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城市轨道交通信号系统通常由列车运行自动控制系统(ATC)和车辆段信号控制系统两大部分组成,用于列车进路控制、列车间隔控制、调度指挥、信息管理、设备工况监测及维护管理,由此构成一个高效综合自动化系统。列车自动控制ATC系统包括列车自动监控系统ATS、列车自动防护系统ATP、列车自动运行系统ATO。城市轨道交通信号系统是保证列车运行安全,实现行车指挥和列车运行现代化,提高运输效率的关键系统设备。目前城轨信号系统设备采购和安装工程的发承包方式主要有采购和安装平行承发包模式、以系统供货商为主体的总承包模式、以系统供货商牵头的联合体承包模式。目前国内信号系统供货商主要有北京通号国铁城市轨道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卡斯柯信号有限公司、上海自仪泰雷兹交通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浙大网新众合轨道交通有限公司、南京恩瑞特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富欣智控交通控制有限公司等。施工企业主要为具有电务工程施工资质的通号集团和各大工程局的电气化工程公司和电务公司。
关键词:城轨;信号;设备;发承包;分析
1.采购和安装平行承发包模式
平行承发包是指项目业主将工程项目的系统设计、设备采购、系统服务发包给系统供货商,另外把工程项目的安装施工发包给安装商,业主分别跟系统供货商和安装承包商签订独立的合同。这两个承包商之间的关系是平行的,他们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独立接受业主或业主委托的监理公司的协调和监督。
1.1平行承发包方式将整个信号系统工程经过分解分别发包给系统供货商和安装商,工程范围明确,合同约束与相互制约使每一部分能够较好地实现质量要求。系统供货商负责信号系统的系统设计、设计联络、设备供货、安装督导、厂验测试、调试、质保期服务;安装商负责招标范围内部分设备的供货、全部设备的安装、线缆敷设、桥架线槽敷设、配合调试等
1.2有利于业主优选系统供货商和安装商承建单位。设备采购和安装分成两个独立的标包,通过招标可以分别选择性价比最高的系统供货商和安装商,不受联合体自由捆绑的限制。尤其是安装商有更高的参与性和积极性,跟建设单位有直接的合同关系,从施工工艺和市场维护上百分百的投入。
1.3合同数量多,合同管理强度较大。合同关系复杂,使信号系统工程内结合部位数量增加,组织协调工作量大。业主需要有较强的技术协调能力,来组织系统供货商和安装商之间的横向协调工作。尤其对于双方合同界面不清晰,界面模糊,或者双方界面混淆的地方,需要三方面的谈判、协调,甚至会产生变更洽商的费用。对于供货商设备的供货周期、保管及、完工程设备保护及双方施工人员的配置数量方面,需要多方面的协调。
2 以系统供货商为主体的工程总承包模式
以系统供货商为主体的工程总承包模式是指业主在项目立项后,将整条线信号系统工程项目的系统设计、施工、材料和设备采购任务一次性地发包给一个系统供货商公司,由其负责工程的系统设计、施工和采购的全部工作,最后向业主交出一个达到动用条件的信号系统工程项目
2.1发包人对项目合同管理简单
由于工程总承包合同是发包人将信号系统的系统设计、设备供货、安装督导、安装施工、售后服务委托给一个总承包人负责,该总承包人大多为系统供货商能够掌握信号系统的核心技术,具有很强的技术管理能力,能够督导施工单位完成安装工作,发包人的协调任务量少,合同管理相对简单。极大的减少了业主方的组织协调的工作量,分散了业主方的风险。
2.2有利于一体化施工、系统性强
总承包人不仅要负责系统设计、设备供应还要负责施工,实现了系统设计、材料设备采购与施工的一体化管理,如果工程质量出现缺陷或施工进度滞缓,总承包人将承担全部责任,有利于调动总承包人的主观能动性,克服了设计、施工相互制约和脱节的矛盾,不会导致系统供货商和施工单位之间相互推脱责任的情况,有利于提高系统设计的可施工性。
2.3不利于优选施工分包商,不利于提高安装工艺
供货商作为总承包人往往将一些辅材交由安装商采购,并最大程度压低安装分包合同价格,甚至以包清工的方式选择安装商。作为安装工程分包商,没有直接跟发包人签订合同,分包商会觉得工程业绩感不强,供货商的压价极大影响了安装商的积极性,安装商往往不会安排最优秀的施工队伍,所以不利于安装工艺水平的提高,另外安装分包商跟发包人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在施工过程中对发包人的指示很可能不会言听计从。
2.4业主跟施工分包商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业主对系统供货商付款,系统供货商对施工分包商付款。系统集成商往往考虑自身的利益最大化将所有的设备和线缆都由自己采购,只将劳务分包给施工分包商。系统供货商如果对施工分包商付款不够及时,往往会造成施工延误,双方产生矛盾,影响工程的进一步实施。
3.以系统供货商牵头的联合体承包模式
以系统供货商牵头的联合体承包模式是指由系统供货商和安装承包商为了承包某信号系统工程而组成的一次性组织机构。因信号系统系统供货商掌握信号系统的核心技术,具有较强的话语权,一般系统供货商作为联合体的牵头人,安装承包商对承包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3.1 联合体增强了竞争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联合体中有一家做为牵头单位。该牵头单位与其他所有联合体成员单位,对项目按质、按量、按期完工及整个系统性能承担共同和连带责任。
3.2业主组织协调管理简单,安装承包商有一定话语权。
系统供货商和安装承包商是一个联合体,相对于平行分包方式,业主协调起来简单。相对于系统供货商总承包模式下,承包商只能分包工程,联合体模式下安装承包商有一定的话语权,安装承包商跟业主有合同关系,极大的提高了安装承包商的积极性,有利于安装工艺水平的提高。
结论:总之,选择哪一种发承包方式,在招标阶段需要详细的调研分析;如果建设单位管理水平高和协调能力强,可以采用设备采购和安装平行承发包模式;如果建设倾向于组织协调简单,可以采用以系统供货商牵头的联合体承包模式或以系统供货商为主体的总承包模式,联合体模式更能增强安装商的积极性,有利于提高施工安装工艺水平。系统供货商的总承包方式极大的降低了施工分包商的参与性和积极性,不利于施工工艺水平的提高和工程的进展,结合信号系统的特点不建议采用此种方式。
参考文献:
[1]北京大学出版社、刘昌明主编《工程招标投标管理》
[2]光明日报出版社、张启龙主编《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专用合同条款解析和案例分析》
论文作者:吴冬
论文发表刊物:《建筑科技》2017年9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7/10/26
标签:系统论文; 供货商论文; 联合体论文; 信号论文; 承包商论文; 业主论文; 模式论文; 《建筑科技》2017年9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