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标、效率与治理结构选择——对中国国有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研究

目标、效率与治理结构选择——对中国国有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研究

李孔岳[1]2001年在《目标、效率与治理结构选择》文中研究表明本文的主要思想是:公司目标应该归结为控制权的归属,效率是控制权带来的结果。公司目标是公司参与者行为选择的函数,当公司内部参与者的博弈达到均衡时,公司目标就自然确定。在给定制度环境和市场环境的前提下,私人股份公司的目标是股东控制权最大化,私人股份公司的效率准则是组织租金最大化或公司价值最大化; 国有上市公司的目标是政府控制权最大化,国有上市公司的效率准则是国有资产的保值与增值。不过值得说明的是,这种最大化是与控制成本相比较而言的,是在控制成本最小化或效用最大化约束下的控制权最大化。公司治理结构本质上是一系列契约的安排,在所有这些契约中,公司董事会与经营者的委托代理合约是其核心。公司治理结构由资产所有权结构、公司产权结构内生决定,由制度环境、市场环境外生决定,因而,公司治理结构的构造要考虑与环境的相容,当环境外生给定时,构造公司治理结构的逻辑起点应从构造公司产权结构开始。公司治理结构是有效地实现公司目标的一套制度安排,也就是说谁拥有公司治理结构的选择权,公司治理结构的安排首先就要保证谁的利益。但是如果拥有治理结构选择权的人,在构造公司治理结构时,仅仅单方面满足自己的利益,就会对公司其他参与者(特别是经营者)行为产生扭曲性激励,结果公司的绩效就难以提高,掌握公司治理结构选择权的人之效用就难以实现最大化。因此,均衡的治理结构的选择也一定是公司参与者博弈的结果,当博弈达到均衡时,公司所有参与者的效用均实现了最大化(与其实现效用最大化成本相比较而言)。就功能而言,公司治理结构就是要解决公司经营者的选择问题和对经营者的激励与约束问题,从而保证公司股东对董事会的有效制约和董事会对经营者的有效监督与激励,使公司沿着价值最大化的方向发展。本项研究除导论外,共分两篇。上篇为理论研究,包括第1、2、3、4章; 下篇为应用研究,包括第5、6、7章,第8章为本文的结论与讨论。

林俊荣[2]2014年在《中国并购市场目标公司特征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并购作为一项有效的资本运作及资源配置方式在中国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基于特殊时代背景,中国的并购活动呈现出多元化的特征。同时,相较于西方,由于中国资本市场发展时间较短,因此不容易由时间序列的视角观察到类似西方的不同时代背景所反映的不同并购目标特征,但若由时间的横切面来观察,则发现在同一时期会呈现出各种不同的并购目标形态的现象,这也正是中国特殊背景下,并购活动与西方发展的不同之处。目标公司的特征是并购领域的重要研究议题,也是我们所关注的焦点,在具体的研究过程中,我们发现,效率(Efficiency)是个目标公司重要的特征,它对于并购研究的影响跨及理论与实际运用层面,但过去研究并未深入讨论与采用。回顾中国并购目标识别的研究仍有改进之处,具体总结如下:第一是过去研究用来描述效率特征的变量经常与效能(Effectiveness)概念混淆在一起,最常使用单一投入与产出比率形态的财务指标来描述,无法反映效率多项投入的概念:第二是回顾中外并购目标特征研究后我们总结出目标公司特征研究存在的不足之处,尤其存在于环境特征的研究方面;第叁是研究大多注重在市场行为的并购行为,对于中国活跃的非市场行为并购(包含关联人主导型并购及政府主导型并购)的研究甚少,研究者通常仅针对单一类型并购形态进行探讨,因此无法一窥这个领域的全貌;最后则在研究时间段选取,大多数目标公司特征研究时间点不是落在股权分置改革前,就是没有考虑规制放松(deregulation)因素造成制度环境变化而采用长时间跨期研究。支持本研究的主要理论有叁个。第一是控制权市场理论,依据此理论将控制权市场的有效运作过程区分成发现市场绩效差的目标公司及衡量控制权转移后的目标公司绩效2个阶段(Dickerson et al.,2002),本研究则运用第1阶段作为支持效率特征的重要性基础:第二是帕累托最优(Pareto Optimality),这是用来支持数据包络分析法计算相对效率变量作为本研究探讨核心变量的理论基础:第叁是并购浪潮理论,这是将并购活动的形成原因与宏观经济因素结合起来探讨的理论,也作为支持了中国并购活动特征会随着时代变化的依据。基于上述发现及理论基础,本研究在考量并购形态、研究时间、研究变量等因素进行研究设计。我们以历史研究的方法选择具有代表性的股权分置改革后股市一个涨跌周期区间(2005-2009年)为研究期间,以目标公司为中国上市公司的案例为研究样本,将并购活动分成市场行为和非市场行为以全面研究中国并购目标特征。在此设计下本研究以演绎的方式将研究过程区分成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论证效率指标选取的可行性,第二阶段则是运用效率指标识别目标公司的分析。我们在第一阶段的研究主题是研究应用效率特征是否有助于目标公司特征的识别,这个主题又可拆分成叁个子题,首先是目标公司效率特征的涵义;其次是目标公司的效率特征与被并购是否具备关联性;最后是判断选取效率变量识别目标公司特征是否可行。在选取效率特征研究目标公司的可行性获得支持后,我们进入第二阶段,研究的叁个主题是包含效率的目标公司特征是什么,由这些特征可以观察到什么样的并购行为,以及基于效率视角是否有助于并购理论的拓展。研究方法方面,本文主要采用DEA方法将多项投入的概念归一成单一效率变量,再搭配Logit方法综合分析财务特征、股权结构特征、环境特征等维度,以全面探索目标公司的特征,并进一步探讨中国并购目标公司的特点与相关理论。本研究结论与应用说明如下:1、通过DEA方法发现目标公司并非完全呈现无效率特征。全部样本中仅有54%低于产业平均值,并且仅11%落在产业效率平均值一个标准差以外的区域(本研究定义为极度无效率),整体分布并没有呈现过度偏向无效率的现象,因此推翻了本研究所验证的“中国目标公司的效率并不理想”的假设,本研究发现效率极度偏低的目标公司并非收购方的主要选择,这个发现也和一般认知目标公司具有绩效差效率差的特征不同。然而就各类型并购的效率来看,则发现政府主导型并购的目标公司效率均值大于市场行为并购及关联人主导型并购,经过Mann-Whitney U检验发现政府主导型并购的目标公司效率显着高于其它两类型,我们推论这是反映计划经济体制中国家掌握主要资源调控产业发展,以及企业高管倾向促进优质公司的兼并重组以彰显政绩的个人偏好选择的现象。2、目标公司的效率特征与被并购存在关联性。通过实证发现所有并购样本中效率特征与被收购呈现显着正相关,细分到各别类型并购则发现政府主导型并购的效率与并购显着正相关;而市场行为并购也在接近显着临界值P=0.1附近,因此结论支持了效率特征与被收购的相关性。3、导入DEA方法测度的效率变量有助于提升目标公司特征识别效果。以往目标公司特征研究鲜少采用效率变量,如果采用也是属于单一投入产出形态的比率型变量。本研究以DEA方法考量多投入产出的影响来产生效率变量,并且应用于标公司特征识别。借由设计目标公司特征识别的基础模型与对照模型来比较效率变量导入前后模型的差异来论证效率变量有助于目标公司特征识别,结果发现导入效率特征后的模型解释力皆有提高;另外也对效率变量进行稳健性(robustness)测试,针对各类型并购探讨效率变量与被收购的关联性是否会因为加入其他目标公司特征变量而受影响,结论是不受影响,因此论证出效率变量导入有助于目标公司特征识别。4、基于DEA效率视角研究目标公司特征可以更深入解读中国多元化的并购活动。本研究基于效率视角通过目标公司特征把中国多元化的并购活动更清楚的呈现出来。在2005-2009年整体市场的并购交易现象表现出扩张为主的并购,收购方寻求规模大、效率佳但是绩效差的目标,因为他们具备潜力但管理有待提升,这样的发现也厘清了中国的目标公司虽是绩效差,但效率并不差;其中主要是市场行为的并购,这样的行为也异于过去的小壳收购;至于关联人主导型并购与政府主导型并购等非市场行为并购明显呈现人为干扰所主导的行为特征,但是政府主导型目标公司的高效率特征则反映了计划经济下国家掌握优势资源调控产业发展,以及企业高管倾向促进优质公司的兼并重组以彰显政绩的个人偏好选择的现象,因此基于效率视角对于目标公司的特征研究可以更清楚分析收购方的行为与动机,解读中国转轨经济过程中并购活动的多元化现象;此外未来更可延伸作为企业国际化过程中的并购目标公司选择的应用分析工具之一。5、基于效率视角研究目标公司特征有助于拓展并购理论。本研究针对Manne(1965)提出的控制权市场惩戒论中的控制权市场识别机制来探讨中国控制权市场的识别功能。本研究的结论是中国控制权市场是具有部分识别效果,这种现象反映在市场行为并购的目标公司呈现出绩效差的特征,此结论也部分呼应了西方的研究认为控制权市场是具有惩戒无效率经营者的机制(Palepu,1986; Morck et al.,1989; Barnes,2000; Dickerson et al.,2002; Brar et al.,2009),但由于现这种现象并非全面性显现在所有并购形态,因此也呼应了经济转型国家的控制权市场的效率是受到质疑的论点(张慕濒,2007)。但另一方面,导入效率变量对于目标方以及收购方的特征描述更加细致化,并且也拓展了控制权市场的理论。我们运用效率特征对控制权市场的识别效果进行了补充,提出的观点是控制权市场的识别机制是有效的,但是收购方是理性明智的,因此会由被惩罚的目标中选择效率佳的标的进行并购,这个论点获得本研究的实证支持。6、依并购类型区分研究目标公司特征有助了解中国转轨经济的并购活动。过去中国目标公司特征研究,大多采用全样本或是某一并购类型样本,但本研究发现,将并购区分成不同类型将有助于转轨经济体的目标公司特征研究。除了通过实证的模型解释力发现区分样本的效果会比全样本的解释力高,本研究也通过了样本分类与实证,呈现出市场行为与国家行为并存的转轨经济特色。例如通过普通股股本以及效率变量作为代理变量,结果发现规模偏好与高效率的显着特征同时反映在市场行为并购及政府主导型并购,但是背后动机解读不同。我们推论市场行为并购反映的是收购方因应市场化竞争而出现追求集团迅速成长与扩充的现象,而政府主导型并购则反映计划经济下国家掌控资源以及政府官员调整产业结构和实现“规模偏好”的等个人偏好目的,因此通过并购形态的区分与比较有助于目标公司特征研究以及中国并购市场活动的分析。7、中国的并购行为更接近于新兴发展市场。过去中国目标公司特征研究所参考的对象仍以欧美国家为主,然通过比较新兴市场的目标公司特征研究以及本研究的成果,可以发现中国的目标公司表现出规模偏大、股权集中、股价行为透露同步性倾向等近似于新兴发展国家的目标公司特征,因此推论相较于欧美国家,中国的目标公司特征应该更接近于发展中的新兴市场,建议中国并购目标特征识别研究可多参照新兴市场的研究。8、中国并购行为随时间推进已发生改变呈现西方的并购浪潮因素影响现象。并购活动的形成原因与宏观经济因素结合起来就是所谓的并购浪潮理论,本研究考量规制放松(deregulation)因素及已有文献后,选取股权分置改革后具有代表性的2005-2009年股市一个涨跌期间进行研究,发现收购方偏好规模大、效率佳但是绩效差的目标公司,反映出收购方寻找具备规模的目标方以求迅速成长的目的。尽管壳收购仍存在于市场,但相较于过去的小壳收购不同。由这些现象推论中国的并购形态已逐步由2005年以前的壳收购(李善民&曾昭灶,2003)发生转变,显示中国并购活动受到宏观经济因素影响,呈现与美国相似的并购浪潮因素影响现象1(Shughart&Tollison,1984).相较于美国并购经历百年以上的时间,中国由改革开放至今时间尚短,但政治经济环境仍然不断改革与变化,因此可以推论,以时间序列的视角向未来延伸观察,中国的并购活动应会在不同时期呈现不同的特征,往后并购浪潮因素影响现象将呈现于中国的并购活动以及相关的研究。本文有诸多研究创新,总结在方法上率先采用DEA方法测度目标公司的效率特征,并通过详细论证分析该效率特征运用在目标公司特征识别的可行性,最后以包含效率的目标公司特征进行分析中国的并购活动,不但发现许多与过去不同的现象,并且也拓展控制权市场理论。

黄俊[3]2005年在《论中国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的缺陷和改造》文中指出公司治理结构问题,可以说是一个法学课题,也是一个经济学课题。本文主要阐述的观点是公司治理结构和公司的控制权密切相关,而控制权决定了公司的产权结构,所以建立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必须从建立合理的产权结构开始。根据这个思路来对中国的上市公司特别是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进行应用分析,从而对中国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改造提供政策建议。为此,本文始终围绕叁个核心问题展开讨论,这叁个问题就是:1公司目标到底是什么?2公司治理结构的本质及其决定因素是什么?3公司治理结构的功能和目标到底是什么?围绕上述叁个问题,笔者认为:首先,公司目标和控制权的归属密切相关,在假设制度环境和市场环境不变的前提下,一般来说,股份公司的目标就是股东财富最大化,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的目标就是国有股东财富最大化;其次,公司治理结构本质上是一系列合约的安排。在这些合约当中,公司董事会和经营者的委托代理合约是其核心。公司治理结构是由公司产权结构、制度环境和市场环境决定的。所以,公司治理结构的构造还要考虑和制度环境市场环境的相容。在给定制度环境和市场环境的前提下,建立公司治理结构的出发点应该从建立公司产权结构开始。最后,就公司治理结构的功能而言,公司治理结构就是要解决公司经营者的选择问题和对经营者的激励和约束问题。

张晓燕[4]2016年在《中国系统重要性银行负外部性监管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美国次贷危机以来,宏观审慎监管已经成为国际金融监管的新趋势。道理很简单,即使微观审慎监管做得再好,都无法解决金融机构之间由于复杂关联而导致的风险累积,而且系统性风险传播依赖于金融机构彼此之间相互作用。“大而不倒”逐渐成为金融监管领域的重点与难点,国际社会逐渐认识到由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下称SIFIs)引发系统性风险时所带来的负外部性问题,所造成的金融、经济、社会巨大的破坏力。为了防范系统重要性银行(下称SIBs)负外部性引发系统性风险,对SIBs进行有效的监管就成为一种必然的选择。纵观美国次贷危机以来中国SIBs监管的实践,有关SIBs监管立法主要集中在2010年后依据《巴塞尔协议III》及相关国际机构的规则,出台的《中国银行业新资本监管标准指导意见》、《商业银行杠杆率办法》、《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中。2016年初,中国人民银行推行了MPA体系,基于中国金融新常态及利率深化改革的背景,从宏观审慎视角加强了对银行业的监管,尤其是SIBs监管。目前,中国SIBs资本充足率已提前达标,盈利能力不断增强,存贷规模也持续上升。但是,受宏观经济下行的影响,加上又经历了2013年资金面紧张和2015年股市震荡,区域性及系统性金融风险上升,SIBs经受着越来越严峻的考验。特别是,SIBs风险管理的基础并不稳固,经营效率和资金配置效率还有待提升,SIBs负外部性监管也存在诸多难题,所以,中国金融监管及SIBs监管任重而道远。基于这样的国际国内背景,本文运用经济学与法学相关研究方法,展开对SIBs负外部性监管问题的研究,并结合国际国内SIBs监管实践及趋势,寻求SIBs负外部性监管的有效对策。全文分为上、中、下叁篇。从逻辑和内容来看,上篇为第一章、第二章、第叁章。第一章是在对相关文献进行梳理的基础上确定SIBs负外部性监管选题。第二章是对SIBs外部性进行的经济学与法学的解析,基于经济学的起点探究法学外部性的内涵及本质。第叁章,对SIBs负外部性问题从经济学与法学理论两方面进行破解,为对SIBs负外部性进行监管提供理论依据,并基于法学对外部性问题解决方法的探讨,对法学负外部性的认识进行了总结与延伸。中篇是全文的核心研究部分,共叁章。第四章对中国SIBs负外部性传导机制及表现进行了分析,进一步深化了对中国SIBs负外部性问题的认识。第五章从法学视角对当前SIBs负外部性监管立法的现状进行了描述,从经济学视角对中国SIBs主要监管指标进行了阐述,指出了中国SIBs负外部性监管存在的问题。第六章通过考察SIFIs国际监管的实践,探索危机后金融监管的新趋势,总结国际SIBs监管中可借鉴的经验。下篇为全文的理论应用部分,共叁章。第七章提出基于金融包容理念的SIBs监管,实证研究了2011年5月《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发布后对中国SIBs监管的有效性问题,并检验了新监管标准的变化对非SIBs监管的公平性问题,提出了运用金融包容理念进行监管的主张。第八章基于法学的思路,赋予金融学的监管内涵,提出了构建中国SIBs负外部性监管框架的建议。第九章是全文的结论与展望。论文可能的创新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运用金融包容理念对SIBs进行监管。金融包容理念是一个新的视角,是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新趋势,也是平衡金融目标“安全、效率、公平”的新介质。金融包容所崇尚公平的监管目标有助于金融机构不唯利益至上,不对利润无限疯狂的追求,是破解金融危机中道德风险的正向激励因素,是一种具有约束力的监管新导向,是当前实现金融监管目标的重要手段。而且,运用金融包容理念进行监管,是对加强SIBs监管的补充,是对非SIBs差异化监管诉求的体现。通过SIBs践行金融包容理念的社会责任,有助于提高贫困地区弱势群体对金融的可获得性,有助于加强全体消费者利益的保护,有助于在金融深化改革的背景下构筑隔离风险的防火墙。(2)根据经济学原理中的成本收益法,运用效用函数,构建SIBs负外部性治理征税理论模型,给出对SIBs负外部性征税表达式,为对SIBs通过征税管理其负外部性提供理论基础。(3)既采用法学的研究方法,也采用经济学研究方法,使问题的讨论更加深入且更具有说服力。在分析运用金融包容理念进行监管时,除了法学规范性的分析方法以外,还采用了法经济学的方法,通过中国12家上市银行2006——2014年年度数据,运用计量经济学中回归分析法验证了《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2011年银监会颁布)对中国银行业安全、效率与公平的影响。研究发现,监管标准的变化确实降低了SIBs的风险和吸收损失的能力,对提高SIBs的安全性存在一定的效果,但却降低了非SIBs的安全性,没有对所有银行产生公平的影响。(4)基于对SIBs负外部性基础理论的分析,采用了法学的思路,赋予了金融学的内涵,提出构建中国SIBs负外部性监管框架的对策:第一,运用经济学的方法构建征税理论模型,从理论上对SIBs负外部性征税进行破解。第二,运用法学的方法建立事前和事后解决机制。事前重在界定侵害主体和受害人的权利义务,即课以SIBs义务,赋予非SIBs、国家、纳税人更多权利,纠正SIBs与其利益相关主体之间的权益冲突,以提高对SIBs负外部性监管的效果;事后重在以存款保险制度为依托,完善SIBs危机的市场处置(退出)机制。第叁,通过SIBs践行金融包容理念的社会责任来解决负外部性作为社会性的问题,弥补法学与经济学监管中的不足。第四,结合外部性理论发展前沿,提出完善股东及存款人权利救济机制,解决由于监管机构预期救助下的道德风险等问题,以及监管制度不合理带来的社会成本的加大。最后,结合SIBs自身特点,提出完善宏观审慎监管机制。

田光明[5]2011年在《城乡统筹视角下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研究》文中提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现阶段已进入工业化中期。但我国的城乡差距仍然在不断拉大,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仍然严重滞后。一方面是城市的日益繁荣,另一方面是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滞后和面临着一系列的矛盾和问题,城乡二元结构的存在严重影响着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因而,缩小城乡差距、实现城乡融合协调发展成为我国进入工业化中期和新世纪头二十年要解决的重点问题之一,也是推进发展方式转变的基本要求。十六大以来我国将城乡统筹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根本要求和解决“叁农问题”的根本路径。但由于受长期二元体制的影响,当前仍然存在的二元户籍制度、二元土地制度、二元公共资源配置制度严重影响着城乡关系的转换和城乡融合发展的实现。因而,制度的改革和创新成为推进城乡统筹发展的核心环节。土地制度是农村的基础制度。由于长期的二元土地制度,农村土地制度存在明显缺陷,使大量农地流失,农村土地财产被低价“掠夺”,出现大量的失地失业农民。在工业化、城镇化加速发展阶段,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成为必然,但由于农村土地制度缺乏相应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人动与地动”严重脱离,农民权益受损、土地利用效率低下。土地是承载一切要素流动的基础,城乡统筹发展过程中所有要素的流动都和土地有所联系,人口的流动、产业的转移和升级等都涉及土地要素利用方式和利用格局的改变。通过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创新,完善土地制度的激励约束功能,不仅保障农民权益、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同时还能推进农村人口转移、产业升级等,对于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首先运用二元经济理论对我国城乡二元结构特征进行分析,提出我国城乡统筹发展的关键问题、核心环节和本质要求;并从城乡统筹的本质要求出发审视城乡统筹对土地制度的要求,分析当前农村土地制度与城乡统筹发展之间的矛盾,并从城乡统筹的本质要求出发构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总体思路,并以统筹城乡土地制度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宅基地为例,进行分析并加以实证。城乡二元经济理论认为城乡二元结构转换的根本在于乡城之间的要素流动,带动农村要素利用效率不断提升,当城乡之间的要素边际生产率达到相等时,城乡二元结构消失。但我国二元制度将城乡相互割裂,城乡二元制度下的要素流动“剪刀差”使城乡差距不断拉大。因而,我国的城乡统筹核心是从制度上建立新型的城乡关系,让要素能够在城乡之间自由流动,农民能够分享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要素增值的收益,激励经济主体行为,推进资源配置效率的提升;而这种要素自由流动的本质要求在于城乡居民能够享有在产权和治权的平等统一。因此,城乡统筹的核心是从制度上建立新型的城乡关系,关键是要素的自由流动,本质是产权和治权的统一。从这一角度分析,城乡统筹对土地制度的要求,表现在:①需要城乡土地产权的对等和权能的完整明晰,农民权益得到保障;②需要市场在城乡土地配置中起基础作用;③需要规划管制的完善为城乡土地优化配置提供外在框架。然而,当前农村土地制度存在诸多缺陷严重影响着城乡统筹进程。农村土地制度缺陷表现在:一是由于农村产权主体不明、产权不对等、产权权能缺失、产权不规范及缺乏实现机制等,导致产权缺乏激励约束功能,无法对农民权益予以保护,资源配置的效率低下;二是征地制度将城乡土地市场割裂,城乡土地行政性配置与市场经济体制深化改革相矛盾;此外农村承包地流转市场建设的滞后,农地利用细碎严重影响利用效率;叁是,城乡规划管理长期分离,缺乏城乡土地利用统一的、整体性的规划管理体系,严重影响城乡空间结构布局和要素空间配置。由于土地制度的缺陷,严重影响城乡统筹进程,主要表现在:一是农民财产权益得不到保护,农民不能完全脱离与土地的联系,农民城市化表现为一种“伪城市化”过程,严重影响着城市化进程、农地流转和农村劳动力生产效率的提高。二是城乡市场割裂导致的要素流动非均衡性,农村闲置的建设用地无法进行盘活,与一体化市场配置相矛盾;叁是城乡空间规划缺失导致空间形态混乱严重影响城乡空间融合发展的实现;四是相关配套保障缺失导致人口流动、农地流转与现代农业发展滞后。农村土地制度缺陷影响城乡统筹进程,就需要对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创新,完善土地制度基本功能,以适应城乡统筹发展的需要。从城乡统筹角度来看,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创新的目标是实现效率与公平的统一。要素的自由流动是城乡统筹的关键,实质上就是要素配置的市场化改革。市场交易的实质是产权的交换,一方面是产权的界定清晰、权能的完整,产权本身的问题;另一方面是产权能够实现、可以交换、受到保护,是产权实现的外在环境问题,是通过什么机制实现,受到什么样保护的问题。因此,本文提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逻辑主线为:土地产权和土地治权。从城乡统筹角度看,土地产权改革总体方向是:在坚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的条件,不断强化和完善集体土地使用权物权属性,强化产权激励和约束。给予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国有土地所有权同等的产权权利,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进行分离,让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享有同等产权功能。在使用权设置上,统一建立集体土地使用权,再根据分类(承包地、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进行分类管理,根据不同的土地利用类型确定产权主体和建立不同的实现形式。产权的界定和明确是基础,产权的实现是最终的目标。产权的实现形式表现在交易的形式上。城乡统筹要求让市场在城乡土地配置中发挥基础作用,但由于不同的土地利用类型特性不同,需要建立不同的治理方式或治理结构来实现产权。本文认为土地治权实质上就是统筹城乡土地配置治理结构选择。由于宅基地的特殊性,宅基地制度改革成为城乡统筹进程中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点和难点。本文根据宅基地的特性,借鉴Williamson划分社会科学研究的四个层次的思想,建立“从下到上”一个分析范式,形成资源配置机制、制度环境、制度设计的叁层次分析框架对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进行分析。借用新古典经济学、空间经济学、新制度经济学分析方法,对宅基地配置机制、制度安排和设计等分析认为,由于宅基地的特殊性,在当前城乡一体的体制机制尚未建立健全的条件下,宅基地配置应坚持“政府主导”的治理结构,当前宅基地流转只能是一种限制条件下的流转和配置。同时,由于存在外部环境的区别,制度安排应该根据区域特点,形成差异化的制度安排。对于宅基地制度设计,在全国层面只能是提出一些原则性的制度安排。通过对宅基地制度分析,本文得出对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启示:①产权的对等、明晰和权利的可实现是农民权益保护和资源重新配置的基础;②在城乡统筹进程中,存在政府行政干预的必要性,但仍需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让土地重新配置收益流向农村;③农村土地制度存在用途类型和地域差异,因而必须推行差异化的制度安排;④改革征地制度、保护农民财产权益,防止发生二次大规模的农村资产的掠夺;⑤城乡统筹最终需要以制度创新推进“人-地”互动。基于上述的研究结论,本文提出以下政策建议:①统一和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从城乡统一土地产权体系出发,建立土地立法,建立对等的国有和集体土地使用权,对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实行同等保护,并对集体土地使用权进行分类管理,将产权设置和用途管制分开。②改革征地制度,打破政府垄断一级市场,规划范围内让集体建设用地拥有同样的产权权利进行市场化配置。③保护农民权益,改革收益分配机制,建立收益“返还”机制,让农民分享工业化、城市化中的要素增值收益,切实保护农民享有的土地财产权益。④创新公共财税体系,增设物权税等税种,保证地方政府的财政收支。⑤强化规划管理,坚持用途管制,建立城乡一体的规划管理体系。⑥完善相关配套改革,土地制度改革必须与其他相关制度同时进行,如户籍制度、社会保障、公共资源配置等,以达到综合配套改革的总体效果。

吴风云[6]2002年在《证券市场监管论》文中认为本文从经济学和法学、主要是从经济学的角度对证券市场监管制度进行了基础性研究,建立了一个对证券市场监管较为系统和规范的理论分析框架,弥补了证券市场监管研究在经济学和法学方面的某些空白,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制度进行了研究和评价。 本文基本理论的研究内容包括为什么要监管(原因)、为谁监管(目标)、如何监管(手段)、怎样实现更优监管(激励结构)以及以什么样的方式实现监管(组织结构)等五个方面。研究表明,证券市场具有强烈的信息不对称性和外部性,这是对证券市场进行外部监管的最基本的经济理论基础,而建立一个公平的交易环境、对投资者提供更为全面的保护则是证券市场监管在正义和伦理方面的要求。在监管目标的选择上,尽管某一个国家在具体目标组合上有一定的差别,但是都包含了叁个方面:效率、金融稳定和安全、公平。证券市场监管的手段更具多样性,一个完善的监管体系几乎涵盖了市场的各个方面,这是一个规范和有序的证券市场的基础。在对证券市场监管手段进行全面描述的基础上,本文重点研究了信息披露和反欺诈两个方面的监管手段。最优监管并不是自动实现的,证券市场监管实际上是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的互动关系,分别对监管者和被监管者采取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是实现监管良性互动的必然要求,这要求在监管者和被监管者之间构建有效的激励结构,促使监管者尽心执行权利、被监管者自觉履行义务。基本理论的最后一个方面是监管组织结构理论,研究的主要内容是一国在构建金融监管体制的时候,如何安排和构造其组织结构,以最小的监管成本减少监管冲突和监管疏漏,保证监管职能的顺畅行使。对于多边监管和统一监管来说,两者优劣势互现,具体选择何种组织结构还受其他更多因素的制约。 对我国证券市场发展与规范的总结与评价是本文的落脚点。我国证券市场尽管只有十余年历史,但是取得了巨大的成就,这是无庸质疑的。但是,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在建立和发展过程中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和影’恫,也暴露出不少的问题,包括证券市场功能错位、法律体系不完善、监管理念异化、信用环境受到破坏、市场欺诈没有有效根治,等等。因此,如何通过规范促发展、在发展中完善规范,依然是一个重要和崭新的课题。

许峰[7]2006年在《中国公用事业:民营企业进入中的亲贫规制》文中研究说明对中国公用事业的现实考察表明:公用事业的国家垄断经营,形成特殊的垄断优势,并转化为这些行业的高收入和高福利,使得社会公众对公用事业产品和服务的支出逐年增加,行业普遍的低效率和财政压力并存。当前正在进行的公用事业领域改革的趋势是将有越来越多的民营企业和民间资本大举进入原来由国家垄断经营的基础领域和城市公用事业部门。而民营企业经营公用事业的盈利性目标势必与公用事业的公共性和社会服务性宗旨发生背离。民营企业的进入可能会导致私人垄断,排斥贫困消费者,忽视普遍服务义务,从而损害消费者特别是贫困消费者的福利,从而使社会贫困消费者从公用事业的改革中利益受损。在中国,通过上个世纪80年代改革导致的资源扩散效应到90年代以后资源的重新积聚,资源积聚的直接后果就是:社会分化程度进一步的拉大,形成了一个相当规模的弱势群体。弱势群体的增多和利益受损,已成为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时期的客观现实,也成为公平与公正的焦点问题。被赋予新公共管理职能的政府治理的目标就是建立一个和谐社会,它将满足公众的需要和实现公共利益摆在第一位,而将追求效率放在第二位,以公平取代效率成为社会管理的首要价值。顺着这条思路,在民营企业进入公用事业领域的过程中,政府管制作为政府的一种公共责任,是当前政府公共管理的一个主要内容,就是从公平和效率两个方面同时入手,实现经营者、消费者利益的均衡。这一方面要求政府通过引入竞争机制和各种激励性规制手段扩大公用事业产品和服务的供给和生产,另一方面要实行倾向于让消费者以更合理的价格消费,让支付能力很低甚至没有支付能力的消费者,也能消费其基本生活必需的商品和服务。因此,从效率、公平和发展等几个方面综合考虑,政府必须实施一系列倾向于贫困地区和贫困群体的亲贫规制(pro-poor regulation),解决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和利益保护,改变贫困人口在经济发展中的不利地位,让他们能够公平、公正地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全面,维持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持续发展。在中国,基于亲贫目的的政府对公用事业的管制,首先就是加强普遍服务规制。民营企业进入公用事业的前提条件,就是承诺普遍服务义务。而为了实现普遍服务,关键又是让支付能力较低的消费者,有能力消费公用事业产品和服务,即降低消费者消费的价格门槛。所以制定合理的价格水平和选定灵活的价格(资费)结构就成为亲贫的价格规制的主要内容。基于中国国情以及公用事业不同领域的改革特点,应根据不同种类的公用事业企业确立不同的价格规制原则:(1)对铁路、邮电等的价格实行按平均成本定价,行业平均成本即为服务价格;(2)对市内公共交通、地铁、自来水、煤气、民用电力供应等,保证企业有一定的利润下实行最高限价;(3)对那些不可储存的物品和劳务,如电力、电话和运输服务等,由于受供需因素波动的影响较大,其价格应根据需要变化而调整。同时,政府规制者在进行价格结构监管时,总的原则是结合差别定价和灵活定价,对低收入的消费者实行较低的规制价格或者享受价格部分减免服务。可以选定的价格结构有:生命线定价、二部定价、分段累进制价格、峰时定价等。此外,制订多样化的质量标准以及竞争规制等也是亲贫规制的具体内容。为了让贫困消费者有能力消费公用事业产品和服务,还可通过增加消费者的支付能力即给这些消费者以补贴的手段来实现。补贴可以是暗补(即补贴给运营企业)的形式,也可以是明补(即直接补贴给低收入者等定向群体)。经济分析的结论是财政直接补贴给定向群体更有助于公平目标的实现。在中国财政支出捉襟见肘的国情下,可以借鉴国外建立普遍服务基金的办法。亲贫规制是政府基于公平目标而对进入公用事业领域的民营企业做出的某些限制行为。而这需要确立一个政府的代言人即规制机构。中国的公用事业改革要求建立像司法系统那样相对独立的规制机构,以维持监管者的自主性;政府可以通过组建专门行业的规制机构,改革和完善公用事业监管机构的设置及职责权限,以增强规制能力;监管者本身也需要被监管,以保证其监管是公正的。民营企业进入公用事业得以成功的前提条件就是政府监管必须确定一种承诺机制,解决政府有限承诺的问题,提高政府的诚信度和政策的稳定性;在规制执行过程中要进行公正严格的程序监管,通过公共决策听政,保证弱势消费者的呼吁权;加强价格、质量等方面的信息管理;这需要完善公用事业立法,建立符合市场机制的规制法律制度;此外,不能忽视民间非政府组织在公共提供和再分配中的作用。

袁泉[8]2010年在《我国人力资本财政投资风险管理机制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随着全球化和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人力资本已经成为经济增长最重要的因素之一。对人力资本持续的投资,增加人力资本存量,提升人力资本水平已经成为国家、区域、组织之间竞争的必然选择。人力资本投资主体的包括国家、组织、家庭、个体等层面。利用财政资源投入人力资本,提高整个社会人力资本水平,是国家实现经济发展、长治久安的一项基本方略。任何一种投资都是有风险的,人力资本财政投资与物质资本投资风险不同之处在于其必须与自然人相结合,是一种隐性财政风险。因此,从宏观上把握由财政投资形成的政府人力资本的特征,建立风险管理体系,降低目标效率性风险,规避沉没退出性风险,促进社会、组织、个人共同投资人力资本积极性,成为公共经济管理中需要重视的问题。我国在构建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进程中,政府对人力资本财政投资不断加大,在教育培训、医疗保健、就业迁徙方面的财政投资水平持续提升,要求我们提高人力资本财政投资风险管理水平,化解人力资本投资风险。本文从宏观的视角,界定了政府人力资本的概念,系统阐述了人力资本财政投资风险形成的机理,回顾了我国人力资本财政投资的路径,从风险识别机制、风险评价机制、风险治理机制叁个层次构建了人力资本财政投资风险管理体系,通过风险评价模型进行了实证分析,提出相关政策建议。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绪论。主要概括了本论文选题的背景、研究的目的、意义,对国内外相关文献进行综述。通过梳理相关的研究成果,为全面分析人力资本财政投资风险奠定了理论基础,提出本论文可以进一步开展研究的地方。本部分对论文涉及的重要概念逐一进行了阐释和界定,总结了论文采用的研究方法,提炼了研究的基本思路,最后对论文的创新点进行了阐述。第二章,人力资本财政投资风险的基础理论研究。政府人力资本产权作为人力资本财政投资问题的理论基础,本部分主要从产权特性、契约特性、产权收益叁个方面系统的论述了政府人力资本产权理论。对人力资本财政投资的依据主要从人力资本的准公共品属性以及其外部性进行了解释,并从经济学的视角阐述了人力资本财政投资风险产生的机理,分析了风险来源的因素,提出应当重视风险的传导效应。第叁章,人力资本财政投资风险现状考察。全面介绍了人力资本财政投资的路径、总体规模、投资结构和强度以及区域比较的现状。发现我国人力资本财政投资虽然有很大提升,但是在总量性风险、公平效率风险、市场性风险、突发性风险等方面的治理措施还存在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认识风险特征,加强人力资本财政投资风险管理。第四章,人力资本财政投资风险的识别机制。本部分从定性和定量的角度建立识别机制。定性分析上,从目标效率性风险和退出沉没性风险层面作了总体识别分析,归纳了静态风险与动态风险、隐性风险与显性风险等六种类型作了分类识别分析。按照一定的原则构建了人力资本财政投资风险指标体系,在分析计算时采用了层次分析法(AHP),对风险指标的按照权重排序,采用建模的方法选取代表性指标,进行下一步的评价分析。第五章,人力资本财政投资风险的评价机制。以层次分析法确定的权重评价指标体系为基础,将科学选取出的评价指标与数据包络分析法(DEA)相结合进行风险评价,通过实证分析,验证方法的合理性,对实证的结果进行经济学分析。第六章,人力资本财政投资风险的治理机制。治理机制是人力资本财政投资风险管理的核心。首先通过建立人力资本财政预警系统制度来预控风险,通过风险分散,激励与约束人力资本财政投资的主客体,利用审计的手段来加强风险控制,同时改变传统的人力资本财政投资忽视产权收益的理念和做法,建立合理的政府人力资本补偿机制,避免退出性风险。第七章,人力资本财政投资风险治理的政策建议。在前章理论分析的基础上,从实践层面上提出了相关政策建议。政府要明确公共投资的界限,积极引导私人、组织、社会等各个层次的共同投资,以产权治理为基础,规制市场风险,分散投资风险;要合理作出中长期政策规划,保持政策的稳定性、长期性,共同提升社会投资人力资本积极性。同时注重投资的重点、结构、区域,体现效率与公平,、降低效率风险,完善人力资本投资预警机制,建立政府人力资本退出补偿机制,解决退出性风险。第八章,不足和展望。在这一部分中,总结以上各章的结论并对论文的局限性和进一步研究的方向提出自己的看法。本文可能存在的创新点在于:(1)本论文在前人相关研究的基础上,结合人力资本财政投资的特点,从政府人力资本产权分析入手,系统研究政府人力资本的产权特性、契约、收益理论,进一步丰富了政府人力资本概念的内涵。(2)剖析了财政风险的一个重要方面——隐性财政风险。我国对财政风险的研究大多集中于显性风险的研究,如国际债务风险、国债风险、担保风险等。但是,作为政府重要政策工具的财政投资,能否达到目标效果、投资的领域是否必要、在多大程度上具有沉没风险,这些属于财政投资时要考虑隐性风险的范畴。由于隐性财政风险的隐蔽性、长期性、突发性和难度量性,本论文通过分析认为人力资本财政投资风险是典型的隐性(或有)财政风险。通过风险来源的经济学分析、来源因素分析、传导效应分析进行理论探讨,通过数学建模方法,利用计量经济学工具进行定量分析,为从理论上进一步探讨隐性财政风险的进行做了有益的尝试。(3)系统分析了人力资本财政投资风险识别机制、评价机制、治理机制,设计了风险评价方法,考虑多种经济因素的影响,探索新的人力资本财政风险的指标体系、风险预警和控制模型,在方法上具有一定意义。目前人力资本风险的指标体系、风险预警与控制模型目前多运用于企业人力资本管理领域。在财政投资领域,特别在财政投资人力资本领域的研究还不多见。因此,本论文从人力资本特征因素的角度建立综合、全面、可操作性较强的风险管理体系,这一指标体系包括投入总量、比率指标和产出的总量性、效率性、公平性指标,试图为今后的相关研究和管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为我国政府财政风险管理做一点探索。(4)提出了政府人力资本的退出补偿机制。社会性财政投资主要是无偿的,以社会效益为主,很少开展精确的绩效和风险评价与评估,这就造成一种社会性财政公共投资可以忽视效益错觉。本论文提出准公共物品性质的财政投资行为,应该像物质资本投资一样进行投资与收益的评估、产权特征分析,重视投资风险。对不同主体共同投资形成的人力资本,要按照产权主体,合理界定投资收益的权力,这就为政府人力资本退出机制明确提出补偿的理论依据。提出对我国公务人员的离职行为要进行人力资本补偿,这种补偿机制中政府与个人主体是平等的,并对政府人力资本的退出补偿标准的进行了理论探讨,为解决公务人员的劳资纠纷问题奠定了理论基础。综上所述,本文以政府人力资本理论为基础,以人力资本财政投资风险管理机制为主线,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把人力资本理论放到宏观的视角、政府投资的框架中来研究,将财政投资风险与实现政府目标有机结合在一起,借助计量模型进行实证分析,提出相关风险治理机制和政策建议。为系统分析人力资本财政投资隐性风险的特点,建立健全投资风险预警管理体系,完善政府人力资本退出补偿体制等人力资本财政投资风险管理机制提供新的思路。

程云行[9]2004年在《南方集体林区林地产权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林地资源是森林资源、土地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林业发展的最基本的物质基础。通过林业土地利用活动,可以重建自然环境的结构、保护和改善土地资源、野生生物以及大范围的空气和水的质量。可见,林地的可持续利用是林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因此,必须对林地产权制度进行研究,提高林地资源的利用率及生产力。 本文以南方集体林区为研究对象,借鉴国内外的研究成果,综合运用产权经济学和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通过对林地产权制度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希望构建一个比较完善的林地产权制度体系。主要研究结论是: 1 我国林业发展存在着许多问题,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但其中很重要的一点是中国林业制度。传统的制度安排存在着对森林资源权属和农民产权保护不够;高税费造成林业生产成本提高,利益分配失衡;政府管制侵犯林农的生产经营的自主权等问题,严重地挫伤了林农发展林业的积极性。有效的解决方法是通过制度安排,形成规则和合理的预期,产生有效的经济激励,促使人们出于自身利益考虑来增加森林资源的供给,消除和减缓稀缺性,实现林业的可持续发展。 2 在诸方面林地制度中,林地产权制度是最基本的。南方集体林区林地产权制度改革应遵循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既顺应经济人假设的要求又符合制度安排决策者的政治经济目标、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产权明晰等原则。针对南方集体林区林地产权制度的缺陷,林地产权制度安排可采取“稳定所有权,强化使用权、收益权及转让权,并把使用权上升为物权”的思路。 3 林地使用权按债权制度管理,存在着不利于维护林农的生产经营积极性、不利于林地使用权的流转、为以行政或准行政的手段调整土地留下了太大的余地,导致林地承包经营权的不稳定、不利于林业生产责任制的稳定等弊病。因此,必须按照十五届叁中全会关于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的要求,从法律上把农户的林地使用权界定为物权。在立法中确定林地使用权的物权性质是不够的,面对现代经济生活中各种复杂的利益关系,必须严格确定林地使用权的实质内容。集体林地使用权物权应是“准所有权”,具体包括排他的林地占有权、林地使用权物权的经营权、剩余产品索取权、林地使用权的流转权、林地使用权以抵押权、生态效益补偿权和森林景观资源开发权等。 4随着集体林区林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入,市场机制在林地资源配置中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林地市场的发展是市场经济和林业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对于优化配置林业资源,使林地细碎化状态走向规模经营,强化森林资源管理,以及促进山区经济发展和加快山村农民脱贫致富进程起到积极作用,更为重要的是发展林地市场是解决分山到户制度缺陷的根本之策。鉴于中国法律对林地所有权市场所作的规定,林地所有权市场固然还会发展,但中国林地市场发育的重点是林地使用权市场。为此,要采取加强林地产权制度建设、加强林地市场价格管理、建立和完善林地市场体系、建立健全林地市场规则、加强林地市场运行的监督管理体系建设等措施。 5南方集体林区的林地产权制度改革是把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在不触及林地集体所有的制度根基的前提下,将林地使用权赋予农户家庭,形成了农户家庭经营的基本制度形式。由于各地的社会经济条件差异、资源享赋不同,对林地使用制度的探索一直都在进行,出现了林地使用的不同制度形态。探究不同的林地使用制度形态,对于深化林业产权制度改革,调动经营主体的积极性,促进林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国家确立了土地经营的基本制度后,次生性的制度安排可通过市场交易方式获得,应当允许和鼓励基层在一定范围内积极地探索和实验,使林地使用制度呈多样化态势。目前以合作经济为基础的双层经营为林地使用制度较佳选择。 6组织是制度的内容,也是管理的要素。南方集体林区林地产权制度应采取“稳定所有权,强化使用权、收益权及转一让权,并把使用权上升为物权”的安排。与之相应的组织形式是农户经营模式,农户家庭作为林业生产经营基本经济单位的地位,是一个“原子”式的“经济人”。虽然有助于提高林地的产出率。然而,组织化程度低,不能适应日益放大的市场化的需要。出现小农户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林地碎化与规模经营之间的矛盾,林业组织结构落后不利于效益林业发展等问题,解决这一矛盾的措施就是在一定框架下以分散农户为主体进行组织创新。

岳彩申[10]2003年在《论经济法的形式理性》文中指出法律的形式一直是法学研究的核心问题,因此,昂格尔认为,在现代西方法治的历史上,有一个压倒一切并包容一切的问题,即法律的形式问题。尤其随着科学技术与现代社会的变迁,形式理性逐渐成为理性的核心,从形式理性的角度对法律进行实证性研究,成为法学研究的主要途径之一,经济法也不能例外。经济法自产生以来,一直是法学研究的重要领域与对象,有关经济法研究可谓硕果累累。这些成果对于建立恰当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建立国家干预经济的体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由于经济活动对科学技术的依赖是比较大的,在各种法律规范中,经济法与科学技术的关系较为密切,以科学技术主义为基础以及以技术性为特征的形式理性表现得较为明显。然而,国内对经济法的形式理性缺乏必要的探讨,以价值判断与人文主义为核心的思辩性分析主导着经济法的研究,并引发了许多的学术争论。这种有关价值判断的讨论当然是重要的,但这种以价值性评价为基础的研究毕竟无法回答经济法的许多问题,如经济法的规范性问题、自治性与形式化的问题、基本范畴问题等,都不是用价值判断所能解释的。因此,对经济法的形式理性进行探讨,成为一个迫切的问题,也成为解释许多经济法理论与实践问题的必要途径。本文力求通过对经济法形式理性的研究,为认识经济法提供某些新的视角和新的解释。 如何界定经济法的形式理性,是本文首先必须解决的问题。本文从叁个层面界定了经济法形式理性的维度与价值,即从制度角度、语言与符号的角度,以及思维方式与技术的角度分析了经济法的形式理性。从制度的视角讲,经济法的作用主要属于形式理性的作用,即为对国家干预提供可遵守的规则与程序。之所以经济法对于国家的干预行动而言主要具有形式理性的意义,是因为国家只要遵守经济法的规则与程序,其干预即被认为是正当的,至于国家干预遵守了经济法规则与程序是否就是正确的,经济法在制度层面无法完全回答这一问题。在这样的语境下,经济法通过规则与程序确认国家干预权的合法性,确认国家干预的有限性,并对国家干预施加程序上的限制。从语言与符号的角度,经济法的形式理性则发挥着通过语言表达要求与命令、为人们提供知识并传播经济法律制度的功能与作用。在这个意义上讲,经济法形式理性是一种通过语言符号进行交流与传达的手段。因此,如何通过语言的媒介准确与恰当地传达经济法规范的要求,是形式理性的重要内容。在思维模式与技术的视角,经济法的形式理性是人们思考与处理经济法律问题的范式、方法与技术。从这一角度讲,经济法的形式理性实际上属于方法论的范畴。从这叁个维度看,经济法的形式理性是经济法作为统一的、普遍的、实在的规则所赖以存在的载体。由此决定了研究经济法形式理性的方法必然是以实证的方法为主导。 既然经济法的形式理性存在于制度、语言与符号及思维方法与技术叁个不同的层面,在第二章的内容中,本文着重探讨了经济法的逻辑起点、基本命题的可证伪性及基本范畴。本文认为经济法的逻辑起点是集体理性的有限性。因为人们的理性是有限的,所以有了法律及其他规范。因为在市场中,集体理性是有限性,便需要国家干预并制止非理性的集体行动。为了保证国家干预的有效性与正当性,便产生了经济法,以约束国家干预经济的行动。虽然这些命题并非不可证伪,但可证伪性并不影响这些命题的合理存在。以集体有限理性为基础,本文认为经济法的初始范畴是经济权利,经济平等权、经济自由权及国家干预权构成经济法最基本的范畴,经济法体系就在这些范畴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经济法的形式理性集中体现在其规范性上,因此,本文第叁章专门分析了经济法规范性的两个基本方面,即确定性与普遍性;分析了经济法规范在逻辑结构上的特征与存在的问题。由于经济法自身的特点,其规范性出现明显的弱现象,即经济法的体系不如传统法律部门那样严密,其范畴与术语从经济学与其他法律部门中借用较多等。针对经济法规范性相对弱化的现象,本章全面分析了其产生的原因,认为经济法规范性的弱化是由其强调追求结果正义的个性以及满足经济不断变化的要求所决定的。 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的优先性一直是法学领域争论的问题,就经济法而言,究竟是形式理性优先还是实质理性优先,仍然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从个性讲,经济法更倾向于追求实质正义,因此,许多学者认为经济法是社会实质正义的结果。但本文认为,虽然经济法更强调追求实质正义,以此解决现代社会的诸多矛盾,但经济法在多数情况下,形式理性仍然具有优先性。当然,在某些例外情况下,实质理性则具有优先性,而且经济法实质理性具有优先性的情况多于传统的法律部门。从理论上强调经济法形式理性的优先性,意在于要求政府及其机构在处理经济事务时,通常情况下仍然必然坚持规则与程序至上的法治理念。 经济法作为一个法律规范群体,当然有独立与自治的诉求。经济法的独立与自治程度最终会影响国家干预经济的制度化程度,决定着市场经济的法治化程度。而经济法的独立与自治很大程?

参考文献:

[1]. 目标、效率与治理结构选择[D]. 李孔岳. 华南农业大学.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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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证券市场监管论[D]. 吴风云. 四川大学.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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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我国人力资本财政投资风险管理机制问题研究[D]. 袁泉. 西南财经大学. 2010

[9]. 南方集体林区林地产权制度研究[D]. 程云行. 北京林业大学. 2004

[10]. 论经济法的形式理性[D]. 岳彩申. 西南政法大学.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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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效率与治理结构选择——对中国国有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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