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装无人机在反恐行动中的应用-以美国的全球反恐作战为例论文

●反恐处突研究

武装无人机在反恐行动中的应用
——以美国的全球反恐作战为例

刘 倩

(南开大学,天津 300350)

摘 要: “9·11”事件之后,作为新军事技术与人工智能的代表,具备察打一体功能的武装无人机逐渐成为美国全球反恐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针对恐怖分子的“斩首行动”中发挥了关键作用。然而,围绕无人机反恐的利弊得失,学界始终未能形成共识。通过研究武装无人机参与美国全球反恐的现实动因与比较优势,发现“9·11”事件直接促成了美国在全球范围内部署无人机反恐,而无人机自身亦适应反恐作战模式且能够降低反恐作战风险;无人机的“斩首行动”既打击了恐怖组织,也形成了震慑力量,其执行反恐作战的成功得益于简化规范的行动程序、高效精准的情报网络和智能化与隐身化的显著比较优势。然而,美国的无人机反恐作战也面临着复杂的法理争议与伦理困境,能否平衡自卫权与主权、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法;怎样协调反恐行动中出现的责任困境与控制困境,或将影响未来的美国全球反恐实践进程。

关键词: 武装无人机;反恐行动;美国全球反恐;“斩首行动”

2018年6月23日,巴基斯坦塔利班运动发言人穆罕默德·胡拉沙尼(Mohamed Hulasani)发表声明,首次公开承认其领导人毛拉·法兹卢拉(Mullah Fazlullah)在阿富汗东部库纳尔省的马拉瓦拉遭遇美国无人机袭击身亡[1]。之后,阿富汗国防部与巴基斯坦外交部也先后证实了这一消息。2013年11月,法兹卢拉开始领导巴塔组织,多次以美国和巴基斯坦为目标,下令发动恐怖袭击,其中就包括2014年12月巴基斯坦白沙瓦陆军学校恐怖袭击,造成151人死亡,至少130多名儿童遇难。2018年3月,美国国务院曾悬赏500万美元,征集能够定位搜捕法兹卢拉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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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就在2018年2月,美国无人机在阿富汗与巴基斯坦边境北瓦济里斯坦实施“定点清除”,将巴塔组织二号头目汗·赛义德·马哈苏德(Khan Said Mehsud)“斩首”。此外,2016年5月,美无人机在巴基斯坦俾路支省打死了阿富汗塔利班最高领导人阿赫塔尔·穆罕默德·曼苏尔(Ahtal Mohamed Mansour)[2]。而早在2013年5月和11月,巴塔组织二号人物瓦利·拉赫曼(Valli Rahman)与一号人物哈基穆拉·马哈苏德(Hakimullah Mahsud)也先后命丧美国的无人机空袭。

毫无疑问,最近十余年,作为新军事技术与人工智能的代表,武装无人机已经成为美国全球反恐作战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在针对恐怖组织头目的“斩首行动”中日益发挥着主导作用。然而,目前学界关于无人机在反恐作战,特别是“斩首行动”中的系统研究仍然较为有限。因此,本文将尝试厘清无人机的概念及研究现状,美国使用无人机进行全球反恐的现实动因与比较优势,最后对无人机反恐的法理争议与伦理困境进行分析与讨论。

一、无人机反恐研究述评

所谓“无人机”,是指由无线电遥控设备或自身程序控制装置操纵的无人驾驶飞行器,而“武装无人机”,则是指携带武器的无人机,亦称无人攻击机(Unmanned Aerial Vehicle, UAV或Drone)[3]。作为人工智能操作的飞行载具,应用无人机始于1917年的英国,最初作为靶机,用来训练防空部队。在军事领域,无人机的发展主要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代无人机主要用于目标侦察、情报搜集和战况预警,即通过收集情报资料,对敌方战斗人员和攻击目标进行定位、跟踪。如在古巴导弹危机和越南战争期间,美军就曾使用无人机频繁侦察敌情;在海湾战争期间,美国通过无人机跟踪伊拉克的飞毛腿导弹,执行情报收集与电子干扰任务;在波黑战争与科索沃战争中,美国利用“掠食者”(MQ-1 Predator)开展侦察活动[4]。“9·11”事件后,由靶机、侦察发展为侦察、监视、通信、攻击等多功能于一身的第二代无人机迅速问世,在美国全球反恐中正式执行作战任务[5]。十余年间,美国远程控制的武装无人机遍布阿富汗、巴基斯坦、也门、索马里、利比亚和叙利亚等恐怖袭击高发国家。据《华盛顿邮报》透露,美国国防部正在秘密扩张无人机全球网络,新近又在北非的突尼斯部署了无人机,用以弥补情报网络的关键“盲点”,侦察和打击“伊斯兰国”在利比亚境内的活动[6]

在伦理层面,无人机反恐的“双刃剑效应”同样突出。具体表现为“隔离因素”与“伤亡规避”背景下的责任困境与控制困境。

总之,对无人机参与反恐行动持支持态度的学者倾向于技术工具论,他们将无人机的应用视为客观、中立、高效的作战工具,不涉及任何价值判断,无人机作为武器可以精确区分平民和恐怖分子,实施精准打击,减少关联性伤害,有效降低成本,在反恐作战中发挥了积极作用。而持反对观点的学者倾向于技术实体论,他们普遍认为,无人机并非中立的作战武器,其自身承载着伦理价值,杀戮距离的延伸引发了人性的漠然和程序正义的丧失,因此对现有的国际制度与规范构成了冲击与挑战。

二、无人机反恐的现实动因与比较优势

首先,简化规范的行动程序是无人机反恐作战的制度优势。具体来讲,一套完整的行动程序可分为指挥体系与执行体系两部分。就指挥体系来说,阿富汗战争之初,美无人机在反恐战场多次发现“基地”组织重要目标,但由于报告过程繁复,导致从锁定目标到获得攻击命令的时间较长,往往错失进攻良机。为解决此问题,充分发挥无人机“发现即摧毁”的技术优势,美官方及时修改了无人机作战指挥体系,明确由总统实行签字袭击,即直接指挥特种部队进行反恐作战,并将中情局与国防部的打击权限统一移交联合特种作战司令部,减少了命令层层传达而延误战机的可能。就执行体系来说,以无人机为主体设计执行方案,分配协调支援力量,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无人机在反恐作战中的攻击效能。以2002年11月美军无人机成功斩首“基地”组织也门分支重要头目哈西里为例,美军在此次作战中,积极下放指挥权,以无人侦察机和无人攻击机为主要作战力量,配合空军战斗机补充协调,既节省了攻击时间,又发挥了不同武器的协同作战优势,圆满完成了首次无人机跨境攻击任务[5]

而深层动因主要分为以下两点:第一,无人机适应全球反恐作战模式。一方面,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常规战争,反恐作战是美国与全球范围内的恐怖组织之间的非对称性战争。恐怖分子的分散性、流动性往往使得传统的军事手段与作战模式易于陷入持久战和消耗战的困境之中。相较来讲,无人机具有打击能力精确、续航时间持久、无需战前动员和后勤补给等信息化作战的显著优势,可以有效克服时空限制,实现全球支配的“追捕”作战。另一方面,由于“先发制人”是反恐作战的关键,因此掌握先机,在第一波攻击中迅速寻找、发现、定位恐怖组织,进而对其核心头目实施“斩首”,是威慑与清除恐怖活动的重要环节。而无人机所具备的高敏度侦查与快速打击时敏目标的能力,更易抓住稍纵即逝的进攻机会,使得“擒贼先擒王”的反恐要旨得以实现[3]。第二,无人机降低全球反恐作战风险。首先,无人机的使用降低了反恐行动的政治风险。一方面,与使用核武器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和派出地面部队跨境打击恐怖分子相比,无人机可以在千里之外发动远距离攻击,以较弱的杀伤力实施小规模外科手术式的打击,不会引发难以承受的道德压力;另一方面,目前国际法对于无人机进入他国领空是否属于侵略行为的判定尚存争议,尽管曾出现伊朗击落美无人机的“擦枪走火”,但最终双方未将此定义为战争行为,避免了冲突升级和外交纠纷[12]。其次,无人机的使用降低了反恐行动的人员风险。战场与作战人员相分离是无人机反恐作战的突出优势,这种特点既缓解了战斗人员在发动攻击时的心理与道德障碍,又有效降低了人员损失,甚至实现了零伤亡的原则,充分迎合了“尸袋综合征”下的美军决策偏好[13]。最后,无人机的使用降低了反恐行动的成本风险。从成本—收益的角度来讲,无人机不仅研发制造成本低廉,还节省了大量的人员培训费用与维护成本,具有高性价比的显著优势,近年来已为美国的全球反恐作战节约了数十亿的军费开支[14]

总之,以“9·11”事件为重要转折,美国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到无人机反恐作战之中,具备“察打一体”功能的无人机由最初的火力侦察无人机向捕食者系列和X-47B发展进化,美国迅速成为全球无人机装备数量最多、种类最全、技术最为先进的国家,无人机反恐也从初级战术性武器演化为战略性武器,作战地位显著上升[7]。据相关统计显示,2004—2013年,无人机反恐“定点清除”了基地组织及其全球各分支机构的28名高级头目,成功遏制了巴基斯坦与阿富汗交界地带的恐怖袭击发生频率,有效降低了恐袭死伤人数[15]。需要指出的是,相较常规作战手段,无人机之所以能够成为反恐“利器”,在打击恐怖组织的过程中发挥关键作用,与其所具备的比较优势紧密相关,这集中体现为制度优势、信息优势和技术优势。

实际上,虽然武装无人机具有远距离攻击精准的显著优势,但囿于国内法和国际法的相关争议,长期以来,美国政府一直对武装无人机执行军事打击持反对态度。而真正推动美国进行无人机反恐作战的现实动因则又可分为直接动因与深层动因。其中,直接动因即2001年的“9·11”事件,布什总统在国会两院联席会议发表演讲,表示美国将运用所有武器在全球打击恐怖主义。此后,美军率先在阿富汗与伊拉克同时使用无人机侦察敌情,并对目标发动精准打击。其中,无人机主要以两种方式执行“斩首行动”:一是通过无人机收集敌方情报,进而由海豹突击队发动袭击,击毙恐怖分子;二是通过无人机的“察打一体”功能,先后在中情局、国防部和联合特种作战司令部的系统指挥下,直接执行定点清除任务,即所谓的“无人机战争”[4]

而在国际人权法与国际人道法层面,无人机反恐的争议亦是颇多。这主要集中在判断无人机反恐是否应被认定为武装冲突,以及对军事目标和平民的区分标准问题上。

值得注意的是,在无人机应用于全球反恐的十余年间,凭借突出的作战优势对“高价值目标”发动“斩首行动”一直是其重要定位。从2001年11月,捕食者无人机首次在阿富汗战场将基地组织二号头目穆罕默德·阿提夫(Mohamed Atef)击毙,到2018年6月,在阿巴边境将巴塔首领法兹卢拉“定点清除”,无人机已成为美军全球反恐的“玲珑杀手”。表1是美国2001—2018年的无人机反恐作战频率。

最后,智能化与隐身化相结合是无人机反恐作战的技术优势。值得注意的是,经过几十年的改进与完善,美军无人机的机型已从较早的火力侦察兵向捕食者系列和X-47B演进,智能化与隐身化的技术优势凸显,在全球反恐作战中日益发挥着重要作用。2014年,美国官方推出以“创新驱动”为目标,重点发展能够“改变未来战局”的第三次“抵消战略”,核心是通过领先的技术优势拖垮竞争者,而无人机正是其技术优势的重要代表[18]。其中,智能化具体是指无人机所具备的自主控制、自主决策和自主思维能力,而这又以X-47B为典型代表[19]。作为美海军空中无人战斗平台的验证机,2011年首飞成功,2013年实现了自主空中加油,不仅无需人工干预就能实现自主操作,还可依靠机身的先进传感器与程序实现自主起飞和着陆,并依靠机载计算机完成自主决策与自主任务实施,在多次反恐行动中被证明能够成为“游戏规则”的改变者。就隐身化而言,在反恐作战中,强大的隐身能力一方面可以降低无人机的可探测性,确保自身安全;另一方面能够压缩敌方的感知、防御范围,凭借隐身优势攻其不备,提高进攻能力。目前,作为全球监视和打击网络的组成部分,美军方正在开发和部署三种类型的隐身长航时无人机,即HALEISR无人机、陆基MQ-X无人机和机载N-UCAS无人机,以期在全球范围内发现目标,完成抵消摧毁的核心任务[14]

其次,高效精准的情报网络是无人机反恐作战的信息优势。综合而言,完善的情报、监视和侦察系统有助于无人机的指挥人员做出正确的战前决策,战时方案调整与战后效果评估。基于此,一方面,美军加强了无人机操作人员与分析人员的情报获取和研判能力训练。而早在阿富汗战争之前,美军就在内华达州的克里奇空军基地建立了无人机控制员与传感器操作员训练基地,培养了大批无人机情报分析专业人员,负责全球情报侦察任务。2001年11月,正是得益于无人机操作人员与情报分析人员对阿富汗战场的恐怖组织活动进行及时准确地分析研判,才得以一举斩首了“基地”二号人物阿提夫,为美国无人机反恐突袭奠定了基础。另一方面,美军主动完善了情报共享与情报融合系统。需要指出的是,尽管无人机在情报侦察领域具有“先天”优势,但并不代表其能够掌握绝对的作战主动权。因此,将无人机的“个体情报优势”转化为作战力量的“整体情报优势”是全球反恐行动成功的重要环节。目前,美国中情局、国防部与国土安全部就无人机反恐的情报协调与通信保障系统建设已日臻完善。其中,2013年5月,美海军成立首支有人机与无人机复合远征中队,为作战的无缝连接提供保障[16]。此外,美军还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情报分发处理体系,“全球鹰”与“捕食者”无人机可以利用卫星、CDL、情报数据链、数字广播系统以及地面宽带网迅速将情报分发到本土情报中心,机动部署的通用地面站和空战中心,为进行辅助决策与目标引导搭建及时有效的情报分析网络[17]

毋庸置疑,相比传统作战方式,无人机以其突出的比较优势在美国全球反恐行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既避免了大规模的军事干预,又“静悄悄”地打击了恐怖分子,反恐效果有目共睹,以至于有军事观察专家预言,未来的反恐战争或将实现完全彻底的无人化。但与此同时,也应当清醒地认识到,无人机反恐虽能“克敌制胜”,却也触发了一系列深刻的法理与伦理问题,其“双刃剑效应”在战场内外波及开来。

表 1 美国在巴基斯坦、也门、利比亚和索马里的无人机反恐作战攻击频率( 2001— 2018年)

注:资料来源于US airstrikes in the Long War,FDD’s Long War Journal.https://www.longwarjournal.org/us-airstrikes-in-the-long-war。

观察表1可以发现,美国的无人机反恐作战始于小布什时期,在奥巴马任内达到高峰。自2001至2018年,美国在也门、索马里、巴基斯坦、利比亚共使用无人机执行反恐任务1 098次。其中,在利比亚执行反恐任务501次,在巴基斯坦执行反恐任务392次,在也门执行反恐任务175次,在索马里执行反恐任务30次[20]

具体来讲,自2008—2015年,美军将无人机的打击重点集中在巴基斯坦,8年共出动了378架次,约占其全球无人机攻击频率的72%。打击范围主要划定在阿巴交界的西北边境省,重点清剿盘踞于此的基地组织与塔利班势力。2010年,美军大幅提高了在巴基斯坦的反恐力度,出动无人机117架次,占当年全球无人机攻击频率的96.7%,“斩首”了7名“高价值目标”,其中就包括基地组织的全球宣传策划者,二号人物阿布·亚哈·利比(Abu Yahya al-Libi),他的死是自拉登之后基地遭受的最大打击[21]

在利比亚,美军自2014年起针对以该国北部为据点的“基地”组织北非分支(AQIM)和“伊斯兰国”发动无人机反恐作战。2016年,仅在苏尔特一地,美军就发动了497次精准空袭,约歼灭800~900名“伊斯兰国”恐怖分子,“斩首”了AQIM头目穆赫塔尔·贝勒穆赫塔尔(Mukhtar Bellemohtar)。2016年12月,在美军高强度空袭的协助下,利比亚政府军夺回了苏尔特被“伊斯兰国”控制的最后一处据点[22]

而自2002年起,美军首次出动无人机对盘踞在也门南部的“基地”组织阿拉伯半岛分支进行打击。2011年,美国在阿拉伯半岛建立了秘密基地,此后制定了扩大在也门的无人机袭击行动计划[23]。2017年以来,美军先后出动无人机155架次,清除了恐怖分子209名,其中就包括AQAP最高头目纳赛尔·武海希(Nasser Wuheich)和炸弹专家易卜拉欣·哈桑·阿西里(Ibrahim Hassan Asiri)[24]

In this paper,the discriminator of the DLL is defined as:

美国对索马里的无人机反恐作战始于2007年。2016年至今,美军显著增加了无人机反恐的攻击频率,重点围剿以首都摩加迪沙及其附近地区为据点的索马里“青年运动”。据英国《简氏防务周刊》(Jane ’s Defence Weekly )报道,2017年3月,美无人机“扫描鹰”对“青年运动”武装营地发起袭击,57名恐怖组织成员被打死[25]。2018年8月,美无人机在摩加迪沙西北74英里“斩首”四名“青年运动”核心成员。据美国非洲司令部发言人透露,2018年,美军在索马里的无人机反恐作战频率将有望超过2017年的水平,目标仍会锁定“青年运动”及其前身“伊斯兰法院联盟”。据悉,就在2018年11月17日,美无人机空袭了“青年运动”武装人员的重要据点,位于索马里南部中朱巴州的吉利卜市,彻底摧毁了“青年运动”的重要宣传机构——安达卢西亚广播电台总部,电台内部所有人员全被炸死[26]

三、无人机反恐的法理争议与伦理困境

管线点的测量精度,管线测量控制网宜分级布设导线网,管线点的解析坐标中误差(指测点相对邻近解析控制点)不大于±5cm,地下管线图上测量点位中误差不大于±0.5 mm。

在法理层面,无人机反恐同时面临着有关自卫权与主权、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法的多重争议。

作为无人机反恐的使用国,美国认为无人机反恐满足国家行使自卫权的条件,符合“开战正义”原则。2001年“9·11”事件之后,美国国会以国内法形式通过了总统武装部队适用授权法案,将任何由总统确认的,从事计划、实施或辅助恐怖主义的国家、组织和个人纳入打击范围之内,以阻止其发动针对美国的进一步攻击行为[27]

同时,又援引《联合国宪章》(以下简称《宪章》)第51条,宣称有权采取任何必要与合适的武力手段行使自卫权,以阻止针对美国的恐怖活动[28]。然而,针对无人机反恐作战是否构成自卫权,学界始终存有争议。其中,支持者认为,尽管无人机的打击对象为境外恐怖组织及其重要头目等非国家行为体,但是如果后者发动了针对美国的恐怖袭击,则会触发《宪章》赋予受袭国的自卫权,而关于自卫权的打击对象与边界,《宪章》并未予以明确规定[29]。反对者则认为无人机反恐是非法的自卫。美国在巴基斯坦和阿富汗的无人机反恐,一方面,既未经两国政府同意,又无安理会授权,违反了程序正义原则;另一方面,无人机在“定点清除”恐怖分子的同时,造成了大量平民死亡,有违“使用武力的正义”原则,其“先发制人”的作战理念实际是以无人机反恐曲解并滥用了自卫权,在“自卫的适用范围、时间尺度和比例限度”三个方面均突破了传统自卫的行动边界,并将其与报复和制裁相互混淆[30]

除在自卫权方面备受争议外,有关无人机反恐是否侵犯被攻击国的国家主权也存在不同观点。在支持者看来,“9·11”事件之后,需要重新考虑如何运用“非战争武力”遏制“邪恶政权”。一方面,低烈度武力的大量实践事实上突破了《宪章》对此的严格界定,“非战争武力”逐渐被认为同样适用于非国家行为体的恐怖组织,而无人机作战便是其中的典型手段[31]。另一方面,现有证据披露,奥巴马政府曾与巴基斯坦和也门签订秘密协议,其无人机反恐得到了两国政府的默许,因而并不构成侵犯他国主权的行为[32]。而反对者则进一步指出,这种双方行政部门之间秘密达成的、需要隐瞒甚至误导受攻击国家民意机关和广大民众的军事协议是否符合宪政与合法性原则,能否代表人民的真实意愿,完全可持疑问[13]。加之美国假借反恐之名,通过“斩首”被攻击国政府希望清除的目标对象换取无人机自由行动的许可,这种带有明显交易色彩的行为显示了反恐行动对于一国内部斗争的直接干涉,势必削弱无人机作战的正当性[33]

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实践反映出,凡是贯彻落实中央环保决策部署越坚决、越到位的地方和领域,经济社会发展就越健康、越协调;反之,经济社会发展就会不协调、不可持续,甚至付出沉重代价。云南将继续深入贯彻中央关于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系列决策部署,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要求,更加突出抓好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发展方式转变、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等方面重点工作,努力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

按,“希”,《全宋词》作“稀”。“花无节”,《全宋词》作“花无郎病”,查唐圭璋先生所据八千卷楼本作“花无郎”。按律此句应为四字,或唐先生据意或参他本添。

首先,将无人机反恐判定为侵犯人权、违背人道的观点认为,一方面,无人机的“定点清除”行动超出了武装冲突背景下的合法自卫,即实施攻击行为的一方在未受到紧急威胁的情况下,使用非对称性的、针对性强的致命武器,彻底剥夺了目标人物的生命权。因此,有违《宪章》及《世界人权宣言》的基本条款,且与国际人权法所谴责的“任意剥夺基本生命权”的行为相符[34]。另一方面,批评者认为,即便无人机反恐满足了“武装冲突”的界定,但在遵守国际法有关“区别”与“相称性”的原则方面,仍存在重大争议。其中,国际人道法规定,区别原则的重点在于对非战斗人员的豁免权,即禁止针对平民的蓄意攻击。而相称性原则强调,即使在针对合法目标时,也不应滥用武力,造成超出军事目的的过度杀伤[13]。然而,据相关统计显示,长期以来,美国的无人机反恐行动并未能够有效区分平民与军事人员。如2010年2月,美军一架“肉食动物”无人机在阿富汗执行反恐行动时,因“不准确和不专业的情报”,错误地攻击了3辆满载平民的客车,导致23人死亡[5]。2012年9月,美国无人机在也门中部地区击毙了10名“基地”分子,但同时也造成了3名平民遇难。2013年12月,又在也门贝达宁省制造了无人机袭击婚礼车队事件,导致17人遇难[23]。另有数据显示,自2004—2013年,美国在巴基斯坦的无人机反恐直接导致407~926名平民死亡,约占总死亡人数的16%~25%,被指责为“国家恐怖主义”[35]。而无人机反恐的不对称打击,即杀死大量不会构成直接威胁的武装分子的做法,则进一步动摇了国际法中有关相称性原则赖以维系的均衡目标[36]

毫无疑问,作为人工智能武器的无人机已不再仅是现代战争的辅助工具,而成为反恐战场“外科手术”式的精准打击手段,在针对恐怖组织及其头目的“斩首行动”中扮演着无法取代的重要角色。然而,随着无人机在全球反恐行动中使用频率的大规模增加,围绕其产生的相关争议也在迅速增多。具体来讲,主要分为“功能本位”与“价值本位”两种对立观点。其中,持“功能本位”的学者从无人机反恐的合理合法性与作战先进性的角度对其进行阐释与辩护。如迈克尔·施密特(Michael N. Schmitt)教授从技术进步与战争和人道法的角度出发,认为无人机作为精准打击的武器,可以有效切除恐怖主义的“毒瘤”,减少关联性伤害,降低飞行员的安全风险,比派驻地面部队更加经济高效[7]。朱成虎、孟凡礼与仲晶均认为,美国无人机应用范围的扩大和作战效能的提高,使其在太空战、网络战、信息战领域独霸全球,真正实现了“非线式、非接触、非对称”的军事优势[8];同时,无人机集信息侦察、情报传输与火力打击于一身,将成为信息时代反恐战场的主角。与之相对,持“价值本位”的学者则认为无人机反恐既违背了“开战正义”原则,也违背了“交战正义”原则,因此持质疑和批评的态度。如黄松云、蔡瑞芬从“开战正义”的正当理由与合法权威的角度对美国在巴基斯坦使用无人机反恐的合法性提出质疑。文中指出,由于巴基斯坦并非中立国家,在打击基地组织和塔利班的问题上有自己的策略与计划,同时,巴方并未许可或授权美军在其境内使用无人机定点清除恐怖分子。因此,美国在巴基斯坦的无人机作战侵犯了巴方主权[9]。迈克尔·沃尔泽(Michael Walzer)从“开战正义”的相称性原则出发,认为无人机作战中以直接杀死而非抓捕恐怖分子为目的的执法突袭,使得打击恐怖主义成为随意采取致命武力的警察行动[10]。而丹尼尔·比曼(Daniel L. Byman)从“交战正义”的原则指出,美国无人机反恐作战并未遵守区别原则,对非战斗人员造成了“附带伤害”,即出现平民死亡“十倍于”恐怖分子的情况[11]。据此,学者罗莎·布鲁克斯(Rosa Brooks)认为,应将无人机“斩首行动”纳入相关法律框架之中,使其更加透明公正。

应当承认,无人机操作者在万里之外的遥控作战,彻底解决了自身的安全问题,充分满足了现代战争中减少作战人员伤亡的重要目的。然而,这种将作战人员与战场相分离的情况,却也改变了作战人员的心理状态,不仅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实施攻击行为时的心理障碍,从而导致军事打击决策越来越轻率,打击行为越来越频繁[37];而且直接刺激了众多国家行为体与非国家行为体竞相开展无人机技术争夺,军备竞赛与武器扩散的威胁陡然上升,从而引发了无人机反恐的责任困境与控制困境。

本课中,按照学生的认知规律,教师把对食物网的探究进行梯度设计,首先请学生阅读《有趣的“猫和牛”》,学习达尔文研究食物网的方法和角度。学生发现数量变化后,也领悟到了寻找生物间的关系是蕴含在其中的方法。教师再请学生结合一日三餐,思考:人是否属于食物链(网)中的一员?我们从食物中获得了什么?能量主要储存在哪里?引导学生从数量、物质、能量三个角度进行探究。为了提升探究的有效性,教师进一步组织如下活动:

就责任困境而言,主要表现在无人机作战的责任主体模糊化。在迈克尔·沃尔泽(Michael Walzer)这样的正义战争理论家看来,只有准确指出责任者,或者至少使其责任分配和道德判断符合战争的实际经验,对战争的痛苦保持敏感,才能增强正义论的力量[38]。然而,伴随着无人机日益广泛地应用于反恐战场,责任主体模糊化逐渐以两种形式暴露出来:一方面,指挥者与操作者的责任模糊化。具体来讲,作为指挥者的中情局特工与作为执行者的无人机操作人员的责任主体界定不明使得追责难度上升。同时,美国中情局特工是否符合战斗人员身份,享有国内法管辖豁免资格也始终存有争议[9]。另一方面,人机责任的模糊化。目前,为了提升人机结合的效率,美军正着手尝试脑机接口技术,即将大脑信号输出直接用于控制外部武器系统。未来,作为人机一体化的半机械人或将成为无人机的实际操作者,人脑在与无人机系统实现整合的过程中,战争的责任主体界定势必会陷入更大困境,甚至为军方与政府进行“责任转嫁”、逃避战争罪责提供借口[39]

就控制困境而言,主要表现在无人机作战的控制门槛降低,并导致军备竞赛与武器扩散的失控风险出现。

首先,对于攻击者而言,无人机作战“零伤亡”的显著优势,使其越来越成为反恐战场上受到青睐和倚重的武力手段,无人机控制使用门槛不断降低,在“使用武力的正义”框架下的“最后手段”的含义逐渐模糊。尽管美国前任中情局局长约翰·布伦南(John Owen Brennan)曾公开表示,无人机就是最后手段,在没有替代方案可以消除威胁的情况下才会使用无人机作战。然而,由于信息不对称与决策过程不透明,在判定无人机攻击是否存在替代方案的问题上,外界大多不得而知。事实上,观察美国在中东战场的军事行动不难发现,在2003年的伊拉克战争、2011年的利比亚战争以及2013年的叙利亚战争中,武装无人机均表现出了突出的作战能力,执行了一系列关键任务。其中,在2011年的利比亚战场上,美军就曾部署MQ-9“收割者”无人机追杀卡扎菲政权的高级官员。2013年,奥巴马总统寻求对叙利亚动武,国会参议院外交关系委员会的授权决议明确禁止地面部队参战。尽管该计划之后由于俄罗斯提出的“化学武器换和平”方案导致暂时搁浅,却也传递出一个明确信号:美军未来的作战模式将主要依赖空中打击能力。

其次,无人机的控制困境还体现在或将成为大国军备竞赛的新疆域。值得注意的是,作为新型人工智能武器,无人机正在动摇国际政治的权力平衡。具体来说,以英、法、德为代表的欧盟国家凭借雄厚的技术资源,在无人机研制领域进展迅速。其中,英国的雷神无人机和法国的神经元无人机代表了目前欧洲相关领域的先进水平,其优异性能正在冲击美国近乎垄断的无人机出口市场;而德国研发的Talarion无人机已经具备了全自主飞行功能,德军方正在积极游说将无人机部署到反恐战场,而非仅局限于情报侦察[40]。此外,中国研发的“彩虹”与“翼龙”系列无人机已经出口巴基斯坦、尼日利亚和沙特阿拉伯等反恐前沿国家,在打击恐怖主义的实战中发挥重要作用[41]。而俄罗斯最新研制的水下无人机也已通过海上试验,在国际军事技术论坛亮相[42]。目前,至少20余国确认拥有武装无人机,还有更多国家正在开展军事机器人计划,而在缺乏相应国际规则、规范的背景下,是否会有越来越多的国家不再顾忌军事伦理的限制,将无人机的军事作战应用视为常态着实令人担忧。

“牢”打工作基础,着力软硬件建设。按照编制要求,该所配备4名工作人员,人人有岗有责。配置专门办公用房,内设综合服务、监管执法、应急投诉处理三个科室,以“十个一”标准完善配套设备。按照“网定格、格定人、人定责”的思路,实现辖区村(社区)食品药品安全网格监管员全覆盖。

最后,无人机的控制困境或将转化为武器扩散的风险,增加恐怖分子获取核心技术的可能性,从而使简易无人机成为恐怖袭击的新模式。事实上,恐怖组织很早就试验利用遥控航模发动袭击。多年前,“奥姆真理教”就曾计划使用遥控直升机在东京地铁喷射沙林毒气;“基地”组织也曾策划使用遥控飞机袭击热那亚的G8峰会现场[43]。而据美国《防务新闻》(Defense News )报道,在目前的中东反恐战场,型号各异、数目繁多的廉价无人机已被众多恐怖组织所掌握,对美国及其反恐盟国构成了现实威胁。其中,2016年9—10月,“伊斯兰国”发动无人机袭击,导致两名库尔德士兵死亡,成为首起恐怖组织通过武装无人机造成伤亡的案例。此后,“伊斯兰国”无人机文件细节披露,表明其于2015年就开始执行有组织的无人机计划,即通过航模、四轴摄影无人机改装无人自杀机,投掷手榴弹、枪榴弹等小型弹药[44]。此外,近年来,也门胡塞武装也多次使用无人机袭击政府军和沙特领导的多国联军。有数据统计,自也门内战爆发以来,胡塞武装已向沙特境内发射了119枚导弹,且均会在攻击前使用无人机对“爱国者”系统雷达实施干扰[45]

中原竹资源较南方竹主产区相对匮乏,竹林相关研究相对较少,本文在广泛查阅以往相关研究的基础上,主要从竹林结构、南竹北移、新品种、病虫害防治、竹产业、发展前景展望6个方面,主要以河南省为例,综合阐述中原竹业的发展和研究情况,以期为今后中原竹业的发展提供科学参考。

污水在调节池内进行长时间停留,由于生产废水时,日变化且水质也有较大波动性,该问题不仅引起设备运行不稳定,还会对后续生物处理单元造成较大冲击负荷,导致生物无法适应水质的波动而降低处理效果。为了降低污水站事故率,因此,通过调节池进行调节,确保后续处理单元安全、稳定运行。调节池出水通过提升泵进入气浮设备。调节池内设置液位控制仪,低液位保护,高液位启动。气浮设备可进一步去除水中的细小悬浮物和分散油滴。

四、结语

自“9·11”事件之后,武装无人机开始在美国的全球反恐作战中广为应用。围绕无人机带来的一系列变革,支持者倾向于“技术工具论”,认为低成本、高效率的无人机是人工智能应用于军事领域的趋势与潮流;反对者则倾向于“技术实体论”,质疑无人机反恐挑战了正义战争理论与军事伦理,引发了人性的漠然和程序正义的丧失[7]。不可否认的是,武装无人机应用于美国的全球反恐作战既来自于恐怖主义的现实威胁,又根源于无人机自身适应反恐作战模式且能够降低反恐作战风险。加之相较传统作战方式,无人机具有简化规范的行动程序、高效精准的情报网络以及智能化与隐身化相结合的突出比较优势,在应用于美国全球反恐行动的十余年间,执行了千余次作战任务,“斩首”了一批“高价值目标”,积累了大量的成功经验。然而,不可否认的是,目前的无人机反恐行动始终伴随着复杂的法理争议与伦理困境。长远来讲,如何消弭无人机反恐行动中自卫权和主权、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法之间的争议,怎样协调反恐行动中出现的责任困境与控制困境,合理合法地打击恐怖分子并制定无人机研发、部署与使用的国际共识,是未来无人机反恐行动中无法回避的重要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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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lication of Armed Drones in Anti -terrorism Operations —Take the United States ’Global Anti -terrorism Operation as an Example

LIU Qian

(Nankai University ,Tianjin 300350,China )

Abstract : After the “9·11” incident, as a representative of new military technology and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rmed drones with integrated functions have gradually become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global anti-terrorism operations. They have played a key role in the “decapitation operations” against terrorism. However, the academic community has not reached a consensus on the pros and cons of drones participating in the war against terror. Therefore,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realistic motivations and comparative advantages of armed drones participating in the global counter-terrorism in the United States, and finds that the “9·11” incident directly contributed to the deployment of drones in the war against terror by the United States on a global scale due to drone’s adaptability in the anti-terrorism operation mode and capability to reduce the risk of anti-terrorism operations. The “decapitation operations” carried out by drones have both hit terrorist organizations and demonstrated the deterrence capability. The success of anti-terrorist operations with the use of drones is due to the streamlining of standardized operational procedures, efficient and accurate intelligence networks, and technical support for intelligence and stealth. However, the use of drones in U.S. anti-terrorism operations also faces complex legal controversy and ethical dilemmas: how to balance the right of self-defense and sovereignty,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law and international humanitarian law. The coordination of the dilemma between responsibility and control in anti-terrorist operations will affect the future of the U.S. global anti-terrorism practice process.

Key words : armed drone; anti-terrorist operation; U.S. global counter-terrorism; “decapitation operation”

中图分类号: D815.5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008-2077(2019)03-0080-09

收稿日期: 2018-11-25

作者简介: 刘倩(1987— ),女(回族),河北保定人,博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李献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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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装无人机在反恐行动中的应用-以美国的全球反恐作战为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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