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基本理论问题_国有企业改革论文

当前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基本理论问题_国有企业改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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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改革的实践历程使我们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坚持社会主义,而不是只讲市场经济,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存在与发展,这是中国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和保持的经济基础,也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大方向。而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存在与发展,就必须具体地做到坚持国有企业的改革与发展。当前,真正阻碍国有企业改革深化的,不是实践中的对策和操作问题,而是社会主义改革理论研究中尚未解决的认识创新问题。在国有企业改革进入攻坚阶段之际,我们必须认真地研究和审慎地辨析从公有制与私有制的区别、国有企业与公营企业的区别,到公有制性质的国有企业的实现形式及其对股份制的运用等一系列的基本理论问题。

一、公有制与私有制

国有企业改革是公有制企业改革,不能将这种改革的基本性质要求抹杀,更不能混淆公有制与私有制的本质区别。我们要坚持的是公有制企业改革,要进行的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有制实现形式的研究,绝不是要将公有制企业变为私有制企业,将改革的要求变为取消改革的内容。

在前社会主义时期,世界上的私有制主要分两种,一种是没有剥削的私有制,一种是存在剥削关系的私有制。而剥削就是指仅凭占有生产资料而占有劳动成果的一部分。资本主义私有制是指存在资本主义剥削关系即资本家对工人剥削关系的私有制。因此,在确定资本主义私有制性质之后,我们可以明确地区分资本主义私有制与无剥削的私有制的不同,明确地区分资本主义私有制与封建社会存在剥削关系的私有制的不同。资本主义剥削关系的存在是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本质特征,这一特征的外部表现就是存在着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关系,这一特征的内在本质就是存在着资产收益权。所以,对资本的本质概括就是拥有收益权的资产。按照马克思主义理论,用社会主义取代资本主义,用社会主义公有制取代资本主义私有制,直接的目的就是要消灭剥削,即取消资产的收益权,实现按劳分配。因此,根据马克思主义的理论界定,根据社会进步的事实,社会主义公有制与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本质区别就在于,社会主义公有制取消了资产收益权,即取消了资本的存在,取消了剥削关系,将生产资料收归社会所有,而收归社会所有的目的和作用,正是为了取消剥削,为了取消资产的收益权。

社会主义公有制与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本质区别是容不得混淆的。仅仅从公有或社会所有的角度解释不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本质特征。通过消灭资本主义剥削关系的历史分析,我们才能准确而清晰地认识到社会主义公有制取消资产收益权的本质要求。国有企业改革是公有制经济的改革,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改革,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本质即必须坚持在所有制关系上取消资产收益权的原则,并为此要坚持生产资料的社会所有。必须明确,生产资料的公有是手段,取消资产收益权,消灭剥削关系,才是目的,才是本质的体现。只讲公众所有,而不讲取消资产收益权,公众既拥有资产,又可以获取资产收益,那绝不可能是社会主义的公有制。

国有企业的改革一定要坚持从取消资产收益权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本质要求出发,不能违背这一原则。若否定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取消资产收益权的本质,那就不存在社会主义公有制性质的改革了,那就必定要将社会主义国有企业的改革引向歧途,引向取消社会主义公有制性质企业存在的道路。在坚持社会主义的原则下,中国必须严密地防止打着社会主义改革的旗号,通过混淆社会主义公有制与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本质区别,意欲取消社会主义国有企业存在的事情发生。

二、国有企业与公营企业

国有企业不是公营企业,国有企业的改革不同于公营企业改革。中国的国有企业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是公有制企业,不是公营制企业。区别国有企业与公营企业的性质的不同,这是改革的一个前提问题,也是改革中的一个关键问题。在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将他们的公营企业解释为是社会主义公有制性质的。但是,从中国的国有企业改革实践看,明显存在着对国有企业与公营企业的性质的严重混淆。近年来,国有企业改革选择的模式,基本上是参照国外的经验,选用的是国外的公营企业的模式。而且,在对国有企业的地位和作用的界定上,也逐步地同于国外的公营企业,因此,混淆国有企业与公营企业的区别,已成为阻碍中国当前国有企业改革推进的最为严重的问题。这不是一个实践本身能够解决的问题,这是一个改革必须确定的基本理论问题。这一理论问题不解决,国有企业改革是无法进行下去的。准确地说,一种试图改变国有企业为公营企业的趋势正在严重地干扰和阻碍着中国的国有企业改革的进程。

国有企业改革已经进入攻坚阶段,在此之际,我们绝不允许这一改革为公营企业改革所取代,绝不允许将国有企业改革的理论研究转换成为公营企业改革的理论研究,绝不允许将对国有企业实现形式的研究转换成对公营企业实现形式的研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同样需要有公营企业,只是,在过去极“左”的环境中,将本来应属于公营企业的企业统统划归为国有企业,这是极“左”造成的混淆,是必须在改革之中给予拨正和解决的。这就是说,中国的国有企业改革,包括将本应属于公营企业的企业还其本来面目,即必须要将现在的一部分国有企业按照市场经济体制的制度要求演化为新的公营企业。在中国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须确定存在一种国家资本主义的经济成分,使公营企业也成为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的一支不可缺少的力量。这样做,是必需的,是中国的市场经济走向成熟和完善的需要,是中国实现工业化和建设现代化的需要。只是,我们必须明确,承认需要公营企业,是在中国目前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中,再增加一种国家资本主义经济成分,而绝不是要用这种国家资本主义的经济成分取代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成分的存在,绝不是要用这种世界上各个国家都有的公营企业取代中国独有的公有制性质的国有企业。国有企业的存在决定中国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中国的国家基本社会制度性质,所以,在改革中,中国的国有企业绝不能被其他任何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所取代。或者说,取消了国有企业,只存在公营企业,那中国的改革就不再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改革,中国的市场经济建设也不再是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建设,并且,中国的国家基本社会制度的性质也要改变,与其他国家相比,中国就失去了社会主义特色了。

将公营与国有混同,将公营企业与国有企业混同,不仅严重地阻碍了社会主义公有制性质的国有企业改革的推进,而且同时也阻碍或者说干扰了国家资本主义性质的公营企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改革中的重建。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必须要依靠相当数量的公营企业发挥特定的作用,这些公营企业的数量及其经济实力至少要在现阶段中国国民经济中占到20%以上的比重,但是由于目前中国对这一经济成分没有法定的身份明确,直接影响到从中央到地方的公营企业的发展和其规范作用的发挥。我们的理论研究需要阐明:在现实的国有企业改革中,既要坚持主干部分的国有企业的性质不变,又需要主动地制度演化出一定的公营企业,这两种经济成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并存的,绝不能用国有企业去取代公营企业,也不能用公营企业来取代国有企业。

三、制度实现形式与经营实现形式

现阶段的国有企业改革,既要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性质不变,又要适应市场经济体制不同于传统计划体制的要求。因此,如何用新的实现形式取代传统的企业实现形式是需要认真探讨的。理论研究的重要性,理论对于实践的指导作用,在这一问题上表现得非常突出。在改革的实践中,经过多年的磨合,人们似乎已经是一致地将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实现形式定位于股份制。这种大胆实践的表现是非常值得赞赏的,也是起到了一定的深化改革作用,特别重要的是在采取了股份制实现形式之后,确实使相当一部分国有企业走出了经营上的困境,重新找回了自信,甚至在一些重工业行业这种新生已使国有企业又重新占据了行业的龙头地位,拥有了行业发展中的绝对优势。但是,应当看到,股份制的应用只能帮助国有企业实现与市场经济的连接,即股份制只能是国有企业在新的体制条件下进行市场化经营的可采用形式。而在理论上,我们必须分清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制度实现形式与经营实现形式,不能以制度实现形式取代经营实现形式,也不能以经营实现形式取代制度实现形式,更不能只是笼统地讲实现形式,不区分制度实现形式与经营实现形式。在这一问题上,理论必须指导实践,实践必须接受科学理论的指导。从逻辑上讲,国有企业若没有自身的制度实现形式,而只有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一样的经营实现形式,那就无从认定国有企业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性质,无法分辨国有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的区别。如果没有对于国有企业制度实现形式的认定和创造,国有企业的改革就会陷入全盘股份化的误区,若那样,可能搞好的都是股份制企业,而迷失了全部的国有企业,中国的社会主义将无从谈起,公有制企业在中国将无以存在。

由于在长期的实践中未能区分国有企业改革的制度实现形式与经营实现形式,这造成了国有企业改革的徘徊和倒退。现在,面对改革的困境,我们必须确认改革更要注重研究在新的市场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的制度实现形式,以确保社会主义国有经济在市场经济中的存在。而且,我们还要进一步明确,对于国有企业的制度实现形式的研究是国有企业的经营实现形式研究的前提。虽然,我们已经知道国有企业的经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当并且可以采用股份制的形式进行经营,但是,国有企业具体应怎样利用股份制形式经营,即改革后的国有企业的市场化的经营实现形式在对股份制的利用上到底是怎样的,这要依赖于我们先行完成对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制度实现形式的研究。

四、股份制企业制度的创新

实践,再实践,产生感性认识,再形成理性认识,最后得到理论认识,然后,再用理论去指导新的实践,如此反复,就是人类认识不断进步的循环过程。实践是基础,理论是升华。实践是生动而鲜活的,理论是周密而深刻的。实践反映出来的问题,要由理论的研究解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合乎逻辑地讲,国有企业对于股份制的利用,已是定局,但是,改革作为一种创新活动,是一成不变地接受股份制的既定形式,还是站在新时代的高度使我们利用的股份制更加完善,这就又是不同的选择了。若是从实践到实践,那我们只能作出前一种选择,照搬照抄,教条式地利用。若是从理论到实践,那我们就可以作出第二种选择,就可以用创新和发展的方式对股份制加以利用。认识股份制存在制度缺陷并非易事,而改变这种状况,弥补已有的制度缺陷,更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但是,股份制的缺陷,不论弥补是多么的困难,在中国的国有企业对股份制经营形式的利用中,都是需要解决的。

股份制企业的根本制度缺陷在于,将股东利益等同于企业利益,在制度上缺少维护企业利益的最高权力机构。在这种有缺陷的制度下,不是股份制企业法人组织成员的股东却可以决定企业的生死抉择,而且股东们都是从自身的利益出发不是从企业的利益出发对企业的重大经营方针作出决定的,企业利益没有任何制度上的保障。而进一步说,在全世界的范围内,近年来人们也产生了对于股份制既定制度存在问题的质疑,特别是CEO制的盛行,实质上就是对传统的股份制的一种反叛。目前,中国的一些企业,既坚持实行传统的股份制,又搞CEO制,只能说是既不理解股份制,也不理解CEO制,是在那里照葫芦画瓢,照猫画虎,视企业的制度建设为儿戏,距离成熟的市场化经营水平相差真是很远很远。更有一些国有企业,在股份制改造中,追求照搬不走样,只知道教条地利用股份制经营形式,不知道股份制的基本企业制度存在根本性的缺陷,始终陶醉在股份制经营的成果上,实际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影响了企业的发展。更有甚者,是将国有企业直接与股票市场连接起来,使上市公司的一部分也成为国有企业的实现形式,使国有企业更多地成为上市公司的大股东,这就是对股份制的利用更出圈的表现。这足以表明中国的国有企业在改革中,对股份制的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都是十分不足的,从理论上没有深刻地认识股份制企业制度产生的历史背景和发展过程,对股份制的内在制度缺陷缺乏清醒的认识和把握。而这些问题只能是在改革高度重视理论研究的前提下才能有效解决。

摘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京),2007.3.7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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