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宋法律思想的变革及其特点,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思想论文,法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90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6951(2003)02—0021—05
由唐末经五代十国,长达二百年左右的长期动乱,直到宋统一中原之后始告一段落。中国历史继盛唐之后,进入到了一个经济、科学、文化极大繁荣的时期,然而整个传统社会的上层建筑已开始从它的顶点向下衰落,从公元960年北宋政权建立,到979年以先南后北的战略,使中原基本上重归统一,社会经济从这时起,不仅获得了迅速的恢复,而且开始了一个全面跃进的局面。农业、手工业、国内商业和对外贸易都有了空前的发展,整个经济形态和经营方式,亦都较前代有了更多的本质变化。在自然经济占主要地位的传统社会中,传统社会的商业是引起自然经济各种变化的起点,从而也就成为导致社会上层建筑变化的重要因素之一(注:宋代(尤其南宋)商业的发展远胜于前代,这方面的史料在孟元老的《东京梦华录》和吴自牧的《梦梁录》及《宋史》中均有大量记载。)。
与这一历史时期相一致,两宋律法从中央到地方渐自形成严密的一套制度,直统于皇帝。在立法上两宋以其立法繁密著称于史,在频繁的立法中,统治者总结经验,形成了一些值得借鉴的立法思想和策略经验。
一、两宋立法思想的发展变化
两宋时期,由前代依据门阀和等级取得禄位、占有土地的制度,转变为主要经由科举考试任命官员,和主要通过买卖取得土地。经济关系和政治制度上的变革,势必推动意识形态发生相应的变革。地主阶级需要新的理论以维护其新的社会关系和政治思想统治。宋学便在这一历史条件下产生了,并成为两宋三百多年间及以后元、明、清时期占统治地位的思想学说。而宋学中居首的是理学,其思想的主要来源大致出于三方面:一是汉学以前原始儒学经典,主要是《易》、《春秋》、《周礼》;二是佛学,主要是华严宗和禅宗;三是道教,主要是太极和阴阳学说。上述思想内容遂成为两宋法律思想的主要渊源,在立法司法中有着不同程度的反映。
如前所述,宋代以科举取士,重文轻武,遂摆脱了前代门阀、武臣的羁绊,朝政议论呈现出前所未有的活跃局面。从而导致了政治、思想上较为自由的风气,这种风气也影响到法律思想方面。另一方面,宋代应当说是懂法的皇帝最多的一个朝代和讲究法律的一个朝代。这或许也是两宋以一个积贫积弱的王朝何以维持三百多年之久的原因之一。从整个两宋的法制变化来看,其法律思想大致可分为三个时期:北宋初至仁宗朝末年;神宗熙丰变法以后到北宋末年;南渡后至宋亡于元。
(一)立法基本指导思想在于强化中央集权
在这一立法基本指导思想下,导致的是从法律上肯定“稍夺其(藩镇、节度使)权,制其钱谷,收其精兵”(注:司马光《涑水记闻》卷一.)的政策,重在刑事和行政立法。不仅在行政上以文官知州县事,在司法上强调武人不得干预,同时认为“王者禁人为非,莫先于法令”(注:《宋大诏令集·政事》卷二○○.),注重法律的修订和司法体制、诉讼程序的设置,视司法官吏的人选为“天官选吏,秋曹谳狱,具为难才”(注:《宋大诏令集·政事》卷一六○.)。强调在司法中应“防闲考核,纤悉委曲”,以免“偏听独任之失”(注:《历代名臣奏议》卷二一七.)。凡此种种,用心仍在于控制地方司法,以达到强化集权中央的目的。北宋前期对官吏犯罪惩治较重。太祖、太宗都一再主张“赏罚之典,断在必行”(注:《宋大诏令集·政事》卷一六○.)。太祖时,因官吏违法获罪,还曾下诏自责,表示“朕失于任用,良切愧怀”(注:《宋大诏令集·政事》卷一六○.),这对克服司法官吏多“滞狱以不断,多避事而上言”(注:《宋大诏令集·政事》卷二○○.)的弊端无疑有一定作用。随着中央集权的发展,进一步使行政司法合一,以致有人说,宋代与其说是以行政官兼理司法,毋宁说是以司法官兼理行政。
(二)以法律来调整和适应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
这一时期,在政治上经历了“庆历新政”和“元佑党争”之后,尤其神宗年间以王安石为首进行的“熙丰变法”,对宋初以来法制影响颇大。其立法思想较前一时期的最大不同,就是由以法律强化中央集权,变为以法律来适应封建商品经济的畸形发展。“熙丰变法”对官僚、司法体制进行了较大改革,而其中心是对财政体制的改革,意在缓和与改良立国以来冗兵、冗官、冗费有增无已的状况。与此相适应,在思想上遂有由传统的“讳言财利”向“利义均重,利义相辅”思想的转变。所谓“利者义之和,义固所以为利也”(注:《王临川集·答曾公亮书》卷七三.)。加之不仰兼并的土地政策,使得民事交往较前频繁和广泛。以致影响到神宗下诏称:“政事之先,理财为急”(注:《宋史·食货志》卷一八六.)。一方面朝廷重视民事方面的立法,使其有一定发展;另一方面迫于阶级矛盾的激化,在北宋末年对官吏犯罪惩处有所宽缓,颁布了诸如《元佑党人移徙诏》、《除外州奸党石刻御笔手诏》等宽宥罪吏的特别法,认为“惩责已久,俯从宽贷”,以明皇帝“用示至仁”之心。但同时加强了对农民起义的镇压。此外,对司法官吏明定“以三年为任”,以避免其因频繁调动而“决词讼则鲜肯究心,视公局则犹同传舍,薄书案牍,首尾罕详,吏缘为奸,民受其弊”(注:《宋大诏令集·政事》卷一六○.)的恶果。
(三)程朱理学与“永嘉”功利学派对立法的影响
这一时期,立法思想主要受程朱理学和“永嘉”功利学派的影响,所谓“乾淳诸老既殁,学术之会总为朱陆二派,而水心龈龈其间,遂称鼎足”(注:全祖望《宋元学案序》.)。程朱理学强调和论证的“理”,其时主要不是用以解释宇宙,而是用以说明现存的社会秩序。二程说“父子君臣,天下之定理”,“居今之时,不安今之法令,非义也”(注:《二程语录·遗书二》.)。到朱熹更明确地说:“礼字,法字,实理字。”认为“正风俗而防祸乱”必须以“礼律之文”为根本。而“永嘉”功利学派则强调“以利和义”,认为“善为国者,务实而不务虚”(注:《水心文集》卷二九.),批评程朱理学是“既无功利,则道义者,乃无用之虚语尔”(注:《水心别集》卷二三.)。朝廷对上述思想采“择善而取,为我所用”的原则,在当时的司法中,表现为对一般犯罪刑罚有所宽缓,认为“法深无善治”(注:《陈亮集·法深无善治》.),注重狱事和清理民诉,以此缓和内外矛盾。随商品经济畸形发展,以大量敕例、指挥变通旧律,在有关婚姻、财产继承等方面的律法中尤其如此。债法得到了进一步发展。但终宋之世,它所反映的主要民事法律关系,仍是以血缘、地缘为其基本活动半径的。随理学渐成为统治者的“教条”,礼的作用不是削弱而是加强了。南宋中期以后,冗官、冗兵、冗费现象更加严重,所以朝廷十分重视赋税之征,强调“县令于簿书,当如举子之治本经”(注:《名公书判清明集·赋役门》.)。与此相适应,会计立法有所完善,所谓“一县必有一县之计,一郡必有一郡之计,天下必有天下之计,天下之计总郡县而岁考焉”(注:《宋会要辑稿·食货十一》.)。到南宋末年,由于内外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的激化,加之累朝不绝的大量法律,已是“内外上下一事之小,一罪之微,皆先有法以待之”(注:顾炎武《日知录》.)。
二、两宋立法思想的特点
(一)法随时异而用
在宋代,这方面的立法策略集中体现于以敕代律,这成为两宋法制中突出于其他朝代最显著的一个特点。这一现象的发生,可以从两宋社会政治、经济、法律的频繁变革中得到说明。在法律史学界,以往文章谈到敕,多是论说它与律的关系,或曰“以敕代律”,或曰“敕律并行”。而对“敕”本身的特点却不像对前面两个问题那样“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敕作为两宋法律体系中一种较灵活的法律形式,应引起研究者们足够的重视。
在两宋言敕者,一般是指法令中的专门一类,如同格、式,而有别于作为单纯皇帝言语的前代诏敕。《宋史·刑法志》载:“禁于已然之谓敕。”敕对刑名轻重、行政条法、奖惩标准、公文程式均有规定。此外敕还分为不同层次,所谓“一司、一路、一州、一县,又别有敕”。而敕之所以在神宗时地位骤升,是缘于两点:一是人们常提及的“以律不足以周事情,凡律所不载者,一断以敕”。二是人们不注意的,即熙宁初,置局修敕,“诏中外言法不便者,集议更定”。换句话说对某些与其时变革不适应的法律,通过编敕来予以修正,使敕成为一种能适应统治者变通政策,推行改革的一个不受律限制,而又能及时修订的灵活的法律形式。它不仅有利于将改革的政策及时上升为法律,也有利于以此弥补以往律令的不足。正是这些特点,自神宗朝以降,作为法律形式之一的敕,日益受到重视。因为它适应着以后特别是南宋政治、经济政策多变的需要。
当然,我们也应看到,以敕代律有它促进社会变革的一面;亦有它造成法令滋章,前后矛盾,胥吏缘以为奸,破坏法制的一面。对此统治者已有觉察。历朝编敕便是证明。一般而论,敕在两宋的作用可谓好坏参半。而我们对历史上所提供的这一灵活的法律形式,应认真剖析,去其糟粕而取其精华。至于以敕行皇帝一己之私,甚或像徽宗时以手诏变乱成法,则是那个时代,那个君主专制政体的痼疾,是不能将此与敕作为一种利于改革的灵活法律形式而混为一谈的。
(二)博尽众议以制律,先试后行以定法
两宋所颁律令,特别是针对一时一事所制定的专门法,在议订和施用中是比较审慎的。以“熙丰变法”中所先后颁行的几项新法为例,都是几经朝廷复议,才最后确定的。这其间的做法多是将新法原则拟成条文,先行于一州、一县,视其实际效果,广泛听取各级执行官吏意见后,再最后形成律条而颁诸全国。如争议最多的“免役法”,就是经过上述过程,得以在全国推行的。
北宋熙丰年间王安石推行的“免役法”是对旧差役制和旧差役法的改革。因为“州县差役频并,素来力及之户,累世勤俭积蓄,只以三五年重叠差役,例各减耗贫虚,逃亡破败”。致使“民被差役,如遭寇虏”(注:《欧阳文忠公集》.)。神宗遂采纳王安石变革差役的建议,下诏群臣“昭知此害(差役),始议立免”(注:苏辙《栾城集》.),“有知差役利害可以宽减者,实封条析以闻”(注:《宋史·韩琦传》.)。王安石和置制三司条例司的官员,经周密斟酌讨论后,于熙宁二年(1069)十二月,首先拟定一个总原则,并在此原则下订立一些条目,交付州县官吏“论定”,以期“博尽众议”。在逐级有关官吏对新法同意后,遂从熙宁三年(1070)首先于开封府界内州县试行。先把所颁法律“揭示一月”,“民无异词”然后依法遵行。这样又经一年,在熙宁四年(1071)十月向全国推行,而同样要“揭示一月”,“民无异词”后执行。结果“是役法之行,而民甚悦”(注:《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二五.)。这当中自应有许多值得我们今天在立法执法工作中,可吸取的有益因素。如“博尽众议”,“揭示一月”,“民无异词”等措施,至今看来都不无可借鉴之处。应当指出的还有,不独在役法制订上如此,在其它律法的制定上也多如此。甚至不仅征求官吏意见,并需广泛听取有关方面人士的意见。如史载徽宗年间,更定盐法,就曾邀集大盐商共同讨论盐法的修订。这些可贵的历史遗产,我们是有责任将其发扬光大,来为我们今天的法制建设服务的。
以上所列是宋代立法策略上的经验,在社会变革与其法制相互关系方面给我们提供了一些有益的启迪。但另一方面也有一些教训是足以引为前车之鉴的。
1.政策无长,法无定制
宋代吸取五代时武臣专权,独霸朝纲的教训,以文臣治国,科举取士,遂摆脱了前代门阀、武臣的羁绊,朝政议论呈现出前所未有的活跃局面。但是这种政治上较宽松的气氛,也导致了终宋之世党争不断,空论误国的恶果。这是使政策无长,法无定制的原因之一。另一方面则是出于“防臣下甚于防外寇”的心理,在官员使用上多以政见相左的人同时同理一事,所谓“异论相搅,即各不敢为非”(注:《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一二.)。而且加重谏官、御史之权,使其互相牵掣,以便皇帝从中控制。这就导致两宋历朝,各种改革很难得以长久推行见其大成效者。无论是新颁律令的施行,还是改革机构的设置,多是晓成暮废,朝令夕改。如仁宗天圣元年(1023)开始的“贴射法”和“三说法”之争就是典型。《宋史·食货志》载:天圣元年废“三说法”而行“贴射法”。两年后又诏令废“贴射法”,至景佑三年(1036)又予以复行,而到庆历八年(1048)又改用“三说法”,而两年后再以“贴射法”代之。如此反复到至和三年(1056),才以“通商茶法”结束了这一局面。这种法无定制的状况使执法官吏,要么无所适从,要么借以作弊。在机构设置上亦是废置无长。如神宗熙宁七年(1071)置三司会计司,不久废罢。南宋时的三省户房国用司,孝宗乾道二年(1166)置,三年后罢;到宁宗嘉泰四年(1024)再置,三年后亦废。久而久之由于中央这种变幻无常的作为,使得各级地方官吏渐渐养成了一种以不变应万变的得过且过,因循塞责,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恶习,使得一些原本不错的改革措施和法律规定,或因一党异论,或据一地得失,或为一官好恶,或因一时利弊,而废止不行。致使有宋一代改革虽多,但能有显著成效的却很少。在一些颁行的新法中多废行无常。法律的稳定性毫无可言。
2.律敕繁杂,吏缘为奸
在两宋,每有变革必引出许多新的诏条敕文,律令指挥。所以后人评述两宋法制是“密如凝脂”。以至于“内外上下一事之小,一罪之微,皆先有法以待之”(注:顾炎武《日知录》.)。从形式上说,法制可谓备矣,但实际上随着整个封建官僚政治的腐败,立法与执法日益相背离。比起前代,两宋的贪官污吏除了以权谋私以外,还多了一手,即玩法谋私。他们往往利用政策无长,律令多变的空子来从中舞弊。以“熙丰变法”中所推行的“青苗法”和“募役法”为例。新法规定“青苗法”的贷款原则是:百姓不愿请求贷款的,政府不强制贷放。而实际上是强迫百姓借贷。所谓“上户自足,无假官钱,而强与之使出息”(注:《西台集·青苗议》.)。因为贷款多的官吏可得到升赏。此外贪官胥吏在贷放、追讨之时,更是高下其手,从中得利。再如“募役法”(即“免役法”),规定百姓视其财产多少,分五等输钱免役,这又为贪墨之官提供了机会,他们首先在户等上作手脚,使贫者纳钱增加,继而再向富者征款。甚至通同舞弊,使已交免役钱的人户重新缴纳或强派差役,以至于“民有折卖屋木以纳免役钱者”(注:《文献通考·职役考》.)。而这一切都是以贯彻新法的名义来进行的,这类事例在两宋可谓不胜枚举。如法律规定有任官年限,则官吏遂“视公局犹同传舍”,任满即可转迁。法律规定有奏裁的诏令,则官吏遂“多避事而上言”以推脱责任(注:《宋大诏令集》卷一六○、二○○.)。显然这绝非律令所能杜绝的弊端。尽管统治者在律令的颁行修订上煞费苦心,如规定不得增改《刑统》,设敕令所专司编修敕令,南宋后有便于检索的《条法事类》体例的法律汇编,但结果却往往是收效甚微。因为有了法律,还需要有正确的贯彻执行。按今天的话说,不仅要有法可依,还要有法必依。而这后一点却是君主专制社会所无法办到的。尽管两宋统治者作了种种努力,如针对社会变革引起法律过多这一状况,为防官吏利用法律繁杂从中为奸,而颁行了大量约束臣僚的法律,但后果却是律令更多。官吏不仅利用先前的法律,更利用这些后来的法律作党同伐异,循私舞弊的工具。这大概就是为什么每一朝代,初期律令少而后期律令多,但初期尚可求治,而后期大多败乱的原因之一吧。而这不可不视为一个历史的深刻教训。
随着社会的变革,需要用法律来确定各种新的社会关系,为此律令的增多是必然的。不仅宋代如此,今天亦复如此。但我们应当吸取宋代的历史教训,即不仅仅要制定有完备的法律,更要切实贯彻这些法律,否则宋代的历史教训就难免重新出现。此外,我们从中还应注意到一点,就是不要以为将一切都见诸法律,就可以使人们照遵不误了。历史证明改革需要法律的确认和调整,即需要颁行一系列新的法律;历史还证明改革更需要整个社会的综合调整。即不仅仅依靠法律。
3.政体僵化,择人不当
这突出地体现在“熙丰变法”之中。随着自熙宁三年(1070)一系列新法的颁行,为适应变法,从元丰三年(1079)至五年,开始了一次自宋初以来较大规模的行政体制上的调整,形式上恢复了三省制度,将一些机构重又并入三省。但这次史称的所谓“元丰新官制”并没有解决自仁宗以来日益严重的“冗官”问题。这就使其整个变法出现了一种跛足的状况,即对僵化的官僚政体没有什么触动,使其财政经济方面的改革难以竟其全功。即便在一定时期内有所收效,最终也是导致社会矛盾激化,而使整个变法归于失败。还应当说明的是,王安石在推行变法之初就认识到择人的重要性。如他所言“吏不良,则有法而莫守”,“得其人而行之,则为大利;非其人而行之,则为大害”(注:《王文公文集》卷八二、四一)。但这种只在个别用人上费心思,不求整个用人制度——官僚体制的改革与完善的做法,不能不说是使其变法失败的又一重要原因。而且,王安石在实践中也犯了择人不当的错误。重用了如吕惠卿、曾布等一些阳奉阴违、看风使舵,假借改制更法以谋其私的权臣官吏,这亦是一个深刻的教训。
历史证明,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度和广度,经济体制改革能否贯彻始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度和广度,取决于政治体制改革能否坚定不移地贯彻始终,取决于能否组织一支领导变法和忠实于新法的得力队伍。
4.成于君亦败于君
从“庆历新政”和“熙丰变法”两例中,可以得到很好的说明。
仁宗庆历三年(1043),被任命为参知政事的范仲淹,提出应进行改革的十个方面,即《条陈十事》:明黜陟(这是针对磨勘制度)、抑侥幸(针对恩荫制度)、精贡举、择长官、均公田(指州县职田的分配)、厚农桑、修武备、减徭役、覃恩信、重命令(注:《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五三.)。仁宗采纳了大部分建议,先后通过诏令宣布对官僚选拔和升迁制度改革。然而这一以限制官僚子弟“恩荫”特权,澄清吏治,改变“方今天下凋敝,公私急困,全由官吏冗滥者多”(注:《欧阳文忠公文集》卷一○九.)的局面的改革,触犯了官僚权贵们的特权利益,遭到朝廷中守旧势力的激烈反对,使一些原本主张改革的人也犹豫动摇起来。这时集大权于一身的仁宗皇帝的态度就有关键意义了。然而仁宗对改革并不十分坚决,加之反对者大造舆论,甚至散布范仲淹等人私结朋党,谋危社稷等谣言恶意中伤,仁宗遂对改革产生怀疑不予支持,致使实行一年多的所谓“庆历新政”犹如昙花一现,范仲淹被迫离开朝廷,已经宣布的改革法令也相继被取消,而使整个改革归于夭折。二十多年后的“熙丰变法”则与此相反,它之所以能收到一定效果,如史书所载:“熙宁、元丰之间,中外府库无不充衍,小邑所积钱米亦不减二十万。”(注:《宋史·李清臣传》卷三二八.)其中有些新法并能行之久远,是因为这次变法有一个比较坚强的领导集团,核心人物就是皇帝神宗。神宗在位共十七年,其中就有十六年在搞改革,他所提拔和重用的多是改革派的骨干分子。如王安石、韩绛、蔡确、章惇等。凡对改革有真知灼见或有实际贡献者,不管身份和地位,一概量才录用。使当时朝廷的政、军、财、监察以及议行新法的大权,几乎都掌握在他们手里。但神宗死后,哲宗年幼;反对改革的太后垂帘秉政,以司马光为首的守旧势力重新控制朝政,使神宗朝的改制更法成果大多付诸东流。此后新旧两派各以党争为是,遂使北宋很快灭亡。
综括宋代历次较大的法律变革,还揭示出一点:即律法变革的时机问题。一般说来历史上的变法证明:凡建国改制、盛兴除弊的改革多有成效;中期励图恢复中兴的改革,成功的已不多见;而末世变法则多于事无补,只能落个败局,两宋的历次改革正说明了此点。北宋初太祖太宗朝,针对五代以来“方镇之重,君弱臣强”使地方割据不断社会动乱的弊病,提出了“稍夺其权,制其钱谷,收其精兵”(注:司马光《涑水记闻》.)的改革措施。通过这一系列削弱地方、强化中央的改革,导致出现一个相对稳定的政治形势,使北宋农业、手工业、国内外贸易、科学技术、文学艺术都有所发展,从而奠定了两宋三百多年的统治基础。至北宋中期到南宋前期,其间虽有“庆历新政”、“熙丰变法”、“元祐党争”及高宗、孝宗朝的改革,除“熙丰变法”由于神宗的支持推行了十几年有所收效外,其余多是昙花一现,对时局触动不大。而南宋末期宁宗、理宗、度宗诸朝虽亦多所改易,以求恢复,但已是于大局无补,难挽其江河日下的命运了。
收稿日期:2002—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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