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金融:金融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不可或缺论文,金融体系论文,民间论文,金融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最近一段时间,民间金融问题成了金融理论界和金融实业界关注的热点。金融界对民间金融关注程度的提高,说明民间金融的作用不容忽视,也说明民间金融问题已成为金融改革和发展过程中必须认真面对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民间金融所容纳的融资形式
所谓民间金融,泛指个人之间、企业之间、个人与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以及各种民间金融组织(如合会、标会等)的融资活动,其属于非正规金融范畴,外延相当之宽。
近年来,民间金融活动十分活跃,民间金融规模逐渐扩大。据中央财经大学课题组对全国20个省份的实地抽查,2003年全国地下信贷的绝对规模在7450亿—8300亿元之间。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农村定点观察站的数据显示,2003年全国农户户均借款来源中,来自银行及信用社的贷款只占26%,而来自私人的贷款则占71%;从地区结构看,东部地区农户资金来源中有81%来自民间金融,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的这一比例则分别为76%和60%。花旗银行2005年1月份的一份研究报告指出,2004年5—10月间中国国内居民存款流失额在9000亿元左右,而被分流的居民存款有相当部分流入了民间金融市场。中国人民银行的《2004年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也指出,2004年,浙江、福建、河北等地区的民间融资规模分别为550亿元、450亿元、350亿元,约占各省当年贷款增量的15%—25%。现实情况和活生生的数据无可辩驳地表明,在农村借贷市场上民间金融占据了绝对优势,民间金融已经成为农村经济主体融资的主要渠道。
与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多种经济成分和多种经营形式相适应,民间金融所容纳的融资形式也呈明显的多样性。具体包括以下几种:
(一)民间自由借贷
即民间个人之间、个人与经济组织之间以货币形态(也有少量的实物形态)授受信用的行为,是一种直接的借贷活动,也是最主要的民间融资形式。无论在经济发达地区还是在经济落后地区,民间自由借贷都广泛存在,只是在不同地区筹资的用途有所不同罢了。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民间自由借贷所筹资金主要用于生产经营,而在落后地区民间借贷筹资,主要用于农民治病、建房、子女结婚等生活方面的开支。
(二)民间集资
这种融资活动大多发生在一些乡镇企业和民营企业,筹资对象是企业内部职工,资金用途主要是解决企业购置设备所需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的不足。按照有关的金融管理法规,企业内部筹资必须经人民银行批准,否则被视为扰乱金融秩序的违法行为。民间集资盛行于20世纪80年代,其在相当程度上满足了当时非公有制经济特别是民营经济起步阶段对资金的需求,对民营经济的崛起和快速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几年,由于西部大开发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以及能源供求矛盾紧张导致煤炭价格上涨,陕西、山西两省有利的投资机会增加。与这种情况相适应,民营企业向社会非公开集资活动较为活跃,集资方式包括股权式、债权式、信托式、存款式等多种类型。有的还以经营项目为依托发行所谓的“受益凭证”。
(三)民间合会
这是在我国有着较为悠久历史的民间金融形式,是一种基于血缘、地缘关系的带有互动、合作性质的自发性群众融资组织。合会并不是我国独有的专利,在国外被称为“轮转基金”,日本及我国台湾省也存在这种组织。合会在我国种类很多,不同地区在称谓上也有所不同。具体来说,有“轮会”、“摇会”、“标会”、“抬会”等多种叫法。就规模而言,融资数额较大的合会多分布在经济较为发达的东南沿海地区,尤以浙江温州为多。根据有关调查资料,福建省福安市的一个合会涉及金额25亿元,参与者达65万人。合会融资规模之大,由此可见一斑。
(四)私人钱庄
钱庄在我国清代的江、浙、闽一带就颇为流行,以后逐渐衰落。改革开放后伴随民营经济的发展,大量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旺盛的资金需求,催生了早已销声匿迹的钱庄的重新出现。1984—1985年间,温州地区曾有四家钱庄经工商行政部门批准公开经营,后因国家政策不允许又转入地下经营。目前,尽管在地下活动的私人钱庄的数量不多、活动范围有限,但融资规模很可观。
(五)农村合作基金会
从性质上看,农村合作基金会并非真正意义上的金融机构,而是社区性金融系统的补充形式。其自1984年由一些地区的地方政府代办后,在全国发展很快,对组织和调剂农村闲散资金,缓解农村资金供求矛盾,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部分农村合作基金会存在的高息揽存、高利率放贷等违规经营行为,蕴含着很大的金融风险,因此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中国人民银行开始对农村合作基金会进行清理整顿。1997年,农村合作基金会被解散清算。但目前个别地区依然存在极少量的合作基金会组织,只是经营方式已由以前的公开转为地下。就这一点而言,其和地下钱庄实际上已经没有多大区别。
(六)私募基金
指处于政府监管部门之外,向特定投资人募集并有特定投资对象的资金。私募基金是伴随我国股票市场和期货市场发展而逐步发展起来的,因而其主要的投资对象是股票和债券。由于私募基金是非公开募集的,所以实际规模到底有多大,很难拿出一个准确的数字。前两年有的学者经过调查估算,认为国内私募基金的规模大约有7000亿元左右。有的人则认为这个数字是高估了。但无论如何必须承认,私募基金作为民间金融活动中一种重要的直接融资方式,规模是相当可观的。只是由于近几年股市持续下跌,私募基金投资的证券资产严重缩水,私募基金的规模明显减小。
二、民间金融的运行特征
经济决定金融。民间金融作为一种具体的金融形式,其运行和发展与一定阶段的经济体制背景和经济金融发展状况相联系。处在不同历史发展阶段的民间金融,尽管交易规模、活跃程度和活动范围都是资金供求关系的产物,但运行特征却被深深打上历史发展阶段的印记。我国现正处于体制转轨和加入世贸组织后的“后过渡期”,金融改革步伐加快,金融的市场化程度和开放程度明显提高。与此同时,民营经济发展迅速,民营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日益增加。这样一种体制和经济背景,使民间金融呈现出一些新的运行特征。
(一)民间金融规模与民营经济的发达程度直接相关
从历史的角度考察,我国的民间金融是以“血缘”、“地缘”和“业缘”为基础的。因此,民间金融是为解决一定地理区域内经济主体对生产和生活的资金需要而自发形成的,是一种“内生金融”。从这个意义上说,民间金融并非单纯依托民营经济而存在。不过,从我国金融体系的结构看,缺少专门为民营中小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服务的金融制度安排。民营中小企业大多缺少贷款必需的抵押品和信用担保,而且对资金需求的特点是规模小、时间急、频率高。出于恪守贷款条件和减少信贷交易成本、实现贷款收益最大化的考虑,正规金融机构一般都把大企业作为主要的服务对象,信贷资金向经济发达地区、大企业和批发业务倾斜。在这种情况下,民营中小企业资金需求的满足只能依赖民间金融。可以说,民间金融已经成为民营中小企业融资的主渠道。在民营经济比重较大和发展较快的地区,民间金融的规模也比较大。浙江省是我国民营经济比重较大和发展较快的地区,全省经济增量的70%来自民营经济,而该省的民间金融规模也相当庞大。相对于东部,中、西部地区民营经济起步较晚,因而尽管民营企业对民间金融的依赖程度很高,但民间金融规模要逊色于东部。
(二)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之间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
1998年以来,国有商业银行遵循效益最大化原则,经营重心逐步向大中城市转移,相应撤并了一大批县及县以下分支机构。未撤并的金融机构贷款权也被上收,吸收的存款大多通过上存流向城市。邮政储蓄机构只存不贷,每年倒流城市的资金也有几千亿元,农村资金“非农化”的现象十分突出。农村本来就资金短缺,而资金大量向城市“倒流”进一步加剧了资金供求关系的失衡。农村信用社是农村金融体系的主力军,但由于其资金规模有限,加之资产质量不佳,亦很难满足民营经济发展的资金需求。县域金融体系严重萎缩,民营企业难以从正规金融处得到贷款这样一种情况,客观上为民间金融提供了发展空间,使其与正规金融形成了一种“你进我退”的关系。此外,民间金融的活跃程度还与正规金融机构的信贷投放规模直接相关。如某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低,优质客户少,银行资产质量差,正规金融机构贷款投放规模小,则民间金融的活跃程度就高;反之,则民间金融的活跃程度就较低。
(三)民间金融受国家宏观调控影响较大
民间金融的活跃程度与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有着很密切的联系。当国家实行宽松的货币政策时,贷款的可得性提高,民间金融规模相对缩小;而当进入紧缩周期时,贷款的可得性下降,民间金融规模便会显著扩张。宏观调控对民间金融的这种制约,在2004年4月以后表现得很明显。从2004年4月起中央政府推出了一系列宏观调控措施,特别是收紧了土地和信贷两个闸门,民营中小企业通过正规金融机构融资更加困难,于是便转而求助于民间金融,导致民间金融规模迅速扩大。国家宏观调控对民间金融另一个层面的制约,表现在利率上。民间融资利率是资金供求双方在自由协商的基础上确定的,是双方市场博弈的结果,因而是市场化的利率。不过,民间融资利率并非独往独来,其形成和变动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官方利率。换言之,官方利率是民间融资利率确定机制中必须依据的一个“参照系”。当国家根据宏观调控的政策需要提高存贷款的基准利率时,民间融资利率也随之上升,反之亦然。温州是我国惟一设立民间利率检测点的试验区。该试验区提供的数据资料表明,1987年后央行连续8次降息,民间借贷的平均利率也从月息二分以上降到月息一分以下。2004年年初央行扩大了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上浮幅度,10月下旬又上调了存贷款的基准利率。与此相对应,该地区的民间融资利率也从2003年的8%上升到13%左右。
(四)民间金融活动中的风险约束有所强化
民间金融活动中信用关系的达成,是建立在资金供求双方彼此相互了解、高度信任的基础之上的,即贷方主要是以借方的信用作保证实现借贷行为。贷款双方不了解,则通过双方都高度信任的第三者居间牵线搭桥来缔结信用关系。从实际情况看,县域经济中的民间融资是民间金融活动的主体部分,在民间金融活动中占有重要地位。由于县或县以下的民营企业及农户分布较广、数量众多,生产经营的社会化、组织化程度大多不高且资金需求差异很大,因而与他们相关的民间融资行为也不具有地域上的集中性和时间上的连续性。除少数私人钱庄融资和民营企业的内部集资外,大多数民间融资活动都是分散的,组织化、市场化程度很低。这样一种民间融资行为特征,使我国的民间金融仍然带有“血缘”、“地缘”、“业缘”的鲜明特点,对传统民间金融具有较强的历史继承性。由于合约双方多为个人,彼此之间信息高度对称,加之借款人一般情况下都能恪守信用,按时还本付息,较之正规金融具有更强的信用可靠性。近年来银行监管部门对正规金融机构监管力度的加大和社会诚信制度建设的推进,也使民间融资主体的风险意识逐步提高,对借款人的信誉要求增强。为了降低信用风险,有的融资方甚至要求借款人提供一定的财产抵押或由中间人做担保。所以,尽管民间融资是一种自发的借贷行为,但实际上违约比率并不高。
(五)民间融资的公开程度增强
随着金融改革的推进,直接融资规模逐步扩大,利率管制逐步放松,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中的作用逐渐增强。在这样的背景下,包括制度环境在内的民间金融生存和发展的外部环境有了一定程度的改善,整个经济社会对民间金融接受和认可的程度也有了提高。特别是在河北孙大午案例发生之后,人们在争论民间金融孰是孰非的同时,也对深受贷款难和资金不足困扰的民营企业给予了较多的同情,民间融资行为逐渐被社会公众理解和认同。一些民营中小企业以向职工收取“保证金”、内部集资等方式筹资的活动,已从原来的隐蔽状态转向半公开化甚至是完全公开化。
三、对民间金融作用的理论分析
在经济持续高速增长和金融改革逐渐深化的双重背景下迅速发展、扩张的民间金融,对促进经济与金融业发展,发挥着众所公认的积极作用。
(一)民间金融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民营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局面,促进了民营经济的发展
民营经济发展的瓶颈约束是资金不足,而这种情况又很难通过正规金融渠道得到缓解。因为民营中小企业贷款难是一个带有普遍性的现象,无论在经济发达地区还是经济落后地区,都是如此。民间金融则为一些求贷不能的民营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解了燃眉之急。这些经济主体既可通过民间融资解决创业资本的不足,也可通过民间融资补充追加资本。从民间融资的用途看,借款人用于生活急需的只是一小部分,而生产性融资则占有相当大的比重。正是民间金融的存在和发展,使众多民营中小企业摆脱了资金困境,获得了生产经营所必须的资金支持。在民营经济快速发展和成长的过程中,民间金融起到了十分重要的甚至是关键性的作用,而民营经济的发展,又对扩大就业,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持续高速增长,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也可以说,民间金融对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功不可没。
(二)民间金融具有一定的优化资源配置功能,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民间融资是一种和约双方自愿达成交易的市场化融资机制。合约双方之间信息高度对称,作为资金供给方的贷款人对借款人的资金用途和所投资项目有比较全面、深入的了解,因而有利于其正确确定融资决策,并对贷款人在资金使用上予以实时监督。贷款人一般都是具有理性行为的“经济人”,由于其融资行为是在没有任何行政因素干扰的情况下主动做出的,是个人自主选择的结果,因而这样一种融资机制,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保证把资金投放到还款能力最有保证的个人手中或预期收益最佳的投资项目上。对借款人来说,由于资金供给方是个人,相应强化了其信用约束和还款责任,决定了其必须合理和高效率地使用资金,最大限度地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三)民间金融的活跃,减轻了商业银行的资金供给压力,分散和转移了银行的信贷风险,有利于优化社会融资结构
融资结构是一国金融机构的重要方面。间接融资在各种融资方式中占有绝对的压倒性地位,是我国融资结构的基本特征,也是我国金融结构性偏差的一个主要表现。这种以间接融资为主导的融资结构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是多方面的。它不仅使企业保持较高的资产负债率,也使风险过度集中于银行,同时在政府实行紧缩货币政策时很容易造成“一刀切”,导致经济发生剧烈波动。尽快改变以间接融资为主导的融资格局,优化社会融资结构,不仅关系到经济的持续和稳定发展,也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和金融安全。民间融资规模的扩大,使一些原本需要通过银行信贷来解决的资金需求得以通过民间金融渠道来筹措,这在客观上缓解了银行的信贷压力,分散了银行的资产经营风险特别是信用风险,同时也改善了社会融资结构,有利于维护国家的金融和经济安全。
(四)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形成了互补效应,是我国金融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
一般认为,二元经济是现代民间金融生成和发展的基础条件,民间金融的活跃程度和作用空间,受制于一国经济和金融的二元化程度。应该说,这种观点是正确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民间金融的存在一定要以二元经济为依归。其实,即使在城乡经济一体化程度很高、金融体制和金融组织结构十分健全完善的美国,民间融资的规模也很可观。据有关统计,在美国2.5亿人口中,大约有2500万个家庭,亦即7500万人没有银行账户。这些人中有相当一部分要通过小额贷款公司、信用协会和民间借贷渠道解决融资需求。美国的中小企业融资体系颇为发达,但也不可能满足所有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中小企业主向亲朋借款仍是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由此可见,民间金融的存在具有客观性,其与正规金融是一种长期共存和互相补充的关系,不会因正规金融规模的扩大而被取代,更不会因正规金融的发展而消亡。
与发达国家相比,民间金融在我国发展的客观性和必要性显得更加突出。民间金融对正规金融所具有的互补效应也更加强烈。这是因为:一方面,我国是一个典型的二元经济国家,城乡经济和金融发展极不平衡,这为民间金融的发展提供了有利的宏观环境。同时,多种所有制成分、多种经营形式、多种经营层次并存的情况在我国将长期存在,数量众多的中小企业和分布在广阔农村的当以亿计的农户的庞大的资金需求的满足,相当一部分需要求助于民间金融,这为民间金融的发展提供了生生不息的原动力。另一方面,尽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金融组织、金融产品、金融市场、金融制度等方面的创新取得了重要进展,但金融发展的总体水平依然较低,金融体系存在明显的结构性缺陷,而金融体系的结构优化和功能完善又是一个长期的渐进性过程,正规金融的供给不足为民间金融提供了发挥作用的广阔空间。很显然,县域经济和民营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资金供求矛盾,是推动民间金融发展的内在原因。民间金融在我国金融体系中将牢牢占据一席之地,保持长久的生命力和旺盛的发展活力。
就具体的交易过程而言,民间金融实际上具有正规金融所不具备的四个优势:一是制度优势。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行为有时会受到行政力量等非市场因素的影响,贷款基准利率也是管制利率,而民间融资中的借贷行为和利率都是市场化的。可以说,民间金融是一种纯粹的市场金融形式和市场金融交易制度。二是信息优势。正规金融机构贷款中的信息不对称现象是经常存在的,有的借款人为了得到贷款甚至不惜编造虚假的财务数据或实施其他造假行为,而民间融资中的当事人由于彼此之间比较了解,与融资相关的信息极易获得且高度透明。三是成本优势。在民间融资过程中,融资前的信息搜寻成本和融资后的管理成本很低,一般也不需要对融资方“公关”而支付“寻租”成本,因而融资交易成本较之正规金融明显为低。四是速度优势。民间融资无烦琐的交易手续,交易过程快捷,融资效率高,能尽快达成交易,使借款人迅速、方便地筹到所需资金。民间金融的这些独特优势,也是其能够和正规金融长期共存、形成互补效应的重要原因。
需要指出的是,理论界和金融监管部门中的不少人,一直认为民间金融缺乏规范的组织形式,导致资金大量在体外循环又无法有效监管,因而存在巨大的风险。其实,从风险的角度考察,民间金融具有很强的信用约束,并且不存在道德风险,违约率很低,这一点诚如前述。不过,民间借贷的利率较高,有的借款人由于市场变化或经营不当等原因,会出现贷款到期后无力偿还的情况。有些企业的内部集资项目由于实际投资收益低于预期,也有可能在集资款到期时无力偿付本息。但就总体而言,民间金融的信用风险要小于正规金融。我国金融风险的主要策源地,是拥有巨额不良资产的正规金融而非民间金融,这一点对我国经济和金融稍有了解的人都是心知肚明的。实际上,在现阶段,组织形式的非正规化,恰恰是民间金融的灵活性和优势所在,是民间金融拥有巨大需求、具有不竭生命力的原因所在。如果民间金融也高度组织化、正规化了,也许就不称其为民间金融了。至于某些地下钱庄的“洗钱”行为,是现行法律法规所不容的违法行为,不能同正常的民间金融混为一谈。如同票据诈骗、银行内外勾结骗贷、高管携巨款潜逃等正规金融机构内的犯罪行为,应归咎于个别银行薄弱的内控机制,而不应视为正规金融本身的过错一样。
当然,在肯定民间金融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必须承认,民间金融也有一定的负面影响。对一些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限制发展的行业,当投资主体无法从正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时,便会求助于民间金融来实现投资目的,这无疑削弱了政府的宏观调控效果。民间借贷没有严格的手续,也容易引发民间纠纷。有些民营企业的内部集资款到期无力偿还,或是民间金融组织倒闭破产,都可能引发局部金融风险,影响社会稳定。比如,2004年浙江奉化、福建福安涉及金额亿元以上的“抬会”、“标会”的倒会事件,就给当地社会稳定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但比较而言,民间金融的积极作用远远超过了其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
综上所述,结论是明确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民间金融是我国金融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在我国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中,民间金融已经并仍将继续发挥积极作用。因此,我们不能再戴着有色眼镜用计划经济的思维来看待民间金融,绝对需要的是应该正确评价和充分认识民间金融的地位和作用,并采取切实措施引导和支持民间金融的发展。
四、政策建议
民间金融发展关系到国家的金融产业政策取向,关系到国家的整体金融改革和发展战略。从现实情况出发,引导和支持民间金融发展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尽快建立健全与民间金融相关的法律法规,为民间金融发展提供必备的法律制度环境
建议国家立法部门尽快制定《民间金融法》,赋予民间融资合法的法律地位,并通过法律保护合约双方的合法权益,以保证民间金融有合理的生存和发展空间。应从法律上明确界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和正常的民间融资的界限,允许民营中小企业和其他类型的经济组织以吸收股本金、职工内部集资等方式融资。应通过法律手段使民间融资逐步走向契约化和规范化轨道。美国纽约州通过对放债人发放牌照来对其监管,以保证放债人行为的合理性。我国香港地区制定了《放债人条例》,允许企业和私人放债,但对放债行为通过法规加以约束。南非则制定了《高利贷豁免法》,规定不管是金融组织还是个人,只要借出款项在5000美元以下,不管利率水平多高,只要到小额贷款管理机构登记并交付一定的登记费后就视为合法。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应在《民间金融法》中规定相应条款或制定专门法规,要求合约双方必须签订规范的借贷契约并到相关管理部门登记。这样做,既可以把民间融资纳入管理部门的视野,准确地把握民间金融交易的规模和发展动向,以便为经济和金融宏观决策提供可靠依据,同时也可以有效地防止借贷纠纷,有利于建立正常的民间融资秩序。
(二)抓紧建立和完善民营金融机构,为民间金融发展提供组织保证
2005年2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舆论界称其为“非公有制经济36条”,下称《意见》),为民营资本进入金融等垄断行业扫清了障碍。应该遵循《意见》的基本精神,尽快制订民营资本进入金融业的实施细则,对民间金融组织的参股、控股、设立、市场退出、经营和监管等做出全面的制度安排。应鼓励民营资本参与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合作社的改组改制,特别是应抓紧建立民营银行。为履行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近年来我国金融对外开放的步伐明显加快,一大批外资金融机构进入我国市场。相比之下,金融对内开放却步履蹒跚,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至今全国还没有一家真正意义上的、为民营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民营银行。必须尽快改变这种金融对外开放和对内开放极不协调的状况。除民营银行外,还应发展社区银行、民营的投资公司、信用担保公司以及其他金融中介机构。发展民营金融机构,既可以将分散的民营资本集中起来有效地运用,又可以强化金融竞争,提高金融效率,同时还有利于完善金融组织结构。
(三)构建民间融资服务体系,改善民间金融发展的外部环境
我国的中小企业有相当一部分没有规范的财务报表,财务信息既不完整又不透明。有的私营企业把财务状况视为个人秘密,没有专职财务人员。由于缺乏完备的社会征信系统,也无处搜寻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信用记录。而有关债务人的财务状况、信用记录等“硬信息”,恰恰是融资债权人迫切需要了解的。所以,应规范中小企业的会计财务制度,并把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纳入到正在建设的征信系统中。同时,应组建专门机构,为融资合约双方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法律咨询服务。这些基础性工作,对推进民间金融发展是必不可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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