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金融支持体系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农业产业化经营论文,体系论文,金融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融资瓶颈
(一)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严重滞后,农业产业化金融支持出现缺位
农业银行发展战略的移位,对农业产业化的支持力度减弱。农业发展银行政策性金融业务单一,服务农业产业化功能残缺。按照目前的状况,农业发展银行实际上是我国粮食流通政策的产物,它根本无法起到增强农业发展后劲的作用。从目前的职能定位和发挥的作用来看,仅是解决了部分农副产品价值的实现问题,离一个发展银行的功能相差太远。而农村信用社的市场定位和自身实力较弱,支持农业产业化力不从心。从现行经营管理看,农村信用社市场定位于服务“三农”,主要以小额农户贷款、农村个体工商户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为主,从期限、额度和方式上很难满足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需要。农村信用社市场定位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信贷需求出现错位。农村信用社支持农业产业化力不从心,主要表现在:一是受结算和手段等因素制约,农村信用社吸存难度大,历史包袱沉重,支持农业产业化资金实力有限;二是农村信用社无法满足农业产业化发展特别是龙头企业的结算需求。龙头企业的市场化、无地域性、灵敏度高等特点要求结算渠道全国性、畅通性、快捷性,但现有农村信用社结算模式却不能满足。
(二)农业产业化的脆弱性和农业龙头企业融资的内在弱质性,制约了农业产业化的信贷投入
农业生产的高风险、周期长、低收益等主要特点决定了农业产业化的脆弱性。农业龙头企业融资的内在弱质性主要表现在一些农业龙头企业整体实力和核心竞争力不强,科技水平不高,内部信用达不到银行贷款的要求。原始积累历程短,自有资金匮乏,自有流动资金先天不足,经营规模偏小,抗风险能力弱。内部治理结构常常不规范,企业产权不清晰,现代企业制度和现代产权制度有待进一步健全。企业的资信等级低,从而没有在银行形成长期信用基础,信用地位不稳固,获取担保贷款能力差。
(三)农业产业化经营外部融资环境不利
农业产业化过程中农业园区、生产基地建设、农业龙头企业的培育和发展均需要贷款的支持。而在我国,长期以来信贷资金分配向国有大中型企业过度倾斜,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得不到足够的信贷支持。
1.农村金融供给的市场割据特征明显,缺乏必要的组织协作。数量众多的农业产业化经营主体直接导致了农村信贷市场需求的分散与竞争性,从而需要多元化的金融组织来满足。但由于1996年以来的农村金融改革取向是在清理取缔民间金融背景下的现有正规金融体制的自我完善,所以农村信贷供给仍然表现为市场分割背景下的垄断格局,无法为农业产业化经营主体提供灵活、多元的金融服务。农业银行主要支持信用级别较高但数量很少的大型产业化龙头企业,尤其是国家和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对于产业化经营中的农户来讲,其信贷来源主要是农村信用社,但由于农村信用社的服务区域是按行政区划严格分割的,所以农户贷款市场实际上是一种完全的卖方垄断结构。对于数量众多的介于农户与大型龙头企业之间的各类中小龙头企业和经济组织来讲,其信贷市场则是寡头(农村信用社和农业银行)垄断的,信贷满足率自然也更低。另外,不同机构之间缺乏必要的组织协作也是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伴随着农业银行和其他国有金融从农村大规模撤出分支机构,以农村信用社为主体的农村正规金融在组织形态上却止于分立而未发生市场意义上的协调或重组,农村信用社主要支持农户的生产经营,农业银行则专注于对优质产业化龙头企业的金融服务,二者业务发展缺乏协调,也不存在功能互补的业务代理。而且,农村信用社本身也因为体制和技术等因素而未能实现经营上的协调配合。
2.正规金融体系缺乏应有的活力。现有正规金融机构在支持农业产业化方面存在的不足,根本原因是改革不到位以及激励约束机制不健全。一方面,我国现有的正规农村金融机构并不是农村经济内生发展的结果,因而存在众所周知的制度缺陷。另一方面,农业产业化经营主体的行为目标是利润最大化,由此也要求农村金融机构依据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的原则提供资金,但出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考虑,我国正规金融机构过分注重了资产的安全性要求。无论农业银行还是农村信用社均普遍上收信贷权力,严格审贷程序和审批条件,强化了不良贷款比例指标考核,导致在新增贷款发放问题上出现了大量的“惜贷”和“慎贷”行为。组织不稳与功能不定制约了农村金融体系支持农业产业化作用的发挥。
3.民间金融的先天不足。由于正规性金融市场缺位,正规金融组织不能满足农村经济发展对金融服务的需求,因此,非正规金融组织(也称民间金融)在金融管理当局抑制的领域之外自发活跃起来。农村民间金融机构是相对于官方金融机构而言的,是没有纳入中国人民银行等金融管理机构常规管理系统的金融机构,其具体的存在形式是农村合作基金会、地下钱庄、地下外汇兑付店和聚合等。农村民间金融的存在,也充分说明正式金融机构满足不了农民的金融(特别是贷款)服务需求,而民间金融正好弥补了这种不足。当前农户取得借款的主要渠道是民间私人借贷,估计有50%~65%的农户获得了非正规贷款,农户借款中民间借款所占的比例超过70%;我国农村“高利贷”有8000~14000亿元。 非正规金融组织若从实际产生的效果分析,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农村经济发展中农户及一些乡镇企业金融服务上的空缺,打破了农行、信用社等正规金融组织一统天下的格局,促进了农村金融组织的创新和农村金融市场的开拓,对农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是,民间借贷一直不具备合法地位,没有实现规范发展,难以有效地补充产业化经营主体的资金需求,而且,民间非正规金融组织有其致命的弱点和缺陷,那就是容易违反金融法规或高利率,扰乱国家金融秩序;相当一部分资金可能流向一些不正当甚至非法的经营活动,成为非法活动的助推器;风险监管不严格,存在很大隐患。并且相当部分的民间借贷仍然采取了口头约定等不规范的借贷形式,利率普遍较高,既制约了资金需求,又成为众多法律纠纷的根源。因此,民间金融的先天不足导致其难以成为支持农业产业化的重要力量。
4.在中间业务方面,金融部门的服务水平很难满足农业龙头企业的需求,突出表现在服务的品种少,仅能提供开户、结算、贷款等常规服务,而资信评估、理财咨询、承兑汇票、贴现、各类代理等特殊服务则很少;服务层次低,大多数是一些小额零散的业务,长年正常性的服务少。更为严重的是一些农业龙头企业由于在大银行贷款困难,不得不在信用社开户,信用社中间业务水平更差、效率更低直接影响了这些企业的效率。
5.直接融资比较困难。我国的资本市场,无论是股票市场还是债券市场,都主要面向国有企业,而且我国绝大多数县、乡、镇甚至没有证券交易网点,农业利用资本市场实施证券融资非常困难。目前上市的农业类企业共有59家,但筹资的数额比较少,所占比例偏低,而且部分上市的龙头企业的经营领域已经脱离了农业和农村经济,龙头企业通过债券方式筹集的资金数额更是少之又少。2003年1月份统计,我国沪、深两市共有32家农业龙头上市公司,仅占全部上市公司的2.6%,近60家农业类上市公司盈利能力普遍偏低,净资产收益率往往达不到再融资的条件要求,上市后所募集的资金也多转入非农领域以取得短期回报。
(四)农业保险缺位致使农村金融供给紧张
由于农业保险回报率低,缺乏必要的政策支持和法律法规依据,加之保险公司实行商业化经营,业务重点也转向城市,近十年来农业保险业务日趋萎缩。目前,多数省市的人保分公司都撤消了农业保险机构及业务。由于农业保险的缺位,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金融机构对农业、农村企业风险程度的评估,成为“借贷”的重要因素,加剧了农村金融供给紧张状况。
(五)缺乏行之有效的信用评价体系和完善的信用担保体系
信用评价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能使企业更加有效地获得金融支持,强化企业的间接融资系统。从我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金融支持的现状来看,目前缺乏行之有效的针对龙头企业的信用评价体系。以蓝田股份为例,如果当时已经建立了一套完善的信用评价体系,蓝田股份就有可能及时规避盲目扩张的风险,不至于出现信用危机,也就不会导致资金链条的断裂和经营的失败。
二、构建完善的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金融支持体系
(一)健全农村金融供给体系
要明确现有正规金融体系的市场定位,真正建立起既公平竞争又分工协作的多元化格局。要有计划、分步骤地将设在农村却很少甚至不发放农业贷款的国有银行基层网点撤出农村市场,腾出的网点设施和市场份额转让给农村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有必要保留的机构网点则必须界定一个严格的新增存贷款比例。加强对农业发展银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其资金真正用于规定用途,稳定粮食生产,同时应允许其适当扩大政策性业务的范围,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和农田水利建设,为农业产业化和农村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要尽快调整邮政储蓄机构的利率政策,降低邮政储蓄资金存放中央银行的利率水平,最大限度地减少农村资金外流,稳定农村金融秩序。根据农村民营经济发展程度的不同,应该允许在少数发达地区试办农村民营银行以规范日益活跃的民间金融活动,切实解决数量众多的中小龙头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金融需求,降低农村金融风险。
(二)健全多元化的农业投融资体系
我国迫切需要建立一个以农民个人投资为主体,国家财政性投资引导,信贷资金支持,外资和证券市场资金等各类资金补充的多元化的农业投融资体制。据有关资料估计,仅农村义务教育、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养老救济等社会保障、农业科技等5项农村公共服务体系的建立,就要10000亿元的资金。这么大的资金缺口,光靠政府财政支出是不可能的,也是不现实的。
要加快培育农业资本市场,充分利用资本市场深化农业产业化经营。一是鼓励优势企业通过兼并收购小企业和弱势企业,通过企业之间的资产重组和产权交易,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盘活存量资本,壮大龙头企业经营规模,实现企业的规模扩张。二是深化龙头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明晰产权关系,组建规范的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股份制运作,促使企业在同行业中形成竞争优势,为上市打好基础。三是加快培育和发展龙头企业进入资本市场的专业性中介机构,为龙头企业通过兼并、收购、重组等资本市场运作和盘活农业经营性资产提供条件。四是以大型龙头企业和非金融机构为主体,建立专业性的农业产业化投资基金,对龙头企业和具有市场潜力的产业化项目进行股权等形式的投资。五是制定一些倾斜性的优惠政策,鼓励企业进入证券市场,为企业债券、股票的发行和基金的运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充分发挥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直接在证券市场为涉农公司融通资金的作用,为农业产业化的发展提供持久的动力。
(三)建立农业龙头企业的信用担保体系
在农业产业化过程中,要将龙头企业纳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完善为龙头企业服务的金融服务体系。解决农业龙头企业贷款难、担保难、抵押难的问题,降低部分银行风险,提高银行给龙头企业融资的积极性,关键是建立龙头企业在内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体系应以中小企业间互助性担保机构和民营商业性担保机构为基础,建立省级再担保机构,为辖区内包括农业龙头企业在内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服务,开展一般再担保和强制再担保业务,并配合人民银行、财政等部门,对辖区内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进行监管。
(四)发挥民间金融对农村正式金融安排的补充和辅助作用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建立在血缘、亲缘、地缘等社会关系基础上的农村民间非正式金融安排具有相当程度的有效性和合理性,可以在加强引导、监督并纳入法制管理的前提下,适当给予发展空间,以发挥其在农村金融体系中的补充和辅助作用。在非正式金融监管方面,金融管理当局可以发挥积极的作用,不是强迫其完全正式化或者简单禁止,而是应降低其风险,同时保持其活力。
(五)完善金融支农法律法规体系
金融支农法规要先行。当前我国应尽快出台具有权威性、统一性的金融支农法规,把金融支农纳入法制化的轨道,确保支农工作的长期稳定性。一是参照《商业银行法》制订专门的《农村合作金融法》,以明确农村信用社的性质、地位和宗旨,并依法对其经营行为进行规范与约束;二是在《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增加人民银行对金融支农监督指导的内容,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严格贷款投向,确保支农重点,防止农贷资金非农化的倾向和发放中的不正之风;三是制订《农业政策性金融法》,加大对金融支农的政策扶持力度。对政策性金融进行补贴,增加央行再贷款,进一步扩大利率浮动幅度,提高呆账准备金,减免营业税,适当下放信贷审批权限和限额等。
(六)规范和创新农村金融监管体系
一是要由以中央政府(包括监管机构)为主导的监管转变为以省级政府为主导的区域性监管,辅之以中央政府对省级政府监管者的监管。中央政府的金融监管部门应将农村金融准入和监管的权限逐步移交给省级金融监管部门,增强其防范区域金融风险的责任与积极性,分散全国的金融风险。二是要从合规型监管转向防范风险与提高效率有机结合的监管,将改善金融监管与鼓励金融创新结合起来,加强对金融创新的前瞻性研究和对金融风险的预警防范。在维护农村信用社整体稳定的前提下,在监管方式、监管内容、监管措施等方面进行创新,放手让农村信用社去发展。三是要从侧重市场准入和事后监管转向市场准入、市场退出和市场运作有机结合的全程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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