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环境下多元化版权保护体系的构建--以“创意共享”机制与合理利用为视角_合理使用论文

网络环境下多元著作权保护制度的建构——以“Creative Commons”机制与合理使用为视角,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视角论文,著作权论文,机制论文,制度论文,环境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25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797(2007)03-0010-05

目前,在网络日志和开放期刊等新兴的网络信息共享载体(WebBlog,又被称作网络博客)中广泛采用了一种名为“Creative Commons”(创作共用,简称“CC”,标志“”)的网络数字作品(文学、美术、音乐等)许可授权机制[1]。这种“授权许可”机制以网络许可合同的形式实施。一方面,作者与“Creative Commons”机构就作者的相关版权问题达成一致,构成一种创作许可合同,即选择一种合适的“创作共用”许可方式,这将作为下面协议订立的前提。另一方面,采用“Creative Commons”授权许可方式的作者与使用其“Creative Commons”授权许可作品的使用者之间,就使用、复制等问题达成一致,构成一种作品使用许可合同或作品授权许可合同。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前一种情况“Creative Commons”机构在其许可协议中明确澄清,“本组织(Creative Commons)不是一家法律事务所,亦不提供法律服务,发布本合同范本将并不产生一种律师和客户的关系。Creative Commons在现状的基础上提供本信息。Creative Commons对于所提供的信息不负保证责任,也不对因使用该信息而造成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同时声明“Creative Commons不是本许可的一方,不作对作品相关的任何保证。在法律理论上,Creative Commons不对你或其他方就任何损失负责,包括对与本许可相联系而产生的任何一般、特殊、偶然或衍生的损失。尽管有以上两点,如果Creative Commons已经依此明确标识自己为授权者,它将拥有授权者所有的权利和义务”[3]。此外,“Creative Commons”机构也指出,“你为作品选择一个‘创作共用’的许可协议并非代表你放弃了自己的版权,而是意味着你的部分权利在某些条件下可以提供给一些接受者。”[4] 作为全新的授权方式,“创作共用”协议由最开始常见的“保留所有权利”(All Rights Reserved)变成“保留部分权利”(Some Rights Reserved)或“不保留权利”(No Rights Reserved)。这一新兴许可协议的流行必然在一定程度上对传统著作权制度造成影响,使得著作权学者必须开始考虑现有的著作权体系是否能够支持这一在网络环境下逐步流行的授权许可协议。在一定条件下,这一系列协议形式会在很大程度和范围上,让一般公众和使用者得以规避愈来愈倾向加强网络著作权保护的相关著作权法律。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这种网络自发采用的许可合同形式很可能会“改写版权法的规则”[5],促进建立全新的、多层次的、立体的合理使用法律体系,并在此基础上推动著作权法的相关发展,从而在网络环境下建立更合理、更有弹性的著作权保障模式。

1 “创作共用”的产生及其背景

1.1 “创作共用”的产生——非营利与信息共有

Creative Commons本身是一个非营利组织,由美国斯坦福大学法学院教授劳伦斯·莱斯格(Lawrence Lessig)[6] 等网络法律与知识产权专家发起。2001年,在一贯致力于推动“信息共有”(information commons)的“公共领域中心”(Center for the Public Domain)[7] 的积极支持下成立。他们希望通过“私人的权利来创造公共的资源”(We use private rights to create public goods.)。2002年开始推展一系列的计划与活动。Creative Commons有系统地针对网络环境下除软件以外的各种数字作品,推广一种类似自由软件授权模式的数字作品授权方式。并倡导作者依照授权协议,对其作品“保留部分权利”,而非传统的“保留所有权利”。并且,逐步扩大其许可设计内容的广度和深度[8]。Creative Commons的目的就是为了鼓励创作者把网站、学术、音乐、影片、摄影、文学、教材等作品献给公共领域,让公众能够以特定的方式自由运用这些作品,进行商业或非商业的再创作。希望在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日趋严格的环境下,建立一个合理的、富有弹性的著作权保障模式。

1.2 “创作共用”的背景——公共许可与开源运动

从上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各国著作权法逐渐向赋予作品在创作完成时自动“保留所有权利”(All right reserved)的方向发展。同时,这也意味着使用者必须要承担“取得授权”的完全责任。这种法律调整有鼓励创作的背景存在,但它快速放大了授权交易的规模,在创作人之间安插了大量的中间人(如律师、著作权管理协会),却也因此埋伏了窒息网络时代创作文化的危险因素。“拜数字科技与互联网之赐,创作品取得、复制、传播的成本变得极低。网络时代核心的创作品,‘信息’而非‘实体’,先天上便具有‘公共财产’无排他性与竞争性的特性。”[9] 为了避免创作诱因不足的出现,著作权法的产权控制与程序代码的技术控制日趋严密。其结果是形成两种极端主义的对抗僵局:一边是越来越严苛的著作权管制主义,另一边是越来越猖狂的盗版无政府主义。对方各自成为自身强化武装的理由,造成了一种相互增强的恶性循环。

“创作公用”公共授权许可(Creative Commons Public License,CC license)深受自由软件授权许可的影响。著名的“自由软件斗士”斯托曼(Stallman)[10] 除了发展出GPL作为自由软件的授权方式之外,由于软件的使用与开发都需要许多文件说明来帮助使用者与后续开发者,另外也有许多倡导、推广自由软件的文件,因此如何能使文件能如同其所说明、所推动的软件一样自由成为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适应此种需求而发展出“GNU自由文件授权许可(GNU Free Document License,FDL)。自由软件所保护的自由有:使用、执行;了解并依照自己的需求而修改;再散布;改善、并能将自己的成果发布给公众的自由。典型的自由软件授权条款是为保障以上四种自由而生,首先主张作品的著作权,然后运用著作权法赋予作者的权利,在特定条件限制下允许他人使用其作品。“创作公用”公共授权许可就是在此基础上,为所有非程序的作品所量身设计,目标不只在于增加可供公众“免费”使用的在线资源,更重要的是要使这些在线资源容易被公众获取。

2 “创作共用”许可协议的基本内容

2.1 许可协议特征概述——广泛与变革

授权许可协议是Creative Commons所推动的第一项计划,2002年发布时,是以美国的相关著作权法律为基础设计的,但是因为数字作品的网络传播无远弗届,而且各个国家、地区的语言以及法律规定也往往有所差异,因此Creative Commons在2003年推出iCommons计划,将Creative Commons授权许可协议翻译成各种语言,并且依据各国著作权法律的规定进行小幅度的修改。

所有的Creative Commons授权许可协议都具有以下重要的共同特色。其一,授权许可协议都能协助作者保留著作权,并宣告他人的合理使用、第一次销售及自由表达的权利,皆不受到授权许可协议影响。其二,授权许可协议都要求被授权人需取得作者的许可后,才能进行作者原本选择禁止的行为。例如,对著作为商业利用,创作衍生著作;在作者原作品所有的复制件中,完整地保留任何著作权声明;并使作者著作的复制件,都能连接到原作品的授权许可协议;不得改变授权许可协议;不得使用技术措施来限制其他被授权人对原作品的合法使用。其三,只要被授权人遵守作者选择的授权许可协议的条件,则授权许可协议都允许被授权人:复制原作品、传播原作品、公开口述及公开展示原作品、公开演出、公开上映、公开播送及公开传输原作品,以及将原作品原封不动地转换成另一种格式的复制件。其四,授权许可协议皆适用于全世界,其有效期限持续至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限届满为止,授权许可协议不得撤销。

2.2 许可协议的主要内容——层级与组合

“Creative Commons”授权许可协议主要包括了四个授权要素,分别是“署名”(Attribution)、“非商业用途”(Noncommercial)、“禁止派生作品”(No Derivative Works)、“相同方式分享”(Share Alike)。除了文字叙述之外,另外以设计简单而容易理解的图形表示,不仅让著作人可以正确无误地选定所欲采用的授权方式,也让想要利用这些著作的一般公众可以毫不困难地理解著作人所要传达的授权信息。根据这四种授权要素可以产生六种组合变化[11],以确保著作人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的部分权利。具体如下:

(1)署名(Attribution 2.0):作品人选择采用这项授权条款时,表示他同意其他人因商业或非商业的目的改编、复制、传播或展演他的作品,但前提是使用的人不能把这些作品上的署名删除。由于署名代表了对作品人的尊重,并且在创意分享时意义非凡,因此,最新修订完成的Creative Commons授权许可协议2.0版,将署名列为各授权条款的基本原则。

(2)署名—非商业用途(Attribution-NonCommercial 2.0):作品人选择采用这项授权条款时,限制其他人只能以非商业目的去改编、复制、传播或展演他的作品。

(3)署名—非商业用途—相同方式分享(Attribution-NonCommercial-ShareAlike 2.0):作品人选择采用这项授权条款时,除了限制其他人只能以非商业目的去改编、复制、传播或展演他的作品之外,如果有人根据他的这项作品改编成派生作品的话,改编的人一旦有传播这个派生作品的需求时,就必须要同样采用“署名—非商业用途—相同方式分享”这项授权条款。

(4)署名—禁止派生作品(Attribution-NoDerivs 2.0):作品人选择采用这项授权条款时,除了要求其他人在使用他的作品时必须保留署名之外,并且限制使用者不得改编这个作品,不过对于商业及非商业的复制、传播或展演等利用方式都不被限制。

(5)署名—禁止派生作品—非商业用途(Attribution-NoDeriv-NonCommercials 2.0):这项条款与前一项相似,不过限制了使用者在商业考虑下,以任何方式利用这个作品的行为。

(6)署名—相同方式分享(Attribution-ShareAlike 2.0):这项授权条款与前一项相似,不过并未限制使用的人只能运用在非商业用途。此外,六项条款中并没有所谓的“署名—相同方式分享—禁止派生作品”,原因在于“相同方式分享”所指的与改编后派生作品的传播方式有关,因此与“禁止派生作品”这个要素相抵触。

3 “创作共用”与合理使用:互动中的新思路

3.1 “创作共用”与合理使用的互动:缓和与平衡

就“创作共用”协议的设计思路而言,其不在于激进的反对排斥传统著作权法律在网络环境下的适用,而是依据网络环境下复制、传播、使用的自身属性,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最大限度地缓解目前存在的作者权利和公众权益之间的紧张对立,使得僵硬的法律规则,变为富有弹性的著作权保护和利用体系的兜底条款。对于合理使用制度而言,如何应对网络技术对于传统“合理性”框架的突破,似乎可以从“创作共用”中得到启发。统一且相对刚性的限制条款,使得合理使用制度体现出的仅仅是对著作权的有限度的法定限制,而并没有体现出使用者和作者自身对于合理使用制度创造价值的掌握。对于不同作品和不同作者而言,由于其对于作品使用目的的不同,其对作品保护的要求也就不尽相同。作者对于使用者使用作品或者说对于其著作权的影响和限制的容忍程度的巨大差异和著作权法作为私法所体现的私法自治的精神,往往使得缺乏弹性的法律规则变得难以适用且易于突破。基于现有法律框架,以许可合同的方式建立起一套富有弹性与选择的授权体制,对于作者、出版商和使用者而言都较为灵活,易于接受和使用。“创作共用”许可的授权方式,由“松”到“紧”,层次分明、体系完整。据华盛顿邮报的报道,从电影到流行音乐,从电子书籍到英国广播公司BBC新闻资料库(British Broadcasting Corp.News),从论文、教材到麻省理工学院MIT的开放课程计划(MIT OpenCourseWare[12]),超过1000万件的各类数字网络作品均广泛采用“创作共用”授权许可方式进行传播和使用。同时,“创作共用”还得到了美国唱片工业协会(Recording Industry Association of America,RIAA)与美国电影协会(Motion Picture Association of America,MPAA)等版权管理机构的支持[13]。

在某种意义上,“创作共用”授权运动改变了网络环境下对于“合理”(FAIR)的理解。由一般意义的普遍合理性到特殊性的具体合理性的关注,可能就是网络环境下合理使用制度发展的一种趋势。有学者指出网络环境下作品的使用呈现出多元化和模糊化的特征,认为“科技发展到一定程度之后,在作品的一次使用中可以同时调动多种传播使用方式,在几种板块使用方式之间形成短暂连续的(如网络传播)或同时的(如多媒体)复合。作品的模糊使用或者提高了信息传播的效率(如网络传播),或者增加了信息的刺激方式(如多媒体)”,并进一步得出“追求信息的多方式使用和多感官刺激是提高信息传播效率的外在要求,因此作品的模糊使用是作品的使用方式随技术水平发展而发展的必然结果。”[14] 对应网络环境的多层次、多维度、超线性的复杂属性和数字作品使用方式多元化、模糊化的特点,建构更具合理性、更富弹性的合理使用制度便迫在眉睫。同时,现代著作权中多层次的权利集合也难以以单一的、简单的方式予以限制并加以平衡。对于传统著作权制度在网络环境下适用的某些技术性困难,比如网络上传播的版权作品作者授权的可能性问题、免费网站对于版权作品的付费问题、网络传播作品的著作权认定问题等等,大都是由于传统的“保留所有权利”和“作者主义”的单向授权方式而造成的,“创作共用”以许可合同的方式,首先将作者所拥有的著作权这一具有“绝对权”色彩的权利,自我限制成与不同使用者之间的、分别的、独立的“相对权”,并以此换来使用者对于作者作品的广泛传播和正当使用。将激烈的利益群和权利束的冲突转化为相对单一的债权关系,将普遍的一般性冲突转化为单一的、个案性的问题,在不同层面上满足不同利益群体的需要,将作者和使用者的不同角色和不同权益,融合纠缠到一起,在全局的层面上,作者同样是其他作品作者的使用者,那么对于自己权利的一定限制,从另一角度上来看,就是对于自己作为使用者时使用自由的扩展,就整体而言,利益将达成一般性的协调。并且,“使用者主义”的授权许可标识[15] 将大大明晰网络环境下作品的著作权属性,进而使使用者明确使用范围和方式,大大降低使用者获得授权许可的成本,提高网络传播作品的授权使用的比例,改善整个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环境。

3.2 多元著作权保护制度的建构:解构与建设

“创作共用”在很大范围和程度上开拓了使用者合理使用的领域,一般而言,合理使用均以非营利性使用作为基本前提,商业目的的“合理使用”难以想像。但是正所谓“退一步,海阔天空”,“创作共用”许可在现有法律的固定框架下,突破“商业使用”这一被认为几乎无法跨越的利益屏障,在其6种授权许可中给出3个授权许可方式允许作品的“商业使用”,给予作者足够的选择自由,从而也最大限度地为免费使用者提供最多和最为便利的获取和使用。虽然“创作共用”许可给予作者的只是一种可能的选项,但是对于使用者而言就将争取到更多的使用自由。但与此同时,“创作共用”对于作品的特定使用在一些情况下也做出了限制,例如“相同方式分享”授权就要求使用者的派生作品同样使用“创作共用”授权方式,并以此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使用者对其创作作品的著作权。这一限制也鲜明地体现了“先给后得(give to receive)”的网络共享精神。“创作共享”提供的稳定易行的知识分享机制,让创作能更有效地交流与共有,使得“合理使用”设计之最初平衡版权利益、保障科学技术发展的精神得到了再现。虽然,“创作共享”授权的广泛采用可能会使得现有的合理使用制度受到一定程度的架空和规避,但是作为“创作共享”授权基本法律来源,并为当事人提供兜底保护的法定限制——合理使用制度同样会发挥重要作用,并也将因应环境的挑战做出多元化、多层次的调整。“创作共享”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网络环境下权利对立冲突的紧张局面,同时也为著作权法的发展特别是合理使用制度的发展提供了一条新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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