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30年代北平白云观的住宅危机_白云观论文

20世纪30年代北平白云观的住宅危机_白云观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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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无论是从宗教史,还是从政治史、社会史的角度而言,作为全真龙门祖庭的北京白云观在近代史上均具有极其重要的历史地位与研究价值。尽管自民国以来,白云观处于持续的颓势之中,但是由于它道教祖庭的地位,仍吸引了不少海内外学者的关注,如日本小柳司气太、吉冈义丰、窪德忠等学者先后到白云观考察,并均有研究成果存世。①最近法国学者高万桑在研究北京道士的著作中亦专辟一章研究了高仁峒、陈明霦、安世霖三位管理者的生活。②作为近代的三位重要住持,高仁峒、陈明霦、安世霖几乎成了白云观历史与命运的代名词。高仁峒在晚清政治与外交中发挥了重要影响,被视为“神仙中人兼政治中人”。③至于陈明霦,学界注意到他在民初道教革新中的积极作用,如联合全真派道士成立中央道教会,欲图兴办慈善事业,促进道教革新。④对于监院兼代理住持的安世霖,他在1946年被白云观道士活活烧死的惨剧,被视为民国白云观颓势最典型的象征事件。⑤

尽管学界关于近代白云观的介绍、研究已属不少,然而多集中于清末民初以及1940年代,对于1930年代白云观的状况,我们所知甚少,甚至对于白云观住持、监院的名称、更替等基本史事亦时有误读。立足于北京市档案馆所藏白云观及其下院等有关寺庙档案,本文拟对1930年代白云观的两次住持危机做较细致的探讨。第一次住持危机发生在1930年6月,当白云观没有遵照社会局的规定如期登记时,住持陈明霦被社会局撤革,在被迫认捐后,陈明霦才得以复职,白云观亦恢复了其日常的轨道。不幸的是,这种局面并未能持续太久,随着1936年陈明霦的病卒,围绕白云观继任住持人选安世霖的资格问题,白云观陷入了新的住持危机,尽管安世霖最终在权势人物的帮助下得以以监院身份暂时代理住持,但也由此埋下了白云观1940年代内部剧烈纷争并最终导致安世霖被烧死的种子。1930年代白云观的两次住持危机表明,在建立现代性国家的过程中,道观被打上了国家严格控制与管理不善的政治烙印,同时亦反映了白云观在衰败过程中内部复杂的矛盾冲突。事实上,如果我们不明了1930年代白云观的两次住持危机,我们就无法更清晰地了解处于黑洞状态下的1930年代白云观的历史实态,无法从根本上理解1940年代白云观纷争的起源,更无法清晰地认识在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国家与宗教之间的复杂关系,而这正是本文拟尝试回答的问题。

二、陈明霦之被革:1930年代白云观的第一次住持危机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以后,“各地教育机关,每以扩充学校,争夺寺产,或因破除迷信,摧毁庙宇,僧众亦以信教自由,为抗争工具,此攘彼护,纠纷四起”⑥。各地方政府苦于应付,纷纷呈请颁行寺庙法规,国民党中央方面亦感觉要改变北京政府时期所颁布的《修正管理寺庙条例》(1921年5月20日颁布)。在订定新的寺庙管理条例之前,南京国民政府认为首要的工作是进行寺庙登记,于最短的时间内“洞悉全国寺庙概况”。基于此,1928年10月2日,内政部公布《寺庙登记条例》,通令各省限于三个月内将第一次登记办理完毕。但《寺庙登记条例》、《神祠存废标准》相继颁布后,“各地毁庙空气,不但未能遏止,反有日行恶化之势,竟有激起群众暴动而酿成流血惨剧者”。⑦为保护寺庙、平息纠纷计,国民政府又于1929年1月25日颁布《寺庙管理条例》21条,由于该条例“起草仓卒,缺点仍多”,旋被令暂缓实施。1929年12月7日《监督寺庙条例》颁布后,《寺庙管理条例》遂被废止。从国家与宗教的关系而言,《寺庙登记条例》以及《监督寺庙条例》遂成为南京国民政府处理佛道庙产纷争、管理佛道寺庙的重要依据。相对于近代道教正一派道士、道观曾多次被地方政府严加取缔的困窘而言,民国白云观的境遇要好得多,它并没有受到政治上的直接冲击,遇到的只是“有惊无险”。⑧事实上,在1930年代,白云观需要面对的是《寺庙登记条例》、《监督寺庙条例》等相关法规的政策管治。白云观1930年代两次住持危机的发生以及解决均与这两个条例密切相关。

作为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在寺庙管理方面首要政策的《寺庙登记条例》共有18条,它规定了寺庙登记的范围、事项、机关、程序、时限等,强调凡为僧道住持或居住之一切公建、募建或私家独建之坛庙、寺院、庵观均应进行登记。对于登记机关,条例规定在县由县政府、在特别市以及市由公安局负责办理。对于处罚,则强调如果寺庙违反条例各规定,情节轻微者强制使之登记,情节重大者科以100元以下罚款或撤换其住持。⑨虽然不少研究分析了《寺庙登记条例》的内容,但从寺庙登记的具体实践来看,很多学者忽视了登记机关的变化对寺庙的重大影响。⑩由于1930年前后公安局的寺庙管理权限被划归社会局,由此特别市以及市的寺庙登记机关自然从公安局变成了社会局。正是这一变化,导致寺庙被迫重新登记。寺庙必须登记这一原则,在随后颁布的《监督寺庙条例》中进一步得到了坚持,后者规定倘若寺庙不遵章向该管官署呈请登记,地方官署有权革除寺庙住持之职务。(11)白云观1930年代的第一次住持危机即缘于此。

在《寺庙登记条例》颁布后,白云观于1929年在北平特别市公安局登记。此后,由于寺庙登记、管理权限划归社会局,1930年6月,社会局训令包括白云观在内的已经在公安局登记的寺庙,必须在社会局重新登记。由于白云观对社会局两次电催“置之不理”(12),依据《监督寺庙条例》不遵章登记即革除住持之职的规定,社会局发布布告将住持陈明霦撤革,并令白云观道众“秉公推选堪充继任住持者三人呈局指派”(13)。

虽然陈明霦不若高仁峒在清代之“声势暄赫,炙手可热”,但他在北京影响亦甚大,时人传陈明霦、江朝宗、吴炳湘三人为盟弟兄。(14)然而,在登记误期后,陈明霦也无法避免被革职的处分。如何应对社会局革除之令,度过住持危机呢?1930年7月,白云观监院高信鹏(15)率同知客安世霖、执事白全一呈请北平特别市社会局开恩取消撤革陈明霦住持的命令。高信鹏等人称由于观内粮食不足,陈明霦赴关外化缘,兼以白云观上年已经在公安局登记,对于寺庙管理权划归社会局之后仍需另行登记一节,陈明霦在关外并不知道详情。对于不能按期登记的原因,高信鹏等人强调是观内执事疏忽,并非陈明霦之过错,希望社会局开恩取消撤革之命,方便白云观赶紧登记。(16)7月28日,社会局批复不同意取消撤革之令。在获悉所请不准后,高信鹏三人马上呈文社会局表示悔过,称乐意捐“现洋三百元以助社会局办理善举”,并再次请求取消撤革白云观住持原案,速行登记。(17)

白云观乐捐,社会局当然欢迎,在拟批中称让白云观认慈善捐及惠工学校经常费。(18)8月2日,社会局训令高信鹏,称在白云观继任住持未经派定以前,所有庙物财产法物等均由其暂行管理,“候住持派定后再行办理登记”(19)。8月15日,高信鹏、安世霖、白全一三人呈称白云观愿意补助惠工学校开办费300元。同日高信鹏等三人再次呈文表示愿意再补助慈善费300元,或担心社会局马上要求兑现捐款,他们称该款项“须于十月十日鄙观之收入项下提出方可呈缴。今已将期票备妥,俟核准后再为呈交上来”(20)。在表示愿意捐款的同时,高信鹏、安世霖、白全一、刘教海、李至岸以白云观全体执事名义联合火神庙住持田存续(21)呈文社会局保举陈明霦仍住持白云观庙务。(22)高信鹏等人强调白云观此次贻误登记日期缘由在于住持陈明霦住院数月之久,陈明霦虽然年老但是精神尚健,其对于白云观之整理与维持实大有功绩,因此保举陈明霦仍为住持。

不过就在安世霖、白全一随同高信鹏一道联名呈请社会局取消撤革之令、保举陈明霦仍为住持、并愿意捐款的同时,令陈明霦、高信鹏没有想到的是,安世霖、白全一在背后参与了反对他们的行动。8月18日,社会局收到了安世霖、白全一、董明真等28人的禀文,他们指控陈明霦、高信鹏盗卖庙产、违背教规,请求社会局将二人驱逐,并另选朱智祥为方丈。在这28人中,有白云观住观道士12人;其余16人均为其他道观道士。(23)高万桑在研究北平道士时曾注意到安世霖的这一反对行动,认为安世霖力图取代陈明霦。(24)但是单纯根据上面的呈文,高万桑的判断似乎并不能得到确证。因为安世霖、白全一所推举的接任住持人选并非安世霖,而是曾长期在白云观挂单的道士朱智祥。(25)对安世霖等人的指控,8月20日,社会局批示称所控各节“词意含混,虚实无由判明,未便率准,仰即将相当证据声明以凭核办”(26)。8月23日,社会局收到了董明真等人控诉陈明霦盗卖庙产、摧毁道教清规的“详细证据”。(27)从现存档案资料来看,社会局对于董明真、安世霖等人的指控似乎并没有理会,其原因或有二。首先,在这两份内容基本雷同的呈文中,虽然陈明霦、高信鹏被指控盗卖庙产、私蓄妻室、伙卖观众食粮、共吸鸦片等恶迹,董明真等人并没有提出真正有力的证据。其次,在社会局看来,解决白云观住持危机的要点并非驱逐陈、高二人,而是如何处理高信鹏所提出的以助捐换取撤销革除之令。在社会局看来,撤革住持是一事,愿助捐款是另一事。尽管高信鹏等人愿意捐助款项,但是不能以助捐而要求撤销革职之令,因此社会局的处理意见是先照准道士助捐之请,至于是否同意撤销前令,则要再考核办理。(28)9月3日,社会局在批文中指出高信鹏等“热心慈善慨助校款殊堪嘉许”,令其即刻呈交以便转发。(29)由于社会局没有同意取消撤革之令,高信鹏也没有理会社会局即刻捐款的要求。或是受到中原大战的影响,此事亦暂时被搁置。

1931年3月24日,由于迟迟未呈缴600元慈善费、惠工学校费,高信鹏再次被社会局传询问话。为何不缴纳所认捐之费用?高信鹏答云:“前此认捐之六百元,本为保留原住持起见,现在仍未奉有准予复任之明文,故亦迄未能照缴。”(30)社会局强调恢复住持、捐款及登记三事应分别办理方有办法,对此,高信鹏表示同意。对于社会局究竟是否认缴的追问,高信鹏称回庙商议后再于4月1日赴社会局答复。(31)尽管在社会局的询问中,高信鹏对官方表现了充分的驯服,然而就在当日被询问之后,高信鹏呈文社会局指出是该局官员示意白云观捐600元即可“旬日内将撤革字样取消”,然而“迨俟两旬多日,仍未奉饬,始知此项乃系诬罚性质,鄙观碍难承认”。(32)4月8日,社会局批复称,捐助慈善费及惠工学校经费各300元,系白云观自动呈请,并无处罚明文。高信鹏捏称逼罚,希图蠲免,殊属荒谬,仍“仰速呈缴,勿再延误”(33)。在社会局的压力下,4月16日,白云观监院高信鹏承认捐款出于自动,表示将在期限内竭力筹措呈缴,并声请撤销处分。(34)4月24日,高信鹏再次呈文社会局要求恢复陈明霦的住持职务。次日,高信鹏向社会局呈交了两张各300元的期条,表示白云观从麦秋地租项下筹出600元,请社会局在7月15日支取。(35)

经历了诸多反复与波折,白云观终于在助捐方面拿出了实际行动,尽管这种助捐不可避免地带有勒捐的色彩。从当时寺庙登记的状况来看,高信鹏所指控的勒捐情形并非空穴来风。1930年8月,广慈庵住持慧果因登记误限,被社会局撤去住持,后社会局局员称“须认捐惠工学校经费二百元,即取消处分”(36)。在同期的北平电车工人抢夺铁山寺案中,最初社会局并没有将铁山寺发还给僧人,而是改铁山寺为惠工学校,甚至还以调查登记为挟制,勒令寺庙捐款以作为该校之开办、经常费。(37)无论如何,白云观的捐资是解决陈明霦住持危机的关键前提。1931年5月6日,社会局照准高信鹏所请,恢复陈明霦的住持职务,并令其遵章进行寺庙登记。(38)6月,陈明霦即以住持身份向社会局呈请登记外四区灶君庙等白云观八处下院的庙产。(39)

1930年代白云观的第一次住持危机发生在《寺庙登记条例》、《监督寺庙条例》实施不久,由于受到中原大战的影响,从1930年6月陈明霦被撤革到1931年11月陈明霦缴清认捐费用,前后持续一年半之久。尽管在清代以及北京政府时期,白云观具有重要的社会影响,尤其受到诸多权要的庇护,但是它在遵守《寺庙登记条例》、《监督寺庙条例》等寺庙管理制度方面亦不能超然于外。白云观在《寺庙登记条例》颁布不久就在公安局做了登记,但是当社会局要求再次登记而白云观误期不登时,即便面对的是陈明霦这样一个著名道人,北平市社会局也毫不犹豫地将其撤革。从已经知道的案例来看,因延误登记而被撤革者并非只有白云观,同时还有蟠桃宫、弘恩观等。社会局撤革住持的实例充分反映了南京国民政府贯彻《寺庙登记条例》、《监督寺庙条例》,实践监督庙产、管理宗教目标的积极努力。为应对这次住持危机,监院高信鹏不断向社会局呈文解释误期原因,强调陈明霦维持白云观的功绩,联合在北平道教界亦极有影响的田存续共同作保,恳请社会局取消撤革命令。尽管社会局始终强调取消撤革与捐款实属两事,不存在必然联系,然而,在白云观呈交捐助费用之后,住持危机才真正得以解除。

三、安世霖继任住持风波:1930年代白云观的第二次住持危机

1936年1月4日,南京国民政府内政部颁布了《寺庙登记规则》,废除1928年颁布的《寺庙登记条例》,内政部规定各省市应将所辖境内所有寺庙一律重新登记,并应当在6月底以前全部完成。按照新的登记规则,寺庙登记分为总登记与变动登记两种,总登记每十年举办一次,变动登记每年举办一次。寺庙登记包括人口、财产、法物登记。根据变动登记的要求,住持更迭也在登记之列。若逾期故意不登记以及呈报不实、有故意蒙蔽情事,除强制登记外,登记机关有权撤换其住持或管理人,情节重大触犯刑章者,并送法院究办。(40)就在白云观进行寺庙登记前,由于陈明霦的羽化,围绕着白云观监院安世霖的继任住持资格纷争,新的住持危机由此发生,只有先解决白云观的住持承继问题,寺庙登记方有可能完成。

1936年3月16日,白云观监院安世霖呈报住持陈明霦已于2月24日羽化,在去世之前,陈明霦遵照宗教法简,“传授世霖名下管理一切庙务,当依照遗嘱及道众之推举,进行管理”。“因惟以条例攸关,未敢擅便,兹照章取具保结,呈请钧局鉴核施行”。(41)在同日出具的诸山保结中,广福观住持李欣斋、吕祖祠住持赵理尘、玉清观住持范明证(42)称安世霖呈报接管白云观住持一案,倘有虚伪捏报、同宗争论任何纠葛等项情事,均由三人担保。(43)

除了请李欣斋、赵理尘、范明证三人具结做保外,安世霖还请政界友人王坦出面说项。王坦,字养怡,河北乐亭县人,日本陆军士官学校毕业,为直系军阀曹锟的重要亲信。为帮助安世霖继任白云观住持,王坦曾函送社会局局长雷嗣尚名片一张(背后盖有“王养怡”的印章),在名片上王坦写道:“白云观住持陈明霦羽化,该庙住持已由陈明霦传法统于安世霖监院,请社会局更老换少。”(44)

是否同意安世霖接充白云观住持?尽管有王坦出面说项,但是社会局并没有贸然同意,最关键的原因是社会局在问话中察觉到安世霖继任住持存在重大疑窦。

3月27日,社会局招集了具结人李欣斋、赵理尘、范明证问话,三人称“安世霖现系当家名义,俟办理几个月,如果妥善再公推升任方丈”、“道庙当家即是住持,方丈是另一个人”。从前述三人的回答可以看出,他们有误导社会局的嫌疑。事实上,所谓“道庙当家”乃“监院”之别称,从监院向上公推的是住持而非方丈。正是因为明了“当家”、“住持”的不同,所以社会局驳斥道:“当家”乃是庙内执事人,并非住持。“今安世霖既系当家名义,竟呈报接充住持,具结人又复含糊其词,迹近影射,似未便照准,免滋纠纷。”(45)面临如此情况,社会局如何处理呢?1936年4月4日,雷嗣尚向北平市长秦德纯呈文汇报了社会局的态度,那就是打算饬令白云观“依照该庙住持继承惯例迅速公推住持”。在呈文中,雷嗣尚将王坦的名片一并呈交。同日,在收到呈文后,秦德纯以“如拟批示”四字表示了赞同。(46)

在得到市政府的同意后,4月10日,社会局正式批复安世霖,强调其既未经诸山推举为住持,“竟然影射来局呈报,殊属不合”,要求白云观按照历来惯例由诸山公推选举。(47)

4月23日,安世霖呈文再次要求继任住持。对于社会局的影射之说,安世霖并不承认,并辩白自己是按照惯例被诸山公推。安世霖声称社会局未能详查,不明白云观住持继任惯例,在作为道教十方丛林的白云观,监院即“为众大执事之首,名为主持”。安世霖辩称,监院人选历来惯例是由白云观众大执事及挂单诸山道友等公同推举者,已故方丈陈明霦在光绪三十三年(1907)十月间,被推举为监院管理一切庙事。宣统年间,又被公同推举为方丈。由于没有合适人选,其所遗留监院人选一直由陈明霦本人代理,至民国24年旧历十一月二十八日(1935年12月23日),因陈明霦方丈病重,恐庙内无人负责,自己即被推举为监院。安世霖进而指出,在1936年旧历正月十五日(1936年2月7日),陈方丈未故时,邀请诸檀越诸山声明已经推举其为监院,“此乃正大光明之责任也”。安世霖强调其接任住持,不仅有李圆玺等三人遵照社会局命令出具切结,保证没有“虚伪擅报,同宗争论任何纠葛等项情事”,更关键的是事实上自己已经接任两月有余,“经理庙事,毫无舛错,亦无何人争论,安然如昔”。(48)

安世霖的辩称貌似极有条理,实则大有疏漏,甚至有伪造事实、诡辩之嫌疑。在安世霖的辩白中,最核心、最关键的藉口就是监院即为住持,以被公推为监院的事实伪造被公推为住持的假象,由此证明其符合被诸山公推的惯例。

关于住持之定义,时下学界歧义纷见。李养正以及诸多权威辞典均云“监院亦称住持,俗称当家”。(49)

1940年代曾在白云观调查过的吉冈义丰指出,住持、方丈、监院在丛林中处于最高地位,其中住持是对外的最高尊称,是丛林中的首座,不是实际职务。或由方丈兼任,或由监院摄行。(50)在本文看来,上述观点均失之偏颇,在方丈、住持、监院三者关系中,最易混淆的是住持、监院的含义,虽然近代白云观历史上有以监院兼住持、住持兼监院的情形,但住持、监院实则有别。

监院的确为众大执事之首,但是监院并非住持,尽管在口头上或习惯上道众可能称监院为“住持”或“当家的”。但是二者并不等同。在第一次住持危机中,陈明霦被革住持之职务后,正是由于监院高信鹏的努力才使得白云观度过危机,此即证明安世霖所云监院即为住持并非有理。安世霖有关陈明霦在1935年之前长期自代监院的辩护,实则抹杀高信鹏任白云观监院的历史与事实。虽然安世霖比较正确地指出了方丈责任乃系客居阐扬道德,不干庙事,然而他却有意忽视了方丈必须首先是住持的事实。尽管或出于习惯,道众及一般民众易将住持与方丈混为一谈,但严格地说,住持只有在传戒后才能称之为方丈。(51)作为驳斥安世霖辩白的最好例证,当为《白云观玉器业公会善缘碑》。为表彰玉器业长达二百余年的施善,1931年,“本观住持方丈陈明霦、监院高信鹏会同玉器业同业公会会首张永祺等,议立丰碑,以垂久远”(52)。此即为住持、监院有别的又一确证。

事实上,对于安世霖所云监院即住持之称,社会局亦认为毫无理由。社会局在驳斥中称监院、住持截然两事,不得混为一团。对于安世霖接充住持之要求,5月1日,社会局批称“碍难照准”。社会局还反问道:既然安世霖自认住持系监院名义,何得呈报接充住持?(53)尽管遭到社会局的驳斥,安世霖并没有放弃继任白云观住持的努力,考虑到社会局的态度以及客观的困难,他把目标修正为兼代住持。在安世霖的运动下,5月27日,白云观的三个下院宽街关帝庙管理人李崇一、杨道庙街关帝庙管理人刘礼明、玉清观管理人范明证以住持名义与广福观住持李欣斋、吕祖祠住持赵理尘联名公推安世霖以监院暂行兼代住持。

由于社会局已经注意到此前赵理尘等人具结保举安世霖接充住持中有“蒙蔽情形”,当他们再次呈请时,社会局没有贸然照准,而是批令该局视察员李绍塨详查。(54)在白云观调查时,安世霖称其于1927年6月授戒为天字一号戒徒,由陈明霦老方丈传给大法,现有法卷为证。(55)又于1936年2月7日接任住持,由陈老方丈出名,柬请在京诸山同门。(56)在查阅白云观法卷时,李绍塨发现法卷前后墨迹不同,在叙述陈明霦的功德、传戒等史事时系一人之墨迹,“至叙弟子若干名,将法传与安世霖等等另系一人之墨迹”。既然安世霖称道家对于尊重法卷,犹如俗人之遗嘱,为何前后法卷墨迹出于两人?因此,李氏认为其中似有隐情。对于安世霖所云曾柬请各同门诸山参见接任住持的仪式,调查发现所请者只是部分,并未将其所属诸山同门悉数请到。(57)

为详细调查传法、公推情形,李绍塨还分别调查了吕祖祠住持赵理尘、玉清观道士范明证、广福观住持李欣斋。赵理尘称法卷在道家被视为尊重物件,没有真假之分别,与传法之关系实为重大。对于法卷前后笔迹不同不明原因之所在。对于为何参与公推,则称系出于道友情面,故出面帮同推举,以期白云观负责有人,对以往安之为人好坏,则不甚明了,不敢负完全责任。范明证在调查中称法卷对于传法实关轻重,接座时不必将诸山同门全部请到。对于安世霖之一切,愿负完全责任。广福观住持李欣斋则称法卷笔迹前后不同为常有之事,至于未能将诸山各同门全部请到,是前任住持陈明霦的过失,与安世霖无关。对于安世霖之代任该观住持,愿负完全责任。(58)

在收到调查报告后,社会局认为安世霖接法情形颇多可疑之点,考虑到白云观为北平道教唯一之十方古刹,为确保与传授习惯相符,6月30日,社会局训令刚刚成立的北平道教会(59)详查具复以凭核办。(60)7月17日,北平道教会召开执监联席会议讨论李崇一等人公推安世霖接充白云观住持案。对于安世霖所云其为1927年传戒中的天字第一号,道教会常委张子余在发言中予以否认:“民国十六年传戒,天字号系崂山周理鹤,现在羽化,有登真录(即同学录)可凭。”(61)对于李崇一等人所述召集同法门公推一语,甄寿先则称与事实不符:

查观中执事众等,向无远近支分别,一经挂单住观,同为一体。凡得授白云大法,领有法卷者,可称同法系。具保结等五处既未领有法卷,而又非先方丈之法徒,所称本法门近支,殊与名实不符。关于吕祖祠、广福观两处是诸山无疑,玉清观等三处确系白云观附属下院。(62)

在此次会议上,常委甄寿先介绍了白云观历来推选“方丈”沿革、规矩。甄氏称:

白云观向来老规矩,方丈羽化后(一)生前若已有表示将来人选,曾经传授大法而为众望所归者,得同时推新方丈升座,然后办理丧事;(二)羽化后尚未有接座者,先由客堂执事等办理接三事宜,柬请各橝越护法及诸山各庙来观送三后,请大家讨论推选新方丈,客堂召集本观执事大众,此时如有监院资望素著,道德高尚,大家同意后即请升入方丈席。大家先行道喜完毕,在[再]议出讣闻,由新方丈出名继席门人或治丧法徒;(三)若当时没有监院或有监院而因故不能升方丈时,得由各执事及大众内,均可推举。若本观均无有能继任者,应由本观客堂、寮房各出执事一人或二人,到诸山各庙或外省丛林,去请各名望素著堪可为领袖者前来接座,此是历来观中的老规矩。(63)

甄寿先的发言,不仅仅对于理解1936年安世霖的继任住持纷争有重要的意义,对于理解近代白云观住持承继问题亦有重要的价值。当前海内外学术界对于研究白云观住持更替标准与条件最重要的依据与来源是小柳司气太在白云观实地调查后得出的五条标准:一,有传戒时天字第一号之资格者;二,曾在白云观担任高职,熟悉内外情形者;三,在各省任方丈者;四,年龄四十岁以上者;五,得戒后,未曾犯过清规者。他还提到现任方丈有权根据上述标准提出两三个意中人选:“方丈病逝弥留之际,观中之监院等,迎请在京就近各道院方丈监院等于本观,于是方丈提出意中之人两三人,求其选择,于是各方丈等,参照于前记资格,定其适否。”(64)

然而,小柳司气太的调查是否能够反映白云观近代住持更迭的全部实况?考之史事,恐怕仍需谨慎。比如第一条须有传戒天字第一号资格,白云观第21代方丈陈明霦就不曾符合,他在光绪八年(1882)高仁峒的404名戒徒中排名仅仅是第101名。(65)吉冈义丰曾介绍白云观传戒中“天地玄黄”前四名具有在十方丛林任住持的资格,其中天地二号可以被授予“法简——宗派血脉相承谱”(66)。李崇一等五人在公推安世霖暂时兼代住持的呈文中就曾强调陈明霦生前曾传法给安世霖,安世霖为法子确有本宗及诸山可证,又有“法简”可凭。根据前文社会局调查中安世霖、赵理尘、范明证、李欣斋、甄寿先等人言论,“法简”即是法卷。法卷是传法的证明文件,在近代佛道住持更迭中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维慈在《近代中国的佛教制度》一书中曾有详细的介绍。(67)但是对于白云观是否像五十岚贤隆所记载之沈阳太清宫一样有法卷传承,高万桑曾表示了怀疑。(68)前文甄寿先的介绍以及社会局的调查报告证明白云观的确存在着法卷。安世霖暂代住持的重要理由是经过了传法且法卷上有所记载。问题是,即便法卷上有关传法于安世霖的笔迹不存在涂改的问题,根据甄寿先所云白云观的老规矩以及参考闵智亭、任宗权等当代全真道士有关“法统”的解释,传法并不意味着将住持之职传授给法子,并且被传法的弟子不限于一人。(69)

从程序上来看,甄寿先证实了小柳司气太的部分观察,即前任方丈有提出继任人选的权力,至于人选的标准,甄寿先强调是“曾经传授大法而为众望所归”,而没有提到小柳司气太所记载的五条标准。或许这五条标准虽是客观上的要求,而实际上并不能始终严格得到贯彻,如此或能解释陈明霦虽不是天字第一号戒徒,但是由于他是高仁峒的法徒且众望所归,所以能被推任为住持。尽管陈明霦或确在临终前曾传法于安世霖,然而,安世霖诡称自己是“天字第一号戒徒”的言行恰恰是证明他自己并非“众望所归”的心虚行动。(70)此外,从甄寿先所云白云观方丈(实为住持)接座程序来看,安世霖同样缺乏足够的合法性。首先,安世霖自己前后不一的言辞证明其继任住持逻辑的混乱。在1936年4月23日向社会局呈文要求继任住持的声请中,安世霖称民国24年旧历十一月二十八日(1935年12月23日)被观内众大执事及挂单道友推举为监院,民国25年旧历正月十五日(1936年2月7日)陈明霦病逝前半月邀请诸檀越诸山为其举行监院升座仪式。然而在回答社会局职员的调查时,安世霖不仅诡言自己是天字第一号戒徒,更将1936年2月7日被推举为监院的仪式改称为住持的升座仪式!其次,根据住持更替需要同法门公推诸山具结的惯例及要求来看,为安世霖作保的五个“诸山”中,有三个为白云观的下院,另外两个是诸山而非同法门。关键的是他们的公推并非均出于本意。赵理尘在接受调查时称其出面公推系出于道友情面,不敢负完全责任。范明证称是“观内叫出保而不得不办”(71)。

1936年8月7日,北平道教会常委田子久、张子余、甄寿先三人联名呈复社会局,如实汇报了上述调查情形,强调道教会会员“佥以白云观为道教中最大丛林,历史悠久,住持为全观之道众表率,地位尊崇,苟非有资望夙著,道德高尚之人,充任斯席,实不足以继往开来,维持道统”(72)。尽管北平道教会主张另选合适人选继任白云观住持,但是在收到报告后,社会局并没有认真追究安世霖接充住持中与事实以及传统惯例的不符之处,既然白云观监院按照惯例可以升任住持,在社会局看来,“未便因手续问题,延迟不决,致负责无人”。因此,社会局的意见就是饬令安世霖找白云观各执事以及同宗或诸山出具“保证甘结”,如果具结人肯负全责,拟“暂准该安世霖代理住持,以免久悬”。(73)社会局最后同意安世霖暂代,除了安世霖或有权要相助外,与寺庙登记亦大有关系。前文提到按照内政部的命令,所有寺庙登记应在当年6月底前完成。1936年6月29日,吕祖祠住持赵理尘等人以“北平各寺庙登记早经明令,瞬将期满。白云观因负责乏人,故有延迟呈递登记之事”为由,再次呈文要求“迅予恩准该庙监院安世霖兼代住持之职”。(74)8月20日,社会局训令李崇一等人遵照白云观推选住持惯例,由该观执事及道教诸山具结再行核办。(75)25日,“诸山”李欣斋、范明证、赵理尘、李崇一、刘礼明,白云观执事谷都淇,知客王永震、王宗厚等14人具结保证安世霖代理住持,处理观中一切事务“并无不法之处,亦无纠葛其他情形”。(76)9月11日,在社会局的问话中,李欣斋等五人强调他们与白云观系“诸山”关系,安世霖接充住持是依照庙内习惯办理,庙内执事及庙外诸山均无异议,将来如有其他争执纠纷,由具结人担负完全责任。(77)同日,白云观也公推谷都淇、赵诚璧、陈绪秀三名代表赴局听询,强调安世霖接充住持是“按照习惯办理,并无其他争执纠纷,将来如果滋生纠纷,由我们具结人担负完全责任”(78)。

审读社会局的问话笔录,可以看出此次的问话只是走过场而已。玉清观、杨道庙街关帝庙、宽街关帝庙明明系白云观下院,但是在回答与白云观的关系时仍然自称为诸山,考虑到社会局此前就曾以此斥责过白云观,此时态度之转变甚是令人生疑。在草草问过安氏在白云观的履历后,一个关键的问题是“庙外诸山及庙内执事有无异议”?在得到他们没有异议的答复后,社会局的态度已经极为明显了。既然诸山及白云观执事均已具结证明该观住持继承与惯例相符,无其他纠葛,因此社会局准予安世霖暂行兼代,同时训令其“遵章将本庙及所属下院径速遵章呈报登记为要”(79)。

10月5日,安世霖呈文社会局称白云观八处下院住持向由该观住持兼充,现在其已继任住持并接管白云观以及下院庙务,特呈请社会局备案并允许进行寺庙登记。(80)比较有意思的是,在随后提交的白云观以及八个下院的寺庙登记资料中,此前参与担保的三个下院玉清观、宽街关帝庙、杨道庙街关帝庙也赫然在内。在寺庙人口登记表中,三个下院的住持均为安世霖,此前以住持身份担保的范明证、李崇一、刘礼明三人恢复到正常的“管理人”身份。

1930年代白云观的第二次住持危机缘于住持更迭问题。在陈明霦去世近一个月后,白云观监院安世霖向社会局呈报自己被陈明霦传授法简,被诸山、道众公推为住持,恳请社会局批准。令人玩味的是,在这一过程中,安世霖曾委托王坦致函社会局要求批准更老换少。社会局并没有贸然批准安世霖的呈请,相反,在调查中发现安世霖虚构事实、不合惯例之处,但在安世霖的支持者的多次呈请下,或许还有更重要的政治人物的帮助,尽管北平道教会在调查中确认安世霖继任住持的过程中有诸多疏漏,但基于1936年寺庙登记的迫切性,社会局改变原来的严厉态度,最终同意安世霖暂时兼代住持一职,糊涂了事。

四、白云观住持危机中的道教与政治

在研究近代中国的国家与宗教关系时,杜赞奇曾强调南京国民政府颁布《监督寺庙条例》的目的并不是真正为了保护宗教,而是为了巩固对寺庙财产、僧侣以及宗教团体的控制权,加强对地方社会的控制,从而实现自己的“现代化”理想。(81)然而,在探究这一时期的政教关系时,在强调《监督寺庙条例》的同时,不应忽视《寺庙登记条例》、《寺庙登记规则》在近代国家控制宗教事务中的重要作用。寺庙登记的目的并非简单的在于控制寺庙财产,为掠夺寺庙财产提供翔实的依据。(82)在《监督寺庙条例》颁布后,《寺庙登记条例》并没有被废止。相反,登记与监督合体为一构成了南京国民政府管理佛道宗教事务、处理包括本文所研究的北平白云观住持危机在内的诸多寺庙纷争问题的基本出发点。(83)

在被国际学界视为近代道教社会史研究不得不读的最新成果《北平道士》中,高万桑凭借对北京市档案馆社会局所藏寺庙登记档案的考察与深入解读,敏锐地指出在国民党的众多宗教政策中,虽然调查程序是缓慢复杂的,寺庙登记并不像南方激烈的破除迷信运动那样具有即刻的威胁,但是对北平道士而言,寺庙登记与控制是最具有直接性的。(84)此诚为的论。本文试图进一步强调的是,由于寺庙登记与调查的原则在《监督寺庙条例》中持续得到了坚持,要想成为合法的具有凭照并受到《监督寺庙条例》保护的寺庙,登记是必须的强制措施。尤其是在《寺庙登记规则》规定了十年举行一次总登记、每年举行一次变动登记后,社会局对寺庙的管治日益严密。1930年代白云观的第一次住持危机之发生,其根源即在于北平社会局取代了公安局原有的寺庙管理权。尽管白云观等众多北平寺庙此前已经在公安局登记,但是此刻不得不再次登记,否则就面临着撤革住持、不颁发寺庙凭照的处分。

北平寺庙登记的程序是缓慢复杂的。第一次住持危机后,陈明霦在1931年6月向社会局呈文登记白云观以及八个下院,但是直到1933年4月才通过登记并获准领取登记凭照。在登记中,寺庙需要填写总登记表及财产、法物、人口等登记表,社会局还会派调查员赴寺庙实地调查,仔细核对每一个登记表格的具体内容。如在白云观第一次住持危机后,陈明霦依照规定向社会局登记白云观以及八个下院,社会局派调查员分别赴这九个道观一一查明,并与公安局原来的登记表互相比照,以确定是否漏报,甚至道观内漏填几棵树等细微之处都会被社会局调查员指出来并令白云观重新填报。1931年7月,社会局调查发现,与此前在公安局登记的资料相比,宽街关帝庙少了一本功课经、悟真观漏填三株大楸树(每株直径三尺)等。(85)在《寺庙登记规则》颁布后,寺庙财产、法物、人口还需要每年进行变动登记,正常的寺庙维修也都必须登记。如安世霖1939年10月底向社会局呈报照旧修建宽街关帝庙东院一间正房、添盖南平台二间以及砍伐死树一棵,社会局派人调查核实后方拟照准。(86)与寺庙财产、法物登记相比,人口方面的变动登记或许对于一个道观的未来而言更具有影响力,原因在于住持更迭即是人口变动登记的核心内容,白云观的第二次住持危机也正与此有关。只有安世霖的暂代住持申请被批准后,他才被获准代表白云观声请寺庙登记。因此,虽然官方可能并不经常检查寺庙,但包含了丰富内容的寺庙登记赋予了社会局管理寺庙的重要权威。

在《寺庙登记条例》颁布后,像太虚、大醒这些近代宗教改革者曾对此抱有高度的期望,他们盼望内政部能认真以“登记庙产”而进于“整理改进”,最终于佛教与社会均大有裨益。(87)但是随着《监督寺庙条例》的颁布,他们发现“监督”是一种敷衍的纸上文章。(88)事实上,南京国民政府寺庙登记的目的是确立管理宗教、寺庙事务的权威,并不是为了通过对寺庙的“勒令整顿”而实现佛教、道教的复兴。正是基于此点,在具体的宗教事务方面,态度消极的南京国民政府也无意在管理寺庙、宗教方面走得太远。根据《监督寺庙条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南京国民政府强调尊重那些与迷信有所区别的寺庙、宗教的习惯,其中住持更替即是最重要的内容。司法院1931年2月18日院字第423号解释就曾规定:原有管理权之僧道“因死亡或其它事故(如同条例第十一条由该管官署革除其职及逐出寺庙送法院究办等),无接收管理之人,至管理权暂无所属,在同一情形同条例既无若何限制之规定,其所属教会,于不违反该寺庙历来管理权,传授习例之范围内得征集当地各僧道意见,遴选住持管理”(89)。

事实上,强调住持更迭根据传授习惯这一原则在后来的行政院第4371号指令(1932年11月21日)、司法院院字第817号解释(1932年12月5日)、内政部礼字第95号指令(1934年6月29日)中得到了坚持,并成为官方处理此类宗教问题的基本立场。(90)1931年8月3日,当长椿寺住持寿泉以近支本家关系向社会局声请接管铁山寺时,根据北平寺庙十方丛林住持应当由所属教会遴选、当事人不能自己声请的传授习惯,社会局认为铁山寺继任住持亦应该在全市遴选方为合法,不能由寿泉自己声请。(91)作为道教十方丛林之首的白云观发生住持更替危机时,北平社会局最初的态度也同样如此。在安世霖呈请继任住持之时,尽管有王坦的说合,社会局却不予同意,原因就是安世霖未经诸山推举为住持,属于“影射来局呈报”,并要求白云观按照历来惯例由诸山公推选举。

尽管社会局以及北平道教会的调查结果证明安世霖的继任资格有诸多不符历来老规矩之处,但是社会局并没有尊重自己以及北平道教会的调查。根据《监督寺庙条例》的规定,如果北平社会局严格履行其监管职权,由北平道教会公推住持,那么安世霖就不可能取得暂代住持这一实际的胜利。社会局为何会有虎头蛇尾、草草了事之举?其影响又是如何?从前文所述王坦的说项可以看出安世霖获得了北平权要以及名流居士的支持。除了王坦外,江朝宗或是安世霖得以成功的关键。(92)若以后见之明来看,社会局同意安世霖暂代住持之职实开启了近代白云观最大悲剧之端。最迟从1940年开始,安世霖就成了白云观内部道众矛盾的焦点。由于勾结权势、压迫观众、破坏清规等行为,知客朱宗玉、乔清心等人率先开始了反对安世霖的行动,当朱宗玉等反对者被安世霖革出白云观后,最初为安世霖作保的玉清观当家人范明证也参与到反对安世霖的行动之中。经过多年的缠诉,由于安世霖受到了政界权要的有力庇护,更由于日伪社会局以及抗战胜利后的北平社会局的纵容,安世霖的反对者最终放弃了国法,1946年11月11日,安世霖被反对者以太上清规之名活活烧死,而这成为近代白云观衰败历史最典型的象征与白云观研究中的最大黑洞。(93)这一惨烈的事实警示了近代国家法律对宗教事务控制与监管不善的恶果是多么的严重,而悲剧的根源恰恰始于第二次住持危机。(94)

1930年代白云观的住持危机不仅体现了在建立现代性国家的过程中,道观被打上了国家严格控制以及管理不善的政治烙印,亦反映了在衰败过程中白云观内部复杂的矛盾。

在第一次住持危机中,监院高信鹏多次呈请社会局取消撤革陈明霦住持的命令,在高信鹏多次奔走之际,令众人没有想到的是作为知客、巡寮并且此前一直与高信鹏一同为陈明霦复职努力的安世霖、白全一同时又参与了反对陈明霦、高信鹏的行动。安世霖等28名道士联合呈文社会局,指控陈明霦、高信鹏盗卖观产、私蓄家室,欲借陈明霦被撤革之机将陈高二人驱逐出观。尽管在白云观第一次住持危机之前,白云观道士十恶置妻四处的不轨行为已被市政府谕令社会局彻查以凭惩处。(95)但是关于陈明霦、高信鹏的指控或许是出于虚诬,他们的行动并没有得到社会局的支持,陈明霦最后得以复职,高信鹏仍然担任监院。没有进一步的史料证明安世霖、白全一的倒戈原因以及作用,陈明霦复职后安、白二人职位没有受到影响以及参与拉座的诸多道士仍留居观中的事实,充分说明了白云观内部关系的复杂性。

在白云观第二次住持危机中,尽管安世霖强调其在陈明霦病卒前被推选为监院,且受到了陈氏的传法并有“命持引磬”的合影为证。虽然没有直接档案材料证明安世霖接替住持职务遭受内部道众的反对,但是白云观的内部矛盾仍然是客观的存在。针对安世霖强调由其继任住持乃出于陈明霦之亲授的说法,天津道士张修华不以为然地称是安世霖在陈明霦病重临死前硬逼其写“方丈法”传他作方丈的。(96)尽管社会局最后同意安世霖暂时代理住持职务,尽管李欣斋、范明证、谷都淇等白云观内外的道士保证没有异议与纠葛,但是这并不能掩盖对于安世霖合法性不足的质疑。在随后的1940年代,在白云观道士众多的反对理由中,继任住持不符祖制、与惯例不符乃是安世霖难以逃避的核心质疑之一。

高万桑在白云观与全真社区关系的研究中简单概述了白云观的几个下院如宝真观、悟真观、永安观、济宁常清观、上海白云观。(97)从近代道观制度的角度而言,1930年代白云观的住持危机对进一步深入理解近代白云观与下院之间的关系也具有重要的研究意义。正如前文所提到的,1930年代白云观在北平有八个下院,其中在安世霖暂代住持风波中,玉清观、杨道庙街关帝庙以及宽街关帝庙均被令作保。其他的下院为何没有出面作保以壮其声势呢?从两次危机后的寺庙登记表可以窥见,原因或在于其他下院规模实在太小,如悟真观、灶君庙、太阳宫没有住观道士,庙由房户看守。(98)宝真观、宽街关帝庙、杨道庙街关帝庙只有1名道士住观。(99)永安观1931年时住观道人2名,1936年时仅住观道士1人。(100)人数最多是玉清观,住观道士也只有3人。(101)

为什么玉清观等三个下院愿意作保?或许是上下院的经济依附以及管理体制使然。宝真观的寺庙登记表显示,经济方面,下院的“年进粮石”需要解归白云观支配,日用膳费则由白云观发给,并由白云观管理。(102)宽街关帝庙每月收房租十元归白云观,管理权、所有权归白云观,由后者委任道士管理。(103)杨道庙街关帝庙1931年7月登记时“该庙现住有军队,月无收入,系白云观下院,所有开支均由该观支配”(104)。此外,永安观、太阳宫、玉清观等情形也均是如此。尽管下院在经济方面存在着依附性,尽管日常管理由白云观派人负责,但这并不表示下院住观道士以及管理人不会挑战白云观以及安世霖的权威。1936年曾参与保举安世霖暂代住持的玉清观管理道士范明证,在1940年代曾控诉安世霖迫害自由、伪造文书盗卖玉清观庙产,地方法院判决证明他的指控并非虚构。(105)

放宽视野来看,白云观住持危机尤其是第二次住持危机实际上反映了近代道教变迁中更大的危机——如何实现道教的革新与道士的自我教化?如何培养适应时代的领导人?

相对于佛教而言,在近代庙产兴学等风潮中,道教遭受了更加明显的打击。与佛教在庙产兴学等冲击下不断自我反思并成功走上革新之路不同,由于道教内部本身存在全真、正一两派的矛盾等种种原因,其自我革新的努力与成效显然不若佛教。与民国初年白云观召集全国全真道观成立中央道教会从而在道教界发挥了重要作用不同,1930年代白云观住持危机显示白云观在北平道教团体中没有发挥足够的影响力。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之初,田存续等正一派道士发起成立了北平市道教慈善联合会,在1936年成立的北平道教会中,田存续以及正一派道士实际负责了日常的工作,而作为全真十方丛林的白云观却仍处于比较尴尬的地位,白云观没有参加道教慈善联合会,在北平道教会中也仅仅是普通的会员。或许基于田存续以及北平道教会在白云观住持危机中的反对立场以及随后竞争北平道教界影响力等原因,在1940年代,安世霖把田存续等正一道士视为其白云观内部反对势力的背后支持者。不仅仅是这种两派之间可能的派别矛盾影响到了道教在近代的复兴,在住持培养方面,也远远落后于时代。当太虚、大醒等佛教革新者创立佛学院、住持传习班,甚至主张寺庙住持须施行考试制度时,道士们似乎仍然生活在传统习俗的阴影下,安世霖充满质疑的继任资格以及后来的悲剧证明了住持危机的严重性。(106)吊诡的是,正是这个被质疑的悲剧主角安世霖,却成了道士自我革新与自我教育的开拓者。1939年,他主持编撰《白云观全真道范》,制定了《道教全真龙门派规约》。1940年,他创办了白云观道士教育班,规定白云观道士必须在早上参加教育班上课,学习四书五经和道教史专题,规定晚膳后教育班的道士仍需要在经师带领下习诵经卷。(107)但是,安世霖革新白云观的出发点与目的只是为了加强对白云观的控制,这不仅加剧了白云观的内部矛盾,最终还导致他自己被活活烧死的悲剧。

感谢匿名审稿专家仔细的审读以及宝贵的修改意见,感谢法国国家科学院宗教·社会·世俗研究所高万桑教授、美国罗格斯大学历史系刘迅教授惠寄相关研究成果。初稿先后提交“近代中国社会群体与社会变迁学术研讨会”(湖北武汉,2008年)、“第五届道教国际学术研讨会”(湖北十堰,2009年),曾蒙诸多师友斧正,在此一并致谢。当然,文中的不足与疏漏概由本人负责。

注释:

①[日]小柳司气太编:《白云观志》,广陵书局编:《中国道观志丛刊》第1辑,江苏古籍出版社2000年版;[日]吉冈义丰:《白云观の道教》,新民印书馆1945年版;吉冈义丰著,余仲珏译:《道士的生活》,《中国道教》1983年第1期;[日]窪德忠著,萧坤华译:《道教史》,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版。

②[法]Vincen Goossaert,The Taoist of Peking,1800-1949:A Socia Histor of Urban Clerics[Cambridge(Massachusetts)and London: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7],pp.172—182.高万桑在研究道观领导者的权威与魅力时,也提到了社会局在犹豫之后同意了安世霖暂代白云观住持,但是没有进一步探讨1930年代的两次住持危机。关于高万桑新著的介绍,参见刘迅的书评,The Journal of Asian Studies,Vo67,No.2(2008),pp.687—689。

③孙静庵、胡思敬:《栖下阁野乘·国闻备乘》,重庆出版社1998年版,第274页。李养正称高仁峒使白云观声势高涨(李养正编著:《新编北京白云观志》,宗教文化出版社2003年版,第26—28页)。对高仁峒结交内廷宦官以及拓展白云观宫观及权势方面的研究,可参见刘迅的“Visualized Perfection:Daoist Painting,Court Patronage,Female Piety and Monastic Expansion in Late Qing(1862-1908),”(Harvard Journal of Asiatic Studies,Vo64,June,2004,pp.57—115)、王见川的《清末的太监、白云观与义和团运动》(《台湾宗教研究通讯》第7卷,2005年7月,第123—156页)。蔡鸿生的《璞科第与白云观高道士》强调高道士在结交俄国密使璞科第、重倡联俄方面扮演了重要角色(《近代史研究》1991年第1期,第287—291页)。最近孔祥吉、[日]村田雄二郎利用日本情报档案揭露了高道士与俄国、日本间谍交往的真相,指出高道士确是不折不扣的“政治中人”,并在晚清宫廷外交中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京师白云观与晚清外交》,《社会科学研究》2009年第2期,第159—164页)。感谢桑兵教授提醒笔者留意村田雄二郎的研究。

④卿希泰主编:《中国道教史》(第4卷修订本),四川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426—430页。陈明霦,白云观第21代方丈,宣统元年(1909)任白云观监院,三年(1911)推任方丈(中国道教协会、苏州道教协会编:《道教大辞典》,华夏出版社1994年版,第601页)。对于陈明霦之卒年,《中国道教史》推测当在“三十年代”(第289页),《新编北京白云观志》称陈明霦卸任方丈后游他方(第384页),其实有误,实则陈明霦1936年2月24日病逝于方丈任内。此前仅高万桑注意到此点。Vincent Goossaert,The Taoists of Peking,1800-1949,p.177.

⑤笔者另有《安世霖的悲剧:1946年北平白云观火烧住持案研究》(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62期,2008年12月,第43—90页)一文,对1940年代白云观的诉争以及安世霖被烧死的惨剧有较全面与深入的阐释,尤其是分析了安世霖的道教革新、道教派别矛盾、道士与近代政治等内容。

⑥内政部年鉴编纂委员会:《内政年鉴》,“礼俗篇”第八章,“寺庙之管理”,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F)112。

⑦《内政年鉴》,“礼俗篇”第八章,“寺庙之管理”,(F)112。

⑧李养正编著:《新编白云观志》,第30页。1927年京兆尹曾查封白云观的庙产,沈阳太清宫方丈葛月潭通过奉系军阀吴俊升转请张作霖出面谕令京兆尹将查封之庙产全部发还,《葛公塔碑记》(1931年),五十岚贤隆编:《道教丛林沈阳太清宫志》,东京图书刊行会1986年版,第285页。

⑨《寺庙登记条例》(1928年10月2日),蔡鸿源编:《民国法规集成》第40辑,黄山书社1999年版,第403页。

⑩高万桑注意到了北平地区寺庙登记机构由公安局向社会局的转变,尤其是社会局要求已经在公安局登记过的寺庙重新登记的事实。Vincent Goossaert,The Taoists of Peking,1800-1949,p.68; Vincent Goossaert,"The Quanzhen Clergy,1700-1950," in John Largerwey(ed.),Religion and Chinese Society(Hong Kong & Paris:Hong Kong Chinese University Press; EFEO,2004),p.713.

(11)该条例第五条规定“寺庙财产及法物,应向该观地方官署呈请登记”;第十一条规定“违反本例第五、六条或第十条之规定者,该管官署得革除其住持之职;违反第七条、第八条之规定者,得逐出寺庙,或送交法院究办”。参见《监督寺庙条例》(1929年12月7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文化(三),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年版,第1028—1029页。

(12)按照白云观监院高信鹏的说法,误期是因为白云观“有下院数处,正在操办间,忽送到告示,谓登记逾限,将方丈撤革等情。当经往见陈科长,诉明庙多事繁,尤须详细登记。”参见《白云观高信鹏呈请将撤革方丈处分撤销并免缴罚款由》(1931年3月24日),北京市档案馆藏(下文所引档案凡未标明藏处者,均出自北京市档案馆),北平市社会局档案,J2/8/163。

(13)《令高信鹏暂行管理白云观庙务文》(1930年8月2日),北平市社会局档案,J2/8/163。除白云观外,蟠桃宫、宏恩观亦因延不登记被撤革住持,参见《第三科签呈》(1930年9月1日),北平市社会局档案,J2/8/163。

(14)虞公编:《民国骇闻》,襟霞图书馆1919年版,第19—20页。

(15)高信鹏时年58岁,河北乐亭县人,参见《为报请将住持陈明霦案请撤事》(1930年7月22日),北平市社会局档案,J2/8/163。

(16)《为报请将住持陈明霦案请撤事》(1930年7月22日),北平市社会局档案,J2/8/163。

(17)《高信鹏等呈为悔过乐捐请取消撤革白云观住持原案速行登记文》(1930年7月28日),北平市社会局档案,J2/8/163。

(18)《高信鹏等呈为悔过乐捐请取消撤革白云观住持原案速行登记文》(1930年7月28日),北平市社会局档案,J2/8/163。

(19)《令高信鹏暂行管理白云观庙务文》(1930年8月2日),北平市社会局档案,J2/8/163。

(20)《高信鹏等呈为补助慈善事业费洋三百元文》(1930年8月15日),北平市社会局档案,J2/8/163。

(21)田存续,字子久,河北宛平县人,宣统元年出家(另说宣统二年),内五区地安门大街192号火神庙道士,清微宗正乙派,1930年5月接任火神庙住持。高万桑曾介绍其生卒年为1898-1943年,为1929年9月成立的北京道教慈善会会长。1936年6月北平道教会成立时当选为会长。根据北京市档案馆藏有关火神庙1930、1936年的两次登记资料来看,田存续的生年有二说,1930年的寺庙登记表中称田氏时年34岁(即1897年生),1936年登记则云时年39岁(1898年生),参见《寺庙人口登记条款总表》(1930年6月)、《寺庙人口登记表》(1936年6月6日),北平市社会局档案,J2/8/121。高万桑误认为田存续的卒年为1943年,实际田氏卒于1944年1月30日,参见《呈报火神庙更换住持请核准备案文》(1944年2月),北平市社会局档案,J2/8/121。另外,1929年8月开始筹备的北平道教慈善联合会的首任主任并非田存续而是道士吴圆明,田存续约在1931年8月左右方担任该会主任,参见《呈为具复组织道教慈善联合会等事》(1929年8月8日),北平市社会局档案,J2/6/9。另张雪松在《北京火神庙住持田子久(存续)小考》(香港《弘道》2009年第1期)一文中考证田氏或为太监。

(22)《高信鹏等保陈明霦仍住持白云观庙务文》(1930年8月15日),北平市社会局档案,J2/8/163。

(23)“具禀人名单”,《董明真等呈请驱逐陈明霦、高信鹏文》(1930年8月18日),北平市社会局档案,J2/8/163。1931年6月陈明霦为寺庙登记所填报的《寺庙登记条款总表》载明白云观共有道士101名,略过1成的道士参与了反对陈、高二人的签名。在28人的签名顺序中,安世霖列名第13,随后的就是白全一。值得注意的是吕祖祠住持赵理尘以及广福观住持李圆玺的徒弟李欣斋在白云观的第二次住持危机中为安世霖提供担保,并多次联名呈请社会局批准安世霖继任住持。

(24)Vincent Goossaert,The Taoists of Peking,1800-1949,177.

(25)“朱智祥履历”,《董明真等呈请驱逐陈明霦、高信鹏文》(1930年8月18日),北平市社会局档案,J2/8/163。

(26)《令董明真等呈交陈明霦、高信鹏盗卖庙产违背教规证据文》(1930年8月20日),北平市社会局档案,J2/8/163。

(27)《董明真等呈交陈明霦、高信鹏盗卖庙产不守教规证据文》(1930年8月23日),北平市社会局档案,J2/8/163。

(28)《第三科签呈》(1930年9月1日),北平市社会局档案,J2/8/163。

(29)《令高信鹏呈交助捐费用文》(1930年9月3日),北平市社会局档案,J2/8/163。

(30)《白云观监院高信鹏问话记录》(1931年3月24日),北平市社会局档案,J2/8/163。

(31)《白云观监院高信鹏问话记录》(1931年3月24日),北平市社会局档案,J2/8/163。

(32)《高信鹏呈请撤销处分并免缴罚款文》(1931年3月24日),北平市社会局档案,J2/8/163。

(33)《令高信鹏速缴助捐文》(1931年4月8日),北平市社会局档案,J2/8/163。

(34)《高信鹏声请撤销处分情愿认捐文》(1931年4月16日),北平市社会局档案,J2/8/163。

(35)《高信鹏呈缴认捐期条文》(1931年4月25日),北平市社会局档案,J2/8/163。

(36)《呈控社会局藉题索捐文》(1930年8月16日),北平市社会局档案,J2/8/1257。事实上,直到1931年11月11日,陈明霦才交齐600元捐款。

(37)参见拙文《革命、法律与庙产——民国北平铁山寺案研究》,《历史研究》2009年第3期,第115—116页。

(38)《社会局训令白云观道士陈明霦恢复职务并遵章登记文》(1931年5月6日),北平市社会局档案,J2/8/376。在呈控陈明霦、高信鹏的12名白云观道士中,靳赴仑、安世霖、白全一、高国祥、刘永续、乔理亮、李崇利等7人仍住观中。安世霖在登记表中仅仅列名陈明霦、监院高信鹏之后,位列三名知客之首。而白全一仍为巡寮。《寺庙人口登记条款表》(1931年6月),北平市社会局档案,J2/8/376。

(39)《灶君庙道士陈明霦呈请登记本庙庙产文》(1931年6月),北平市社会局档案,J2/8/377。白云观八处下院分别为:北郊柳村十三号永安观、内三区宽街七号关帝庙、西郊南坞村横街村一号悟镇观、西郊巴沟村五十九号宝真观、外三区南岗子六号玉清观、外三区南岗子五号太阳宫、外四区达智桥三十七号灶君庙、外四区西便门内杨道庙一号关帝庙。

(40)《寺庙登记规则》(1936年1月4日),北京市档案馆编:《北京寺庙历史资料》,中国档案出版社1997年版,第11—12页。

(41)《安世霖呈报接管庙务并请批准文》(1936年3月16日),北平市社会局档案,J2/8/163。

(42)玉清观为白云观下院,住持应为白云观住持兼任,范明证自称住持实非妥当。

(43)《为出具诸山保结事》(1936年3月16日),北平市社会局档案,J2/8/163。

(44)《呈交王坦名片为白云观更换住持事》(1936年4月4日),北平市社会局档案,J2/8/163。

(45)《呈交王坦名片为白云观更换住持事》(1936年4月4日),北平市社会局档案,J2/8/163。

(46)《呈交王坦名片为白云观更换住持事》(1936年4月4日),北平市社会局档案,J2/8/163。

(47)《社会局令照惯例推选白云观住持文》(1936年4月10日),北平市社会局档案,J2/8/163。

(48)《安世霖复请更换白云观住持的呈文》(1936年4月23日),北平市社会局档案,J2/8/163。

(49)李养正编著:《新编北京白云观志》,第342页。《中华道教大辞典》也有类似说法:监院俗称“当家”、“住持”,为道教丛林总管内务一切事务者(胡孚琛主编:《中华道教大辞典》,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502页)。中国道教协会、苏州道教协会编《道教大辞典》也持同样看法(第557页)。

(50)吉冈义丰:《白云观の道教》,第49页。

(51)在现在的白云观监院、方丈推选办法中,没有住持一称,原因是住持被界定为正一派的职务。《道教宫观方丈住持任职离职办法》(2007年9月20日中国道教协会第七届二次理事会通过,2008年3月4日公布)第二条规定“方丈、住持是指道教宫观执事的最高教职称谓,全真派称方丈,正一派称住持”。参见《中国道教》2008年第2期,第10页。

(52)李养正编著:《新编白云观志》,第734页。该书在介绍民国时期白云观的监院时,没有提到高信鹏。

(53)《社会局不准安世霖继任住持文》(1936年5月1日),北平市社会局档案,J2/8/163。

(54)《李欣斋等公推安世霖暂代住持文》(1936年5月27日),北平市社会局档案,J2/8/163。

(55)1927年陈明霦的传戒时间为6月1日至9月1日(吉冈义丰:《白云观の道教》,第26页)。对于传法的时间,范明证等人此前在回答社会局的面讯时称是在陈明霦临终前的正月初九日(1936年2月1日)。

(56)《为报告事》(1936年6月26日),北平市社会局档案,J2/8/163。

(57)《为报告事》(1936年6月26日),北平市社会局档案,J2/8/163。

(58)《为报告事》(1936年6月26日),北平市社会局档案,J2/8/163。

(59)道教会成立于1936年6月20日,田存续(子久)为会长。参见兴亚协会编《华北宗教年鉴(第一次)》(载《民国佛教期刊文献集成》第93卷,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2006年),第232页。

(60)《令北平道教会详查李崇一等公推安世霖接充白云观住持案》(1936年6月30日),北平市社会局档案,J2/8/163。

(61)《北平道教会七月十七日议事录》(1936年7月17日),北平市社会局档案,J2/8/163。傅勤家曾提到授戒之成绩按照天地玄黄等顺序排列,天字第一号留在观中学习大丛林一切规矩,以备异日为白云观方丈之候补,参见傅勤家著《中国道教史》(上海书店出版社1984年版)第239页。1945年伪北京特别市社会局制定了《北京特别市寺庙管理规则草案》(1945年6月26日,38条),规定“天地二号”均可传以法卷。北平市政府档案,J1/2/268。

(62)《北平道教会七月十七日议事录》(1936年7月17日),北平市社会局档案,J2/8/163。

(63)《北平道教会七月十七日议事录》(1936年7月17日),北平市社会局档案,J2/8/163。由于十方丛林的住持只有传戒之后才能称之为方丈,有宣教能力,所以甄寿先以及后文小柳司气太所云方文继任标准实际上指的是住持。

(64)小柳司气太编:《白云观志》,《中国道观志丛刊》第1辑,第118—119页。

(65)Vincent Goossaert,The Taoists of Peking,1800-1949,p.176.对于法卷在道教研究史中的地位与意义,参见高万桑的"The Quanzhen Clergy,1700-1900," in John Largerwey(ed.),Religion and Chinese Society,pp.714—715。

(66)吉冈义丰:《白云观の道教》,第25页。

(67)维慈(Holmfes Welch)著,阿含译:《近代中国的佛教制度》上,世界佛学名著译丛第33册,台北,华宇出版社1987年版,第219—245页。

(68)Vincent Goossaert,The Taoists of Peking,1800-1949,p.138.

(69)曾任白云观方丈的闵智亭称只有接过律师传“法”后始得称方丈(1949年后白云观等全真道观没有住持一说,故此处称“方丈”)。开期传戒,称作律师。“法”即法统,上载此一法统历代律师的履历,及放戒次数和放戒时间。每堂戒的“天字号”是当然接法人,但也须度德量力,如无条件接法,可让其他“戒子”接法,免得接法后传不出去背过遭冥谴(闵智亭:《道教仪范》,宗教文化出版社2004年版,第15页)。任宗权对“法统”也做了大致的解释,称“法统”就是全真派传道的“传法谱籍”,记载历代方丈大律师履历、籍贯、传戒等情况,是方丈传戒授律的神圣凭证,也是全真教珍贵的文史资料。没开坛受戒的方丈无权续接法统,每次授戒时的前四名戒子作为方丈的接法弟子,戒子中发现接法人可另行传法(任宗权:《道教戒律学》下册,宗教文化出版社2008年版,第515、628—629页)。尹志华的《北京白云观藏〈龙门传戒谱系〉初探》研究了白云观第一至第二十一代传戒律师的简历以及传法情况(《世界宗教研究》2009年第2期,第72—82页)。由于《龙门传戒谱系》抄写于1919年,因此它并没有提到陈明霦1927年第三次传戒的情况。

(70)参见拙文《安世霖的悲剧:1946年北平白云观火烧住持案研究》,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62辑,第52—53页。

(71)《调查股报告书》(1936年7月23日),北平市社会局档案,J2/8/163。

(72)《呈覆白云观推选住持传授习惯情形文》(1936年8月7日),北平市社会局档案,J2/8/163。

(73)《第一科拟办意见》(1936年8月10日),北平市社会局档案,J2/8/163。

(74)《赵理尘等请恩准安世霖兼代住持文》(1936年6月29日),北平市社会局档案,J2/8/163。

(75)《令白云观执事及道教诸山具结文》(1936年8月20日),北平市社会局档案,J2/8/163。

(76)《李欣斋、谷都淇等人的保结》(1936年8月25日),北平市社会局档案,J2/8/163。

(77)《广福观李欣斋等人问话纪录》(1936年9月11日),北平市社会局档案,J2/8/163。

(78)《白云观谷都淇等人问话纪录》(1936年9月11日),北平市社会局档案,J2/8/163。

(79)《照准安世霖兼代住持并遵章登记文》(1936年9月),北平市社会局档案,J2/8/163。

(80)《呈为请求备案事》(1936年10月5日),北平市社会局档案,J2/8/163。

(81)[美]杜赞奇著,王宪明译:《从民族国家拯救历史》,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102页。

(82)陈金龙:《南京国民政府与中国佛教界(1927-1937)》,博士学位论文,中山大学历史系,2005年,第36—46页;王炜:《民国时期北京庙产兴学风潮》,《北京社会科学》2006年第4期,第62页。

(83)1931年6月,北平市政府在一份呈文中称自寺庙划归社会局管理后所有登记以及监督均严格依照这两个条例办理。参见《北平代市长胡若愚呈行政院文》(1931年6月18日),湖北省档案馆藏,湖北省民政厅档案,LS3/1/964。

(84)Vincent Goossaert,The Taoists of Peking,1800-1949,pp.70、67.关于高万桑书的评价,可参见刘迅的书评,The Jounal of Asian Studies,Vol.67,No.2(2008),pp.687—689。

(85)《悟真观寺庙不动产登记条款表》(1931年6月),北平市社会局档案,J2/8/323。

(86)《社会局的批令》(1940年1月19日),北平市社会局档案,J2/8/455。

(87)大醒:《内政部庙产登记的条例与整理改进》,《口业集》,中西印刷公司1934年版,第46页。

(88)大醒:《〈监督寺庙条例〉述评》,《口业集》,第48页。

(89)《内政年鉴》“礼俗篇”第八章,“寺庙之管理”,(F)113—114。

(90)《内政年鉴》“礼俗篇”第八章,“寺庙之管理”,(F)115—116、117、121。

(91)《北平社会局拟办理铁山寺案办法文》(1931年11月18日),北平市社会局档案,J2/8/141。

(92)常人春、张修华等称安世霖任知客后曾拜江朝宗为义父,结交权要以为靠山。详细论述参见拙文《安世霖的悲剧:1946年北平白云观火烧住持案研究》,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62辑,第58—61页。

(93)参见拙文《安世霖的悲剧:1946年北平白云观火烧住持案研究》,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62辑,第60—61页。

(94)Vincent Goossaert,The Taoists of Peking,1800-1949,181.

(95)《平津要闻》,1929年3月5日《申报》,第8版。

(96)张修华:《我和天后宫》,《天津文史资料选辑》第19辑,天津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98页。

(97)Vincent Goossaert,The Taoists of Peking,1800-1949,p166—168。

(98)《悟真观寺庙不动产登记条款表》(1931年6月),北平市社会局档案,J2/8/323;《灶君庙寺庙法物登记条款表》,《寺庙登记条款总表》(1933年4月11日),北平市社会局档案,J2/8/377;《太阳宫寺庙登记条款总表》(1931年6月),北平市社会局档案,J2/8/553。

(99)《宝真观寺庙法物登记条款表》(1931年6月),北平市社会局档案,J2/8/322;《宽街关帝庙寺庙概况、财产登记表》(1936年10月8日),北平市社会局档案,J2/8/455;《外四区关帝庙寺庙登记条款总表》(1931年6月),北平市社会局档案,J2/8/381。

(100)《永安观寺庙登记条款总表》(1931年6月)、《安世霖报寺庙财产登记总表》(1936年10月6日),北平市社会局档案,J2/8/567。

(101)《玉清观寺庙登记条款总表》(1931年6月),北平市社会局档案,J2/8/565。

(102)《社会局调查宝真观登记情形》(1931年7月29日)、《宝真观寺庙登记表》(1936年10月28日),北平市社会局档案,J2/8/322。

(103)《调查关帝庙登记情形报告》(1931年7月25日)、《关帝庙寺庙概况、财产登记表》(1936年10月8日),北平市社会局档案,J2/8/455。

(104)《外四区关帝庙寺庙登记条款总表》(1931年6月),北平市社会局档案,J2/8/381。

(105)参见拙文《安世霖的悲剧:1946年北平白云观火烧住持案研究》,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62辑,第62—63页。

(106)被称为近代道教四大丛林之一的南阳玄妙观也面临着同样的问题。自光绪末年以来,南阳玄妙观逐渐衰落的重要原因是三位住持姚祥瑞、李宗阳、聂少霞的极端腐化。参见《关于玄妙观资料汇编(油印本)》(根据1972年8月14日南阳县整理编写之复印本翻印,出版信息不详),第16—20页。关于近代南阳玄妙观的研究,可参考刘迅的"Early Qing Reconstruction and Quanzhen Collaboration in Mid-Seventeenth Century Nanyang" (Late Imperial China,Vol.27,No.2,Dec.2006),"Immortals and Patriarchs:The Daoist World of a Manchu Official and His Farnily in 19th Century China" (Asia Major,Vol.17,No.2,spring,2006)。

(107)吉冈义丰:《白云观の道教》,第40—4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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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30年代北平白云观的住宅危机_白云观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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