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的转移责任:从法理到判决_法律论文

典型的转移责任:从法理到判决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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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北京青年报》曾刊登过一则消息,题目是:《少女住宿被奸杀,旅馆被告赔七万》 。该文说到,外地来京找工作的16岁女孩晚上刚在旅馆住下,第二天凌晨就被该旅馆雇 用的一名外地男服务员强奸并掐死,这名男服务员已经被判处死刑,女孩的父亲日前起 诉旅馆,认为对女儿的死亡旅馆应当负全部责任。旅馆方面认为,王某之死是这名男服 务员所为,旅馆不应承担责任。法院最后认定,旅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于是作出了这 家旅馆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7.35万元的判决。

评析

该案中,法院做出的旅馆方面承担民事责任的判决所依据的,正是侵权行为法关于特 殊侵权责任的规定,确认这种责任是特殊侵权责任中的转承赔偿责任。这是一个应用法 理处理案件的典型判决。转承赔偿责任是侵权行为法中的一个重要规则。这个规则的产 生,已经经历了几千年的历史。早在罗马法的早期,就有“准私犯”的侵权赔偿制度, 这就是转承赔偿责任的最早形式。罗马法规定,在一些特殊的场合,例如,旅馆主人、 马厩主人、船主对于因其雇用的人给旅客、顾客造成的损害,以及奴隶损害于他人的, 不是由旅馆、马厩、船舶的雇员,以及奴隶来承担赔偿责任,而是由旅馆主人、马厩主 人、船主以及奴隶的家主作为责任人,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就是侵权行为法 上的转承赔偿责任,也叫做替代责任。

转承赔偿责任的原理,就是在一些法律规定的特殊侵权行为的场合中,行为人在造成 损害的时候,其行为的法律后果即损害赔偿并不是由自己承受,而是由与其有特定关系 的人承受。正是由于有这种关系,这种行为从实际上说,就是与行为人有特定关系的人 的行为的延伸。因此实行这种行为的人,造成受害人的损害,其结果当然也应当由与行 为人有特定关系的人来承担。确定这样的转承赔偿责任关系,体现的是权利义务相一致 的原则,也有利于保障受害人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得到实现。因此,这一古老的法律制 度,直至今天,仍然被世界各国所奉行。本案中旅馆的雇工在执行职务中造成他人损害 ,旅馆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即使是旅馆雇工借用执行职务的机会,实施犯罪行为,那也 是旅馆在选任雇工的时候没有善尽选任责任,致使雇工有了借用的机会,实施犯罪行为 ,造成他人损害。因此,旅馆对其男服务员在工作时间奸杀女旅客承担转承赔偿责任, 完全是符合法理的。

但是,我国法律承认转承赔偿责任制度,还是最近几年的事情。在很长一段时间里, 人们对这一制度并不认识。记得在1988年,我出版了《侵权损害赔偿》一书,其中就有 一章专门介绍特殊侵权的转承赔偿责任的内容。那时我在家乡的中级法院任副院长,主 管民事审判。有一天,一位基层法院的审判员到了我的办公室,跟我说,他们正在审理 一件案件,是雇工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案件,原告起诉的是雇工。审判员看了 我的书,认为应当列雇主为被告,因为这是一个转承赔偿责任的案件。审判员问我这样 理解对不对。我说,对呀!他说,他把这种意见向院长作了报告,院长说,这样办有道 理,但是法律依据在哪里呢?审判员就来问我依据什么法律确认侵权行为法中的转承赔 偿责任?我说,这是法理,现在的《民法通则》还没有这样的规定,没有确切的法律依 据。审判员说,这怎么办呢,我们院长说,要是没有法律依据,就不好这么判了。面对 审判员的发问,我无言以对。

到了今天,大家终于能够从从容容地面对法理,尽管法律还没有确切地规定某种规则 ,或者某种责任,但是,可以公开的研究一个案件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怎样 依据法理,对案件作出判决了。这是一个实实在在的进步。

从这里,可以引出两个问题来,这就是:

第一,法律应当尽可能地详细,不要再像过去那样,对什么问题都作简单的粗线条的 规定。立法机关很快就要起草《侵权行为法》了,在制定这部法律的时候,一定要作出 详细的规定,尤其是对特殊侵权的转承赔偿责任要规定得更明确一些,让法官在执行法 律的时候,不要有更多的难处。

第二,法律应当明确规定司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有法律规定适用法律规定,没 有法律明文规定,应当依据法理和习惯做出裁判”。《瑞士民法典》的第一条就是这样 规定的:“(1)凡依本法文字或释义有相应规定的任何法律问题,一律适用本法。(2)无 法从本法得出相应规定时,法官应依据习惯法裁判;如无习惯法时,依据自己如作为立 法者应提出的规则裁判。(3)在前一款的情况下,法官应依据公认的学理和惯例。”有 了这样的规定,法官面临的疑难问题,就好解决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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