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主体视角下的历史性权利构成要件论文

国际法主体视角下的历史性权利构成要件论文

国际法主体视角下的历史性权利构成要件

林雨桐1,顾郡雯2

(1.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1620;2.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上海 201600)

[摘 要] 南海仲裁案引发了学界对于历史性权利的探讨,理论上仍有待研究与丰满之处。从历史性权利的定性为切入点,确定历史性权利的国际习惯属性。进而从国际习惯的物理和心理两个构成要素进行分析,主要分析这两个要素下的主体问题。随着国际法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个人行为,可以视为国际法主体的行为。物理要素的主体问题主要探讨民间的实践是否有效,如何将民间实践归于国家实践。物理要素主要针对当今国际法历史性权利中的误区,片面追求一国在某一区域活动的时间可溯及几千几百年以前,但却忽略了实践主体的适格性,并提出主体应适格化。心理要素的主体问题主要探讨,法律确信的主体是仅需要的利害关系国的容忍,还是需要世界各国的普遍认可。针对该心理要素问题,提出了逐渐用条约取代历史性权利的一种进路,为解决同类案件提供参考。

[关键词] 历史性权利;心理要素;物理要素

一、引言

菲律宾和中国南海仲裁案就历史性权利的问题进行了探讨。这也是常设仲裁法院第一次对历史权利问题进行申明。历史性权利(historic rights),这个本在国际法上并称不上热门的概念,受南海仲裁案的影响,而受到学术界的广泛讨论。历史性权利,目前并没有一个权威的概念以及系统化的理论,这在一定程度上为中国在南海主张历史性权利带来了阻碍。

对于历史性权利的认识,定性至关重要。换言之,也就是应确定历史性权利的渊源。依据《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八条可知,我们要确定历史性权利的存在,应明确历史性权利的产生是基于条约、国际习惯还是一般法律原则。只有基于一个合理的定性,历史性权利的举证才有了一个可靠的基础。同时,通过对历史性权利的相关文本进行研究,解释其国家实践背后的理由,对于我国日后应对历史性权利的国际诉讼时,将提供一些思路。

二、历史性权利的定性

目前,历史性权利在国际上尚未形成统一共识。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也并未出现历史性权利的词汇,仅出现了一个与此相类似的“历史性海湾(historic bay)”。由于《海洋法公约》与国际习惯是两个互不矛盾的国际法渊源[1]。历史性权利应当置于国际习惯下进行考虑,因此与上述历史性所有权、历史性海湾不尽相同[2]。也有学者给出了一个相对完整的历史性权利的概念,历史性权利是一种包含主权与主权权利在内的一种广泛权利,但又异于历史性水域或历史性海湾的习惯国际法概念[3]

如今国际法学界对于历史性权利的构成要件存在分歧。二要素说要求历史性的权利应当建立于两项条件:一国对于相关海域进行了长期有效的管辖;并且此种管辖受到了国际社会的默认[4]25。这种“默认”也可以以“容忍”的形式出现,譬如,一国在某一海域行使管辖权,其他国家对该管辖权采取了容忍的态度,也能构成历史性权利[4]401。与之略有不同的是,建立在二要素的基础之上,三要素说更要求该国家在该国在相当长的时间内,连续不断行使该管辖权[5]。而四要素说相较于三要素说,对于历史性权利设立了更高的标准,即其还需要沿岸国还需承担与此相关的举证责任[6]。六要素说在前述的基础之上,要求国内对此进行立法,对该权利予以保护。不仅如此,该国与该管辖权需要有重要的利益关系[7]而另一种六要素的观点则认为,其中应该包括心理因素,即沿岸国的前述权利已经被其他相关国家明示或默示地接受与认可,并且沿岸国对该水域享有历史性权利,是基于时效的理由[8]。值得注意的是,到目前为止,虽然有些判决或仲裁裁决是部分地以时效为理由确认领土主权的,但是还没有一个判决或仲裁裁决主要是以时效为理由来确认领土主权的[9]233

设计师如果想要把地域文化引入现代化的建筑设计中,不但需要实地深入的了解该地区域特色文化,还需要最大程度的协调西方文化同区域特色文化之间的冲突关系。建筑设计师不可以闭门造车,需要对建筑设计地当地的区域文化进行实地调查,体验,从而可以得到最直观准确的信息,可以更好理解与体会特色文化魅力,有利于日后建筑设计工作的开展。在国际化现象越来越普遍的当今,西方文化对于国内居民仍旧具有不小的吸引力,因此有把西方文化融入建筑设计的必要。

从司法实践的视角来看,也可以找到关于历史性权利构成要件的证明。以1951 年英挪渔业案为例,国际法院认为,以历史性水域的观点来看,在其称为领海或者内水的区域中,挪威实行了很长一段时间的管辖权,而且没有任何其他国家提出反对意见。这种长时间的默认就造成了一种结果:虽然挪威的管辖权不符合国际法的规则,但这种管辖权仍应当被承认[10]。这表明,历史性的权利通常通过主权的行使,并根据对无害通过权的接受,以此来界定类似于内部或领海制度的历史水域[11]。同时,联合国研究报告指出,“原则上,主权下所产生的历史性权利的范围不应超出实际行使的主权范围。”[12] 在1982 年《海洋法公约》的框架内,第10 条领海划界却将“历史性”海湾排除在外,意味着《海洋法公约》承认了领海海湾的历史性权利。在南海仲裁案中也证实了这一点,仲裁庭指出,《海洋法公约》第10 条和第15 条保留了领海的历史性海湾和历史性权利[13]。仲裁庭从更广泛的历史权利视角上对于历史性权利进行了界定,指出历史性海湾是“对源自历史情况的海域的主权主张”。国际法院在1992 年的洪都拉斯与萨尔瓦多关于丰塞卡湾(Gulf of Fonseca)的争端中,也认可在没有其他国家反对的情况下,长久地、和平地行使管辖权,已然形成了历史性权利[14]

依此观点来看,历史性权利的形成,在心理要素方面,主要受到主要利害关系国的容忍即可,不需要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在前文的论述中,我们已经把历史性权利定性为一种国际习惯。对于国际习惯,其心理要素即是“法律确信(opinion juris)”。依王铁崖教授的观点来看,法律确信是指被各国认为有法律拘束力[28]10。依曾令良、何志鹏教授的观点来看,法律确信是指一般的实践或通例被各国接受为法律者[9]49。在这两种观点中,都强调法律确信的主体应该是“各国”,而非利害关系国。故可见,利害关系国作为法律确信的主体,在主流学说中并不是很具有说服力。

1949 年,一位秘鲁领导人政变失败,到哥伦比亚驻秘鲁的大使馆寻求政治避难。哥伦比亚大使接受了该政治避难要求,哥伦比亚当局将该领导人的定性为政治难民。然后在哥伦比亚要求秘鲁允许该领导人离境时,遭到秘鲁当局的拒绝,秘鲁当局否认对这位领导人定性为政治难民。双方交涉未果之后,诉至国际法院。哥伦比亚引用了1933 年《蒙得维的亚公约》中的规定:“罪行是否具有政治属性的判断权,属于提供庇护的国家”。不幸的是,该公约的缔约国有限,而且秘鲁不是该公约的缔约国。哥伦比亚方的律师辩称,该公约是对拉丁美洲已经公认的原则加以编纂,该公约应当视为国际习惯的证明,对秘鲁是有效的。但是国际法院并没有因此认为这构成一项国际习惯。国际法院认为该公约缔约国有限,不能证明该公约中规定的原则受到各国的普遍认可,因此不构成国际习惯[29]

在英挪渔业案中,自17 世纪开始,英国人就经常到挪威附近的海域捕鱼,而挪威自1812 年就开始多次对外明示:其海域划分采取直线基线的标准。但是,直到1933 年,英国在向挪威政府提交的一份备忘录中才指出,挪威在指定海域基线上所采用的原则,不符合国际法。1935 年,挪威通过国王敕令的方式,宣布4 海里宽度的专属渔区。渔区以连接挪威海岸外延的一系列基点之间的直线为基线,向海外平行划出。这些基点之间的距离有一些超过了10 海里,最远距离达44 海里。英国明确反对挪威敕令中所采用的划定渔区与基线的方法,认为这一方法违反了现行国际法的“十海里原则”。① 在英国的观点中,直线基线仅适用于海湾,而且两个基点之间的长度不能超过十海里,这就是所谓的“十海里原则”。 挪威并不否认英国所声称的这些规则确实存在,但强调此类规则并不适用于挪威。从1812 年开始,挪威就通过发布敕令等各种各样的方式表明,其所采取的直线基线法是确定其领海基线的基本方式,并且包括英国在内的国家在1933 年之前,都没有对此进行反对[9]50

三、物理要素中的主体适格化

(一)个人能否成为历史性权利主体

关于个人能否成为国际法主体,国际法学界进行了长期的探讨。个人主体并不是自始就被排除在国际法主体之外的。在18 世纪前后,国际法的发展出现雏形之后,个人主体往往才被排除在国际法主体之外。在18、19 世纪前后,国家是国际法的主体是一个被人们广泛接受的普遍概念。

图1大致呈现了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确认过眼神X”构式分别在三个网站的新闻标题中的使用情况。从图中可以明显地看出,在三个网站的新闻标题中,“确认过眼神X”构式在2018年3月至5月都是呈显著的增长趋势。其中,在新浪网的4月至5月该流行构式的使用数据有些许下降,但并不明显;在5月至6月16日其使用数据增幅明显。图中折线显示在新华网和今日头条中,5月至6月“确认过眼神X”用作新闻标题的次数减少,因本文所搜集的语料仅截止到2018年6月16号,故当前数据不足以说明该构式的使用在这两个网站中呈下滑趋势。因此,从该构式的整体使用情况看,笔者相信以后其使用的次数即使会有所下降,降幅也不会太大。

实证法学派的法学家基于国家主权理论,认为个人不可能成为国际法的主体,只有国家才能成为国际法的主体。例如,德国的法学家李斯特就认为:“国际法意义上的权利和义务,仅限于国家自身,与组成国家的人民没有关系。组成国家的人民,除了通过国家这个媒介之外,与国际社会上的其他国家,不会发生国际法意义上的关系。因此,只有国家具有国际法人格。”[17]与此相对立的理论中,相对折中说是受多数英美学者认可的观点,认为个人在特定场合下可以成为国际法的主体。美国学者凯尔森在《国际法原理》中论证:“我们常说国家是国际法的主体,但并不代表着个人就不能成为国际法的主体。应该理解成个人通常是以特殊的方式成为国际法的主体,个人个别地、例外地承受国际法的义务,通常也是在例外的情况下。”[18]虽然个人不能作为国际法主体,但是现代国际法确实存在一些比较特殊的情况。举例来说,欧洲共同体的运作机制提供了条约规定,使得部分条约规定可以直接适用于个人。“梵·詹德和路斯案”中指出[19],《欧洲共同体条约》的实施与效力,无须成员国或执委会的进一步干预,就可以将其直接适用于个人。在这个案件之中,原告根据《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第12 条提出的主张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此外,基于公约的层面上,个人在一部分的国际法庭中享有诉权,比如,个人可以在国际人权法庭、联合国行政法庭提起诉讼,许多关于自由与人权的条约,对于个人可以直接适用。但是公约的适用往往限定于个人的人权层面,而并未将其扩展到了主权的范畴。很多时候国内法体系也视为国际法体系的一部分,这也就直接表明国际法可以适用于个人,个人也在相应的限度内构成国际法的主体[20]

(二)历史性权利视角下的思考

形成历史性权利,不仅仅依靠行使主权等外观要素,还需要法律规则加以佐证。阿诺德·邓肯·麦克奈尔(Arnold Duncan McNair)在对英挪渔业案的意见中指出:“依我的观念来看,要形成历史性权利,往往还需要另外的法律规则,国家通常应当提供其对于该历史性权利进行管辖的司法证据。纯粹的个人活动,在形成国际法的历史性权利上,是毫无意义的,除非对此个人活动,能够证明他们得到了相关政府的授权,或者获得相应的许可,或者政府以其他的方式对这些个人进行了管辖”[21]。麦克奈尔提出了历史性权利的实践主体问题,并指出纯粹的个人主体的实践,是不能形成历史性权利的,除非该个人行为可以归因于国家行为。

历史性权利的内涵主要包括历史性所有权、传统捕鱼权、历史性航行权等权利[22]182-189。对于历史性权利实践主体的讨论,主要是针对传统捕鱼权、历史性航行权的分析。很多时候,我们对于传统捕鱼权、历史性航行权的分析,往往侧重于从某个时间开始,某国的渔民或者商船已经在这里捕鱼或航行。换言之,只分析了一些非国家主体的连续不断实践,但至于该非国家主体的实践,能否产生历史性权利,则需要特别的注意。将非国家主体的实践行为归因于国家,则需要另外举证。按照麦克奈尔的观点,非国家主体的实践,需要具有国家的授权、许可,或者其他的法律准许,非国家主体的实践效果才能归于国家[21]。也就是说,非国家主体能产生实践的效果,往往需要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实质要件就是指非国家主体在一定的时间内连续不断的实践。形式要件就是指国家要通过具体的行政、法律或者司法等手段,进行授权、许可或者管辖,将该非国家主体的实践效果,归于国家。

个人在历史性权利的实践中所起的作用,与上述现代国际法理论中提及的有所不同。上述的现代国际法理论中,个人之所以能成为国际法的主体,往往都是集中于一些微观的个人权利与义务,个人对其国际法权力义务的违反或者放弃,并不会对整个国际法的格局产生太大的影响。但是,个人的实践若是直接可以导致历史性权利的产生,则会造成很大的问题。因为,历史性权利有很大的主权性质,主权的唯一性、专属性和排他性,决定了历史性所有权的唯一性、专属性和排他性[22]190。主权性质的权利往往更为宏观抽象,且对整个国际秩序有很大的影响;上述现代国际法理论提及的个人国际法权利,都更为微观、具体,产生的影响较小。因此,从历史性权利宏观、抽象、影响大的性质上来看,纯粹的个人实践,不能产生历史性权利的效果,还需要国家确认的形式要素。简言之,如果历史性权利满足国际习惯法理论下的物理要素,则需要满足实质要件及形式要件。实质要件只须满足存在实践行为的客观事实,不论其主体是国家还是非国家主体。形式要件要求,即该实践可归因于国家。非国家主体的实践,需要国家通过各种行为来认可、支持或者授权。国家主体的实践则会发生两要件的竞合,不需要国家再进一步地认可、支持或者授权。

(三)英挪渔业案的启示

申言之,国际习惯的构成要素通常包含了两个因素:一是各国的重复类似行为的实践,另一是被各国认为有法律拘束力。前者是“常例”(hsus);后者是“法律确信”(opinion juris)。前者是客观因素,后者是主观因素[16]10。由此可见,不论是按照哪一个学说,历史性权利的构成要件,均符合国际习惯的构成要件。符合国际习惯是历史性权利的必要条件,历史性权利是符合国际习惯的充分条件。因此,可以把历史性权利定性为一种国际习惯。从我国的实践来看,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第十四条声明该法不影响我国本来所享有的历史性权利。在该法中,我国并未使用“历史性海湾”或是“历史性水域”等词,而是运用了“历史性权利”,其范围比历史性海湾更广。通过法律对历史性权利作出界定,作为一国的国内实践,也符合国际习惯的构成。

在英挪渔业案中,挪威之所以能通过直线基线法,在违背国际通行做法的情况下,划取专属渔区,并得到国际法院的认可,一方面是基于挪威的渔民长期在该区域进行捕鱼,通过非国家主体的反复实践,构成了实质要件;另一方面,1935 年,挪威通过国王敕令的方式,以直线基线的方式划定专属渔区,将挪威渔民长期的专属捕鱼行为,一定程度上转化成了国家行为,使得实践的效果可以归于国家,满足了形式要件。

(四)物理要素的路径研究

从官方地图测绘的角度来看,约在1203—1208年成书的《琼管志》中记载:“西则真腊、交趾,东则千里长沙、万里石塘,上下渺茫。”作为古时琼州最高长官牛天宿郡守的编书,应当纳入官方文献范围内[23]。以南海断续线确定的历史性权利为例,中国在南海绘出断续线始于20 世纪初期。1914 年12 月,上海亚东图书馆出版胡晋接、程敷锴编纂的《中华民国地理新图》的第一图是《前清乾嘉以前中华领域图》,该地图在南海标明了一条长弧线,这条长弧线的范围包含了东沙群岛及南沙群岛。该地图是目前考证所知,中国最早对南海断续线或连续线的记载[24]。20世纪30 年代,中华民国政府开始对地图的测绘和出版进行统一制定统一规范进行管理。民国政府制订和通过了《水陆地图审查委员会规则》和《修正水陆地图审查条例》,对南海的岛礁进行了命名,并对南沙、西沙、中沙、东沙群岛分别划定管辖。到1935 年初,水陆地图审查委员会发布的《中国南海各岛屿图》,详细标明中国南海各个岛礁的名称及其对应的英文名称。尽管当时的中国政府并没有从官方的视角阐述南海断续线的法律意义,但是从地图公布开始,直至20 世纪70 年代的几十年间,并没有任何国家提出反对[22]193。“国民党政府于1946 年12 月《南海诸岛位置图》上划定了十一段线,用国界线进行绘制的确立了我国对于南海所享有的边界和范围。这些十一段线清楚地彰显了其法律性质,即线内的岛屿作为中国领土的一部分。”[25]

另外,从国家实践的角度来看,1907 年广东水师提督李准,亲自率船前往巡视西沙群岛,在其间进行鸣炮、升旗、立石碑等活动宣示主权。1909 年水师提督李准再次率领官兵前往,对相关岛屿进行逐一命名、升旗鸣炮,对外重申我国在南海的主权[26]。清朝政府派水师李准巡视南海的行动,在国际法上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影响的重点就在于国际社会承认了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27]

国际法中的禁止反言原则,虽未通过条约的形式予以呈现,但作为一种国际习惯,在国际社会中得到广泛使用。禁止反言原则在东格陵兰案、隆端寺案、利比亚和乍得领土争端案、喀麦隆和尼日利亚陆地和海洋边界案、新加坡与马来西亚白礁岛主权争端案中,都到广泛适用和证明[31]。以东格陵兰案为例,挪威外交大臣爱伦(Ihlen)发表声明称“挪威不会对丹麦拥有格陵兰主权造成任何困难”。法院认为,爱伦声明至少让挪威承担了不能对格陵兰提出主权的义务,以及限制未来挪威对格陵兰占领的义务[32]

20 世纪初的民间测绘与发布,可以说是中国民间在南海断续线内的活动具备了历史性权利的实质要件。20 世纪初的水师南海巡视,或者20 世纪20年代的官方地图测绘,兼具了国际法的形式要素,更符合国际法的传统理论。如果要执着于证明中国在南海断续线历史性权利的时间长度的话,证据搜集应该侧重于国家层面上的更早期地图测绘或者其他的法律、司法管辖文件。民间的更早期实践,可以更好的作为一种寻找国家更早期实践的线索。

进入20 世纪以来,世界面临了许多动荡,两次世界大战对人权的践踏,引起了人们对传统国际法局限性的思考。一方面是普通公民的基本权利难以得到保障,另一方面实施暴行的战犯难以受到国际法的追诉,这一系列问题,给传统国际法理论提出了挑战。但是,个人国际法地位一旦确立,就将给国际法带来巨大的改变,牵扯深远,因而个人的国际法地位引起了学界的广泛讨论[9]110

也许有人会指出,如果从20 世纪30 年代开始起算,中国南海断续线确定的历史性权利,作为一种国际习惯,会不会实践的时间过短,不符合长时间连续的要件。国际习惯是一个逐渐形成的过程,因为各国既需要一段时间来重复此类行为,又需要一段时间使其他国家接受这项法律义务,一般来说这个过程是比较长的,往往需要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时间。但是,并不是每一项国际习惯都需要这么长的时间。尤其是在现代,国家间的交往日益频繁,国际习惯有可能在较短时间内形成[16]10。由此可见,国际习惯的形成,法律确信的因素也占有很重要的比重,不必刻意追求常例实践或者重复的时间长度。从这个角度讲,如果在对南海断续线历史性权利的持续时长角度的证明上,不能寻早到更早期的国家层面的资料,那么从法律确信的角度,证明他国更早的明示或默示接受此项历史性权利,也是一种进路。

四、从心理要素视角看历史性权利进路

(一)利害关系国对于心理要素的介入

在前述的分析中,对于历史性权利的构成进行了界定。但是,不论哪一种观点,均有对心理要素的描绘,或曰默认,或曰承认,或曰容忍,其实质上都是大同小异。但是历史性权利中容忍的主体,学界仍有分歧。国际法院虽然在英挪渔业案中指出,历史性权利的构成需要得到他国的容忍(tolerance),但却没有说明这种容忍是应当由国际社会普遍做出,还是仅需要相关的利益关系国做出。因此,有学者指出历史性权利的形成,一般而言不需要国际社会的普遍容忍,而是只需要相关的利益关系国的容忍即可。历史性权利的形成依赖于他国的容忍,相反,若是他国不容忍,则可以阻碍历史性权利。通常来讲,一国历史性权利的主要适用于特定的水域,这种特定的历史性权利也主要关系到该特定水域的沿岸国(这些国家可以称为利害关系国),而不会影响或者较小地影响该水域沿岸国之外的其他国家。因此,利害关系国对历史性权利的容忍或反对,对历史性权利的形成或阻碍的影响力,远远大于非利害关系国。此外,就历史性权利的争端而言,常常是由利害关系国提出对历史性权利的反对,这一类争端也通常发生在利害关系国与历史性权利的主张国之间[28]40

国际法委员会对于历史性权利,也提供了可供参考的构成要件。国际法委员会1962 年的《关于历史性水域(包含历史性海湾)的法律制度》的报告中认定了历史性水域需要四个要素:一是对该水域主张历史性权利的国家,对此水域行使权利;二是这项权利在相当长的时间内连续行使,且已经形成国际惯例;三是这种历史性权利应当受到各国的承认;四是该国应当主张是基于经济、国家安全等重大问题而行使的历史性权利[15],也就是说,该国应该是该主张的利益相关国家。

(二)庇护权案的启示

(160)欧耳叶苔 Frullania tamarisci(L.)Dumort.刘胜祥等(1999);李粉霞等(2011)

依此庇护权案来看,某种与一般习惯法相背离的区域性国际习惯,是否是仅仅对与不反对此项国际习惯的国家有约束力呢?对于不同的国家是否可以有特殊的国际习惯,而且不论这些特殊的国际习惯是否在同一个区域呢?如果某一项规则在国际社会得到部分适用,另一种规则在国际社会得到其他人的认可,那么前项提到的国家可以用第一项规则来解决争端,后者可以用第二项规则来解决争端。这种法律适用方法,显然比统一适用某一种规则要更令双方满意。但是,当法律争端发生在前者国家和后者国家之间,那么就会很大程度上造成法律适用的疑难。这时候,如果前者国家不同意适用第二项规则,后者国家也不同意适用第一项国家之间的法律规则,那么两个国家可能都不会受到法律的约束。这时候就会出现法律空白,这是国际法院或者国际法庭最不愿意看到的局面。阿库斯特在这时候提出的解决方案是法律回溯。即不断检索“旧法”,直到找到一个可以约束两国的旧法,问题就可以得到解决。但是这种法律回溯制度也会有很多的问题。比如说会造成适用一些已经失效的法律,或者降低法律的确定性与可预测性[30]

根据模型结果和上述分析发现,三大城市群因不同影响因素的作用,呈现出不同的居民生活用电模式。产业结构对京津冀城市群城镇生活用电更明显,呈现出“产业结构主导型”城镇居民用电模式;人口因素对长三角城市群城镇居民生活用电更重要,呈现出明显的“人口主导型”城镇居民用电模式;可支配收入对珠三角城市群城镇居民生活用电的影响更突出,呈现出“收入主导型”城镇居民用电模式。

从这个角度来看,适用区域性习惯的思路,有很多不妥之处。区域性习惯会使国际秩序变得过于复杂、混乱,甚至说是无法可依。在权衡利弊之后,国际习惯还是应当受到各国普遍认可,才能具有效力。如果习惯仅适用于特定的认可国家之间,则会使某种习惯具有相对性,习惯也就与条约没有了本质上的区别。历史性权利作为一种国际习惯,也是同理,为了保证其普遍适用,具有一种对世性,则应当以各国的普遍认可为要件。

下一步,人民银行各地市中支将强化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主动沟通协调,把银行网点贯标认证工作纳入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年度综合评价进行考核,全力推动。昆明中支还将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进行推广,指导好全省贯标工作。

(三)禁止反言原则的遵循

电压暂降的严重程度主要由以下条件制约:各网络节点和故障点的远近、各种变压器组的事故发生位置、连接方式、故障点周围有无电源、整个线路的阻抗情况、电压暂降前后故障点的电压情况、断路器通断的快慢、保险丝的熔断时间长短、各变压器组的失效率,还有系统规定的自动重合闸的重置次数等。

禁反言原则主要运用于领土争端之中,国家的沉默将产生禁反言的效力。以越南为例,1960 年越南人民军总参谋部地图处编绘了《世界地图》,其中用越南文标明西、南沙群岛归中国。这之后的1964年5 月越南地图测绘局出版了《越南地图集》,并在该版地图集中,西沙和南沙群岛的颜色标注,与中国的颜色一致[33]。1972 年5 月越南国家测量和绘图局出版了《世界地图集》,1974 年3 月第二次印发《世界政治地图》,对南海诸岛四个岛群都按中国的名称用越文标明,表示属于中国[34]。除了这些历史性地图承认了我国对于西沙群岛、南沙群岛的主权外,越南在历史上也对南沙、西沙问题作了明确的表态。早在1956年6月15日,越南外交部副部长接见中国驻越南大使馆临时代办李志民时,就表示:“根据越南方面的资料,从历史上看,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应当属于中国领土。”[35]构成了明示的承认,越南方的行为对其产生了约束力,因此根据禁反言原则,越南之后再提出对于西沙、南沙群岛的主张是缺乏效力的。越南的例子,虽不能直接证明所有国家的认可,但确为我国日后解决类似争端,提供了很多参考和帮助。

(四)心理要素的路径研究

从上述论证中可以看出,要想证明一项历史性权利的存在,仅获得部分国家的默示或明示认可是不够的,仅形成区域性的国际习惯,难以取得法律上的效力。换言之,就是至少应获得各国的容忍(不要求积极的认可,默示的容忍即可),才能取得相应的历史性权利。

以苏联大彼得湾为例,1957 年7 月21 日,莫斯科宣布大彼得湾为苏联历史性海湾,中国支持了1957 年苏联的主张[36]。一方面,苏联以此来证明其对大彼得湾的主张是正当的。尽管日本之后对此进行抗议,但苏联在其辩护中提出了几个关键点,其中之一便是“中国”承认这一主张[37]。批判的观点认为,只有一个国家,即中国对此的支持,而没有国际的承认,“不构成默许、容忍或普遍接受的使用的证据”[38]。该种观点从心理要素上,否认了历史性权利的承认。但是,这种观点所忽视的是,大彼得湾与中国的土地相邻,是利益最相关的国家,因此对于苏联的主张具有最大的发言权。另一方面,中国将苏联对大彼得湾的主张作为国家实践的先例,在这之后进一步论证了渤海湾是中国历史性的海湾。

综合分析来看,证明一项国际习惯,或者说历史性权利的难度是很大的。物理要素中的长期实践可以通过搜集史料加以证明,这对中国而言非常容易。但是,在证明心理要素的角度,难度就会非常大。首先,对“容忍”的证明就很难,“容忍”是一种消极状态,按照传统的诉讼法理论,消极证明的责任通常转由对方承担积极证明。然而,正如在前述要件中的分析一样,这种心理要素的证明却由历史性权利的主张方承担,这无疑提高了证明难度。除此之外,还要证明各国的容忍,证明数量的要求,无疑为历史性权利的主张国增加了举证负担。

在拍摄前最好查一下天气条件是否合适。这个场景中的暗沉天空为James的照片定下了硬朗的基调。没有这种天气,涂鸦的背景和粗犷感就不会如此突出。

鉴于历史性权利作为国际习惯,有极高的举证难度。我国应尝试用条约来确定我国在相关领域的历史性权利。加入对历史性权利加以确定的国际条约,才是确定我国在相关领域历史性权利的重要保障。条约相较于国际习惯,更明确,更易举证,更不容易出尔反尔,对于解决相应的争端具有更大的帮助。历史性权利更像是潜规则,条约是公开规则。历史性权利的条约化,是一条应对争端的可靠道路。

开拔的队伍在南山道转弯时,孩子在母亲怀中向父亲送别。行过大树道,人们滑过河边。他们的衣装和步伐看起来不像一个队伍,但衣服下藏着猛壮的心。这些心把他们带走,他们的心铜一般凝结着出发。最末一刻大山坡还未曾遮没最后的一个人,一个抱在妈妈怀中的小孩他呼叫“爹爹”。孩子的呼叫什么也没得到,父亲连手臂也没摇动一下,孩子好像把声响撞到了岩石。

结语

“中国走向世界,首先要了解这个世界的秩序和法律体系,要知道国际事务是如何运作的,目前的国际秩序是建立在什么基础之上的。”[39]唯有深入了解当今世界的秩序与法律体系,才能有效地守护我们的祖国。历史性权利的概念比历史性水域的概念更广泛,并包括了历史性水域。因此,如果必要的话,我国可以灵活地将其历史性权利主张推向历史性水域。相较于目前国际法上基于专属经济区的权利主张而言,我国从历史性权利对于权利进行主张更具有说服力。

当前,由于国际法没有明确的规则来规范历史性权利及其地位,国际法院指出,国际法没有规定历史性水域或历史性海湾这样的特定的制度,却规定了几个特定的、公认的历史性海湾案例[40]。从这个角度来看,中国对于历史性权利的主张可以被视为这些特定案例之一,从这些特定案例中对此加以主张,增加历史性权利的说服性。此外,历史性权利作为一种国际习惯,为了保证其普遍适用并具有对世性,从条约的角度出发,以各国的普遍认可为要件也可增加其有效性。

城市也是保护与发展冲突的集中体。城镇化带来了人口聚集、生活便利、经济高效等红利,发展需求强烈。但城市扩张的同时也导致了“城市病”,出现大量侵占生态空间、破坏生态环境等问题,保护压力更大。其中水生态环境恶化、洪涝灾害频发、水资源短缺等城市水问题最为突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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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 Analysis of the Elements of Historical Rights

Lin Yu-tong1,Gu Jun-wen2
(1.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l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Shanghai 201620, China;2.Shanghai University of International Business and Economics, Shanghai 201600, China)

[Abstract s] The South China Sea arbitration case has triggered academic community to explore historical rights. In theory, there is still room for research and fullness. This paper takes the definition of historical rights as the entry point and determines the international customary attributing of historical rights.Furthermore,it analyzes the two components of physical and psychological aspects of international custom, and mainly analyzes the subjective issues under these two elements.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law, more individual behaviors can be regarded as the behavior of the main body of international law. The main problem of physical elements mainly discusses whether the practice of the people is effective and how to put the folk practice into the state practice. The physical elements are mainly aimed at the misunderstandings in the historical rights of international law.The unilateral pursuit of a country's activities in a certain region can be traced back to thousands of years,but it ignores the eligibility of the subject of practice and proposes corresponding The main body of the text is recommended.The main subject of psychological factors is mainly discussed.The subject of opinion juris is the tolerance of the interested countries, or the universal recognition of the countries of the world. Aiming at the problem of psychological factors, this paper proposes a way to gradually replace historical rights with treaties,and provides reference for solving similar cases.

[Keywords] historical rights;psychological elements;physical elements

[中图分类号] DF9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8628(2019)02-0114-07

[收稿日期] 2019-02-13

[作者简介] 林雨桐(1995-),男,四川成都人,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法;顾郡雯(1995-),女,上海人,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法。

[责任编辑:袁翠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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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主体视角下的历史性权利构成要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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