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产权的几点不同认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几点论文,产权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编者按:本文从产权分析入手,提出一系列不同于流行观点的新看法,不完善、不全面之处请读者辨析。不同学术观点的交流有助于拓展思路、活跃研讨气氛。
在我国混乱的产权理论中,再添上几点不同认识,我的目的是在乱麻中理出些头绪,而不是要把水搅得更浑。
一、产权的两层含义
我归纳了几类不同的产权概念,认为产权有两层含义。一是,产权指狭义的财产所有权,包括对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和收益权等,是责权利关系的统一体。它反映了人与物之间的关系。个人占有财产即是私有,全人类不可分割地占有财产是真正的公有,介于两者之间的是共同所有或者说是社会所有。绝对的个人所有是不存在的。个人占有财产并不是说个人可以为所欲为地行使财产权利,置社会利益于不顾,个人只能是相对排他地拥有财产权利。同样,绝对公有也是不确切的。不可分割性是公有区别于私有的根本特征,而全人类共同占有财产在时间和空间上都不能实现不可分割性,因而事实上演变为社会所有。例如,不可能所有人在同一时间都到同一公园去休闲,只能是部分人此时此地享受了这种权利,其它人在其它时间和地点享受这种权利。人们现实地行使对公有财产的权利只能是在时间和空间的相对意义上来分离,而并非真正地不可分,公有财产,此时此地变为“私有”财产,也正好解释了一些国家中的某些集团把持国家财产的事实。总之,绝对公有和绝对私有都是不存在的,全部财产权利为全部人在不同程度上共同瓜分,因而现实的所有权只能是社会所有。产权的第二层含义是指财产权利边界划分,包括各项所有权之间及共享的所有权内部边界的确定。所有权具有排他性,也就是其他人不能行使所有者的权利,从而划分了所有者与所有者以外全部人的权利边界。同时,人们可以共同行使对同一财产的权利,因而也必须划分共同所有者及与经营者(被赋予一定程度上支配财产的权利)之间的财产权利边界。这两类财产权利边界的划分,反映了各项财产权利之间的关系,从而也体现了所有者之间及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人与人的关系。从关系范畴来考察,产权是指财产权利关系的总和,是财产权利制度。简单地说,产权问题一个是谁拥有产权的问题,一个是财产权利有多大的问题。
有人从法学意义解释产权,实质上法律意义上的产权只不过是现实财产权利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有人认为产权不是物,是行为权。但人们拥有财产权利的根本目的在于占有财产满足自身需要,而不仅仅是行使财产权利。产权制度改革的目的也在于建立一套有效地分配稀缺资源的制度,防止人们对稀缺资源无序争夺,调整人们的行为关系。因而产权首先反映人与物的关系,即人的无限需要与有限资源之间的关系,然后才是人与人之间的行为关系。
二、产权明晰的实质
由产权的两层含义可知,产权明晰一是指谁拥有产权的问题,即产权归属问题。事实上,私有财产归个人所有,公有财产归全民所有,物各有主,不存在所谓财产权利归属不清的问题,也就谈不上产权明晰。产权明晰其二是指拥有多大权利的问题。全社会财产权利为不同的人共同拥有,财产权利被瓜分,财产权利的边界是客观存在的,因而每个人拥有的财产权力大小也是现实地活生生地存在着,也就用不着去确认边界。而且,各人所拥有的财产权利应是不断调整的不断变化的,这样才能协调各方权利关系。如果人为地去确定边界,反而会导致僵化和制度上的低效率。总之,之所以提出产权明晰,我个人看法,实质是指调整现有不合理不适应生产发展要求的财产权利制度,理顺产权关系,建立新型的有效的财产权利配置体系,是财产权利整合方式的变化而无需确认财产权利归属和财产权利边界,因为他们是自在的。
三、私有化产权最明晰吗
有人之所以认为私有化产权最明晰,是以为私有化后谁拥有财产权利问题很明确。正如前面的分析,私有产权归个人,公有产权归全民,是同样确定的,或者说不存在要明晰产权确定谁拥有产权的问题。
“私有化”的提法是欠妥的。我们知道,纯粹的私有和纯粹的公有都是不确切的,现实的所有权只能是社会所有,单纯谈“私有化”的问题是没有意义的。
四、产权与管理的关系
产权制度改革作为一种活动,也是一种管理行为。产权制度改革就是理顺责权利关系,进行权利格局的调整,着重于从结构上从整体上建立一套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而这种体制建设活动本身也就是一个不断协调重组的过程,因而也是管理行为。同时,一旦建立起良好的产权机制,就可以内在调整产权关系,促进经济发展。但制度调节是通过所有权之间,所有权内在权能之间的相互制约和激励来完成的。如果这种内在机制因为垄断等原因失去平衡时,单靠体制本身可能难以自动纠正,这时还需要人们有意识地去理顺产权关系,维护产权体系的运作。这种有意识的活动也是一种自觉的宏观管理活动,可见管理有助于理顺产权关系。
当然,用管理代替产权制度建设本身,是过分相信人类自身的能力,是不合适的,产权制度建设本身是基础和前提,但是运用管理与运用产权机制来调节经济运行,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互相替代性。如果把整个国家作为一个“企业”,加强这一“企业”的管理和放任其内部各要素所有者自由交换产权,都是有成本的,关键在于两者成本大小,从而决定取舍。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之所以低效,就是因为通过一个计划中心来管理经济运行成本过大,因而应该弱化管理代之以市场起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同时也就要强化产权制度建设。
五、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关系
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不只是委托与代理关系。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经营者排他地拥有对所有者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和部分收益权,从而与所有者共同拥有所有权,它们之间是一种互利合作关系,是一种契约关系。
经营权是占有权、使用权和部分收益权,是所有权的一部分,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要抓住实质,不应笼而统之地理解。
产权制度改革就企业内部而言,并非简单地两权分离,而是要确认所有者、经营者及职工在多大程度上可以支配企业财产和索取剩余,理顺他们之间的责权利关系,从而最大程度上调动全体企业成员的积极性,促使企业成长和发展,从而实现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企业职工与所有者之间是一种互利合作关系,是命运共同体。
标签:产权理论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