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央根据地农村政治制度的建立_苏维埃论文

中央根据地乡村政治制度的创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根据地论文,乡村论文,政治制度论文,中央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大革命失败以后,中国共产党在建设红色根据地的过程中,为了能以制度的形式保证取得的胜利果实,党在各革命根据地相继展开了政权建设和制度创建。各根据地的政治制度建设一般都从区、乡开始,逐级向县、省扩展,最后形成了统一的根据地政治制度(即全国苏维埃的建立)。乡村政治制度是直接管理和控制民众的基层政治规范体系,它运行的稳定和有效与否直接关系到根据地建设的成败。本文试以闽西根据地为例,对中央革命根据地乡村政治制度的创建进行一下粗浅的考察。

一 《苏维埃临时组织法》的颁布

大革命失败后,随着党领导的三次武装起义的发动,根据地的政权建设问题便提到了议事日程。1927年9月,江西省革命委员会发布的行动政纲指出;“乡村政权属于农民协会”,“实行工人农民及一切革命平民之普遍选举制”(《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下册,江西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页),坚持了大革命后期党关于农民协会为基层政权组织形式的决议。随着土地革命的深入开展,这种简单的政权组织形式已经不能满足现实斗争的需要,必须通过严密而又系统的组织法重新组织乡村政权,“特别是敌人力量空虚,土地革命潮流异常高涨的区域,如鄱阳、万安、吉安等地,对此需要尤急。”党的任务就是“发动广大群众创造闽西工农刈据”,“由下而上,建立苏维埃的群众政权组织。”(《中共闽西第一次代表大会之政治决议案》,见《中共党史参考资料》第五册,第489-490页)于是,1927年11月,江西省委颁布了《苏维埃临时组织法》,阐明了苏维埃的名称来源、意义、任务和“与资本国家机关的组织根本不同”的特点。《苏维埃临时组织法》规定,乡村政治体制由乡村全体工农大会和执行委员会构成,“乡苏维埃执行委员会由乡村全体工农大会推选正式执行委员三人至五人,候补委员二人组织之”,为决策机关,同时兼有职能机关之职责,“下设秘书处”,举凡财政、土地、教育、内务、建设、惩治反革命等事宜,“均由执行委员会直接办理,不必设专门委员会”。全体执委应每礼拜召集会议二至三次,执行委员可以联选联任,任期为半年。乡村苏维埃不设主席团,代表大会或全体大会则每三个月召开一次。此外还规定了详细的组织原则,如关于选举制度,规定:乡村中的手工业工人、雇农、佃农、半自耕农、自耕农,年满16岁以上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12-15岁者只有选举权。以乡为选举单位,“每千五百人派代表一人,千五百人以外,每加千人,加派代表一人;如不能满千五百人之乡,亦得派代表一人。”(《苏维埃临时组织法》,见《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下册,第4-12页)这个组织法第一次把乡村政权的建设系统化、组织化,统一了根据地政权组织的形式和产生办法。但它仍然是很粗糙的,如乡民选举代表的基础过大,每1500人才产生一名代表,不可能充分代表农民的意愿,同时管辖区域过大也不利于政府效率的提高。

鉴于这种情况,中共闽西委员会召开了代表大会,专门就苏维埃政权问题作出了决议案。会议肯定了1928年夏天永定暴动后,闽西苏维埃政权建设的成就,同时也指出了存在的四个问题。一是乡苏维埃委员会直接由群众大会产生,没有建立在代表会议的基础上,群众大会人多嘴杂不便讨论,结果往往是少数委员决定一切,这样引导广大群众参加管理政权事实上成为一句空话。二是革命委员会不是政权组织,但却成了少数人把持包办政权建设的机关,它的长期存在便会影响到正式政权的建立,甚至替代政府的职能。三是革命委员会内部组织凌乱,没有分工,严重影响了工作效率。四是党与政权闹不清,闽西政权多由党员包办,党和政权混在一起,不利于政权职能的发挥。会议再次重申了苏维埃的组织原则、主要工作和政纲,阐明了苏维埃与革命委员会、工农会和党的正确关系。(《中共闽西第一次代表大会之政治决议案》,见《中共党史参考资料》第五册,第481-495页)这次会议总结了前一阶段政权建设的经验,明确了革命组织与政府的关系,对进一步推动乡村政权建设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

二 《苏维埃组织法》的正式出台

1929年,闽西的岩杭、永武、汀连等六县共建立乡苏维埃约400多个,乡村政权的数量不但大大增加,而且职能也在不断完善,《临时组织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了,必须根据情况的变化,进一步完善乡村政权建设的程序、原则和组织方法。1929年8月闽西根据地正式出台了《苏维埃组织法》。(《苏维埃组织法》,见《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下),第20-27页)在这个组织法中,更加详细地规定了乡苏维埃的组织原则和机构构成。关于建立乡苏维埃的条件,规定:“在一个乡村中大部分群众已经起来,[党]有相当基础的时候则须召集全乡群众大会,选举代表,组织该乡工农兵代表会议,其范围照旧时乡农协一样,但不上百家的小村落可合并于邻乡,但群众可自行召集。”乡政权的建立必须在党的领导下,在革命形势发展比较充分的时候就应当建立政权,这是与根据地的实际紧密结合的。针对前一时期《临时组织法》中选举代表的基数过大的弊病,《组织法》规定:300人以下的乡,每十人选举一人;300-800人者,则每十五人选举一人;800人以上为每二十人选举一人,“但每乡代表最多不超过六十人”,力求代表能直接表达被代表者的意见。

乡村政权政治体制由全乡群众大会、代表会议、执行委员会、常委会四部分构成,乡工农兵代表大会为全乡最高权力机关,闭会后执行委员会为最高权力机关。前者决定本乡一切事项,并选举执行委员会,执委会由5-7个委员和三个候补委员构成,并从中“互推常务委员三人(内主席一人)”,组成常务委员会管理日常事务。除财政委员需由一常委兼任外,其他委员分管各项事务。乡村苏维埃组织系统如表:

乡苏维埃代表任期仍为半年,会议的会期是:乡代表会每半个月召开一次;执委会则十天一次;乡群众大会至少每月召开一次。与《苏维埃临时组织法》相比较,在体制上增加了常委会,由三人组成,管理日常事务,相应的执委会会议的周期也由三个月改为十天一次,以便提高工作效率,迅速决策,这与当时军事斗争的频繁有很大关系的。此外,《临时组织法》规定由全体执行委员共同执政,不明确分工,也不设主席,共同决策和执行政府职能。而《组织法》则进一步完善为集体领导、分工负责制,避免了议而不决、无人负责、组织混乱等弊病。尤其在土地问题上,规定在执委中互推三人组成土地委员会,专门负责土地方面的问题,表明乡村政治制度的作用之一就是要维护土地革命的成果,把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看做是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苏维埃组织法》进一步改进了乡村政治制度的构成和功能,力求使它成为农民群众自己掌握政权的机关。

当然,规定和现实仍有一定的差距,特别是在战争年代,很难有安定的环境专心从事政权建设,因此,尽管闽西特委不断对政权建设过程中的问题及时予以指导、纠正,实际建设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主要表现,一是各处政权机关实际上仍由少数委员包办,代表会很少能如期召开,各级代表会的代表竟有不经选举直接指派的现象,而代表中有不少人不明了代表的性质和任务。二是政府冗员太多,有些乡政府办事人员多达六、七十人,远远超过了组织法的规定人数,且内部分工不明确,很多人围在政府无所事事,形成官僚习气。此外,独立开展工作上也缺乏主动性。针对这种情况,中共闽西特委于1929年11月2日召开第一次扩大会议,专门就苏维埃问题进行讨论,要求对上述问题认真解决,真正体现代表会议的精神,政府工作人员要协作分工,裁汰冗员,提高办事效率,加强政府的合法性、群众性和各种功能,以便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中共闽西特委通告》第十四号,见《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下),第28-33页)不久,为了使选举政府合法化、制度化,闽西工农兵代表会于1930年2月6日正式颁布了《代表选举条例》,进一步总结了前一阶段选举经验,详细规定了各级政权的选举细则。在代表的产生上,农民代表由乡政府召集选民会举行初选,500人以下乡村每百人选代表一人;500人以上乡村每加200人多选代表一人;1000人以上的乡村每加500人多选代表一人,保证代表人数随人口增加尽可能按比例增长,以示其广泛性。同时严格规定了选举手续,首先要组成调查委员会,进行选民资格和代表数额的确认。其次,初选采用举手表决,复选、三选采用无记名投票法。其三,上级机关要派人监督。这些规定大大完善了乡村政治制度创建中的选举制度。(《闽西工农兵代表食(苏维埃)代表选举条例》,见《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下),第33-38页)

总之,这一时期闽西根据地乡村政治制度的创建经历了艰难的过程,它不断地根据实际斗争的需要而变化,但其基本精神和作用是显而易见的,这使它明显地区别于过去的保甲制或里社制,具有现代民主精神和民主政治的气息。

三 《苏维埃政府组织法案》的颁布与制度建设的成熟

闽西根据地政权建设取得的成就,使根据地的发展日益稳固,特别是乡村政权的普遍建立,为整个根据地政府的建立打下了坚实的基础。1930年3月18日至24日,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在龙岩城召开,大会通过了宣言和各项决议案,制订了土地法、劳动法以及文教、财经等政策法令,并宣布正式成立闽西苏维埃政府。闽西苏维埃政府的成立把闽西的乡村政治制度建设推向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大会制定和颁布的《苏维埃政府组织法案》是一个相当完备的政府组织法。(《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下),第53-62页)法案共分九章,从选举、组织系统到工作人员待遇、会期都有详细的规定,标志着苏维埃政权建设进入了成熟的阶段。

法案对乡村政治制度的建设又有了更为完备的制度安排。首先对代表的职业成分和产生方法,法案规定:乡政府代表,农民占80%,工人占20%,教员学生也可参加,人数不过60人;各级代表必须在各业各区域内由群众大会选举,不得指派或代替;200人以下的乡政府,不必组织代表会,一切事务可召集群众大会直接解决。其次,关于政府组织系统,仍与《苏维埃组织法》的规定相同,但是,在人数上有所变化。乡苏维埃执行委员会过去是由7人组成,现在改为7-11人,常委也相应地改为3-5人,而土地委员会则增至3-7人,使政府的力量进一步得到加强。再次,关于管辖区域和等级划分,这是以前规定中没有涉及的问题。法案规定:乡政府管辖范围照以前乡村原有范围划分。如邻近小村其群众自愿合组政府者听其便;不愿意归原所属政府管辖的地方,经当地群众四分之三同意,并得到上级政府批准,可以脱离原属政府,合并或改辖邻乡政府。乡政府按所辖人口的多少,分为甲、乙、丙、丁四等,分别配置相应的办事人员的数额,见下表:

辖区人数 办事人员人数

甲等五千人以上者七人至九人

乙等三千至五千人者 五人至七人

丙等一千至三千人者 三人至五人

丁等

二百至一千人者

一人至三人

最后关于会期,法案规定乡政府代表会半个月开会一次,执委会一周开会一次,乡群众大会一个月开会一次。执委会的开会周期进一步缩短了。随着苏维埃组织法的不断完善,根据地的乡村政治制度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展,闽西的实践经验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它对中华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的建立创造了基础性条件,为全国各地的根据地乡村政权建设闯出了一条新路。

总之,乡村政权建设在革命斗争时期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我党在领导土地革命的斗争中始终把建设基层政治制度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在乡村政治制度的创建过程中,坚决贯彻现代民主精神和民主思想,从而打破了封建势力控制乡村政治的局面,使广大农民尽可能地参加到新政府的管理之中,从而保证了乡村政治的人民性和广泛性,这对于深入开展土地革命,动员广大农民群众参加革命斗争,稳定根据地的兵源、财源,巩固斗争的胜利果实,无疑是有着巨大的意义和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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