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湛[1]2008年在《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的法律预防制度研究》文中认为内幕交易作为证券市场的一种衍生物,从证券市场建立之初,就伴随着证券市场的成长与发展而兴风作浪,至今已有200年的历史。内幕交易不仅损害上市公司及广大投资者权益,对证券市场乃至整个国民经济都会产生巨大的危害。法律是同内幕交易作斗争的最好武器。自20世纪30年代美国首创反内幕交易法律制度以来,反内幕交易法律制度已经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普遍的认同,各国纷纷对反内幕交易进行立法。而法律规制违法、犯罪行为,除事后救济、惩处外,更重要的是未雨绸缪而防患于未然,法律预防制度的目的是防止或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由于内幕交易的手段复杂、认定和取证困难而危害却巨大,对内幕交易进行预防就更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很多国家以《公司法》、《证券法》为主,在立法中设立包括持股报告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行为限制制度及内部控制制度为内容的内幕交易的法律预防制度体系。我国证券市场经过22年的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相对应的制度保障包括对于我国内幕交易的法律预防制度这一命题的研究还远远不够。笔者从明确内幕信息、内幕人员、内幕交易行为这叁个内幕交易的核心要素入手以把握内幕交易的含义。由于西方发达国家证券市场发展成熟,相应的法律规范比较成熟,美国的证券立法更是当今世界各国证券立法之楷模,笔者在文章的第叁部分不惜花费大量篇幅介绍西方发达国家相关的立法与实践经验,以为我国内幕交易法律预防制度所借鉴。反观我国的立法,我国在多年的发展中已建立了内幕交易的法律预防体系,相关规定散见于《证券法》、《公司法》及证监会所颁布的一系列条例之中,但也有不足之处。笔者运用比较分析法、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参照国际上的立法与实践经验,针对我国的预防制度的架构与内容上的不完善之处,大胆设想,以期为完善我国预防内幕交易立法内容之参考。
孙晓蕾[2]2012年在《证券内幕交易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内幕交易是一种严重的证券欺诈行为,内幕交易者利用其自身的特殊地位或着非法手段获取了内幕信息,取得了相对于广大普通投资者的信息优势,并从事证券交易行为。这严重违背了证券交易的公平原则,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打击了投资者对于证券市场的信任与信心,严重扰乱了证券市场的秩序。因此,有必要对内幕交易进行法律规制。本文通过对证券内幕交易法律监管的必要性、证券内幕交易归责原则、证券内幕交易构成要件、证券内幕交易预防措施以及证券内幕交易法律责任五个方面对证券内幕交易问题进行分析。试图回答什么是证券内幕交易,是否需要对其进行法律规制,如何对其进行法律规制等方面的问题。
刘国[3]2015年在《中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及政府管制研究》文中指出内幕交易及其政府管制是一个法学命题,同时也是一个经济学命题。传统意义上法学研究内幕交易的研究内容主要包括内幕信息、内幕交易主体、内幕交易归责等方面;经济学学者们研究内幕交易通常基于信息不对称和知情交易概念,针对交易行为某个方面进行研究,研究理论基础常常立足于不同经济学理论分支,一直难以形成系统的研究框架,结论也经常互相矛盾。由于法学和经济学这两个领域的研究无论是出发点、研究方法都有很大的差异,也因为经济学研究领域自身常常难以形成一致意见,两个研究领域一直难以建立有效的沟通,使得内幕交易经济学研究的现实价值一直难以体现。本文没有试图解决如何彻底消除内幕交易,而是侧重研究如何通过引导交易相关各方行为,降低内幕交易发生的频率和危害。本文构建了系统的内幕交易法经济学分析框架,并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用一个统一的基础分析模型系统研究内幕交易管制相关问题,建立起内幕交易及其管制研究在经济学和法学之间的桥梁,其主要内容如下:(1)本文对内幕交易以及内幕交易管制的概念进行界定,并对前人的研究成果进行评析。从法经济学分析框架出发对内幕交易管制行为进行研究,特别从成本效益角度系统分析内幕交易管制困境的原因,并对监管技术手段提高对内幕交易管制的影响及其发展前景进行了研究和预测。在此基础上本文率先提出内幕交易间接管制概念,即通过运用优化市场法规,构建合理的市场微观结构,引导内幕交易各方行为来实现内幕交易管制,并对内幕交易间接管制进行了系统的理论研究。通过借鉴前人的研究成果,以信息结构和贝叶斯推断为基础,构建一个统一的间接管制基础分析框架,将内幕交易间接管制的相关问题统一在这个基础分析框架下,继而构建了中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间接管制整体福利评价体系。(2)在基础分析框架下,本文对内幕交易者策略行为以及中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行为进行了系统的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1)本文对内幕交易者隐蔽交易行为进行了理论研究,并对2012年至2014年证监会所公布的行政处罚对象中内幕交易者隐蔽交易行为进行实证研究。实证结论证实了中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者隐蔽交易行为的存在,且与信息的确定性、可交易时长和交易金额的相关,并提出相应的管制建议。2)本文对"内幕操纵"行为进行了理论研究与实证研究,将其视为内幕交易者添加交易噪音。结论显示大多数内幕交易者并不愿意选择制造噪声来隐藏自身交易动机,而且噪音交易策略也不会带来超额收益,持有信息确定度高的内幕信息持有者更愿意制造交易噪声,并提出相应的管制建议。3)本文对中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内幕交易偏好"等"不理性"行为进行了理论研究,并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问卷调查和分析。找出中小投资者"不理性"背后的理性原因和环境因素,并提出相应的管制建议和投资建议。(3)在基础分析框架和前文研究基础下,针对并购重组这一内幕交易的"多发区"和"重灾区"进行了理论研究,对我国并购重组中相关法规中存在问题提出相应的管制建议。
孟新[4]2018年在《内幕交易法律责任比较研究》文中提出内幕交易作为证券市场上常见的一种违法行为,对相关的投资者、发行证券的公司、为该公司提供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乃至整个证券市场都会带来相当的不利后果,因而对内幕交易进行有效的法律规制是个非常重要的课题。本文试图从比较法的视角出发,对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问题做较为深入的探讨。本文选取了美国、欧盟及其成员国(主要是英国)的相关立法,将其与我国的有关立法进行比较,从而得出关于完善我国内幕交易法律责任制度的建议。除引言和结论外,本文分为以下四个部分。在第一部分“内幕交易的构成要件之比较”中,本文分别探讨了美国、欧盟及其成员国以及我国的立法对内幕交易的叁个构成要件,即内幕信息、内幕人员以及利用内幕信息的行为的界定,并将其进行比较,从而得出我国立法对内幕交易构成要件界定的可取之处与不足之处,进而得出对有关规定加以完善的建议。主要的建议有两条。一是明确规定内幕信息的四个构成要件,包括未公开性、准确性、相关性以及重大性。二是在对信息的重大性的认定方面,我国立法可以兼采客观与主观这两种认定标准,即以5%以上(ST股票或*ST股票则以2.5%以上)的涨跌幅作为客观标准,以理性投资人标准作为主观标准。将这两种标准相结合,来判断信息是否具有重大性。在第二部分“内幕交易的行政责任比较研究”中,本文就完善我国的行政责任制度,提出如下建议:对于内幕交易者的罚款,我国应借鉴美国立法的规定,以“违法所得或避免的损失”为基准,做到立法与司法实践相统一。在第叁部分“内幕交易的刑事责任比较研究”中,本文认为我国《刑法》对内幕交易者的刑罚规定是完全合理的,无需变更。在最后一部分“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比较研究”中,本文提出了完善我国立法的四条建议。首先,在内幕交易民事案件中,享有民事诉讼诉权的主体应仅限于内幕交易的对应方。其次,对于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我国立法应采用举证责任倒置及推定因果关系的原则,由被告就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如其不能证明,则推定因果关系成立。再次,在损害赔偿金额的确定问题上,我国立法应明确规定原告所能获得的赔偿金额为其实际损失额,并采用净差额法来具体计算原告的实际损失。最后,在内幕交易集团诉讼问题上,我国应坚持加入制模式,而不应采用退出制模式。
胡光志[5]2002年在《内幕交易及其法律控制》文中研究说明西方国家的证券交易已历经四百余年。世界上第一个证券交易所建立于1611年荷兰的阿姆斯特丹。然而,证券市场的诞生,同时也打开了潘多拉盒子,证券市场所固有的一切丑行、罪恶和疯狂,从盒子中溢出,泛滥于人间。 利用非公开信息买卖证券,即内幕交易,“如同操纵市场一样,亦由来已久,与证券市场的历史一样久远”。因此,我们“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切实牢记:内幕交易……也将和证券市场共起伏、同兴衰;内幕交易与反内幕交易的较量,永远不会停止”。 法律是同内幕交易作斗争的最好武器。自20世纪30年代美国首创反内幕交易法律制度以来,反内幕交易法律制度已经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普遍的认同,反内幕交易立法运动如火如荼。 我国证券市场肇端于上世纪80年代中期,形成于90年代初期。历史不长,而成就辉煌;市场并不发达,而证券违法则表现充分。中国证券市场的高速发展,需要有与之相匹配的法律制度供给;而法律制度的供给,需要有与之相匹配的法学理论支撑。 特别值得庆幸的是,我国在注重推动证券市场发展的同时,一开始即十分重视反内幕交易立法。然而,与证券市场一日千里的发展状况相比,我国有关反内幕交易的理论和立法,仍然远远滞后。 本文以“内幕交易及其法律控制”为题,正是期望能在这一方面作一些探索。除导言之外,共有七章,可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份是内幕交易本体论,包括第一章和第二章。第一章阐明了内幕交易产生的经济和制度根源、内幕交易的内涵界定和内幕交易在社会评价体系中的本质;第二章则是对内幕交易构成要素的解剖,论述内幕交易的叁大构成要件:内幕信息、内幕人员和内幕信息的利用。 第二部份是内幕交易控制的理论基础,包括第叁章和第四章。第叁章主要介绍内幕交易经济学分析中的是是非非,并对经济分析中的一些不妥之处,作了批判,指出从经济分析的角度上看,内幕交易确实弊大于利。此外,纯粹的经济分析并不能全面地反映内幕交易的危害:第四章则从法学分析的角度,对反内幕交易的公平性以及反内幕交易法的实施效率进行了深入的探讨,认为内幕交易的确违反了法律的公平理念,而反内幕交易法的实施并非缺乏效率。 第叁部份是内幕交易法律控制论,包括第五章和第六章。第五章是对国外内幕交易法律控制的历史、现状、发展趋势所作的描述,侧重在于归纳和介绍国外的经验教训;第六章则是就我国内幕交易的状况、反内幕交易立法的发展、反内幕交易的主要内容及其缺陷,进行了介绍和分析,其中重点分析了我国反内幕交易立法存在的不足。 第四部分:结论和建议。本部分是对前叁个部分的全面总结,系统归纳了笔者提出的五个观点:内幕信息为中心的理论、内幕交易控制的法治观+内幕交易控制的系统观、内幕交易督察的效率观和内幕交易制裁的威慑观;并在此基础上,描述了笔者就完善我国反内幕交易立法所提出的四个建议:重构法律基本概念的逻辑体系、完善我国内幕交易的预防制度、加重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和确立受害者私人法律救济制度。
苏艳锋[6]2010年在《内幕交易及其法律规制研究》文中指出内幕交易作为伴随证券市场的一种顽疾,对内幕交易及其法律规制进行研究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对内幕交易采取以内幕信息为中心的定义方法,将内幕交易定义为:掌握未公开而对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的人,利用该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或者使他人实施证券交易的行为。内幕交易作为一种证券投机行为、交易欺诈行为、不公平竞争行为,其构成要件包括内幕信息、内幕人员以及利用内幕信息的行为叁部分。其中,内幕信息必须符合未公开性、重大性两个构成要件内幕人员包括传统内幕人、临时内幕人员和消息受领人;内幕交易包括利用、泄露以及建议他人买卖证券叁种行为样态。内幕交易规制的基本理论首先探讨了赞成和反对内幕交易的各种理论,之所以还存在赞成内幕交易的各种学说,说明内幕交易给证券市场带来的各种危害并没有获得大家的一致认同,而对内幕交易的危害进行分析,则进一步说明了规制内幕交易的必要性。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新技术的应用,金融电子化对内幕交易规制提出了新的挑战,金融全球化趋势也为内幕交易的国际监管带来一系列新的问题。内幕交易规制立法主要讲述了我国禁止内幕交易的法律规范与立法特点;内幕交易规制的司法实践列举了我国内幕交易的典型案例,阐述了对内幕交易行为的调查、对内幕交易被调查人权利的保障以及对内幕交易的处罚,即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问题。目前,我国证券立法和证券法律理论缺仍相对落后,内幕交易规制仍有许多不足之处,如:相关理论和法律规定的欠缺、预防制度设计方面的缺陷、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缺位和执法行动仍较迟缓等。本文在针对我国内幕交易规制不足的基础上提出应明确内幕交易行为的构成要件,如扩大内幕人员的范围,进一步界定内幕信息认定标准等。内幕交易责任的明确和追究是对受害人权利保护的必要措施,也是打击内幕交易的重要手段,鉴于此,本文提出了完善内幕交易责任的构成要件、提升内幕交易执法水平和建立内幕交易的民事救济机制等完善我国内幕交易规制的建议。
彭波[7]2005年在《中国证券市场内部交易法律规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如何通过法律手段有效规制证券内幕交易行为,具有重要的现实与理论意义。我国于1998年颁布《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对内幕交易的规定过于抽象、简单,使得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面临诸多难题。而中国证券市场的高速发展,需要与之匹配的法律制度供给;而法律制度的供给,又需要与之匹配的理论支撑。为此,论文通过以下四部分对证券内幕交易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 第一部分“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的基本理论”。该部分对内幕交易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分析内幕交易的特征,阐明内幕交易的构成要件,并论证规制内幕交易的理由。 笔者提出内幕交易是指因信赖关系或非法途径获得尚未公开却对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之人,滥用该信息买卖相关证券或泄露该信息或建议他人进行证券买卖的行为。 内幕交易特征为: (一)内幕交易主体的特定性 (二)内幕信息利用的不合理性 (叁)内幕交易目的获利性 证券市场内幕交易构成要件: 准确认定内幕交易是从法律上对其加以规制的基础,更是对受害人提供私权救济的前提。一般认为,内幕交易由内幕人员、内幕信息、内幕交易行为和内幕交易者的主观心态四个要件构成。其中,内幕交易者是内幕交易的主体,其范围直接体现出一国法律对内幕交易规制的严厉程度。内幕信息更是内幕交易的实质和核心。因而,认定内幕交易,内幕交易者和内幕信息尤为关键。 一、内幕人员 内幕人员的范围因各国法律规定不同而有所差异。笔者认为,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几种: (一)原公司内幕人员 (二)持有5%以上股份的非控股法人股东的高级管理人员 (叁)公司董事等重要人员的家属 二、内幕信息 从内幕信息的危害情况来看,构成内幕信息的共同要件应包括非公开性(秘密性)重大性和真实性。
刘子成[8]2010年在《我国证券内幕交易行为法律规制研究》文中认为内幕交易是证券市场的顽疾,不仅破坏和蚕食着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还侵犯着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成为全世界证券监管面临的共性问题和难题。由于内幕交易隐蔽性强,我国证券市场尚处于“新兴加转轨”阶段,对内幕交易法律规制尚不完善,致使内幕交易行为屡禁不止,已成为当前证券执法领域的一个主要矛盾。证券内幕交易指掌握未公开而对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内幕信息的人,利用该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或将内幕信息泄露给他人或建议他人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证券内幕交易由内幕人员、内幕信息、内幕交易行为叁者构成,其中内幕交易者是内幕交易的主体,内幕信息是交易的客观基础,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是其主要表现方式。由于证券内幕交易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证券市场交易秩序,削弱了投资者的信心,不利于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和发展。为保障投资者拥有公平获利的机会,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提高我国资本市场竞争力,必须严禁内幕交易。针对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美国、欧盟、英国、日本以及我国香港地区等资本市场发展相对成熟国家或地区均建立了各具特征的监管和立法制度,对于完善我国内幕交易法律规制有着很好的借鉴作用,如美国证监会强大的执法权限、司法合作监管制度、和解制度、知情人举报制度,欧盟成员国的监管合作制度,英国、日本的自律监管制度以及我国香港地区相对独立的专业审裁制度等等。由于我国证券市场起步较晚,为打击内幕交易行为,我国多次修改和完善法律法规,建立了行政、民事、刑事叁位一体的责任追究体系。但因法律法规不完善、执法手段存在欠缺,尽管我国一直在努力打击内幕交易,内幕交易行为还是屡禁不止,并爆发了“杭萧钢构案”、“黄光裕内幕交易案”、“高淳陶瓷案”等一大批大要案。从近年来内幕交易案件调查可以发现,我国在对内幕交易法律规制上存在认定标准不够明确、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或不配套、执法权限不足或难以实施、刑事和民事处罚力度小等缺陷或问题,从而产生内幕交易案件调查难、认定难,查处方式单一,调查周期长,处罚不及时,社会威慑力不高等情形。根据我国证券内幕交易法律规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为有效打击内幕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和公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就需要不断完善我国证券法律规制,对内幕交易人、内幕信息的范围、举证责任、行政执法权限、被调查人的法律权利和义务、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重点解决内幕交易案件调查中存在的发现难、调查难、认定难的问题。同时,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具有审批环节多、信息范围广,国企多、信息链长以及案件高度专业性等特点,而行政执法和司法资源有限性,决定了不能单纯依靠行政执法和司法制裁。为提高打击内幕交易的效率和效果,应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通过强化日常监管,做好事前预防、事中监控,加大事后惩处力度,实现多层次、全方位的内幕交易监管体系。具体包括:加强日常监管,强化诚信文化建设,加强教育和宣传,控制内幕交易源头;强化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建立健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强化社会监督,完善举报奖励和保密制度等等;扩大内幕交易执法权限,进一步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实施细则,完善民事赔偿制度,引入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建立和解制度;进一步整合证监系统执法力量,健全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交易所“叁位一体”的执法体系,建立健全证监、行政、司法部门的联合执法机制,畅通协作配合机制,进一步提升执法效率和效果。
尚妮娜[9]2008年在《抑制股市内幕交易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内幕交易,这一名词的出现是比较早的了,可以说从证券市场出现的时候,内幕交易就诞生了。股市内幕交易的存在及其原因由多方面构成,各个国家对内幕交易的态度也都经历了一个从支持、赞同到反对、禁止的漫长过程,而且由于各国司法机关和证券监管机关所查处的内幕交易案件比其他证券欺诈案件要少,这更为股市内幕交易的发展提供了一张温床。由于内幕交易隐蔽性的特征,使得我国证券市场发现的内幕交易案件仅是总量的一小部分。同时,因为我国证券市场是新兴市场,对“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等行为在立法和执法上均存在缺陷和不足,导致内幕交易屡禁不止,已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证券市场交易秩序,损害了不知情交易者利益,削弱了投资者的投资信心,对我国证券市场健康良性的发展产生了极大的威胁,因此我国对内幕交易进行了法律规制,这也是世界各国的共识。只要建立明确的监管和规制目标,结合我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的特点和成因,借鉴国外先进有效的立法经验,完善我国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制度和相关配套制度,内幕交易将在一定程度上被有效控制,从而营造出良好的证券市场秩序。本文首先对国内外的内幕交易进行了文献综述,然后重点介绍了内幕交易的构成,内幕交易所带来的危害,以及内幕交易的法律法规。在此基础上,分析了我国资本市场内幕交易的现状及特点,并将内幕交易的特点归结为以下几个特点:内幕交易主体广泛,行为样式多样;内幕交易行为的公开性;内幕交易主体的普遍性等七个特点。然后本文对中国资本市场内幕交易的形成机理进行了分析,认为渐进式的制度演变弱化了公司的法人治理效力,而缺乏内在动力和外在压力的监管制度造成了内幕交易。为了对我国的内幕交易规制方法有一定的启示意义,本文又特别分析了英国和美国内幕交易问题的相关规制措施和方法,毕竟证券市场在这些国家的发展时间比较长,水平比较高,而内幕交易问题也不是中国特有的,这些国家有他们自己的处理办法,对这些国家内幕交易规制方法的研究将有助于完善中国资本市场内幕交易规制制度。最后本文给出规制我国股市内幕交易的具体方法,如进一步完善证券法律法规体系、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共同打击内幕交易以及利用现代高科技的手段进行实时监控等方法。
刘珂, 赵威[10]2009年在《论证券内幕交易主体的范围》文中认为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人利用所掌握的、尚未公开的内部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其他人员利用违法获得的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对内幕交易的认定必然涉及到对内幕交易主体,即内幕人的认定。本文试以美国法上关于内幕交易的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变化为线索,揭示了内幕人的内涵和外延,并归纳出判断内幕人范围的相关标准。
参考文献:
[1]. 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的法律预防制度研究[D]. 李湛. 天津财经大学. 2008
[2]. 证券内幕交易问题研究[D]. 孙晓蕾. 复旦大学. 2012
[3]. 中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及政府管制研究[D]. 刘国. 南京理工大学. 2015
[4]. 内幕交易法律责任比较研究[D]. 孟新. 中国政法大学. 2018
[5]. 内幕交易及其法律控制[D]. 胡光志. 西南政法大学. 2002
[6]. 内幕交易及其法律规制研究[D]. 苏艳锋. 中央民族大学. 2010
[7]. 中国证券市场内部交易法律规制研究[D]. 彭波.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05
[8]. 我国证券内幕交易行为法律规制研究[D]. 刘子成. 安徽大学. 2010
[9]. 抑制股市内幕交易机制研究[D]. 尚妮娜. 上海社会科学院. 2008
[10]. 论证券内幕交易主体的范围[J]. 刘珂, 赵威. 人文杂志.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