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作为环境污染刑事案件证据的环境监测数据报告与一般的环境监测报告相比有其特殊性,需在合法性、合规性、质量保证有效性、数据逻辑性和评价标准合理性等方面重点核查。结合本人工作体会,就作为司法证据的环境监测数据的认可等提出几点不成熟的建议。
关键词:环境监测数据;司法证据;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解释”)已于2013年6月18日公布,自2013年6月19日起施行。涉及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认定,“两高解释”中明确规定:“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经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认可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环境监测数据通常用于反映环境质量现状、污染源状况、环境管理、排污收费、建设(治理)项目验收等方面的内容,囿限于环境保护领域。“两高解释”拓宽了环境监测数据的应用范围,首次确认了环境监测数据作为呈堂证供的合法性。在具体实践中,省级以上环保部门在出具认可意见前,一般会指定所属的省级环境监测机构先出具对监测数据的技术审核意见。
1.审核内容
作为环境污染刑事案件证据的环境监测数据报告与一般的环境监测报告相比有其特殊性,笔者认为需在以下八个方面重点审核。一是监测数据的合法性。具体包括出具监测数据机构的性质和实验室资质。“两高解释”已经规定,必须是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据此,其他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检测)机构或社会检测机构提供的环境监测数据是否能作为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司法证据不在环保部门审核认可范围之列。出具监测(检测)报告的环境监测机构(包括部分指标分包机构)是否通过实验室资质认定,即计量认证(以下简称CMA)并在有效期内。二是监测数据的合规性。监测(检测)项目、监测(检测)依据是否在CMA批准范围内和有效期内、是否现行有效、测试是否在样品保存有效期内完成的。三是监测数据质量保证有效性。计量仪器是否经计量检定/计量测试/计量核查合格、测试人员是否持有所测指标的上岗证并在有效期内,采取了哪些质量控制措施,监测活动是否按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四是数据逻辑性。监测指标、数据结果与污染源、污染物和样品性状是否相符,数据之间有否逻辑矛盾。五是评价标准合理性。监测报告中选用的评价标准是否恰当,是否现行有效。评价结果及描述是否准确合理。六是监测报告完整性和规范性。报告格式、要素、文字、数据及计量单位、图表是否符合相关规范要求。七是监测数据的标注性。如果监测报告中有部分数据是由分包单位出具的,这部分数据的审核也须历经前述审核内容的考量。八是部分监测(检测)指标如重金属指标与评价标准中的指标不一致,应加以说明。例如,CMA批准的项目和方法是“铅”,而评价标准是“总铅”,这时应该就CMA批准的“铅”检测方法进行对照并说明实际检测中是否经加酸消解。如果经过消解步骤,其检测结果就是“总铅”含量,其数据可以用于评价;如果未经过消解,其检测结果就不是“总铅”,而是溶解性铅,其数据用于评价并不合适,除非已超标3倍以上。
2.需提交的材料
当地环境保护局抄送的关于要求数据认定申请文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环境监测机构的CMA证书及附表复印件、质量保证承诺书、监测(检测)报告及原始记录复印件、所用计量仪器计量检定/计量测试/计量核查合格证书复印件、监测人员上岗证复印件等。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其中质量保证承诺书应包含如下内容:通过计量认证并在有效期内、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监测过程的各要素(人员、仪器设备、样品、方法、环境条件、采样、测试、试剂耗材)和各环节严格按照质量体系文件运行、采取了哪些措施保证监测数据的客观公正准确可靠和法律效力等。
3.认可的内容
3.1从认可方式上来说,既不是以名录的形式对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进行批量认可,也不是对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进行个案认可。笔者认为,出于对县市环保部门技术、能力的考量,“两高”司法解释要求省级以上环保部门把关认可,更多地是从形式上确认监测数据的可靠性。因此,省级以上环保部门的认可意味着,省级以上环保部门只对个案监测数据出炉的程序规范性及监测报告的完整性进行技术审查;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依然由出具数据的监测机构负责。当然,如果省级以上环保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监测数据存在问题,可以重新进行监测后再出具数据。
3.2从认可主体上来说,由于省级以上环保部门才具有认可资质,所以其认可的内容是这一问题的关键所在。笔者认为,要认可监测数据有效,省级以上环保部门须审核认可以下6方面内容:一是这一监测机构具备国家法定的计量认证资质;二是监测的项目在这一监测机构具备的计量认证监测范围之内;三是采样、分析人员符合国家和省级环保部门持证上岗要求;四是监测报告中反映的采样、保存、监测分析过程符合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及相关监测规范的要求;五是监测报告数据与监测分析记录的数据相一致;六是监测报告内容及审核程序符合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3.3出具监测数据的机构至少须上报以下5方面的书面材料:一是监测机构计量认证证书(或复印件)和监测能力一览表;二是采样人员和分析人员的名单与上岗证(或复印件);三是采样、分析、样品交接的原始记录(或复印件);四是完整的环境监测报告;五是监测质量保证单。
4.思考和建议
4.1鉴于作为司法证据的环境监测数据报告的重要性和严肃性,有关部门应该尽快出台与“两高解释”配套的数据技术审核及报告认可的规范性文件。使得审核及认可工作有据可依、尺度统一,以便配合司法部门尽快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严厉打击、依法惩治有关环境污染犯罪行为。
4.2县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一般都已经通过计量认证,只要是通过计量认证的单位、只要报告中的测试指标是通过认证的项目及方法、只要监测过程按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运行、只要质量控制措施落实到位,就应该可以认定监测数据有效。因此,通过计量认证的县以上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报告的技术审核完全可以简化程序,没必要经省级以上环保部门认可,以保证在较短时间内提交给公安司法部门,否则将会增加行政成本和拖延呈交报告的时间。
4.3部分环境监测机构已是各级人民法院批准的司法鉴定机构,具备了出具司法鉴定证据的资质,这些机构的监测数据报告应该可以省略审核认可的程序。认可审核实质上是资料审核,即对申请单位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核对。
4.4至于各级环境监测机构从采样、样品处理到分析测试、质控措施等过程,审核者并未亲眼目睹。因此,在对申请认可单位的监测行为充分信任的同时,要求申请单位提供质量保证承诺书是必要的。如监测机构未按照承诺书行事、不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执行,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5若环境监测数据由跨省区域监测机构提供,该由使用数据的省还是由提供数据的省级环保部门审核认可?从可操作的角度,建议由使用数据的省进行审核认可。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在环境纠纷中作为证据的环境监测数据应由谁提供?陈文辉,河北环境保护,2007年第1期。
作者简介:
于晓燕(1978年10月— ),女,工程师,现从事环境监测管理工作,已发表专业学术论文5篇。
论文作者:于晓燕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6年18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6/11/22
标签:数据论文; 环境监测论文; 机构论文; 报告论文; 部门论文; 省级论文; 环境污染论文; 《基层建设》2016年18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