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警法》在反劫持行动中的合理运用论文

《武警法》在反劫持行动中的合理运用论文

《武警法》在反劫持行动中的合理运用

曾 镭

武警工程大学研究生大队,陕西 西安 710086

摘 要: 《武警法》为武警部队处置劫持事件提供了强大的法律支持,同时对武警行为进行了法律规范,通过探索《武警法》在反劫持行动各阶段的合理运用,使反劫持行动有法可依。

关键词: 武警法;反劫持;合理运用

《武警法》是专门针对武警部队这个特殊群体而制定的,主要是为武警部队在执行国家赋予的安全保卫任务时提供法律保障,规范武警部队的法律权利和义务,具有军事性、特殊性和专业性等特点[1],按照该法规定,反劫持行动既是武警部队应尽的法律义务,更是法律赋予的一项神圣职责,按照时间顺序可以分为:准备、实施和善后阶段,这三个阶段的法律运用环环相扣,从而在法律上支撑起一次完整的反劫持行动。

一、准备阶段的法律运用

要确保合法用兵。《武警法》的公布施行为武警部队履行职责使命提供了法律依据[2],第七条规定:武警部队有参与处置严重暴力性犯罪事件的权利。而“严重暴力性犯罪事件”本身包含着爆炸事件、袭击事件和劫持事件等,同时根据国家反恐工作相关规定:在平时,武警部队主要是配合公安机关处置小规模的恐怖事件和带有恐怖色彩的刑事案件;而遇到大规模劫持人质事件时,中心区的武力突击任务由武警部队担负,这些都对武警部队反劫持行动从法律角度进行了保障。

二、实施阶段的法律运用

(一)充分行使侦察权

在行动实施阶段,处置部队可以充分行使侦察权,及时高效收集情报。第十条规定:武警部队可以根据执行任务的需要,向相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有关情况或者在现场实施必要的侦察。《武警法》规定的侦察权是部队运用各种侦察手段进行侦察的前提条件,在实际处置行动中,部队可针对不同类型的劫持事件或同一劫持事件中不同阶段的特点妥善加以运用。

(二)有效实施法律攻心

谈判仍是处置劫持事件的重要方法,其可以感化罪犯,同样可以争取时间,为武力处置做好各项准备。针对劫持者的特点,反劫持中的法律攻心主要还是一种柔性的攻心,主要对劫持者进行劝导式的攻心,而不是恫吓式的。

疑似期组男30例,女30例,日龄为0.53~6.17d,均值为(2.62±0.15)d。体重区间为2.71~3.64kg,均值为(0.95±0.59)kg。两组受试者基线资料无明显差异,P>0.05。

(三)正确行使使用警械武器权

反劫持行动是一项高风险的战斗行动。在不同的劫持现场,不同的射击条件下,可能发生一些意外情况。比如,没有能够一枪击毙劫匪,反而激怒了劫匪,劫匪将人质杀害。或者狙击手本来瞄准的是劫匪,但是由于一些意外的原因,子弹打到了人质或者围观群众,或者处置不及时导致人质受到严重的伤害甚至死亡,通常由国家负责赔偿。《国家赔偿法》规定:如果国家行政机关因违法滥用武器警械或使用过度而导致公民伤亡,受害人有权取得赔偿。这里的违法使用包含两种含义,一种是没有得到授权许可就使用警械武器,造成公民伤亡的;还有一种是得到授权许可使用警械武器,但是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造成公民伤亡。

然而一步又一步,一个弯又一个弯,山洞仿佛无穷无尽,洞腹没有变宽,也没有变窄,四壁依旧是光滑的刀劈斧削过的绯石。如果不是熊熊燃烧的火把在一点一点变短,说明时间在流逝,一定会有“鬼打墙”一般的感觉吧。“看样子,我们只能用一根火把了。”袁安说,他让李离、吴耕灭掉了手中的火把,只留下上官星雨一个人举火在前面照着路。

半刚性基层作为我国沥青路面基层的主要结构形式,在我国高等级公路建设中得到了广泛应用,具有强度大、承载能力良好及成本较低等特点,能较好地适应我国重载超载现象频发、无机结合料分布较广等实际情况。然而,在半刚性基层的推广应用过程中,其自身存在的缺陷也逐渐显露,主要为材料自身具有干缩与温缩特性,施工、运营过程中极易产生收缩裂缝,在行车荷载与环境因素的作用下,基层裂缝自下而上逐渐扩展,从而导致面层开裂,即反射裂缝;同时,雨水会沿裂缝渗入面层与基层之间,在行车荷载作用下形成动水压力,冲刷基层,降低面层与基层间的联结效果,加速路面结构破坏,影响道路使用寿命[1]。

三、善后阶段的法律运用

(一)对误死误伤人员的国家赔偿

使用武力强行解救,是反劫持行动的最后一个环节。一旦使用武力,人质或者重要目标的安全就会有风险,慎用武力是处置劫持事件的一个基本原则。所以,在进行武力解救时要严格按照《武警法》的要求,正确行使使用警械武器权,合理用好手中的警械和武器。滥用或者使用不当,会造成不必要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3]。一是要准确使用武器。《武警法》第十五条规定:人民武装警察执行安全保卫任务使用警械和武器,依照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该条款赋予了武警部队使用警械武器的权利。对于武器的使用,《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三章规定,当犯罪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安全,或者执行任务的警察的人身安全时,可以使用武器。二是要充分利用警械。警械是不具有杀伤力的,在进行武力解救时应当充分发挥警械的作用,最大限度地维护劫持者和被劫持者的生命权益。

(二)对被征用人的行政补偿

《武警法》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执行安全保卫任务的需要,在特别紧急情况下,经现场最高指挥员出示人民武装警察证件,可以临时使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以及其他物资,使用后应当及时返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这一条说的是武警部队有紧急征用的权利。在反劫持行动中,因部队开进、侦察、隐蔽、伪装等需要,有时会需要紧急征用他人物资,应在任务完成后予以归还,并对损坏物资进行合理补偿。

(三)对参与处置官兵的褒奖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二章对于奖励已有明确的规定,当然,如果官兵在处置劫持事件时发生自身伤亡,可以依法享受抚恤优待,这里主要是按照《武警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武警部队由于执行任务而导致伤亡的,可以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给予抚恤优待。

武警遂行任务的法制化有利于实现“能打胜仗”的目标[4],反劫持行动既是一个军事行动,也是一项法律活动,随着对于武警部队参与处置劫持事件各阶段担负任务的法律界定,《武警法》将在以后反劫持行动中发挥重要作用。

[ 参 考 文 献 ]

[1]马若瑾.浅谈武警法研究现状[J].法制博览,2015,01(中):181.

[2]杨铭,丁兆贵,吴海涛.新形势下加强武警法运用的几点思考[J].知与行,2015,02:113.

[3]赵亚楠,卜庆鑫.浅谈武警部队警械武器使用权限[J].法制与社会,2016,07(下):251.

[4]管建强,周健.军事法基本理论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7:131.

中图分类号: D922.1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4379- (2019 )26-0255-01

作者简介: 曾镭(1988- ),男,汉族,河北石家庄人,武警工程大学研究生大队一队,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武警内卫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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