了“效力优先”规则,其中有关于历史档案的证明力一般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这说明我国司法界肯定了历史档案具有较高的可信度,而档案不应将电子文件排除在外。
有关专家强调,确立电子签名法律效力,关键是解决好两个问题:一是通过立法确认电子签名的合法性、有效性;二是明确满足什么条件的电子签名才是合法的、有效的。因为在众多的电子签名方法和手段中,并不是所有的都是安全有效的,只有满足一定条件的电子签名,才能具有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同等的效力。
《电子签名法》第三条扫清了电子签名法律效力的法理障碍,第七条提供了电子签名“证据使用”的法律依据,第八条规定了电子签名作为证据的真实性的因素,第十三条更是订立了可靠电子签名必须同时满足的一系列技术和法理条件。在层层保障之下,才有了第十四条对于电子签名法律效力的最终认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当一份电子文件具有符合法定的或当事人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时,可以与包含手写签名或者盖章的纸质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同时,为了保障安全,《电子签名法》特别规定了一套完整的电子签名认证体系,明确了电子签名人和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的权与责,确认了认证机构的法律地位及认证程序,设置了认证机构市场准入条件和行政许可的程序,并授权信息产业部制定了与之配套实施的《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这一系列措施为电子文件认证体系的建立和运行以及档案部门参与和开展电子文件认证服务奠定了基础,对于制定、增补相关档案法律法规也极具参考意义。
四、对双套制的认识
在早期的研究中,有人出于对档案安全与利用方便的角度考虑,主张纸质档案双套保存,但这种内容和载体完全相同的档案双套保存方式,有重复保存之嫌。对于少量特别重要的档案尚可行,但如果所有档案的归档保存都实行双套制,只会造成资源浪费,增加馆藏负担的被动局面。因此,在档案单一载体的时代,对于档案是否实行双套保存,比较容易达成共识。但当发展到档案多元载体的时代,由于技术和法制环境的不完善,双套制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现实需求。
所谓双套制,是指文件归档后纸质文件与电子文件二者的共存,亦称为“双套归档”。它能融合电子文件与纸质文件的优势,既发挥高效存取检索功能,又保障档案的凭证价值实现。双套制的实现,可以是对电子文件进行纸质拷贝,也可以是对纸质文件进行数字化。双套归档使同一份文件的电子版本和纸质版本共同处于存储和可利用状态。在此背景下,双套制确实起到了双保险的作用。
但是,双套制并不是保管电子文件最完美的方式,而只是在现有科技条件和档案管理水平下的过渡方式。它给档案部门的工作带来了沉重的负担,不利于档案馆馆藏结构的优化,不仅没有充分发挥出电子文件的优势,而且产生了极大的浪费。《电子签名法》对可靠电子签名法律效力的认可,势必影响到电子文件的归档问题:档案部门是否可以考虑将可靠的电子文件单独归档,真正实现“无纸收藏”?当然,能否彻底解决双套制的无奈还有待进一步的探讨,但由《电子签名法》产生的改革电子文件保管方式的萌动是有目共睹的。笔者质疑双套制,针对的是将所有电子文件不加选择地统统实行双套制,这样是有害的。但是也不赞成全盘否定双套制,至少在现阶段,对重要的、珍贵的电子文件实行双套制是必须的。事实上,实行双套制的最大难题就是范围和程度问题,目前要明确而具体地划定实施双套制的范围和程度是极其困难的。档案学界需要更深入的研究,改进双套制或者建立更符合实际的管理制度。相信随着硬环境和软环境的相继成熟,双套制问题定会得到妥善解决。
五、对立法原则的认识
目前信息领域存在着法律落后于技术发展的情况,传统观念下形成的政策法规已不足以解决新的信息环境中出现的大量新情况,很多问题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显现出来。因此,在总结了传统立法实践的经验教训之后,《电子签名法》明智地选择了技术中立原则,只规定作为可靠电子签名应该达到的标准,而没有限定使用何种技术来达到这一标准。此原则非常符合我国实际情况,尽管目前有很多技术方案,如对称密码密钥方法、眼虹膜网辨别法、脸型识别法、数字水印技术、指纹识别,甚至较为理想的非对称密码密钥体系以及新近开发出来的生物特征签名技术等。然而技术规则终究不是法律规则,不具有天然的约束力,任何先进技术终将被新技术淘汰取缔。在技术发展日新月异的今天,固守技术特定主义只会导致法律的频繁修改而损害其权威性。所以,只有“技术中立”才能排除窒息技术发展的可能性,提高法律自身的适应性。
《电子签名法》的立法原则值得档案界借鉴。档案信息化建设是国家信息化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数字档案馆建设又是档案信息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为了便于顺利解决数字档案馆功能运行过程中必然会涉及到的,如电子文件法律效力、信息安全保密等问题,就必须创造一个完备的法制环境。在科技飞速发展的时代,法律必须具有较强的弹性,能够包容现有的以及前瞻将来可能出现的各种技术,只有这样,才能尽量避免现实操作中可能遇到的障碍,从而保证数字档案馆的正常运作。
总而言之,我国目前的档案事业,特别是档案法律法规的保障体系是不尽如人意的,在电子文件越发广泛利用的今天,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套化、系统化还是一项十分艰巨的工程。《电子签名法》的出台,使得人们对于电子文件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对档案工作有了新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