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的矛盾分析--兼论借鉴国外文化遗产保护的经验_非物质文化遗产论文

当前我国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的矛盾分析--兼论借鉴国外文化遗产保护的经验_非物质文化遗产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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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1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502(2013)05-0069-07

文化遗产承载着一个民族或国家的文化基因,其丰富多样的文化信息能折射出人类生产生活的历史概貌。它是国家文化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文化认同的决定性依据。文化遗产的基本特征、价值功用决定了它的保护与开发价值。分析当前我国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之间的各类矛盾,借鉴国外文化遗产保护的经验,对于繁荣文化事业、壮大文化产业都有着重要意义。

一、文化遗产的基本特征

文化遗产作为一种特殊的文化资源,是人们在改造客观世界和主观世界的实践中创造的宝贵财富,是人类从蒙昧走向文明、社会从落后走向进步的历史见证。文化遗产具有文化性、价值性、传承性和稀缺性等基本特征。

1.文化性。人类社会的发展史就是一部文化史。文化是一个民族的根,一个国家的魂。文化遗产则是根上长出的果实,灵魂的有形或无形呈现。口头文化遗产具有初级性、原始性、零散性等特点,反映了人类在较为低级的生产力条件下,面对各种自然现象乃至天灾人祸无能为力、得不到科学解释时的无奈、幻想、恐惧或与之抗争而表现出来的勇敢、拼搏精神。形体文化遗产展现出动态的人文景观,与前者相比,具有复杂性、情感性、有序性等特点。作为对前者的发展,形体文化遗产是人类不断进化发展的必然结果,甚至是集体意识、合作意识、整体观念的强力表征。文字文化遗产是传统文化的核心要素,是人类摆脱动物性而走向理性的关键环节,它与符号、图画一起成为人类表达思想、陈述观念、记载历史的根本手段。正因为有了文字才产生了语法规则、逻辑修辞,才使思维得到创新、思想得到深化,才能使丰富的文化成果得以传承。实物文化遗产是有形的、稳定的、实用的生产生活器物。它是人们的思维方式、生活状态、组织制度、审美情操的空间表达,正是这种有形的文化空间弥补了不可逆的一维性时间,以空间追赶时间构成了实物文化的智慧性特点,因而它是最具创意性、综合性、价值性的文化遗产。

2.价值性。价值与文化密不可分,价值既是认识论范畴,更是社会历史范畴。人类在改造客观物质世界的同时,也在改造自身的主观世界即精神世界。所以,本质力量对象化的过程既有物质价值,也有精神价值。文化遗产凝结了人类实践活动的综合性成果,是价值的存在形态,它包含了人类的活劳动,具有价值内涵。从整体论观点看,它有一般价值,体现了历史的真、善、美。之所以说它真,是因为无论是物质文化遗产还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形的文化遗产或无形的文化遗产,都是对科学知识的不懈追求,体现了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再由理性认识回到实践的循环上升过程;它的善包含着理想追求、道德伦理、人生信仰,既有善的理念,又有善的行为方式;它的美不仅有形式之美,而且有内容之美,不仅有外在之美,更有内在之美。其审美价值不因时光流逝而消退,不因时代变迁而衰减。正因为真、善、美的有机统一,才推动了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才使人与动物区别开来。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那样:“最初的、从动物界分离出来的人,在一切本质方面是和动物本身一样不自由的;但是文化上的每一个进步,都是迈向自由的一步。”[1]文化遗产标识着人类走向进步、迈向自由的层层阶梯。从文化遗产所内含的各学科层面看,分别具有许多特殊价值,如科研价值、审美价值、教育价值、经济价值等。

3.传承性。它表达了实践主体的价值诉求和文化遗产内在的时间维度。物质文化遗产以“物”的各种形态被保存下来,如放置于博物馆或就地保护起来,尽量保持它的原貌,回到“过去的它”。作为传承主体希望这种“当下的过去”永远持续到未来。所以,当下是过去的当下,同时又包含着未来。对于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在过去、当下与未来的时间链条中,永恒不变的不是“物”本身,因为技术的原因很可能恢复不了原态。但是“物”所蕴含的历史文化价值却是恒在的,它的历史意义、社会意义赋予它被传承的连续性、一致性和稳定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性更为复杂,它是无形的,不如有形可感知的物质那样稳定,它在传承中变化,在传承中建构,在传承中发展。如中国四大民间传说“孟姜女”、“牛郎织女”、“梁山伯和祝英台”以及“白蛇传”是影响广泛的口头非物质文化遗产。由于年代久远,传播范围不断扩大,很容易形成不同风味、大同小异的各种版本。在此情况下,传承的过程不是物本身起作用,而是带上了浓厚的人的活动的主观色彩。当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无形性并不是绝对的,众多的无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是通过有形的、具体的物的形成过程或人的活动过程来完成的。

4.稀缺性。文化遗产是各个时期人类创造的文明成果。从时间方面来说,有关专家认为少于一百年的文化成果不能称之为文化遗产,人们常说“越老越值钱”讲的就是这个道理。时间越久远,它就越显得珍贵。在当下的时间里不可再生、不可替代。有些文化遗产虽然可以复制,但复制品毕竟不能称之为遗产,一旦被毁坏、掠夺、流失,其传承的空间及其价值就会发生变异。

二、文化遗产的价值构成

文化遗产具有价值是其本身所固有的内在特征。《世界遗产公约实施指南》把文化遗产价值分为三大类:一是情感价值,如惊奇性、趋同性、精神的和象征的崇拜;二是文化价值,如文献价值、历史价值、考古价值、古人类学和文化人类学价值、美学价值、建筑艺术价值、城市景观价值、风景和生态学价值、科学价值;三是使用价值,如功能性使用价值、经济性使用价值、教育性使用价值、社会性使用价值、政治性使用价值。

面对文化遗产价值的丰富多样性,我们不可能面面俱到地进行分析。根据目前对文化遗产开发的价值倾向性,结合文化遗产所包含的普遍价值,笔者认为文化遗产主要有四大方面的价值表现,即科学研究价值、艺术审美价值、教育启迪价值和产业经济价值。

1.科学研究价值。科学研究是面向未来的一项工作,如载人航天飞船的研究、对火星地质构造的探索。而面向未来的基础是对过去已有的文明成果进行提炼、总结,况且,许多文化遗产特别是物质文化遗产由于缺乏详细的文献记载,人们在叹为观止的同时,还无法弄清它的来龙去脉及科学原理,如古埃及金字塔的建造过程,中国古代青花瓷的基本配方。能够传承下来的文献更能直接地成为研究的第一手资料,成为创新的重要基础。没有李时珍的《本草纲目》,就没有今天如此发达的药物学理论与实践,没有宋应星的《天工开物》,就没有今天先进的工农业生产技术,甚至有些生产技术至今仍在发挥作用,如“夹钢”与“贴钢”技术。非物质文化遗产虽然不以“物”的形式呈现,但其科学研究价值不可低估,如传统的民间手工技术、民间美术等。被称为“东方伊利亚特”的三部英雄史诗《格萨尔王传》、《江格尔》、《玛纳斯》等,通过人们的传唱,可以对整个藏族人民的心理结构作历史的、科学的分析,探索他们从原始氏族社会向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转变的整个过程。在研究中传承,在传承中创新,在创新中发展,是我们对文化遗产理应持有的科学态度。

2.艺术审美价值。文化遗产是人类实践的创造物。人的生产或创造,不同于动物。“动物只是按照它所属的那个种的尺度和需要来建造,而人懂得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并且懂得处处都把内在的尺度运用于对象;因此,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构造。”[2]这就是说,人是具备审美能力的,人类按照一定的价值尺度而创造的文化遗产就成为审美对象,因为它具有审美价值。当然并非任何客体都能够成为审美对象,只有当客体个性化的审美特性对主体造成特殊的刺激性反应时,审美活动才得以产生。文化遗产作为稀缺的文化资源能够适应主体的审美需要。无论是文物、文化景观遗产、传统建筑群遗产,审美主体不再把它当作单纯具有使用价值的“物”看待,尽管人们当下把它当作物在使用。如建造于20世纪前30年的上海外滩建筑群,人们总是把它看成是建筑艺术的精品,具有“万国化”风格的艺术杰作。同样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如民间文学、音乐、舞蹈、戏剧、曲艺、杂技与竞技艺术、手工技艺、传统医药、民俗等得以传承而受人喜爱,在于它们有着各具风格的艺术审美元素。正如马克思所说,“只有音乐才能激起人的音乐感。”我们说,只有美的东西才能激起人的美感。不过,审美客体的内容和形式并非僵死不变的,它也会随审美主体的需要和环境的变化而变化。如《西游记》、《三国演义》等动画片被日本商家篡改得面目全非,《白蛇传》起初是口头的民间传说,后来又发展成为戏曲的形式。所以,对待文化遗产的保护显得格外重要,否则会降低它的艺术审美价值。

3.教育启迪价值。教育是文化软实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文明史是一部顽强拼搏、英勇抗争的历史。在血与火的洗礼中形成了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在生产斗争和生活交往中形成了勤劳简朴、与人为善的崇高品德;在科学实验和技术实践中形成了团结协作、无私奉献的优良作风。从青铜礼器到青花瓷器,从“四书五经”到《四库全书》,从《九章算术》到《齐民要术》,从万里长城到故宫天坛,从三元里抗英遗址到圆明园遗址等等,无不让人遐思,给人鼓舞,催人奋进。丰厚的民族文化遗产是塑造希望、培养新人、建立精神家园的根系所在。通过寻根去找回生存的价值观,去建立健全的人生观,去完善终极的幸福观。只有教育与启迪,才能在物欲横流的当今社会中不致于迷失方向,才能在高度发达的信息社会中不致于无所适从,才能在人生的远航中开发潜能而创新发展。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文化与教育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文化服务平台的多样化,为人民群众提供的观摩欣赏机会和渠道也不断增多,如免费开放博物馆、美术馆,开设大众文化讲坛,开辟跨地区红色旅游线路等。这些举措都有利于人们对文化遗产的认知,有利于人文精神的培养,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

4.产业经济价值。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是文化遗产文化性的动态展现。它借助于一定的载体和机制来实现文化价值向经济价值的转化。体现文化遗产产业经济价值的主要因素有两大类:一是相关文化市场产品,二是旅游产业。文化市场产品主要是将文化遗产特别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诸多元素如制陶、雕刻、纺织、绘画等技术嵌入产品中形成工艺产品而进入交易市场;另外是富有审美趣味和艺术技巧的传统民间艺术节目,如音乐、舞蹈、戏剧等。独特载体的独特文化形式也可以进入市场。旅游产业是文化产业中发展最为迅猛的产业,尤其是文化遗产地旅游备受青睐,有着广阔的市场前景。像长城、敦煌莫高窟、明清故宫、秦始皇陵、泰山、周口店“北京人”遗址等成为十分热门的国际旅游目的地。我国文化遗产直接对文化旅游的增加值由2001年的78.9亿元增长到2007年的240.4亿元,增幅达204.7%,博物馆旅游增加值从2001年的61.3亿元,增长至2007年的131.5亿元,增幅为114.5%,年均复合增长率为12.6%。[3]此外,文化遗产旅游业又是高关联度产业,能直接带动交通运输、宾馆餐饮、产品交易、休闲娱乐等行业的兴旺发达。

三、我国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

我国对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综合国力整体水平的不断提高而加大力度的。长期以来,由于发展观念的偏差以及受国际文化环境的影响,我国在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积累了许多经验,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因为开展的时间短、任务复杂繁多,目前正处于全面展开阶段。2003年10月17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23届大会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国政府积极响应,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是我国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基础性、关键性事业,理应成为文化建设的重点内容之一。特别是民间文化正式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名称作为主要保护项目。文化部、财政部制定了《中国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实施方案》。2004—2008年为该方案第一期实施阶段:试点和抢救濒危;2009—2013年为该方案第二期实施阶段:全面展开和重点保护;2014—2020年为第三期实施阶段:补充完善和健全机制。

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相继印发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制定了“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方针,确立了保护工作的原则与目标,为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全面展开指明了方向。另外。文化部出台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等政策法规。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并于2011年6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这就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在保护经费方面,2002年至2012年10月底,中央财政已累计投入21.02亿元,2005年至2011年省级财政共投入约20亿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的逐年增加为保护工作的可持续开展提供了坚实的经济基础。2005年6月至2009年底,第一次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顺利结束,收集珍贵实物和资料29万件,普查文字记录量达20亿字,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总量近87万项,使一批濒危项目得到及时认定和抢救。截至2011年,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1219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8566项,地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18186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53776项,初步形成了国家、省、市、县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依据《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至2009年文化部先后评定公布了三批共1488名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9564名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4]一个由普查、四级名录体系和代表性传承人评审认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三项制度基本建立。这些制度在加强对代表性传承人培训、提高保护水平的过程中不断得到完善。与此同时,在实践中逐步探索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性保护方式即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2007年6月至2012年底,文化部共设立12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试验区。[4]我国文化遗产的保护由试点起步、探索阶段开始进入全面、深入科学的发展阶段。

如何利用好文化遗产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既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由文化遗产自身具有的价值特性决定的。然而由于对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认识的片面性,急功近利的思想、经济优先的观念依然存在,许多面子工程、形象工程、快餐工程与文化遗产的保护宗旨相背离,保护与开发的矛盾日益凸显。

第一,文化传承与文化创新的矛盾。从普遍意义上讲,保护文化遗产就是保护传统文化,保护文化遗产的过程就是传承传统文化的过程,开发文化遗产的过程就是文化创新的过程。如果能够保持文化遗产的内核,忠实于文化遗产的本真精神,拓展延伸、打造品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持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那么,这种开发就是一种良性开发,一种创造性发展,否则事与愿违。例如,荆州古城是国务院首批公布的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当地政府为了顺利申遗,拓展旅游事业,于2007年将城内5.5万居民进行疏散并花费50亿元在古城内修建古三国文化城。此规划一出,立即引起国内有关专家的质疑和反对。荆州古城的文化影响力在于楚文化,如果画蛇添足,不但不是创新,甚至连传统文化的根基也毁于一旦。[5]同样的,本来属保存完好的古镇、村落遗址,为了进行旅游开发,却大兴土木,盖起了宾馆及休闲娱乐室,大拆大建的结果是将文化遗产的经济资本无限扩张,破坏了文化遗产存在的本真价值。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方面也出现了严重的变味,与其说创新,不如说毁灭。如萨满舞是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要内容之一。“他们笃信萨满能治疗百病,有了病便找萨满跳神驱除。萨满的活动主要有四种,即跳治病神(祛病)、跳魂神(为死人送魂)、跳舞神(还愿)、跳路神(祝愿太平)。”[6]然而,今天人们通常情况下看到的萨满舞却以现代舞的风格和元素进行演绎。

第二,资金投入与经济收益的矛盾。文化遗产的保护需要强有力的经济作支撑。文化遗产本身又是一种有形或无形的资本。“这种对文化资本的认识,无疑改变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现代社会的命运,提供了多种改造与变迁的可能。这种认知的历史合理性是显而易见的,正因为这种认知的确立,我们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重新发现了文化遗产的价值,特别是可能通过货币交换体现出的那部分价值”。[7]在打造文化品牌、对文化遗产的内涵进行深入挖掘进而发展文化产业过程中,由于投入与产出的巨大反差常常会陷入骑虎难下的尴尬境地。例如热贡文化是以藏族文化为主而又包含其他文化形式的多元文化。为打造热贡文化这张名片,当地政府花了不少人力物力,但收效甚微。“以旅游业为例,2008年全州共接待游客54万人次,实现旅游收入4998万元,还远无法支撑一个产业的发展。热贡文化品牌建设下一步的路该怎么走,是摆在地方政府面前的严峻课题。”[7]这一案例引人深思的是保护和开发文化遗产需要具备一定的主客观条件,如研发能力、创新能力、经营管理能力和市场拓展能力等。如果不顾客观条件,一哄而上,盲目投资,必定血本无回。再如,一些地方经济实力本身薄弱,却不顾专家的反对意见,举债申报世界遗产,希望做大做强旅游产业,其结果是事与愿违,造成了更大的经济压力。

第三,社会人文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矛盾。如前所述,文化遗产的价值功用有多种表现,但其核心价值是文化价值,即以文化为核心的社会人文价值。保护文化遗产是为了更好地传承,传承的目的是将一个国家或民族的人文精神发扬光大,并内化为维护文化主权、增强文化自觉、提高文化自信心的重要力量。我们所传承的是“一种民族精神,如自强不息、刚健有为、宽厚平和、注重和谐、爱国统一、勤劳勇敢、诚信友爱等”,一种“民族的标志,如语言、姓氏、习俗、建筑、美术、文字、音乐、舞蹈等”,“一种社会制度和社会组织力”,一种“民族文化的传入”,各种“学术资源”,各种“知识系统”,各种“情感宝库……人情味、亲情味、友情、爱情。”[8]现实的情况却是“政绩化工程”屡见不鲜,快餐化倾向成为普遍现象。“在部分政府官员希望快出成果,文化持有者希望改善生活等各种需求下,重规模、重形式、重数量、重速度的案例并不少见。”[9]而当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优先于其历史文化价值,其保护与传承的意义将大打折扣。特别是在人文文化与科学文化严重分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文化精神尚未发育成熟的文化转型时期,突显文化遗产的社会人文价值,对于在发展文化产业、进行文化传播过程中自觉维护国家文化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当许多地方引发“西门庆故里之争”、大打“西门庆故里”招牌时,却出现了“政府吵闹”、“专家发笑”的场面。闹的是经济,笑的是负面形象成为了“产业英雄”。神圣性与世俗化的混搭、文化价值与经济价值的严重断裂,对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及开发将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

第四,政府与专家、政府与民众之间的矛盾。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政府有关部门的主导作用是制定方针政策,进行宏观组织和调节控制。而专家队伍负责具体的专业性调查、认定、整理、解释等。但许多地方政府由于地方保护主义思想严重,不是尊重专家的意见,本着科学的态度对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和开发,致使“建设性破坏”的现象、“申遗”恶搞的事件时有发生。专家是从文化遗产保护和开发的专业性以及科学性的角度看问题,而地方政府受不正确的政绩观的影响,不能处理好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专家的意见只能作为参考,最后蒙受损失的还是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并且缺乏必要的民主协商和外部监督机制。在文化遗产保护和开发中,人民群众既是参与者,又是受益者,党和政府一切工作的出发点是满足人民群众物质和精神文化生活需要。如果不顾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条件,甚至损害当地群众利益来进行保护和开发,就会产生各种社会矛盾。文化遗产的核心因素是与当地居民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例如湖北某地方政府曾经提出了恢复“裸体拉纤”的议案,受到社会各界人士和各类媒体的广泛关注,学者马知遥就提出疑问:当今的纤夫们愿意裸体拉纤吗?由此看来,政府的所作所为,除了吃透专家的意见或建议之外,“还需要倾听当事者、传承人们的心声。否则我们的保护工作很容易在撇开传承主体的情况下,以长官和专家意志为转移,这样的保护是否能得到传承人和广大民众的满意值得怀疑。”[10]现代化的突飞猛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对传统的文化观念和行为方式带来巨大冲击。因此,在解决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保护与发展的矛盾冲突时,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心理需求是第一位的。

四、有益借鉴:国外文化遗产保护策略

与世界上其他国家相比,中国是文化遗产非常丰富的国家,但文化遗产保护却落后于日本、韩国、法国以及意大利等其他国家。仅就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来说,要晚于上述国家几十年甚至一百年。了解这些国家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概况,可以作为有益的借鉴。

1.日本:从“指定保护”到“登录制”保护

日本对历史文化遗产的高度重视始于明治维新之后,形成体系化保护制度则经过了20世纪50年代之后的四十多年时间。明治维新使日本的传统文化受到西方社会思潮的强烈冲击,尤其是宗教文化遗产受到严重影响。为保护佛事、佛法、佛经、佛像等传统的文化遗产,日本先后颁布了《古器旧物保存法》(1871年)、《古社寺保护法》(1897年)、《史迹名胜、天然纪念物保存法》(1919年)、《国宝保存法》(1929年)。保护的方法是实行指定制度,即由政府和专家对重点文化遗产实行重点保护,使其标志性遗产完整无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日本经济衰退,出于经济的压力,连指定保护的专家也弃之而去,文物流失的现象非常严重。尤其是1949年日本法隆寺金堂的一场火灾,致使经堂里的12幅国宝级的壁画荡然无存。1950年5月30日日本政府出台《文化财保护法》,经过了大约五次修改完善,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文化财保护体系。内容包括有形文化财、无形文化财、民俗文化财三大部分。民俗文化财可分为无形民俗文化财、有形民俗文化财、纪念物、传统的建造物、埋藏文化财等。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日本采用欧美等国家流行的文化遗产登录制度,即将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注册、登记,登录是为了认定其资格和评估其价值,然后制定法律进行约束,再通过大众媒体的舆论宣传,鼓励民众广泛参与,从而加大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力度。除了不断完善法律法规之外,还有一套健全的体制作保证。一个是属于政府机构的文化厅,负责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政策制定、规划实施等;一个是由专家学者组成的决策咨询机构即文化审议会。这是一个有正式编制的非行政机构,专门负责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确认、评估、资助等工作。另外,还有一个隶属于文化厅的独立行政机构“日本艺术文化振兴会”,采取政府与民间共同出资的办法来扶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近40年来,日本民间的非政府组织或大企业财团也纷纷出资,加入文化遗产保护的行列。一个由政府、政府所属机构、民间组织三位一体的保护体系已经形成,且成效显著。

2.韩国:从政府运作到市场化参与

20世纪60年代开始,面对现代化进程中的负面影响,力求保持传统文化的主导地位,韩国政府于1962年颁布《韩国文化财保护法》,将文化财分为四大部分:一是有形文化财,包括典籍、古文件、建筑、绘画、工艺品等具有重大历史价值和艺术价值的有形的文化遗产;二是无形文化财,包括戏剧、音乐舞蹈、工艺、技术等具有重大历史、艺术和学术价值的无形的文化遗产;三是纪念物,包括寺址、陵墓、圣地、宫址、窑址、遗物埋藏地等历史遗迹地以及具有重大历史和学术价值的动物及其栖息地和繁荣地、植物、矿物、洞窟、地质与特别的自然现象;四是民俗资料,包括衣、食、住、职业、信仰等民众活动,以及相关的服装、器具、房屋等。在对民众文化财展开大量调查基础上,通过政府来启动保护和传承工程。最著名的是“人间国宝”工程,即对政府认定的技艺专家或有关团体授予“人间国宝”荣誉称号,规定责任、明确义务,并在演出、研究、教育等方面予以经费支持。例如,国家根据演出规模等情况,通常会提供200万韩元至500万韩元的资助。同时,给予人间文化财每人每月100万韩元补助。在政府的推动下,韩国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成就斐然。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使韩国经济遭受重创,政府重新认识文化资源、文化遗产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1998年韩国提出“文化立国”的战略决策。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显著变化是走向市场。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包装打造走上了商品化、规模化、模式化道路。一方面推动了旅游文化产业的发展,另一方面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但是,商业化的运作模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真性”带来巨大挑战,引起人们的担忧和深思。

3.法国:从“文化遗产大普查”运动到“文化遗产日”活动

法国是世界上文化遗产保护法最多且制定最早的国家,涉及艺术品的保护、历史性建筑的保护、自然景区的保护、历史古迹的保护等。1840年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关于文物保护的法律《历史性建筑法案》,1913年法国出台了《保护历史古迹法》,成为世界第一部保护文化遗产的现代法律。由文化部下设的文化遗产局负责全国文化遗产的调查、维护工作。文化遗产的管理分为法国中央政府管理、市级政府管理和私人管理三个层次。20世纪60年代,在欧洲文化危机的大背景下,法国政府希望以丰富的民族文艺遗产为基础性文化资源,发展公共文化事业,对抗美国通俗文化的大举入侵,开展了史无前例的文化遗产大普查运动。[11]列入名单的众多名胜古迹都成为享有盛誉的世界文化遗产,如凡尔赛宫、罗浮宫、巴黎圣母院、凯旋门、埃菲尔铁塔等。法国政府对这些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采取签订文化协定的契约形式进行重点保护,但绝大部分保护项目下放到市区级和民间,充分发挥个人和民间力量在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作用。另一个值得学习借鉴的是法国首创9月“文化遗产日”。在文化遗产日期间,公立博物馆免费开放,私立博物馆减费开放,普通民众能参观的文化遗产地点达1万多个。此种开放之举激起法国民众保护文化遗产、弘扬爱国主义精神的满腔热情,对于欧洲乃至世界各国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都有极为重要的推广价值。

4.意大利:从政府宏观把控到私人经营管理

古希腊、罗马灿烂辉煌的文化艺术及自然科学瑰宝都深深地烙印在意大利的国土上,大量的艺术精品被罗马教皇以法律的形式保存下来。当今的意大利政府设有文化遗产部,十分重视协调文化遗产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早在20世纪60年代,就提出了“反发展”与整体性保护的基本思路,缩小老城区改造规模,从而保留古老的建筑、考古遗址及传世的工艺美术品。不断增加财政投入经费,并以法律形式规定彩票收入的0.8%用于文化遗产的保护资金。[12]在历史文化中心区居住的居民,有责任和义务对所在区域的文化遗产进行管理,本着“人与建筑”一起保护的原则,在房屋租金、向政府纳税方面予以政策倾斜,这就充分调动了私人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主动性,彰显了文化遗产保护的开放意识和效率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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