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少数民族的原始道德与习惯法_习惯法论文

云南少数民族的原始道德与习惯法_习惯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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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本文论述南方民族原始道德观的形成,习惯法的起源;指出它们的社会作用在于维护原始公有制的经济关系,强调集体利益高于一切。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进程中,形成传统,演成规矩,成为村民共同遵守的规约……

关键词 道德规范 习惯法规 道德原则 原始神判

一、原始道德观

原始道德观的内容十分丰富,它涉及南方民族古代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举凡建寨、盖房、婚丧、嫁娶、宗教礼仪、民俗禁忌、伦理道德以及维护地方秩序等方面的要求和规定,都能在其中反映出来。它是原始氏族社会的意识形态,更是原始公有制生产关系的反映,它的基本原则是维护氏族社会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亦即原始公有制的经济关系。它的基本特点是强调集体利益高于一切,主张人与人之间建立一个平等友爱和互助合作的关系。作为氏族社会上层建筑的这种伦理道德观念,在南方民族中有多种表现形式。例如头人和酋长的选举产生,婚姻关系的调解,狩猎物品的分配,偷窃犯人的惩治,等等。

昆明东郊的萨咪族(彝族支系),在长期的原始共产制生活中,很自然地形成了一套传统的道德原则,它是氏族社会全体成员共同意志的体现,人们世世代代依靠这些来来维护社会秩序,氏族成员之间互相帮助,共同防御一切外部的侵袭,都是为了维护其生存而自然形成的行为规范。这些原始而又朴素的道德观念,对全体社会成员一视同仁而没有偏向,它为氏族成员共同遵守,并依靠传统的力量和人们内心的信念来维持。

据张氏呗耄讲,在老古辈时,萨咪族只会种“火地”,耕地不用牛,桃树开花点荞子,布谷鸟叫播谷种。生产资料属氏族集体所有,人们共同劳作,收获平均分配。由于土地贫瘠,氏族成员居住分散,一般三五家组成一个小寨,最多的十多户为一村,村寨之间相距甚远,平时很少来往。每寨有头人一名,三四寨设寨老一人,各寨头人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没有隶属关系;只有在较大的族外战争中,根据战时需要组成临时的联盟关系。

“头人”的职责是管理本村寨事务,调解族间纠纷,征集祭祀谷米,批准外人入寨等。头人是自然形成的,平日能说会道,办事干练公正者,则成为当然的首领。他没有特殊的权利,职位不能世袭,死后另选一名,也没有撤换现象。毗邻而居的三四个小寨,选举产生一各“寨老”。条件是具有一定威望,能调解各村寨之间的山林纠纷,头人的职责是能组织各寨壮丁抵御外族的入侵。若作战不力、办事不公者,头人会议有权撤换,另选威信更高者出任。

各个村寨以及各家族的土地、山场均有明显的标志,一般以山梁、沟渠、大树、独石等为标志,各村老人都熟悉这些东西。未经本寨头人同意,外村不得越界进入本村领地打猎、砍树或开荒。村寨中民风淳朴,昼夜不闭户,家门是敞开着的。各家的大门用几根荆条搭成,这是防止牲畜入屋,不是为防盗贼。过路人饥饿时可以入屋索取食品,主人会慷慨应允,毫不吝啬;他们认为买卖东西或讨价还价是可耻的事,决不会向你索要报酬。就是路上拾获东西,他们一般不据为己有,或坐等失主来取,或放在显眼的地方。就是自己的东西拿不动,只要放在大树下,上面结个草标为记,三四天以后再回来取,一般不会遗失。人们的观念认为“有物必有主”,一般不去动有标志的东西。虽曾发现过几起遗失现象,据查是外乡外族人干的……

族内发生纠纷,甚至出现偷窃的案子时,由原告向头人申诉案情。头人若受理此案,就将当事人双方召集到家中,并邀请本寨中年老者参加旁听,众人围着火塘坐于地上,头人取出自家酿制的苞米酒,大家边饮酒边断案。当事人双方各自申诉理由,可以互相责问论辩,但不得对骂或动手。其诉讼程序十分有趣,原告蹲在头人左边,每控告一条理由,头人放一粒石子于地上。控告完毕,则头人身边已有小堆石子;头人传讯被告,每申辩一条理由,亦放一块石子于地,最后看谁的石子多,谁有胜诉的可能。但最后的判决还得依靠证人证词以及耆老们的意见,特别是涉及全寨的事和处理重大纠纷案件时,头人不能专断行事,还得由全寨民众商议决定,最后才宣布谁是谁非。败诉者被处以罚金,以其中的一半作为胜诉者的赔偿费,一部分购买酒菜,众人一起吃“和气酒”,头人致祝酒辞,耆老们亦相继开导劝说,原告被告也相互致歉,表示纠纷到此了结,从今以后不记前嫌,恰似一家人一样和睦相处。这是一种十分有效的调解方法,能使当事人心服口服,比之官府的贪赃枉法,更乐于为少数民族所接受。我国的类书和方志,多有称颂云南少数民族民风淳朴,或言“民性粗疏,鲜争讼”;或言“俗信巫鬼,讼不经官”。就是对此种习俗的真实记录。

据呗耆讲,在老古辈的时候,人们共同狩猎,共同撒网捕鱼,共同享受劳动果实,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平等和睦的,人们的欲望和企求也不高,人与人之间、氏族与氏族之间,还没有发生根本的利害冲突,最多不过争异性、争栖址而已,因此维护社会秩序和调整人际关系的行为准则,便是靠自然形成的“传统习惯”。人们世世代代依靠这类习惯来保障村寨的和平与安宁。在双龙山区和阿拉半山区的萨咪族社会生活中,曾经有过一种“初比苏”(作人规矩)的古规,用以协调个人与氏族之间的关系,教育青少年按照这些道德规范行事,培养社会成员诚实公正和勤劳勇敢的品质,使村社的社会秩序有条不紊,人际关系和睦融洽,形成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哈普鲁村”的萨咪族,把教育好儿孙看作是自己对社会应尽的义务,深山狩猎和种火烧地时,家长们总是将孩子带在身边,通过长者和成年人的榜样,使青少年领会行为规范和道德原则,通过生产劳动的具体实践,在孩子的幼小心灵中逐步形成具有民族特点的性格。

萨咪族十分重视青少年的早期道德教育,在村寨长老的指导下,组织各式各样的民族活动,在祭祀活动、村社集会及婚丧仪式中,充分利用本民族的神话传说和历史故事,将道德教育寓于仪式的全过程中,让青少年通过他们的直接经验,并模仿成年人的样榜,坚定自己的道德信念和人生价值,并能在任何情况下自觉地调节自己的行为,有理智地履行自己的道德义务。

彝人多导高山深谷,在环境十分险恶及生产力极端落后的情况下,如果没有群体中人员之间彼此的互助协作,那就等于丧失了生存的条件,因此在人们的朴素观念中,团结和协作是必不可少的,这在烧“火地”及狩猎活动中表现得尤为突出。在刀耕火种的节季,要请巫师诵经,看准风向,由经验丰富的老人具体指导,全寨人协力同心,否则很可能出现野火烧山的情况,进而使整个村寨被野火所吞噬。

种“火烧地”要开垦大片的荒山坡,仅靠一家的劳动力是无法满足需求的,这种大规模的劳动必须采取集体换工的方式进行生产,参加换工的人不计劳力强弱和时间长短,主人以饭食和水酒相待。特别是盖新房时,全寨人不请自到,表现了原始集体劳动的精神,彝族村寨中此种互助协作的风尚是在原始农耕时代形成的。彝族村寨中凡有老人辞世,乡邻们也都得来为老人送终,有的送米,有的送柴。马克思说过:“在最早的时期,帮助同族的贫苦人解除非常的负担,是亲族义不容辞的责任。”〔1〕

解放前,由于彝族社会有较长的农村公社发展时期,因而形成了鲜明的原始平等的思想,社会成员间,经济地位完全平等。重要的生产资料如土地山林和牧场均属农村公社集体所有。每个村社的成员都有权利通过“号地”的方式,来获取村社范围内的可耕地,以便自行耕种。有时还采用“号树”、“号蜂窝”等方式作为标记,凡是经人家“号”过的东西,外人一般不会去动用。

对荒地的垦植,彝族各支系略有不同,村民若要开生荒种荞子,就在认准的那块地四周插上草标,或在显眼的地方结上扣子,别人看见草标之后,不会再来相争;但是某些重要地段的轮休耕地,平日打的草标不算数,要七月七这天结扣打标才有法律效力,并有寨老组织检查,确认有能力种好,占地手读才算完成。万一发生争执,以当天先插草标者有理,但寨老的意见仍是不得违拗的。谁开垦的荒地归谁所有,但亦只有使用权,一旦休耕或弃荒,便自然地失去所有权,本氏族任何人均有权插标开垦。

萨咪族各村社均有氏族公有地,每年十月年过后,由氏族长带领各家族头人分配土地,分配原则是先族内后族外,常住户有优先权。先留下一二亩作祭祀田,族长有优先权占有山脚的熟地,靠近水源的上等田归战争中有功之人;旧田质量好,与新辟的田混合,分给族内常住户;族外各姓和搬家人分给山坡上的轮休地,山头的荒地族人均可开垦,连续耕种三年便归己有,若弃荒不种,仍归氏族公有。

农闲季节,男子一般到深山中去狩猎,单独狩猎的人常在野兽出没的篝沟边下扣子,如果下扣子的人不在附近,任何人看见了都不会取走扣子勒住的野物。若是集体围猎,则将猎获的野物平均分配,不论大人小孩,凡见者都有其份;但要将猎获的兽头归射中者所有。在村寨中谁家柱子上的野兽头骨愈多,谁家的荣誉和社会地位就愈高,从而培养了人们的尚武精神,男孩子在孩提时代便跟随父兄当帮手,到部落或村寨的公有林中见习,长大以后便可成为出色的猎手。

猎狩有许多的习惯法,如猎前祭祷及猎后祭神等,但主要表现在对猎获物的分配关系上。按萨咪族的习惯法,“山珍野味,见者有份”。凡参加狩猎者,不论技术高低及枪法好坏,是射中野兽的猎手,还是协助者追赶者,都可按人头平均分得一份。若不参加狩猎,只在旁边观望,亦不呐喊助威,则没有他的面份。击中野兽者,跟踪捕获者,都可以多分得一些,或得头蹄或得皮子,小兽则合伙在山中烹煮,众人分食之。

后来随着猎枪的使用,分配方式有了改变,变平均分配为按投分配。行猎进出一个人算一股,出一支枪为二股,出一匹马为一股,出一支猎狗算半股,小孩算半股,体弱老人算半股,猎获野兽后,按参加的股数平均分配,每人出多少股,则得多少份肉。击中野兽者多得一份,跟踪追击野猪、老熊一类猛兽者,亦多得一份,并以皮子嘉奖。珍贵的猎物如鹿茸、麝香、虎骨、豹胎等,须上供部落大首领,首领以偿银奖励之。

故老相传,萨咪族猎人远程狩猎,带的粮食吃完了,可以到邻近部落的玉米地掰玉米穗,到马铃薯地刨马铃薯,在林间空地煮食。这是饿了取食的,主人看见了也不认为偷。但要用两根竹杆交叉搭起,表示不得已而为之。回来时若从原路经过,可用少量兽肉报谢。总之,民间习俗对猎人有很多的优待。例如,经过果园时,过路的人口渴了,摘几个吃不算贼,但数量不可过多,亦不得边吃边扔,否则就与偷窃划上了等号。终日跋涉于高山险谷,道路又充满艰险,十天半月难得吃上点甜食,若经过林间壁洞,发现山民收养的蜜蜂,割吃适量的蜜块亦为情理所容,但走时要将蜂门盖好。亦不可将蜂子弄死,否则会受到山民追究,甚至用猎狗追撵。可知原始道德观有一个“适度”的范围。

据张氏呗耄讲,古代的萨咪部落没有特殊的专门的军事组织,也没有脱离生产的士卒。成年男子平时为民,战时皆兵,遇有战斗凡成年男子都得参加。标枪、长刀和弓弩是他们自制的武器,几乎人人都有。为了保护氏族村落,防卫祖传的地域,氏族首领必须表现出勇敢的精神,每有战斗便登高一呼,村内壮男立即集中,听候首领的调遣,出发去远征冤家仇敌。所以各村寨彝人往往把出色的猎手看成勇士,在氏族或部落组织中,社会成员的英雄行为,往往被人们公认为优秀的品德,将受到整个部落的尊敬和爱戴。在保卫氏族村落的战争中,年青人往往以血肉之躯冲向敌人的枪口,他们作战勇猛,只顾拼命向前冲,敌人的子弹射来是不许低头的。否则,侧边的同伴就骂道:“老母猪养的,你想把弹矢让给谁?”以横闯直冲为荣,以担负主攻为勇。在战争中涌现出许多声名显著的首领,日后便获得酋长的名目,逐渐成为政治上的领袖。

原始的英雄行为还表现于血族复仇的行动。当社会成员遭到伤害时,整个氏族或部落中的成年男子们,都有为被害者复仇的义务,人们认为“以血还血”是符合平等原则的。临行前,须由巫师卜卦,以决定出征日期;同时要杀牛祭神,将牛肉插在竹签上分送寨内外亲友,请他们来助一臂之力。竹签刻上刀痕以表示出征日期,有时还送鸡毛火炭和辣椒,以表示起事迫于眉际。恩格斯说过:“同氏族的人必须互相援助和保护,特别是受到外族人伤害时,要帮助报仇……”〔2〕

在氏族社会中,个人依靠氏族来保护自己的安全,凡伤害了氏族成员,便是伤害了整个氏族。因此,每当族人被杀,全氏族必须实行“血族复仇”,大伙一起追捕凶手,到凶手所住村寨捣毁房屋,抢走牲畜,过后由双方头人协商调解。

血族复仇是“一命抵一命”的办法,但往往在仇杀中失去控制,酿成氏族战争。此时,双方都得激励自己的战士为死者报仇,氏族成员们个个摩拳擦掌,誓报血仇。头人选出二三十名壮丁组成复仇队伍,他们带上武器和粮食,在村外神树林集合,在龙树前列队宣誓:“杀死仇人,共报血仇!”壮士们一个个披上铠甲,一边哼着战歌,一边挥舞长刀,围着神树转三圈之后,在头人的带领下,乘着黑夜,向仇人的村庄奔袭。……

在彝族古代社会中,族人不可打冤家,若伤害族人,必须抵偿性命。赔偿血债,多用战争的方式解决。在氏族亲属之内,勉励团结一致,共负保卫氏族村落的责任,这是不成文的传统习惯法,世代相传,迄于本世纪三十年代。现在的孩儿们只能在老人的故事中了解一二。

作为氏族社会的上层建筑,原始道德观具有自然产生的民主性质。其条款的产生,一般系由氏族酋长议订通过,经氏族大会确认和批准,最后在各种祭祀典礼中宣传,并由父传子、母传女的方式强化教育,使它具有共同“盟誓”的神圣气氛。这便是恩格斯所说的“自然成长的民主制”或“无限制的纯粹民主制”。

原始道德观的实施手段是相当民主的,一般以说服教育为主。萨咪族对后代总是寄以殷切的期望,由氏族的长者宣讲本民族的传统礼仪、习俗和道德规范,包括自身的言谈举止、交际往来和待人接物等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希望他们成为对民族有益的人,社会舆论对于各种善行总是予以肯定和鼓励,表现出对青少年的爱护和行为导向。就是偶然触犯习惯的人也不是简单的打骂和羞辱,而是唤起他们自重自尊的良心,让他们在实践中将功抵过;只是对那些屡教不改者,则按照习惯法的条款,由全氏族予以严惩,经济上让他倾家荡产,还叫他名声扫地,变成过街老鼠,为世人所不齿……

二、传统习惯法

随着私有制的出现和商品交换的发展,土地在形式上虽属村社所有,但具体使用和占有已过渡为个体长期占有形态,并出现了租佃或抵押,从而产生了贫富的分化,随着私有制和产生和阶级的出现,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开始复杂化,偷窃、抢劫的事件日趋严重,正常的社会秩序遭到干扰和破坏。少数民族部落中,调节人们社会关系的原始道德规范,已无法适应经济基础的变革,于是,在氏族成员的强烈要求下,酋长和村寨长老便召集群众会议,讨论如何防止和惩治破坏社会安宁的行为,制订了惩治偷盗犯、杀人犯的条例,于是一部用以维护社会安宁的“习惯法”便出台了。在漫长的社会发展过程中,相继出现了一系列保护森林、水利和农业生产的习惯法。寨老们还意识到近亲通婚的危害性,为了保障社会成员的健康发展,对通婚范围亦作了明确的规定,这是从长期实践得出的教训中,总结出来的习惯法,它对全体氏族成员一视同仁,要求社会全体成员共同遵守。

滇池东岸的“萨咪族”,每年二月举行隆重的社祭仪式,各宗友因农事季节不同,社祭的日期亦各异,有的在二月第一个属龙日,有的在三月第一个属马日,会期一天。宗旨是祭祀社神(迷枝),祈求地方太平,人口繁衍,粮丰林茂。社祭之日,每户出一男丁参加祭祀,须杀猪宰羊祭地神,每户出三斤白米二斤黄豆,作为全寨聚餐之用,全村十六岁以上男丁参加。祭祀完毕之后,有一项极重要的民事活动,就是在“神树林”中,由寨老宣布“习惯法”的禁忌事项,重申祖辈流传下来的古规,村民们围在“神树”四周静听。寨老手持一束尖刀草和一根代表权力的龙头柱仗,首先讲述古辈流传下来的习惯条例,然后再宣讲新制定的或修改过的条款。这些条款都编得很有韵律,节奏感强,朗朗上口,容易记忆。它教导人们扬善戒恶,尊长爱幼;劝戒年青人切勿作恶,倡导一种互助合作的社会风气。流传后世,以形成一种良好的社会环境。

为了使“习惯法”深入人心,做到家喻户晓,妇孺皆知,村寨中每年至少得举行两次专门讲述款条的大会。农历三月初,春耕已经开始,荞麦种子陆续下种,为了保证春耕生产的正常进行,必须重申和制定保护庄稼。有关条款,警告各家各户圈好自家的家禽和牲畜,不准放到屋外啄食,以免糟蹋庄稼。凡有猪羊跑到刚春播过的田里,畜主得按庄稼产量估算的结果赔偿损失。一般地说损失较少则勿须赔偿,但须赔礼道歉,或以一定数量的畜粪抵偿。外寨家畜糟踏庄稼,应比本寨的重罚一倍至两倍。除了把整片稻谷啃光,受害者因泄愤可将牲畜打杀外,一般情况不得打死牲畜。否则得向畜主赠家畜折价费,畜主赔庄稼损失,若有争执,由寨老评论判决。

据呗耄说,古代半山区的阿的村、石灰窑一带的彝族,有在野外放养猪娃的习俗。若牧童一时贪玩,成群的猪仔一旦闯进荞地,能把数十亩“火烧地”哄得稀巴烂。有一年阿底树一农户到山上砍柴,经过自家荞地时还颇感惬意,绿油油的庄稼长得多好!等到晚上回来时,发现一头老母猪领着十多只猪仔,正肆无忌惮地糟踏庄稼,一股怒火直冲脑门,他提起砍柴刀将老母猪砍翻在地,并将猪头割回煮吃,并通知畜主去收猪身,结果引起了一场械斗。从此以后,寨老们制订了相应的习惯法条款,初犯以警告为限;再犯则视其承受能力罚款;三次以上犯戒并造成严重恶果者,受害人有权打死牲畜,不负任何责任,畜肉由全寨男丁聚餐食用。

秋天,稻谷一片金黄,主要得防止奸人偷盗,各寨派人鸣锣高喊,提醒各家管好牲畜,看好谷堆,禁止太阳落山后搬运稻谷,避免被坏人偷盗或被人怀疑为小偷,庄户轮流巡更守夜,等等。播种和收割的时间都有规定,由寨老邀请呗耄举行宗教仪式后,选择吉日吉时开镰,否则吓跑了谷魂粮食不经吃,农活要听寨老统一指挥,若违反民俗禁忌,则将受到全寨性的惩罚,一般是罚一头猪,供全寨人吃一顿;倘若强词夺理,甚至一犯再犯,就要重罚一头水牛。

萨咪族有保护林木的“习惯法”,村头寨尾的“神树林”为神圣的祭祀场所,严禁放牧割草甚至摘叶修枝;村寨周围的护寨树称风水树,亦不准任何人砍伐,否则会坏了龙脉风水。

村寨的公有林属氏族所有,由山主作为护林人以统一管理,除指定的日期内可统一砍伐外,必须征得山主和护林人的允许,族人方能适量砍伐,并以砍一株种一株的方式作交换,若乱砍滥伐或偷伐公有林木,则按习惯法的规定处罚,一般分两种方式予以罚款:凡是偷砍封山育材林者,以该树的周径计算,每寸罚银三钱,没收刀斧工具,并罚其补种三株幼树;若偷砍十棵以上,罚其杠着树枝“游寨”。窃贼身带赃物,边敲锣边呼叫:“做人莫学我,盗伐公众林木,为贪图小利,名声都坏尽……”寨老跟在后面监督,娃儿们边吐唾沫边扔土块,使坏人丢脸亮相,也教育了广大的群众,使坏人坏事在公众面前成为过街的老鼠。

倘若盗伐“风水树”和“初树林”,或放火烧了坟山和房舍,则将处以重罚,因为此种行为会导致村寨的灾难。犯者须出一头牛,猪羊各一只,请呗耄祭山神,并禳除各种祸害,一切费用由其承担。若三年之内村中出现人死畜亡,亦找它算帐,责令其赔偿相当一部份损失。

如果有人胆敢蔑视“习惯法”的权威,寨老有权率领本寨本家族民众,成群结队冲入其家,抄没他的家产,杀吃他的猪羊,直至把它的家产吃光,这是保障“习惯法”得以贯彻的有力手段。

偷盗、抢劫、杀人等案,在淳朴的少数民族中亦时有发生,主要是受到商品观念的影响,“空门莫进,空房莫进”的观念已逐渐被摈弃。氏族成员在本部落内部偷盗抢劫,会受到部落议会的严厉制裁,对屡教不改者的惩处尤其严厉。

这类违反民法的案件,一般在“神树林”审判,近代亦在村社的“天灯杆”下聚众审理,由几位孚众望的寨老组成合议庭,当事人可以聘请证人作证,头人在断处案子时,一般以人证物证作依据,寨老在调解此类案子时亦不敢失之偏颇,否则会降低威信,他们的地位便会逐渐消失。诉讼期间当事人得请寨老吃喝,直至解决纠纷为止。缺人证物证的疑难案件,则采用“神判法”解决。对偷盗犯的判罪等级依地区不同,具结悔过,罚其买酒肉请房族吃一顿,表示谢罪。重大的盗窃如偷牛、盗马、挖墙、拱壁、掘墓、挖坟者,抄家或开除族籍,并撵出寨子,民愤极大的罪犯由村民大会公议处决,方法有肉刑、断手、跳崖、活埋等种。部落议事会常定期召开会议,不仅重视惩罚,也注意教育广大群众,用道德教化作为维护和实施“习惯法”的有力武器。除怙恶不悛者外,认罪态度的好坏亦作为惩治的依据。

据张氏呗耄说,恰鲁普村杨姓家友杨××勾引坏人专干偷挖坟墓的事,盗窃死人身上的珠玉以发横财,经人告发,村社长老公议处决,后因其为独子,加之认罪态度较好,决定改为戴高尖帽游寨未众的方法,罚其挨家挨户送刀块肉。按习惯法的程度,由犯者买回一头猪,在村寨中心祭台祭过神后,片成手掌般大的一块块生肉,犯人身披赃物,头顶高帽,游寨示众。每到一家门口,便叩门请罪,并送上一条“刀头肉”,说明送肉的原由,表示从此以后洗手不干,若有重犯有如此肉!每家在吃肉之前亦告诫自家儿孙,讲明肉是怎样得来的,应该做一个什么样的人,善与恶的标准是什么,等等。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氏族村落的安全,古代的萨咪族形成了一套调整社会成员之间关系的“习惯法”,它的内容,有保护庄稼、封山育林,以及婚姻纠纷等方面,要求全部落各氏族共同遵守;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生产门类的不断增多,“习惯法”规约的条款更趋细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罚金的适用范围更加普遍,甚至要以罚金的三分之一作为头人调解的酬劳。清末明初,兵灾土匪多如牛毛,扰乱了社会秩序,妨碍着社会的发展,于是出现了惩治偷盗、抢劫、禁赌、防匪、禁横行霸道的“习惯法”,并有相应的惩罚措施全寨壮丁可持火药枪缉捕罪犯,它已具有“法”的雏形。民国年间由于保甲制的出现,维护习惯法的部落组织已不复存在,但习惯法的规约还或多或少地发挥作用,特别是在僻远的民族村寨。有趣的是景颇族亦有一套在山官制度下形成的习惯法,这套习惯法的核心是承认私有财产的不可侵犯性,具体反映在财产的继承权问题上,便处处体现出鲜明的阶级性。与萨咪族习惯法略有不同。

习惯法制约的主要内容包括:偷窃、奸淫、凶杀诬陷、劫牛等案件,财产、土地、债务等纠纷以及触犯禁忌习俗等事项。习惯法是约定俗成的,是山官制社会人人得遵守的最高准则,谁违背了习惯法,都将受到社会舆论的遣责和制裁。

习惯法的行使权由山官负责,但山官行使司法权时,必须邀请村寨头人长老和有威望的董萨参加。在早期,山官调解纠纷时,并不向当事人收取报酬,相反在调解期间,有时需要连续十多日不散,山官还得负责住宿和以酒食相待。山官的这笔开支,通常是由百姓每年出的官工和送来的礼品作补偿。

景颇族称习惯法为“童达拉”,意思是“做人的道理”。它一方面维护财产的私有制原则,另一方面,原始的道德观念起着一定的作用,其表现于习惯法中便是有较大程度的民主性。在习惯法的具体形成过程中,自始至终受到原始宗教观念的桎梏和影响,这特别表现于习惯法的裁决,是以神的意志来判定是非曲直的。

“习惯法”随着山官制的发展而演变,原始民主性逐渐减少,专制性逐步增强,由于内容缺乏科学性和严密性,遂使山官在解释和裁定时可随意变通理解,因而成为维护山官制的法律。山官们亦时常趁调解纠纷之机,巧立名目进行敲榨勒索,更有甚者,竟然凭借自己权势为所欲为。

萨咪族的“寨老”原是氏族组织的酋长,在不知不觉中演变为地区性的首领。他有维护辖区内人民生命财产的责任,他领导群众进行生产活动,在群众中有传统的威信,是“习惯法”条款的体现者。“寨主”一职才开始出现时,还保留着若干原始民主制的色彩,为村社全体民众选举产生。而最初成为寨主的地区性首领,又往往是具有相当威望的“耆老”,他们办事公正、能说会道,善于排解各式各样的纠纷,因而能赢得众人广泛的信任;至于他本人拥有财产的多少,并不是一个需要考虑的因素。

“寨老”及其家属都要直接参加生产劳动,还要帮助群众过日子,民众有困难山官要给予接济;群众请求调解纠纷,寨老还提供给饭食。为人民办事,对他来说是一种应尽的义务,并无什么固定的报酬。全寨性的经济收入虽由他保管,却未发现有中饱私囊的事情发生。寨老在处理重大事情时,还必须采取比较民主的方法,会同各家族或各姓头人协商决定,并没有发展到独断专行的地步。

随着私有制的发展,村社首领逐渐为少数富有者所把持,它的产生也越来越和财富联结在一起。他们为人调解纠纷,不再被视作应尽的义务,而认为是攫取财物的极好机会。比较常见的现象,是头人调解某一级的纠纷,要索取多少报酬,已渐渐地形成一定的惯例。而纠纷的各方看透了调解人的心思,又往往在暗地里送去更多的财物,以便换取对自己的支持。这样,头人在表面上虽依然装出一付公允的面孔,实际上常常对送礼的一方进行偏袒,这样它就一步步地走到人民大众的对立面上去了……

注释:

〔1〕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草稿)第三分册,第98 页。

〔2〕《马恩选集》第四卷,第8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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