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上的契约经济:从家庭联产承包到退耕还林,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联产承包论文,契约论文,退耕还林论文,农村论文,家庭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问题的提出
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也是一种稀缺的生产要素资源。古往今来,土地以各种不同的形式为人类提供基本的物质生产和生活资料。作为一种要素资源,其不可避免地与所有权、使用权、处置权、控制权、剩余索取权、收益权等一系列的权利联系在一起。而涉及土地权利的不同分割便会产生不同的土地契约,并由此产生了具有不同效率的土地契约经济。这些土地契约主要采取以下三种合约形式:定额地租合约,如家庭联产承包制;分成合约,如租佃制;工资合约,如雇农制。根据佃农理论,假定交易成本,尤其是合约谈判与实施的费用为零,在私人产权的约束条件下,各种土地占有安排的经济效率是一样的(张五常,2000)90。但是现实中基本上都存在正的交易费用,土地的产权也并非都是私人所有制,这样,不同的土地契约安排便可能具有不同的经济效率。实际上,如果私人产权被弱化(attenuate)或否定产权的私有性,或者政府否决市场配置资源过程,那么资源配置的效率便会不同(张五常,2000)3.
中国的改革从农村开始,农村的改革又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核心。作为一种土地契约安排的制度创新和自下而上的需求诱致性制度变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当时短缺经济的历史背景下发挥了其不可替代的作用。根据《中国农村统计年鉴2004》的资料,改革前的1978年全国粮食产量为3.0477亿吨,1982年家庭联产承包逐渐推广到全国后,粮食产量增加到3.545亿吨,1998年全国粮食总产量达到5.123亿吨,创历史最好水平。粮食每公顷产量三年中分别是2527.4、3124.4和4502.3公斤。随着粮食产量的逐年提高,国家储备粮也相应增加,并且带来了一定的储备压力,党中央、国务院适时做出了退耕还林的重大战略举措,以缓解日益恶化的生态环境,促进西部大开发和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但是,即便是国家免除了退耕土地上的农业税,并给予退耕农户各种补贴与补助,这项涉及土地用途变更的新的土地承包契约并没有像20多年前的家庭联产承包那样对广大农户具有持续的激励作用①。同样的承包地块,同样是享有承包地的产品收益权,为什么在土地用途变更后农户所受的激励作用有如此大的差别呢?本文正是基于这种疑问,试图运用委托代理模型来分析导致两种土地契约的效率出现差异的原因。
二、模型比较论证
(一)联产承包责任制下的最优风险分担与最优努力水平
委托代理理论主要致力于解决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建立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与有效的激励机制。Holmstrom(1979)、Hart和Holmstrom(1987)在代理人行为可以观察和不可观察两种情况下,分别导出了相应的最优合同条件。下面利用标准的委托代理理论模型,将委托代理理论应用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的土地契约合同分析当中,并得出以下结论:
命题一: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假定种粮农户是风险中性的(在短缺经济背景下是可以成立的),国家出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并依据与农户签定的土地契约收取固定的税收额,让农户享有剩余产品,这是国家能获得最大期望收益的帕累托最优合同,即满足农户最优风险分担与最优努力水平的土地契约。
利用Wilson(1969)、Spence和Zeckhauser(1971)、Ross(1973)所提出的“状态空间模型化方法”证明如下:
假定e代表某一农户在其承包土地上的种粮努力水平,θ表示影响粮食生产的市场和自然风险,其服从正态分布:。在技术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农民的种粮收益π便是努力水平e和变量θ的函数,即π=π(e,θ)=e+θ
继续设该农户在联产承包制下应付给国家的税收为T。这样,农户的实际收入便为π-T,我们也可以说这就是农户接受土地承包合同后所获得的补偿,假定补偿合同为S(π),即S(π)=π-T。进一步假定农户的保留效用为②,不失一般性,加上改革前的粮食短缺经济等因素,我们不妨设=0(为常数,不影响证明结果,U=0是假定农户只能接受承包合同,否则无收入来源)。
农户在承包过程中,其努力及投入的成本为C(e),其中C′(e)>0,C″(e)>0,即成本函数满足凸性假设。
这样,农户的效用函数为U(S(π)-C(e))=U(π(e,θ)-T-C(e));政府从这一农户所获收益的效用函数为V(π-S(π))。则委托—代理模型表述如下(张维迎,1996)413-417:
于是得:
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农户实际上承担了全部经营风险,符合农户的风险中性的假定,所以U″=0,即农户努力e的边际效用是恒定的(当农户是风险中性时,帕累托最优风险分担意味着,此时U′为常数,U″=0)。
同时,从补偿合同s(π)中可知,从农户的收益函数可知,这样,便可以得到U′=1。于是,
即农户努力水平的边际成本和边际收益相等,这是帕累托最优条件。
我们知道,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在短缺经济的背景下由广大农户自发创造,并最终得到中央政府认可进而在全国进行推广的。在这种体制下,广大农户与政府签定土地契约合同,根据合约以农业税等形式向国家上缴土地租金,国家依据土地合约每年向农户收取相当于农业税额的固定收益。实际上这种契约就等效于作为土地所有者的国家将土地所有权以某一固定收益卖给或租给作为经营者或代理人的农户,农户承担所有的经营风险,但对所生产的剩余产品拥有完全控制权和处置权。在某种程度上,这种土地合约引致农户的努力水平等效于农户经营自己的土地,因而是最优努力水平。
(二)退耕还林的一个委托代理模型
退耕还林实际上也是政府与退耕农户间的一种委托代理关系。作为委托人的政府利用其土地所有权试图通过政策与制度安排来改变代理人——农户所承包土地的使用用途。利用委托代理模型论证这一政策与制度安排的效率水平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命题二:在退耕还林过程中,风险规避的退耕农户不得不承担种植和经营生态林与经济林的市场和自然风险,这种风险承担偏离了最优的风险分担,由此产生的风险成本和相应的激励成本使得退耕农户的努力水平只能是次优努力水平,而非帕累托最优。
利用Holmstrom和Milgrom(1987)参数化模型证明如下(张维迎,1996)431-436:
作为代理人的农户的实际货币收入为:
退耕农户的确定性等价收入等于其期望收入减去风险成本,即
其中,Eω为退耕农户的期望收入,是退耕农户承担的风险成本。
由于农户最大化其效用函数等价于最大化其确定性等价收入,这样,退耕农户的行为目标就是在给定的合约报酬下,选择自己的努力水平α,使得其确定性等价收入最大化。这可用下式来表达:
令为退耕农户的保留效用,则退耕农户的参与约束为:
综上所述,政府面临的问题就是选择α,β解下列最优化问题
对(5)式求一阶条件,得(6)
考虑到政府总是可以选择适当的土地合约以使得(4)式取等式,于是将(4)式、(6)式代入(3)式得到:
对β取一阶条件得出
β>0表明退耕农户在退耕还林过程中必须要承担一定的风险。表明退耕农户在退耕还林过程中的努力水平非最优努力水平。
可见,农户的风险态度影响了农户的退耕还林努力水平和合约的经济效率。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效率上的次优呢?理由是,退耕还林的激励相容约束条件限制了政府与农户双方的一些帕累托改进机会,进而达不到最优的土地合约安排。实质上,退耕还林的委托代理双方具有信息不对称特征,以至于当政府的监督很困难或成本很高时,为满足激励相容,必须让退耕农户承受更大的风险成本,结果形成了激励与风险之间的矛盾,即满足最优风险分担的土地契约挫伤退耕农户的积极性,而满足激励要求的契约又不可避免地让农户承担过多的风险。这一点不同于家庭联产承包。家庭联产承包制下农户的最大激励或收益来自于自身努力水平的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由于农户承担了全部的风险,风险成本为零,因而也不存在激励与风险之间的矛盾。
三、结语
由以上模型分析可知,从联产承包到退耕还林,尽管农户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剩余索取权上没什么改变,只不过是土地用途的变更,但这种变更仍然给农户带来激励不相容问题,使得退耕还林后续的成果巩固变得极为迫切。从根本上说,导致这种激励作用差异的原因就是农户在两类经营活动中的不同风险态度。那么为什么会出现风险态度上的不同呢?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察:
(1)交易成本。比较联产承包与退耕还林,农户在这两类经营活动中承担的交易费用有明显的差别。首先,生态林的度量存在困难,导致在市场交易中难以对其定价,从而抑制了交易的发生;其次,即使是经济林,无论是药材类,还是林果类,每个农户都面临着极大的市场约束,而且这种约束要比粮食面临的约束大得多。因为粮食可以实行国家保护价收购制度,而这些林业产品是不可能的。
(2)外部效应。林业类产品具有正的外部性。这意味着经营此类产品的退耕农户的私人收益会小于社会收益,农户面临着激励问题,否则供给就不足。但我们知道,风险总是伴随着激励而生的,也就是说风险和激励始终存有矛盾。激励越是不足,风险态度越是厌恶,理由很简单,没有人愿意冒无益的风险。而联产承包制下的粮食种植几乎不存在正外部效应。
(3)时滞效应。林业类产品的生长和收益期都远远大于粮食种植的周期。收益周期是衡量风险的重要因素。周期越长,风险越大。此外,联产承包责任制下,土地是可以产生持续收益的。而对于那些小规模的生态林而言,即使成林后能够实现交易获取收益,也只能是一次性的收益,这无疑又大大增加农户的风险预期。
(4)剩余索取权的不完全性。这一点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有所不同。尽管《退耕还林条例》规定,农户享有在其承包地上所种植的生态林和经济林的所有权,但这种权利的界定是有限制的,即农户必须得到主管政府的批准才能砍伐生态林。这种产权的不完全性也影响了农户的风险态度。
值得一提的是,正如有些学者的研究表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某些方面也存有尚待解决的问题。表现在:部分农田抛荒;粮食在2000年开始减产,粮价上涨;农户增收缓慢等。但这决不能说明家庭联产承包已经过时了。实际上,家庭联产承包在一定程度上出现效率不足仍可以从农户的风险态度上去做解释。因为随着农户生活水平的改善,农户提高收入的渠道也拓宽了。换句话说,农户种粮的机会成本相应提高了。这样,农户的风险态度也发生了改变,于是便产生了种粮的风险成本,风险补偿也就是情理之中的事情。这也是国家粮食直补政策适时出台的原因之所在。
收稿日期:2006-11-18
注释:
①退耕还林的理想实施机制是通过政府的以粮代赈、种苗补助和现金补贴等补偿政策,将造林任务以私人承包的方式落实给广大农户,依靠农户的自利性经营活动和生态产品的正外部性来实现全社会生态目标的改善。
②保留效用指的是不接受承包合同时能得到的最大期望效用,一般由农户所面临的其他市场机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