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参与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开发的法律规制论文

我国参与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开发的法律规制论文

我国参与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开发的法律规制

●韩云昱

(甘肃政法大学,甘肃 兰州 730000)

[摘 要] 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开发争夺日趋白热化,国际上对此进行了深入研究并出台了多部法律文件,各国也纷纷进行了相关方面的立法。各国及各利益方之间的技术能力、资源需求和地理位置等方面的不同,导致对国际海底区域开发的规章制定存在不同主张,规章制定成为一个不同观点反映的体现和不同主张协调的过程。平衡国际法和国内法之间法制的冲突,致力协调各方的观点差异,是规章制定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文章认为,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海洋大国,应积极应对、参与海底区域保留区的勘探开发,解决我国存在的深海区域问题。

[关键词] 国际海底资源;人类共同继承财产;保留区;可持续发展;担保国

一、我国对待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制度的原则和立场

(一)我国对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制度的原则

我国政府在国际海底区域(下文称区域)问题上一直坚持发挥大国精神,坚持“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并支持只有国际机构有权直接管理。我国代表在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中明确指出,国际海底区域属于人类共有,应由各国共同拟制管理制度和开发机制;关于国际海底区域资源的产量限制问题上,我国代表在联合国第八次海洋法会议上指出,要兼顾各方利益,要充分考虑陆产国的利益、消费国的利益和坚持维护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原则,谋求所有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在国际海底资源的开发政策上,我国在联合国第六次海洋法会议上指出,应对开发海底资源进行有效控制,以保证海陆生产国的原料保持公平、稳定的价格,避免对发展中国家经济带来不利影响;在重叠主张的问题上,我国依据公平公正原则,建议在《多金属硫化物规章》中纳入重叠主张条款,这一主张也得到了大多数国家的认可;在担保国义务问题上,我国向国际海洋分庭法院提交了正式文书,明确我国立场,表明我国愿与国际海底管理局(下文称管理局)商谈和妥协解决这一问题。

我国针对海底“区域”资源制度坚持在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遵守国际规则,有效保护深海环境资源,充分保障开发者的利益,并争取全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利益。针对环境中海上废水排放问题提出“我国政府一直致力于环境污染治理,在冶金废水污染治理问题上取得进展,有望用于深海采矿海上脱水等减轻环境对深海造成的影响。”

(二)我国参与的国际海底区域制度

我国一直积极参与国际海底区域制度的开发,但我国对国际海底区域制度的开发持相对模糊的态度。考虑到我国一方面代表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的利益群体处于维护国的地位;另一方面我国在深海领域发展迅速,国家高度重视科研发展,在我国政府的担保下,我国大洋矿产资源研究开发协会在2001年获得金属结核资源勘探合同区,并于2011年和2013年分别签订了多金属硫化物和富钴结核矿区的申请,我国成为世界上唯一一个同时拥有三种矿区资源的实体,我国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开发已经走到了广大发展中国家前列,因此,我国要充分发挥大国精神,积极参与到国际海底区域保留区的勘探与开发、规章的改革和发展之中。

二、对我国参与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开发规章的展望

(一)充分考虑海底区域的特殊性

海底区域资源不同于陆地资源,在所有权的问题上,陆地资源属于个人所有,而海底区域资源则属于“人类共同继承财产”。最重要的是海底“区域”内的资源开采要考虑到对生态环境的污染、对深海的影响等因素。因此要建立合理的商业开采制度,在可行的商业模式下进行“区域”资源的开发,要坚持可持续发展理念建立有效的采矿监管制度,减轻对环境的负面影响。要加强对海底生态环境和生物资源的保护,在有效开发与合理保护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坚持可持续发展是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开发的重要原则。

(二)明确担保国的义务和责任承担

《海洋法公约》(下文称《公约》)第153条第2款明确了海底资源开发的担保制度,第139条规定了开发国的担保义务。考虑到海底资源开发的高风险,环境赔偿责任等问题,国际海洋法法庭争端分庭在2011年明确了担保国的担保义务和性质问题,确定了相应的赔偿义务范围。但实践中各国对《公约》中的“合理注意义务”并无清晰的定义,一些国家认为发展中国家享有特殊照顾,而其他国家则坚称平等承担义务。当前这一问题仍争议不断,规章应针对这一问题进行明确的规定和完善,否则担保国义务无法合理有效地发挥作用。

首先,我国要在《公约》和各大勘探规章的框架下,结合我国《深海法》,针对国际海底区域的新形势和新规章作出相应的对策研究,坚持开发与保护并行的“区域”制度。其次,在技术层面解决相应的问题,加快我国“区域”勘探的科研工作,完成矿区的资源评价。要在技术层面掌握更多的深海资源资料,唯有掌握更详细的勘探工作船舶情况,才可以吸引更多的现代化海洋科学综合考察船承担相应的矿区勘探工作,同时加快建设海洋局“大洋两型新船”等。吸引更多的船舶参与,准确进行矿区资源评价,有利于我国早日在规定期限内向管理局提交“区域”放弃奠定基础。我国应通过引进、消化和吸收、技术创新等方式,聚集高端人才开展技术协同,完善我国深海采矿系统的建立,为日后的商业开采做好准备,保障我国海底区域的权益。最后,我国要坚定不移地继续加大对深海采矿对海洋影响的研究,完成深海采矿环境影响预测评价技术。在技术领域完善如采矿前后的环境影响监测和影响评价研究,尾矿的排放等评价模型,形成一个相对完善和具体的深海资源的评价体系。

因此,我国建立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的规章制定要建立合理的商业开采制度,在“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框架下,充分考虑海底资源的特殊性,明确担保国的责任与义务,以可行的商业模式促进“区域”资源的勘探与开发。

三、对我国成为参与主导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开发实体国的展望

(一)关于深海采矿实践的建议

过渡墩用桩柱式桥墩,盖梁截面尺寸为3.2×2.0m,盖梁下接4根2.0×2.0m方柱。基础采用哑铃型承台接桩基础,内侧承台下接2根φ1.6m钻孔灌注桩,外侧承台下接4根φ1.6m钻孔灌注桩。

我国还可以设立海底资源综合协调机构,借鉴英美国家的立法,将该机构设为直属部门,独立于各部门,由最高领导阶层进行管理,明确该部门的权责制度。综合性协调机构设立的同时可设立综合机构直属的海上维权执法队伍,以应对各种海上突发事务,在最快时间内处理海上问题,维护我国的海洋权益。目前海洋经济产值占全球总经济产量的4%,重视海洋经济的发展,完善相应的海洋经济开发活动有利于国家经济的发展。我国应鼓励相应的海洋开发活动,包括海洋设备技术的制造与研发、海洋渔业的发展、矿产资源的开发、造船工业的发展等。同时要兼顾环境的保护、生态的平衡发展,开发和引入最新的设备以减少环境的污染。加大对海洋的勘探,分阶段进行勘探活动,加大对“区域”资源开采技术的攻坚力度,如我国于2004年开始的“大洋一号”环太平洋印度洋和大西洋的行动,就是一次支撑海洋生态环境勘探调查的活动。

(二)完善我国海洋资源开发法律制度

国际海底区域蕴含丰富的资源,是各国争夺的资源地,国际上针对这一问题从《公约》到《关于执行〈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协定》再到三大区域勘探规章的制定,一直在不断地完善与发展,与此同时各国也积极通过国内法进行完善。但海底“区域”资源开发涉及各国利益,涉及环境污染等多方问题,因此现有制度依然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国际社会应该尽快推进规章的出台,改善现存的海底区域相关问题。我国作为海洋大国,更应该发挥大国精神,认真落实《公约》原则,坚持基本立场,改变现有的发展方略,加强科技研发和制度建设,致力于海底区域资源的勘探开发工作,以增强我国在海洋法会议的话语权,在规章制定过程中发挥大国作用。

(三)设立海底资源的综合协调机构

2014年8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的会议审议通过的 《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对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考试招生模式进行了深化改革。在面对中西部地区和人口大省的高考录取率问题上,农村学生能否上重点高校的教育公平问题,以及中小学招生时存在的择校难和择校热的现状上,将采取适当对招生计划分配方式进行改进。在教育生态系统中,逐步健全教育公平、选人用人趋于科学、体制机制的实施监督有力,将各级各类教育衔接和沟通,逐步实现对多种学习成果均多元认可且学分转化,搭建终身学习“立交桥”。

(四)加强对外的交流与合作

我国在海底资源开发的问题上,要不断加强对外的交流与开发合作。通过参加和举办相应的国际海洋学术研讨会,学习更多的先进技术理念,提高我国解决海洋事务的理论水平。我国可积极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合作交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外合作开发活动,积极鼓励国内外各种类型的企业投资、开发海洋资源,并制定相应的法规约束,给予资金技术和税收方面的政策支持。我国还应该增强海洋人才建设的培养,通过宣传等途径让大众重视海底资源的重要性和保护海洋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增强大众的海洋意识。

四、结语

作为具有深海资源维护国和发展国双重地位的国家,我国应不断完善和发展国际海底资源的开发制度,完善《深海法》和我国现存的国际海底区域的规章。我国要确定海洋法在宪法中的重要地位,建议在《宪法》第9条增加“海洋是自然资源的组成部分”等相关内容的条文。与此同时,我国应该加强对《公约》的理论研究,深化管理局所制定的相应的深海制度,重点分析2017年管理局颁布的《“区域”内矿产资源开采规章草案》,结合我国《深海法》进行不断完善,紧跟国际轨道,为我国即将到来的资源开采行动提供充足的法律依据。

注释

①高健军.中国与国际海洋法——纪念《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10周年[M].海洋出版社,2004。

③张湘兰,叶泉.中国国际海底区域开发立法探析[J].法学杂志,2012(8)。

②金永明.国际海底区域的法律地位与资源开发制度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博士论文,2005。

④朱永灵.关于中国国际海底区域矿区采矿的思考[J].海洋开发与管理,2017,34(08):109-112.

⑦张辉.国际海底区域制度发展中的若干争议问题[J].法学论坛,2011,26(05):91-96。

第二个关键点就是将传统电视媒体与新媒体之间进行有机结合。因为电视媒体的播出时间方面有着较大的限制,在网络之中进行直播也要按照预先设定的时间,但是当下人民群众的整体生活节奏越来越快,正因如此固定时间播出的方法很难被人们所接受。而从新媒体的角度来看,其在播出方面不会受到时间因素以及空间因素的制约,能够以相当快的速度完成信息的传播。在此基础之上电视媒体可以通过开通公众平台的方式,首先将新闻信息通过较为便捷的方式传递给观众,预先将新闻的重点告知观众,通过这种方式达到吸引观众注意力的效果,而且在这样的背景之下负责电视节目采编工作的相关工作人员一定要在第一时间掌握信息,并且确保信息的准确度。

⑥王斌.太平洋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开发的海洋环境保护[J].太平洋学报,2002(02):85-94。

⑤刘少军,刘畅,戴瑜.深海采矿装备研发的现状与进展[J].机械工程学报,2014,50(02):8-18。

三是在资金监督检查环节,将统筹整合涉农资金的使用管理作为各级各类监督检查、审计的重点,定期不定期开展巡察、督查、检查、审计,确保资金管理使用规范、安全、高效。2016年试点工作开展以来,赣州市开展涉农扶贫资金相关督查、检查、审计等达15次。

⑧陈德恭.现代国际海洋法[M].海洋出版社,2009。

将28.00 g样品分散在372.00 g蒸馏水中,在11 000 r/min下高速搅拌20 min后,用NDJ-8S旋转黏度计测量浆料的黏度。

⑨张丹.浅析国际海底区域的环境保护机制[J].海洋开发与管理,2014,31(09):98-103。

(五)构建生态环境保护社会行动体系。把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党政领导干部培训体系,推进国家及各地生态环境教育设施和场所建设,培育普及生态文化。公共机构尤其是党政机关带头使用节能环保产品,推行绿色办公,创建节约型机关。

⑩高峰.深海采矿时代已经来临?[J].绿色中国,2015(02):44-45。

⑪谢丰泽.担保国在“区域”勘探和开发中的义务研究[D].国际关系学院,2016。

[作者简介] 韩云昱,甘肃政法大学硕士在读,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国际海洋法。

[基金项目] 本文系甘肃政法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中国参与国际海底区域开发规章制定的法理与政策”(项目编号:2018002)。

[责任编辑:农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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