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学命题到文学理论的历史演变——论《尚书》和《文心雕龙》中的“辞尚体要”,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文心雕龙论文,文学理论论文,尚书论文,命题论文,法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I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030(2014)06-0054-07 《尚书》包含大量弥足珍贵的先秦史料,著名经学家金景芳先生称它“是中国自有史以来的第一部信史”。[1]《尚书》作为中国古代的源头典籍,具有生长的多向性,语言艺术的因子也孕育其中。文论家刘勰认为,后世各种功能的文章,实际都是包括《尚书》在内的五经的枝脉。他在《文心雕龙·宗经》篇写道:“故论、说、辞、序,则《易》统其首;诏、策、章、奏,则《书》发其源;赋、颂、歌、赞,则《诗》立其本;铭、诔、箴、祝,则《礼》总其端;纪、传、盟、檄,则《春秋》为根。”圣人制作的“经”,不但是后世文章的渊薮,而且为文学作品的思想和艺术树立了标准。“宗经”便是《文心雕龙》的重要主张,全书直接和间接引用“书经”近60次,涉及《尚书》19个篇目,有些理念就直接移自《尚书》,其中“辞尚体要”就是典型的一例。然而,刘勰文论中的“辞尚体要”与1000年前《尚书》的原始语境相去甚远,他是如何接受这一古老命题,并将其纳入自己“体大虑周”、“笼罩群言”[2]的文论著作?我们可以通过对“辞尚体要”理念的考辨来澄清这一问题,进而从文学理论的视角,重新审视《尚书》这部“佶屈聱牙”的绵缈之作。 一、《尚书》中“辞尚体要”的混沌涵义 “辞尚体要”最初见于《尚书·毕命》,文中称:“政贵有恒,辞尚体要,不惟好异。”对此,唐代孔颖达这样解释:“言辞尚其体实要约。”[3]245宋人蔡沈称:“政事纯一,辞令简实,深戒作聪明、趋浮末之事。”[4]1055孔颖达释“辞”为言辞,蔡沈注为辞令,都是取“辞”的常见意义。后代学者基本是沿袭孔、蔡二人的说法,将《毕命》“辞尚体要”中的“辞”释为言辞。然而,“辞尚体要”究竟指什么性质的言辞,还需从命题生成的具体语境作进一步考察,这就涉及到《毕命》一文产生的背景。 1.关于“辞” 《毕命》是东晋梅赜所献《孔传古文尚书》中的一篇,不见于今文《尚书》。其文字经过唐代卫包转写成楷书后,被刻成石经保存下来。周康王作《毕命》,令毕公保釐成周之事,《史记》中有简要记载,但原文早佚。蔡沈《书集传》引唐孔氏曰:“汉《律历志》云:‘康王《毕命丰刑》曰:惟十有二年,六月庚午胐,王命作册书《丰刑》。’此伪作者传闻旧语,得其年月,不得以下之辞,妄言作《丰刑》耳。亦不知《丰刑》之言何所道也。”[4]1029蔡氏以为《丰刑》一名不可靠,然而对《尚书·毕命》篇作了集传。该文是讲,周康王十二年六月壬申日早晨,康王由宗周都城镐京前往丰邑,策命四朝元老毕公去管制洛邑成周的殷商遗民。康王向毕公说道: 呜呼!父师。今予祗命公以周公之事,往哉!旌别淑慝,表厥宅里,彰善瘅恶,树之风声。弗率训典,殊厥井疆,俾克畏慕。申画郊圻,慎固封守,以康四海。政贵有恒,辞尚体要,不惟好异。商俗靡靡,利口惟贤,馀风未殄,公其念哉! 洛邑成周是殷商遗民的聚居地,西周初年由周公管辖,后来由周公之子君陈治理。此时,周康王命令毕公继承周公的事业,教化那里的殷民,扬善惩恶,引领世风。要求他以善恶品德为标准,划定居住区域。对于不听管教、顽固不化的殷民,采取隔离措施,严加看守。不但不能让他们污染了良好的社会风气,还要使他们敬畏、仰慕善德良民的生活。实际上,周康王是让毕公把作风败坏的殷商顽民作为囚徒看待,实行强制性管治。所谓“政贵有恒,辞尚体要”,是针对殷商顽民实行强制措施的原则,带有法规性质。其中所谓的“辞”,不是日常交流的普通语言,而是用于监管的法令之辞,与刑罚相关联。由此可见,“辞尚体要”中的“辞”,是指法律诉讼及判决用辞。 “辞”作为法学概念在《尚书》中出现多处,例如《多士》,为周公把不顺服的殷民迁至成周后所发诰令,其中“弗克庸帝,大淫泆有辞”和“凡四方小大邦丧,罔非有辞于罚”中的“辞”,都指罪辞。《多方》是成王时期警戒天下诸侯的朝廷布告,文中写道:“非天庸释有夏,非天庸释有殷,乃惟尔辟以多方,大淫图天之命,屑有辞。”意思是说,并非上天抛弃夏和殷,而是这两个王朝及各方诸侯淫逸过度并且对抗天命,还振振有辞地进行自我辩解。“屑有辞”,孔颖达释为“恶事尽有辞说”[3]228。此处的“辞”,是为自己开脱罪行的话语,相当于法庭的辩护辞。 除《多士》《多方》外,“辞”字频现的篇目是《吕刑》。该篇作于周穆王时期,专门论述刑罚,“辞”反复出现11次,多指法律用语。如叙述蚩尤作乱导致苗民严刑峻罚时说道:“杀戮无辜,爰始为劓刵椓黥,越兹丽刑并制,罔差有辞。”对末尾一句,清人江声解释说:“有辞,有说之辞,谓无罪者也。无所差别其有辞者,言皆刑之。”[5]1709有说之辞,就是有充分理由的自我辩护辞。这里的辞,指的是诉讼中的辩解语言。 上帝要废除蚩尤的刑罚时,《吕刑》写道:“皇帝清问下民,鳏寡有辞于苗。”江声解释道:“尧当除蚩尤有苗之刑,先审问于下民,皆有辞说讼有苗之罪。”[5]1709因此,这里的“辞”指控告辞,列举有苗的罪行。 《吕刑》还提到“五辞”、“乱辞”、“单辞”、“两辞”。文中说道:“两造具备,师听五辞。五辞简孚,正于五刑。”孔安国《传》写道:“两,谓囚证。造,至也。两至备至,则众狱官共听其入五刑之辞。五辞简核,信有罪验,则正之于五刑。”[3]249可见,“五辞”指与“五刑”相关的供辞和证辞。法官听取供辞和证辞,经过审核验证之后予以定罪。 《吕刑》又载:“上下比罪,无僭乱辞,勿用不行,惟察惟法。”清人阎若璩解释道:“言上下之罪,律有成事,及条目所无,比附而行之,勿增其条于三千之外。囚之讼辞及决狱之辞,勿有差乱,以失其实也。”[6]2314这里的“辞”,包括诉讼辞和判决辞,是司法办案过程中所用言辞。 说到“单辞”和“两辞”:“今天相民,作配在下,明清于单辞。民之乱,罔不中听狱之两辞。”孔颖达认为:“单辞。谓一人独言,未有与对之人。……狱之两辞,谓竞理。一虚一实。实者枉屈,虚者得理,则此民之所以不得治也。”[3]251“单辞”,指单独一方的供辞或证辞;“两辞”,指诉讼双方的供辞及证辞。这是对诉讼辞的细分。 《吕刑》结尾有这样几句话:“哲人惟刑,无疆之辞,属于五极,咸中有庆。”阎若璩解释道:“言惟此哲人,于无竟之讼,能审详反复,使合于五行之中。”[6]2317阎若璩把“无疆之辞”释为“无竟之讼”,是直接把“辞”释为“讼”。所谓的“无疆之辞”,指诉讼者各执一辞,难以裁决的法律诉讼案件。 由《多士》《多方》到《毕命》,再到《吕刑》,从这几篇产生于周代成王、康王、穆王时期的文献看,《尚书》中出现的“辞”,频繁用于法律诉讼,有的概指法律案件,有的指辩罪,有的指控告。诉讼辞又有“单辞”与“两辞”之分,还有申诉辞与证辞之别。可见,“辞”在那个历史阶段是法律诉讼的惯用语。 辞的繁体形式写作辭。《说文解字·辛部》曰:“辭,讼也,从。猶理辜也,,理也。,籀文辭从司。”[7]许慎从字体构形角度对“辞”的含义作了解说,认为“辞”的本义就是诉讼。近代古文字研究成果,又对《说文》的解释作了补充:“辭,……金文与籀文同,从,司声。凡治狱犹理丝,故从;司有治义。从司得声,也从司得义。可见辭的本义就是治罪。……小篆从从辛,犹言治罪。”[8]“辞”,本义是处理法律诉讼,量刑定罪。由此而来,大凡诉讼、断狱以及案件中应用的各种言辞,均可称“辞”。《尚书·毕命》所说的“辞尚体要”,是以诉讼为背景的法学命题,其中的“辞”,不是泛指各类言辞,而是用其本义,指法律诉讼领域的专用术语。 2.关于“要” 有关“辞尚体要”的解释,分歧大多来自对“要”的理解差异。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指简约。孔颖达所谓“言辞尚其体实要约”[3]245,“要”、“约”连言,实际是把二者作为同义词使用。“约”,指简约。夏僎亦称:“谓辞理足而简约也。”[4]1033这是明确把“要”释为简约。这种解释对后代影响很大,为古今许多学人所认可。 二指中正、恰当。薛季宣解道:“体要,得中也。”[4]1033以适中释“要”,符合法律诉讼的原则。 三指根本、关键。王樵称:“人身上有领,下有要,乃体之关会处。事理之有要,亦犹是也。”[4]1033所谓的“关会”,指关键、枢纽,亦即根本、要害。 哪一种解释更恰切呢?这仍需置于当时的语境加以考察。《毕命》这样表述: 政贵有恒,辞尚体要,不惟好异。商俗靡靡,利口惟贤,馀风未殄,公其念哉!我闻曰:“世禄之家,鲜克由礼。”以荡陵德,实悖天道。敝化奢丽,万世同流。兹殷庶士,席宠惟旧。怙侈灭义,服美于人。骄淫矜侉,将由恶终。虽收放心,闲之惟艰。 首先,周康王在向毕公提出“政贵有恒,辞尚体要”的施政纲领时,还提醒他“不惟好异”。正反对举,异,是追求新奇、不寻常;恒、要,则是保持稳定、中正的常态。其次,周康王的“辞尚体要”针对“商俗靡靡”而言,目的在于矫正殷商顽民的恶俗。《说文解字·非部》曰:“靡,柀靡也。从非,麻声。”段玉裁注:“柀靡,分散下垂之貌。”[9]583柀靡,又作披靡,指散乱无纪的样子。“要”作为“靡”的对立词语出现,当指整齐有序。第三,“辞尚体要”命题直指殷商顽民的“鲜克有礼”、“以荡陵德”,殷民不遵礼法,放荡僭越,需要以秩序、规则加以规避。因此,所谓的“辞尚体要”,强调中正的仪轨和能够使殷商顽民就范的法律威力,具体讲,指诉讼、断狱言辞的适中、得当。 然而,从“要”的字形来考察,上述另外两种解释也不无道理。《说文解字·臼部》有:“,身中也。象人要自臼之形。”“,叉手也。”段玉裁注:“上象人首,下象人足,中象人腰,而自臼持之,故从臼。必从臼者,象形犹未显,人多护惜其腰故也。”[9]105“要”,篆文作“”,是“腰”的初文,字形从“臼”。臼指人的双手十指相交之象。要字的构形是人用双手十指相交护腰之象,以表示人的腰部。由于腰是人体的中间部位,故“要”引申有中间、中正之义;腰是人体具有枢纽功能的器官,因此“要”又引申为关会、关键之义;同时,事物的关键、枢纽之处,往往具有简明、突出的特性。所以,就“辞尚体要”命题本身考察,体要,指诉讼、断狱及其辞语体式的中正、得当,这是语境直接赋予的意义。而中正、得当则必须遵循必要规则,这是诉讼、断案的根本、关键。因此,“要”又有要则、关键的含义。诉讼、判案要给出明确的结论,简洁、精要也是必须的。不过,后两层含义在《毕命》篇处于深层潜藏状态,不是特别明朗。这也表明,《尚书》作为源头文献,在词语表义上具有混沌、模糊的特征。 二、刘勰对《尚书》“辞尚体要”命题的接受与加工 在中国文学批评史上,《文心雕龙》堪称一部空前绝后之作,它沿波讨源,全面总结了南齐以前中国文学创作和文学批评的丰富经验。刘勰所处的齐梁时期,抒情言志的诗、赋和各体文章大大增加,文人对文学特点的认识日渐明朗,“文学创作较多地摆脱了过去常常依附学术著作的状态”[10]。《尚书·毕命》针对刑罚问题提出的“辞尚体要”,随着历史的推移,这个法学命题的应用范围便逐渐扩大、延伸到文学领域。刘勰在《文心雕龙》中,多次强调“辞尚体要”,并且形成较为系统的理论。 1.“征圣”、“宗经”体系的折中思想 《文心雕龙》的“辞尚体要”主张,首见于《征圣》: 是以论文必征于圣,窥圣必宗于经。《易》称:“辨物正言,断辞则备。”《书》云:“辞尚体要,不惟好异。”故知正言所以立辨,体要所以成辞。辞成无好异之尤,辨立有断辞之美。虽精义曲隐,无伤其正言;微辞婉晦,不害其体要。体要与微辞偕通,正言与精义并用,圣人之文章,亦可见也。 刘勰强调“征圣”、“宗经”的理论纲领,将圣人之言与经典文献作为文学写作的楷模和效法的榜样。刘勰把《系辞下》的“辨物正言”和《尚书·毕命》的“辞尚体要”,都置于“征圣”、“宗经”的范围之内,认为这两个命题体现出圣人的理念和经典的规范,是文学写作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带有为文学写作立法的性质。章太炎先生在《文学定谊诠国学讲习会略说》中指出:“故正言所以立辨,体要所以成辞,二语文学之圭臬也。”[11]171这两个命题确实成为刘勰文论的金科玉律。最初作为法学命题的“辞尚体要”,刘勰将其转化为文学命题加以运用,但仍赋予它法典的属性,突出其权威性和规范功能。 《征圣》中“辨物正言”和“辞尚体要”相提并论,“正言”和“体要”意义相通,都着眼于言辞内容的纯正、得当。就此而论,刘勰的“辞尚体要”承袭了这个命题生成期的基本内涵。《征圣》所说的辞,指文学言辞,而不再专指法律用辞。法律文书需要简洁明了,而不能隐晦曲折。刘勰注意到法律表述与文学表现之间的差异,因此,在转换过程中,又丰富、充实了其内涵。所谓“微辞婉晦,不害其体要”、“体要与微辞偕通”,就是在强调“辞尚体要”的前提下,也可以容纳隐晦之辞、委婉之语。而作为法学命题的“辞尚体要”,对隐晦委婉之辞是疏远和排斥的,“微言”无法融入“体要”之中。也就是说,对《尚书》“辞尚体要”中语义含混的“要”字,刘勰接受了恰切、关键两重意思,而对简约之义,则有所舍弃。只要“无伤其正言”,“曲隐”的表达也应当给予肯定;只要“不害其体要”,“婉晦”之微辞也不应该一味排斥。可见,刘勰对语言繁简的态度,表现出辩证色彩,取舍的前提便是体式与辞旨的契合。 《文心雕龙·奏启》篇又提到“体要”一词: 是以立范运衡,宜明体要。必使理有典刑,辞有风轨。总法家之裁,秉儒家之文,不畏强御,气流墨中,无纵诡随,声动简朴,乃称绝席之雄,直方之举耳。 文中的“宜明体要”,是对《毕命》“辞尚体要”命题的化用。与“体要”相对应的词语有范衡、典刑、风轨,都是带有约束功能的术语。绝席,即专席独坐,也是典范的象征。所谓的“直方”,出自《易·坤》六二:“直、方、大,不习无不利。”直方,指方圆规矩。取直要用绳墨,画方要用矩尺。刘勰用“直方”代替规矩,强调辞语体制要合乎规范、遵循标准。 刘勰的“征圣”、“宗经”倾向,在《奏启》篇表现为“总法家之裁,秉儒家之文”。也就是说,他所征之圣、所宗之经,不限于儒家,而是兼取儒、法之长。对此,清人纪昀所作的眉批是:“酌中之论。”[11]84刘勰倡导文章的“体要”,即作文要遵守中正的规范。所谓中正,已经折衷儒、法两家的学说,内涵更加丰富。《文心雕龙》有明显的折中倾向,这种看法在当代学术界已经基本成为定论。[12]579-593刘勰反复申明的“辞尚体要”,有时也被纳入折衷体系中。 2.批判品格的文学转向 《尚书·毕命》提出“辞尚体要”的法学命题,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批判性。一方面批判“商俗靡靡”的风气,另一方面提出“不惟好异”的对策。《文心雕龙》在把这个命题转换成文学主张过程中,同样富有针对性和批判精神。《风骨》篇写道: 《周书》云:“辞尚体要,弗惟好异。”盖防文滥也。然文术多门,各适所好。明者弗授,学者弗师。于是习华随侈,流遁忘反。 刘勰在接过《毕命》的法学命题时,又结合文学写作的历史现状,把“弗惟好异”的警示变成文学写作防“滥”的主张。他在《序志》篇解释道: 而去圣以远,文体解散。辞人爱奇,言贵浮诡,饰羽尚画,文绣鞶帨。离本弥甚,将遂讹滥。盖《周书》论辞,贵乎体要;尼父陈训,恶乎异端。辞训之异,宜体于要。 刘勰把当时的“浮诡”文风称为“滥”。《说文解字·水部》:“滥,泛也。”“泛,滥也。”[9]549泛、滥互训,意义相通。滥,流水漫溢,散乱无序之象。《毕命》篇批判“商俗靡靡”。靡靡,分散下垂之象,亦是散乱无纪的样子。“滥”与“靡”所呈示的皆是无序之象。《风骨》篇批判的文坛风气还有“习华随侈”,《序志》篇具体描述为“饰羽尚画,文绣鞶帨”。刘勰以“辞尚体要”命题为武器,指斥这种风气为浮泛、讹误。《毕命》篇抨击殷商顽民的恶习,提到“敝化奢丽”、“服美于人,骄淫矜侉”,这正是《风骨》篇所说的“习华随侈”,只是所表现的领域有所不同。《毕命》是“辞尚体要”和“不惟好异”连言并举,认为“好异”与“体要”不可相容。《文心雕龙》同样否定“好异”,只是在表达上对所用词语有所变换。《风骨》篇称:“然文术多门,各适所好。明者弗授,学者弗师。”没有“明者”指教的“各适所好”,很容易走入“好异”的歧途。《序志》篇写道:“辞人爱奇,言贵浮诡。”“爱奇”就是“好异”,在刘勰看来。这是造成辞赋用语浮华诡怪的原因。 综上所述,《尚书·毕命》和《文心雕龙》的《风骨》《序志》,都以“辞尚体要”相标榜,并且都锋芒毕露地批判当时的不良风气。《毕命》批判“靡”,《文心雕龙》批判“滥”;《毕命》批判“敝化奢丽”,《文心雕龙》批判“习华随侈”;《毕命》否定“好异”,《文心雕龙》则把“辞人爱奇”说成是“言贵浮诡”的根源。由此可以看出,刘勰不但把“辞尚体要”作为一面旗帜接过来,而且在围绕这个命题建构理论体系的过程中,对《毕命》的结构模式、思想内容亦多有借鉴,二者有异曲同工之妙。《文心雕龙》对《毕命》的继承,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不是表面的,而是实质性的。而这种深层次的继承,是以理论批判的方式实现的,客观上是对《尚书·毕命》批判精神的回应。 《毕命》在提出“辞尚体要”命题之后,对殷商顽民敝俗的批判,还提到“以荡陵德”、“席宠惟旧”等现象,涉及到政治上的僭越、道德上的悖乱等行为。《文心雕龙》在标举“辞尚体要”时,对这类现象则较少触及。刘勰接过了“辞尚体要”的旗帜及其批判精神,但对批判对象的选择,并没有全盘因袭《尚书》,而是有所取舍,保持了《文心雕龙》作为文学批评经典应有的属性。 三、后世对《文心雕龙》“辞尚体要”命题的误读 刘勰对《毕命》“辞尚体要”中“简约”含义的辩证态度,往往为后代学者所忽视。在《文心雕龙》“辞尚体要”的注解中,或解释为“文辞贵在切实扼要”[13]14,或称:“体要,犹精要,具体而概括。”[14]这已成为许多学人的习惯做法。视“体要”为简单扼要,实际是把其中的“要”,简单理解为简洁、简要之义,这恰恰是刘勰所摒弃的。综观《文心雕龙》一书,经常用以表示简洁之义的词语是以“约”字,而不是“要”字。 1.《文心雕龙》中的“要”与“约” 先看书中与“约’连用的同义词。《颂赞》称赞崔瑗的《文学》、蔡邕的《樊渠》:“并致美乎序,而简约乎篇。”将简、约连言,两字含义相同,表示短小。《乐府》中陈思王曹植称左延年“闲于增损古辞,多者宜减之,明贵约也”,减损是实现“约”的方式。再看与“约”对举的反义词。《章表》篇:“必使繁约得正,华实相胜。”繁与约、华与实是两组反义词,与约相对的还是繁。《体性》篇明确标示“繁与约舛”,所谓的“舛”,指意义相悖。《定势》篇亦称:“断辞辨约者,率乖繁缛。”辨约与繁缛作为反义词出现。辨约,谓明晰、简约。《事类》篇:“是以综学在博,取事贵约。”约的反义词是博。《附会》篇称:“夫文变无方,意见浮杂,约则义孤,博则辞叛。”还是约、博对举。从上面诸例可以看出,《文心雕龙》中的“约”字,是表示简洁、简约之义的专用名词。 《文心雕龙》用“约”表示简约,这种选择有文字学的根据。《说文解字·系部》:“约,緾束也。从系,勺声。”段玉裁注:“束者,缚也。引申为俭约。”[9]647约,本义是捆束、缠绕。经过捆束的东西可以避免散离而集中在一起,还有的体积缩小,由此引申出简约之义。 再看“要”在《文心雕龙》中的含义。《章句》篇:“原始要终,体必鳞次。”《附会》篇:“原始要终,疏条作厵。”这两处所用的“原始要终”之语,出自《周易·系辞下》。原,籀文作泉。《说文解字·灥部》:“厵,水本也,从灥出厂下。原,篆文从泉。”[9]569原的本义是泉,水从山崖涌出之象,引申为本源。原、始、要、终,是指发源、起始、中间、终结四个阶段。王运熙、周锋释为“从头至尾”[13]385颇为贴切,“要”是腰的初文,用它表示中间阶段,是由腰居人体中部引申出来。 再看与“要”相关联的词语。《诸子》篇:“夫洽闻之士,宜撮纲要,览华而食实,弃邪而采正。”意思是,博闻的人,要掌握事物的要领,如同看花取果、弃邪取正。纲要,即事物的关键部分。《议对》篇:“文以辨洁为能,不以繁缛为巧;事以明核为美,不以环隐为奇。此纲领之大要也。”即辨洁、明核是作文的关键之关键,要指要领、关键。《论说》篇:“凡说之枢要,必使时利而义贞。”枢、要同义,“要”亦指枢纽、关键。上述例句说明,《文心雕龙》中的“要”字,往往取其纲纪、关键、根本之义。许多篇目的论述,经常以“要”字作为断语。例如,《杂文》称:“此立体之大要也。”《铭篇》称:“此其大要也。”《檄移》称:“此其要也。”《议对》称:“得其要也。”以上这些断语,“要”均表示关键、根本之义。《诔碑》篇论述蔡邕所撰碑文,“其叙事也该而要”。“该”,指完备。“该”、“要”连言,不但强调要领之义,而且不排斥完备,说明简约之义已经退隐。 《文心雕龙》中的“要”和“约”不是同义词。把“体要”释为简约,明显疏离刘勰的本意。有感于学者的这种误解,左东岭先生在辨析《文心雕龙》“体要”之语时指出:“圣人如何根据不同的需要组织文辞,只要达到有效的目的,不必死板地规定必须精炼要约。”[15] 2.“要”、“约”相混的原因 诸多学人之所以把《文心雕龙》中的“要”、“约”相混淆,使“辞尚体要”出现误读,分析起来主要有三方面原因: 第一,“要”、“约”的引申意义有相通之处。段玉裁注:要,“今人变为要,以为要约、简要字”。[9]105“要”字在历史推移过程中确实演变出简约之义。段玉裁称:约,“引申为俭约。”[9]64“要”、“约”都衍生出“简约”之义,这是许多人以简约释《文心雕龙》中“要”的一个原因。可是,刘勰并没有把这两个字作为同义词使用,而是有明确的区分。 第二,《尚书·毕命》“辞尚体要”之“要”暗含简约之义,且有孔颖达、夏僎等注释者把“要”解释为简约。《尚书》古注对后代影响较大,这也是造成许多人对《文心雕龙》的“要”字,多以“简约”加以诠释的又一原因。 第三,《文心雕龙》有时“要”、“约”对举或连言,如《诸子》篇:“辞约而精,尹文得其要。”《檄移》曰:“言约而事显,武移之要者也。”还有《铭箴》篇的“约文举要”、《议对》篇的“总要以约文”等,都是“约”、“要”对举,这很容易给人造成错觉,以为“要”、“约”意义相通,由此产生误读。再看“要”、“约”连言并称的情况。《论说》篇写道:“若毛公之训《诗》,安国之传《书》,郑君之释《礼》、王弼之释《易》,要约明畅,可为式矣。”刘勰对《诗》《书》《礼》《易》的四家注予以充分肯定,用“要约明畅”加以概括,认为可以作为注释的法式。所谓的“要”,指义理严密,抓住了根本和要害;所谓“约”,则是指用辞简省。如果把“要约”仅仅理解为注文简约。那就忽略了刘勰在义理方面提出的标准。 通过以上梳理可以看出,尽管《文心雕龙》经常是“要”、“约”对举或连言并称,但是,刘勰并没有把它们作为同义词使用,而是令其各有分工。因此,对《文心雕龙》的注释和翻译也不应该把二词混为一谈,不能把“辞尚体要”简单理解为简明扼要,而必须正视刘勰赋予这个命题的丰富内涵。《尚书·毕命》篇“辞尚体要”这一法学命题,到《文心雕龙》中已转换成文学命题,刘勰在对这个命题进行阐释的过程中,“要”字主要是指纲纪、关键,是把它在《毕命》中的潜藏意义变成常用意义。而“要”字所包含的中正之义,在《文心雕龙》中反倒退居次要地位,出现的频率较低。至于“简约”之义,则完全由“约”字替代。这是当下研读《文心雕龙》应当注意的问题。从法律命题看文论的历史演进--论“尚书”和“文心雕龙”中的“修辞风格”_文心雕龙论文
从法律命题看文论的历史演进--论“尚书”和“文心雕龙”中的“修辞风格”_文心雕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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