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经济”概念的演变与发展_集体经济论文

“集体经济”概念的演变与发展_集体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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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济是马克思在140年前最先提出来的,经过几代人的不懈探索,集体经济有了新的内涵。可时至今日,我国从上到下仍存在着对集体经济概念的不同理解、不同认识。理解和认识不同,决策就有很大差异。

弄清集体经济概念,需要厘清集体经济概念的产生与发展、变革与扭曲。

上世纪的后几年和新世纪的前几年,集体企业在改转租卖中,变性的关闭的越来越多,集体经济“消亡论”凸现,我们见证了“消亡”的过程。消亡的只是传统集体经济观念和“二国营”模式,新的集体经济观念开始深入人心,新型集体经济正在茁壮成长。科学界定新时期中国集体经济的内涵,厘清历史变革,明晰发展趋势,把握时代要求,更显得重要。

一、马克思恩格斯的集体经济概念

马克思和恩格斯的“集体所有制”概念是:“集体所有制”相对于个人所有制而提出,区别于“国家所有制”,是另一种类型的公有制形式。集体所有制与合作社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要把小农的私人生产和私人占有变为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集体所有制就是以合作社为单位的共同所有制。

马克思第一次论述集体经济,是与俄国革命家讨论俄国农业公社发展走向时提出来的。马克思说,俄国农业公社应是集体所有制经济。这种集体所有制经济,具有多种形式,有不同的发展阶段。集体经济不仅涵盖“集体劳动”、“集体耕种”、“集体作业”等诸多集体生产范畴,而且还涵盖了“集体经营”、“集体占有”、“集体原则”等管理范畴。“集体经济”是一个综合性更高的概念。

二、列宁的集体经济概念

十月革命前,列宁的基本观点是,在无产阶级夺取政权以后,土地要实行国有化,建立大农场,实行共耕制。

十月革命胜利后,苏联实行战时共产主义政策,由列宁领导的苏维埃政府对农业合作社和消费合作社采取了比较左的政策。实行一切财产公共占有和平均主义分配原则,很多农业公社缺乏效率,挫伤了社员的积极性,农业公社发展受阻,当时绝大多数农民还不接受农业公社式的集体农庄,因为它违背了合作社宗旨和原则。在城市,列宁把全体居民组织到国家资本主义式的“消费公社”中,实行统一分配商品,也很不顺利,成为历史的教训。

1923年1月4日至6日,列宁在病中两次口授,形成了《论合作制》,成为列宁比较成熟的合作经济思想。

列宁说: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合作企业与私人资本主义企业不同,合作企业是集体企业,它与社会主义企业没有区别,由于无产阶级掌握了国家权力,国家支配着一切大生产资料,那么,在这样的条件下,合作制往往是同社会主义完全一致,单是合作社的发展就等于社会主义的发展;文明的合作社制度就是社会主义制度。

三、斯大林的集体经济概念

列宁逝世后的几年内,斯大林基本上按列宁《论合作制》的思想推进合作社运动,农业合作社实际上是供销合作社,以流通方式为农民提供产前和产后服务,以产供销吸引农民的联合,斯大林对其并不是很满意,说这是“社会主义大生产中的家庭农业体系”。必须实行大规模的集体化生产,把合作社升级为集体经济,把分散的农户生产转变为“集体耕种”的集体农庄,通过联合与合并,把供销合作转变为生产合作。斯大林用不到10年时间就完成了农业集体(农庄)化。农民拥有的仅仅是家庭副业和个人财产。

斯大林的农业集体化是通过群众运动的方式,用行政命令将农民使用的土地集中起来,组成劳动组合式的集体农庄。引导广大小生产者走社会主义道路,实现共同富裕,其方向是正确的,这对于巩固新生的苏维埃政权,推动苏联社会主义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但是,斯大林对集体农庄增加粮食生产的优越性、对农民放弃私有制走集体化道路的强烈愿望,估计过高,盲目乐观,脱离了群众、脱离了实际,受到历史的惩罚。

斯大林逝世后,赫鲁晓夫的改革却把集体农庄合并上升为国营农场,他“割资本主义尾巴”,限制家庭副业和集市贸易,几乎使个体经济被全部消灭。勃列日涅夫又提出“发达社会主义理论”,主张彻底消灭个体经济,把集体所有制全部提升为全民所有制。苏联解体与经济滞后有直接关系,经验教训极其深刻。

四、建国初期我国集体经济的基本概念

新中国建立之后,从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中,毛泽东等老一辈革命家追寻马列主义基本原理,努力学习苏联经验,注重与中国实际相结合。不可否认,中国的农业集体化有苏联集体化的影子,但绝不是照搬照抄。毛泽东、刘少奇、朱德等老一辈革命家就像指挥人民解放战争那样,苦心积虑,指导推动了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指出:“在一个几亿人口的大国中比较顺利地实现了如此复杂、困难和深刻的社会变革,促进了工农业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这的确是伟大的历史性胜利”。决议还指出:“这项工作中也有缺点和偏差。在1955年夏季以后,农业合作化及对手工业和个体商业的改造要求过急,工作过粗,改变过快,形式也过于简单划一,以致在长时间遗留了一些问题”。

建国初期我国集体经济的基本概念源于党的七届二中全会。毛泽东主席在党的七届二中全会报告中指出:占国民经济总产值百分之九十的分散的个体的农业经济和手工业经济,是可能和必须谨慎地、逐步地而又积极地引导它们向着现代化和集体化的方向发展的,任其自流的观点是错误的。必须组织生产的、消费的和信用的合作社,和中央、省、市、县、区的合作社的领导机关。这种合作社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在无产阶级领导的国家政权管理之下的劳动人民群众的集体经济组织。中国人民的文化落后和没有合作社传统,可能使得我们遇到困难;但是可以组织,必须组织,必须推广和发展。单有国营经济而没有合作社经济,我们就不可能领导劳动人民的个体经济逐步地走向集体化,就不可能由新民主主义社会发展到将来的社会主义社会,就不可能巩固无产阶级在国家政权中的领导权。谁要是忽视或轻视了这一点,谁也就要犯绝大的错误。国营经济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合作社经济是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加上私人资本主义,加上个体经济,加上国家和私人合作的国家资本主义经济,这些就是人民共和国的几种主要的经济成分,这些就构成新民主主义的经济形态。

1949年9月政协通过的《共同纲领》规定:“要鼓励和扶助广大劳动人民根据自愿原则,发展合作事业,在城镇和乡村中组织供销社、消费合作社、信用合作社、生产合作社和运输合作社,在工厂、机关、学校中应尽先组织消费合作社。”

1950年刘少奇主持起草了《合作社法》草案(未颁布),1951年又为中共中央起草了关于合作社问题的决议(草案)。他积极主张发展合作社经济,明确提出合作社的根本性质是劳动群众的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社的财产是劳动人民集体所有的财产。

1953年毛泽东主持制定了过渡时期总路线,提出在“一化三改”中要“变农业和手工业的个体所有制为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1954年我国第一部《宪法》明确:“合作社所有制,即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合作社经济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社会主义经济,或者劳动群众部分集体所有制的半社会主义经济。劳动群众部分集体所有制是组织个体农民、手工业者和其他个体劳动者走向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过渡形式”。“国家保护合作社的财产,鼓励、指导和帮助合作社经济的发展”。这里一再强调的“半社会主义经济”就是因为合作社社员在集体生产、集体占有的前提下,社员拥有入股部分的财产权利。

五、受“左”的影响之后的集体经济概念

1955年下半年我国农业合作化掀起高潮。毛泽东在《中国农村的社会主义高潮》一书按语中提出,“合作社保留了半公有制,到一定时候,人们要改变这种制度,使合作社成为生产资料完全公有化的集体经营的经济团体”。

1956年刘少奇在党的第八次代表大会的政治报告中强调,合作经济应是多种形式,一部分合作组织在适当条件下要发展成国营企业或并入国营企业,一部分合作组织将长期实行生产资料的集体所有制,还有一部分将在社会主义企业的管理之下。这说明,对合作经济搞升级过渡思想基础已经形成。

1958年毛泽东主持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讨论《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时指出,“人民公社的集体所有制中,已经包含若干全民所有制成分了,集体所有制要逐步向全民所有制过渡”。“文化大革命”中,在持续“一大二公”的基础上,又搞了割“资本主义尾巴”取消了社员股金,剥夺了职工个人拥有企业财产的权利,这是左的错误思想的产物。

三年自然灾害时期,从浙江、安徽等地发起,“包产到户”的农业生产责任制方式产生。毛泽东一开始同意试行“包产到户”,一经扩大,毛泽东又担心摧垮人民公社的集体经济,于是又掀起一场反右倾活动。

1975年《宪法》没有合作经济字样了,只提集体所有制,规定我国生产资料所有制只有两种形式,一是全民所有制,二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1978年《宪法》仍坚持农村人民公社实行三级集体所有,国家保障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改革开放前中国集体经济的概念是:集体所有制是比全民所有制低级的公有制形式;它是企业的集体所有,在集体所有财产中,不允许有个人的股份或财产份额。在城市,集体经济就是“二全民”,随时都可以按国家需要向全民所有制升级过渡。这种“二国营”模式,破坏了集体经济的生产力,不利于集体经济扩大发展。

六、改革开放以后的集体经济概念

1982年《宪法》对1954年、1975年和1978年的《宪法》作了修订,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农村人民公社、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其他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这时,集体经济改革还没有涉及产权制度。1983年国务院对城镇集体企业的政策性规定中,只允许职工集资。上世纪八十年代后期,当租赁、承包的改革向股份式合作迈步之后,适应这种改革趋势,1991年国务院出台《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提出职工可以入股分红,这就表明,集体企业财产中允许有职工财产权利,但集体共有的财产必须占一半以上。

当群众性股份合作制改革风起云涌之后,江泽民总书记在十五大报告中提出:目前城乡大量出现的多种多样的股份合作制经济,是改革中的新事物,要支持和引导,不断总结经验,使之逐步完善。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为主的集体经济,尤其要提倡和鼓励。这表明,即使以员工持股为主体,它也是集体经济,而且要提倡和鼓励。这是对我国传统集体经济概念的创新,这是我国集体经济改革发展的方向。

七、新形势下集体经济的内涵

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提出“两个联合”的理论概括,对集体经济概念一是正本清源,二是注入了新的内涵,它是我国集体经济几十年改革发展实践的总结,是传统集体经济概念的创新。

“两个联合”符合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是群众改革实践经验的总结,借鉴国际通用原则,全面理解“两个联合”的丰富内涵,可将集体经济内涵概括如下:

(1)集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基本形式;

(2)集体经济是劳动者劳动联合和劳动者资本联合为主的经济形式,劳动者共同劳动、共同出资、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3)多数成员既是劳动者又是所有者,成员出资入股,享有所有者权益;

(4)实行多种财产组织形式、多种联合方式、多种经营方式;

(5)坚持以人为本,提倡团队精神,企业与员工共发展;

(6)实行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

(7)坚持自愿组合、自负盈亏、自主经营、自我发展的原则;

(8)坚持自愿、互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则;

(9)集体财产可共同共有,可按份共有,也可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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