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条件及其对社会公平的影响,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论文,其对论文,社会公平论文,条件论文,基础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公平,作为一种制度要求和伦理价值,必然与市场经济的具体形态相联系,因此,我们就不能仅仅遵循西方理论的经典思维方式来进行逻辑演绎,而必须对中国市场经济的现实背景进行考察。
弱质农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起点及其对社会公平的重要影响
国内不乏学者认为,我国目前出现的社会不公平现象主要原因是制度稀缺,使得权力市场化,企业绕过市场进行“寻租”所引起。这只是注意到了问题的一个方面,但不是最主要方面。这种判断其实是以利益个体的状况(如某个演员、某个私营主的财产)为参照系进行判断,而不是以大的利益团体之间的差别进行判断。当我们以后一种标准进行判断,且假定制度供给能够保障,市场满足“完全竞争”和“经济人假设”两个条件时,就会发现城乡之间不合理的分配差别仍然无法消除,城市职工因大量下岗而引起的生活困难现象也无法规避。如是,真正的主要原因在哪里呢?如同成熟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分配的不正义主要由积累造成一样,我国转型期及市场经济健全之后的一个时期,社会分配不公平的现象也是一种形式的“积累”造成,只不过这种积累是长期以来政策目标偏好过度。
当代比较历史学派的代表人物,法国学者布罗戴尔在《从15世纪到18世纪的物质文明、经济、资本主义》中指出,市场经济的基础是人们的衣食状况,而这取决于农业,因此,成熟的市场经济必然以农产品市场化为前提。欧洲适合种植小麦,由于土壤关系,必须实行轮作而种植牧草,发展畜牧业,这就形成了他们肉食为主的物质生活方式。而肉类屠宰加工和小麦制品的最终产品(如面包)较容易直接进入市场交换,就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客观条件。中国人的食物主要是稻米,一方面稻米比小麦高产,且土地不需要休耕,所以人们容易在封闭的状态下自己养活自己;另一方面稻米的市场化很困难,时至今日,市场中仍然很难见到稻米的深加工产品。这两方面因素都使得我国农业作为市场经济的基础先天不足。1949年以后,新中国虽然打破了农业以家庭为单位的生产方式,但并未从根本上改变弱质农业的状况,更谈不上推进市场化农业。不仅如此,由于计划体制下,社会资源配置的决策权高度集中于社会组织层级结构的最高层,广大社会成员基本是扮演被动员起来执行最高决策层制定的政策的角色,而最高权威则具有能够依据自己的偏好系统选择所需的方式将社会资源配置于特定的领域以达到其目标的能力,因而,在政府追求政治支持最大化和经济效益最大化的过程中,便往往以预期政治收益大于政治成本为主要推动力,使政治产品优先满足政治目标。这种情况便导致了我国农村和农业政策一系列非完全理性化的倾向。这可从以下三个方面得到实证:
一是自建国初期开始的一系列超越国情的集体化选择。自1953年至1956年,完成了原计划用15年或更长时间完成的农业合作化过程。1958年又发动人民公社化运动,在几个月内,把全国74万个农业合作社并成2.6万个人民公社,覆盖面达农户的99%以上<%李成贵:《中国农业政策的主要症结剖析》,《社会科学战线》1996年第2期。%>。这种制度的选择及其实际变迁,除了政治权威的政治偏好以外,还有一个因素就是考虑生产的规模效应,然而,却忽视了制度性效率损失。
二是城乡生产要素的非均衡性流动。首先,是由农业为工业提供资本积累。这种倾斜主要是以价格“剪刀差”的形式实现。1952年—1978年,工农业产品剪刀差由17.9%逐年上升至25.5%,其绝对量相应由74亿元增至364亿元。此外,还以农村储蓄存贷差额的形式使农村资本向城镇流出。改革前的农村存款增加额始终大于贷款增加额,“一五”、“四五”、“五五”时期差额分别为3.5亿元、28.4亿元和117.1亿元。即在城乡资本流动过程中,农业国民收入分配一直表现为净流出,1979年以前,贫困落后的农村共为工业提供资金约4500亿元,年平均155亿元。与此同时,农业的基建投资比重一直较低,除3年调整期达26.2%外,其余几个五年计划时期都在16%以内,不足工业投资的1/4<%参见国务院研究发展中心:《经济工作学习资料》1996年第51期。%>。这种明显倾斜便导致农业因长期价值补偿不足而失去发展的能力,且生产条件得不到改善。1979年以后,国家对农业政策作了调整,提高了农产品价格,但农用生产资料价格也相应提高,如1992年农副产品价格指数上升3.4%,而农业生产资料零售价格指数则上升7.3%;1993年两者上升指数又分别为12%和16%,后者总是高于前者。1990-1992年3年通过剪刀差从农业转移出去的剩余价值仍分别高达969、1350、1647亿元。同期,国家财政支农的比例逐年锐减,1993年仅占7%,农副产品收购“打白条”正是这一背景下不可避免的现象。城乡生产要素非均衡流动的第二个方面就是农业为城市工业在提供资本积累的同时,并要承受剩余劳动力的压力。“一五”、“二五”期间部分人口从农业转移到城镇就业,1960年开始非农产业大量精简职工,至1963年,原转移出来的劳动力大多数又回到农村,出现了农业劳动力的第一次大回流。1964年以后,国家又通过强化户籍管理等行政手段,严格限制农业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同时,动员大批知识青年上山下乡,以及知识分子和干部下放农村。这与西欧国家在工业化过程中允许农民进城的做法完全不同。禁止农民进城的直接后果便是农业劳动力总量由1952年的17317万人上升到1979年的29425万人,使劳动生产效率大幅度降低。1979年全国农业总产值比1952年增长2.3倍,而每个农业劳动力平均农业产值只增长0.9倍,同期全国粮食总产量增长1.03倍,每个农业劳动力平均粮食产量则只增长0.19倍。80年代以后,农业劳动力出现了梯度转移,首先是离土不离乡,向乡镇企业转移,1978-1992年,乡镇企业共吸纳农业劳动力7500万人。这一特点与W·塞林
基提出的在从前工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移的早期阶段,农村人口向经济中心及其外围转移的观点不相符合。由于乡镇企业的不景气,现这部分人中的近40%已回到农业部门;其次是跨区域的转移,即“民工潮”,至目前,全国约有7000万农业劳动力背井离乡进入城市。剔去这两种转移出去的人数,全国仍有2亿多农户,而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15亿亩耕地实际只需5000万个农户耕种,故农业劳动力仍大量剩余。
三是个人分配直接向城镇职工倾斜。在传统计划体制下,城镇职工不仅工资收入比农民农业收入平均高出2倍多,而且还享有公费医疗、劳动保险、低房租住房及各种补贴等福利待遇,以1978年为例,城镇职工享受的福利总额为526.7元,相当于当年人均工资的81.71%。
以政治偏好为前提的超越国情的集体化选择,导致农业的制度性低效率;牺牲农业为工业发展提供资本积累,压制了农村自身发展活力;剪刀差价格之外的直接分配偏斜,这三方面因素的综合后果,使城乡收入差距非自然性扩大。1964年城乡人均纯收入为2.2:1,1965年上升为2.97:1,1978年进一步扩大为3.31:1,以后由于联产承包责任制在短期内产生效应,两者之比呈下降趋势,1985年进一步降为2.43:1。进入90年代以后,由于承包制潜力已尽,而农用生产资料价格指数涨幅高于农副产品价格指数涨幅,两者之比又回升。1992年上升为2.8:1,1993年为3.38:1,1994年略有下降,1995年降为3.14:1。如前所述,这里面还没有把城镇职工的福利待遇考虑进去,同样以1978年为例,如将占到当年工资总额81.71%的福利待遇折合进去,则两者之比超过5倍。
城乡居民收入存在差距,这是西方工业化进程中也曾遇到过的现象。然而,西方国家这种差距总体上是一种与城乡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自然差距,城市化的自然推动也是因为城市劳动生产率自然高于农村劳动生产率,在我国,无论是改革前还是改革后,这种差距都超过了自然差距的范畴,有过多的非自然因素。正是这种非自然因素,导致城乡之间的分配不公,并产生一种肌理性的反抗,波及影响到其他领域。诺贝尔奖得主、瑞典经济学家缪尔达尔认为,经济问题仅仅是整个社会系统的一部分,在不断变化的社会中,各部分之间互为因果,所以,“所有非经济因素——政治的、社会的以及经济的结构、制度和态度,确实地,即所有人与人的关系——必须包括在分析之中”<%缪尔达尔:《现代国外经济学论文选》第一辑,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486页。%>。前面我们所指出的关于当前中国社会分配不公的现象主要因为制度稀缺存在“寻租”现象所引起的观点,实际上忽略了“寻租”的“因”这一起始条件。科斯和康芒斯都指出,寻租的前提是由于资源性稀缺,政府的垄断性权力可视为一种排他性资产,企业寻求政府的偏袒从政府垄断性的利润当中获益即为寻租,寻租过程的交易成本是非生产性的。用这一原理来描述我国企业寻租过程非常准确。实际上,正是因为我国农业政策的负向过度偏好,使得农村劳动生产率极为低下,在联产承包责任制不再能发挥潜力后,农村便转向比较利益较高的工业,因而兴办乡镇企业。而由于各种社会性资源都向城市倾斜,且乡镇企业无积累等因素,乡镇企业起步阶段极难和城市企业在市场中竞争,于是便绕过市场向政府“寻租”,当时解释城市企业不景气的原因是“乡镇企业活,什么手段都敢用”意即谓此。后来,城市企业也仿而效之,大部分技术条件差、底子薄的乡镇企业便开始萎缩,农业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由于农村劳动力的低成本(以上海市为例,1997年全市人平均工资1066元,企业为职工缴纳各种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超过工资水平的50%,即企业平均每使用一个本地工实际月支出约为1600余元;而使用一名外地工平均工资为400元,加上另需支付的50元的外来劳动力管理费,总成本为450元。两者的比例将近4:1),企业使用他们可获得较高的比较效益,民工进城便挤走了许多本来可以用来安置城市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从传统产业转移出来的职工的岗位,使得大批调整下来的职工下岗后不能再就业,导致城市出现困难群体。
基于上述,我以为当前我国分配领域出现的不公平现象,主要缘起于长期对农业的压抑,而且这一后果不仅影响到转型期,还将影响到市场经济机制成熟之后。有5点理由可以支持这一结论:①由于农业资源要素本身的特点,农业经济在快速生成的市场经济中竞争能力较弱。②由于历史的原因,农业发展缺少应有的技术和经济条件,抗自然风险能力低。③由于交通、通信、农村市场条件差,农业生产经营的外在规模不经济。④西方工业化过程中,农业虽也为工业提供积累,但工业发展及时反哺农业,从而使农业经济与工业经济发展基本相适应,我国工业至今没有反哺农业,由于市场经济在我国是人为植入,而不是内生长成,工业自身也要先适应市场化过程,而后才能对农业进行反哺,所以这一过程较长。⑤农业资本积累薄,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本参与分配,农业处于劣势。
从上面的论述,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否定了前面假定的一个问题:如制度供给能有效保障,农业能否迅速变弱质为强质?但还有一个疑问没有得到进一步的解释,即政府通过大幅度提高农产品价格可否相应大幅度提高农民收入?对此,答案也是否定的。“尽管我国人口多,社会对农产品存在着极大的需求量,这种需求永远没有限量,但是,从目前城市市场有支付能力的需求来说,又是有限量的”<%廖丹清:《中国城市化道路与农村改革与发展》,《中国社会科学》1995年第1期%>,一旦超过城市市场的支付能力,农产品价格将会自动下跌。那么,可否由政府提供充分的价格补贴进行完全保护呢?根据资料,欧共体和日本、美国均不能达到对所有农产品实行保护,我国的保护能力更为有限。仅保护稻谷一项,1997年全国粮食挂帐高达270亿元。
总而言之,虽然我国的农业政策加快了城市工业化的步伐,且有效地避免了西方城市工业化过程中出现的大量盲流进入城市,城市规模急剧膨胀,农村一度停滞的现象,但却对社会分配领域带来了长远的影响。“一个发展规划不能只着重工业而牺牲农业的发展……农业与工业的相互扶持的行动应该受到首要的注重。”<%徐长生:《张培刚发展经济学思想述评》,《中国社会科学》1995年第4期。%>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许多问题确实是可以从农业没有实现工业化这一点上找到解释的。实际上,我国地区差距的扩大一定程度上也与农业政策偏好有关。因为落后地区系以农业为主,国家对农业的抑制也就意味着对落后地区的抑制,而这种抑制呈现乘数效应就导致地区差距不断扩大。
变异的传统文化伦理与马克思主义的融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人文背景及由此产生的集体主义价值倾向
市场经济的生成不仅需要物质基础和物质条件,而且还需要一种文化伦理作为其根基,马克斯·韦伯的阐释有力地证明了这一点。在东西方诸大宗教的比较研究中,韦伯认为宗教价值在经济发展中具有独立性、自发性和驱动性,如果没有理性精神的内驱动,任何制度性条件也不能单独有效地运用于经济目的。在《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中他明确指出,新教所倡导的勤俭、节欲等伦理规范是形成资本主义早期积累的基本精神动力,“那种精神在世界上实际形成及大规模扩张过程中”<%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四川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68页。%>起了巨大的作用。早在韦伯之前,包括亚当·斯密、大卫·李嘉图和休谟、边沁等在内的许多经济学家和思想家也都指出了市场经济秩序必然依赖于一定的文化伦理。休谟特别强调正直、慷慨、有诚意等美德对经济秩序的支持,亚当·斯密则用“同情心”一词统括休谟分列的这些内容,以之作为协调自由竞争与和谐有序的基础。在韦伯之后,新制度经济学派也肯定市场经济与人文背景的联系。他们把文化视为具有降低交易成本功能的公共资源。在他们看来,人类的交易活动与动物间相互作用的重要不同之处就在于前者是在特定的正式或非正式的制度安排的约束条件下进行,而文化则作为一种内化的机制可以对这些约束条件产生影响或予以改变,所以,没有文化便没有交易,因而也就没有人类的经济生活。丹尼尔·贝尔在《资本主义文化矛盾》中通过对当代西方社会内部结构脱节与断裂状况的分析,更是充分肯定特定的文化传统对包括经济秩序在内的社会秩序的决定性影响。所以,我们确有理由认为市场经济自然秩序必定与它赖以存在的空间内的文化特质有联系,一种特定的文化依托不仅将对经济运行本身产生影响,也将对这一经济体制下人们的思维模式产生影响。
欧洲近代市场经济缘起于文艺复兴时期,这不是一个偶然的时间巧合。正是文艺复兴的思想文化运动打破了中世纪教会统治下的专制主义文化,特别是神学和经院哲学对人们思想的束缚,使古希腊的理性传统和罗马法的私法中所肯定的个人权利与义务思想得到恢复,并以此为基础扩张了个体化的人格,张扬了个人的自由和平等,才为近代自由商人阶层的形成开拓了精神教化的道路,而如韦伯所说的马丁·路德和加尔文的新教改革又培养了社会成员聚富、苦修的生活观念和生活方式,以及教化人们由中世纪基督教引导的追求来世转为追求今世的现实生活,使资本主义的早期积累成为可能,从而形成了内涵理性精神的近代西方市场经济的发端。所以,西方近代市场经济既是作为一种社会经济现象出现,更是西方以个人主义为核心的文化伦理精神的凸现。因此,基于共同文化伦理的同一制度背景下的社会正义观也必然是体现个人主义价值观的观念形态。这正是为什么近代以来西方社会各种正义观念是把个人的自由平等权放在首位,在此基础上要求兼及分配公平的原因所在。
那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文化伦理又有何特质,它又如何影响人们要求社会正义的思维模式呢?韦伯认为,中国的传统文化以儒教为核心,而儒家伦理的精神取向与新教伦理截然不同,新教伦理所倡导的要勤劳工作、敢于冒险等信条与资本主义有着内在的亲和力,而儒家伦理推崇的完善个人和讲究人际关系,不可能发育出有竞争精神的市场经济。韦伯的结论已由同以儒家伦理为主的东亚诸国的市场经济的兴起和发展从实践的层面给予了无可辨驳的否定,但韦伯的分析仍对于我们有启示性的价值:这就是中国市场经济确实有着不同于西方的文化伦理背景。这个背景主要是中国几千年封建社会的统治文化——儒家文化的内在理性部分和1949年以后中国大陆的统治文化——马克思主义的人文精神在深层文化原理上的内在会通,实际上,也正是这种复合,使得重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意识形态成为可能。必须指出的是,不乏有学者仍然仅仅把原生态的儒家文化伦理作为唯一选择,无视“五四”以来新文化运动对传统儒家文化的破坏和改造以及马克思主义较长时间作为主要统治意识形态对中国社会的广泛影响,这是不现实的。实际上,与传统儒家文化密切相关的自然小农经济和与之相适应的宗法血缘关系和社会制度安排均已有所改造和变革,早已触动了它的根基。而马克思主义却通过无比广泛的动员和部分地内化为制度,对人们的心理模式和思维模式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但是作为一种被引进的文化它又不可能完全改造和替代作为一种世界原生性文化的中国传统文化,所以,只能是两者在一定的层面以一定的形式产生融合。儒家文化与市场经济相对应的伦理是儒教的义利观。梁漱溟指出,儒家在义利对立中并非如道家一般对义利一概否定,而是主张先义后利。此说极其中肯。孔子主张,君子对天下大事,无可无不可,只依据义来决定取舍,为了义可以牺牲个人的生命。荀子强调以义制利,以公义胜私欲;张载讲“义公天下之利”(《正蒙·大易》);董钟舒提出要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朱熹说“义者,天理之所宜”(《论语集注·里仁》)。从这些论述中可以看出,儒家所强调的“义”,作为一种超功利,其内涵在很大程度上乃是代表民族、国家、家族、家庭的利益,本质上是一种抽象化了的功利,所谓先义后利强调的其实是整体精神。正是从强调整体的思想出发,在社会功利总量不足的前提下,便形成了不患寡而患不均的思维模式。诺思指出,制度变迁与制度环境有关,而制度创新又反过来影响制度环境,新
的制度经过一段时间以后在新的环境里将达到制度均衡状态,而后这种均衡状态被打破,又推动再一次的制度创新,但这种连续不断的以既有制度推动的制度创新不会从根本上改变社会的基本文化心理<%诺思:《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胡庄君等译,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270-298页。%>。诺思的这一解释,是合乎实际的,将之应用于儒家伦理与市场经济制度的关系,就意味着当市场制度产生极大的效用,社会功利总量明显增大时,基于整体主义的要求平均分配的思想可以被改变,而作为基础的为儒家伦理推崇的整体主义倾向却将得以继承。这即是说,如果马克思主义的义利观中没有摧毁儒家这一整体主义倾向的成分的话,整体主义就将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支配人们正义观的一种心理倾向。这种心理倾向虽然不再是要求平均分配的,但仍然是强调整体利益的。
马克思主义的义利观中究竟有没有与儒家主张的整体主义倾向正面撞击的成分呢?显然,答案是否定的。这一点在恩格斯的思想中表述得十分清晰。恩格斯批判功利主义时指出,边沁把以私人利益当作公共利益的基础,把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相等同,并且让公共利益从属服从于个人利益,实际上是把主体从属于谓语,使整体从属于部分,把关系颠倒了<%恩格斯:《英国状况,十八世纪》,《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在《反杜林论》中,恩格斯在论述平等问题时又指出,在奴隶社会,在自由民和奴隶之间没有平等而言,只有自由民内部存在平等,而这种平等又分为富人的平等和穷人的平等;中世纪在农民与贵族之间也毫无平等可言;同样,资本主义社会也没有资产者与无产者之间的平等。在批判前述虚幻平等的基础上,恩格斯并指出,无产阶级的平等观吸取了资产阶级平等观的合理因素,不仅要求在政治领域,而且要求在社会的、经济的领域中都实行平等,“无产阶级平等要求的实际内容都是消灭阶级的要求。任何超出这个范围的平等要求,都必然要流于荒谬”<%《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117页。%>。恩格斯的论述再明确不过地表述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义利观中的集体主义倾向,但这种倾向又不等同于儒家伦理强调的整体主义。前者的集体主义强调的是完全打破了宗法血缘关系的阶级的利益,而后者的整体主义总体上却是以宗法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团体利益,而且家与国同构,国家利益其实也是家族利益和家庭利益层层放大的结果。然而,无论如何,在不否定私利的同时,两者之中都存在着以公利统制私利的取向,正是这一共通性使之具有内在会通的基础,并生发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社会正义的价值基准——以集体主义为主价值,但又不否定个人利益。由于市场经济是被认为能增大社会总福利而具有道德价值被引入,所以这种机制下的集体主义已不再要求以分配对象匮乏为前提的平均分配,但毋庸讳言,尽管从逻辑上可能强调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统一,但当两者发生现实的冲突时,仍暗含着允许以集体的名义牺牲少数人的利益。实际上,转型期“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原则已经内蕴了这一精神。从这里,可以找到为什么有“无产阶级的革命功利主义”一语的解释。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个人利益主体的不同存在状态及由此而产生的公平要求冲突
正如前面我们业已指出的一样,近代市场经济与主体意识同步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一方面确立起社会成员的利益主体地位,另一方面又以这些利益主体的存在为前提。陆剑杰从规模结构的角度把这些利益主体分为类主体、族主体、群主体和个主体<%陆剑杰:《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哲学思考》,《中国社会科学》1993年第6期。%>;丰子义、孙承叔等则将前两类归之为社会主体<%丰子义等:《主体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但无论如何,较大规模结构的主体最终都可分解成个体利益主体,所以我们真正要关心的是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有意识的个主体在市场经济中获取利益的方式及由此产生的对社会公平的要求,而这又是受他们的存在状态所制约的。在传统的计划体制下,虽然在理论上也承认存在多元利益主体和个体利益的差别,但由于实行的是国家垄断的产权制度和所有制关系,在国家垄断制基础上的超经济强制的统制生产和交换(产品交换而非商品交换),使得整个国家按照统一计划、集中管理、总体动员的方式被组织起来,各种“单位”都只是国家与社会成员之间的必不可少的中介,行使管理型职能,生产“单位”也只是根据国家分配的计划和资源组织生产,而后向国家交回“产品”,没有自己的单独利益;这种情况下的个体便以国家为中介与生产资料实现形式上的结合,而不能真正自主地支配生产资料,自由地支配自己的劳动并直接从劳动中取得报酬,而只能把“单位”作为他们获取劳动报酬、生活保障和社会福利等资源的唯一渠道,而这些又只是国家按照统一的既定标准、基本均衡性地满足个体需要的结果。所以,整个社会实际上是在变相的、封闭的、扩大了的自然经济状况下取一种总体生存模式,个体仍然是处于一种依附关系之中,只不过这种依附的结构不是宗法血缘体系,而是以统制生产和交换为基础的行政性的组织体系。换言之,这种情况下其实只有一个利益主体——国家主体。包容于同一主体之中以总体模式生存的社会成员所由产生的公平观便具有唯一性,即不考虑个体差别的平均主义原则。所以传统社会主义体制下其实是用均衡分配方式下人们产生的公平感取代了现实中的公平度,在普遍的公平感的背后存在真实的不公平。威廉·帕·克莱默在《理念与公正》中分析了心理相对主义对于人们接受一种分配方式的影响。他说,“相对性还告诉我们,对于世界的不同看法,甚至对于诸如什么构成公正的物质分配这类政治问题所持有的不同看法,如何与心理的根源有关”<
%威廉·帕·克莱默:《理念与公正》,东方出版社1997年版,第75页。%>,因此,任何只“从纯粹实质性的方面”来考虑社会分配的公正性,“如果不考虑以心理相对主义的方式来平衡对于公平分配所持有的不同看法……对于公平的物质分配的追求就不可能成功”<%威廉·帕·克莱默:《理念与公正》,东方出版社1997年版,第97页。%>,他并据此批评了密尔、洛克、黑格尔以及马克思等的公平分配主张。毫无疑问,克莱默过于夸大认识论、社会心理偏好的作用,并以此来指责马克思是不正确的,但他所说的心理平衡对于社会公平具有影响却是有道理的。我国计划体制下的社会分配正是适应了从几千年的小农经济传统中产生的,并在劳动社会化、生产计划化的旧体制中由于个体利益主体整合于总体生存模式之中,又进一步强化了的平均主义的心理偏好。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虽然各个利益主体仍然在统一的市场中构成一个竞争的体系,但却是以真实的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的多元化为起点。这就使得社会成员改变了原来以一元化利益为基础的总体生存模式,而形成了不同规模的独立生存模式,个体利益主体所存在的方式不同便决定了他们对社会公平要求的差异。首先,虽然公有制经济仍然占主导地位,国家仍然垄断一些重要的资源,但由于企业利益的独立性,个主体不再以国家为中介实现与生产资料的结合,而是以企业为中介实现两者的结合,并直接以企业利益最大化为前提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这样,在市场经济中“经济人”假设的前提下,以利益分配为指归的社会公平要求就不可能是完全凸现整体精神的平均主义,至少会以承认团体利益差别为前提的相对主义取而代之,换言之,即这种公平要求承认利益的不平均分配为正当但同时又要求把这种差距限定在某一范围之内。这与当代功利主义者对古典功利主义者的功利原则修正后所提出的正义要求颇为接近。M·H·莱斯诺夫说:“我要提出的是,在以下任一两种情况下,经济的不平等都可以被认为是公平的:1.对于较不富有者更为有利;2.是由于理所应得(比如,造成有利的原因是出于较努力的工作)”<%转引自〔美〕盛庆徕:《功利主义新论》,交通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89页。%>。其次,由于多种所有制存在,一部分个主体既不需要以国家为中介也不需要以企业为中介与生产资料结合,而是直接与生产资料相结合,自我作为利益主体面向市场,于是,“每个人为另一个人服务,目的是为自己服务;每一个人都把另一个人当作自己的手段互相利用”,所谓“共同利益就是自私利益的交换。一般利益就是各种自私利益的一般性”<%《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第196-197页。%>。在这种个主体之间不存在实质性共同利益的情况下,对社会公平的要求就由物质性内容转化为双方在交换中的平等地位,即要求的价值不再是分配的结果而是分配的过程。由于存在于团体中的个主体也同样存在以利益团体平等为对象的程序正义要求,这后一种社会公平的主张便更具有普遍性。因此,以假定“人人都是国家的主人”成立为前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虽然社会正义主张不要求罗尔斯第一原则的优先性,但却要求坚持罗尔斯第二原则中的机会公平原则相对于差别原则的优先性,即不应该以结果上的差距为理由来破坏机会均等的规则。
综上所述,非工业化的农业基础形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分配不公的起点,复合型的文化伦理决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社会正义的集体主义价值基准,而微观基础则要求凸现机会公平,这些因素组合就构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公平的突出矛盾:即在一个分配不公的起点上要求实现机会均衡及由此对分配差距的扩大与内化了集体主义精神的实现社会共同富裕的目标的冲突。这一结论在实践层面能得到何种程度的解释呢?我们将另作专门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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