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家本刑法思想探析
陈 璐
(青海民族大学 法学院, 青海 西宁 810000)
摘 要: 中国刑法历史悠久,自郑国子产铸刑书于鼎,开创了我国古代成文法的时代。至此,各个朝代的立法中都蕴含着罪刑法定主义的内涵。沈家本作为近代中国刑法学的推动者,为求国家发展,开始进行刑法改革。沈家本明确反对严刑重法,最大限度的保障人权,使法律更能体现人道主义精神。而罪刑法定主义的确定,使人治与法治的思想结合在一起,促使中国的刑法从原始走向现代。目前,我国的法律现代化事业还处于发展阶段,对于刑法中的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依然是人们所高度关注的问题。
关键词: 改革;罪刑法定理念;人道主义精神;
“法子匡时为国重,高名重后以书传”,沈家本,近现代中国的法学奠基人,中国近现代法律之父,他本着“参考古今,博稽中外”的宗旨进行了清末著名的法制改革。他的刑事法律思想非常广博,他谨慎借鉴西方的法律思想,打破诸法合体,刑民不分的体系,确定了罪刑法定主义理念。
一、吊诡动乱的时代
沈家本,浙江归安人,清代著名法学家和立法专家,字子敦,公元1864年在清朝刑部工作,公元1883年,考奉天各司,律例馆提调。
1840年,也就是沈家本出生这一年,中国社会由古代进入近代,这是中国社会自春秋战国由奴隶制转为封建制以来的又一次社会转型,与春秋战国时期转型不同,前者是内部矛盾导致,而后者更多的是外力所致。而此时的中国,不论是社会条件,经济条件,都不太成熟。然而,列强的大炮日益逼近,迫使当时的中国社会各方面不得不开始思考,如何摆脱这种尴尬的境地。
1902年3月,清政府下旨修律,决心修改《大清律例》,仿照西方某些法律,如西方法中的“矿律”“商律”等等。1902年的4月份, 袁世凯、张之洞、刘坤一三人,共同推举“久在秋曹,刑名精熟”的沈家本和“练习洋务西律专家”的伍廷芳,主持修律。临危受命,沈家本已62岁,一直到1911年,沈家本作为刑部侍郎,不辞辛苦的研究、修订法律。其后,沈家本被认命为清朝的大理寺正卿,正式进入法律改革的路程,从此,中国正式打开了法律改革的大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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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沈家本的观点,中国古代法律中也曾有“罪刑法定”的存在,他的这种观点得到后世很多法学家的赞同。如《晋书.刑法志》中就有“又律法断罪,皆当以法律令正文”,《唐律.名例》中有“断罪无正条,《大明律.名例律》中,“若断罪而无正条者,引律比附”,《大清律例》中亦有这种表述。由此可见,各个朝代律例中的条文表述,均印证沈家本先生的想法。
二、刑罚与人道主义
清朝法律,如大清律例,大多刑罚过于严苛。比如《大清律例》其中规定,“凡死罪至斩决而止、凌迟而枭首、戮尸”三项。沈家本的刑罚思想中强调人道主义,核心是反对酷刑,所以沈家本从儒家思想出发,批判了以往刑罚的严酷性。在修律的过程中,一是删除了大清律例中的部分条款,如上文提到的死罪刑罚,二是废除重法,如凌迟、枭首、戮尸、刺字、缘坐等制度。三是禁止刑讯,刑讯是获得口供作为审判证据的方式,从秦朝到清朝,非法刑讯非常盛行。某些情况下,为了早日获得口供,则进行刑讯逼供,沈家本极其反正这种形式。四是削减死罪条令,在清律,关于死罪条令,明文规定的条数,约有八百四十多条,法条甚多且法网密集,在中国数千年里前里闻所未闻。所以,沈家本在修律时候,缩小了死刑的范围。五改革行刑旧制,清朝死罪的犯人,执行地点多是在城墙以外的空旷之地,京师里面的罪人,行刑之地则是在菜市口,沈家本认为这种行刑方式,产生影响极为恶劣,一方面会使法律的严厉性大大的降低,另一方面会妨碍教育百姓世人。六是删除奴婢律例,同时也禁止买卖人口。沈家本在研究西方法律的时候,发现欧美等西方国家,非常看重个人的人格与人权,很少有买卖人口的情况。所以,为了改革法律中的陋习,与时俱进,沈家本拟定了这个条款。七是统一了满族汉族法律,沈家本认为想要安定民心,和众统一,必先要把不同的法律统一化。八是改革秋审制度,沈家本认为,秋朝阳审的时间非常的短,当堂会审的官员没有时间来审思,因此需要改革。九是增纂新章,晚清时局,变幻莫测,事情繁杂,旧律已经不能满足当时的社会,所以一些新的章节需要增加。一是,拟定伪造外国银币专条,清朝的海上贸易开放之后,各个国家的钱币开始流通到中国,而此时,国人伪造外国货币的现象却层出不穷,为了解决这种问题,沈家本向朝廷请奏,增加了这一新的条款。其二是核定贩卖吗啡治罪专条,沈家本认为,吗啡的出现不仅危害百姓,间接着危害社会秩序,社会经济,所以沈家本以严格打击的态度,新增加此种专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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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采用综合心理护理方法,在以人为本护理理念指导下,充分了解患者需求和存在的问题,为其提供心理护理,干预人员与患者建立互信平等的朋友关系,为实施心理护理奠定基础。
三、罪刑法定理念
沈家本作为清末法律改革的第一人,这次法律改革,对法学的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沈家本奉旨开始修律,打开了法律改革的大门,一直到清朝灭亡,有十年之久,加速了当时中国法律的改革发展。
时局战乱,社会根基飘摇不定。当时,社会上出现一本杂志,名为《东西洋考每月统传记》,常常引用“自主之理”这个词,意思是“按例任意而为之,司法公平正义与限制联系紧密”。此时虽未定义罪刑法定这个词,然而这个理念实际早已出现。近代中国,真正出现罪刑法定这个词,是19世纪90年代,思想家,外交家黄遵宪先生,在他的《日本国志.刑法志》一书中提出。他在翻译日本《刑法》第二条时候,“法律无正条,虽所为有不和者,不得其罚”,第三条,新的法律未颁布实施之前,所犯的罪不得以此前的法向国人提到罪刑法定主义,从而影响国人,功不可没,沈家本先生也深受影响。
沈家本主张“无律不可罚”到“有律亦不可罚”,所以他对罪刑法定有深刻的见解,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关于是否可以比附援引,沈家本认为,立法仅仅属于立法官的职权,在这个范围下,在没有明确条文的规定下,比附适用的核心就是立法行为。而立法官的此行为,已经超出了其职能,不符合三权立法的精神。其二,是否能溯及既往,近代刑事立法思潮,禁止溯及既往乃为罪刑法定主义之一大原则,沈家本较倾向于采“从新原则”。但是在刑事律草案中,却采取了“原则从新,例外从轻”。其后沈家本研究出一些具体的实施方法,第一,主张“刑法相对法定制”。意思是在法定刑范围中,斟酌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的不同,而灵活适用。第二,允许自然解释,也就是现在所说的当然解释,沈家本在《新刑律草案》中说到,法律虽不允许比附援引,但允许自然解释。
四、沈家本刑法思想在中国的发展
沈家本的法律改革之道,因为辛亥革命事件的发生,而被迫停止下来,同时,《大清新刑律》也搁置下来。但是在民国时期,法律中的一些条文,除了与当时格局不符合的删除以外,其余的均援引。沈家本是中国司法独立的支持者,他熟悉官场的规则,所以更多的是从实践出发而非空谈。正如贺卫方教授所言:“在中国从事改革事业的人,只有忧国忧民的热情是远远不够的,官场的历练所培养的经验也是确保改革顺利进行的重要条件”。在沈家本的推动下,中国传统的对官吏强调君权的罪刑法定主义演变成近代司法独立下的罪刑法定,客观上加大了保障了人权的力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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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K252;D6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9052(2019)05-0060-02
收稿日期: 2019-4-7
作者简介 :陈璐(1994—),女,黑龙江佳木斯人,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2018级在读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法理学研究。
责任编辑:林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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