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兰[1]2006年在《法律移植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本文从对人类法制史上所发生的法律移植现象的简要回顾开始,展开对法律移植问题的探讨。这一探讨主要集中于以下六个方面: 第一部分为法律移植概说。这一部分首先对法律移植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基于国内外已有界定的种种不足,作者从法文化视角对法律移植的概念进行了重新界定。指出,所谓法律移植是指在一种文化土壤中发展出来的法律秩序及其构成因素在保持相对完整性的前提下向另一文化土壤迁移的现象。 在此基础上作者对法律移植的必要性和可能性进行了论证。文章认为,法律移植的必要性在于:法律发展的不平衡性,文化的不完全自足性,主体需求的多样性,效率的考虑,以及国际交流与对话的要求。而法律移植的可能性则在于:法律自身的特性,主要是指法律的相对独立性、技术性,以及法律在起源上的地方性;文化的开放性及兼容性;人类需求及基本价值追求的相通性。 在这一部分的最后,文章对否认法律移植的几种较有代表性的观点,即法律移植否定论进行了评析,并试图澄清学界对盂德斯鸠和萨维尼某些观点的误读。 第二部分阐述了法律移植的模式。在这一部分,文章运用法社会学和法文化学的研究方法,以经验材料为基础,从不同的视角对法律移植的模式进行了五种不同的分类: 其一,以移植受体对法律移植的自主程度为标准,将法律移植分为自治模式、殖民模式与综合模式:所谓自治模式是指完全基于移植受体的积极自愿,没有外力强加而进行的法律移植,典型的例子是中世纪欧洲各国对罗马法的移植;所谓殖民模式是指伴随着殖民扩张而进行的,由殖民者将法律强加给殖民地的法律移植模式,近代史上英国法在广大亚、非、拉国家的移植多属此类;所谓综合模式是指既伴随着殖民者的扩张,同时移植受体又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吸收某种外来法之自觉性的法律移植模式,英国法在美国的移植属于此种模式。 其二,以移植的相互性为标准,可将法律移植分为单向模式与双向模式:所谓单向模式是指在某一特定历史时期,对某一具体国家或民族来说,仅存在外来法律文化的移入或本国法律文化的移出,两种情形并不同时具备的法律移植模式,近代及近代以前人类法制史上所出现的法律移植现象多属此类;所谓双向模式是指在某一特定历史时期,某一具体国家或民族在将其本国固有法律文化输出的同时,也将某些外来法律文化输入
赵杨[2]2004年在《中国近代法制转型中的法律移植》文中研究表明中国近代法制转型从清末变法改制开始。清末效法大陆法系进行法律移植,形成了中国近代法律体系雏形。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依据近代西方资产阶级法律创造了近代民主共和法律模式。中华民国北洋政府移植西方法律制度和原则以巩固军阀统治。中国近代法制转型有其特定的政治、经济、文化及法制背景。笔者旨在对中国近代法制转型中的法律移植的法源、特点及影响进行阐述,并从日本的法律移植中得到历史借鉴,为当代中国的法制转型提出新设想。
张闻笛[3]2011年在《从日本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形成透视日本法律移植》文中研究指明日本,是我国一衣带水的邻邦,一个我们既陌生又熟悉的国度,几千年来和我国一直有着错综复杂的关系。因其最近一百多年来由一个资源贫乏的落后岛国一跃成为世界上最重要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使其成为远东乃至亚洲发展最值得研究的样本。日本的法律也极具特色,在日本历史上有叁次重大的法律移植浪潮:公元7世纪的“大化改新”、公元19世纪末的“明治维新”、上世纪二次世界大战战败后的法律改革。这叁次法律移植都使当时的日本在法律制度建设上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对其社会发展也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日本的法律移植作为一个成功的范例也一直是世界各国包括我国学者研究的重点对象。但是,尽管对于日本的法律移植研究很多,这些研究大多针对日本的整体法律体系或者某一门法律制度进行研究,这些理论研究往往过于宽泛;同时,由于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建立,大规模的移植整部法律的可能也已不复存在。因此,现阶段这些现有的研究对于我国的法律移植在实践当中的借鉴意义相对有限。鉴于这种情况,作者选择了一项具体的法律制度——日本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来进行法律移植方面的研究,从该制度的成功移植过程、成功移植的因素以及其成功移植的经验和启示叁个方面来剖析,将该制度在日本的形成过程作为个案分析,以期分析出其成功移植的真正原因,总结其成功移植的经验和启示,以此透视日本的法律移植在其法律发展过程中起到的作用,并且借以对于我国的法律移植提出一些具体性的建议。文章的第一部分主要是叙述日本法律移植的概况并介绍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法律移植的具体情况,日本的法律历史从某种程度上也可以理解为日本的法律移植历史,因为在历史上对其产生重大影响法律改革的主要内容都是对于先进国家法律制度的学习借鉴和法律移植。“大化改新”中,日本大量移植唐朝律令制度,并且迈入了封建社会;“明治维新”后,日本以法、德为样本,建立了近代法律体系,并且迅速成为了新型资本主义强国;二战失败后,日本则遵照英美法律再次进行法律改革,完成了其法律现代化过程,从战败后的废墟中迅速调整姿态,完成了经济复苏和跨越式发展,成为了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则是日本二战后公司法律移植中一项十分有代表性的制度,该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的“揭开公司面纱”理论,在被日本学界引进后由于能够有针对性的解决日本当时存在的大量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案件,因此受到法律实务界的热烈欢迎,但是由于在判定具体情形上又有一些障碍,在日本法院一直受到消极对待,直到在1969年的leading case中,法院正式确立了该制度的适用,才使其真正在日本发展并形成了日本独有的一套法律理论制度。在适用范围上,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更近似于英美“揭开公司面纱”理论,但是又针对本国国民公私权不对等和公民避诉的现状,对于公权的诉讼不予适用。而在适用方法和技术上该制度则更近似于德国的“直索制度”。同时,由于公民善于接受调解制度和以和为本的国民思想,该制度又采用了符合本国人民道德传统的“部分人格否认”理论。在两种理论糅合的基础上,日本独立发展出自己的观点,其构成要件从最开始的人格滥用,发展到人格混同作为人格滥用的从理论,直到将人格混同理论提升至与人格滥用理论成为并列可适用的要件,使得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最终成为一项适合本国需要、达到法律效果最大化的法律制度。文章第二部分运用法律移植的基本理论对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日本发展的过程和情形进行分析,在纵向上通过对于该制度的继承-移植-改革的各个阶段进行论述,解释法人格否认制度在日本适用的具体情形,包括人格滥用和人格混同两种情况。同时在该制度移植的具体情形中,则通过横向地分析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对于该制度法律移植产生的影响,了解到日本战败后由于对美国的依赖和妥协致使英美判例法在日本找到了生存的土壤,并且直接导致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日本没有形成成文法,而是以判例的方式继承并延续下来。二战后,日本经济的迅速复苏以及朝鲜战争和越南战争对于市场的大量需求,导致市场上雨后春笋般出现了众多的一人公司和集团公司,大量主体的存在使得公司独立人格滥用和混同的情形也相伴而生,这种经济形势客观上促使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有了相应的针对性,得以顺利的引入。而日本的文化传统则使得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日本进行了本土化,使其在理论层面依赖于“中立说”,适用范围被限制在私法领域,对于公司法人格的认定则选取“部分人格否认”的方式,形成了日本独具特色的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文章的第叁部分,主要是通过对于日本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成功移植的分析,来探讨日本法律移植在其法律发展过程中体现的若干经验以及对于我国的启示。其经验主要包括,成功的法律基础建设使法律学者成为了该制度理念引入的先驱,而众多的律师是该制度在实践中广泛适用的中坚力量,各法律行业之间的沟通则是该制度最终在日本确立的关键。开放的法律移植思维、善于将舶来品本土化的民族性,使得该制度在移植的过程中广泛吸取养分,没有照本宣科,也没有产生水土不服,而是成为了一种具有本国特色的法律制度。而Z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本身作为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上的技术立法,使得在移植的过程中具有与英美德各国同样的适用基础,其移植也具有天然的优势。我国作为一个在法律制度上的发展中大国,很多法律制度的移植也都存在一定的缺陷,因此日本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作为法律移植的成功样本,对其进行深入研究,也可以提炼出很多值得我国借鉴的经验。
杨帆[4]2014年在《法律移植对我国立法的影响》文中指出法律移植已经成为法学学术上一种必然趋势,作为一种借鉴国外先进法律经验、提高立法质量、解决问题的手段,法律移植已被世界各个国家广泛的使用。法律移植不是机械的套用他国法律,是将外国法律与本国传统法律进行有机的结合,完成法律移植的本土化和法律移植的全球化。法律移植理论着重强调了法学的移植性,对于包含许多舶来品的近代中国法学理论体系来说,法律移植有助于重建法学学术的历史。中国近代的法理学、宪法学、民法学、国际法学等在很大程度上是在移植西方法学成果的基础上完成的,从而构建了当代的中国法学。例如,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国的民法学在移植苏联民法的基础上加以完善构建了中国民法学的体系。然而,从另一方面说,中国近代法学是在移植的基础上诞生的,但它却一直没有产生独特的移植理论体系。二十世纪八十年代西方的法律移植理论传入我国后,法学界许多学者开始对中国法学多年来的移植理论体系进行了更为深刻的理解和认识。经过探讨研究可知,在我国的法律移植中,对已移植的法律需要有适合生存的土壤,必须以中国的社会传统文化为基础,有选择性的对其他国家先进的思想和理念进行吸收,改进中国法律理论体系中的不足之处,进而将其融合到我国现代法治进程中,最终形成符合中国特色的法治现代化标准的法律理论体系。在中国法律体系中,民法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①本文以民法为视角,采用广义民法的概念,以其作为对法律移植的研究对象进行讨论研究。本文共分四个章节展开讨论。第一章是基本理论研究部分。主要针对法律移植相关概念、本文中使用的概念、法律移植的语境分析、法律移植的方式以及法律移植的必要性进行探讨。分析国内外的法律移植的概念,为后面的研究提供理论基础和依据。第二章主要介绍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尤其我国两个相邻的国家日本和韩国对我国民事立法的影响,阐明国内法律从清朝末年到民国时期,再到新中国成立以来法律移植的理论发展,系统的归纳分析国内外法律移植研究的理论框架和思路。第叁章从民事立法的角度分析我国立法的存在的问题和将要面对的挑战。第四章主要针对我国民事立法的法律移植中存在的困境进行探讨,通过分析从而制定相适应的对策和建议。本文主旨在于明确法律移植在我国的立法中的必要性,运用比较的方法进行深入的分析,并且对我国立法工作以及民事立法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研究,为以后更进一步的理论研究做铺垫。
徐士英[5]2006年在《日本反垄断法的理论与实践研究》文中指出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逐渐完善,中国的竞争法律制度建设已成为国内外极为关注的焦点。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自由企业制度是否能为亚洲文化所全盘接收,冠以“经济宪法”之称的反垄断法律是否也可以适用于政府主导型的市场经济,发展中国家是否可以引入发达国家的竞争制度,等等。这些问题随着反垄断立法过程中的一系列疑惑和争议引起了广泛的讨论。 日本被公认为是在法律移植和法律融合中“敢为天下先”的代表性民族,在过去的一个世纪里,日本政府开放国门,引进了大量的经济法律,反垄断法就是其中最重要也是最具争议的移植法律之一。日本反垄断法经过半个多世纪来的实践和发展,从全盘照搬逐渐融入本国土壤,形成具有鲜明日本特色的制度规范,使之在促进经济的增长中发挥了显着的作用。日本反垄断法律制度本土化的过程,十分典型地反映了移植他国法律的曲折道路,也提供了后发展国家吸收他国法制思想和制度的宝贵经验。 日本反垄断法的移植过程表明:制度引进首先必须符合国情,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是制度建设的内生动力,要引进先进的法律制度,必须考虑受体国家的社会经济实际,否则,再先进的制度会搁浅。其次,制度建设的精神重于形式。反垄断法律制度的引进和确立的过程更是一个文化移植和培育的过程。通过制度的建设,提高公众对于反垄断原理的认识和理解,明确什么是反垄断法允许的,什么法律是禁止的。通过法律的实施,展示反垄断法对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从而把维护经济民主、促进自由竞争的必不可少的竞争文化渗透到社会各个方面。缺乏这种基本法律制度,市场竞争的秩序就会受到影响甚至破坏,经济资源的效率将严重下降,社会的发展将付出沉重的代价。再次,制度的效率在于发展,在当今时代,民族的竞争力已经成为各国政府极为关心的问题。日本的法律虽然受到美国极大影响,但他们在结合国情的基础上进行了发展和改造,使之既体现了国际竞争规则,又兼顾了本国国情,产生的效率有目共睹。 本论文的目的是通过日本法律的研究证明,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共性之处,公平竞争也是世界各国的共同任务。因此,充分借鉴各国法律制度所体现出来的优秀文明,并适时地进行移植和实现本土化,其效果
郭联想[6]2007年在《日本明治维新时期法律移植及其对当代中国的启示》文中研究表明本文以方法论为视角,探讨了日本明治维新时期法律移植的历史背景、移植策略以及成功的原因等一些问题。首先对影响日本明治维新时期法律移植效果的其它因素如:政治、经济、文化、外交等进行了简要的分析,然后把目光聚焦在法律领域,强调了移植法律规范、移植法律规范运作的司法制度、移植司法制度运作的主体,这种叁位一体的、整体的、渐进的移植策略对日本明治维新时期法律移植的重要影响。其后分别就日本明治维新时期的法律规范、司法制度以及移植司法制度运作的主体的辅助手段——法律教育的情况进行了简要的介绍,分析了叁者在移植过程中的各自特点。基于以上的分析,对日本明治维新时期法律移植的成败进行评价,进一步得出对我国当代法律改革的启示。
罗思明[7]2016年在《论清末民法修律对日本民法的移植》文中提出清末中国在西方列强的枪炮下沦为了半殖民半封建的社会,面对内忧外患的压力,清末政府不得不采取修律来缓解尖锐的内外矛盾。经过系列权衡和选择,清末政府为了尽快完成民律的制定选择了师从在同样情况下因变法修律变得强大的邻国日本。在这种历史背景下,《大清民律草案》孕育而生,虽最终未颁行,但它对后世的民事立法意义重大。《大清民律草案》之所以能在短时间内完成,日本学者松冈义正起了非常大的作用,他主要参照日本明治民法来制定该民律草案的。因此,《大清民律草案》前叁编的内容明显地移植了日本《明治民法典》,甚至可以称日本《明治民法典》是它的母法典,回顾《大清民律草案》移植日本《明治民法典》的这段历史,从立法方法和立法技术层面分析法律移植的经验和教训,对当下我国民法典制定的意义。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阐述《大清民律草案》的制定原因和背景以及法律移植的相关问题;第二章探寻了清末民法移植日本民法的原因;第叁章阐述了清末民法对日本民法的移植具体的内容;第四章对清末民法对日本民法移植的客观性评价和清末民法对日本民法移植的带来的启示以及对当下我国民法典制定的有益经验。
赵佳[8]2001年在《日本法律移植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研究了日本的法律移植问题。在引论中,作者针对以往学者在研究此问题时只注重法律文本的弊端,提出考察一国对别国法律制度的移植时,不应只限于分析移植法律文本与母本的相似性或甚至超出母本的改进,更要追踪考察其施行效果(即是否在移植国家得到了实施,在多大程度、多大范围上得到了实施,施行了多长时间,产生预期效果没有,这些真正体现一国法律移植的成败)。在此基础上初步提出自己的看法,即法律移植的成功或说有效性依赖于诸多客观条件,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并提到日本法律移植与促使其社会形态演进的政治变革的关联性及“法律移植”和“法律借鉴”这两个概念的区别。正文部分分为两大章,分别评述日本有过的两次法律移植。第一章论评日本国“大化改新”后对中国(唐)律令制的移植。在介绍了日本移植唐律令制的背景后,论述了其仿唐律令制的建立及存在的缺陷,并指出正是由于这次政治变革没有坚决打击地方豪族势力,从而导致了仿唐均田制的瓦解、封闭庄园制的形成,并由此造成律令制的衰颓。接下来论述日本社会的独特发展道路,详细描述了庄园制、佛寺势力以及二元政治、特别是幕府政治对律令制的干扰、瓦解以至最终埋葬。最后论述了幕府时代“武家法”的发展。在结论部分,作者认为,日本对中国(唐)律令制的移植并未达到预期的效果,中央律令长期被空置,这表明这次法律移植并未成功,并回顾和分析了律令制衰没的过程和原因,指出:移植到日本的律令制之所以迅速衰没,在于其内无人民法律意识的支持,外无相应行政力量的保障。在第二章中,作者论述了日本自“明治维新”后对西方近代法制的移植。首先指出“明治维新”的性质对其后日本移植西方法制形成根本性制约。然后依次考察分析了日本仿照西方制定的宪法和民法。指出其宪法属德国型“君权宪法”,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宪法”;其民法内部存在重大矛盾, 透出浓重的封建气息。在本章第四节论述了日本法律在二战后的重大转变,即渗透了英美自由主义的因素。在结论部分,作者回顾了日本自“明治维新”以来移植“西法”的曲折经历,对此次移植作了综合性评价。认为日本在二战前对西方近代法制的自主移植中,忽视了近代法制中体现其进步性(相比于封<WP=3>建时代)的最根本的原则精神制度,选错了效法对象(德国),从而导致后来的日益法西斯化;二战后,虽在美国影响下,其法制基本实现了向实质意义上的“西方近代法制”的转变,但其宪法地位仍不很稳固。结语部分,作者讲了研究法律移植时运用比较方法所应注意的问题。即不仅要比较法律移植所涉及的两方的法律制度,还应注重考察两方的经济、文化、政治背景(其决定法律移植的效果)。
谭钟毓[9]2012年在《中日韩宪法移植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本文所具体研究的中日韩叁国,是具有相似历史背景的亚洲后发国家,传统亚洲社会没有完整的法治历史,这是由东亚社会本身的文化与历史条件决定的。源于西方的法治理论可以被东亚社会结构所采纳或借鉴,宪政在东亚社会发展过程中也有可能形成具有自身特色的发展模式。东亚的宪政是在西方及苏联的宪法思想和理论的移植与借鉴中形成的,具体制度也以西方及苏联为模板或参照。客观评价自身,东亚的传统文化导致中日韩叁国没有形成宪法、宪政的自然与社会条件。西方文明与东方文明有一个巨大的差异就是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的结构和地位完全不同。在传统的东亚社会结构中,国家高于个人,个人无条件地服从国家。这样就形成了个人权利无法得到保障的社会结构。个人权利的失效导致东亚各国发展的困境和瓶颈,在面对内忧外患时,西方宪法思想所具有的魅力和功能深深影响了东亚各国的知识分子,他们意识到了理想制度的作用,试图引进先进的制度,以此挽救本国的命运。中日韩这叁国有其相似之处,也有其不同之处,而在宪法移植方面,叁国的宪法发展走的都是一条外诱变迁的曲折道路,只是各个国家的发展情况也存在差异。本文首先综述了国内外相关研究动态,并对文章的创新之处和研究方法做了一个简单地介绍;接着厘清了与宪法移植有关的概念,包括法律移植是否可行、宪法移植又有何特性等。宪法移植一词早已有之,在学术界也得到了普遍的认可,宪法移植不只是法条的抄袭或制度的复制,而是从表层到实质的全面移植,包含宪法文化、宪法精神、宪法法条、宪法制度等一系列的移植与影响。文章第叁章切入正题,对中国、日本、韩国这叁个同处儒家文化圈的亚洲国家的宪法移植进程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和论述。日本是最早移植宪法的国家,从幕府末期开始,日本就已派出使节团出使西洋,全面了解西方的宪法文化和制度,最终在明治天皇的推进下移植德国宪法,开启了日本的宪政与发展之路;而日本的第二次宪法移植则是在二战战败后,在美国的高压下被动移植了美国的宪法,虽然是被动移植,但和平宪法的诞生使日本战后重生,促进了日本平稳快速的发展。中国从宪法移植开始到现在经历了叁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清末时期,面对内忧外患,统治者和仁人志士们选择远法德国,近采日本,希冀用立宪来改变现状、富民强国。在这一阶段,中国汲取了西方先进宪法思想,颁布了宪法性文件,设立了与宪法对应的机构;第二个阶段是民国时期,满腔热血的中国人从西方大国的崛起和强盛中看到了希望,这个阶段对英国和美国的宪法移植较多,制度也更倾向于移植美国宪法;第叁个阶段则是新中国成立以后,与中国具有同样意识形态的苏联成了中国仿效的对象,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就是在学习移植苏联宪法和立足本国国情的基础上制定的。韩国宪法的移植起步较晚,十九世纪末期,朝鲜的媒体开始有介绍西方立宪主义的文章,甲午更张的施政纲领《洪范十四条》被认为是韩国宪法史的起源,是在日本的主导下完成的,最终没能实施,成了一纸空文;直至1948年韩国终于从殖民统治中获得独立,渴望有一部自己的宪法,韩国移植美国宪法制定了1948大韩民国宪法,宪法文化和制度层面更多的选择美国模式。韩国最值得借鉴的是违宪审查制度的成功移植。违宪审查制度是韩国在多次政党变更和宪法修订后最终确立的德国模式,即宪法法院审查模式,该制度在韩国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本文在全面解析叁国宪法移植进程之后,比较研究了中日韩宪法移植背景、基本制度选择的不同以及宪法移植方式的异同之处。中日韩走上宪法移植的道路,在背景和方式上有着相同之处,也有相异之点,最重要的是叁国都是思变而动,因为想要改变现状而努力学习和移植先进的文化与制度。文章的最后整理和分析了中日韩宪法移植和宪政道路上的经验和启示。宪法是能够导致一国根本政治、法律、经济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基本法,宪法的制定因而显得尤为重要。宪法在西方萌芽发展,并给西方世界带来了巨大的改变,工业革命后的亚洲国家处于相对落后的状态,而中国、日本和韩国不约而同地走上了学习西方、移植先进宪法的道路,且取得了各自的成就,促进了国家的发展。这条道路,坎坷不平,值得深究和挖掘,并从中找出积极的因素以为以后的发展带来更好的理论指导和制度铺垫。
丁亮亮[10]2005年在《中国法律移植何去何从》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法律移植作为一个常用概念,现在已经成为法律进步、发展不可或缺的课题之一。由于政治、经济、历史、文化等各方面的差异,各国之间的法律总会呈现出先进与保守、发达与落后的局面,法律移植也将是一个不可避免的现象。然而,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实务界,对于法律移植总有着种种不同的看法和做法。因此,在实践中带来的效果也是各有不同的。 谈到法律移植,毋庸置疑,日本的司法改革对于我国有着不同寻常的意义。 从日本法律移植时的国民性、政治经济文化背景等角度进行探讨,可以看出日本法律移植成功的原因除了技术因素外,还在于其国民所特有的民族心理、思维方式、法律文化观以及日本国内长期以来形成的经济环境、政治环境、文化环境。这对我国法制现代化建设具有借鉴意义。 今天,我国的司法改革已经进入了一个关键时期。在改革的进程中,关注世界改革的潮流,既可以使我们拾取它山之石,开阔眼界,超越局限;亦可以使我们借鉴他人的教训,避免盲目,少走弯路。尤其是在确定改革发展战略和方针之际,如能克服急功近利的浮躁心态,冷静地做些比较研究,可能会达到事半功倍之效。当然,这些比较研究必须是客观和科学的,建立在实证性事实和分析论证的基础上的。鉴于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分析我国法律移植的历史以及现状,在与日本移植外国法作比较的基础上,做一次彻头彻尾的反思,并由此提出关于完善当代中国法律移植的方略构想。本文将着重予以探讨如何完善法律移植,如何建设好这项工程,并试从科学原则、主要内容、具体途径叁个方面加以阐述,希望最大程度的发挥法律移植的重要作用,以促进当代中国的法制建设。
参考文献:
[1]. 法律移植研究[D]. 黄金兰. 山东大学. 2006
[2]. 中国近代法制转型中的法律移植[D]. 赵杨. 黑龙江大学. 2004
[3]. 从日本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形成透视日本法律移植[D]. 张闻笛. 吉林大学. 2011
[4]. 法律移植对我国立法的影响[D]. 杨帆. 辽宁师范大学. 2014
[5]. 日本反垄断法的理论与实践研究[D]. 徐士英. 中南大学. 2006
[6]. 日本明治维新时期法律移植及其对当代中国的启示[D]. 郭联想. 吉林大学. 2007
[7]. 论清末民法修律对日本民法的移植[D]. 罗思明. 深圳大学. 2016
[8]. 日本法律移植研究[D]. 赵佳. 中国政法大学. 2001
[9]. 中日韩宪法移植研究[D]. 谭钟毓. 湘潭大学. 2012
[10]. 中国法律移植何去何从[D]. 丁亮亮. 武汉大学.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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