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经济学的逻辑与我国农业经济组织形式的选择_制度经济学论文

制度经济学的逻辑与中国农业经济组织形式的选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农业经济论文,中国论文,组织形式论文,经济学论文,逻辑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制度经济学的核心逻辑

制度经济学是当代世界十大经济学派之一,产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美国社会,迄今已有100多年的历史。在这100多年中,制度经济学发生了一系列变化,由20世纪20年代至30年代的旧制度学派演变为20世纪30年代至战后初期的制度主义和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至现在的新制度经济学。在这一演变过程中,制度经济学的成分有不断混杂之势,甚至存在同样冠以制度经济学之名,但在内容上和各种倾向上大相径庭的情况,例如加尔布雷思(J.K.Galbraith)和科斯(R.H.Coase)的新制度经济学。而有些经济学家被归入制度经济学派,但他们却并不以此自居,例如西蒙(H.A.Simon)等。这种情况使得我们难以对这一学派的理论观点做出清晰的概括,比较容易做到的是理清其核心逻辑。本文认为,制度经济学的主要价值也就是其核心逻辑。

制度经济学的核心逻辑可以表述如下:①分工及交换是经济学的基本逻辑前提。从这一前提出发,经济学需要研究人类的生产活动和交易活动这两种基本的经济活动,而且研究交易活动更为重要,因为在分工的条件下,交易是人们之间各种经济关系的中心环节。②与生产活动必然要发生成本即生产成本一样,交易活动也要发生相应的成本即交易成本。交易成本包括发现和通知交易者的费用、谈判费用、签订合同以及保证合同条件的履行而进行必要的检查的费用等,一般概括为搜寻费用、谈判费用和实施费用。影响交易成本大小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其中最主要的是不确定性、有限理性、机会主义和资产专用性。③既然交易活动是有成本的,那么,根据经济入假设和资源的稀缺性原理,人们就要通过某种“选择”来尽可能降低这种成本,以实现经济理性主义,谋求交易净收益的最大化。④经济运行的实质是在一定的制度安排下交易行为的复合,而不同的制度安排之下的交易行为及其所涉及的关系是不同的,进而交易成本的大小也是不同的。因而,为了节约交易成本,提高经济效率,必须选择恰当的制度安排。⑤经济组织的基本含义是“制度安排”或“行动集团”,因而,选择恰当的制度安排的实质就是选择恰当的经济组织。⑥选择制度安排或经济组织的基本方法是运用交易成本这一工具进行分析。

二、农业中交易成本问题的总体描述

农业生产力的状况及农业的根本特点决定了农户是农业的基本生产经营单元。这意味着从交易活动的主体来看,农户是最基本的,并且数量众多;从交易的规模来看,每个农户都是小规模的交易者。以我国为例,全国约有2亿农户,理论上平均每个农户需要完成的最大交易量为全国总交易量的1/2亿,平均规模很小。在存在社会分工的条件下,这些为数众多的农户都有进行交易的需要,因为只有交易完成了,才能进行再生产。因此,农业中的交易是由数量巨大的农户作为主要农产品供给方和农用生产要素需求方共同参与且具有季节性特点的频繁交易,在微观上表现为每个农户都要以某种方式、在某个时间与有关的需求者或供给者发生交易行为。这就意味着:其一,从微观角度看,每个农户为完成小规模交易的需要都要发生交易成本,可称之为个别交易成本;其二,从宏观或总体上看,农业的制度运行成本即社会交易成本等于个别交易成本之和(假定不存在交易成本的外部性)。这种关系可用公式表示如下:

C[,e]=C[,f]+C[,d]+C[,g]

其中,C[,e]为个别交易成本;C[,f]为搜寻费用;C[,d]为谈判费用;C[,g]为实施费用。

其中,C[,s]为社会交易成本即制度运行成本;C[,ie]为第i个农户的个别交易成本。

进一步分析,作为基本交易主体的农户需要完成的交易还有一个具体的组织形式问题,也就是通过何种组织形式来完成交易的问题。根据制度经济学的有关研究,可供选择的主导组织形式主要有市场组织、企业、政府及中介组织(即中间性组织)等几种。如果把企业与政府一并列为等级组织,则大体上就是市场组织、等级组织和中间性组织(中介组织)三种形式。假定这三种组织形式都是可行的,那么,相应的选择就意味着:①若通过市场组织完成交易,则农户各自在互相独立的情况下以单个主体的角色进入市场,通过直接与有关的组织或个人完成交易。这种情形可称之为直接交易模型。在这种情况下,每个农户都要直接发生实体内容基本相同的交易行为,产生个别交易成本;总体交易成本或社会交易成本就是个别交易成本之和。②若通过等级组织完成交易,亦即将农户按照等级制度组织起来,则农户的直接交易转变为组织内部的管理交易或配额交易(实质为计划交易)。这两种交易均为完全间接交易,所不同的在于前者以企业为间接体,后者以政府为间接体(假定农户的独立经济利益依然存在),亦即农户的交易行为由直接交易转变为管理交易是以企业组织的直接交易为依托的,而转变为计划交易或配额交易则是以政府安排的直接交易为依托的(例如,计划经济体制下城乡产品的交换就是这种情况)。相应地,这种情形可称之为间接交易模型。在这种情况下,农户的市场交易行为转变为组织内交易行为,相应地,其个别(市场)交易成本转化为组织内的管理交易成本或计划交易成本。这样一来,社会交易成本或制度运行成本就等于组织内管理交易成本或计划交易成本与等级组织的个别(市场)交易成本之和。若将组织内管理交易成本或计划交易成本定义为间接交易成本,则社会交易成本等于间接交易成本与等级组织的个别交易成本(也可称之为等级组织的直接交易成本)之和。③若通过中介组织(中间性组织)完成交易,亦即通过“准市场、准企业”或“准企业、准政府”的组织形式达成交易,则农户的直接交易将发生更为复杂的变化。当通过“准市场、准企业”的中介组织完成交易时,农户的直接交易转变为组织内的准管理交易与准市场交易;相应地,这种情况下的社会交易成本等于这种中介组织内的交易成本与各种中介组织的个别交易成本之和。当通过“准企业、准政府”的中介组织完成交易时,农户的直接交易转变为组织内的准管理交易与准计划交易;相应地,其社会交易成本则等于这种中介组织内的交易成本与各中介组织的个别交易成本之和。这两种情形可称之为混合交易模型。这三种组织形式下的交易模型和交易成本可公式化如图1—4所示。

图1 直接交易模型

图2 间接交易模型(Ⅰ)

图3 间接交易模型(Ⅱ)

图4 混合交易模型

由此可见,农户交易活动的组织形式可细分为市场组织、等级组织和中介组织。分别采用这三种组织形式作为主导形式,相应的交易关系和交易成本的情况是不同的。这说明客观上存在一个选择的问题。

三、各种经济组织形式的制度运行成本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比较不同经济组织形式的制度运行成本是以下列假定和观点为前提的:①假定交易成本的影响因子或解释变量主要就是制度经济学所认为的不确定性、有限理性、机会主义、资产专用性等因素,并且交易成本的大小与这些因素的程度呈正相关关系。即不确定性越强,有限理性的程度越强,机会主义行为发生可能性越大,资产专用性程度越强,则交易成本越大;反之,则越小。②假定社会交易成本或制度运行成本(含具体制度安排或组织运行成本)是由个别(市场)交易成本和组织内部交易成本构成的。个别交易成本的大小取决于前述四个因素,但其总和还与交易主体的数量及交易频率成正比;组织内部交易成本包括准市场交易成本、管理交易成本、计划交易成本和准管理交易成本。③市场交易成本与组织内部的准市场交易成本、管理交易成本、计划交易成本和准管理交易成本因组织形式的转换而发生转变,但不意味着数量上的同等化转变。当企业完全取代市场或政府完全取代市场、企业时,市场交易成本转变为组织内部管理交易成本或计划交易成本,社会交易成本或制度运行成本即为组织内管理交易成本或计划交易成本之和。当市场不能被其他组织完全取代时,则市场交易成本不能完全转化为组织内部管理交易成本或计划交易成本,社会交易成本或制度运行成本则为组织的市场交易成本与组织内部管理或计划交易成本之和。④农业生产的根本特点决定了农业难以进行有效的横向和纵向分工,因此,企业组织和政府组织在农业中均不适合。⑤假定以市场组织下的交易成本的个体及总体情况为参照,并假定C[,m]、C[,e]、C[,g]、C[,I]分别代表市场组织、企业、政府、中介组织下的市场交易成本,f[,m]、f[,e]、f[,g]、f[,I]分别代表各自的管理交易成本或计划交易成本。

在明确了上述对比分析的前提条件之后,参照孙天琦的研究结果(注:孙天琦:《产业组织结构研究——寡头主导,大中小共生),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年,第167~169页。),并做适当调整和拓展,可以得出表1中的初步结论。

表1 市场、企业、政府和中介组织的制度运行或成本比较

说明:当市场完全被企业或政府取代时,则C[,e]、C[,g]就是管理或计划交易成本。

严格地说,制度运行成本在缺乏充分数据的条件下是无法比较大小的。表1中后三者的大小顺序是以分析的前提条件即农业生产的根本特点及其对农业经济活动制度安排的限定为依据的,亦即由企业或政府来组织具有内在的制度障碍,从效率角度看,其管理交易成本或计划管理成本很高,并且政府与企业相比,显然前者的内部交易成本要高于后者。也就是说,正是高昂的制度运行成本致使政府、企业这两种形式不可能成为农业中最有效率的组织形式。由此可以推论,准政府这种中介组织形式也不可能成为理想的选择。

至于市场组织与准市场(准企业)组织形式的制度运行成本的比较,是基于如下判断:①市场组织的内部交易成本(农户家庭内部的管理交易成本)是很小的。考虑到农户家庭是社会的最基本单元,不能被更小的组织所替代,因此,这种情况下的管理交易成本是维持社会存在的最小成本。这一成本不论实际大小如何(事实上也难以测算),在对比分析中并没有多大意义,因为无论如何也不可能找到比家庭这种组织内成本更低的组织。所以,在实际的对比之中,可行的思路只能是在认定准市场(准企业)组织的内部交易成本比市场组织的内部交易成本高的前提下,主要比较两种组织下的市场交易成本的大小及其在制度运行成本中所占的比例。②市场组织下的市场交易成本在这种制度运行成本中占据绝对份额,并且其绝对数值是最大的,因为其影响因素的作用在这种制度安排下发挥到最大限度,而且农户的个体数量为数众多。③准市场(准企业)组织与农户之间的关系既非完全的市场交易关系,也非完全的管理交易关系。较之于纯粹的市场交易,准市场(准企业)组织内部由于共同计划和组织——农户间相互依赖、长期关系下的多样性契约安排,使不确定性、有限理性、机会主义、资产专用性等因素的实际影响程度大为降低,因而具有较低的市场交易成本;较之于纯粹企业的内部科层制度,由于参与准市场(准企业)组织的农户并不丧失独立性,还有相当大的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因而具有较企业更低的管理交易成本。④准市场(准企业)组织形式下的准市场交易成本在制度运行成本中占较大比重,但其绝对数值比市场组织下的市场交易成本有较大节省;同时,这种组织形式下的准管理交易成本并不比市场组织下的管理交易成本高出许多。所以,本文认为,准市场(准企业)这种组织形式的制度运行成本是最低的。

四、结论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以小规模、分散化农户经营为特点的我国农业的最佳经济组织形式应是具有准市场(准企业)性质的中介组织,而纯粹的市场组织、企业组织、政府组织和准政府组织对我国农业来说都不是有效的经济组织形式。这就意味着我国农业的微观运行应该由准市场(准企业)组织来主导,而不是由农户或者纯粹的企业、政府、准政府组织来主导。根据国内外市场农业发展的实践,本文认为,这种性质的中介组织在农业市场化的进程中依次以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协会、农业合作社为主导形式。从我国农业当前的市场化程度看,显然,大力发展龙头企业,不但是必要的,而且也是可行的。与此同时,积极扶持农民专业协会的发展应是带有前瞻性的重要举措。在此基础上,农业合作社将顺乎自然地发展起来。发达国家农业市场化的实践表明,农业合作社是市场农业微观运行的主导力量和国家农业宏观调控的有效载体。所以,农业合作社已被实践证明是这种中介组织的目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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