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保新[1]2003年在《关于我国“法轮功”问题的剖析与治理》文中指出近十年来,“法轮功”从产生、蔓延到覆灭,留给人们诸多思考,也为社会学研究提供了一个重大的研究课题。本文试图运用社会学的基本原理,多角度剖析“法轮功”邪教滋生、蔓延的成因、特点、危害,并结合实际提出防范、打击、教育、转化的治理对策。文章从分析邪教的本质入手,指出“法轮功”是典型的邪教组织,具有反社会、反人类、反科学等与其它邪教相同的特征,并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心理等方面剖析了其滋生蔓延的成因。文章还分析了“法轮功”具有教主崇拜、精神控制、末世说等特点,指出“法轮功”在摧残生命、破坏稳定、影响正常宗教等方面的严重危害。从加强思想建设、普及科学知识、搞好社会保障、完善防范、打击邪教的法律体系,依法打击控制邪教滋生蔓延等方面提出了相应的治理措施。
王超[2]2008年在《关于反对邪教“法轮功”的若干思考》文中认为邪教对于社会,犹如毒瘤对于人体.邪教与恐怖组织、黑社会并称为当今世界叁大最具危害性的组织。邪教对社会的危害,不仅表现于对社会秩序、法律的破坏,更在于其对人类文明的践踏、对道德伦理的诽谤、对价值信仰的扭曲。反对邪教,已成为世界各国共同关注的重要课题。邪教为何“魅力”无穷,它究竟有什么吸引力使众多信徒对之如痴如醉、深信不疑?只有破解了这一难题,我们才能从根本上找到彻底解决邪教问题的“金钥匙”。基于这一理念,本文从学术研究为现实斗争服务的角度考虑,选取了当代中国规模最大、最具典型意义的邪教组织“法轮功”为研究对象,运用社会学、心理学、宗教学和法学的基本原理,对“法轮功”这一新兴邪教,为何能在相对较短时期内迷惑、欺骗如此多信徒的内在原因进行了探讨,以期拨开“法轮功”邪教的重重迷雾,探寻其“魅力”本质。综合考察国内外关于邪教界定的理论研究成果,笔者比较赞同“利用宗教及其他文化形成反社会学说,并以此作为对他人精神控制的手段,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极端团体”这一邪教定义。该界定突出了邪教区别于其它组织和团体的叁个核心“特质”,即:较强的宗教迷惑性,严酷的精神控制手段,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明确了邪教的概念后,笔者结合“法轮功”的形成、发展、演变过程,对“法轮功”宣扬的教义进行了考察,并从教主崇拜、精神控制、编造邪说、敛聚钱财、秘密结社、危害社会六个角度指出,“法轮功”无论是从教义、现实活动还是从组织特征上,都是名副其实的邪教。“法轮功”之所以能在当代中国滋生、发展、壮大,并不是一种孤立的、偶然的现象,其背后有着社会的、心理的、宗教的等诸多原因。社会阶层分化加剧、社会控制机制弱化、社会群体信仰迷失、迷信和伪科学盛行是“法轮功”滋生的时代背景。而价值信仰迷失、寻求人生慰藉、对传统道德的呼求则是“法轮功”产生和迅速发展,在社会意识形态方面的主要原因。这些外部因素产生于特定的时代和社会背景之下,在短期内难以取得实质的转变。因此,要反对“法轮功”,就必须着眼于内部视角,从其本质入手,寻求治理之道。本文在对“法轮功”滋生、发展的外部因素进行梳理的基础上,提出要认清“法轮功”的邪教本质,必须从其本身出发,深入了解和把握其“较强的宗教迷惑性、严酷的精神控制手段、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这叁个核心“特质”。从宗教学的角度分析,传统宗教吸引力的衰退、民众对宗教知识的普遍缺乏、宗教信仰自由的解放、宗教多元化的趋势是“法轮功”迅速发展的宗教背景。而教义通俗易懂、修行方式易学易记则是“法轮功”得以广泛传播、具有较强宗教迷惑性的内在原因。从心理学的角度分析,“法轮功”对信徒实施精神控制,实质上是一个利用心理学和组织行为学“从众、服从权威、信念激励、心理暗示”等相关理论,对信徒不断“去社会化”的过程。通过“逐步瓦解、逐步转变”的“心理改造”,使信徒的自主意识完全被“法轮功”的组织意识所取代,最终沦为“法轮功”控制下痴迷者。从法学角度分析,经过多年治理和法律实践,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取缔、惩治邪教组织犯罪活动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我国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300条专门对邪教组织犯罪作了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也都对具体行为的界定和执行中的问题作了规定。我们应当认识,运用法律武器同“法轮功”进行斗争不仅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护公民合法权利的需要,也是我国构建社会主义法制体系,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根本要求。本文认为,反对邪教“法轮功”必须切其要害,只有抓住其核心“特质”,对症下药,才能以最少的人力、物力投入,取得最大的斗争效果。最后,本文在以上论证和分析的基础上,在每章末尾提出了反对邪教“法轮功”的建议和措施。笔者认为: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政府和社会都在重塑之中,各种思潮难免会借机活跃。在此形势下,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对邪教“法轮功”一方面要加强揭露和批判,让更多民众了解“法轮功”的迷惑性、欺骗性和违法本质。同时,也要充分运用法律武器,依照相关法律,及时果断地处置,以正本清源,驱邪扶正。目前,国内关于“法轮功”组织的论文虽有不少,但聚焦于其“核心”特征,并在此基础上探求治理、防范的对策,应该是本文的有益探索。
刘涛[3]2010年在《论当代邪教的根源与防治》文中认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尤其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伴随着新兴宗教运动的盛行,邪教组织乘隙而入,制造了一起起震惊世界的血案,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和破坏了人权。我国也深受邪教的危害,尤其是“法轮功”邪教对我国社会秩序的破坏和对人民生命的残害。在当今世界,无论是欧美的发达国家,还是亚非的发展中国家,都能寻觅到邪教的踪迹以及邪教所犯下的滔天罪证。防范和治理邪教已经成为世界许多国家政府所面临的艰巨任务。本文从邪教的概念、特征入手,比较中西方关于邪教观的异同;深入剖析邪教滋生蔓延的根源并由此解析邪教“法轮功”在我国滋生蔓延的原因;通过对世界范围内的邪教的现状总结和分析,归纳出邪教给社会带来的巨大危害。探讨应用公共管理理论中的治理理论防范和治理当代邪教的可行性和困境,并综合应用治理理论构建中国反邪教的社会控制系统。最后,笔者认为邪教作为一个社会问题,只要有适合其生长的土壤,就会蔓延开来。在当前的经济危机形势下,无论是西方国家,还是我国,都面临着邪教的反弹、滋生蔓延的威胁,由于各国对邪教的认知不同,防范和治理邪教依然是一个艰巨、系统而长期的社会任务。在防范和治理邪教的过程中,既要重视国家的力量,也要重视公民社会反邪教的作用,在全球层面、国家层面、公民社会层面形成对邪教的网络化治理,使邪教组织无处可藏。对我国而言,2009年是取缔“法轮功”邪教10周年,表面上看“法轮功”邪教组织在大陆已销声匿迹,但一有危机、突发事件等社会问题的出现就仍会有可能使“法轮功”邪教反弹,甚至出现新的邪教组织,这就需要构建一种政府与社会双层防线相结合的全方位的预防和治理邪教问题的社会控制系统。
任伟[4]2017年在《民族地区邪教问题与反邪教机制建设研究》文中提出邪教作为社会一大逆流,以其反社会、反人类性质对各国和各地区的社会进步、政治稳定、地区安全、民族团结、人民生活带来诸多的破坏性影响作用。对少数民族地区而言,邪教歪理邪说的散布、坑蒙拐骗的蛊惑以及对基层政权和民主政治建设的扰乱,也使民族地区的和谐稳定受到一定侵害。因此,反邪教成为我们急需面对和解决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内蒙古自治区作为我国北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因其重要战略地位和多民族多宗教的地区特情乃至复杂的跨境特征,使得该地区邪教问题和反邪教斗争工作与全国相比,既有共性又有不同。所以,加强内蒙古地区邪教问题和反邪教工作的研究,对于民族地区的和谐稳定以及维护国家、地区的文化安全和宗教安全等均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综合运用文献研究法、系统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等各种方法,在研究国内外邪教基本问题和产生根源的基础上,密切结合内蒙古自治区的特点和实际,对若干种邪教在自治区的活动状况进行归纳,在把握内蒙古地区邪教组织活动的特点和表现的基础上,概括内蒙古地区反邪教工作的特殊性,并对自治区反邪教工作成效经验及不足进行分析,以此为基础论证提出内蒙古地区深入开展反邪教斗争和工作的长效机制。全文共分五章。第一章:邪教的基本问题。这一章主要通过邪教定义以及邪教与宗教、邪教与新兴宗教、邪教与恐怖主义和黑社会叁对概念辨析来进行邪教概念的界定,同时通过对近年来国内外盛行的典型邪教组织基本情况的概述和划分进而分析邪教的特点与危害,并且就当代邪教组织的主要表现方式做出完整概括。第二章:邪教产生的背景及原因分析。这一章主要是对邪教组织的产生和发展的国际背景和国内背景分别从政治、经济和文化叁方面依次进行论述,同时重点对我国国内邪教组织泛滥的原因从社会客观因素、主观认识因素及历史文化根源这叁个不同角度进行详解。第叁章:内蒙古地区邪教组织的表现与特点阐释。这一章主要是对内蒙古地区的邪教组织进行概括性叙述,同时对内蒙古地区邪教组织的现实危害性进行总结并从其发展方式、活动特点、成员构成等多个方面揭示内蒙古地区邪教组织的特殊表现形式。第四章:内蒙古地区反邪教工作成效和面临的问题分析,这一章主要从总结内蒙古地区反邪教工作的发展历程入手对其反邪教工作的特殊性做出归纳,同时以概括内蒙古地区反邪教工作的成效和经验为基础阐明自治区反邪教工作的不足及造成不足的原因。第五章:构建内蒙古地区反邪教工作长效机制。这一章主要通过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教育机制、科学教育机制、警示教育机制、转化教育机制、法治规范机制、文化创新机制、合力发挥机制多个具体机制以分析内蒙古地区及其它民族地区反邪教工作长效机制的构建举措。
张东[5]2010年在《中国互联网信息治理模式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现代通信和传播技术的发展,大大提高了信息传播的速度和广度,尤其是互联网的出现,使得信息采集、传播的效率和规模达到空前的水平,实现了全球的信息即时共享与交互,已经成为信息社会必不可少的基础设施。基于互联网的信息传播渗透到人类社会各个领域,成为我们这个时代社会发展的不可替代的推动力,与此同时也给人类社会带来了不可忽视的负面冲击,互联网信息治理己成为世界各国面临的一个全新的系统工程。本文专题研究互联网信息治理模式这一基于互联网的虚拟社会范围内的社会管理行为。文章以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观点为统领,采用哲学、社会学、管理学、传播学、系统科学和系统动力学的基本方法,在大量搜集、整理、借鉴国内外有关互联网信息治理方面已有的参考文献及研究成果基础上,结合中国互联网治理的特点,对中国互联网治理问题进行了研究。文章采取了文献综述、理论推演、分析阐释及对策建议的研究路径,对互联网信息治理进行了跨学科、演进式、宏观微观相结合的系统研究。在宏观层面,在全面深入研究掌握互联网对社会产生影响和作用的核心内容基础上,分析互联网空间结构及其主客体要素,构建中国互联网信息治理的综合模式,理顺综合治理模式和文化建构之间的关系,将互联网信息治理升华到文化建构的高度,使得本文提出的综合治理模式能够随着时间发展而不断自我完善和发展,并在国际环境下探讨互联网信息治理。在中观层面,为了更全面、深刻的把握互联网信息传播规律,论文借鉴自然科学领域尤其是复杂网络研究中的最新研究方法和成果,把一个社会学研究范畴的课题,理性地延伸到自然科学的研究领域中,并从中获取有益的学术滋养和启迪。复杂网络已被普遍认为是刻画自然界和社会系统的一个全新而有力的工具,相关的研究和应用已经广泛引起系统科学、社会、经济、管理、工程技术等领域的关注,相信本研究新的思维方法和研究成果一定能成为当前互联网信息治理研究的有益补充。在微观层面,应用综合治理模式对“绿坝”事件这一具体问题进行阐释和反思。本文研究得出了以下基本结论。首先,互联网空间已具备了社会交往空间的要素与特性。形成了人类信息传播与精神交往的新的公共领域。其次,对互联网信息治理的研究应采用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相结合的方法,通过自然科学的演绎推理和社会科学的现象阐释,构建了一种信息治理的科学模式,并在实践中发挥指导作用。再者,本文提出了中国互联网信息治理的目标和原则,给出了中国互联网信息治理的综合模式——“政府督导下的行业自律和个人自治相结合的综合治理模式”。这种模式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与人类社会的演变,不断完善和创新方法的过程。最后,本文提出互联网信息治理的最终目标是构建理性网络文化及和谐人类社会。本文是人文科学与自然科学相结合的跨学科的综合研究,理论分析与实务研究相结合,管理思想与数据模型论证相结合。本文在互联网与现实社会联系的认识上推陈出新;在研究方法方面,将人文科学与自然科学相结合,基于复杂网络动力学对互联网信息传播规律进行再认识,并将信息传播的数学模型与管理学思想相结合,充分挖掘其治理启示;本文还探讨了文化构建与信息治理的关系,并提出文化构建是信息治理的终极目标和手段,展开了论述。本论文的研究思路和方法,以及提出的新认识、新理念、新思想,具有理论的创新性和实践指导意义,研究的新成果可以为我国目前和今后乃至更长一段时期的互联网信息治理研究和实践提供一个值得借鉴的思路和方法。
陈松涛[6]2006年在《从“法轮功”现象看我国公共危机治理机制的改革》文中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发生了深刻而剧烈的变化,经济成分和经济利益的多样化,社会组织形式和社会生活方式的多样化,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而来的社会文化和社会意识形态多元化的趋势,都对人们的思想观念和价值取向带来了强烈的冲击。由于改革必然在一定时间、一定范围、一定程度上触及许多人的利益,引发社会性阵痛,从而导致人们的信仰寄托、精神追求乃至行为准则上的紊乱,给邪教这一精神鸦片的滋生蔓延留下了可乘之机。其中又以“法轮功”为甚,它在主流社会系统之外另立组织体系,对抗国家政权;散布歪理邪说和愚昧迷信,制造恐怖气氛,实行精神控制;瓦解人的精神意志,腐蚀人的心灵,挑战社会文明;与敌对势力勾结,严重危害国家安全,是一种新型的公共危机的表现形式。虽然我们在发展进步过程中同其进行了积极的斗争,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也应该看到,由于对于其本质及其社会危害性认识不足,对其的治理是已经在其形成气候,对社会造成危害后才被动采取措施,而所采取的措施在部分地区也往往是打击多、防范少,治标多、治本少。目前国际国内的邪教势力并没有消亡,危害还十分严重,因此,同邪教作斗争,对公共危机进行有效治理,仍然是新世纪我们需要共同面对的课题。本文就是笔者就我国依法治理邪教,积极处置公共危机问题的一点粗浅看法,本文分为以下叁个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就“法轮功”产生、发展、消亡过程进行概括性的叙述,分别从叁个层面对其社会危害性作出了客观分析,并从政治学、教育学、伦理
孙孟韩[7]2017年在《我国邪教组织成员教育转化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长期以来,邪教组织成员教育转化问题是我国政府治理邪教的着眼点和落脚点。社会治理经验表明,对违反社会正常秩序人员简单的打击处理是不可持续的,这样只会导致更多的社会矛盾出现,反而影响社会稳定的根本因素依然没有消除。在中央“团结、教育、挽救大多数,依法打击极少数”的方针指导下,我国从1999年开始对邪教组织成员的教育转化工作。近二十年的实践,有关方面不断总结相关经验教训,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变化,教育转化工作也暴露出诸如转化主体结构单一、基层帮教人员畏难情绪大等问题,并日益成为阻碍教育转化工作顺利开展的不利因素。由于教育转化问题涉及到相关敏感因素,目前对该问题的相关研究并不多。本文通过个案研究法、访谈法以及文献研究法等方式,进行资料收集,对我国教育转化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分析。进一步厘清了邪教教育转化的概念、特点,按照教育转化工作的阶段性发展情况,对其方式方法等相关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系统的梳理,尤其是对当前教育转化面临的困境作了较为深入阐述,并基于此提出了完善我国邪教组织成员教育转化的相关对策思考。希冀相关总结,能为日后相关部门开展工作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本论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概述,主要解释教育转化的概念、特点、基本原则以及教育转化的演变历程和意义;第二部分主要论述教育转化现行模式,以及对以往所采用的方法进行分门别类并阐述其含义;第叁部分主要分析当前教育转化中所面临的问题,包括主体认识不到位、队伍建设不完善、管理评价机制落后等五个方面;第四部分是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国邪教教育转化问题的思考;第五部分是结语。
由明言[8]2005年在《邪教犯罪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邪教组织犯罪,是我国刑法新规定的一个犯罪类型。本文全面、系统的论述了邪教组织在当今的现状、类型、特征以及成因,充分揭示了邪教组织所具有的反人性、反社会、反政府的本性,从正面回答了什么是邪教组织这个困惑人们的理论问题;通过对邪教组织发展趋势的预测,提出了预防和惩治邪教组织的对策;通过对邪教组织来源的论述,提出了邪教不是宗教,而是一个邪恶的犯罪组织的观点;特别是通过对邪教组织应罚性的认识,用刑法的理论揭示了邪教组织犯罪化的根据;通过对比的方法,阐明了邪教组织与相关犯罪组织的关系;通过对我国有关邪教组织犯罪条款的研究,对当前有关邪教组织犯罪界定的评述,在充分肯定我国刑法在惩治邪教方面的作用基础上,指出刑法在邪教犯罪规定上的不足,并按照刑法的立法精神,提出了完善和修改意见,使涉及邪教犯罪的规定更加完备,真正发挥刑法的作用,为依法打击邪教犯罪提供更加有利的法律武器。
尤丽新[9]2016年在《邪教犯罪的成因与治理》文中研究指明根据公安部发布的数据调查显示,我国国内有一定影响的邪教组织有20多种,这些邪教组织的活动范围遍布全国700多个县(市),55万余群众受其影响。与一般的刑事犯罪行为相比,对受害人实行思想蛊惑和精神控制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显着特征,这类罪犯打着宗教的幌子亵渎了宗教的精神追求,玷污了宗教的道德信仰,欺骗了信众的善良愿望,侵犯了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破坏了法律的实施。本文用曾经被邪教迷惑而被判处刑罚的邪教组织成员的现身说法,来揭露邪教的荒谬,从源头上剖析广大群众受迷惑的原因,期望发挥警示教育的震慑功能。本文分为叁个部分进行阐述:第一部分介绍了邪教的特征、现状、发展、危害,分析学术界对于邪教的界定后提出本文观点:即邪教是区别于宗教的伪宗教,对于邪教犯罪的界定要严格区分罪与非罪,邪教成员与受骗群众的界限。第二部分选取内蒙古自治区监狱作为调查对象,通过调查问卷、一对一访谈、收集邪教罪犯手抄资料等方式,对邪教罪犯的犯罪成因进行了深度剖析。根据调查对象对邪教的认识情况,总结邪教犯罪的社会、经济及个体原因。第叁部分主要根据调查对象存在的问题,在分析原因的基础上,做好治理工作,充分发挥家庭及正统宗教的积极作用,基层组织要创新工作思路开展人文关怀,各国家之间加强国际合作,采取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与法律治理相结合的方式致力于解决邪教问题。
许静红[10]2008年在《深圳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深圳是改革开放的窗口和前沿阵地,也是全国人流量最大的口岸城市和典型的移民城市。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深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面临新的挑战:社会矛盾凸显,刑事案件高发,对敌斗争复杂,人口结构失衡,出租屋和“城中村”、“同乡村”治安问题突出,“社会人”、“自由人”等新群体以及新兴传媒、虚拟世界等新产业、新事物不断涌现,而基层基础建设和社会管理相对滞后,社会治安控防体系不完善。面对新时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深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问题研究十分必要。本文围绕深圳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这一问题,采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深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进行深入的研究。本文首先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理论进行了介绍,其次总结了深圳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特点,解读了深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面临的形势,从国际国内大环境和深圳特殊的小环境两方面分析了影响深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因素,并对深圳近年来多发性案件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从中找出多发性案件与外来人口的密切关系以及不同类型案件的对策,从宏观和微观两方面提出加强深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对策。本文研究成果是:创新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问题研究的方法,提出解决社会治安问题的治本之策,建立了科学评估社会治安体系、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体系、现代治安防控体系以及一套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长效工作机制。
参考文献:
[1]. 关于我国“法轮功”问题的剖析与治理[D]. 陆保新. 华中师范大学. 2003
[2]. 关于反对邪教“法轮功”的若干思考[D]. 王超. 复旦大学. 2008
[3]. 论当代邪教的根源与防治[D]. 刘涛. 西北大学. 2010
[4]. 民族地区邪教问题与反邪教机制建设研究[D]. 任伟. 内蒙古大学. 2017
[5]. 中国互联网信息治理模式研究[D]. 张东. 中国人民大学. 2010
[6]. 从“法轮功”现象看我国公共危机治理机制的改革[D]. 陈松涛. 四川师范大学. 2006
[7]. 我国邪教组织成员教育转化问题研究[D]. 孙孟韩.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17
[8]. 邪教犯罪研究[D]. 由明言. 吉林大学. 2005
[9]. 邪教犯罪的成因与治理[D]. 尤丽新. 内蒙古大学. 2016
[10]. 深圳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问题研究[D]. 许静红. 天津大学. 2008
标签:中国政治与国际政治论文; 治理理论论文; 社会问题论文; 法律论文; 内蒙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