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垦办公企业转型与管理机制研究_拍卖程序论文

农垦办公企业转型与管理机制研究_拍卖程序论文

农垦场办企业转换经营机制问题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办企业论文,经营机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场办企业是垦区工业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历史上,对繁荣农垦事业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场办企业经营机制不活,不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矛盾日益突出,转换经营机制已势在必行。

一、转换经营机制的途径

场办企业是国有农场以其法人资本投资兴办的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场办企业也和国家国企改革一样,经营机制不活的矛盾十分突出。根据农垦近二十年的改革实践,我们认为场办企业要从根本上转换经营机制,其核心是进行产权制度改革,主要有以下两种途径:

(一)通过出让产权,转换企业经营机制

将场办企业产权通过出售、拍卖出让给自然人或法人,包括出让给本企业职工、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通过出让企业产权,明确出资人所有权,明晰产权关系,为从根本上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奠定产权基础。出让产权的形式有以下几种:

1.卖股结合。将企业产权整体出售给本企业全部职工,职工购买企业产权后,组成股份合作制企业。卖股结合是场办企业出让产权的首选形式,有以下几点有利之处:一是把农场的利益和职工群众利益紧密结合起来,充分调动两个积极性。农场作为场办企业原出资人通过出让产权,可以使国有资本收缩战线,重点加强支柱产业和优势企业。企业的职工群众自己出资购买企业产权,成为企业新的出资人,通过劳动者有其股,使劳动联合与资本联合有机结合,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有机结合,建立新型的企业制度,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充分调动每个劳动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二是把职工的现实利益与长远利益有机结合起来。先卖后股、卖股结合的改制过程中,不易造成大量职工离岗,也比较容易落实职工的各种社会保障政策、措施。同时,企业职工人人出资持股,可以避免企业短期行为。三是符合我国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场办企业的具体实际。我国的国有农场大多地处偏远,场办企业又多为农副产品加工业,规模小,设备落后,出让产权时,可选择的对象的范围有相当大的局限性,因此,场办企业的产权交易有一定的买方市场特征,小企业出让产权应以出让给本企业职工为主。

先卖后股、卖股结合也有一定的不利之处。一是受本企业职工局限。一些长期亏损、职工群众生活比较困难的企业,本企业职工可能难以筹集足够的资金一次性买断本企业产权。二是购买方仅局限于本企业职工,产权交易难以实现市场化,使产权交易本身带有“谈判”特征,不易形成公平价格。三是股份合作是改革中出现的新事物,产权交易双方对其本质和实现形式缺乏了解,需要有一个认识过程。

2.兼并。农垦的场办企业由于结构趋同,为增加企业竞争力,选择被优势企业兼并,也是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一种重要形式。目前,通过企业兼并出让产权有下几种形式:一种购买资产式兼并。由场办企业的出资人(农场)取消其法人地位,把债务与资产剥离,再将存量资产评估后全部出售给购买方,农场用出售资产的收入支付原场办企业债务。二是承担债务式兼并。农场以兼并方承担场办企业全部债务为条件,出让企业全部资产。这种形式比较适合一些资产负债大体相当,净资产为“零”,并且资产总额较大的企业。三是吸收股份式兼并。农场以场办企业评估后的净资产为股金,投入兼并企业,成为兼并企业的股东之一。被兼并后,原场办企业可以保留法人地位,也可以取消其法人地位,这种形式往往需要对兼并方进行改组,如果兼并方不是公司制企业,或投资主体不明确,操作难度就较大。四是控股式兼并。即将评估的场办企业净资产全部或大部分出售给兼并企业。兼并后,场办企业仍保留法人地位。

通过兼并出让企业产权有以下几点有利之处:一是产权交易比较规范,出让的具体形式比较多,比较适合一些规模较大的场办企业。二是有利于引入兼并企业的管理、技术、品牌、市场、资本等优势,迅速扩张。目前黑龙江垦区的乳业、酿酒、米业等行业的小型场办企业大多要通过兼并方式,向优势企业靠拢。其不利之处在于:一是企业职工有顾虑,不愿意本企业被兼并。二是被兼并的企业,一般要与兼并方行业相近、产业相关或产品相通。另外,按国家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政策,兼并双方必须有一方在试点城市内,农垦场办企业进行企业兼并时,难以享受到优惠政策,过高的负债往往成为兼并障碍。

3.拍卖。通过产权交易市场,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企业出售给自然人或法人。拍卖是面向社会的产权出让方式,购买方可以是本企业职工,也可以是当地法人、合伙人、自然人或境外投资者。拍卖的标的可以是企业全部资产,也可以是企业净资产。一般来讲,在拍卖之前,要约中应附有拟拍卖企业的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安置意见。拟拍卖的企业,应是一些规模较小,长期亏损或微利,并且资不抵债,接近破产的企业。另外,一些产业关联度不强、不是产业化龙头的企业也应当实行拍卖。

以拍卖方式出让企业产权,购买方范围广,有利于形成公平价格,对卖方比较有利。难点在于购买方往往不愿接受出售企业的职工,特别是企业离退休人员。针对这点,有些农场坚持“企业买断、职工买断”的双买断原则,适当降低企业出售价格。有些农场采取了从出让企业产权收入中划出一块资产,变现后,用于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对拍卖企业时分离出来的富余人员,应多渠道安排再就业。

4.租卖结合。可以采取企业整体租赁、固定资产和有效资产租赁等形式,先将企业出租给自然人或法人,待租赁期满,将企业产权出让给承租人。这种形式,在出租时,要公开标的,实行竞价承租。为保证出租资产的安全完整,承租人在承租前要缴纳一定数量的风险抵押金,待租金缴足后,再将抵押金退还给承租人。企业在租赁期内,产权归属不变。

租卖结合本质上是出让产权的一种分期付款方式。在付款期内采取租赁企业的一些做法,一是有利于规范买卖双方行为,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经济纠纷。二是有利于盘活存量资产,使一些不宜采取其他方式出让产权的企业,也能发挥效益。三是给产权购买方宽限一定时间,购买方可以用企业承租期的收益分期付款。不利之处在于卖方在租赁期内仍要承担一定风险。

5.破产。对一些由于经营管理不善,连续多年亏损,无法偿还到期债务的企业,要依照《破产法》,实行破产。

(二)通过落实经营权,转换企业经营机制

落实经营权的基础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明确法人财产制度,使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其改革内容就是按照公司法进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造,成为农场以其法人资本控股或参股的混合经济形式。公司制改造有两种形式,一是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二是股份有限公司。根据目前实际,国有独资公司只适用于一些特殊行业或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申办程序复杂,筹备时间长,两者都不能作为场办企业公司制改造的主要形式。因此,股权结构多元化的有限责任公司是场办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的主要形式,是落实企业经营权的组织载体。

场办企业改造成有限责任公司,包括以下几方面工作。

1.塑造多元资本结构。一是多法人参股。一些产业化龙头企业,可以鼓励基地的农场出资参股。黑龙江垦区的鹤王乳业有限公司和完达山乳业有限公司已由其基地农场出资参股,改造成有限责任公司,取得了较好成效。二是外资入股。努力扩大农场开放度,克服农场地缘劣势,吸引外商资本进入场办企业。三是出让产权引股。四是债权转股权。五是法人交叉持股。对于一些场办企业,可以用股权换股权的方式,交叉持股。六是无形资产作价折股。七是购并企业入股。一些场办企业可以通过企业兼并,调整股权结构。同时,还应积极探索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多种形式。现阶段,可在企业工会设立员工持股会,代表职工以社团法人身份入股。

2.建立科学、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一是在股权结构多元化的基础上,企业应设置董事会、经理及监事机构,依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制定各种办事制度。二是正确处理新老“三会”关系。新三会是公司制的基本框架,是法人治理结构的基本形式,老三会是传统企业制度的精髓。二者性质不同,不能简单地等同或对立,应积极探索在公司制企业中如何发挥老三会作用的有效形式。

3.创造条件解决企业办社会问题。场办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时,要彻底分离所承担的社会管理与社会服务性职能。社会管理性职能要还给农场,经费应从农场列支。社会服务性机构,可以区别对待。其中,企业办的学校、卫生所等事业单位,原则上要与企业分离,可以分步实施;招待所及企业后勤服务单位要与原企业分立,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场办企业进行改制,转换经营机制,并不是仅以资本结构多元化、设置了治理结构以及社企分离为标准。而要以企业是否真正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真正成为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为标准。必须在实践中不断进行制度创新,搞活运行机制。

二、场办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中的几个难点问题

(一)认识问题

一是对出让企业产权必要性认识不足。仍存在姓“社”姓“资”、姓“公”姓“私”的疑虑,认为场办企业是国有,出让产权就是国有资产流失。只习惯于管理实物资产,不会营运价值形态的资本。对国内乃至国际市场企业兼并重组的趋势认识不清,对国内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迅速分化的形势认识不清,对资本营运的本质认识不清。仍用计划经济的思维定势看待新形势,分析新矛盾,只强调隶属关系,不重视产权关系。认定自己办的企业坚决不能放,只关心自己能不能管得着,至于企业是否盈利、则排在其次。二是对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认识不足。表现在对企业的管理方式上,是一些农场对上级文件照本宣科,或对企业下达行政性指令,对企业开拓市场中遇到的一些难题又束手无策。表现在新建企业上,是不考虑本农场的实力,对市场需求缺乏研究,只是一味的争投资、争项目。往往论证时前景广阔,一旦投资则马上陷入困境,甚至以各种优惠条件寻找投资伙伴,都无人问津。表现在老企业问题上,是对国内市场的结构性矛盾缺乏认识,一些工业行业在国内市场已明显呈现出供过于求的趋势,仍一味地强调达产,甚至继续扩大规模。一些已明显需要破产中止的企业,仍然继续维持,反导致大量新增资金沉淀。表现在决策效率上,是决策行为在市场瞬息万变的大背景之下仍缓慢,滞重。三是对抓住机遇的紧迫感认识不足。务虚的多,务实的少;说的多,支持到位的少;问题研究的多,措施落实的少。比如对工业人才缺乏的问题,不少农场早已有所认识,可时至今天,仍然是制约因素,甚至更为严重。在机制问题上,年年谈,年年讲,仍未能从根本上解决。在结构趋同重复建设、规模小的问题,“七五”期间就着手解决,但“八五”期间一些新建及技改项目,又继续重蹈覆辙。在调整所有制结构问题上,非国有经济、混合经济始终总量不大,比重不高。

认识来自于实践,并能指导实践,没有认识上的飞跃,也就没有实践上的突破。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最终要体现在场办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上,体现在场办企业的发展上,体现场办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上,绝不应仅停留在口头上。

(二)场办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与转换经营机制的关系问题

第一,产权制度改革是场办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制度基础。企业制度必须符合资本组织形式的基本要求。如果资本组织形式与企业制度不一致,企业就不能成为符合市场经济规律要求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转换经营机制就没有相应的制度基础。第二,产权制度改革是场办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途径。产权制度改革既包括出让所有权,也包括落实经营权。从我国现阶段的实际看,私营企业制度、合伙制、三资企业制度、股份合作制、公司制都是企业的资本组织形式。因此,塑造场办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制度基础,应以上述企业制度为目标。其中,前四种企业制度可以通过产权转让实现,后一种则需要对场办企业进行企业制度改造,使所有权经营权相分离来实现。第三,承包制没有涉及产权制度改革的本质,不能彻底转换场办企业经营机制。承包制以“包死基数,确保上交,超收多留,欠收自补”为基本内容,是企业经营方式的改革,仍局限于放权让利范畴,没有触及企业机制不活的实质,无法使上级主管彻底退出企业经营,也不能使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最终造成“厂长负盈、企业负亏、银行负贷、政府负债”。第四,改造为独资公司的场办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仍存在不少问题。独资公司的治理结构不易安排,董事与经理机构难以分设,使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缺乏组织载体。所以,原则上不提倡场办企业改造成独资公司。

(三)服务问题

场办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农场必须同时转变职能。农场除按《公司法》要求,行使出资人所有权之外,基于农场社会性特点,还应给予农场区域内所有企业以必要的服务,服务的核心内容就是为企业发展创造宽松的外部环境。一是法治环境。要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造公平竞争环境,打破地区性、行业性割据,要依法保护企业的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二是政策环境。农场在制定政策时(与出资人所有权有关的除外),对待不同经济成份的企业应一视同仁,比如在企业经营活动、劳动用工、土地使用等方面,不应存在差异。三是行政环境。农场在处理与企业有关问题时,要讲究公平和效率。在办理企业遇到的种种现实困难时,应简化办事手续,审批制可以逐步变为申报制,单独办公可以转变为联合办公。四是基础环境。农场应集中物力、财力搞好各项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农场小城镇的载体功能。如黑龙江垦区应抓住黑龙江省发展等级公路网的契机,大力实施“沿线工程”,积极与国家、省级公路网联通,为构造沿线经济带打好基础。通信设施也应进入国家通信网络,供电、供水等设施也要相应配套。五是社会保障环境。要努力构造社会化的养老、待业等社会保障体系。对个体、私营、三资,合伙等企业员工也要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支持其参加各种社会保险。对过去遗留下来的企业化社会保障制度,应尽快向社会化转轨。总之,搞好服务,就是农场只办企业办不了的社会管理等事务,绝不能插手不应该管、企业又能办好的企业内部管理事务,为企业发展搞好社会性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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