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和谐社会的哲学基础与实现路径的思考_哲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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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B03/C9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9841(2007)06-0076-06

从以阶级斗争为纲到重视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再到提出构建和谐社会,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理念与执政能力历史性飞跃的重大标识。自从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来,哲学界开始了研究和谐社会的哲学基础和实现路径问题。的确,对和谐社会的哲学基础和实现路径的认识与判断,关系着我们如何从现实条件出发推进和谐社会的构建。笔者认为,这个问题的正确解决需要从总体上否定“教科书哲学”的任何新的现实问题的哲学基础都是预定现成的研究范式,用马克思主义的实践唯物主义作指导,通过经济问题哲学思维解决的研究范式中去寻找答案。

一、和谐社会哲学基础的选择:从矛盾论预定到发展自身的逻辑

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2007年6月25日,在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进修班发表了重要讲话。胡锦涛同志讲话的主题是“四个坚定不移”,即:坚定不移地坚持解放思想;坚定不移地推进改革开放;坚定不移地落实科学发展,社会和谐;坚定不移地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而奋斗。以胡锦涛同志讲话的“四个坚定不移”为主题,联系十届人大五次会议闭幕后温家宝总理在答记者问中明确强调的坚持以市场经济为目标的改革开放不动摇的观点,其反映出来的政治主张与实践逻辑是:在坚持改革开放与市场经济相结合中促进发展,在这种发展中实现和谐社会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

也就是说,胡锦涛同志的讲话要求我们从改革开放和发展以市场经济为主要内容的实践规律中去寻找构建和谐社会的哲学基础与实现路径。

试问,我们现有的关于构建和谐社会的哲学基础与实现路径的观点,是从对改革开放和发展的实践规律中得出的吗?不是。

目前关于构建和谐社会的哲学基础占主导地位的是“教科书哲学”的现成的矛盾论和公平的伦理观。有人说,从哲学意义上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本身是一个矛盾的统一体,因为没有矛盾则无和谐可言。我们党提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念是立足于现实社会的矛盾,对其内涵的科学把握也同样需要建立在矛盾基础上。还有人说,公平引领和谐社会构建。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之一,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环节。

那么,“教科书哲学”的矛盾论真的能够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现成的、预定的或先验的哲学基础吗?笔者认为不能。主要理由有两个:

其一,如果以矛盾论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哲学基础,容易误导对和谐社会的实践基础与条件作出错误判断。如果以矛盾论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哲学基础,那么,在实践中一定要引导人们去追问我们遇到了哪些矛盾影响了和谐?得出的结论必然是要马上解决这些矛盾才能构建和谐社会。如果再结合“公平引领和谐社会构建”的观点,进而必然会认为是改革开放、市场经济实践中必然出现的 (当然也有人为加重方面)各种发展不平衡、当时条件下难以完全避免的发展“代价”,用伦理观看都是“不公平”、都是不和谐矛盾的因素与影响了和谐社会构建的矛盾。如果沿着这种矛盾论加公平价值观的所谓哲学基础搞下去,会形成什么严重后果?就是把邓小平同志开创的改革开放实践、十四大以来市场经济的实践统统作为今天的不和谐矛盾、影响了和谐社会构建的东西。这不是把构建和谐社会的实践要求与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成功实践对立起来了么?可见,如果用矛盾论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哲学基础,理论上将产生把和谐社会的哲学基础从矛盾论让渡为人道主义的误区;在实践上将误导人们从现象上找“不和谐因素”,产生否定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理论、路线、方针和政策及其实践的严重后果。这种哲学基础上引导出来的理论结论与实践逻辑与胡锦涛同志的“6·25讲话”精神是不相符合的。所以,笔者认为,不能再以矛盾论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所谓“哲学基础”,要用马克思主义的实践唯物主义作指导、通过经济哲学的研究范式,从改革开放和发展的实践规律中去寻找构建和谐社会的哲学基础与实现路径。

其二,和谐社会的研究对象与矛盾论的理论视域或张力不吻合。也就是说,用矛盾论无法研究和谐社会构建所涉及的对象与问题。众所周知,矛盾论的理论视域是以事物的直接相关性即对立统一所结成的统一体为“域界”的。毛泽东同志在《矛盾论》中就开宗明义地指出:“事物的矛盾法则,即对立统一的法则。”[1] 至于事物之间的矛盾系统关系毛泽东同志要求我们排除主观片面性与僵化,并引用了列宁的话,研究一切方面、特别是媒介。这从矛盾理论上讲就是以个性为基础的共性、以特殊性为基础的普遍性[1]。仔细分析,我们今天构建和谐社会的对象与问题,未必都是、甚至主要的不是处在统一体中的关系。比如,地区差距、以城乡二元为主要内容的人们收入差距,这些问题的主客体因素不是直接的统一体关系,或许正因为他们未能按市场经济的国内与国际市场一体化(可视为经济统一体)的要求,才有这些差距、矛盾、不和谐。不是吗?地区差距与城乡差距,都是以它们之间的市场经济基础上的统一性不足,西部和农村受计划经济和自然经济体制有形无形束缚的仍然较大,才会产生与东部沿海、城市的这些差距与不和谐。笔者认为,中国今天的不和谐的诸多矛盾、问题并不是矛盾论意义上的统一体关系,怎么用矛盾论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哲学基础呢?还有,构建和谐社会的经济体制也要采用市场效率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相分离的模式,市场讲效率、而保障讲公平,它们的建构原则基础与运行机制都不能混为一谈,它们之间也不能简单套用矛盾论来分析。

由此看来,矛盾论不能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主要哲学基础。当然,笔者也不否认,在分析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具体问题时,可以运用一些“新矛盾论”(用差异性与同一性的关系置换了同一性与斗争性关系)的观点作为认识问题的辅助工具。

提出所谓“公平引领和谐社会构建”,实际上是主张把公平正义作为和谐社会的基础,这其实是不妥当的。因为,在现代社会利益多元化格局下,对什么是公平正义的理解与标准差异极大,以此为基础构建和谐社会可能造成更大的和谐困难系数。有人可能会问,难道和谐社会不需要公平正义吗?不是。现代和谐社会的公平正义的具体内容和标准其实不能独立生成与存在,所谓“公平正义”,在现代社会不过是各利益集团的博弈后的妥协点,及其对这些利益妥协生活的现实的认可心理与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讲,把公平正义作为和谐社会的哲学基础之一,理论上是不严谨、实践上是没有多少实际效果与好处的。

二、和谐社会的哲学基础:从“发展的红利”到“效率的函数”

笔者认为,根据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2007年6月25日,在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进修班发表的重要讲话,要求我们从改革开放和发展的实践规律中去寻找构建和谐社会的哲学基础与实现路径的精神。发展中的什么因素可以直接作为和谐的基础和推进和谐的动力?是“发展的红利”、“效率的函数”。

什么是红利?“红利”是证券市场的一个概念,是指根据公司、企业应分配的利润,按股份分配的叫红利。

提出“和谐社会的哲学基础是‘发展的红利’”的观点,就是旨在主张把发展这个富于哲学内涵的实践本身作为和谐社会的哲学基础。为什么说发展本身就是富于哲学内涵的实践对象与理论范畴?发展从实践角度看,毛泽东在《实践论》中就明确指出,生产实践也即发展是最基本的实践;在现代化建设中,自从邓小平提出“发展才是硬道理”以后,发展与现代化建设、生产力等哲学基本范畴是相等、重合的概念。所以,和谐社会的哲学基础就是它的发源地发展本身,不需要在发展之外再去画蛇添足地找什么和谐社会建构的哲学基础。

确立和谐社会的哲学基础就是发展的观点,要求我们在谈论发展与和谐的关系时,要把社会发展的过程与和谐社会的相生、相继发展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不能把它们割裂、对立起来看;既不能把和谐当成是对发展的附加,也不能把和谐当作是对发展的否定性结果。有的学者认为,现在人们的一般看法,似乎都把和谐与发展看成是外在的关系。这是一种误解,事实上这是问题的两个方面。从根本上说,不是“和谐”孕育“发展”,而是“发展”创造“和谐”[2]。

提出“和谐社会的哲学基础是‘发展的红利’”的观点,就是主张在分析和追求和谐中,始终把发展作为和谐存在与发展的现实基础与条件。在证券市场,红利是业绩优良的上市公司在取得利润后分配给每一股份的收入。同样,在社会领域,社会和谐是在社会发展的成果基础上,通过复杂的政策、体制系统的“管道”让每个公民所普遍分享的“实惠”状况及其他们的认同感。

如果社会不发展或发展水平太低,和谐问题即发展红利根本不可能被提出来。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当社会普遍贫穷的状况下,人们的关系状况会因争夺生活必需品而倒退,发展的红利即社会和谐是不可能被提出与存在的[3]。

关于发展会产生和谐的红利问题,中国古代的思想家和近代西方的经济学者都有一定的论述。

武汉大学法学院占红沣、李蕾在题为《和谐社会视角下的“三大盛世”》的文章中就认为,中国历史上的文景、贞观、康乾三大“盛世”都是中国农耕文明时代生产力发展得较好的历史时代,凭借发展带来的雄厚物质实力,加上皇帝为代表的上层建筑自觉利用这些物质条件缓和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形成了人们生活水平在农耕文明时代社会和谐度相对较好的“盛世”状态。

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也谈到了发展带来的人们生活水平普遍提高的“红利”效应。他说,18世纪生产力相对于中世纪有了很大发展时代的欧洲一个农民的生活水平,也超过了非洲一个酋长[4]。

中国共产党人认真总结了历史上和谐社会在发展的基础上形成的历史经验,所以,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以改革促进和谐、以发展巩固和谐、以稳定保障和谐。”中央党校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研究中心2006年11月1日在《光明日报》发表的题目为《以改革促进和谐,以发展巩固和谐,以稳定保障和谐》的文章中也提出,改革既是发展的动力,又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由之路;发展是解决中国一切问题的关键,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只有坚持科学的发展,即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才能为巩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经济社会基础。

发展为什么会产生和谐的红利?在于经济的社会性和社会化本质。经济发展即运用社会组织系统(从氏族到家族、从作坊到工厂、从国家到国际社会)自觉创造更多财富、在现代则是用市场经济体制创造更高附加值财富的实践,它的本质是社会性和社会化的。所谓社会性即运用社会组织系统把个人与群体的力量(积极性)无论是带强迫或自愿发挥出来的过程,中国古代人“以天下人之力,生天下之财”的话就反映了对经济实践的这种社会性的认识;所谓现代经济的社会化本质,是马克思主义对资本主义以来生产力性质的哲学概括,它的基本含义是生产的过程是世界市场、世界历史实践舞台上的从人对物的依赖走向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实践过程。无论是生产的社会性或社会化的时代,其共同含义都是指经济实践或发展过程主客体域界张力的有条件拓展(这个条件是在创新中的生产广度与深度的发展),这种主客体域界的拓展必然使发展的结果不以经济组织者的意志为转移的,而是社会普惠性的。在氏族、家庭或家族、地缘主导的传统社会,发展的成果通过血缘关系、平均主义伦理观、上层建筑的自觉调节或多或少地会使社会成员普遍受惠;现代市场经济对“有效购买力”的需要与现代国家利益调节功能的增强,发展的“红利”效应与普惠性更是大大增强了。

说发展的红利产生于经济的社会性和社会化本质,这种理论表达式的确有些哲学上的抽象性。经济学家们的表述因“实证”就显得易懂了。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用“交换倾向”、“交换能力”论证了经济发展产生社会生活普遍提高的红利的必然性。根据斯密的观点,任何个人只要进入了社会分工系统,他的劳动就具有了“交换倾向”、“交换能力”,他就能够在社会企业分工及职业划分与市场交换中提高生活水平;货币哲学家西美尔则认为,现代市场经济无法把任何一个社会成员从获得货币的行列中排斥出去,这就说明了发展必然产生普遍性和谐红利的具体途径和原因。后来,庇古的福利经济学理论、凯恩斯的“有效购买力理论”、萨缪尔森的“货币选票理论”更加深入地从不同视域说明了发展与和谐的红利的不可分割的内在逻辑关系。

提出“效率的函数”的观点是试图为发展与和谐的内在联系提供一个定量分析的理论工具。现代社会的发展本身由于是采取的市场经济体制模式进行的,市场经济是一种以竞争舞台的效率论英雄的经济,最终有资格切分发展“蛋糕”的主体(无论是法人或个人)效率是唯一的且可数量化的标准。但是,享受发展红利为核心内容的和谐问题的尺度是具有普惠性的公平、资格是国民,人们很容易对现有效率所能提供的以福利为内容的和谐度普遍陷于要求过高、过分的空想。“效率的函数”的观点,是主张人们在要求享受发展带来的福利“蛋糕”、提出和谐度的期望值的时候,一定要倡导与回归理性,不仅要想到普惠性的公平和自己的国民资格,更要以现有效率的水平、不影响发展的后劲为前提,在此前提下提出享受发展带来的福利“蛋糕”要求,提出和谐度的期望值。

三、和谐社会的实现路径:从经济演化到实践架构

关于和谐社会的实现路径,目前影响较大的是对社会有机体的经济、政治、物质、精神的类比性分析方法,形成了所谓“和谐社会建设的四维路径”的观点[5]。

也有人把和谐社会的实现纵向分为法理阶段和伦理阶段的社会和谐。这种观点认为,实现社会和谐应从法理基础阶段开始,以对公民权利的诉求为实现路径的开端,在各利益集团、各社会阶层相互博弈过程中达到多方利益的相对平衡;尔后向伦理和谐的成熟阶段发展,以对他人和社会承担义务和责任的首要诉求为实现路径的开端,通过内敛与自我约束而达到非博弈状态下的利益平衡。

上述关于和谐社会实现路径的观点是能够给人一定的启迪的。但是,上述两种观点都没有揭示和谐社会是如何在发展中被“内生”的。所谓“四维路径”的分析过于宽泛,缺乏操作性;法理阶段和伦理阶段的划分有操作性,但是,不能揭示和谐在发展中的孕育与发展,法律和伦理都是对既定事实与行为的法律承认与伦理规范,相对于和谐的生成与发展来讲具有滞后性,也难以成为和谐社会建设中具有操作性的理论指导。

笔者认为,在探讨和谐社会的实现路径中应该导入经济演化和实践架构的理论,为和谐社会在发展中的孕育与发展提供其“内生”逻辑的理论分析工具。

以纳尔逊和温特1982年出版的《经济变迁的演化理论》为标志,现代经济演化理论已诞生20多年了。用演化取代均衡,是经济学的主流思想和方法创新的重要成果。均衡分析曾经是现代经济理论的主流思想和方法,经济演化理论给我们开辟出了一个更广阔的分析经济实践的新视野与经济理论分析的新空间。演化经济学研究的是非线性动态实践对象。从动态演化的角度看,当外在环境 (外生变量)和内在机制不发生变化时,系统状态将保持不变,没有内生变化的趋势,此时系统均衡没有变化的内在动力。如果外生变量和参数发生持续性变化,均衡点本身会移动到新的位置。而研究变量与均衡点移动的关系,则是演化经济学的学术优势。

笔者认为,研究在发展基础上的和谐社会的建设或实现问题,根本的任务是揭示具有动态本性的发展在特定的发展水平上可以为和谐提供一个什么动态均衡点,反过来说,和谐社会的建设一旦进入实践,关键是确定现有、既定的发展水平给我们提供的和谐均衡点何在?只有这样,才能使和谐避免陷于空谈与空想的沼泽地。如果以经济演化的观点观察和谐社会的实现问题,就可以在这个问题上反“左”防右。如果发展水平达到了某种程度,人为和政策制度滞后性而不将和谐的均衡点移动到(以社会福利“蛋糕”为主要内容)新的位置,那是和谐社会建设中的右的错误;同样,如果发展水平没有达到一定的高度,硬要提出办不到的福利水平要求与和谐期望值,这就是空谈误国的“左”的错误。

同时,演化经济学中的多重均衡、锁定、交叉、路径依赖、突变、混沌等范畴可以作为我们观察和谐之花在发展的原野上孕育生长的理论工具。

多重均衡,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和谐社会建设的固有特点。市场经济下的和谐本身就是一个多重均衡的统一体,我们不能用一个自己期望的均衡点标准来衡量社会和谐状况。经济中每一个均衡点的均衡值都是不同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和谐标准在不同的均衡点上也是不同的。有生活中简单的例子可以说明这个道理,从房价、物价到最低工资和最低保障标准,从国际到国内都充满了巨大的价格差距,这些差距是特定的发展水平形成的均衡落差,这些标准在当地都是和谐的一个均衡点。

锁定,是指当经济系统达到一个均衡态后,由于它在一定范围(局域)是稳定的,因而很难从中逃逸。社会和谐的某种程度、阶段、范围的实现,也是一种锁定。特殊发展阶段的社会和谐的多重均衡结构形成以后,也必然有一“锁定期”。这个锁定区间的打破必须依赖于发展上新台阶以及政策调整、制度创新的再度实现。

交叉,是指经济系统常常需要在不同演化方向(均衡路径)上作出选择,而这种选择具有随机性。和谐社会建设的实践过程充满了各种主客体方面(因素和利益集团)的争夺、妥协的博弈,最后和谐是良性演化的汇集。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在充满了各种交叉点的不断选择的情况下,和谐社会建设机遇与挑战并存,我们要提倡理性、法制、道德自律,共同争取在交叉点上作出促进社会和谐的良性选择,反对各种不负责任的“不满足我搞烂更好”的非理性思想与行为。

路径依赖,强调的是系统未来演化依赖于系统所处的现时状态。和谐社会的路径依赖也是客观存在的,我们建设的和谐社会有三个方面的路径依赖:一是我们的和谐社会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性质特点,二是我们的和谐社会具有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时代特点,三是我们的和谐社会具有把生产力发展的和谐要求与人民群众利益可能的最大化相统一的特点。

突变是一类特别的分叉,当系统参数越过某一临界值时,系统状态发生“崩盘”。和谐是在寻找问题解决途径与方式、寻求矛盾的妥协点的主观共同努力中、在各种主客体因素合力下形成的。一旦问题、矛盾不能在各方期望与容忍的范围内解决与妥协,和谐的目标将可能失败,社会动乱乃至更严重的危机将可能出现,也就是和谐的“崩盘”。我们的任务是研究危机,防止和谐的“崩盘”这种核武器爆炸般的没有胜利者的社会危机的出现。当年毛泽东在延安对黄炎培先生说,我们共产党人可以用民主跳出“盛衰周期率”;今天,中国共产党人在现代化建设中一定有能力、有办法用发展+法治跳出中国传统社会反复出现的盛世相对和谐和乱世文明毁于一旦的恶性循环周期率。

混沌,是系统对初值或者说对扰动敏感性,它使我们不可能精确地预测系统的长期行为。混沌概念的引入使我们对经济不确定性有了一个深刻的认识。和谐社会建设是我们的奋斗目标之一,但是,和谐是社会发展实践自身的演进规则,虽然和谐可以作为理论研究对象进行认识,但是,现实的和谐之路并不是一切在我们的预料与掌握中,其间充满了各种随机、意外、突然,“前途是光明的、道路是曲折的”名言在这里适用。

如果导入经济演化的观点观察和谐社会的实现路径,我们就可以得出这样的认识,和谐社会不是一个预定的、固定的存在,如同一道美味佳肴一般等我们去享受,和谐社会是发展的肥田沃土上开出的幸福花朵,是发展历史浪潮头上一艘欢乐的航船。和谐可以期待,和谐可以追求,和谐可以建构,但是,和谐如同花不能离开泥土、船不能离开流水一样,不能单独存在与发展、实现。

实践架构理论导入和谐社会的实现路径,可以使我们对和谐社会的构建增强理性认识水平与操作力。

毛泽东同志的《实践论》蕴含着实践架构论的重要思想,实践论讲了认识主体、认识对象、认识水平、认识条件等若干认识要素的动态与静态关系与结构,这就是“实践架构论”。只是我们过去没有重视解读《实践论》中的“实践架构论”思想罢了。

架构是考虑系统或事物的组成结构和关系,是对事物本质的认识和理解。实践架构理论现在已经被广泛运用于现代的软件工程中。现代软件工程明确提出了架构的重要性,软件架构是一种动态结构和静态结构的组合,在动态方面要反映的是系统运行时的行为本质特征,静态方面要反映系统的组成结构。

笔者认为,“实践架构论”也应该导入和谐社会的实现路径中,因为具体的和谐不仅以一定发展水平为基础,还联系着一定的实践架构。不同的实践架构下的和谐社会的实现路径是不同的、充满了差异的。把实践架构导入和谐社会的实现路径,主要是可以用它来帮助我们分析特定历史条件下和谐社会建设的特殊“历史情景”。

比如,中国今天讲的构建和谐社会与中国传统社会、乃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的20世纪50年代的“历史情景”有很大的不同,我们讲的构建和谐社会与并存的西方“福利国家”也存在很多不能简单比较的东西。尽管这些社会和谐理论上有许多共同基础或共识,实践上也有许多相通或可以借鉴的东西。但是,它们是不同历史条件的实践化、生活化后的“历史情景”的产物,它们互相是不能混淆、照搬、重现的。

中国传统社会的“盛世和谐”,经济发展水平是局限在农耕文明下以提供的“家给人足”、封闭的“熟人社会”道德主导的“道不拾遗”水平上讲的。显然,这与我们今天讲的“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和谐社会,从内涵到外延都是有天壤之别的。

对于20世纪50年代共和国刚成立不久那物质匮乏下的和谐往事,我们今天历史地肯定那个时代创造出来的和谐是对的,但是,企图在21世纪再复制那种历史上的和谐是不可能的了。因为,参与和谐社会构建的历史主体、客体、条件、环境等“历史情景”已经不能复制了,实践架构已经是不同的了。借用古人的话叫做“时异而事异”。

我们今天要构建的和谐社会与西方发达国家建立在“丰裕社会”强大物质基础上的“福利”支撑下的稳定和谐存在,固然都是属于现代和谐,但是,由于物质基础、文化传统、制度差异等因素,我们的和谐社会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发展中的必然要求。我们正处在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21世纪中国发展的纵向与横向都仅仅是“小康”的历史方位,再加上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中国全方位依托市场经济的开放性,这些是我们把握今天和谐社会建设的实践架构与历史情景客观方面的线索;市场经济、民主法制、文化转型对社会生活与人们思想广泛而深刻的影响,再加上代际更替,这些都是不能不考虑的和谐社会建设的历史情景的主观方面。这些构成历史情景的主客体方面作为现实的利益和文化存在,他们的互动与博弈,对和谐社会建设的影响是具体而现实的。

综上所述,为了贯彻胡锦涛同志的“6·25重要讲话”,我们要把和谐社会与改革开放、市场经济作为一个前后相继、逻辑统一的整体来理解,由此对现有的关于和谐社会的哲学基础与实现路径的已有认识的重新审视、创新就显得必要了。这种统一将铸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火箭般助推的“两极动力”机制,即:改革开放+市场经济=效率动力,以社会保障体制为主的公平正义体制+和谐文化=和谐动力。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大业在效率动力与和谐动力的共同“捆绑式”助推下必然走向新的辉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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