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学习《江泽民文选》的一点体会,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文选论文,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论文,经济制度论文,江泽民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12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608(2007)01-0032-04
《江泽民文选》的出版是我党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江泽民文选》生动地记录了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推向前进的历史进程,科学地总结了我们党领导人民战胜各种艰难险阻、全面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宝贵经验,集中反映了我们党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当代中国实践和时代特征相结合而创造性地提出的新的重大理论成果。《江泽民文选》内容十分丰富,涉及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各个方面。这里,仅就《江泽民文选》中有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思想,谈一点学习体会。
江泽民在党的十五大的报告中,总结了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经验,明确指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1]把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确定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是我们党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大理论创新,对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践具有根本性的指导意义。
一、必须用历史唯物主义来理解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
确立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是我们党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原理,分析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力水平及其发展要求得出的科学结论。正如江泽民指出的:“它是由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和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的。实践证明,只有坚持这条方针,才能使我国经济充满生机和活力,促进社会生产力迅速发展。”[2]因此,我们必须用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来理解和解释这一基本经济制度。
经济制度是经济关系在制度上的反映。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容是一个社会的基本生产关系。基本生产关系也就是所有制关系,因为所有制是整个生产关系的基础。人们不可能自由地选择生产关系,生产关系最终取决于生产力的性质和水平。“人们在发展其生产力时,即在生活时,也发展着一定的相互关系;这些关系的性质必然随着这些生产力的改变和发展而改变”[3]。人们不能凭主观意愿来设计基本经济制度,它是由生产力客观地决定的。同时,基本经济制度一旦确立,它对生产力的发展也有着积极的反作用:基本经济制度所反映的生产关系适合生产力的性质和发展要求,就能够促进生产力的发展,而如果它不符合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它就会成为生产力发展的桎梏。我们确定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这种基本经济制度,所根据的就是生产力水平及其发展要求。
社会主义公有制是与生产力的社会性质相适应的。在社会化大生产的条件下,建立公有制、用社会主义公有制取代资本主义私有制,是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是一种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正是依据这一规律,我们在新中国成立以后,适应生产力的社会性质,没收了官僚资本,并通过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建立了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形式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奠定了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基础。改革开放以来,我们一再强调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其道理就在于此。
但是,我们是在经济文化落后的国家里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我国将在相当长时期内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现阶段我国生产力水平比较低下,而且发展又很不平衡。社会化的、依靠机械和科学技术进行的生产,与广大农村的、基本上还是用手工工具搞饭吃的自给半自给生产同时存在;一部分现代化工业与大量的落后于现代化水平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工业同时存在;一部分经济水平比较发达的地区与广大不发达地区和贫困地区同时存在;少量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科学技术与普遍的科学技术水平不高的现象同时存在。多层次的生产力水平在客观上要求有多种所有制与之相适应。因此,我们在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保证我国社会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前提下,还需要有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企业等各种非公有制经济作为补充。从20世纪50年代后期开始,由于“左”倾错误的影响,我们曾经急于求成,盲目求纯,认为社会主义社会的所有制形式越大越公越好,超越了生产力水平,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经济社会的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我们从生产力的实际水平和发展需要出发,纠正了超越阶段的错误,确立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一基本经济制度。
可见,我们党是根据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的规律,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具体国情,确立基本经济制度的。也可以说,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种基本经济制度,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一种客观规律,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
对于我国为什么要实行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问题,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解释。一种是历史唯物主义的解释,即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的性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比较低,发展又不平衡,决定了在所有制结构上,必须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的社会化程度的提高,我们最终是要彻底消灭私有制的。利用私有制,发展生产力,为最终消灭私有制创造条件,这是历史的辩证法。另一种是历史唯心主义的解释,即从人的本性是自私的这一“经济人”假设出发,断定私有制是永恒的,是“社会进步、经济发展所必不可少的”,因而各种非公有制经济必然存在。“人的本性是自私的”这一论断,并不符合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因为“自私”并不是人的亘古不变的本性,而是在私有制基础上产生的观念、思想,因而是历史的、暂时的。原始社会人们没有自私思想,而将来随着共产主义社会的建立,自私思想将会永远消失。进一步说,用“自私”来论证私有制永恒,在逻辑上颠倒了因果联系:是私有制产生私有观念,而不是私有观念决定私有制的存在。这种论证是意识决定存在的历史唯心主义观点。按照这种理论推理下去,不仅要求多种经济成分并存,最终势必要取消公有制,因为公有制是与人的“亘古不变的自私本性”相矛盾的,是违反“人性”的。否定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张私有化,是其逻辑的结论。我们不得不承认,在经济学界,由于受新自由主义的影响,相当多的人持后一种观点,这种唯心主义的解释几乎成为主流。所以,在学习江泽民有关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思想时,必须从世界观、方法论上划清历史唯物主义和历史唯心主义的界限。
二、必须全面理解和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一个完整的经济制度,我们必须全面地理解和贯彻,绝不能只强调一个方面,而忽视另一个方面,更不能把两者对立起来,用一个方面否定另一个方面。江泽民指出:“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同时,必须坚持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积极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不能只强调前者而不讲后者,也不能只强调后者而不讲前者,否则都会脱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都不利于生产力的发展。”[4]他再三强调:“实行这样的基本经济制度,是我们党对建设社会主义的长期实践的总结,必须坚定不移地加以坚持。要根据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要求,进一步深化对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一基本经济制度含义的认识,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这一制度。”[5]
尽管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一基本经济制度,具有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必然性,但其实现却是一个充满斗争的过程。如果说在改革开放以前,主要是受到了“左”的错误倾向的影响,忽视非公有制经济的积极作用,在所有制结构上片面追求“一大二公三纯”,从而妨碍了这一基本经济制度的建立的话,那么到了上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和实力的增长,尤其是在新自由主义的干扰和影响下,不少地区出现了一股私有化浪潮,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日益受到冲击。动摇甚至否定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已经成为当前主要的错误倾向。
应该看到,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作为两种不同的经济成分,两者之间既有统一的一面,又有矛盾的一面。在目前的生产力水平条件下,两种经济成分都可以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发挥各自的作用,都可以在发展经济、满足人们多样化需要方面做出各自的贡献,它们可以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一起为社会主义服务。但是,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终究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经济成分,它们的所有制基础、生产目的、与劳动者的关系是有原则差别的,因而它们在发展过程中也必然会产生各种矛盾、摩擦甚至冲突。按照唯物辩证法,“……一切差别的东西在一定条件下都是矛盾”[6],非公有制与公有制之间的矛盾表现在许多方面,但在当前,这种矛盾突出地表现在哪种经济成分应该占主体地位的问题上。近年来随着私有经济的发展及其实力的增强,这种斗争越来越明显和激烈了。这一点,美国前总统尼克松看得非常清楚,他认为,在经济方面,中国朝自由市场制度前进的过程已经走了一半。现在,它的两种经济——一种私有,一种公有——正在进行殊死的竞争,而且战斗还远远没有结束,只要美国继续介入中国的经济,就能在帮助私有经济逐步销蚀国有经济方面扮演重要的角色。在我们国内,也有人极力主张由私有经济取代公有经济的主体地位。例如,有人主张,主体地位不是谁封的,哪种经济成分行,就应该由它占据主体地位,而符合“人的自私本性”的私有经济“效率高”,理所当然应该由它取代公有制成为国民经济的主体。当我们提出对国有经济进行战略性调整时,有人就公开主张“国退民进”,对私有经济应“有需就让”,要求公有制经济退缩到对私有制经济的发展起保障作用的地位,让私有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发挥主体作用。这种主张实质上就是非公有制经济同公有制经济争夺主体地位的斗争在理论上的反映。这种矛盾和斗争已经不仅仅停留在理论上,而且表现在某些地方经济改革的各项实际政策上了。例如,前几年有的地方刮起了一股出卖国有企业的歪风,大量国有企业被“半卖半送”或“明卖实送”地卖给“有经营能力者”、“战略投资者”,借国有企业“改制”之机肆意侵吞国有资产,导致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迅速下降。如果按照这种思路发展下去,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就岌岌可危了。然而一旦出现私有制经济取代公有制经济成为国民经济主体的情况,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就会变质,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就会失去经济基础。那时,中国将会是一个什么样的局面?我们靠什么来坚持社会主义制度,靠什么来巩固人民的政权,靠什么来保证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这实际上意味着帝国主义“和平演变”战略的得逞。
对这个问题,江泽民曾经明确指出,我们干的是社会主义事业,国家经济的主体必然是公有制经济。这一点必须坚定不移,决不能动摇。同时,我们要鼓励、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这也要坚定不移。他宣布:“中国决不会搞私有化,这是由我们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本质所决定的。”[7]这是一个大原则。他说:“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绝不能动摇,否则我们党的执政地位和我们社会主义的国家政权就很难巩固和加强。”[8]
三、关键是全面贯彻“两个毫不动摇”的方针
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关键,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提出的“两个毫不动摇”的方针。
江泽民在党的十六大的报告中指出: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第一,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发展壮大国有经济,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于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增强我国的经济实力、国防实力和民族凝聚力,具有关键性作用。集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实现共同富裕具有重要作用。第二,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个体、私营等各种形式的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生产力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第三,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不能把这两者对立起来。各种所有制经济完全可以在市场竞争中发挥各自优势,相互促进,共同发展”[9]。我们把这一完整的方针,一般简称为“两个毫不动摇”的方针。
我们应该辩证地看待“两个毫不动摇”的方针。首先,要看到“两个毫不动摇”是统一的,不是矛盾的,更不是对立的。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可以在市场竞争中各得其所,各展其长,共同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其次,也要看到“两个毫不动摇”不是简单的并列关系,而是有主有次的。笔者在此仅就后一点做一点说明。
任何事物都是矛盾着的双方的对立和统一。“矛盾着的两方面中,必有一方面是主要的,他方面是次要的。其主要的方面,即所谓矛盾起主导作用的方面。事物的性质,主要地是由取得支配地位的矛盾的主要方面所规定的”[10]。“两个毫不动摇”的方针也是如此。“两个毫不动摇”是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方针,是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针。坚持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增强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是这个统一的社会主义方针的主要方面。这是因为,第一,公有制经济占主体地位是我国社会保持社会主义性质的根本保证。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的、是它与资本主义相区别的本质特征。恩格斯曾经指出,社会主义制度“……同现存制度的具有决定意义的差别当然在于,在实行全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上组织生产”[11]。邓小平也指出,“社会主义的经济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12]。我国目前还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还不能全面实行公有制,而只能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然而我国社会的社会主义性质,却是由公有制占主体地位所决定的。在自原始社会瓦解以后至今的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上,任何社会的经济成分都不是单一的,都存在几种经济成分。在这种情况下,怎样从经济上确定一种社会制度的性质呢?一种社会制度的性质是由占主体地位的那种经济成分的性质决定的,因为它决定着、制约着其他经济成分的存在和发展。例如,在资本主义社会里,既存在资产阶级私有制,也存在大量的个体经济,还有地主阶级经济,某个时期甚至还有奴隶主经济(如南北战争以前的美国)。那么我们为什么把它称之为资本主义社会呢?关键在于资产阶级私有制在整个社会的生产关系体系中占据主体地位,它决定着、制约着其他经济成分的存在和发展。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客观上既有公有制经济,又有非公有制经济。我国之所以是社会主义社会,从经济上说,就是因为公有制占主体地位,换句话说,公有制经济占主体地位决定了我国社会的社会主义性质。一旦没有了公有制经济,或者公有制经济丧失了主体地位,让私有制经济占了主体地位,社会的性质就会发生变化,就不再是社会主义社会了。邓小平多次强调,改革应“……允许个体经济发展,还允许中外合资经营和外资独营的企业发展,但是始终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13]。江泽民也明确指出:“重要的是要使国有经济和整个公有制经济在市场竞争中不断发展壮大,始终保持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如果失去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和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也就不可能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14]正因为公有制经济是否占主体地位关系到我国社会的根本性质,所以我们在改革中一直强调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决不搞私有化。
第二,坚持公有制为主体是对非公有制经济实行鼓励、支持和引导政策的前提。应该看到,在当今的历史条件下,生产社会化程度空前提高,就整体来说,资本主义私有制早已阻碍生产力的发展,公有制取代私有制已成为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如上所述,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私有制经济之所以对国民经济还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是因为生产力比较落后,而且发展又不平衡,多层次的生产力水平客观上要求所有制结构的多样性,而并不是像某些人说的那样,是因为“私有制是社会进步、经济发展必不可少的”,是“推动经济发展的主力”,仿佛永远离不开私有制。非公有制经济的积极作用只有在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才能显现出来。如果没有占主体地位的公有制经济,没有占主导地位的社会主义国有经济,如果让资本主义私有制占据主体地位,那就必然导致生产社会性和私人资本主义占有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化,社会就会出现生产无政府状态,而且两极分化会越来越严重,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的对立和斗争会越来越加剧,就会出现俄罗斯曾经出现的政局动荡、经济凋敝、社会不稳的状态。同时,我们之所以有能力对非公有制经济实行鼓励、支持和引导的政策,关键也在于公有制经济占主体地位。公有制尤其是国有经济,是社会主义国家掌握的、能够领导和控制整个国民经济的实力所在。一旦社会主义国家失去了公有制这个经济基础,这个国家也就没有能力再对非公有制经济实行什么鼓励、支持和引导的政策了,而只能听任非公有制经济尤其是资本主义经济自由发展了。这样,第二个“毫不动摇”也就不能再存在了。
当前,贯彻“两个毫不动摇”的方针,必须克服各种错误思想。由于受新自由主义的影响,我国出现了一种倾向:对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对第一个“毫不动摇”毫无兴趣,反对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公开鼓吹必须“破除社会主义一定要搞公有制、搞国有经济的迷信”,主张“以私有制为主体”,或者主张“谁是主体让市场来决定”。他们千方百计地出卖国有企业,对公有制企业欲置之死地而后快,同时片面地强调第二个“毫不动摇”,赞扬私营企业主“是中国最能干、贡献最大的阶层”,“是现代化社会中的主导阶层,在推动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过程中起着主导的作用,其中精英分子尤其如此”,对发展私营经济情有独钟,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制定各种优惠政策,把十六大的精神歪曲成放手地、毫无限制地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听任这种错误思想蔓延和泛滥,听任它影响改革的实践,就会葬送社会主义事业。对于这样的大是大非问题,我们必须旗帜鲜明,分清是非。
[收稿日期]2006-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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