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劳动力产权_产权理论论文

论劳动力产权_产权理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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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力是生产力的主要要素之一。它是以社会性、生物性统一的生命力为载体的生产力,社会生产力发展变化都是劳动力与其他生产力要素相结合的结果。然而,劳动力的产权的归属问题是一个复杂而长期悬而未解决的问题。如果过去计划经济这个问题不突出,那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对劳动力产权就必须有一个理性的认识。在实践上才有助于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一、劳动力产权的产生与劳动力个人所有

劳动力概念

劳动力就是具有一定经验和技能的劳动者的能力。经验是劳动力从某一项劳动的亲身体会和感受,技能则是科学的知识经过后天学习掌握并能娴熟地运用于实际工作实践的能力。

劳动力的产权,包括劳动的所有权、使用权、占有权、收益权、处置权。劳动力产权的权能在不同的社会有不同的归属和组合。

劳动力产权是一定社会历史的产物,诞生于资本主义社会。在资本主义以前的封建社会、奴隶社会无所谓劳动力的产权,产权与所有权都是封建主或奴隶主的,农奴、奴隶连自身的生命都是奴隶主所有,农奴、奴隶的劳动力自然也就是封建主或奴隶主的。

封建社会里,虽然农民有了人身自由,可以支配自己的劳动力,但由于土地是地主的,农民要生存,必然要租耕地才能生存,这就要为封建主耕地。由于地租很高,正常年景除了交租,所剩无几,不正常年景则交不起地租而罚为终生劳役;而且每年皇帝及地方统治者,都要派以繁重的劳役,这都是无偿的占有农民的劳动力。因此,劳动者仍然没有劳动力所有权,更无劳动力的产权,劳动力的所有权与产权都是封建主及其统治集团的。

劳动产权的产生

资本主义社会,以自由、平等、民主为旗帜,推翻封建专制的独裁制度,也在经济上废除了以官僚等级的权力分享和占有封建土地制度,推毁了封建阶级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资本主义倡导和崇尚的机会均等、公平竞争,在商品经济的市场竞争中来取得和积累财富,通过公平交易的商业程序创造财富来实现个人价值,而不是通过等级权力来取得财富,实现个人价值。在资本主义社会里,农民有了人身自由,也有了支配自己劳动力的权力,农民可以不再租土地,而变成向农场主出卖劳动力,按工时或件活领取报酬,农场主的收益损亏与劳动力的出卖者无关。劳动力商品的价格是确定的。盈利大,农场主如愿意,也有给劳动力出卖者的农场工发奖金、红包,这种做法成例不成法;如果亏损,农场工人的工资是要照发的。农民也可以不受雇农场主而受雇于城市的工厂或商店主,出卖自己的劳动力。同样,工厂商店的盈与亏并不影响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力商品的价格的工资随着工种、岗位而变动,并因技术熟练程度而不同的。工厂商店老板可解聘劳动力,劳动者可以解聘工厂、商店、工厂、商店与劳动者完全是一种劳动力的买卖交换关系,到了这时候,劳动力的商品属性已经完全表现出来了。

劳动者把自己的资源转让才成为商品,在不转让、不出卖之前,劳动力作为一种资源潜储在劳动者身上。那么,在劳动者尚未把潜储的劳动力资源出卖之前,劳动力资源所有权是归谁所有?显然,在资本主义社会,是归劳动者个人所有,劳动者把劳动力资源转让出去后的劳动力的价值转化形态或者劳动力价格的等价物——也是归劳动者个人所有。这就是说,劳动力资源及变成商品化的劳动力资源转化形式的货币工资或实物工资,所有权都是劳动者所有。任何人不可无偿占有或榨取劳动者劳动力资源及转化物。在资本主义以往的社会,奴隶社会没有人身权,更说不上劳动力资源的所有权,奴隶的人身生命及劳动力资源全部都是奴隶主所有。在封建社会里,虽然农民有了部分的人身自由,但由于高地租和农民自由和自下而上活动的各种限制,农民也被迫租用封建主的土地耕种。由于地租及苛捐杂税重,往往超过所租地的产出收入,正常年景租地,农民仅能维持生存;不正常年景则连租也交不足而负债累累,终生劳作也还不清,而被剥夺人身自由,重新罚为奴隶,任封建主的摧残。资本主义劳动力所有权为个人所有,比奴隶社会劳动力归奴隶主所有和封建社会的劳动力封建统治集团及贵族所有,是一个划时代的伟大变革和历史性的进步。

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家,是以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为目标的社会,然而,在计划经济时期劳动力个人所有的权利反而不能实现。劳动力个人所有,从理论实践上都被否认和否定了,其理由是:社会主义是公有制,劳动者是主人,劳动者的劳动力资源是国家的全民的,不是个人的,这样劳动力的所有权就是国家和集体的,劳动力个人所有权被模糊失落了。这样在理论和实践中造成许多障碍,主要是劳动者丧失对自己劳动力商品的所有权,劳动力的积极性下降,从而影响生产率和最终影响社会生产力。其次劳动资源和价值的流失,由于劳动者劳动力资源所有权丧失,一些人占有另一些人的劳动成果,成为正常而合理的事。因此,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力个人所有权的丧失和归国有化、公有化的虚化做法,对比资本主义的劳动力个人所有权,似乎是前进了一步,实际上无论在理论逻辑和实践逻辑来说都是行不能通的。在一定意义和程度上说,劳动力所有权被剥夺了。倒退到资本主义以前的社会对劳动力所有权的被剥夺情形上。当然,奴隶主社会、封建主社会都是以国家名义实为统治集团私人的占有劳动力资源。实行计划经济的社会主义是以国家、全民占有劳动力资源,但在实践上往往不是国家和全民所有,而是部分出勤不出力、钻大锅饭空子的“平均主义”热衷者的所有制。其对劳动力积极性的压抑和对劳动力商品占有在实践后果是相同的,都是使劳动力的产权、生产力遭到破坏。

显然,劳动力的所有权不论剥削统治者及国王贵族所有,或是以国家政府所有,都是把劳动力的所有权否定,都不利于生产力发展,只有实现劳动力个人所有,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的。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的劳动力的产权、所有权才会被重新确认,于是调动积极性促进生产力的发展,这是劳动力所有权回归个人的结果。

劳动力产权是劳动者个人所有

劳动力既然是商品,就应该是有主的。这个主,就是商品所有者,也就是劳动力商品的产权问题。关于劳动力产权归属问题,无论在资本主义条件下,还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力始终归个人所有。虽然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中曾讲到资本所有,而劳动力就其所有关系还是属于工人个人所有。工人与资本家的劳动力交换关系,是建立在契约合同基础上。

社会主义虽然实现了以国有制、公有制为主,但劳动力仍属个人所有。单个劳动者,既是生产资料的主人,但又不可随意支配这些生产资料,国家也不可无条件地强行安排某一劳动者从事他所不愿干的工作,无偿地占有劳动者的劳动。

马克思在谈到社会主义按劳分配时指出,在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除了自己的劳动,谁都不能提供其他任何东西,每一个生产者,他所给予社会的就是他个人的劳动量”,“他以一种形式给予社会的劳动量,又以一种形式全部领回来”。这里,马克思反复强调劳动者“自己的劳动”、“个人的劳动量”,说明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力是属于劳动者个人所有的。至于社会主义教育费用是国家或部分由国家负担,只是由生产力水平低而采取的带供给性质的措施,况且就是受同样的教育,也因各人的先天条件和个人后天努力程度不同而形成不同劳动能力、不同的技能和数量的劳动力。马克思称为“个人天赋”、“天然特权”,如果劳动力属于公有,不同的劳动能力怎么会成为劳动者个人的“天然特权呢”?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也就逻辑地证明了劳动力的个人所有制性质。

二、劳动力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

劳动力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关系问题,经历了一个由合到分离的过程。在资本主义以前的社会,劳动力所有权与使用权是合一的,即劳动力所有权与使用权都是奴隶主或封建主所有。封建社会的庄园中,失去自由人格身份的庄民,其劳动力的所有权与使用权都是属封建庄主的。封建社会名义上,农民有人身自由,但由于其它制度限制,如户籍制度和重农桑禁工商的制度的限制,农民被迫与土地拴在一起,以租地主的土地耕种为生;而且,被迫承受超经济的地租剥削,为了生存,而冒着风险去租种的。这样,农民从奴隶制解放出来的人身自由权利实际又丧失了。这时,农民的所有权与使用权都是统治者及贵族掌握的。在封建社会末资本主义初期,商品经济发展,大量涌现从事手工业的劳动者。他们是脱离土地束缚的自由人,独立开业经营手工业,利用自己的劳动力自己经营,这时的劳动力所有权与劳动力使用权是合一的,即既是所有者又是使用者,也是收益者和处置者。这样劳动力产权的所有权支配收益权和处置权等全部权能都是结合在一起的。但这种合一不同于奴隶社会的合一,它是不被剥夺自己的劳动力而是把自己的劳动力与自己的其它生产资料结合起来的。

劳动力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是资本主义社会才出现的。资本主义倡导和弘扬自由、民主、平等、博爱的旗帜,把农民从封建专制解放出来,虽然大多数农民一样没有土地,但农民有更多更广泛的自由度,这就是享有流动、择业权利,可以进城务工经商或从事其他产业。这使农民可以不依靠租耕土地,同样可以谋生,进城务工经商,把自己的劳动力作为商品向工厂、商店主出卖,工厂商店按月支付一定的货币就换取劳动者每月让渡的劳动力商品。劳动者支付一定量的劳动力就可以获得相应的货币,以维持和扩大劳动力商品再生产需要。在劳动者与雇用者的关系上,劳动力所有者自觉出卖劳动力,而工厂、商店则希望购买劳动者的劳动力商品,两者都是建立在法律的契约关系上,它们的交换是自然的,没有谁强迫谁,在法制完善的资本主义国家,劳资双方的权益都是受到法律的保护。

在雇佣劳动中,劳动者的劳动力所有权的性质是不改变的。劳动者虽然在雇用者那里,不断出卖劳动力商品,劳动者把部分劳动能力转化为劳动力商品转让出去,只是转让出去的这一部分劳动力商品的所有制关系改变了,但劳动者潜存的是劳动能力,劳动者享有自己的劳动能力,享有的所有权性质就没有转移和改变,未通过加工和输出的劳动力资源仍然是劳动者个人所有的,只有已经加工和输出并与其他生产资料相结合而产生的劳动力商品,才转移了其所有权。但劳动者的劳动力商品所有权转移了,劳动力商品转化形态的货币商品的所有权已是劳动者个人的。从劳动力资源到劳动力商品转化形式的货币商品,不是劳动者的劳动力商品的所有权的消失,而是劳动力商品的形态发生了转换,不管任何转移劳动力的价值,其所有权始终是不变的。

在劳动力所有权不变的同时,劳动力的使用权已经发生了转移,因为拥有劳动力所有产权的劳动者,未必自己直接办企业,自己消费自己的劳动力,而是通过一种契约关系出卖自己的劳动力商品。但至于劳动力商品如何使用,必须按照雇用者的企业需要去办。在劳动者自愿应聘雇用后,雇用者有权支配安排劳动者的劳动力,劳动者必须听从企业的调度和指挥。这就是在劳动力的经营安排上,劳动力所有者是被动的和无权的。就是说劳动者在卖不卖自己的劳动力,卖给谁、卖多少,劳动者是有权的。至于劳动力产品与企业主成交通过一定契约关系确定下来后,劳动力商品要如何使用,与企业不动产、动产相调配,已不是劳动者自己的事,而是企业和老板的事。劳动者不能因为自己拥有所有权而拒绝作为劳动力商品购买者的企业主对劳动力使用权的支配,劳动者必须按照企业的规章制度去产出自己的劳动力商品,一旦违背企业主的生产经营规则,劳动者则受到相应的处罚。可见,在商品经济社会里,劳动者的所有权与使用权是相分离的。

三、劳动力所有权和劳动力商品

劳动力是一种资源,它是有价值的东西,是可以交换的。这样,劳动力资源是具有商品属性的。劳动者作为劳动力所有者,他把劳动力出卖给工业、商业的企业主而获得货币,企业主支出货币而获得劳动力商品。劳动力商品是特殊商品,与一般商品不一样,不在于它可以增殖,而在于它是无形的、看不见、摸不着的潜在形态的特殊性商品,它是依靠人体的潜能与外界接触而发生作用的。劳动力与生产要素结合可产生出物化的产品或劳务产品,有些劳动力创造的虽然是看不见的劳务,但也是一种劳动结晶。由于这种劳动力商品的特殊性,人们常常忽视它的商品性的本质,认为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里劳动者包括劳动者的劳动力都是全民或集体的,劳动者的劳动力不能自己卖给自己。认为劳动者的劳动力使用不是出卖,而是一种奉献,是“按劳取酬”的结果。其实,奉献与按劳取酬本身就是既违背逻辑的、又违背法理,因而无法自圆其说。

生产资料全民或集体所有,并不等于劳动力资源也是全民或集体所有。劳动力是一种潜存在劳动者体内的产品,在不进行交换时,劳动者的劳动力处在潜在产品状态。发生交换之后,劳动者的劳动力才成为商品。尽管他既是生产资料所有者,也是自己劳动力的所有者,公共的生产资料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是一目了然的,而储存在自己身上的劳动能力,是看不到摸不着的。只有劳动力转让出去,有了价值,才能扩大劳动力产品的再生产,劳动力所有者才会不断地把自己的劳动力出卖出去。承认劳动力是商品,是确认劳动力所有权的前提和关键,劳动力既是有价之物,就不可能被无尝占用的,否则就会造成经济秩序的混乱。劳动力价值的实现,必须通过平等交换的商业程序来进行。既然劳动力是商品,分属于不同的所有者,必须通过交换来反映和表现其价值,彼此不能平调或无偿占有。

劳动者对自己的劳动力资源、劳动力商品都享有自主权,即承认劳动力商品的个人所有。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调动劳动者提高劳动能力和产出劳动力商品的积极性,才能提高全社会的劳动生产率,才能真正贯彻和客观反映按劳分配的原则和政策。假如否定劳动力是商品,那么就否定了劳动力个人所有权,不仅在理论上造成混乱,而且在实践上会造成严重危害。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生产资料的国有制、公有制并不影响劳动者的劳动力商品属性。资本主义社会存在着国有制、公有制,国家公民也是国有制企业所有者。既然资本主义存在国有制企业,劳动力是商品,社会主义国有制、公有制下的国民劳动力也同样可以是商品。

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条件下,也和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社会一样,国有制企业的劳动者不单独占有生产资料,靠出卖劳动力索取报酬。判别劳动力是不是商品的标准,在于商品的根本特征以及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劳动力是否符合这个特征。商品的根本特征是,凡是商品都具有二重属性,它既有使用价值,又有价值,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劳动者的劳动力确实具有这二重属性。它的使用价值表现在:它能进行各种劳动,从而制造各种商品或提供各种劳务。它的价值表现在劳动力的价格——工资上。在交换中,劳动者取得了劳动力的价值(工资等)把劳动力的使用价值让渡出去了,只要存在商品和交换,劳动力所有者与其他生产资料所有者结合,使双方都得到自己所需要的商品,其他生产资料所有者获得劳动所有者在交换中让渡过来的劳动力劳务等商品,而劳动力所有者获得的却是在交换中,其他生产资料所有者让渡的货币商品。

四、原始劳动力产权与法人的劳动力产权

既然劳动力是商品。这种商品的所有权就是劳动者,换言之,劳动者就理所当然成为劳动力产权的主体。劳动力产权主体是建立在劳动力成为商品的基础上。当然这种劳动力产权主体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无论在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都是不明朗的,只有到了市场经济的成熟阶段,也就是市场经济进入法律化规范化时代,劳动力产权主体才能明确地确立起来。

劳动力产权根据不同的历史发展时期有不同的发展变化。劳动力产权可分为原始劳动力产权和企业法人的劳动力产权。

自然人劳动产权出现在封建社会末和资本主义初期,商品经济有了初步发展,劳动力已摆脱人身依附和土地的束缚,成为自由人。一些农民从事家庭手工业,一些农民进城务工经商,搞家庭手工业、或开商店,属于自己投资自己经营,就是自己支配自己的劳动力。后来,当家庭手工业或商店有些发展才请一二名帮工当作助手,仍然以自己劳动为主。这时的劳动力所有权与经营权是合一的,也就是说劳动力的产权与使用权合一。家庭手工业和小店主的小企业,既有劳动力所有权、又有劳动力支配权、收益权和处置权,这种劳动力产权,称为自然人劳动力产权或原始劳动力产权。

进入资本主义工厂和商场时代,企业主自己不直接从事具体的生产劳动,而是专门从事管理和决策,从劳动者和企业主的合一变成纯粹的企业主和管理者。向企业出卖劳动力的劳动者,他们已把劳动力的使用权给企业直接支配和使用,劳动力的劳动产权就成为法人企业的劳动力产权。企业主按企业的生产经营的需要组织和安排劳动力的岗位分布,劳动力岗位制订相应的管理条例和制度,使劳动者切实按照管理条例去出卖自己的劳动力。否则,不按条例的要求作为劳动力产权主体的劳动者就会随时被解雇。一旦解雇,劳动者的企业法人的劳动力产权就成为自然人的劳动产权。

社会主义劳动力产权的所有权与使用权是经历一个从分离到合一、又从合一到分离的过程。社会主义前期认为劳动力是商品,甚至劳动者对自己的劳动力不享有所有权,使用权就更不用说,所有权和使用权都是国家或集体的。建立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论和市场经济后,劳动力商品化的观念已逐渐为人们接受和默认。在实际生活中,所有权与使用权由合一到分离。即劳动力所有权是劳动者个人的,而使用权却是企业的。无论是国有集体或私营企业都如此。只有个体户的劳动力所有权与使用权仍然合一,但这种劳动力产权形式在经济生活中已不占主要地位。劳动力产权的两权分离是现代市场经济的需求,因而成为现代劳动力产权的主导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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