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人楚真表及相关古籍_文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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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昉代褚蓁表和相关的《文选》旧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文选论文,任昉代褚蓁表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任昉是以无韵之笔名冠齐梁文坛的作家。梁昭明太子萧统编的《文选》,精选历代“清英”之作,收任昉的文章多达十七篇,数居全书所收作者的首位。这些作品与任昉的其它名文,也成为此后我国千余年封建社会中文人们写同类文字的范本。任昉代褚蓁所作之表,用辞达意,典雅得体,但存有注释、篇目、系年等几个相互关联的问题,不便于对原文的理解和研究。故略陈浅陋之见,以资商讨。

一、李善、吕向注辨

《文选》卷三十八有任昉的《为褚谘议蓁让代兄袭封表》,《六臣注文选》(注:中华书局1987年影印《四部丛刊》本。本文所引《文选》中文字及李善、吕向注均出此本。)在该文题目下录有唐人李善注和吕向注,它们对该文的本事分别作出了两种不同的解释。李善注说:“萧子显《齐书》曰:“褚蓁字茂绪,为义兴太守,改封巴东郡,表让封贲子霁,诏许之。官至前将军卒。”吕向注讲:“蓁,南康郡公,褚渊嫡子。少出外继,有庶兄贲袭爵。蓁既长大,贲上表请归封于蓁,天子许焉,而蓁上此表让于贲也。”这两种说法,哪一种符合史实?应当认真加以分辨。

《为褚谘议蓁让代兄袭封表》说:“臣蓁言:昨被司徒符仰称诏旨,许臣兄贲所请。以臣袭封南康郡公。……若使贲高延陵之风,臣忘子臧之节,是废德举,岂曰能贤?陛下察其丹款,特赐停绝。不然,投身草泽,苟遂愚诚尔。”无论表的题目,还是表的内容,都说明事情为褚贲让袭封于弟弟褚蓁,褚蓁上此表让封于兄长褚贲。这同史书记载是一致的。《南齐书》卷二十三《褚渊传》载,建元元年(479 年)褚渊封南康郡公。卷三《武帝纪》说,建元四年“八月癸卯,司徒褚渊薨。”《南齐书·褚渊传》谓褚贲“(永明)六年,上表称疾,让封与弟蓁。”据此可知,任昉这篇表是永明六年(488 年)褚贲让封与褚蓁之际,代褚蓁推让所作。那么,吕向注“蓁上此表让封于贲”是确切的,而李善“表让封贲子霁”之说则是错误的。褚蓁让封褚霁其实是在褚贲死后的永明九年,本文“《又表》本事和写作年代”部分将对此加以考证。

吕向注褚蓁“少出外继”之说也是有依据的。《为褚谘议蓁让代兄袭封表》说:“且先臣(褚蓁称其父褚渊)以大宗绝绪,命臣(褚蓁自称)出纂傍统。”就是讲褚蓁遵父命外继的事情。

至于吕注所说“有庶兄贲袭爵,蓁既长大,贲上表请归封于蓁,天子许焉”诸语,解释褚贲之所以让封褚蓁,是因为褚蓁是嫡子并已长大,这却只道出表面现象,反不如正史记载得详切。《南齐书·褚渊传》载录事情的原委说:“(永明)六年,(褚贲)上表称疾,让封与弟蓁,世以为贲恨渊失节于宋室,故不复仕。”《南史》卷二十八《褚裕之传附褚贲传》的记载更为详细:“(褚渊)长子贲字蔚先,少耿介。父背袁粲等附高帝(萧道成),贲深执不同,终身愧恨之,有栖退之志。位侍中。彦回(褚渊字)薨,服阕,见武帝,贲流涕不自胜。上甚嘉之,以为侍中,领步兵校尉、左户尚书。常谢病在外,上以此望之,遂讽令辞爵,让与弟蓁,仍居(褚渊)墓下。”可见,褚贲之所以让封与弟弟褚蓁,真实的原因是缘于他愧恨父亲褚渊在宋齐易代之际拥萧道成为帝,失节于宋室,因而对齐王朝不尽力职守,招致了齐武帝的不满。他辞爵让封是他不与齐王朝合作和齐武帝暗中施展权术的结果。

褚贲在父亲死后悲戚流涕,服阕后仍居于父亲墓下,孝顺得令人感动,但他却为父亲褚渊的不忠行为感到羞愧,这看起来似乎有些奇怪。其实,这同褚家是刘宋皇帝的亲戚,世受刘宋皇恩,以及当时社会舆论对褚渊不忠行为的谴责有关。《南齐书·褚渊传》载:“(褚渊)父湛之,骠骑将军,尚宋武帝女始安哀公主。渊少有世誉,复尚文帝女南郡献公主,姑侄二世相继。”褚渊在萧道成纂位情势的逼迫下,出卖刘宋忠臣袁粲等人,背宋事齐,深为人们所鄙视。当时百姓作韵语说:“可怜石头城,宁为袁粲死,不作彦回(褚渊字)生。”(注:见《南史》卷二十八《褚裕之传附褚渊传》。)当时的名士谢超宗、甚至褚渊的从弟褚炫等人,都曾对褚渊进行过讥诮或非议(注:谢超宗讥诮褚渊为天地不容事见《南史》卷十九《谢灵运传附谢超宗传》。褚炫“常非从兄(褚)渊身事二代”,见《南齐书》卷三十二《褚炫传》。)。褚贲对父母孝顺而又愧恨父亲不忠,遂迁怒于萧齐王朝而不给它效力,正有上述这些原因在起作用。

二、篇目考异

《艺文类聚》卷五十一中有任昉《为褚蓁代兄袭封表》,清人严可均《全上古三代秦汉三国六朝文》之《全梁文》卷四十二收录此文,舍去它的题目,将它附在取自《文选》的《为褚谘议蓁让代兄袭封表》的文后,而同置于《为褚谘议蓁让代兄袭封表》的题目下。在这篇取自《艺文类聚》的表后,严可均加案说:“此表较《文选》所载多出百余字。”这给人一种这样的结论:《文选》中的表是《艺文类聚》中表的别稿或别本。

今天看来,这篇取自《艺文类聚》的表,虽然有些词句同《文选》中的《为褚谘议蓁让代兄袭封表》有相近之处,文字也比后者多,好象是后者的别稿或别本。然而,该表的题目是《为褚蓁代兄袭封表》,题目中并无“让”字;并且文中“伏惟陛下,俯权孤门哀荣之重,爰夺臣贲一至之轻”等语句代褚蓁讲,已理解皇帝夺褚贲之封让给他是考虑到褚门的“哀荣”,文末还说这是“至公允穆”的。从这些方面看,《为褚蓁代兄袭封表》的主要意思并不是谦让代兄袭封,而是上表说接受代兄袭封,它与表示让封的《为褚谘议蓁让代兄袭封表》并不是同一篇文章。褚蓁对代兄褚贲袭封,先是上表推让,后是上表接受。这同《南齐书·褚渊传》永明六年褚贲让封褚蓁,褚蓁接受的记载也是一致的。《为褚蓁代兄袭封表》和《为褚谘议蓁让代兄袭封表》,是永明六年褚贲让封褚蓁之时任昉代褚蓁所作的两篇不同的文章。虽然因为同出任昉一人之手,写作时间相距很近,事件背景又一样,使得两文的词句有相同之处,但它们的确是两篇不同的文章。它们相互之间不存在同一篇文章的别稿或别本的问题。

三、《又表》本事和写作年代

《艺文类聚》卷五十一收任昉《为褚蓁代兄袭封表》的文章之后,紧接着收录有任昉的另一篇文章——《又表》。这很容易使人承上将《又表》理解为“又为褚蓁代兄袭封表”。因为《为褚蓁代兄袭封表》易同《文选》中的《为褚谘议蓁让代兄袭封表》相混,《又表》又易使人们将它理解为“又为褚谘议蓁让代兄袭封表”(注:罗国威先生《任昉年谱》即改《又表》作《又为褚谘议蓁让代兄袭封表》。该年谱刊《四川大学学报》(哲社版) 1991年第1期。)。《又表》的本事、写作年代同《文选》中的《为褚谘议蓁让代兄袭封表》及李善注也有关系,应当考证清楚。

《又表》中说:“贲婴疾沉固,公私废礼,逢不世之恩,遂良己之志,确然难夺,有理存焉。……臣贲息霁,年将志学,礼及趋拜。……乞以臣霁奉膺珪社。”讲以前褚贲因病让封给自己,现在褚贲之子褚霁已经长大,自己乞求让封还予褚贲之子褚霁。《南齐书·褚渊传》载:永明六年褚贲让封于其弟褚蓁,永明七年褚贲卒;褚蓁“字茂绪。永明中,解褐为员外郎,出为义兴太守。八年,改封巴东郡侯。明年,表让封还贲子霁,诏许之。”那么,这篇《又表》是任昉于永明九年代褚蓁让封给褚贲的儿子褚霁所作。它与永明六年表示让封的《为褚谘议蓁让代兄袭封表》、表示接受代褚贲袭封的《为褚蓁代兄袭封表》有联系,但决不是后两篇表中任何一篇表的再次陈述。因此,《又表》不能被理解为是“又为褚谘议蓁让代兄袭封表”,也不能被理解为是“又为褚蓁代兄袭封表”。

至于褚蓁让封于兄子褚霁的具体原因,和褚贲让封于褚蓁有所有不同,但这里也有让封者难以明言的苦衷。《南齐书·褚渊传》、《南史》卷二十八《褚裕之传附褚蓁传》并载褚蓁永明“八年,改封巴东郡侯。明年,表让封还贲子霁,诏许之”。讲褚蓁由南康郡公降爵为巴东郡侯之后,让封于褚霁。《南史》卷四十四《齐武帝诸子传》所载与此有细微的差异:“南康王子琳……以母宠故最见爱。……及应封,而好郡已尽,乃以宣城封之。既而以宣城属扬州,不欲为王国,改封南康郡公褚蓁为巴东公,以南康为王国封子琳。”这里记载的“为巴东公”,与上述两处所载降为“巴东郡侯”不同(注:《南齐书》成书在梁代,距南齐时间非常近,记载应当是可靠的。而《南史》成书在唐代,距南齐时间较远,载录不免出现乖谬。《南齐书·褚渊传》、《南史·褚裕之传附褚蓁传》并载褚蓁永明八年改封巴东郡侯。《南史·齐高帝诸子传》独载褚蓁改封为巴东公,不但与先于它的《南齐书》相抵触,而且与同书中的《褚裕之传附褚蓁传》矛盾,当误。),但是巴东不及南康却说得很明白。褚蓁让封给他的侄子褚霁,应当与改封巴东有关。不能保全父亲的爵位和封土,在古代是件非常可耻的事情,更何况褚蓁南康郡公的爵位又得于兄长褚贲的让封,他的恼恨和羞惭是可想而知的。然而,如果不受不及以前的改封,就会激怒齐武帝,恐怕连巴东之封也会失掉。感到羞耻和恼恨,但又怕失去更多,让封于褚贲的儿子褚霁,正是褚蓁委曲求全的无奈之举。

四、李善注的篇目错位

李善对《文选》卷三十八《为褚谘议蓁让代兄袭封表》题目所作注释的全文是:

萧子显《齐书》曰:褚蓁字茂绪,为义兴太守,改封巴东郡,表让封贲子霁,诏许之。官至前将军卒。然此表与集详略不同,疑是稿本,辞多冗长。

本文“李善、吕向注辨”部分已考,李善注对《为褚谘议蓁让代兄袭封表》本事的解释与表的题目、内容及史书有关记载不合。本文“《又表》本事和写作年代”部分也证实了,从表的内容和史书有关记载等方面看,《又表》是永明九年任昉代褚蓁让封给褚霁而作的。现在我们可以发现一个很有趣的现象,李善对《文选》中《为褚谘议蓁让代兄袭封表》的本事注释,其实是与《又表》相合的。

李善注引《南齐书》“褚蓁字茂绪,为义兴太守”、“官至前将军卒”这两句话所作的介绍,对《为褚谘议蓁让代兄袭封表》和《又表》都是适合的。然而,该注中“改封巴东郡,表让封贲子霁,诏许之”的说法,显然不合于表示推让代褚贲袭封的前一篇表,而合于表示让封给褚霁的《又表》。

李善注还说,《文选》中《为褚谘议蓁让代兄袭封表》“与集详略不同,疑是稿本,辞多冗长”。这些关于表的面貌的话也很有意思,它们正合于《为褚谘议蓁让代兄袭封表》和《又表》的比较关系。《为褚谘议蓁让代兄袭封表》不含题目共196字,篇幅较短,文字略, 散句多;《又表》不含题目240字,篇幅较长,文字详,骈俪语多。 它们的详略是不同的,唐初的李善从当时尚骈偶的文学风尚出发,认为《文选》中多用散句的表“辞多冗长”,也是合乎该表面貌的。

《为褚谘议蓁让代兄袭封表》和《又表》都是任昉代褚蓁所作的,又都是褚蓁表示让封的表,并且两表中都有“若使贲高延陵之风,臣忘子臧之节,是废德举,岂曰能贤”这样相同的语句和一些其它相类的词句,两者本来容易相混。李善用原来是《又表》的本事来注《文选》中的《为褚谘议蓁让代兄袭封表》,即用《南齐书》关于褚蓁让封于褚霁的记载来注任昉为褚蓁让代褚贲袭封而作的表,并讲出《文选》中的表与另一文“详略不同,疑是稿本,辞多冗长”这些话来,应是错将《为褚谘议蓁让代兄袭封表》和《又表》看作是同一篇表的不同稿本了。(注:造成这一错误,也有李善所见的《任昉集》已非梁陈时代原书的因素。见于《梁书》卷十四的《任昉传》,是陈代姚察所作,该传记载:“(任)昉撰杂传二百四十七卷,《地记》二百五十二卷,文章三十三卷。”而《隋书》卷三十五《经籍志四》则著录:“梁太常卿《任昉集》三十四卷。”该志写成于唐显庆元年(656年)。 可见隋唐时《任昉集》已非梁陈时代的旧帙。李善注《文选》作成于显庆三年,与《隋书·经籍志》完成的年代相近而时间较为靠后,李善所见的《任昉集》当是隋唐本,并非梁陈旧本。隋唐本《任昉集》中当已没有《文选》中的《为褚谘议蓁让代兄袭封表》,唐欧阳询《艺文类聚》卷五十一收《为褚蓁代兄袭封表》、《又表》,而未收该表,可以佐证隋唐本《任昉集》确无此表。李善在《文选》中这篇表的题目下的注释说该表“与集详略不同,疑是稿本”,表明他从隋唐本《任昉集》中看不到与《文选》中表完全相同的一篇表,但该集中有与《文选》中表部分相似而容易相混的一篇表(即《又表》),于是李善将它们误认为是同一篇表的不同稿本了。)

综上所述,任昉为褚蓁代作的让封或受封的表共有三篇,分别为见于《文选》卷三十八的《为褚谘议蓁让代兄袭封表》、出自《艺文类聚》卷五十一的《为褚蓁代兄袭封表》和《又表》。见于《文选》的表,李善注其本事不合史实,而吕向注较为确切;该文与《为褚蓁代兄袭封表》不是同一篇文章,它们是同作于永明六年的两篇表,前者表让封,后者表受封。《又表》是永明九年任昉为褚蓁让封还与褚贲之子褚霁所作,不能被理解为“又为褚谘议蓁让代兄袭封表”或“又为褚蓁代兄袭封表”;李善注《为褚谘议蓁让代兄袭封表》本事的错误,在于李善将《为褚谘议蓁让代兄袭封表》和《又表》看作是同一篇表的不同稿本了。

至于褚贲让封褚蓁、褚蓁让封褚霁,都缘于他们同南齐皇帝存有矛盾,各自有难言的隐衷。任昉能在这种情势下,将代褚蓁所作之表写得博雅堂皇,照顾到齐武帝的尊威,不伤褚蓁和褚贲、褚霁的亲情与体面,而又合情合理,恰到好处,如褚蓁本人之所欲言,确实能显示出任昉这位文章宗匠生花妙笔凌云纵横的力量。但结合有关史料,我们仍可以考察出,在任昉代褚蓁表礼让典雅的词句背后所隐含的南齐统治阶级上层内部矛盾的某些症结。任昉文章和当时政治关系的密切和复杂于此也可见一斑。而在行文中能够游刃有余地处理文章内容所涉及的各方面较难处理的政治关系和人际矛盾,典雅得体地表情达意,这正是任昉文章当时获得巨大声誉、后世长期为人们所仿效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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