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物品产权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产权论文,物品论文,信息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06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646(2003)02-44-06
在今天的信息时代,信息几乎已成为一种“日用品”(commodity),任何领域做任何事都已经离不开它,尤其是因特网技术的发展,更是为人们利用信息提供了极其便捷的工具,以至于使得人们对信息使用的激情发生了从未有过的革命性的变化。这无疑是我们所希望看到的,因为一个社会的进步离不开对信息、知识的吸收与利用。
然而,在希望有越多的信息资源被利用的同时,我们也不能不看到事物的另一方面,这就是信息物品生产者的利益怎么保护的问题。这是一对矛盾,显然,无偿使用信息物品,可以激励更多的人们去使用信息,然而,无偿使用就意味着信息物品生产者收益为零,意味着信息物品生产者没有利益可图,这也就意味着人们没有动力去经营信息产业,这样信息物品的来源就会枯竭,社会最终无法提供足够的信息资源来满足人们的信息需求。
如何使得信息使用者与信息生产者双方利益达到平衡,乃是人们一直在探讨的问题。这需要我们从信息物品的本身所固有的特征去认识信息物品的使用规律,尤其是数字信息物品。分析怎样的信息物品产权安排才能使得生产者的积极性得以调动,这是上述问题解决的主要难点,也是本文讨论的重点。当然其中还有许多其它的问题需要研究,比如信息立法问题、信息安全问题、信息消费者利益保护问题、信息市场培育问题、信息产品营销问题等等,但已不在本文所讨论的范围。
一、物品的排他性与共同性
1.物品使用的排他性或竞争性
所谓物品使用的排他性或竞争性,是指当一个物品或者服务的潜在用户能够被排除从而满足零售的界限与条件,则称之为具有排他性或竞争性(rivalry)。即一个人在消费某个物品或服务时,可以控制或阻止其他人(即排他性)不能与其共同消费,比如某人买了个面包,那么这个面包就不可能再让第二个人拥有并消费了。这类物品我们通常称之为私人物品(private goods)。
2.物品使用的共同性或非竞争性
所谓物品使用的共同性或非竞争性,是指任一个体新参与该物品的消费都不会减少其原来的总量的特性称之为使用或消费的共同性,或称为非竞争性。比如大多的信息物品就是一种共同性的物品,即某人使用一条信息后,其他人仍然能重复使用。这类物品我们通常称之为公共物品(public goods)。这类物品可能以排他性使用,如通过收费等管理手段阻止不收费的人使用,也可能不具有排他性,比如像路灯使用,几乎是无法通过收费等措施阻止某个人的使用。
3.物品可能的使用状态
根据物品的排他性或共同性,我们可将物品分为四种可能的使用状态。一种是具有排他性的非共同性物品,他们可以通过收费等措施阻止他人共同使用,如面包、汽车等;另一种是虽然不具有共同性但也不具有排他性质的物品,难以通过收费实现排他使用的物品就属此类,如公共池塘资源,一部分人去用了,另一部分人就无法使用了,但由于这些资源的非私有化性质,谁可以使用就难以控制;第三种是既具有共同性同时也具有排他性质的物品,如影剧院、有线电视、收费公路等,这些物品一人使用后他人仍然可以继续使用,然而每个人的使用是可以控制的,如通过收费来控制;第四种是大家都可以使用的物品,但难以控制使用行为的物品,如难以收费控制的:国防、环保、天气预报等。具体见表1:
表1 物品的四种可能的使用状态
二、公共物品正外部效应导致市场机制失灵
1.公共物品的正外部效应
公共物品的正外部效应主要表现为:一个人对公共物品的消费并不减少或排斥他人对该物品的消费。这种正外部效应会导致生产者无法排斥那些不为此付费的消费个人,或者排斥的成本十分高昂。这就是公共物品资源所遇到的权利与义务上的困境,在经济学上被称之为“搭便车”问题(free-riding-problem)。比如像路灯这样一个公共物品显然为每个人都带来了好处,但每个人都不愿意为此付出费用,因为每个人都认为这个路灯并不是为他单独建造的。
与私人物品消费比较,私人物品的价格是相同的,消费量是不同的;而公共物品消费量是相同的,而价格是私人的(具体是指个人付费意愿是不同的)。
2.公共物品的正外部效应导致市场机制失灵
市场机制运行的关键是基于收益能够抵偿成本这一基本机理,也就是说要求物品的成本最终能够分摊到单个使用者身上,然而公共物品的共同性也称为集体消费性,使得这一操作难以实现,或者要为监督与排斥随意使用付出太大的代价。这样就会导致投资者无法回收成本,而不愿意生产经营此类物品,而这种物品的消费又有客观的需求性、普遍性,如国防建设,公路设施建设等等,因此此类资源配置问题往往是通过公共产权的安排来加以解决。
三、信息物品是一种准公共物品
就信息物品的实质内容——信息本身来说其具有共同性特点,但借助于一定的管理手段他也可以实现对信息使用的控制,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还具有一些其他的非共同性使用特征(见表1),因此信息物品更合适地被称之为一种准公共物品。
1.“信息物品”的使用状态分析
依据上述性质划分,“信息物品”也可能存在上述四种使用状态。对于某种依赖于特定载体记录的“信息物品”,可能会处在既排他又具有竞争性的完全私人物品状态,例如记录、承载了信息内容的各种媒介或载体——碑记石刻、青铜或陶瓷图文铸件、印刷品、磁盘、光碟,这些物品显然可以由特定的组织或私人收藏、交易;如果将图文信息或者一般的视频、音频信号从具体的媒介中抽象出来,例如一段信息记录、一首歌词曲、一个被口头传唱的民谣,那么,这种“信息物品”将完全处于非排它和非竞争性的公共物品的状态;处于收费物品状态的“信息物品”也很多,典型的是网上注册的收费制度,交纳年度(或者季度、月度)费用后用户获得密码、口令,从而实现对信息资源的访问或下载。这种情况下显然甲用户的下载不影响乙用户的下载,所以这种情况是排他的,但是具有非竞争性;最后,属于CPR的“信息物品”可以考察线路或服务器拥挤时的状态:节假日的高峰时段里有的免费娱乐网站拥挤非凡,每一个在线浏览者都不可能被排除在外,但是随着访问人数增加,速度显然降低,这时使用者或使用量的增大而降低了使用效果,这时的信息就显示出竞争特性但是不排他。
2.信息物品使用收费所遇到的尴尬
由于信息物品的非消耗性,一次生产多次使用特点,使得信息物品出现了单个生产、集体消费的现象,虽然我们可以通过收费来控制使用,至少对第一个用户实现收费使用的可能的,但是信息的可复制性特点(这是其他公共物品所没有的,如一人享用路灯后,他无法再将路灯的光照效用复制给别人)使得信息的后续收费难以控制。比如:
一家信息提供商提供某类信息物品,如文献全文、数据库目录、消息动态,然后一个消费者A可以以付费形式查询并复制,当然消费者B、C、D等按规定也应该付费消费,但是事实上他可以实现不付费的二次消费,如偷看A的资料获得信息,或低价向A购买,或由A免费供给,只要A愿意…。这样A的消费行为可以使得B、C、D、E、F等消费者享受到了额外的低成本的信息物品效用(最低费用就是一个复制费)。从而使信息物品使用收费遇到尴尬,而其中的原因仍然是信息物品的正外部效应所至。
四、信息物品的产权安排
1.政府干预信息产业的必要性
当存在公共物品时,市场一般不能导致资源的有效配置,这时就需要政府发挥作用解决“搭便车”问题。如果信息物品完全由私人来经营,由于收费的难控制会导致私有信息生产者无利可图,进而又会导致经营商更钟情于访问量多的生活类信息服务,而对于只有占信息消费者总数较小比较的科技信息经营热心不够,原因很简单:因为投入太多,回报却太难;而另一方面,信息消费的非排他性以及无形性,也会导致信息消费者为信息付费并不心甘情愿,因此,从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效率标准来看,信息物品做私人产权安排,容易导致信息资源、配置有效性不足。此外,从社会价值的观点来看,社会对信息的消费犹如社会对国防安全、对公路与路灯、对广播电视服务等公共商品的消费一样有着重要的意义,尤其是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信息的消费水平将意味着一个社会对知识的消费水平,意味着一个社会的技术进步与经济的发展。在此基础上我们认为信息物品作为公共产权安排有其积极意义。
政府干预信息生产行业,一是将有利于信息物品的整体结构进行调整,以满足日益高涨的社会各类信息消费需求,尽管有的信息消费量不大,但极其重要,如科技信息;二是有利于信息资源建设的合理布局,如国家大型数据库建设规划,以保证数据库的权威性、可靠性、规模性;(当然关于这一点,即使是信息物品实现私有产权安排,仍然是需要的;另外,即使是公有产权安排,这一点也需要努力才能做到的,目前,我们国家对这个问题的解决仍然是个难题);三是有利于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力度,尤其是网络信息产业的发展,网络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巨大的投入,这是任何私营企业都无法承担的,这也可以说是信息物品公有产权安排的最主要的优势。
2.知识产权制度
在信息物品领域里,知识产权制度主要是版权制度在起作用。版权制度其主要依据的是一种自然垄断理论,这一理论认为自然垄断的市场结构将保证资源充分利用的范围经济和规模经济,能使资源配置的成本达到最小。[1]这一理论的政策建议就是以特许权、许可证和专有权的形式保护生产者的垄断地位,这样不仅可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通过交易,使得资源流向使用价值最高的方向),而且可以刺激资源生产者的生产积极性(这一点是私人竞争市场所没有的效果)。
因此版权制度最重要的作用是给信息物品生产者一种权利,即可以对擅自不付费的信息消费者采取法律制裁的权利,从而来解决信息消费“搭便车”的问题。当然,随着信息复制技术的发展,复制将成为极为方便与低成本的行为,这可能会导致信息物品生产者监督盗版行为的成本增加,比如大家所熟知的光盘、软件盗版就是典型例子。但即便如此,随着因特网商机的日益凸现,信息企业经营信息物品兴趣有增无减,除了探索各种可能的经营之道外(不在本节讨论范围),只是要求知识产权立法与执法保护的呼声更加强烈。
3.国有信息机构的产权安排思考
在我国,信息物品的公有产权安排的典型代表就是那些国有信息单位,如图书馆、科技情报所之类的信息服务机构。然而他们在一方面显现出公有产权制度优势的同时(提供了最大限度的公益性服务,如公众可以免费享用信息资源;拥有丰富的信息资源,如先进的硬件、软件设施,丰富的一、二次文献数企业,国有信息机构缺乏追求高质信息产品的动力。
凡是上过网的人们都会很熟悉今天网上新兴的信息服务企业,如搜索引擎网站、游戏娱乐网站、生活购物网站、各类应用软件网站等,不管他们经营的是什么性质的信息产品(电子商务也可以看作是首先经营网上的信息,如商品信息,然后是销售网下的有形商品),网络用户会始终感觉到他们在围绕着你转,今天一个大奉送,明天一个新产品,一句话希望产生眼球效应。相比较之下,上过国有信息机构的数据库网站的用户会感受到太多的冷落,比如“到哪儿去找我所要的信息”?“怎么获取全文”?如此等等,无人围绕着你帮助你解难。其根本原因在于他们缺乏利益追求的动机。
事实上,明确的利益动机将会导致以利益目标为起点的服务精品追求行为乃至到最后的利益实现的良性循环过程。见下图:
利益目标驱动下的信息服务循环圈
因此在我国目前信息公有产权低效率运行的状态下,国家再多地投入,再好的设想也难以达到其最终目的——让全社会更高效率地使用信息资源。因此,抛开随因特网而崛起的一批信息企业不谈,就原国有信息机构而言,其较好的信息产权安排是实行混合型模式,即在公有产权安排的同时,在局部可以考虑半公有产权的制度安排模式,如只提供部分事业经费,剩下由信息机构自己依赖市场解决;而这部分的事业经费供给力度,也将受到信息机构的业绩的约束。此外,通过立法以及执法机制的建立,赋予信息物品生产者对其信息物品充分的独占权,以保证他们的利益实现,由此激励人们对信息物品生产的量与质的追求,最终真正实现信息物品公有产权安排的目的。
关于公有产权效率的探讨还涉及到太多的问题,限于篇幅不在这里展开了。
4.网络信息物品产权安排的基本模式
就目前国内外的情况来看,网络信息物品产权安排的模式更多是以国家投资“搭台”、信息企业或国有信息机构“唱戏”的形式出现,即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由国家来投资,在这些公共平台上,各个信息企业再投资生产与经营网络信息物品,通过信息服务来回收成本;当然作为国有信息机构,其信息物品生产性投资仍然是由国家给与(除了一部分已经走向市场),但是目前大多数国有信息机构的一部分再生产投入需要通过有偿服务来获得。如果说国家投资回报就是实现最大程度的信息利用的话,那么作为唱戏的信息企业以及近似企业化形式操作的国有信息机构都有一个利益怎么实现的问题,也就是说它们的信息产权行使的可能性有多大的问题。
收稿日期:2003-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