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对晚清近代中国工业发展的影响_中国近代史论文

新政对晚清近代中国工业发展的影响_中国近代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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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新政是晚清时期的一次重要的社会变革,对中国近代工业的发展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然而,长期以来,人们对其评价责以成见,损多益少,这是不公正的。本文拟就清末新政与中国近代工业发展的关系问题,力求客观的评述,浅陋之处,敬请方家指正。

一、工商管理专门机构的设置为近代工业的发展提供了组织保证

二十世纪初的新政时期,清朝统治者开始认识到,“通商惠工,为古来经国之要政。自积习相沿,视工商为末务,国计民生,日益贫弱,未始不因乎此。亟应变通尽利,加意讲求”(注:《光绪政要》第3 册,第1832页。)。要摆脱贫弱,必须振兴工商,把发展工商实业做为立国之本。在这种思想指导下,1903年7月16日在北京正式成立商部, 作为统辖全国工商实业的最高机构,下设保惠、平均、通艺、会计四司,分别负责商务、农务、路矿、财税等方面的事务。商部是为“振兴商务”而设置的一个崭新的机构,是一个专门管理、保护和奖励工商实业的机构,商部的设置意义极为重大。它标志着清朝统治者经济政策的重大改变,表明清政府对传统的重农轻商政策的重新认识,对工商实业在国家经济中重要地位的正式承认,这无疑将使中国工商实业的发展进入一个新阶段。与中央商部相配套,清政府在各省分别设立商务局,作为地方振兴实业的领导机构,负责本省振兴工商实业事务。

1906年,清政府实行“预备立宪”、改革官制时期,将工部并入商部,改为农工商部,“成为掌管全国农工商政和农工商各项公司、局、厂等事的最高行政机关”(注:《清代中央国家机关概述》李鹏年等编,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303页。)。 而后又在各省分设劝业道,专管全省农工商业及各项交通事务。

此外,这时期还设置其它一些工商管理机构,作为振兴实业的附属机构,如设立商律馆负责草拟有关振兴实业的各项法令和政策;商标馆负责产品商标事宜;商报馆及时汇集报道商务信息;公司注册局专办注册事务;还有培养人才的高等实业学堂以及开办户部银行、成立劝工陈列所等机构。

这些机构都是为了管理和保护工商而设置的专门机构,各种机构分工不同,各司其职,并且形成了由中央到地方的垂直式的工商管理系统,这就改变了工商业过去左依右附、无足轻重的从属地位,使工商政策的决策与推行有固定的职能机构,从组织上为近代工业的发展提供了保证。

二、工商法律法规的制订为近代工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制保障

工商实业的发展,需要有与之相应的法规政策,清政府在这一方面是很重视的。在商部成立之前,清政府已命人“先订商律,作为则例”(注:《光绪政要》第3册,第1832页。),并于1904年1月颁行《商人通例》(《商律》的卷首部分)和《公司律》。《商人通例》规定,男子自16岁成丁以后即可经商;能主持贸易的病残商人之妻、守贞不字之女以及本夫允准的已婚妇女亦可经商。这一规定鼓舞更多的人加入到商人的行列。《公司律》总共131条,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公司法规,它规定:“凡凑集资本共营贸易者名为公司”(第一条),“凡设立公司赴商部注册者”即为合法(第二条)。《商人通例》和《公司律》的颁行,表明清政府已正式从法律上承认民营工商业的合法性,并正式确立了公司制度,从而有利于打破长期以来官办企业的垄断局面,为近代企业的发展扫除障碍。

不仅如此,鉴于“商情观望已久,倘无鼓舞而振兴之,决难冀其踊跃从事”(注:光绪二十九年九月二十日《商部奏酌拟奖励公司章程折》一档。)。商部成立两周后,即奏定《奖励华商公司章程》,对投资较多、经营有方的民营工商业者给以重奖。1907年又颁行《改订奖励华商公司章程》,对原集股创办人的授奖标准予以降低,如获得头等顾问官加头品顶戴者,原定集股在2000元以上,改为800元以上; 获得头等议员和五品衔者,原定集股在300元以上,改为100元以上。五年之内,两次颁行奖励章程,并且大大降低了授奖标准,扩大了授奖范围,吸引了更多的人争相投资近代企业。1906年颁行《奖给商勋章程》,规定“凡制造轮船,能与外洋新式轮船相埒者,能制造火车汽机及造铁路长桥在数十丈以上者,能出新法造生电机器者……”(注:汪敬虞:《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二辑(上册),第642页。)都拟奖给商勋及顶戴,极大地鼓励了民间的创造发明。1907年颁布《爵赏章程及奖牌章程》,对那些“能开辟利源,制造货品,扩充国民生计者”(注:汪敬虞:《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二辑(上册),第645页。), 更不惜以“破格奖励”,如规定资本在1600—1700万元以上者,分别奖给一、二、三等子爵;资本在1000—1400万元以上者,分别奖给一、二、三等男爵;资本在职100—700万元以上者分别奖给卿衔。查《光绪朝东华录》可知,张謇、张振勋、祝大椿、庞元济、许鼎霖、刘世珩、程恩培等办实业有成效者都得到了清政府的奖赏。

这一时期,清政府颁行的法规还有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商标法《商标注册试办章程》、第一个破产法《破产律》、第一个银行法《大清银行则例》、第一个专利法《奖给商勋章程》以及《商会简明章程》、《铁路简明章程》、《暂行矿务章程》、《试办银行章程》、《公司注册试办章程》、《改订商标条例》等等,允许民间自设银行、自建铁路、自开矿山等,并提供相应的保护措施,其宗旨都是重商保商的。清政府还注意调节官商关系,抑制官吏勒索商人的陋习,明令地方官从此破除各种损商之举,“一律认真恤商”,“倘有不肖官吏仍前需索、刁难,随时严查参办,勿稍徇纵”(注:《光绪政要》第3册,第1880页。 )。改变了商人过去完全听任官府无理勒索和随意摆布处置的厄运。

新政时期,清政府通过立法赋予商民自由经营的权利、民营企业独立合法的地位以及其它经营权益的保障,使商民从此可以有所遵循,可以依法从商、依法保护自己正当合法的权益不受侵犯,这就从法律上保障了近代工业的顺利发展。

三、商人社会地位的提高扩大了投资近代工业的群体

在传统的中国社会结构中,民是分为四等的,即“士农工商”,商处于社会结构的底层。历代政府抑商损商,社会上轻商贱商,“商”几乎成了低贱的象征。然而,20世纪初,人们在经历了沉痛的教训后,已经普遍认识到,“商务者,古今中外强国之一大关键也”,“商业之盈虚消长,国家之安危系之”(注:《东方杂志》1904年第3期,第575页。)。新政时期,清政府顺应时势,对工商实业大力推崇,重商主义思潮更是盛极一时,不仅光绪皇帝认为“通商惠工,为古来经国之要政”,甚至一向尊崇祖宗之法的慈禧太后也在懿旨中说,“从来求治之道,养民为先,古人重府事修和,外国亦最尚实业。方今中国生齿日繁,庶而未富,生财大道,亟应讲求”,并“著名省将军、督抚迅饬所属于应兴各业极力振兴,凡有能办农工商矿或独力经营或集合公司其确有成效者,著即从优奖励,果其一厂一局所用资本数逾千万,所用工人至数千名者尤当破格优奖,即爵赏亦所不惜”(注:《东方杂志》第四年第七期,谕旨。)。不仅肯定工商活动,还要给予有成就者以优厚的奖赏。

新政时期,官方制订颁布了许多章程条例,不仅有效地保护了商人的经济利益,而且大大提高了商人的政治地位。如《奖励华商公司章程》中写道:“向来官场出资经商者颇不乏人,惟狃于积习,往往耻言贸易,或改换姓名,或寄托他人经理,以致官商终多隔阂。现在朝廷重视商政,亟宜破除成见,使官商不分轸域,合力讲求,庶可广开风气。”(注:汪敬虞:《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二辑(上册),第641页。)力在破除官商隔绝之陋习,改变耻商之旧见,鼓励官员从商。又规定“商人得有臣部顾问及议员职衔者,均无庸在臣部当差”,而是专心致力于实业,“惟遇有关系商务利弊,应行建白之事,准其随时具函径达臣部”。“商人既得有臣部奖励职衔,自应优加礼貌,如有以事关商务,谒见督抚司道等官,自四等顾问官以上,均按京卿仪注,头等议员以下,均按部员仪注,行庭见礼。”(注:汪敬虞:《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二辑(上册),第641页。)商人可以有官衔, 而且在令人敬畏的官府面前,商人开始受到礼遇,获得了平起平坐的资格。

政府还对商人大肆封赏,从1903年起,清政府先后颁布的旨在奖赏商人的章程有《奖励华商公司章程》、《奖给商勋章程》、《改订奖励华商公司章程》、《援照军功例颁赏商业奖牌章程》、《华商办理实业爵赏章程》等。奖赏级别从商部五等议员到头等顾问官,从七品顶戴到一品顶戴,从奖励奖牌到奖给商勋,甚至把原来只向皇族和战功卓著之臣才颁予的爵位也颁赏给商人,可谓开创中国历史上亘古未有之举,表明商人开始取得与国家功勋之臣相等同的社会地位。

侨商一直被官方认作是“汉奸”、“叛民”,这时期也开始受到关注和保护。1904年和1907年,清政府曾先后命张振勋以及陈宝琛、杨士骑等赴南洋各埠考察,宣传政府鼓励发展实业、颁定勋商章程的新政策,鼓励侨商回国投资,为此专门制订条例予以保护,如江苏巡抚衙门曾根据清政府旨意制定过一个《江苏省商民回华保护章程》,规定对回国经商或投资的侨商“不准有丝毫勉强抑勒,俾实受保护之益”,任何侨商如果遇到地方“欺凌勒索情事”,即可赴商务局或巡抚衙门控告,官方将予以全力保护,并严惩肇事者。

正是由于新政时期清政府对工商的提倡、保护和奖励,使商人一改过去倍受鄙夷、自惭形秽的形象,其经济地位、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得以提高,商已从四民之末迅速上移至四民之首而日益受到人们的尊重和谀美。由此,官、绅等阶层亦纷纷加入商人的行列,极大地扩大了投资近代工业的群体。

商人的社会地位获得了前所未有的提高,而且“有商部以为之保护,有商律以为之维持”(注:《东方杂志》1904年第3期,第175页。),政府从组织和法律等方面为商人获利提供了各种保障,使商人经商不必再瞻前顾后,可以说新政之前中国历史上还从来没有任何时候为资本主义工业的发展创造过如此宽松适宜的发展环境,这无疑极大地激发了人们的投资热忱。一时间,官僚、买办、富商(包括侨商)、士绅纷纷解囊出资,甚至于学徒、工人也倾资而出,争相投资实业,由此形成了中国历史上的第一次工业化高潮。这期间,工矿业的发展尤为突飞猛进,纺织、食品、矿冶、金属加工、水电、卷烟、造纸、火柴、玻璃等厂矿纷纷建立。据统计,1895—1911年17年中,民办新式工矿企业可考的有490家,其中自商部设立后短短8年新成立的就有360家,是前8 年的2.7倍;投资额则达到前8年的3.2倍。(注:统计数字来源:《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二辑(下册),第657页。)若与新政前相比,1901 —1911年,新设厂矿为386家,投资总额为8.8348亿元,10 年间超过前此30年设立厂矿、资本额总数的2倍以上。(注:李侃等著《中国近代史》,中华书局出版社,1994年版,第321页。)如果以公司来计算, 自商部成立后,到1908年,“凡五年间,报部注册之公司凡二百六十五,其资本总额一万三千八百三十三万七千六百六十元,不可谓非一时之盛也”(注:引自《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二辑(下册),726页。)。若从1904年算到1911年,到商部注册的公司仅工业类的就有352 家之多。(注:统计数字来源:《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二辑(下册),第730页。)可见,新政时期近代工业的繁荣景象。 如此成就的取得不能不归功于新政时期一系列政策的促进作用。

任何事物都是两面的,新政期间,清政府振兴实业的改革固然常常言行不一,雷声大雨点小,甚至有压制民族工业发展的地方,表现不尽如人意,但是任何统治者都要受制于社会历史发展规律,都要维护自己的统治,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性质下,近代工业的发展势必要受到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两种势力的压制和摧残,清政府囿于几千年的重本抑末思想的影响,要进行改革,给近代工业发展提供机会,这种思想的转变决不是一蹴而就的。尽管这次新政,清政府的主观目的并不纯正,只是为了维护封建统治,广辟财源,摆脱日益严重的财政危机,而顺应民族资产阶级的呼声,“以商兴邦”,采取了一系列振兴实业的政策措施,但是它的客观作用、实际效果却是显而易见,不该忽视的。因此,对清末新政的评价不可求全责备,不管怎么说,清政府对待工商实业的态度和政策发生了彻底的变化,这是一个难得的开始。而这个开始诱发了中国历史上的第一次工业化高潮,从而推动了中国近代工业的发展。

收稿日期:1999—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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