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分权、地方政府竞争与土地财政,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财政论文,地方政府论文,土地论文,竞争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经济增长奇迹。这期间:一方面,在产品价格市场化之后,资本、劳动力、土地等要素市场逐步建立并完善,资源配置由非市场化行政方式向市场化转变,资源配置效率逐步提高;另一方面,中央政府放权让利、进行经济上的分权、财政收支权力在政府间不断调整,并在分税制后稳定下来,对地方政府发展一方经济产生了极强的激励作用。
分税制的最初原因是为了解决财政包干的弊端,调整中央和地方政府间关系,然而在调整过程中并未实现财权和事权的统一和匹配,导致地方政府具有很强的激励把对地区经济的“援助之手”转变为“攫取之手”(陈抗等,2002;王文剑、覃成林, 2008),由于分税制只是规范了预算内财政收入的运作方式,并没有对预算外和非预算资金进行更加规范化的管理,使各地方政府都拥有更加强烈的激励扩大预算外收入,加大对地区经济的攫取。近10年来,城区面积扩大、地方基础设施建设扩大、土地开发出让和转让高潮的出现,均是地方政府在分税制约束下主动寻求的一些行为模式,土地出让金已成为地方政府的“第二财政”(周飞舟,2006)。据刘守英和蒋省三(2005)对东部发达地区两市一县的调查,土地出让金收入占到预算外收入的58%~69.3%,从土地上产生的收入占地方财政收入的1/2以上,发达地区的地方财政成为名副其实的“土地财政”。
地方政府缘何选择土地财政?其内在逻辑是怎样的?与现行的财政分权和地方政府竞争存在怎样的关系?假设财政分权对地方选择土地财政存在影响,其影响是否存在地区差异?这是本文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相关文献简述
财政分权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已经过第一代和第二代财政联邦主义理论的证实,但其侧重点有所不同。第一代财政联邦主义理论(Tiebout,1956; Musgrave,1959;Oates,1972)认为,财政分权有助于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和改进,而第二代联邦主义的代表人物钱颖一等(1997)认为,财政分权有助于改进不同层级政府的激励,从而提高资源配置效率。虽然两代财政联邦主义理论对财政分权均持肯定的态度,但已有的实证研究却对其提出了挑战,邹恒甫等人的研究表明,中国财政分权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是负的(Zhang和Zou,1998,2001;Jin和Zou,2005),张晏等(2005)的研究发现,分权在分税制以前不利于增长,在分税制后则有利于增长。实证结果表明财政分权对经济增长的作用是两面的,是否有利于经济增长应该取决于成本和收益的大小比较,财政分权与其他政策一样是一柄“双刃剑”(吴一平,2008),王永钦等(2007)提出了一个完整的分权理论分析分权体制下地方政府获得的正面激励 (分权的收益)和负面激励(分权的成本),并对中国分权式改革的代价进行了理论分析和例证。
财政分权并不是影响地方政府发展经济的全部激励,要真正全面理解这些收入分配背后的影响因素,还应深入到政府行为的层面即“政”的方面 (周飞舟,2006)。我国地方官员不仅是“经济参与人”,而且是“政治参与人”,他们关注政治晋升和政治收益,各地的官员不仅在经济上为财政税收竞争,同时也在“官场”上为晋升竞争(Li Hongbin和 Zhou Li-An,2005;周黎安,2007),在中国式的财政分权和以GDP增长为政绩考核的政府竞争这两种体制约束下,各地区地方政府拥有了更加强烈的激励扩大预算外收入,加大对地区经济的攫取(王文剑、覃成林,2008)。地方政府通过农地征用获得土地出让金来筹集资金(陶然、袁飞、曹广忠,2007)已成为普遍方式。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城市化主要表现为政府主导和城市外延扩张,发达地区政府财政预算内靠城市扩张带来的产业税收效应,预算外靠土地出让收入,成为名副其实的“土地财政”。而且由分权和竞争体制引起的地方政府对土地征收需求的膨胀带来农地非农流转的过度损失(Li Yongle和Wu Qun,2008),不利于农地可持续利用和经济可持续发展,对确保不突破18亿亩耕地红线带来挑战。
本文以分税制带来的地方政府追求财源行为变化和官员晋升考核制度带来的地方政府追求政绩行为变化的分析为基础,对地方政府选择土地财政的行为给出合理的解释,并利用1999-2007年的省际面板数据实证分析为理论推理提供经验支持。本文的第二部分主要是财政分权和地方政府竞争对地方选择土地财政的逻辑推理;第三部分说明实证研究中的指标选取、计量模型和数据来源;第四部分为实证检验,并分析了地方土地财政产生的具体效应;最后是本文的结论和政策启示。
二、地方选择土地财政的逻辑推理
(一)分税制与地方选择土地财政的内在逻辑
1.分税制与地方财政压力
20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先后在1980、1985、 1988年进行了三次财税改革,调节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预算财政分配关系,实行对地方政府放权让利、分灶吃饭的财政包干体制。这种体制的一个明显的表现特征是两个比重(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和中央财政收入在总财政收入中的比重)都在下降,第一个比重由1979年的28.4%下降到1993年的12.6%,第二个比重由1979年的46.8%下降到 1993年的31.6%。而此期间中央财政支出占总财政支出的比重始终大于收入比重,中央不但要靠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上解,而且通过向地方政府“借债”度日。中央为了扩大在财政收入总额中所占的份额,采取了设立基金和发行债券的方式频频从地方财政“抽调”资金,如1983年开征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1987年发行的电力建设债券等。80年代频繁调整的财政体制使得中央与地方财政分配关系缺乏稳定性,在财力划分的数量界限方面主观随意性很大(张闫龙,2006)。
中央政府为改善自身财政状况,缓解中央财政能力逐渐变弱的困境,于1994年推行了分税制改革。改革带来的主要变化为:(1)中央财政预算收入比例有了大幅度提高,地方财政预算收入比例下降,1999年后中央财政预算收入比重始终维持在 50%以上,中央财政有了明显的改善。(2)地方财政尤其是县乡财政出现困境,原因是分税制只对中央和省级财政的收入划分作了规定,对省以下的收入划分则由省政府决定,收入上收的效应在各级政府间层层传递,造成所谓的财权“层层上收”效应(阎坤、张立承,2003)。
2.地方政府增加自身财政收入的理性选择
改革开放30年来,地方财政收入和支出经历了“盈余剪刀”和“赤字剪刀”(见图1)。1980年代中期到1994年分税制改革这一阶段是中央政府不断调整财政收入分配阶段,收入和支出所占比重呈现“上下往复”变化。1994年分税制后,中央和地方预算收入比重相对稳定,但却形成了地方财政收入和支出间的巨大缺口。分税制改革前,地方财政收入占总财政收入的比重接近80%,分税制改革后维持在45%左右,而地方财政支出比重在分税制改革后一直维持在65%以上,近几年有增大的趋势,2007年达到77%。分税制改变了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财权分配格局,但却没有对事权进行相应的调整和重新划分,“财权上移”、“事权留置甚至增加”导致地方财政收支“剪刀差”,地方政府只有寻求新的非正式资金收入来化解中央财政集权的压力。
图1 地方财政收入和支出比重变化图(1978-2008)
中央政府试图通过分税制来规范政府的财税行为,不但没有达到预期效果,而且驱使地方政府通过进行体制外财政活动获得财源。王文剑和覃成林(2008)认为:地方政府具有很强的激励把“援助之手”转变为“攫取之手”,以缓解日趋加重的支出压力,中央财政的分成比例越高,地方政府的“攫取之手”行为越严重(陈抗等,2002),地方政府的行为选择依赖于中央政府的制度安排。作为理性经济人的地方政府,总会规避对自己不利的政策,而趋向对自己总财政收入增长有利的方面。一个明显的例子是:1994-2002年间被划分为地方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增长迅速,而当2002年中央又把这两个所得税划为中央地方共享收入后(中央得 60%,地方得40%),地方独享的营业税增长异常迅速,成为带动地方财政收入增长的最主要力量。分税制及税收调整导致地方政府追求财源行为变化,预算内收入重心逐步转向地方独享税,预算外收入则以追求土地出让金为主,原因就是实行分税制后,土地出让金作为地方财政的固定收入全部划归地方所有。近年来,土地出让收入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大幅提高,由1999年的9.19%提高到2007年的51.83%,平均每年提高5.33个百分点,绝对数值由1999年的514.33亿元增加到2007年的 12216.72亿元,是1999年的23.75倍。
(二)政府间竞争与地方土地财政的内在逻辑
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是一种纵向的财政竞争关系,两者在讨价还价和政策、对策过程中实现短期平衡,当政策发生变化时,地方政府随即会寻求另外的方法来实现制度期间对自己相对有利的平衡。地方政府面临的不仅仅是纵向财政竞争,而且面临着地方政府间的横向晋升竞争。周黎安(2004)将其描述为“晋升锦标赛”的“零和博弈”,在这个竞争过程中,一个人获得提升将直接降低另一人提升的机会,一人所得构成另一人所失,而且成功晋升的只是少数,因此地方政府具有强有力的激励为实现中央政府考核其绩效的标准而努力。与俄罗斯不同,中国的经济分权伴随着政治集权,是要把地方政府间的“块状竞争”与自上而下的“条状任命”机制有机结合在一起(Blanchard和Shleifer,2001),因此,晋升激励使得地方政府官员有着非常强的激励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王永钦等,2007)。不管是基于民意调查的自下而上的标尺竞争,还是基于上级政府评价的自上而下的标尺竞争(张晏,2005),当地民众和中央政府都处于信息劣势,很难有一个完全充分合理的指标对官员进行全面评估,更多的是采用自身感受(民众)或某个指标的相对绩效(CDP增长率,中央政府)来进行比较,这就造成了地方政府不遗余力片面追求经济数量的高增长,并不注重经济发展的质量。
由于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源泉是位于城市中的第二、第三产业,经济增长的源泉在非农产业,中国的地方政府往往采取了一些城市倾向的经济政策(陆铭、陈钊,2004)。另外,由于城市存量土地交易费用较高,地方政府倾向于在增量土地上下功夫,造成城区面积不断扩大,地方政府这样选择的主要原因是能产生预算内、外双重收益,预算外靠土地出让收入,预算内靠城市扩张带来的产业税收效应(刘守英、蒋省三,2005)。具体来看,一是“以地生财”,通过农地非农流转价格剪刀差获取收益。土地征收是目前农地非农流转的唯一合法方式,且成本(征地补偿等费用)较低。在征地过程中,地方政府具有极强的竞争力,相对于中央政府来讲,地方政府具有信息优势;相对于辖区民众来讲,地方政府具有权力优势。而且地方政府通过以较低的征地成本把城市郊区的农村土地转为城市建设用地,再把规划为商业用途的土地通过市场化出让方式以价格“剪刀差”获得高额土地收益,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由工业用地低价出让产生的成本(陶然、袁飞、曹广忠,2007)。二是“以地引资生税”,即以目前地方政府出现的以优惠政策吸引外商直接投资以扩大税基,尤其是对短期内促进经济增长和预算内财政收入有较大促进作用的制造业倍加青睐(宋小宁、杨治国,2008)。在以GDP政绩考核体制下,不仅仅要保障增长率,而且要提高在同级政府中的相对位置,作为具有诸多好处的外商直接投资便成为地方政府竞争追逐的对象,20世纪90年代以来, FDI已成为各地的激励政策甚至是竞争吸引政策。目前我国仍处在投资拉动经济增长阶段,为什么地方政府会对外商直接投资如此热情?虽然外商直接投资与国内投资都是生产的基本要素,但存在明显差异:外商直接投资加快了东道国采用通用技术 (GDT)的速度,外商直接投资本身包含东道国所没有的新技术和专有技术,而且这两种作用对GDP增长率的提高具有积极的影响,被认为是新兴工业化国家赶超世界发达国家的一个重要因素(姚树洁、冯根福、韦开蕾,2006)。因此,地方政府不惜开出优惠再优惠的条件来吸引外商直接投资,其中土地一度成为地方政府竞争的砝码,东部发达地区甚至出现“拼地价”、“让利竞赛”。各地为争夺外资项目也因此处于激烈竞争之中,最近几年尤为明显。在许多地方,如上海、江苏、浙江等地纷纷以远远低于成本价的土地价格吸引外商。地方政府作为理性经济人,地区间竞争越是激烈,就越倾向于低价甚至“零地价”出让土地,①进而通过引资带来更高的 GDP增长率以及更多的本地财政收入和上缴中央财政收入,以达到在晋升锦标赛中取得领先的目标。
基于以上分析,本研究认为:分税制改革后,各个地区的地方政府都拥有更加强烈的激励扩大预算外收入,加大对地区经济的攫取,土地财政逐渐成为地方政府的“第二财政”;地方政府为增长而竞争②的努力进一步驱动了地方政府依赖土地取得财政收入,主要是通过吸引外商直接投资获得税收来实现。以下将通过构造财政分权和政府竞争的指标,通过1999-2007年中国的省际面板数据(Panel data)实证检验分税制和政府间竞争对地方土地财政的影响。
三、经验检验
(一)模型设定与数据来源
基于以上理论分析和本文的研究目标,建立如下计量经济模型:
本文将采用1999-2007年省际面板数据进行经验研究,在回归中有9年31个组别观测点。土地财政数据即土地出让金数据来源于《中国国土资源年鉴》,土地各出让方式相关数据来自《中国国土资源年鉴》,经济发展数据(人均GDP、外商直接投资和固定资产投资等)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和《新中国五十五年统计资料汇编》,财政分权数据、地方基础设施建设支出比重和财政支农比重数据来源于各年《中国财政年鉴》和《中国税收年鉴》。
(二)变量选择和说明
对于模型的被解释变量,即土地财政收入指标 (MON,单位:亿元),我们认为最能体现土地财政收入的是各省土地出让金收入。主要原因有:一是由于土地出让金收入属于预算外收入,相比土地各类税收(耕地占用税、城市土地使用税等均为预算内收入)更能体现地方政府针对分税制改革后的行为选择;二是土地出让金绝对数额大幅度提高,耕地占用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之和仅占土地出让金不到10%(见表1),因此并不会影响分析结果。
表1 2001-2007年我国土地出让金、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单位:亿元
资料来源:《中国国土资源年鉴》(2001-2008),《中国统计年鉴》(2001-2008)。
财政分权指标(FD,单位:%):在已有的文献中对财政分权的度量方法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目前使用较多的财政收支指标,用下级政府的财政收支份额来刻画财政分权程度;另一种是用省级政府在本省预算收入中的边际分成率来衡量(Ma,1997)。不同研究根据研究的侧重点会选择不同的标准。虽然财政分权是一个多维度的问题,单一的指标很难度量分权程度,但遗憾的是,信息的缺乏导致我们不得不用简单的收支份额度量财政分权(MartinezVazquez和McNab,2003),为避免单一指标带来的不稳定性,可设置多个财政分权指标,一来检验计量模型的稳健性,二来增强结果的可靠性,张晏和龚六堂(2005)对财政分权指标进行了详尽的分析和探讨。基于本文的研究目的,采用预算内本级政府财政支出指标,为控制政府支出规模与人口数量之间可能存在的正向关系,对该指标进行人均化,即 FD=各省预算内人均本级财政支出/中央预算内人均本级财政支出。该指标可以看作是实际分权程度的一种度量。为检验结论的稳健性,本文也采用了财政收入分权指标。
地方政府竞争指标(COM,单位:美元/人):傅勇和张晏(2007)通过构造各地区外资企业的相对实际税率来刻画地方政府竞争的努力程度。具体做法是:先估算外资企业实际负担税率,再逐年计算各省份的实际税率均值,最后用该均值除以该年各省的税率得到竞争程度。相对税率越低(COM值越大),地方政府的竞争强度越大。张军等(2007)采用各省人均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FDl)来衡量,其原因是地方政府的标尺竞争主要体现在以吸引外资为主的经济发展战略上,一个省的人均FDI越高,说明这个省的竞争强度越大。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沿海地区借助其经济和区位优势,一直对吸引外资非常重视,各地为争夺外资项目也经常处在激烈竞争之中。基于本文的研究目的是考察政府间竞争对土地财政的影响,且外商直接投资最终均要落实到土地上,因此本研究选择人均FDI作为地方政府竞争的代理变量。
D包括了一系列我们在计量分析中控制的其他变量,p是这些变量的系数矩阵。我们在研究中设定的其他变量包括:(1)经济发展指标(GDPP单位:元/人,1999年可比价):经济发展水平越高,土地价格越高,单位面积获得的土地出让金越多,土地财政的份额越大。一般而言,我国三大地区③经济发展水平自东向西逐渐降低,每年获得的土地财政(主要指土地出让金)收入也呈下降趋势(见表2),中西部地区差距相对较小。本文采用人均GDP代表经济发展水平,原因有二,一是与GDP总量相比,人均GDP更能体现经济增长的水平,二是人均GDP数据易于比CDP总量数据出现更小的误差,因为一些影响GDP水平的估计也影响人口的估计,这样误差可以被抵消。(2)土地市场发育指标(LM,单位:%):一般而言,土地市场化水平越高,土地价格越高,从而单位面积获得的土地出让金越高。目前我国已形成协议、招标、挂牌、拍卖等4种市场化水平不断提高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根据2002-2005年全国土地市场交易的平均单位地价④显示,协议、招标、挂牌单位地价约为拍卖单位地价的28%、 86%、71%,采取不同的方式出让⑤最终会得到不同水平的价格。本文通过各出让类型价格比确定权重,进而衡量土地市场发育程度。(3)Constr(单位:%):用来度量地方政府基本建设支出的重要性,指标是当年地方政府基本建设支出在预算内财政支出中所占的比重。第一财政、预算内地方基础设施建设支出比重越大,以第二财政、土地财政来进行建设的激励越小,另外,地方基础设施建设的越好,通过土地财政进行建设的激励越小,因此预期该指标为负。(4)Agri(单位:%):表示地方政府当年支持农业生产的支出在地方财政支出中所占的比重。
表2 1999-2007年我国三大地区土地出让金收入单位:亿元
资料来源:《中国国土资源年鉴》(2000-2008)。
当2002年中央把两个所得税划为中央地方共享收入后(中央得60%,地方得40%),地方独享的营业税增长异常迅速,成为带动地方财政收入增长的最主要力量。为刻画2002年中央改变与地方政府关于企业所得税的分成比例这一政策调整对地方政府行为的影响,引入DUM02作为时间哑变量, 2002年之前取0,之后取1。
四、结果解释
本文采用固定效应模型进行结果估计。原因有二:一是Hausman检验拒绝了随机效应(random effect)模型,对所有的方程均支持固定效应。二是就中国区域发展的现实来说,地区禀赋差异较大,选择固定效应模型符合现实,综合考虑选择了固定效应模型。为了消除截面异方差的影响,我们对计量方程进行广义最小二乘法(GLS)估计。分别把其他控制变量加入方程,如果系数方向和显著性均不变,则更能证明我们的结论具有较高的稳健性。
表3 模型估计结果
注:①*、**、***分别表示10%、5%和1%的显著性水平,括号内为t检验值,空白处表示未考虑此变量。②所有模型中都包含了各省的固定影响模型,以GLS法从1999年到2006年进行估计,限于篇幅,只列出部分结果。③模型(3)和(4)是以财政收入衡量的分权变量,其他为财政支出衡量的分权变量。
从表3的模型结果来看,FD和COM的系数在各个不同变量组合模型中均为正,结果具有较强的稳健性,且均通过了1%的显著性检验,可以判断:财政分权和地方政府间竞争对地方政府选择土地财政均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地方政府在分税制改革后拥有更加强烈的激励扩大预算外收入,尤其是从土地出让金中获得财政收入,地方政府为晋升而竞争的努力进一步驱动了地方政府依赖土地取得财政收入。其他控制变量对土地财政的作用方向与预期基本一致。
为刻画2002年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所得税收入分成比例这一政策调整的影响,方程中加入 DUM02这一时间虚拟变量,结果显示的系数为正,且对地方政府选择土地财政具有正的影响,因为此政策把增长速度较快的所得税划为中央和地方共享,减弱了地方政府预算财源的快速增长。同时,我们发现,在加入时间虚拟变量之后,变量LM的估计系数由正变为负,当然,估计系数的显著性并不高,模型(5)LM的系数没有通过检验。本文认为, 2002年恰巧是土地有形市场走上正轨的时候,此后的几年土地出让已成为地方政府的预期稳定收入,使地方政府做到心中有数,并不是盲目追求土地出让高收入,在制定年度支出计划时,可能已把土地出让预期收入纳入计划之中,因此产生了如此变化。
表4 财政分权与地方土地财政区域差异
注:同表3中①和②。
东、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分权程度有差异,而且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可能会在地方政府选择财政行为上产生差异。因此,财政分权对地方土地财政的选择可能存在地区差异。我们采用两种方法对其进行了检验,一是对不同地区进行子样本回归,二是为避免观测值的丢失,引入地区虚拟变量,分别用DumE、DumM和DumW对东、中、西部地区赋值1,其他地区赋值0。模型7~9分别表示东、中、西部地区三个子样本的回归结果,模型10~12分别表示引入虚拟变量后的回归结果。从表4中的回归结果来看,财政分权对地方政府选择土地财政的激励存在地区差异。从子样本FD的系数来看,东部地区分权对地方政府选择土地财政的激励大于中部地区,中部地区大于西部地区;从分权与地区虚拟变量的交互项来看,东部地区系数为正,中西部地区系数为负,中部地区的系数未通过显著性检验,西部地区通过1%的显著性检验,自西向东存在一个渐变的过程。对地方政府选择土地财政而言:东部地区大于中部地区,中部地区大于西部地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解释:(1)除4个直辖市外,西部地区地方基础设施建设占预算内财政支出的比重并不低,因此通过土地财政从事建设的激励较小。如西藏,1999-2006年其比重在28.01~40.62之间,平均达到31.65,位居31个省级单位首位,宁夏(23.83)、青海(23.38)、内蒙(7.96)和新疆 (16.64)的比例也处于较高水平。(2)西部地区尤其是少数民族地区还有国家转移支付收入和特殊财政补贴,对土地财政的激励减小。(3)由于地区间的差异,各地区为争取资本而付出的努力对不具有先天优势的地区而言激励较弱(Cai和Treisman,2003),对东部地区而言,由于土地价格水平高,因而单位面积获得的土地出让金(土地财政)收入就高,与其同中、西部地区竞争转移支付,还不如将更多的精力用来增加预算外收入。对西部地区而言,由于土地价格水平较低,因而单位面积出让获得的土地财政收入就相对较少,这就使得西部地区参与土地财政的激励小于东部地区。
五、结论和政策启示
本文根据1999-2007年我国31个省份的面板数据,通过构建财政分权指标和政府竞争指标,运用面板数据模型实证检验了分税制后的“中国式财政分权”和自上而下的“中国式晋升竞争”对地方政府选择土地财政的激励机制,同时研究了财政分权对地方土地财政影响的区域差异。得到的结论和启示如下:(1)分税制带来了地方政府追求财源行为变化,中国式分权激励了地方政府用“扭曲之手”来攫取土地财政收益,政府间政治晋升竞争进一步驱动了地方政府采取积极的土地财政策略。分权对地方土地财政的影响存在地区差异。分权和竞争体制在驱动地方政府选择土地财政的同时,还加大了地方政府对土地征收的需求(LI Yongle和WU Qun, 2008),推动了农地非农流转加快,对18亿亩耕地红线提出挑战。(2)本文研究发现,进一步加强土地市场建设有利于缓解地方政府“卖地赚钱”的冲动,前提是避免土地市场出现大幅波动,稳定地方政府的土地预期收益。同时,加强土地出让金管理是改变地方依赖土地财政激励的有效方式。(3)加快地方基础设施建设也有利于减少地方政府选择土地财政的激励,地方基础设施完善后,地方政府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摆脱“建设靠第二(土地)财政”的“怪圈”。在经济危机条件下,2008年年底中央出台了4万亿元的经济刺激计划,地方政府的配套资金很快达到18亿元,其中很大一部分资金投入到基础设施建设中,相信这一轮基础设施建设完成后,地方土地财政激励将得到一定的缓解。当然,要加强监督,避免“破坏性GDP”的产生,“拆了建、建了拆”是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精神的。
注释:
①此处低价甚至零地价出让土地多为工业用地,虽然可能损失部分出让金收益,但却获得了政绩。可能的问题是地方政府通过吸引投资获得的收益是否能大于土地通过市场化出让获得的收益,源于两者的比较,在此基于政府理性经济人角度,认为其吸引投资获得的收益大于土地出让获得的收益,而且从最近的工业用地出让情况看,绝大部分均为底价出让。
②参见张军(2005).
③东部地区省份包括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海南、广东;中部地区省份包括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西部地区省份包括内蒙古、广西、四川、重庆、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
④资料来源:《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年报》(2002-2005).
⑤2007年以前,工业用地多以协议出让。2006年9月5日,《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31号文)正式下发,明确要求建立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统一公布制度,并规定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公布的最低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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