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与诺斯思想理论的比较研究_制度理论论文

马克思与诺斯思想理论的比较研究_制度理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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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B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50(2006)05-0003-08

现代传媒使意识形态渗透进社会机体的每一个毛孔,其在社会生活中的功能日益强大。马克思的意识形态理论是人类思想史的丰碑,而诺斯从理性选择角度所展示的意识形态功能也富有启发性。二者的对比研究有助于厘清制度主义意识形态理论之短长,丰富马克思主义的意识形态理论。

一、马克思、诺斯:意识形态概念的内涵界定

大卫·麦克里兰说:“意识形态在整个社会科学中是最难以把握的概念。因为它探究的是我们最基本的观念的基础和正确性。因此,它是一个基本内涵存在争议的概念,也就是说,它是一个定义(因此其应用)存在激烈争论的概念。”①“意识形态”一词由法国哲学家特拉西提出,最初意指一门新的观念的经验科学,后由于特拉西等人的政治活动及拿破仑出于政治目的的干预,意识形态获得了它的贬义用法,“表示知识上贫乏、实践上愚昧,更为危险的是作为一种危险的政治情绪”②,导致法国起源的“意识形态”被等同于“一种政治学说”。德国浪漫主义及黑格尔关于思想的时代性的论述则被认为是意识形态理论的德国起源。③

正是由于马克思,意识形态得到了世人广泛的关注和探讨。马克思主义的发展者恩格斯、列宁及西方马克思主义的杰出代表葛兰西、哈贝马斯和阿尔都塞等从马克思主义出发对意识形态进行了多方面的意义宽广的讨论。对迪尔凯姆、曼海姆、韦伯、弗洛伊德及其学生赖希等等及后现代主义者和结构主义者对意识形态的讨论来说,马克思主义意蕴丰富的意识形态理论既是哲学诘问的重点,也是激起理论创新热情的火石。

同哲学与政治、社会学视角的意识形态理论相比,新制度经济学代表之一的诺斯的经济学视角可谓独辟蹊径。他的意识形态理论旨在解释制度变迁和有效配置资源。诺斯把意识形态理解为使个人和团体的行为方式理性化的“普通”知识,包括约束人们行为的一整套习惯、准则和规范。诺斯说:“在意识形态上,我是指所有人在解释他们周围世界时所拥有的主观观念(即模型和理论)。无论是在个人相互关系的微观层次上,还是在有组织的意识形态的宏观层次上,它都提供了对过去和现在的整体性解释,诸如共产主义信仰,宗教信仰,个人所建立的理论都具有根据世界应该是怎样组织的规范看法色彩。”④诺斯的意识形态被等同于个人和群体层次的“信念”体系,既指得自日常经验的观念和社会活动的意识,也指系统的知识学说,而为特定社会结构服务的思想体系与话语也囊括其中。这是一种制度建构,是人们构建的关于经济社会“现实”本质的种种详细的信念体系,其既是关于社会经济系统实际如何运行的实证模型,又是其应该如何工作的规范模型,是其制度构成中的非正式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意识形态概念从诞生起就被赋予了认知功能。这种认知功能在诺斯那里得到了凸显。马克思的意识形态是“观念的上层建筑”,是社会各个领域人们活动的广义的意识,是人们的现实活动在思想意识中的反映,是自然科学之外人们借以克服社会冲突并与一定的生产力发展阶段及相应的经济结构相适应的那些经济的、政治的、法律的、宗教的、艺术的或哲学的等等意识形式。这些意识形式通过教化深入人心构成社会成员的无意识,“他们不知道它,但他们在做”⑤。由经济、社会状况所决定的社会宏观结构对意识形态的具体内容与基本特征具有决定性的影响,“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在考察这些变革时,必须时刻把下面两者区别开来:一种是生产的经济条件方面所发生的物质的、可以用自然科学的精确性指明的变更,一种是人们借以意识到这个冲突并力求把它克服的那些法律的、政治的、宗教的、艺术的或哲学的,简言之,意识形态的形式。”⑥马克思的意识形态既包含其认知功能,又包含其否定含义及源自黑格尔的批判意识,其意蕴远比诺斯的深远。

马克思发现了意识形态的深层悖论:利益的不均衡分配导致了社会的冲突与分裂,因此各种意识形态总是为特定人群的特定利益服务,是统治阶级借以维护本阶级特权、粉饰社会矛盾的种种意识形态形式;而另一方面,为了说明这种利益的合理性,各意识形态总是强调自身的超功利性,是宇宙与社会的普遍真理与法则。因此,特殊价值与普遍真理、特殊阶层的利益追求与人类共性,常常使意识形态陷入困境而具有虚假性。商品拜物教、资产阶级关于自由平等的政治经济学说等等便是如此。但这并不意味着马克思对整个意识形态概念本身的否定。葛兰西认为,马克思仅仅在论战的意义上把意识形态当作幻想和颠倒的、错误的观念,实际上,马克思也认为意识形态是一种现实的力量,是一个战斗的领域。⑦

作为对中世纪宗教神学的替代,意识形态通过科学认知、真理探索来实现对人们的价值导向。当真理被用于对人们的价值引导、为特定利益集团服务时它就构成为意识形态。而合理、合法的意识形态其价值导向应该有利于真理的发现和全人类自由的实现。对于诺斯,意识形态基本上实现了真理与价值的统一,意识形态能引导和矫正大众的社会心理,使人们按照有利于社会的资源有效配置和利益和谐的原则行事。但在马克思这里,意识形态的真理与价值关系却并不总是统一的;相反,在阶级社会里,二者的关系被撕裂,真理仅被统治阶级作为实现自身利益的手段。只有在摧毁使资源得不到公正分配的阶级社会的不合理经济结构、每个人的潜能都得以实现的社会里才有可能实现二者的统一。马克思的意识形态是工具,它是否能得到合理的应用取决于它被使用的方式。意识形态常常因人们对其的不合法使用而成为遮蔽真理与真相的面具。诺斯的意识形态概念仅仅是马克思意识形态概念内涵的一部分。齐泽克区分了意识形态概念的三个维度:作为观念复合体(理论、信念、信仰和论证过程)的意识形态;客观形式的意识形态,即意识形态的物质性,意识形态国家机器;在社会现实的心脏起作用的“自发的”意识形态。⑧诺斯对意识形态的讨论只关涉到齐泽克意识形态概念内蕴的第一个层次,而马克思的意识形态涵盖三个维度,并对不同维度意识形态的形成与功能都作了全面深入的研究。

尽管诺斯与马克思对意识形态概念的理解有一定分歧,但二者仍有共通领域:他们都认为意识形态是人们得自于实践并被有意无意地用于指导实践的思想观念,是人们社会经验的反射和回声,是人们对环境的理解和认识,从而也都承认意识形态对既定社会生活的指导作用;他们都承认意识形态构成了人们的世界观,形成人们行动的价值导向,通过教育、宗教、家庭、习俗、法规等载体而存在,并发挥其功能。

二、诺斯与马克思:意识形态的形成

在诺斯看来,意识形态产生于人们理解周围环境、减少决策与监督成本的需要。人类生活的环境充满了变化和不确定性,新的问题在不断涌现,人类的天性要做出对风险的预期,获取控制生活和解决持续遇到的问题的方法,以指导自己的选择——决策与行动。人类构建的制度即是他们这种努力的结果。然而,选择集合是如此复杂,正规规则的约束能力也很有限,从而人类需要有一套能有效减少他们的决策成本与监督成本的意识形态。

诺斯从认知科学的视角对意识形态得以产生的心理机制作了考察。他从个体心智图式的形成推演出作为群体共享心智图式的意识形态的形成。人们的感觉接收来自自然环境和社会文化环境经验反馈中的信息,由大脑将这些信息加以翻译和分类,形成心智图式。心智图式是一种灵活的知识结构,通过个体对面临问题情境的实际反应而形成,它会随着人们对环境的理解、记忆的认知过程的发展而演化。“一个心智图式最好被理解为大脑在得到环境反馈信息前作出的预测或期望。”⑨诺斯认为,环境反馈的信息可以证明心智图式的这种预期是否有效,从而对之做出修正、提炼或抛弃,人类学习独有的特点是对心智图式的修正伴随着“表征重述”。所谓表征重述,即“一个过程,其中知识作为环境中某一问题的解决办法而贮存,并相应地作为其他各种问题的解决办法而重新安排”。由于个人的“心智图式”得自于他的经验,具有相似经历和相同社会文化背景的人会拥有相似的“心智图式”,不同的个人拥有相似的图式可以使他们更好地交流和分享经验。作为“共享的心智图式”的意识形态,“是个人、群体拥有的来理解环境和描绘环境应如何建构的心智图式构架”⑩。意识形态形成的根源不仅包括即时的直接经验,还包括个人一出生即浸淫其中的人类过去经验浓缩的文化、传统等非直接经验,于是现存的意识形态对个体进而群体新的意识形态的形成起关键作用。知识与学习提供了根据环境提供的反馈信息修正内在心智图式的途径。学习是一个试错过程,某一解决问题方法的失败会带来新方法的产生。一代代传承的知识存量不仅包括理论化的知识,还包括大量用语言无法表达的实践知识——“技术诀窍”,或称为“默会的知识”,它们通过直接的模仿来传承。家庭、学校和教堂等机构是意识形态基本传播途径。马克思从考察人类社会的历史演化入手,发现了由分工所带来的利益分配的冲突及意识形态在冲突中的作用。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也像诺斯一样,考察了意识形态得以产生的认知基础,然而注入了历史主义因素。他论述了人类从意识的最初形成过程——对可感知周围环境的意识到自然宗教的产生,继而发展为畜群意识/绵羊意识,再到真正意识形态的诞生,分析了异化与阶级对立普遍产生的社会中各种意识形态形式。伴随着技术、生产力的发展,分工及与之相适应的所有制形式和交往形式,以及现实生活的语言一起决定着意识形态的发展。分工与所有制是同一过程的两个方面,分工的结果即是所有制的产生。分工使精神劳动与物质劳动、享受和劳动、生产和消费相分离,带来了生产力、社会状况和意识之间的矛盾,产生了个体与社会共同利益的矛盾。共同利益最终采取了与单个利益相独立的国家的形式。分工产生了巨大的生产力,但在自然状态的分工中,特殊利益和普遍利益的分裂,使得人本身的活动成为人无法驾驭的、异己的、对立的力量。异化把大多数人变成了“完全没有财产的人”,导致了阶级对立和社会冲突,使得由意识形态阶层构成的上层建筑成为必要。

马克思具体考察了历史上各种意识形态形式得以产生的社会、自然基础及认识论根源。首先,所有意识形态都有它们最真实的现实根源,是对现实的反映,从而其中饱含真理。现实的冲突与异化导致了种种不合理的社会结构的产生,使意识形态的掩盖与粉饰成为必要,为了维护自身的特殊利益,统治阶级总是把反映自身利益的意识形态,以全社会共有的普遍正义和真理的形式来出现。其次,某些意识形态的产生是由于当时生产力发展状况和阶级压迫限制了人们的认知能力和自我实现的可能性。比如最初的宗教产生于人们在自然的强大威力面前的神秘感,当生产力的发展足以消除对自然力的敬畏和神秘感时,宗教、神话便逐步消解。在阶级社会,当人的本质与发展在现实中得不到实现,人们就会在自己创造的幻想中寻求慰藉。另外,意识形态还产生于人们为现实关系的虚假表象所迷惑:商品拜物教产生于劳动的社会性质被市场中物品交换现象所掩盖,生产者与总劳动的社会关系被反映成生产者之外的物与物的关系。由于看不清利润与剩余价值,导致作为意识形态的政治经济学的重重错误,如重商主义只从流通领域、重农主义只从生产流域探寻财富的源泉。在劳动力市场上,劳动力的买者和卖者之间的自由契约使之似乎成了天赋人权的乐园,交换关系中的不平等与剥削为市场中自由交换现象所掩盖,资产阶级自由、平等思想意识形态也是只看到交往的形式,未看到交往的实质。总之,为本阶级特殊利益辩护的需要和人们认知能力的局限,是历史上意识形态的虚假性的产生根源。

诺斯对意识形态成因的考察是从原子式的个人出发再到作为个人集合的群体层次的意识形态的形成机制,注重从自然科学的基础上来寻找其认知机理,附带考察了经验、传统、文化、习俗等在意识形态形成中的作用。马克思的理论包含了诺斯的考察目标,然而又与其有本质的差异。马克思采用了他惯用的典型“元批判”方法,即用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对前提先行去弊,强调生存以及为了生存而进行的生产劳动是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诺斯与马克思在意识形态的形成上沿袭着不同的思路,运用不同的工具与方法且以不同的理论为基础,但在意识形态成因上,诺斯和马克思都坚持了功能分析的原则,将实践需要作为意识形态得以产生的根本源泉。

三、关于意识形态的社会功能

诺斯的理论集中于意识形态的经济功能,首先是对经济绩效和经济发展方向上的功能。他认为占主导地位的信念最终会被转化为制度,从而意识形态和制度共同影响着经济绩效。“为一个社会成员所广泛持有的信念是始发地点,因为影响经济绩效的是那些转换为制度的信念。”(11)在《西方世界的兴起》中,诺斯分析了资源禀赋相似的国家在制度变迁方向上的差异的产生原因;为什么一些国家的制度变迁趋向于采用能降低交易成本、带来经济增长的更清晰的产权,而一些国家则相反。诺斯将它归之于文化和意识形态等偶然因素对于制度变迁初始条件的影响,文化和意识形态影响了统治者的决策,进而影响了对制度结构的安排,并由于路径依赖等原因最终导致绩效迥异的经济制度变迁方向。

其次,意识形态能节约交易成本。诺斯把意识形态视为人们的世界观和信仰,决定着人们对现存制度结构和分配合理性的评判,一套开放的、有说服力的、能在最大程度上克服人们“搭便车”行为的意识形态能增强人们对现存制度合理性的认识及简化人们的决策过程,从而大大节约交易成本。人们对制度公平与否的评判是每个人意识形态的固有部分,人们对社会的产权结构及相应的分配方式的理解是与他们的价值观镶嵌在一起的,最终由他们的“信念体系”即意识形态来决定。意识形态影响着人们对公正的道德、伦理评价,包括对收入分配的正当性的评价。意识形态是构成社会制度“潜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持社会秩序有着重要的意义。现实生活中,人们之所以会不全按照个人主义的成本—收益分析来行动,如为保持乡村美丽的景色而不乱扔杂物,在被抓的可能性很小时不去偷盗,在能够偷懒的时候认真工作,这都得益于人们的“信念体系”即意识形态的引导。

此外,诺斯把意识形态视为人们的经验实践与制度建构的中介。制度和意识形态都是人们共享的心智图式,其中意识形态是人们对环境应该如何的内在理解,制度是这种理解的外在表现。正式制度的变迁过程是一个循环流,首先是我们关于现实构成的最初认识,这种认识反过来又导致一系列信念,这导致制度结构的创建,影响并改变我们周围的世界。当我们关于现实的信念发生了递增变化,我们就会推行制度结构的递增修正。“即现存的制度制约我们的选择。当我们做出一个递增的政策改变的选择,我们正在改变现实。在现实的改变中,我们也相应地改变我们的信念体系。”(12)总结起来就是:现实—信念或意识形态—制度—具体政策—结果(从而也即改变了的现实)。意识形态还是路径依赖的主要来源之一。

与诺斯集中于意识形态纯经济功能的探讨不同,马克思对意识形态功能的阐释是一种恢弘的、深刻的全景式图绘。在解释意识形态对制度历时长期变迁方向的影响上诺斯过于强调意识形态的决定性影响,重覆唯心主义“意见决定历史”的旧辙,而马克思尽管也强调意识形态对社会发展道路选择的影响,但认为起最终决定作用的因素还是一个社会的生产力。以实用主义为哲学基础的诺斯仅从操作层面上探求改进人们现实状况的手段,其主要思想常能在马克思那里找到源头,而诺斯的意识形态分析并没有超出马克思的视界。诺斯对意识形态社会功能的探讨在马克思那里不乏更深刻的分析。

第一,意识形态的经济功能对马克思而言是不言而喻的,在既定的社会经济结构下通过种种途径内化为社会成员基本信念的意识形态直接影响着人们的经济活动中的决策与行动。意识形态对社会经验产出的影响依然是悖论性的,既可能推动社会经济效率的提高也可能导致经济效率的低下。

第二,马克思详述了意识形态之于社会秩序的双重功能。对于马克思,“社会实际上已被利益的冲突撕裂,为了不让它崩溃,这些对立被掩盖以思想观念。这些思想观念为社会的和经济的权力的不平衡分配辩护,努力将社会描绘为有凝聚力而非冲突的。”(13)在分工带来了冲突与异化的社会里,意识形态具有双重功能,一方面,意识形态通过对现实社会关系真实本质的遮盖与掩蔽,为现行统治阶级统治的合理性与合法性进行辩护,论证这种统治的自然性与公正性,从而起到缓和冲突,掩饰矛盾,维持不合理的社会秩序的作用;另一方面,由于为统治阶级利益服务的意识形态家们满足于对现存在制度的辩护而有意或无意的对现实进行扭曲,阻碍了人们对真理和真相的认识与辨别,消除了人们进行革命的动力。

第三,马克思揭示了意识形态在社会制度变迁中的矛盾功能。马克思认为意识形态没有自己的历史,意识形态理论的内容最终依赖于生产方式的发展及与之相应的社会形态的历史。马克思强调作为人类历史发展的第一个前提是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14),生产关系总是同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应,“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15)当然,意识形态对经济基础同样具有反作用,在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经济状况不是唯一的决定因素,包括政治、法律、哲学、宗教、文学、艺术在内的意识形态因素同样对经济基础发生作用,作为历史创造主体的人是现实的活生生的人,他们在既定生产力条件下为利益分配而塑造生产关系时,由于他们所处历史处境的不同而总是带着自己的民族风格、宗教传统、心理习俗等意识形态特征,因而人类不同民族历史发展的具体道路不尽相同。意识形态通过对历史主体的人的影响而影响着人们对社会结构关系的塑造,“社会主体力量结构对生产关系的塑造,则是拥有具体意识形态力量与政治、军事、法律力量等政治上层建筑力量的现实的主体,对经济基础(生产关系)的活生生的反作用。”(16)马克思强调意识形态的强大力量在制度变革中的作用。认为,意识形态并不直接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变化,相反,它有相对独立性并表现为相对于制度变革的滞后性。作为对现实活动的反映,意识形态总是落后于社会存在,旧经济基础被摧毁后,其意识形态残留仍会存在于新的社会形态中,使意识形态成为变动的现实的保守力量。在社会发生剧烈变革时期,意识形态对社会现实真相的掩蔽功能就会尽可能的变强,旧意识形态成为对革命或革新的阻碍。此外,统治阶级中专门从事意识形态编造的“意识形态阶层”们总是脱胎于以前的社会形态,在新阶级掌权后就转化为新阶级的佣人,如庸俗经济学家就是如此。人们总是在从过去继承下的、既定的条件下创造历史,先辈的传统纠缠着活人的头脑,当人们忙于改造和创造新事物时,总不忘借用前人的语言、口号和名字来为自己服务。

另外,马克思还从更多的层面研究意识形态的功能,如意识形态在阶级社会不合法的使用造成了对人的异化与剥削。最终剥夺了人实现自身潜能、走向全面自由发展的权利;资本主义社会商品拜物教构成了基本的社会现实,人的全面物化的结果是人自身意义的丧失等等。

四、结论

诺斯的意识形态理论是经济学的,他详细地考察了意识形态对于一个社会节约交易成本的意义及意识形态在制度变迁中的作用。意识形态对于节约交易成本的意义是诺斯理论最大的创新,而这也恰恰与中国基于现代化建设需求而对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发展的内在主旨相契合。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开放的国门使得大量的异质文化介入普通大众的思想深处,而转轨时期社会矛盾的复杂性又加重了人们意识形态领域的混乱,造成了大众思想层面“诸神纷争”局面。

诺斯的意识形态理论为经济学提供了一个理性选择模型之外的“非理性选择模型”,在经济学界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事实上,诺斯把非利益最大化的价值目标引入了人们选择矩阵中,在根本上是对经济活动中的非理性因素的理性化。诺斯把意识形态视为一个社会必要的水泥和润滑剂,其意识形态的提出是为了探求影响经济效率、提高制度绩效的一切因素,是为了“富裕”的目的而研究。诺斯以“求富”为目的的意识形态理论对于我们现阶段社会目标的实现很有借鉴价值。此外,诺斯对意识形态形成的心理机制的探讨构成了对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理论的丰富与补充。

然而,诺斯单单从个体出发来解释意识形态的形成与功能,回避了意识形态背后不同利益团体的不同利益驱动机制的差异性,抹杀了意识形态的阶级性。任何社会都会通过其基本结构划定社会不同团体的利益范围,不同团体及不同团体中的个人倾向于拥有不同的信念体系,诺斯恰恰忽略了对不同个人与团体如何通过“交流”达成“共识”过程的客观、辩证分析。马克思的意识形态理论服务于他的社会批判和创建唯物史观的需要,其意识形态理论的目标是人的全面、自由的发展,是为了探求真理,更是为了改造不公正的社会以达到权力与资源的合理分配。在对意识形态的分析中马克思坚持了他的唯物辩证法,对意识形态的肯定理解中也伴随着对其的否定批判。马克思通过对意识形态的辩证分析科学地揭示了意识形态的矛盾本质,从多方面研究了意识形态在人类实现自身潜能过程中的阻碍作用及其对社会稳定的正面功能。对于我们当今时代的种种困境如生态灾难、核威慑、种族主义冲突等等诸多难题之解决,不断诉诸的“武力”显得回天乏力,完备制度的构建也有些势单力薄,于是人们不得不求助于“意识形态的幽灵”之独特的“劝服”功能。意识形态对于社会秩序的正面功能日益为人们所重视。然而,意识形态的使用必须限定其合法范围。当意识形态的使用超出了合法范围时,这种“软强制”就变成了一切“非人”活动的帮凶。历史上法西斯主义最完美地使用了意识形态,从鼓吹为理想、信仰献身到一系列仪式的使用以及种种针对工人、大众而开展的各种社会活动,法西斯主义创造了一个意识形态运用的神话,但也构成了人类历史的最大伤痕。中国的现代化建设在意识形态的运用上应时刻不忘马克思的批判精神,使意识形态得到合理、合法的运用,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注:本文写作过程受鲁品越教授指导,他引导了我的思路,提供了有价值的思想,并作了逐字逐句的修改。)

收稿日期:2006-06-16

注释:

①③(13)大卫·麦克里兰:《意识形态》,孔兆政、蒋龙翔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1版,第1、1~12、17页。

②安德鲁·文森特:《现代政治意识形态》,袁久红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1版,第4页。

④道格拉斯·C.诺斯:《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刘守英译,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36页。

⑤⑧斯拉热沃·济泽克,等:《图绘意识形态》,方杰译,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版,第11、12页。

⑥(1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3、32页。

⑦参见葛兰西:《狱中札记选》,伦敦1971年英文版,第377页。

⑨Mantzavinos,C.,Douglass C.North,Syed Shariq.Learning,Institutions and Economic Performance,Preprints of the Max Planck Institute for Research on Collective Goods,Bonn,2003/13.

⑩Denzau,Arthur T.& North,Douglass C.,1994.Shared Mental Models.Ideologies and Institutions.Blackwell Publishing,Vol.47(1),PP.3~31.

(11)Douglass C.North,William Summerhill,and Barry R.Weingast.Order,Disorder,and Economic Change,Yale University Press,2000,P.7.

(12)Douglass C.North,Understanding the Process of Economic Change,24 June,2003.Forum Series on the Role of Institutions in Promoting Economic Growth,Forum 7,http://ideas.repec.org/e/pnoll.html#articles.

(1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8页。

(16)鲁品越:《生产关系理论的主体性复归》,《教学与研究》,2002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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