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台湾公务员考试制度_公务员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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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675.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138(2016)02-0041-08

      公务员素质及能力决定了国家治理水平和政府公共服务质量,公务员考试制度是选拔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的重要途径,台湾社会发展取得的成就与此密切相关。因此,研究台湾公务员考试制度,对于完善和精进大陆公务员考试制度,促进优秀公共管理人才的选拔,提高国家治理能力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一 台湾公务员考试制度的涵义及特点

      公务员录用考试制度在台湾被称为公务人员考选制度,它起源于国民政府早期,是以三民主义为指导,在孙中山“五权分立”思想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五权分立”就是将“国家”权力划分为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考试权和监察权,分别由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和监察院五个独立的部门行使,其中考试院主管公共部门人事行政并独立行使考试权。台湾公务员考试制度是在考试院组织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进行的有关公务员选拔任用和晋升官等考试的系统制度安排。其特点是:

      第一,公务员考试制度的法律健全。现行台湾公务员考试法律由“‘中华民国’宪法”“公务人员考试法”“公务人员考试法施行细则”“公务人员升官等考试法”“公务人员升官等考试法施行细则”“公务人员任用法”“公务人员任用法施行细则”“公务人员升迁法”“公务人员升迁法实施细则”“典试法”和“监试法”等一系列的法律组成。这些法律从20世纪20年代开始创制一直沿用至今,在几十年的历史变迁中,不断根据政府管理的实际需求进行调整和完善。以“公务人员考试法”为例,该法于1929年颁布实施,最近的一次修订是2014年,跨越85年历史,历经大陆和台湾两地。上述法律法规涵盖了公务员考试的各个环节,包括考试原则、考试资格、考试分类、考试内容、考试方式、考官资质、考试命题、考试程序、考场标准、监考纪律、考试阅卷和考试监督等,形成覆盖公务员考试全过程的制度设计体系。健全的法律使台湾公务员考试制度走向规范化和科学化轨道,为公共管理部门吸纳无数社会管理精英人才,对提高台湾社会的公共服务水平做出了重要贡献。

      第二,公务员考试的考试权独立。独立是指关系上不依附、不隶属,不受外界支配。权力独立是保证社会公正和公平的制度设计,具体到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上,就是通过考试权的独立来实现政府选人用人上的公平与公正,从而为政府延揽优秀管理人才。1928年7月3日公布的《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规定:“考试院为国民政府最高考试机关,掌理考选、铨叙事宜,所有公务员均须依法律经考试院考铨叙方得任用。”1928年10月20日公布的《国民政府考试院组织法》规定:考试院设考选委员会,考选委员会掌理“关于考选文官法官外交官及其他公务员事项”。从此确定了考试院在“国家”机构中的地位及职能,这种制度安排一直延用至今。现行台湾“宪法”在第88条规定:“考试委员须超出党派以外,依据法律独立行使职权。”可见,台湾的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带有明显的部外制特点,遵循价值中立主义原则。考试权的独立在制度上保证了公务员考试的公正与公平,及公务员选拔的精英性与优秀性。

      第三,公务员考试实行分类分级制度,覆盖公务员录用和晋升两个主要环节。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是考试制度设计的基础,台湾的公务员实行“官职并立职务分类制”,“官”指官等,即根据拟任人员的任命层次及所需基本资格条件范围,将公务员分为简任官、荐任官和委任官三个官等,体现的是品位分类思想;“职”指职等,即依据公务人员的职责程度及所需资格条件分为14个职等,体现的是职位分类思想;①“并立”指官等与职等同时并存,相互结合,第一至第五职等为委任官,第六到第九职等为荐任官,第十至第十四职等为简任官,一个官等涵盖若干职等,每个职等又归属于某一官等,所以,官职并立分类制又称“官等职等制”。②与此相适应,公务人员考试分为录用考试和升官等考试两个部分。录用考试有高普考和特种考。高普考指高等考试、普通考试和初等考试三等,其中高等考试按学历分为一、二、三级。特种考试是为满足特殊性质机关需要及照顾残疾者就业权益而比照前项考试设置,共分为一、二、三、四、五等。③录用考试主要选拔社会优秀人才进入公务人员队伍;升官等考试是公务员入职后由低一级官等升入高一级官等的考试,主要是遴选优秀公务人员晋升职务(官等、职等与考试体系的关系参见表1)。早期台湾采用美国式的职位分类制度,公务人员每升一个官等都要考试,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台湾将职位分类与品位分类合并,目前保留的有简任官升官等考试和荐任官升官等考试,委任官升官等考试被停办,取代的是文官学院升官等培训。通过升官等考试只代表具备升职资格,能否升官等还需要看是否有职缺。④这种制度设计把公务员对升官诉求的努力引向了专业知识增加、职业能力提升和平时的优良表现,对于提高公务员队伍专业素质具有积极功能。

      第四,公务员考试按照公共管理需要分类分科进行。考试分科是按照职系和职组分别确定,职系指工作性质及所需学识相似的职务,职组指工作性质相近的职系。⑤考试分类指考试分为行政人员类和技术人员类,前者简称为行政类,后者简称为技术类或技术官僚。考试分科的情况比较复杂。行政类的科别有:一般行政、一般民政、社会行政、人事行政、户政、原住民族行政、社会工作、劳工行政、文化行政、教育行政、新闻、财税行政、金融保险、统计、会计、审计、司法行政、矫正、法制、廉政、经建行政、企业管理、工业行政、商业行政、农业行政、智慧财产行政、消费者保护、外交事务、侨务行政、审检、警察行政、卫生行政、医务管理、环保行政、消防行政、海巡行政、地政、博物馆管理、图书信息管理、档案管理、史料编纂、安全保防、情报行政、移民行政、交通行政等等;技术类的科别有:农业技术、林业技术、农业化学、园艺、植物病虫害防治、自然保育、土木工程、结构工程、水利工程、环境工程、建筑工程、都市计划技术、水土保持工程、机械工程、电力工程、电子工程、电信工程、信息处理、物理、原子能、化学工程、卫生检验、环境检验、农畜水产品检验、商品检验、地质、矿冶材料、测量制图、药事、法医、刑事鉴识、交通技术、天文、气象、技艺、视听制作、卫生技术、消防技术、海巡技术、水产技术、畜牧技术、兽医、工业工程、工业安全、医学工程、环保技术、航空管制、航空驾驶、船舶驾驶、景观设计和生物技术等。⑥取得上述相应职位的任用资格,必须参加相应的类科考试。⑦这种分类分科考试的方式适应了社会分工需要,对于选拔公共管理领域的专业人才具有重要的导向及推动作用。

      二 台湾公务员考试制度的内容及构成

      台湾公务员考试制度由考试种类、考试原则、考试资格、考试内容和方式、录取训练及证书、典试和监试等内容构成。

      (一)公务员考试的种类

      台湾的公务员考试由公务员录用考试、公务员升官等考试和检核考试组成,其中检核考试于2006年停办。公务员录用考试即通过考试方式招录初任公务员,分高等考试、普通考试、初等考试和特种考试,它是选拔公务员的主要渠道,台湾大部分公务员都是通过录用考试方式选拔出来而取得公职人员资格的。具体情况前文已叙,此不赘述。

      公务员升官等考试制度就是一种公职人员通过考试晋升官等的制度。⑧公务员参加升官等考试有资格要求。简任官升官等考试资格条件和荐任官升官等考试资格条件由法律规定,主要包括对报考者的年资、俸级和考绩等方面的要求。⑨具有考试资格的公职人员可以根据考试成绩和考绩情况择优得到升职机会。对于官等内的职等晋升是根据考绩情况和机关考核情况择优者升职,考试院不予干预。考试解决的是升官等问题,考核与考绩解决的是升职等问题,这样就把对公务员专业知识的要求和实际工作表现有机结合起来,鼓励公务员既要努力掌握专业知识和技能,也要在本职岗位忠诚踏实肯干,二者皆优才能有更多的升迁机会。对于公务人员升官等考试的报考职务范围法律作了限制,其规定是简任官及荐任官升官等考试,应考人以报考现任职系之类科为限,但经其服务机关同意者,放宽至同职组各职系之类科。这种规定既有原则性,也有灵活性。原则性是不准跨类科报考,灵活性是可以跨职系报考。为了选拔优秀公务员升官等,法律规定把年度考核优秀者成绩按照30%的比例列入升官等考试成绩,考核非优秀者则不列入考核成绩,而以考试成绩为总成绩。现职公务员进修与现职有关之科目者于学成回原机关服务,其论文或学业成绩经复评后,得视为考绩成绩,但最多以计算三年为限。⑩这样以来,就把公务员的知识与能力、学习表现与工作业绩有机地结合起来,有利于鼓励公务员不断地积极进取,从而促进公务员业务能力的提高。

      

      (二)公务员考试的原则

      考试原则是考试所依据的准则,对于规范考试作用重大,因此,台湾公务员考试原则是法定的。台湾“宪法”在第85条规定:“公务人员之选拔,应实行公开竞争之考试制度”;“公务人员考试法”第2条规定:公务员考试“以公开竞争方式行之,其考试成绩之计算,不得因身份而有特别规定。其他法律与本法规定不同时,适用本法。”(11)这些规定说明:第一,公务员考试采取公开原则。考试接受人民和社会的监督,保证考试公平公正。第二,公务员考试实行公平竞争原则。即凡有台湾公民资格且符合法定条件者都有考试权和平等入仕机会。参与考试的竞争者在同一法定条件下共同接受考试评判,并按考试成绩高低顺序择优录取。公平竞争是公务员考试的法定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借口违反该原则。(12)第三,公务员考试实行以成绩为标准的择优录取原则。考试面前人人平等,考试成绩不受应试者身份影响,成绩是录用公职人员的唯一标准。(13)第四,公务员考试实行法治原则。公职人员的考试资格、考试内容和考试方式法定,考试的组织、命题、阅卷和监督法定,考试的成绩评定和录用法定,整个考试过程必须以法组织,公开进行,接受社会监督。

      (三)公务员考试的资格

      台湾“公务人员考试法”规定:凡是台湾地区居民,年满十八岁,没有法定的犯罪行为者都可以报考公职人员岗位。(14)这种进入门槛设定,一方面扩大了选人用人的范围,另一方面也保证了学历低者的报考权和入仕机会,同时在某种程度上节约了公共部门的人力资源成本。

      (四)公务员考试方式和内容

      公务员录用考试和升官等考试的方式是相同的,都采取笔试、口试、测验和实地考试等多种方式及途径进行,考试内容则因为公务员岗位和级别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第一,笔试。公务员录用考试的笔试指以文字书写或划记方式使用试卷试卡作答,(15)并分为初试和复试。初试科目包括综合知识和专业知识测试,权重各为50%。其中综合知识测试包括法学、数理知识、历史、地理和外语,专业知识测试主要是考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及技能,考试科目覆盖面广,门类复杂多样。复试以专业知识考查为主。初试成绩不记入总分,复试成绩即是考试总成绩。总成绩以各科目成绩平均计算。现行考试成绩有一科为零分或总成绩未满50分者,均不予录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计算。(16)笔试考试内容注重公共管理基础知识和专业能力的测评。

      升官等考试内容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各类科普通科目考试内容即基础科目的考试。这部分因为简任官和荐任官考试而有所不同,主要包括策略规划与问题解决、宪法和法律基础理论等法学知识、英文和国文。第二部分,专业科目考试。这部分按照公务员的类别、职组、职系和科别安排考试科目。考试分为行政类科和技术类科,主要考公务员所在岗位应该具备的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对基础科目考试重点要求公务员掌握“宪法”,这反映了作为公务人员必须恪守“法无授权即禁止”的现代法治精神和依法行政。因为“宪法”是社会的制度设计和基本规则,公务员必须尊重和遵守宪法。同时关注公务员在行政实践中的执行能力,以及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等。专业科目考试则偏重于专业知识的掌握和职业能力的测量,尤其是岗位操作能力,这无疑对保证政府的公共服务质量具有重要作用。

      第二,口试。“口试”指以语言问答或讨论方式评量应考人之知能及有关事项。(17)口试以个别方式或集体方式进行,也可以两种方式兼用。“个别口试系指个别应考人按预定口试方式,回答口试委员之问题,籍以评量其仪表、言辞、才识及其他能力。集体口试系指由二位以上之应考人,依预定之口试主题,共同讨论,籍以评量其仪表、言辞、才识、团体适应及解决问题等能力。”(18)口试依据考试等级、类科、应考人数和时间分配,分组举行。口试由典(主)试委员长推定典(主)试委员或口试委员若干人主持,并指定1人为召集人。除稀少性或特殊语文科目外,个别口试每组口试委员不得少于3人,集体口试每组口试委员不得少于5人。个别口试每一应考人口试时间为15~60分钟。集体口试每组应考人口试时间2~4小时。口试委员应按口试评分表所列项目单独评分并加评语(见表2)。每一应考人之得分,以该组口试委员评分总和之平均数为实得分数。口试平均成绩不满60分者,总成绩虽达录取标准,仍不予录取。(19)口试偏重于个人综合素质和职业能力的评价。

      第三,测验指心理测验或体能测验。公务人员每天面对复杂的公务,每天接触各类人群,工作繁重,压力较大,需要具备健全的人格和健康的体魄才能胜任,心理测验和体能测验就是监测包括公务员心智健康在内的身体健康状况的制度设计,以保证公务员时刻处在人格健全和身体健康的最佳状态。

      第四,实地考试指以实地操作方式考评应考人之专业技术。(20)按照台湾“公务人员实地考试规则”要求,实地考试的内容与口试内容基本类似,所不同之处在于:考试主持者由典(主)试委员或实地考试委员担任;考试项目有一般知识、实务经验、专业知能及实地操作三个部分组成,评分比例为10%、30%和60%。实地考试方式,一方面能够准确地掌握应考人员职业技能情况,另一方面也突出了对应考人员的专业能力要求。

      第五,“审查著作或发明”,即就应考人检送其本人之著作或发明之凭证、图式、样品或模型等加以审查以取得公职人员的任用资格。这种方式主要针对专业技术人员。其操作方法按照“著作发明审查规则”的规定进行,要求送审之著作和发明要符合法律规定。其评分项目和比例按照“著作发明审查评分表”从与应考类科相关程度、主题与内容、研究方法及参考文献、创见或发明、文字结构或用途等五个方面给出成绩,其评分比例分别为15%、20%、20%、30%、15%。送审之著作或发明分别由2位审查委员审查,按百分法评定成绩,并以平均分数为实得分数;如果2位评审委员评定成绩相差20分以上时,应分别请审查委员审查,并以3位委员评分总和之平均分数为实得分数。对审查委员实行回避制度和保密制度。(21)

      第六,“知能有关学历、经历证明及论文”指与“所考类科需具备之知能有之学经历证件及送审之论文。”(22)按照《著作发明审查规则》第13条规定,“各种考试采审查知能有关学历、经历证明及论文方式者,其论文之审查,准用本规则有关著作审查之规定办理”。这是为了全面深入了解应考人员的学历、经历和资历情况,选拔出德能兼备的优秀公共管理人才。由此可见,台湾公务员考试方式之多样化和途径之多元化。这种考试方式满足了不同层次和类别的公共管理职位对从业者素质和能力的不同要求,重点突出对应试者个人综合素质、专业知识和职业能力的全面衡量与考察。

      

      (五)典试制度

      典试即主持考试之事。典事制度由“典试法”规定,是指公职人员考试事务的组织管理制度,包括规定考试的领导与组织、命题、阅卷、审查、口试或实地考试、成绩评定及审查、决定录取或及格标准,以及榜示录取或及格人员等系统的制度设计。

      公职人员考试由典试委员会和主试委员会负责组织和领导。典试委员会和主试委员会依照“典试法”建立。典试委员会由典试委员长、典试委员和考选部长组成。典试委员长由考试院院长提经考试院会议决定派用;典试委员由考选部商同典试委员长遴提人选,报请考试院院长核提考试院会议决定后聘用。典试委员根据考试类科或考试科目性质不同而分为若干组,每组设召集人1人,由考选部商典试委员长推请典试委员兼任。为了保证考试的公正与公平,典试委员会开会需要监试委员列席。典试委员会是临时性机构,于考试公告后成立,于考试完毕将办理典试情形及关系文件送由考选部转报“考试院”核备后裁撤。(23)

      典试委员长由公共管理部门或者学术界资深人士担任,其法定资格条件是:第一,现任“考试院”院长、副院长或考试委员;第二,现任“中央研究院”院长、院士;第三,任国内外公立或私立大学校长或独立学院校(院)长3年以上;第四,任特任官并曾任国内外公立或私立大学或独立学院教授3年以上。具备上述4个条件之一才有资格担任典试委员长,以这样的条件派用的典试委员长基本上是官学两界的资深前辈和学术精英。(24)典试委员长的职责是:第一,召集并主持典试委员会议;第二,指挥监督有关典试事宜;第三,决定各科试题;第四,主持考试事宜;第五,抽阅试卷;第六,签署榜单;第七,签署考试及格证书。其中前3项职责需要与各组召集人共同商议决定,第五项职责需要与各组召集人商量决定。如果典试委员长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考试院”院长指定1名典试委员代理。(25)

      典试委员的资格条件是:第一,具有典试委员长具备的资格条件;第二,任国内外公立或私立专科以上学校教授;第三,任国内外公立或私立专科以上学校副教授3年或助理教授6年以上;第四,高等考试及格10年以上,任简任官或相当简任官职或从事专门职业及技术工作,对有关学科富有研究,成绩卓著者。具备上述条件之一才有资格担任典试委员。典试委员基本上都是各个领域的专家学者和优秀人才,具有很强的专业知识和职业素养评判能力。(26)典试委员的职责是出席典试委员会议、主持分区考试事宜、主持或担任试题命拟、试题疑义处理及试卷评阅的有关事项,主持或担任著作或发明或知能有关学历经历证明的审查事项和主持或担任口试、测验或实地考试事项。(27)

      典试委员会的职权是:第一,决定公职人员考试的命题标准、评阅校准及审查标准;第二,负责拟题及阅卷分配;第三,审查考试成绩;第四,决定录取或及格标准;第五,弥封姓名册、著作发明及有关文件密号的开拆与核对;第六,发榜公示录取或及格人员。(28)

      主试委员会由主试委员长、主试委员和考选部次长组成。主试委员长由考选部核提考试院会议决定后聘用,其资格、职责及严守秘密要符合典试委员长资格要求,并承担相应职责,以及受法律约束。主试委员由考选部聘用或由受委托办理考试机关、团体商同主试委员长遴提人选,报请考选部决定后聘用,其资格、职责、回避及严守秘密等受法律约束。必要时得增聘命题委员、阅卷委员、审查委员、口试委员或实地考试委员办理。聘用程序和资格与典试委员相同,其职责是命拟试题、评阅试卷、审查试题、著作或发明、知能有关学历经历证明、担任口试事宜和担任测验、实地考试事宜。(29)这种典试制度体现了对公务人员考试过程的细节管理,有效阻止了人为因素对考试的干扰。

      (六)监试制度

      监试制度由“监试法”规定,是对公职人员考试工作进行全程监督的制度设计,以及预防和纠正影响考试公正与规范进行的各种违法行为的规则体系。它作为保证考试公平进行的制度规范和确保公职人员考试工作顺利运作的管理手段而成为公务员考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律规定考试监督的权力、内容和程序,并依法对公职人员考试进行全程监督。每次参加考试工作的典试委员长要把典试委员会人员名册送交监试人员。监试由“监察院”和监督委员行署负责派员进行。需要监督的考试有:典试委员会举办的考试和“考试院”派员或委托有关机关举办的考试。监督的内容有:试卷的弥封;弥封姓名册之固封保管;试题的缮印、封存及分发;试卷之点封;弥封姓名册的开拆及封号;应考人考试成绩的审查;及格人员的榜示及公布。在监试中,监试委员如果发现有潜通关节、改换试卷或其他舞弊行为者要报请“监察院”依法处理。考试结束,监试人员要将监试经过情形报监察机关备案。(30)

      三 台湾公务员考试制度的启示及借鉴

      大陆和台湾同样的文化基因让两岸之间的相互借鉴少去了很多认知障碍,纵观台湾公务员考试制度的历史,有成功的经验,也有变革的阵痛,取其精华为我所用,将对完善大陆公务员考试制度具有裨益。

      (一)法治化是保证公务员考试规范化和程序化的制度基础

      公务员考试制度运作的持续性、稳定性和有效性必须从制度价值、制度设计和制度操作等方面进行系统安排,并用立法的方式将其固定下来。台湾对公务员考试制度立法是纵向到顶横向到边。纵向到顶指的是公务员考试制度是“宪法”法定,“宪法”规定公务员的选拔必须实行公开竞争的考试制度,负责组织公务员考试的机关为拥有独立考试权的“考试院”。这使公务员考试在法律上具有权威性,为规范公务员选拔和任用奠定了法律制度基础。横向到边是指公务员的考试制度设计、考试原则规定、考试内容构成、考试命题、考场管理和考试监督等考试各个环节都有法律规定和与法律相衔接的施行细则,这些法律和施行细则贯穿于公职人员考试的全过程,命题、考试、阅卷、发榜都必须按照法律操作,做到了细节化管理。权威性体现在台湾公务员考试法律由同一机关制定公布,都集中在第一位次上且法位同等并以法律的形式示人。法治使公务员考试走向规范化和程序化,减少了随意性和其他人为因素干扰,保证了考试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实现了公务员考试制度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大陆的公务员考试虽然早已走上法律化和规范化的道路,但是,提高公务员考试法律的权威性和增加对公务员考试细节的法律规范还任重道远。

      (二)考试的全程化是推动公务员队伍精英化和专业化的重要途径

      一般情况下,公务员考试主要是在录用环节,即面向社会以公开竞争考试的方式招录优秀公民补充公共部门人力资源。台湾的独特之处在于,不仅初任公务员是通过考试的方式选拔录用,进入公务员队伍之后的职务晋升也要通过考试即升官等考试的方式进行遴选。考试贯穿于公务员职业生涯的全过程,形成了考试全程化的格局。关于公务人员升官等考试,台湾“公务人员任用法”规定:“现职公务人员官等之普升,须经升官等考试及格。”(31)“公务人员升官等考试,分简任及荐任二官等考试。”其中“委任升荐任考试及格者,取得荐任第六职等任用资格。荐任升简任考试及格者,取得简任第十职等任用资格。”(32)可见,台湾公职人员考试是分级分等进行的,按照录用人员的能力及水平分别给予相应的职务和官等,考试是公务员晋升职务的重要途径。这不仅贯彻了以能力为中心的专业主义原则,也在某种程度上保证了干部使用上的清廉和公正。这种具有导向性的制度设计,把公务员的注意力引向不断学习公共管理知识、不断精进岗位职业技能、不断提高专业能力的方向上来,对于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具有积极作用,也是实现公共管理精英化的制度保障。大陆也有省级政府通过考试选拔副厅级及以下领导职务公务员的做法,但是没有纳入干部升迁的制度途径,因此,缺乏稳定性和持续性。从公共管理专业性考虑,建立非人大选举和决定的领导职务公务员考试升职制度,并使考试晋升领导职务制度化、法律化、常态化,不仅可以保证领导职务公务员的高素质和专业化,同时也是解决用人不正之风的重要途径。

      (三)用考试录取制度的灵活性满足公共部门对人力资源的实际需求

      随着社会流动性加快,人们选择职业的空间扩大,经常会出现被公共部门录用的人员弃职现象,或者因为身体健康、读书深造和服兵役等原因而无法按时到岗工作。这种状况一旦出现就会让急需用人的公共管理部门苦不堪言。怎样才能既保障参加公职考试人员的录取权,又满足公共部门对人力资源的需求,成为摆在考试机关面前的难题,如何破解考验着政府人事管理机关的智慧。对此,台湾采取了变通性的处理措施,即公职人员资格保留制度和增额录取制度。前者主要是为了保障具有特殊情况的应试者权益而设。根据台湾“公务人员考试法”第2条规定,如果被录取人员遇有下列情况:服兵役、进修硕士、进修博士,以及遇有疾病、怀孕、生产、父母病危及其他不可归责事由,可以保留录用资格2年。资格保留事项到期后,正额录取人员应及时向训练机关报到,否则取消录取资格。同时设立增额录取制度来解决由于保留录取资格制度和个别被录取人员放弃录取资格,导致一些用人单位不能及时补充急需人员,造成现有岗位人力资源不足,影响正常工作开展的问题。增额由考试主管机关“视考试成绩酌增录取名额,列入候用名册,于正额录取人员分发完毕后,由用人机关报经分发机关同意自行遴用”。(33)增额录用人员在获准遴用后,应立即向负责培训的机构报到,逾期未到或在下次同类考试发榜之日前未获遴用者,即丧失考试录取资格,增额录用人员变动适用上述有关保留录取资格的规定。这种留有余地且灵活的选人用人制度设计,对解决各级公共部门用人急需问题提供了有效的解决途径。大陆也偶尔遇到个别行政机关招不上来人的状况,因此,建立增额录取制度也不失为一种解决问题的政策选择。

      ①台湾“公务人员任用法”第3条,http://law.moi.gov.tw/.

      ②方贻岩、陈章干:“台湾公务员制度研究”,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270页。

      ③台湾“公务人员考试法”第3条第2款,http://law.moi.gov.tw/.

      ④台湾“公务人员升官等考试法”第2条,http://law.moi.gov.tw/.

      ⑤台湾“公务人员任用法”第3条第4.5款。

      ⑥台湾“考试院”考选部网站,http://www.moex.gov.tw/.

      ⑦方贻岩、陈章干:“台湾公务员制度研究”,第300页。

      ⑧台湾“公务人员考试法”第22条。

      ⑧台湾“公务人员升官等考试法”第4条。

      ⑩台湾“公务人员升官等考试法”第8条。

      (11)台湾“公务人员考试法”第2条。

      (12)台湾“公务人员考试法施行细则”第3条,http://law.moi.gov.tw/.

      (13)台湾“公务人员考试法”第2条。

      (14)台湾“公务人员考试”第7条。

      (15)台湾“公务人员考试法实施细则”第8条。

      (16)卢绍武:“台湾如何考录公务员”,“中国人才”2010年第3期。

      (17)台湾“公务人员考试法实施细则”第8条。

      (18)台湾“公务人员口试考试规则”第2条,http://law.moi.gov.tw/.

      (19)台湾“公务人员考试口试规则”第1至第8条。

      (20)台湾“公务人员考试法实施细则”第8条。

      (21)台湾“著作发明审查规则”,http://law.moi.gov.tw/.

      (22)台湾“公务人员考试法实施细则”第8条。

      (23)台湾“典试法”第3、9、27条,http://law.moi.gov.tw/.

      (24)台湾“典试法”第5条。

      (25)台湾“典试法”第14条。

      (26)台湾“典试法”第6、7、8条。

      (27)台湾“典试法”第15条。

      (28)台湾“典试法”第11条。

      (29)台湾“典试法”第9、16条。

      (30)台湾“监试法”第1至第6条。

      (31)台湾“公务人员任用法”第17条。

      (32)台湾“公务人员任用法”第15条。

      (33)台湾“公务人员考试法”第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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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台湾公务员考试制度_公务员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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